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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守则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守则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守则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均适用本制度。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提供听证材料;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

(四)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起3

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只供内部使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外公开。

对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仍作出决策的,依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十三条在组织召开会议集体研究重大事项时,应通知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负责人列席会议,并就该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中小学学校重大事项决策程序、制度

xx中学重大事项决策程序 一、提出:主管或分管领导依据主管或分管工作内容,以书面形式提出所需商讨重大事项 二、商讨:校长组织校务领导委员会形成初步决策议案。 三、评议:通过教代会,党员大会或意见箱,收集师生反馈的意见。 四、整改:校长组织校委会成员在教代会评议的基础上,形成新的议案。 五、审核:校务公开监督小组对整改后议案进行审核。 六、公开:通过教代会、公开栏、家长会等多种形式向师生公开或公示。 七、确定:经公开或公示,确定无异议后,由校务委员会形成最后决议。 八、实施:经一至七项程序后,交办主管部门实施。 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学校对重大事项的研究,提高管理效益,保证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加强学校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形成科学合理的议事决策机制,参照校务会议议事规则有关议事规则,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议事规则必须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持和完善学校领导负责制、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和教代会民主管理相结合的领导体制,正确处理好学校党组织、行政和教职工的关系,维护领导班子的团结统一,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对于学校中的重大事项,必须坚持由党政领导集体讨论决定,以保证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制度化。 第四条:重大事项的主要内容是指:有关办学目标、学校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大规章制度、重要改革措施、干部聘任、内部机构增设撤并、招生及收费工作、教职员工奖惩、职称评聘、奖金福利分配方案、重大经费开支、年度经费、预(决)算、高价值的教学设备设施的采购、重大基建项目、重要会议和重大活动等。 第五条:对上述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经学校行政会议集体讨论做出决策。 第六条:学校行政会议,一般由学校领导召集主持,也可委托校务会召集主持。根据议事内容的需要,可以指定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七条:决定重大事项的行政会议至少要有3/4以上成员参加才能召开。非特殊情况一般不得在学校缺员的情况下对重大问题做出决策。 第八条:召开行政会议之前,应将重大事项的议题或有关文字材料提前1-2天送至参加会议的成员,以便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对重大事项在开会决策之前,要坚持走群众路线,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对涉及的议题通过召开教职工代表座谈会、中层干部讨论会等形式,进行多方面论证,反复征求意见,为决策奠定群众基础。 第十条:对涉及学校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措施、教职工队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贵州省毕节地区行政公署在全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 作会议上的经验交流材料之一 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汇报 各位领导: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制度是监督和规范行政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制度,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手段。2004年《贵州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实施以来,我区按照有件必备、有备必审、有错必纠的原则,进一步加大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工作力度,凡规范性文件均按照规定及时向省政府报送备案,对下级行政机关认真履行审查监督职责,及时纠正违法或不当的规范性文件,有效地保证了法律法规在我区的正确贯彻执行,维护了法制统一。 一、主要做法和体会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和机制建设是关键。我区注重从制度机制建设入手,积极探索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强化措施,加大力度,努力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了行政层级监督职能。2008年制定了《毕节地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行署规范性文件制定规程》、《规范性文件备案格式》等文件,对规范性文件的规划、调研、起草、社会参与、论证、审查、备案等每个环节都作了明确规定,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日益制度化、规范化、有效化。去年以来,行署向省政府共报备规范

性文件6件,审查下级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340件,清理和撤销19件。 (一)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构建上下联动,各方配合的工作机制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政府层级监督的重要内容,是维护法制统一,防止部门利益形成的重要措施。行署对此非常重视,把规范性文件的前置审查和报送备案工作写进了《行署常务会议规则》,凡出台规范性文件,牵头起草部门要先送行署法制办进行审查,没有经过法制办前置审查且出具书面意见的,不上会研究。为确保备案审查制度落实到位,我们进一步理顺了各方面关系,加强了与有关方面的衔接与配合。一是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明确为行署法制办的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职责和岗位职责。二是明确操作程序,理顺行署法制部门与相关部门,以及各部门之间的关系。对规范性文件的启动、调研、草拟、征求意见、公众参与、讨论决定、公布实施、上报备案等每一个环节,每一个相关部门的职责都进行了规范。三是注重对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情况进行追踪,对其社会效果及时掌握了解,适时改进。四是突出行署法制办在制发规范性文件中的作用,要求法制办全程参与行署重点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各部门自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公布执行前必须经法制办审核把关。同时要求法制办牵头组织对行署及各部门制定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对废止、失效以及与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不相适应的文件及时清理或修改。

