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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

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
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

企业法人环保工作职责

企业法人是全厂环境保护第一责任人,对公司及全厂的环境保护工作负总责。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地方有关环保的方针、政策和法规。

2、负责监督和审查企业环境综合整治的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3、掌握企业环境状况和发展趋势,并采取行之有效的治理措施。

4、在组织生产、经营规划、计划实施、总结、考核、奖惩全过程中都必须把环保工作列为重要内容。

5、每季检查一次分管副职及环保部门的工作,听取分管副职及环保部门的汇报并提出指导性意见,适时召开研究和决策重大环境问题的会议。

6、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公司环保管理机构,配备合格的环保专业技术人员以保证环保工作顺利进行。

7、审定公司及全厂的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组织检查落实情况。

8、组织完成公司年度安全环保专业考核内容中下达的各项任务和指标,对各单位在环境保护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环境法规、条例、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危害人体健康甚至造成人身伤亡的,给予批评、警告、罚款,直至建议追究法律责任。

分管副总经理环保工作职责

分管副总经理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直接负责公司的环保工作,协助总经理实现环保工作目标。其主要职责是:

1、及时向厂长汇报本单位环保工作情况及改进措施和意见。

2、每月组织一次安全环保工作大检查,并亲自参加,对查出的问题及隐患,提出整改措施并检查落实情况。

3、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安全环保工作计划,主持制定安全环保规章制度、环保专业考核办法,并组织落实。

4、检查监督各分厂安全环保员搞好环保工作。

5、检查指导有关车间、部室领导职责范围内的环保工作。

6、每季召开一次环保工作会议,听取有关部门的汇报,研究解决环保工作的重大问题。

中段水主任环保工作职责

1、在总经理和分管副总经理的领导下,负责抓好公司的安全环保工作。

2、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文件。

3、负责编制年度环保计划、专业考核办法并组织实施。

4、定期召开安全环保工作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文件和指示。

5、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污染情况,提出整改措施。

6、负责公司安全环保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7、参加公司及分厂范围内的污染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8、负责环保治理项目验收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9、参加建设项目的环保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和验收工作。

10、负责检查考核司的绿化和清洁卫生工作。

车间主任环保工作职责

1、在环保部门和分管副厂长领导下,负责抓好本车间的环保工作。

2、认真执行上级环保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及文件。

3、定期组织车间人员召开环保会议,及时传达上级的文件和指示。

4、经常深入现场,了解污染情况,提出整改措施。

5、负责本单位的环保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6、参加本单位范围内的污染事故调查、分析及处理工作。

7、负责本单位的环保达标验收组织及管理工作。

8、参加本单位各种建设项目环保设计审查、施工、监督及验收工作。

9、负责本单位的绿化和清洁卫生工作。

班组环保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本单位执行有关的环保政策、法令、条例、标准等。

2、会同本车间有关人员,编制本车间环保管理细则。

3、负责本单位的环境状况调查及各种环保统计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4、督促检查本单位“三废”排放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完善“三废”治理方案。

5、组织本单位环保宣传、教育及培训工作,做好资料及情报的收集及整理工作。

6、负责组织本单位的污染事故调查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搞好“三废”综合利用,节约能源,减少污染。

8、负责向车间主任汇报工作隋况。

企业环保专工工作职责

1、贯彻国家环保法律法规,检查督促本单位各部门、各车间执行国家环保方针、政策、法令、条例、标准等。

2、编制全公司的环保管理制度。

3、负责全公司的环境状况调查,编制环保工作的各种规划、计划,督促并协同有关部门实施。

4、监督检查本单位“三废”排放的管理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制定和完善“三废”的治理方案。

5、组织环保宣传和教育及培训工作,做好资料和情报的收集整理工作。

6、负责安全环保专业考核,组织污染事故调查分析并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7、搞好“三废”的综合利用,节约资源、能源,减少污染。

8、负责各种安全环保统计报表的填报工作。

9、协助主管安全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做好绿化和清洁卫生工作的考核。

10、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

11、负责向主管安全环保工作的副总经理汇报工作情况。

环境保护教育培训制度

第一条为了提高职工安全环保意识和安全环保技术水平,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与健康,根据《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及有关安全生产环保法律法规及标准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所属各单位对干部、职工、开展的安全生产教育。

第三条安全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其培训的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知识、安全生产技术、劳动卫生知识、职业病危害预防知识和安全文化知识,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工伤保险政策、法律、法规;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统计、报告及调查处理方法;事故现场勘验技术,以及应急处理措施;重大危险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分析。

第四条安全管理人员的每年再培训时间不少于16学时,其主要内容是新知识、新技术和新本领,包括: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标准和政策;安全生产的新技术、新知识;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案例。

第五条项目负责人的安全资格培训时间不少于48学时,其培训内容有: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的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及有关行业的规章制度、规程、规范和标准;安全生产管理的基本知识、方法与安全生产技术,有关行业安全生产管理专业知识;重大事故防范、应

急救援措施及调查处理方法,重大危险源源管理与应急救援预案编制原则;国内外先进的安全生产管理经验;典型事故安全分析。每年再培训的时间不少于16学时。

第六条从业人员是指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项目负责人以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所有人员,包括其他负责人、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各岗位的工人,以及临时聘用人员。

第七条新从业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公司级、部室生产单位级、班组(工段)级三级安全生产教育。其总培训时间不得少于48学时。公司级安全环保教育包括相关法律、安全防护、职业病防治、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本公司规章制度及生产性质、劳动记录和有关事故案例等项内容,不是生产单位(厂、项目经理部、机械施工公司、试验室)主要危险危害因素及具体的安全生产事项,预防事故和职业病的主要措施,典型事故案例及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项内容。机台作业班组安全生产教育应包括遵章守纪,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岗位间工作衔接配合的安全卫生事项,典型事故案例,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性能及正确使用方法等项内容。每级安全生产教育必须由组织人进行考核,并实行三级安全环保教育跟踪卡制度,三级安全教育完毕后,跟踪卡返回人事部及安全环保部保存。

第八条新从业人员公司级安全生产教育由主管领导和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负责实施,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少于24学时,并进行相关测试,考核结果入跟踪卡。部室生产单位(厂、项目经理部、机械施工公司、试验室)级安全生产教育由不是生产单位负责人组织

实施,安全环保教育时间不少于16学时。机台作业班组级安全教育由班组长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时间不少于12学时。各级教育均应有记录。

第九条从业人员换岗或离岗一年以上重新上岗时,必须进行相应的班组(工段)级安全环保教育。在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或使用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对有关人员进行针对性的安全环保教育。

第十条确立终身教育的观念和全员培训目标,对在岗的从业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其主要内容有:安全生产新知识、新技术、安全环保法律法规、标准;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及事故应急措施,事故案例等。

第十一条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国家规定经有关部门进行专门的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资格证后,才能上岗操作。实习期的特种作业人员,不能进行独立操作,必须由持证人员带领。离开特种作业岗位达6个月以上的特种作业人员,重新进行实际操作考核,经确认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取得《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者按规定进行复审。

第十二条项目部安全生产环保教育工作由项目经理负责,安全环保部具体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教育负责安全教育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安全生产教育工作纳入本项目培训教育年度计划,所需人员、资金和物资应予以保证。

第十四条人力资源部、安全环保部应建立安全环保教育培训档案与台账。

第十五条安全环保教育培训内容

1、本项目施工特点及施工安全基本知识;

2、本项目(包括施工、生产现场)安全生产制度、规定及安全注意事项;

3、本工种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4、高处作业、机械设备、电气安全基础知识;

5、防火、防毒、防尘、防爆知识及紧急情况安全处置和安全疏散知识;

6、防护用品发放标准及使用基本知识;

7、公司环境保护有关程序文件。

8、本班组作业特点及安全操作规程;

9、班组安全活动制度及纪律;10、爱护和正确使用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及个人劳动防护用品;11、本岗位可能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易发生事故的防护措施及对策;12、本岗位作业环境及使用的机械设备、工具的安全要求;13、环境保护有关要求。

企业环境保护宣传制度

为了进一步贯彻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促进依法行政,使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在运输部更加深入和普及,根据《企业环境监督员制度建设》(试点)的要求,结合我公司环境保护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对象是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

二、宣传部应根据工作和法制建设的实际需要,提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内容的建议,经领导同意后,纳入年度环保宣传教育计划并组织实施。宣教工作应将环保法律、法规作为宣传教育工作重点,并在每年的环保宣传教育计划中制定详细的方案,逐一分解落实。

三、环保管理人员要认真学习、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问题的方针、政策和决定,充分认识宣传环保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在工作中有义务坚持不懈地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工作,并将其纳入日常管理和考核的目标任务。

四、通过多种形式努力开展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活动:

(一)充分借助各级新闻媒体的舆论力量,通过学习在新闻媒体上的相关环保报导,让广大干部职工中学习到环保相关知识。

(二)加强干部职工特别是广大职工的环保法律、法规普及宣传工作,配合公司环保部,实施环保渗透教育;结合“六五”世界环境日活动等各项大型活动,开展环保宣传和教育活动;

(三)与公司宣传部、环保部、污水处理站等部门密切联系,结合全员环保教育活动在全公司范围内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在普法宣传工作中将环保法律、法规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予以落实;

(四)通过向公司环保部门报送政务信息、举环保活动等形式,对各级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实施环境保护教育宣传;

(五)通过部门领导、环境监督员专职人员等参加的专职环保培训班、环保法规培训班,并做广泛宣传,使各级管理人员及职工了解掌握环保法律法规。

五、公司领导班子应高度重视本项工作,相关岗位积极配合,为环保法律、法规宣传提供人力、物力和资金上的相应支持和保障。

环境保护经费保障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环境保护投入长效机制,加强环境保护费用财务管理,维护企业、员工以及社会公共利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环境保护投入及费用的提取和使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财务管理,并纳入本企业年度预算。

第三条环境保护费用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环境保护的资金。

第四条环保费用的使用范围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环保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环保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环保宣传教育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环保管理人员岗位津贴、环保工作考核奖励、环保文化建设等支出。

(七)其他与环境保护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五条在本制度规定的使用范围内,环保费用优先用于满足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环境保护提出的整改措施或达到环境保护标准所需支出。

第六条提取环保费用设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年度结余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七条集团公司对所属单位提取的环保费用,进行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八条本企业环境保护费用的使用、管理,依法接受环保监督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九条本企业利用环保费用形成的资产,纳入相关资产进行管理。

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加强本公司环保档案工作,充分发挥环保档案作用,全面提高环保档案管理水平,有效地保护及利用环保档案,为公司节能减排服务,特制定本制度。

2、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存)。结案后及时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二、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1、公司指定专人负责环保材料的管理。