最新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第一条为规范重大事项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保障决策结果的合法性,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所有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均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重大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予提交集体会议研究。 第四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具体负责重大事项决 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重大事项的承办科室和局属单位(以 下称承办单位)应当配合做好重大事项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第五条承办单位在起草决策方案时,应当保证决策建议的合法性。 第六条重大事项集体决策前,承办单位应当提请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进行合法性审查,并提供下列材料:(一)决策方案说明(包括基本情况介绍和决策必要性、可行性和主要内容说明); (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等依据; (三)有关征求意见的材料。应当举行听证的,还应提 供听证材料;应当进行专家论证的,应提供专家论证材料; (四)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应提交风险评估报告;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所需要的其他材料。

承办单位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可靠性负责。 第七条重大事项决策方案合法性审查包括: (一)决策权限是否合法; (二)决策程序是否合法; (三)决策内容是否合法。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可以采取书面审查、实地调查研究、召开座谈会、法律咨询或论证会、网站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 广泛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聘请法律顾问,征求法律顾问 的法律意见。 第九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认为决策方案仍需补 充材料或需要修改完善的,承办单位应当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 第十条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科应当自收到重大事项 相关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重大事项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局负责同志对审查时限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照要求的 时限完成。 第十一条合法性审查意见应当明确提出合法或违法、部分合法或违法的意见及理由、依据,以及相关的意见和建议。 对与承办单位不一致的意见,应当在合法性审查意见中 予以说明,提交会议集体研究决定。 第十二条合法性审查意见是决策的重要依据,只供内

吉林省能源局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精)

吉林省能源局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 为认真贯彻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规范局党组决策行为,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根据省委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完善党委(党组)决策重大事项议事规则的通知》(吉厅字[2003]15号),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基本原则 (一)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贯彻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方针。 (二)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结合全省能源行业的实际,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组织的指示、决定。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 (四)坚持群众路线,落实了解民情、反映民意、集中民智、珍惜民力的要求,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工作,为全省能源行业服务。 (五)坚持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 二、议事范围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上级领导机关的重要会议精神、工作部署,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

意见、方案和措施。 1.研究制定贯彻国家发展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油母页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行业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省委、省政府有关重要会议精神、重大决策的意见和工作措施; 2.研究制定全省煤炭、电力、石油天然气、油母页岩、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业管理方面的指导意见和重要措施; 3.讨论通过党组书记代表党组所作的工作报告、重要讲话; 4.研究提出加强局机关及所属事业单位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的工作意见,审定需上报的工作安排与总结; 5.研究审定省能源局党组民主生活会主要内容和理论学习计划。 (二)研究全省能源行业涉及全局性的重大问题。 1.研究提出全省能源发展战略和重大政策的建议,拟订能源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组织实施方案和措施; 2.研究拟订能源体制改革方案,推进能源体制改革; 3.研究拟订能源行业标准,提出组织实施方案; 4.研究提出能源节约、能源综合利用、发展新能源的政策措施; 5.研究制定能源重大设备研发,能源科技进步,成套

【法制意见】林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意见

【法制意见】林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意 见 林甸县人民政府重大决策 合法性审查意见 第一条为完善依法决策机制,提高依法决策水平,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所称重大决策是指县政府依据法定权限作出的涉及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决定。 重大事项范围: (一)本县中长期经济社会发展目标的确定或调整; (二)本县年度各项工作计划和方案的确定或调整; (三)本县年度财政预决算,以及重大项目资金的安排; (四)与本县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相关的重大建设项目的确定或调整; (五)重大国有资产的处置; (六)资源开发建设利用、环境保护、劳动就业、社会保障、人口和计划生育、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安全生产、交通管理等方面的重大措施; (七)涉及全县性重大改革措施的出台; (八)本县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规、建设性详规、各类专业规划的研究、报审; (九)本县大规模的城市改造规划或重要街区、路段的改造规划以及城市公共管理职能的确定或调整;

(十)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的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调整; (十一)涉及重大决策的县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 (十二)其他需由县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县政府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适用本意见。重大决策属于规范性文件的,其合法性审查,除执行本意见外,还应当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大庆市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工作指导意见(试行)》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县政府重大决策的合法性审查工作。 重大决策承办部门以及合法性审查工作中涉及的相关部门,应当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应当在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本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后,将重大决策草案报送县政府法制办。 第六条重大决策承办部门向县政府法制办报送重大决策草案,应当同时报送下列材料: (一)重大决策草案说明; (二)所依据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规定以及借鉴经验资料; (三)征求公众和有关部门意见情况,依法需要举行听证会的,应当有听证会的书面记录; (四)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报告; (五)本部门法制机构或本部门聘请的法律顾问合法性审查意见。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1).