2、环保材料的收集由各部门或环保人员负责整理,交总经理审阅后归档。

三、归档范围

1、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包括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环境影响评价批文。

2、企业环境保护职责和管理制度。

3、各类污染物处理装置设计、施工材料、竣工验收资料。

4、环保“三同时”验收资料。

5、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和排污申报登记表。

6、废水和废气污染物处理装置日常运行状况和监测记录、报表,包括现处理量、处理率、运行时间、处理前处理后排放情况、日常运行存在问题及解决措施落实情况。

7、废水排放管道和在线自动监测仪器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8、分析监测仪器和设备日常维护和计量记录。

9、固废委外处理协议

10、主要噪声污染源数量、噪声级和厂界噪声监测数据。

11、防范环境风险事故措施和环境风险事故应急预案,事故应急演练组织实施情况、记录及总结材料。

12、安全防护和消防设施日常维护记录。

13、企业环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培训登记情况。

14、适用于本企业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相关政策性文件。

15、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规定的环境监控监测记录。

16、企业总平面布置图和污水管网线路图,总平面布置图应包含污染源位置图。

17、环保设施运行、检修、巡检及日常维护台账。

18、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环保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典型发言、会议记录等。

四、归档要求

1、档案质量总的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2、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

3、在归档的文件材料中,应将每份文件的正件与附件、印件与定稿、请示与批复、转发文件与原件,分别立在一起,不得分开,文

电应合一归档。

4、不同年度的文件一般不得放在一起立卷;跨年度的总结放在针对的最后一年立卷;跨年度的会议文件放在会议开幕年。

5、档案文件材料应区别不同情况进行排列,密不可分的文件材料应依序排列在一起,即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印件在前,定稿在后;其它文件材料依其形成规律或特点,应保持文件之间的密切联系并进行系统的排列。

6、案卷封面,应逐项按规定用钢笔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晰。

五、档案管理人员职责

1、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分类、归档等工作。

2、按照归档范围、要求,将文件材料按时归档。

3、工作人员应当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努力维护公司档案的完整与安全。

企业环境信息公开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环境信息,是指企业在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

第二条、环境信息公开工作遵循公正、公平、便民、客观的原则,及时、准确地公开环境信息。

第三条、在职责范围内向社会主动公开以下环境信息:

(一)环境保护规划;

(二)环境质量状况;

(三)环境统计和环境调查信息;

(四)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案、预报、发生和处臵等情况;(五)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落实情况;

(六)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况等信息;

(七)环保部门的机构设臵、工作职责及其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四条、对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进行发布便于公众知晓。

第五条对主动公开的环境信息,应当编制、公布环境信息公开指南和环境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

第六条、真实公正原则。公开的内容必须真实可信;注重实效的原则。公开的环境信息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循序渐进,讲求实效;便于监督原则。

环保设备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环保设备管理,充分发挥环保设施的作用,改善公司内环境和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各类除尘器、污水处理设备、消音设备及其辅助设备和环保监测仪器等设施的管理。

第三条、各类环保设备均为生产设施的重要组成部分,与生产设施一样纳入正常检修计划,同步运行,同步生产。

第二章职责和要求

第四条、各厂设备科负责对各生产车间环保设施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指导各生产车间开展环保工作,并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第五条、环保设备管理工作由各相对应的主管厂长负责,为环保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实行逐级负责制。

第六条、使用环保设备的生产车间负责人对本单位内所分布的环保设施进行全面的管理,为本车间环保设施管理的第一责任人。

第七条、环保设备的操作人员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操作,并且负责本岗位设备的日常维护,保证环保设备正常运行。

第八条、环保设备必须与生产设备同时运转、同时维护、同时检修不得无故停运或擅自拆除。

第九条、环保设施发生故障,操作人员要及时叫修,做好记录,通知相关领导。一般故障要求当天修好,检修需超过4小时的故障要重点组织人力、物力抢修,设专人负责督促,并报厂部设备科备案、

并在2日内将事故报告送交机动部管理科,按设备事故进行处理。

第十条、环保设施需单独停机检修时,要及时填写检修申清单递交本单位设备科由设备科通知公司总调度室批准同意后才能停机,并由厂设备科报公司机动部备案。

第十一条、环保设施所在单位要设立兼职环保员,认真填写好环保设施检修及维护运行情况记录,并将隐患整改及时反馈,接受各级领导检查,根据布袋的使用情况制定好布袋使用周期并按时更换。

环保设施管理按三级管理制,分公司负责、厂负责、车间负责,各主管部门分别安排专人进行管理,按生产设备管理制度制订相应标准、规程,做好各种记录(包括系统运行参数记录),报机动部备案。

第十二条、工作现场各车间要严格按照现场管理标准认真维护清扫,各主管部门随时检查,根据管理标准给予考核。

第十三条、各厂环保设备现场管理:(1)工作现场各种物品不准乱堆乱放,物品码放有序,检修现场一定要执行检修完毕后人走场清制度。废墟各种备件及时清理,工作现场是哪个车间管辖区域就由哪个车间负责,物品、备件、垃圾乱堆乱放,各厂部设备科检查发现一处不合格,按考核制度执行。

(2 )生产作业现场环境管理,生产作业场地要划分卫生责任区、责任人,设备经常保持整洁,作业场地不准有污物。不划分责任区,责任不清、现场备件不整洁,场地有污物,有关部门检查发现不合格按环保考核制度执行。

第十四条、环保设施管理要求全系统管理,全员参与管理,各级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规划十一路燃气工程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编制: 审核 审批 北京建工路桥工程建设有限责任公 日18月5年2016. 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措施 1. 施工作业现场环境保护措施 (1)施工项目部大院内明显处应设置工程概况牌、管理人员名单及监督电话牌、安全生产牌、消防保卫牌、文明施工牌和施工现场平面图等五牌一图,有条件的可增设安全宣传栏、读报栏、黑板报等。

盖密闭容器,宿舍间通道应采取硬化铺装,有良好排水系统,严禁乱泼乱倒垃圾、污水。 (4)宿舍内应具备良好的照明。如果灯具距地面低于2.4m或者采用上下铺人员易接气线路和灯具的,照明电源必须采用36V电压,按规范要求架设。严禁私拉乱接用电器、利用电线晾挂衣物。宿舍严禁使用明火、电炉和电褥子取暖。 2,每间2m宿舍应具备良好的通风条件,宿舍内每人占地面积不得小于)5(. 住宿不得超15人。可采用定型的上下床,留有行走通道。严禁睡通铺、或利用地下室、在建工程做宿舍。 (6)施工现场必须设置符合卫生要求的饮水设备,淋浴、洗手、消毒设施,有健全的生活和预防食物中毒管理制度。有适当的就餐场所,严禁利用现场围挡搭设临建设施。 (7)在施工现场外设置生活区的,应实行封闭管理,建立各项管理制度,有条

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经所在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5)在建筑物或构筑物内清理垃圾、渣土及易产生扬尘的废弃物,必须采用容器卸地,严禁抛洒。施工现场内集中堆放的渣土、砂石堆放必须采取底脚砌筑不低于500mm高度的围挡,表面遮盖等防尘措施。 (6)在规定区域内应采用商品混凝土和成品灰。严禁现场搅拌混凝土和灰土、露天堆放水泥。. (7)施工现场内不得焚烧垃圾等有毒有害物质。 (8)拆除工程应当采取围挡、喷淋、遮蔽等防尘措施,工程废土应及时清运。(9)工程垃圾和工程渣土及产生扬尘的废弃物装载过程中,应采取喷淋压尘等措施。运输时必须采取封盖严密的工程车辆。严禁沿路泄漏污染市容。 (10)施工现场应采取控制施工扬尘的措施。施工现场内的地坪应当平整、硬化、裸露地面应用绿色防尘网遮盖,做到黄土不见天,并经常保持洒水,清扫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HJ □□□-20□□ 水质急性毒性的测定斑马鱼卵法Water quality —Determination of the acute toxicity —Zebrafish (Danio rerio) eggs method (征求意见稿) 201□-□□-□□发布201□-□□-□□实施生态环境部发布

目次 前言 (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方法原理 (2) 5 干扰和消除 (2) 6 试剂和材料 (2) 7 仪器和设备 (4) 8 样品 (4) 9 分析步骤 (6) 10 结果计算与表示 (8) 11 精密度和准确度 (8) 12 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 (8) 13 试验报告 (9) 14 废弃物处置 (9) 附录A (资料性附录)斑马鱼卵相关发育阶段 (10) 附录B (资料性附录)斑马鱼种鱼驯养及维持 (11) 附录C (资料性附录)产卵盒示意图 (12) 附录D (资料性附录)斑马鱼卵鉴别 (12) 附录E (资料性附录) 24孔细胞培养板试验布局设置方案 (15) 附录F (资料性附录)推荐的数据记录表 (16) 附录G (资料性附录)寇式法计算LC50 (18) 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规范水质急性毒性测定的斑马鱼卵方法,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规定了测定地表水、地下水、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中急性毒性的斑马鱼卵法。 本标准的附录A、附录B、附录C、附录D、附录E、附录F和附录G为资料性附录。 本标准为首次发布。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生态环境监测司、法规与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基准与风险评估国家 重点实验室。 本标准验证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环境分析测试技术中心、中国环境监测总站、生 态环境部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浙江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农业科学院农产品质量标准研 究所和江苏国创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本标准生态环境部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ii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标准规范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办理部门历城区环保局窗口 申请范围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办理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8、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分类管理名录 9、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 10、山东省小清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11、山东省水污染防止条例 12、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 13济南市大气污染防止条例 所需材料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分类管理。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表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或调查表 3、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查报告 4、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5、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对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申报材料为: 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登记卡 2、环境保护验收监测表(不需监测的除外) 3、环境保护规章制度 4、环保设施及排污口规范化验收材料 办事流程1、建设单位委托历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或调查 2、申领并填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申请表或登记表 3、申请单位提交相关材料,报区环保局审查 4、审查资料合格后,历城区环保局派员到建设项目现场进行检查 5、对符合验收要求的批复验收意见,对不符合验收条件的提出书面改进意见 办结时限1、对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受委托的环境监测应在完成现场监测20个工作日内提交环境保护竣工验收监测报告表或调查报告表。 2、各种申报材料完备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到现场检查验收并批复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意见。 收费标准及依据1、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不收费 2、历城区环境保护监测站收取环境监测费按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环保局《山东省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实施办法(试行)》((89)鲁环监字第1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咨询电话历城区审批中心环保局窗口(咨询电话:88115211)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模板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 技术要求 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监测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 ]38 号 各有关部、委,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 根据国务院《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现就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以下筒称”验收监 测” )由负责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环境监测站负责组织实施。 二、在规定的试生产期, 承担验收监测任务的环境监测站在接受建设单位的书面委托后, 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技术要求》开展监测工作。 三、负责组织实施验收监测的环境监测站受建设单位委托提交验收监测报告(表) , 并对提供的验收监测数据和验收监测报告 (表) 结论负责。 四、对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建设项目, 应先编制验收监测方案, 验收监测方案应经负责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报告》的项目, 应在完成现场监测后30 个工作日内完成; 编制《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侧表》的项目, 应在进行现场监测后20 个工作日内完成。 六、工业生产型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保证的验收监测工况条件为: 试生产阶段工况稳定、生产负荷达75%以上(国家、地方排放标准对生产负荷有规定的按标准执行)、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正常。对在规定的试生产期, 生产负荷无法在短期内调整达到75%以上的, 应分阶段开展验收检查或监测。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 建设单位应分期委托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环境

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民勤县热力供应站 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及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甘肃省环保厅《关于开展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和《甘肃省工业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的实施方案》和民勤县环保局《工业企业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及环境信用评价工作实施方案》的有关规定和精神,结合甘肃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DB62/T2309-2013),决定在单位内部全面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改善供热生产环境,规范和改进单位环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环保管理水平。现根据我站实际情况,特制定单位环境保护标准化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对环境保护工作的新要求,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三废排放达标,节能减排工作突出有成效,同时不断提升单位整体形象,夯实环境保护基础管理,逐步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环保体系工作,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标准化要求进行建设推进。 二、工作目标与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本着“化整为零、分步实施、逐渐推进、整体提高”的原

则,全面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依照《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要求,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环保绩效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综合的、基础性工作,不能一僦而就,必须按照按照甘肃省地方标准,不断实施、检查、总结与提高。 1.明确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按照工作目标与指导思想,制定符合单位特点的措施和工作计划; 2.分解落实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责任,将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目标逐级分解,一级抓一级,切实将工作任务、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和各个岗位。 3.完善单位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网络。组织成立单位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领导机构,各部门及班组都必须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形成完善的建设机构与工作网络体系。 4.建立单位环境保护标准化考核机制。将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责任考核体系中,根据计划进度,奖优罚劣,提高环保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 6.认真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自查自评。单位对照甘肃省地方标准《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进行达标评级,确定按照标准要求,准确有序的推进,根据《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相关规定,逐条开展环境保

1-6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

1-6 我国环境保护标准 1-6-1 空气污染 1-6-1-1 标准大气的成分 标准大气的成分见表1-98。 标准大气的成分表1-98 成分 相对分子质量 体积百分比 重量百分比 分压 (×133.3224Pa) 氮N2 28.0134 78.084 75.520 593.44 氧O2 31.9988 20.948 23.142 159.20 氩Ar 39.948 0.934 1.288 7.10 二氧化碳CO2 44.00995 3.14×10-2 4.8×10-2 2.4×10-1 氖Ne 20.183 1.82×10-3 1.3×10-3 1.4×10-2 氦He 4.0026 5.24×10-4 6.9×10-5 4.0×10-3 氪Kr 83.80 1.14×10-4 3.3×10-4 8.7×10-4 氙Xe 131.30 8.7×10-6 3.9×10-5 6.6×10-5 氢H2 2.01594 5×10-5 3.5×10-6 4×10-4 甲烷CH4 16.04303 2×10-4 1×10-4 1.5×10-3 一氧化二氮N2O 44.0128 5×10-5 8×10-4 4×10-3 臭氧O3 47.9982 夏:0~7×10-6 0~1×10-5 0~5×10-5 冬:0~2×10-6 0~0.3×10-5 0~1.5×10-5 二氧化硫SO2 64.0628 0~1×10-4 0~2×10-4 0~8×10-4 二氧化氮NO2 46.0055 0~2×10-6 0~3×10-6 0~1.5×10-5 氨NH3 17.03061 0~微量 0~微量 0~微量 一氧化碳CO 28.01055 0~微量 0~微量 0~微量 碘I2 253.8088 0~1×10-6 0~9×10-6 0~8×10-6 注:本表摘自《法定计量单位与科技常数》。1-6-1-2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分为三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自然生态和人群健康,在长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任何危害影响的空气质量要求。 二级标准:为保护人群健康和城市、乡村、动植物,在长期和短期接触情况下,不发生伤害的空气质量要求。 三级标准:为保护人群不发生急、慢性中毒和城市一般动植物(敏感者除外)正常生长的空气质量要求。 1-6-1-3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见表1-99。 空气污染物三级标准浓度限值表1-99 污染物名称 浓度限值(mg/标准m3) 取值时间 一级标准 二级标准 三级标准 总悬浮微粒 日平均① 0.12 0.30 0.50 年平均② 0.08 0.20 0.30 二氧化硫 年平均② 0.02 0.06 0.10 日平均 0.05 0.15 0.25 1小时平均 0.15 0.50 0.70 氮氧化物 年平均 0.05 0.05 0.10 日平均 0.10 0.10 0.15 1小时平均 0.15 0.15 0.30 一氧化碳 日平均 4.00 4.00 6.00 1小时平均 10.00 10.00 20.00 臭氧(O3) 一小时平均 0.16 0.20 0.20 注:本表摘自《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1996)。 ①日平均:指任何一日的平均浓度。 ②年平均:指任何一年的日平均浓度的算术均值。 1-6-1-4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见表1-100。 中国居住区大气中有害物质最高容许浓度表1-100 序 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mg/m3) 序 号 物质名称 最高容许浓度 (mg/m3) 一次 日平均 一次 日平均 1 一氧化碳 3.00 1.00 18 环氧氯丙烷

环境保护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环办〔2013〕37号附件

附件 环境保护部职称评审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以下简称职称)评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科学的专业技术人员评价机制,推进人才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称评审是对专业技术人员的学术或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及成就进行全面评价。评审结果作为专业技术人员职称晋升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环境保护部组织开展评定的职称为环境类的研究系列、工程系列和实验系列。其中研究系列分为研究员(正高级)、副研究员(副高级)、助理研究员(中级)、研究实习员(初级);工程系列分为正高级工程师(正高级)、高级工程师(副高级)、工程师(中级)、助理工程师(初级)、技术员(初级);实验系列分为高级

实验师(副高级)、实验师(中级)、助理实验师(初级)、实验员(初级)。其他系列职称的评定委托有关单位开展。 第四条高级职称评审由环境保护部行政体制与人事司(以下简称部人事司)负责组织,中级及以下职称评审由环境保护部直属单位(以下简称部属单位)负责组织。 第二章适用范围 第五条从事环境保护相关专业技术工作且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均可申请参加部人事司或部属单位组织的职称评审。 第六条部属单位已签订劳动合同的非在编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应经人事部门同意,由其档案管理单位向评审单位出具委托评审函件,或由人事部门直接推荐。 第七条环境保护部系统以外单位符合条件人员申请参加职称评审,须经所在单位人事部门同意,并由其所在单位上级职称主管部门出具委托评审函件。 第八条离退休人员不参加职称评审或职称认定。 第三章评审时间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已于2001年12月11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第12次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规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规程,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建设项目“三同时”监督检查和竣工环保验收管理规程(试行)》及《安徽省环境保护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省环境保护厅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不含核与辐射建设项目)试生产、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三条省环境保护厅对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实行公告制度,对完成验收审批的建设项目按季度进行公示(涉密的建设项目除外)。 第二章试生产阶段环境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单位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以后,应当在开工建设项目以前,向省环境保护厅书面报告项目建设计划,同时抄送项目所在地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国家和省明确规定或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要求开展环境监理的建设项目,应同期落实环境监理单位,并向省环境保护厅提供监理合同副本。 第五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 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生产(试运行)。 第六条建设项目试生产(试运行)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环境保护厅提出试生产(试运行)申请。 试生产(试运行)申请应附加说明项目概况、项目建设过程中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纸质版和电子版各一份。 第七条省环境保护厅自受理试生产(试运行)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或委托设区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试行)》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遵循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合理开发和充分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严格控制环境污染,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工业、交通、水利、农林、商业、卫生、文教、科研、旅游、市政、机场等对环境有影响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包括区域开发建设项目以及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的引进项目等一切建设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 第四条本规定由建设项目的设计单位、建设单位负责执行。 第二章各设计阶段的环境保护要求 第五条环境保护设计必须按国家规定的设计程序进行,执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编审制度、执行防治污染及其他公害的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的“三同时”制度。 第六条项目建议书阶段,项目建议书中应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等有关资料,对建设项目建成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简要说明,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所在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分析; 三、当地环保部门的意见和要求; 四、存在的问题。 第七条可行性研究(设计任务书)阶段: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规定,需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必须按该管理办法附件一或附件二的要求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或填报环境影响报告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书中,应有环境保护的专门论述,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建设地区的环境现状;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 三、资源开发可能引起的生态变化;

四、设计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五、控制污染和生态变化的初步方案; 六、环境保护投资估算; 七、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或环境影响分析; 八、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八条初步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必须有环境保护篇(章),具体落实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其应审批意见所确定的各项环境保护措施。环境保护篇(章)包含以下主要内容: 一、环境保护设计依据; 二、主要污染源和主要污染物的种类、名称、数量、浓度、或强度及排放方式; 三、规划采用的环境保护标准; 四、环境保护工程设施及其简要处理工艺流程、预期效果; 五、对建设项目引起的生态变化所采取的防范措施; 六、绿化设计; 七、环境管理机构及定员; 八、环境监测机构; 九、环境保护投资概算; 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施工图设计,必须按已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及其环境保护篇(章)所确定的各种措施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选址与总图布置 第十条建设项目的选址或选线,必须全面考虑建设地区的自然环境和社会环境,对选址或选线地区的地理、地形、地质、水文、气象、名胜古迹、城乡规划、土地利用、工农业布局、自然保护区现状及其发展规划等因素进行调查研究,并在收集建设地区的大气、水体、土壤等基本环境要素背景资料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制定最佳规划设计方案。 第十一条凡排放有毒有害废水、废气、废渣(液)、恶臭、噪声、放射性元素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项目,严禁在城市规划确定的生活居住区、文教区,水源保护区、名胜古迹、风景游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行业标准 H J/T169-2004 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Technical Guidelines for Environmental Risk Assessment on Projects 2004-12-11发布2004-12-11实施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 I

目录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总则 4.1 环境风险评价的目的和重点 4.2 评价工作等级 4.3 评价工作程序 4.4 评价的基本内容 4.5 评价范围 5 风险识别 5.1 风险识别的范围和类型 5.2 风险识别内容 6 源项分析 6.1分析内容 6.2分析方法 6.3危险化学品的泄漏量 7 后果计算 7.1有毒有害物质在大气中的扩散 7.2有毒有害物质在水中的扩散 8 风险计算和评价 8.1风险值 8.2风险评价原则 8.3风险计算 8.4风险评价 9 风险管理 II

9.1 风险防范措施 9.2 应急预案 附录A (规范性附录)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III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条例》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将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范畴,从而有利于项目建设全过程风险管理,并提高环境风险评价工作及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效率,使其达到法制化、规范化和标准化的要求,特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是根据国家有关环境影响评价的法规和标准,以及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与安全评价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标准制定的,是作为环境影响评价单位进行环境风险评价时使用的技术规范。 本规范的附录A为规范性附录,附录B为资料性附录。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司提出,由国家环保总局环境工程评估中心负责起草,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归口。 本规范由国家环保总局2004年12月11日批准,2004年12月11日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IV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2017

关于发布《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的公告 国环规环评〔2017〕4号 为贯彻落实新修改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范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自主开展环境保护验收的程序和标准,我部制定了《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见附件),现予公布。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的,新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生效实施前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改完成前,应依法由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水、噪声或者固体废物污染防治设施进行验收。 《暂行办法》中涉及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环境保护部将另行发布。“全国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信息平台”将于2017年12月1日上线试运行,网址为http://47.94.79.251。可以登陆环境保护部网站查询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相关技术规范(https://www.sodocs.net/doc/3f17637166.html,/hjbhbz/bzwb/other)。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环境保护部 2017年11月20日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程序 和标准,强化建设单位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并根据环保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建设单位实施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的建设 项目以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主要依据包括:(一)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 (三)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第四条建设单位是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责任主体,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标准,组织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公开相关信息,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 产或者使用,并对验收内容、结论和所公开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不得在验收过程中弄虚作假。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求(标准版)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 求(标准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 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求(标准版)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3、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4、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5、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8、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云博创意设计 MzYunBo Creative Design Co., Ltd.

201809号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金正农字(2018)09号 金塔县正天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公司各部门: 为了认真贯彻落实《金塔县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2018年度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环委办发【2018】8号)文件精神,决定在全公司范围内全面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及审核定级工作,改善公司生产环境,规范和改进公司环保管理工作,不断提高环保管理水平,特制定公司环境保护标准化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落实企业环境保护主体责任,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坚持三废排放达标,节能减排工作突出有成效,同时不断提升公司整体形象,夯实环境保护基础管理,逐步建立自我约

束、自我完善、持续改进环保体系工作,按照环境保护标准化A级标准进行建设推进。 二、工作目标与主要内容 (一)工作目标 本着“化整为零、分步实施、逐渐推进、整体提高”的原则,全面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依照《工业企业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基本规范》A级要求,通过自我检查、自我纠正和自我完善,建立环保绩效持续改进的长效机制。定于2018年8月底前,争取达到环境保护标准化A级标准。 (二)主要内容 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是一项长期的、综合的、基础性工作,不能一僦而就,必须按照标准要求,不断实施、检查、总结与提高。 1.明确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按照工作目标与指导思想,制定符合公司特点的措施和工作计划; 2.分解落实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责任,将环境保护标准化工作目标逐级分解,一级抓一级,切实将工作任务、工作责任落实到部门、班组和各个岗位。 3.完善公司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及审核工作网络。组织成立公司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及审核领导机构,各部门及班组都必须有专(兼)职人员负责,形成完善的建设机构与审核工作网络体系。 4.建立公司环境保护标准化考核机制。将开展环境保护标准化建设工作纳入日常管理责任考核体系中,根据计划进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13号令)

附件: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监督落实环境保护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投产或者使用,以及落实其他需配套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 第三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是指建设项目竣工后,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规定,依据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或调查结果,并通过现场检查等手段,考核该建设项目是否达到环境保护要求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范围包括: (一)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各项环境保护设施,包括为防治污染和保护环境所建成或配备的工程、设备、装置和监测手段,各项生态保护设施;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有关项目设计文件规定应采取的其他各项环境保护措施。 第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规范,指导并监督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并负责对其审批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审批权限负责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 第六条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或者运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第七条建设项目试生产前,建设单位应向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试生产申请。 对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的非核设施建设项目,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其试生产申请,并将其审查决定报送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求(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求(正式) 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5640-8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建设要求(正 式)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 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1、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3、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 4、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5、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

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应当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需要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项目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6、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建设项目,其相应的环境保护设施应当分期验收。 7、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完成验收。 8、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请在这里输入公司或组织的名字 Enter The Name Of The Company Or Organization Here

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报告指南

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达标评估报告 编制指南 重庆市环境保护局 2012年4月

目录

第一部分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重庆市主城区内工业企业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标准化达标评估报告的编制。 第二部分评估依据 1 法律法规、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27号)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2011年) 《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国务院369号令)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 《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

《重庆市控制燃煤二氧化硫污染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 《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16号)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 《环保总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暂行办法》(环发[2006]205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二五”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 《限期治理管理办法(试行)》(环保部令第6号) 《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办法》(国家环保总局令第5号) 《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环保部、国家发改委令第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8]62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重点企业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60号)《重庆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工作的通知》(渝环发[2008]38号) 《关于深入推进重点企业清洁生产的通知》(环发[2010]54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工业项目环境准入规定的通知》(渝办发[2008]62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淘汰落后产能工作的通知》(渝府发[2011]3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考核淘汰落后产能工作方案的通知》(渝办发[2011]95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添加时间:[2004-05-27]创建人:管理员 GB 3095-1996 (代替GB 3095-82) 国家环境保护局1996-01-18批准1996-10-01实施 前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为改善环境空气质量,防止生态破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保护人体健康,特制订本标准。 本标准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同时代替GB3095-82。 本标准在下列内容和章节有改变: -标准名称; -3.1-3.14(增加了14种术语的定义); -4.1-4.2(调整了分区和分级的有关内容); -5.(补充和调整了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和浓度限值); -7.(增加了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标准司提出。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标准分级、污染物项目、取值时间及浓度限值,采样与分析方法及数据统计的有效性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 2 引用标准 GB/T 15262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甲醛吸收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 8970空气质量二氧化硫的测定──四氯汞盐副玫瑰苯胺分光光度法

GB/T 15432环境空气总悬浮颗粒物测定──重量法 GB 6921空气质量大气飘尘浓度测定方法 GB/T 15436环境空气氮氧化物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5环境空气二氧化氮的测定──Saltzman法 GB/T 15437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靛蓝二磺酸钠分光光度法 GB/T 15438环境空气臭氧的测定──紫外光度法 GB 9801空气质量一氧化碳的测定──非分散红外法 GB 8971空气质量苯并[a]芘的测定──乙酰化滤纸层析荧光分光光度法 GB/T 15439环境空气苯并[a]芘的测定──高效液相色谱法 GB/T 15264空气质量铅的测定──火焰原子吸收分光光度法 GB/T 15434环境空气氟化物的测定──滤膜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GB/T 15433环境空气氰化物的测定──石灰滤纸氟离子选择电极法 3、定义 1.总悬浮颗粒物(Total Suspended Particicular,TSP):指能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0微米的颗粒物。 2.可吸入颗粒物(Particular matter less than 10 μm,PM10):指悬浮在空气中,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10微米的颗粒物。 3.氮氧化物(以NO2计):指空气中主要以一氧化氮和二氧化氮形式存在的氮的氧化物。

2012国家环保部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文件 环发[2012]11号 关于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解放军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环境保护局,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第七次全国环境保护大会和2012年全国环境保护工作会议精神,加快推进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我部批准发布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现就分期实施该标准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的重要意义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新时期加强大气环境治理的客观需求。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耗大幅攀升,机动车保有量急剧增加,经济发达地区氮氧化物(NO x)和挥发性有机物(VOC s)排放量显著增长,臭氧(O3)和细颗粒物(PM2.5)污染加剧,在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总悬浮颗粒物(TSP)污染还未全面解决的情况下,京津冀、长江三角洲、珠江三角洲等区域PM2.5和O3污染加重,灰霾现象频繁发生,能见度降低,迫切需要实施新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增加污染物监测项目,加严部分污染物限值,以客观反映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推动大气污染防治。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完善环境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内容。健全环境质量评价体系,建立科学合理的环境评价指标,使评价结果与人民群众切身感受相一致,逐步与国际标准接轨,是探索环保新道路的重要任务。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指导意见》以及《重金属污染综合防治“十二五”规划》中关于完善空气质量标准及其评价体系,加强大气污染治理,改善环境空气质量的工作要求。 实施《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是满足公众需求和提高政府公信力的必然要求。与新标准同步实施的《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增加了环境质量评价的污染物因子,可以更好地表征我国环境空气质量状况,反映当前复合型大气污染形势;调整了指数分级分类表述方式,完善了空气质量指数发布方式,有利于提高环境空气质量评价工作的科学水平,更好地为公众提供健康指引,努力消除公众主观感观与监测评价结果不完全一致的现象。 二、分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我国不同地区的空气污染特征、经济发展水平和环境管理要求差异较大,新增指标监测需要开展仪器设备安装、数据质量控制、专业人员培训等一系列准备工作。为确保各地有仪器、有人员、有资金,做到测得出、测得准、说得清,确保按期实施新修订的《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现提出如下要求: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

附件 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二五”发展规划 环境保护部 二〇一三年一月 —3—

目 录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进展和问题 (7) (一)“十一五”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主要进展 (7) 1.环境保护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 (7) 2.促进污染物减排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用更加显著 (8) 3.对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支撑力度得到加强 (8) 4.标准制修订工作管理制度进一步健全 (9) (二)环境保护标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9) 1.标准体系的协调性和完整性有待加强 (9) 2.对环境管理重点工作的支持能力需进一步提高 (10) 3.标准的宣传培训和实施评估工作不足 (10) 4.标准相关的科研工作和基础条件尚需加强 (10) 二、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1) (一)指导思想 (11) (二)基本原则 (11) 1.围绕中心,促进转型 (11) 2.突出重点,支撑减排 (11) 3.注重实施,拓展领域 (12) 4.标准统领,全面动员 (12) 三、规划目标 (12) (一)总体目标 (12) (二)具体指标 (13) —4—

四、规划任务 (13) (一)环境保护标准制修订 (13) 1.环境质量标准 (14) (1)水环境质量标准 (14) (2)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14) (3)声与振动环境质量标准 (15) (4)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15) (5)生态环境质量标准 (15) 2.污染物排放标准 (16) (1)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6) (2)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17) (3)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18) (4)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9) (5)核与电磁辐射安全标准 (19) 3.环境监测规范 (19) (1)环境监测方法标准 (20) (2)环境标准样品 (20) (3)环境监测技术规范 (21) 4.环境基础类标准 (21) 5.管理规范类标准 (22) (二)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 (23) 1.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原则与对象 (24) 2.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机制 (24) 3.环境保护标准实施评估内容 (24)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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