乡镇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乡镇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乡镇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乡镇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乡政府原文转发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平田乡政府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由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六、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部门应当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七、乡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合法性审查原则浅谈

合法性审查原则浅谈 王亦鹏 摘要: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区别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然而对于合法性审查原则还存在诸多可改善之处。应逐渐将抽象行政行为纳入合法性审查之中,同时对于前提性行政行为以及行政关系与民事关系混合的问题应予以重视通过借鉴其他国家的行政法经验应通过立法改革尽早建立我国的附属审查权制度与合并审查制度从而加强对于行政主体行政行为的监督同时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关键字合法性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并审查附属审查权 一、合法性审查概述 合法性审查原则是我国行政法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有别于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特有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5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根据这一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是有权对行政主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可以说这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的重要体现。在行政案件中如果说受案范围是法院行使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第一道门槛那么合法性审查就是司法权监督行政权的第二道门槛。①关于合法性审查原则我们可以从审查对象、合法性、审查依据这三个方面进行论述。 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案件时直接审查的对象是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法中一般将行政主体的行政行为分为具体的行政行为与抽象的行政行为。具体的行政行为系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 做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其特点是对象特定化、具体化,是对某一个具体的事件或者具体的人所做的处理,效力指向特定具体事件或者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体行政行为往往是对已经存在的现象或情况做的处理,特别是具体行政行为对被管理者的权利义务产生直接影响。抽象行政行为则相反,系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做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行政法规、制定行政规章、规定行政措施、做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中国行政法上的合法性原则,主要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约束。②如前所述人民法院在行使司法审查权只限于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而不能对行政机关所制定的法规、规章及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也不能对行政主体的内部行为继续审查。虽然合法性审查的直接对象是具体行政行为但是这并不否定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进行间接的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法》与《立法法》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人民法院对抽象行政行为的间接审查。《行政复议法》第7条就对于部分抽象行政行为的审查制度做出了相关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53条对于参照规章审理行政案件的制度规定实际上确立了人民法院间接对规章进行审查的制度。 ①参见孔繁华:《行政诉讼基本原则新辨》,《政治与法律》2011年第4期。 ②参见江必新:《论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中国法学》1993年第4期。

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

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和议事程序 为了提高党支部领导班子议事和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党风廉政建设,逐步建立和完善科学合理的议事决策机制,根据上级有关规定和事务公开的要求,制定本支部重大事项议事规则及程序。 1、 议事原则 1、 民主集中制原则。所重大事项的决策,必须由领导班子成员和职代 会成员参加的集体讨论决定,存在不同意见时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 2、 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群众利益为重原则。某一事项决策时如出现 单位利益与国家利益相冲突时,应以国家利益为重;当出现职工利益与单位利益冲突时以财政所利益为重;当个人利益与大多数群众利益相冲突时,以大多数群众利益为重。 3、 调查研究原则。重大事项决策前,有关责任部门要经过调研,搜集 相关资料,在议事办公会议上详细陈述。 4、 密切联系群众原则。事关所发展的重大规划、关乎职工切身利益的 规定等事项在提交职代会之前,先将方位意见稿发给相关科室,广泛征求意见,在取得大多数职工认可后再行职代会表决。 5、 个人服从组织原则。对已通过议事办公会议审议的决策,如个人有 不同意见的可作保留,也可通过正当渠道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但不得有行动上或言论上的过激行为。应当服从集体决定,协调有关部门完成决策规定的任务。 6、 事务公开原则。重大决策在执行前通过所事务公开渠道向全体职工 及社会公开,决策的执行结果也要公开。 2、 议事程序 1、 会前确定议题,做好会务准备。

2、 议事办公会的参加人员包括所领导班子成员、年老同志、职代会成 员等。 3、 会上由负责人通报议题内容,然后对议题进行充分讨论。与会人员 都要发表意见,表明态度,列席人员也可以发表意见;因故未到会的成员的意见,可通过书面或其他形式表达。 4、 会议由主持人视讨论情况决定可否进入表决程序。意见比较一致 时,可进行表决;意见分歧较大时,应暂缓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充分协商后讨论决定。表决一般可采取口头、举手、记名投票和不记名投票方式。 5、 议事办公会议可根据所讨论的事项的性质、涉及范围、必要性等因 素考虑是否将表决结果提交职代会审议。如果是一般事项可在支部会上通报后直接进入决策公示环节。 6、 做好会议记录。详细记录会议内容,明确落实相关责任及实施办 法。 7、 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做好向上级领导的汇报工作,并适时向职工 通报。 8、 建立详尽的文档,一事一档。文件草拟、资料收集、过程记载、结 果记录等文档管理工作主要由所办公室负责。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责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法规科 责任人:承办人A、承办人B、科长、分管副主任、主任。 二、权力行使依据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十三)“严格规范性文件制定权限和发布程序。制定作为行政管理依据的规范性文件,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由制定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未经听取意见、合法性审查并经集体讨论决定的,不得发布施行。”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本级人民政府及其办公部门规范性文件的认定、合法性审核和报送本级人民政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并对本行政区域内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备案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三、审查范围和标准 (一)审查范围 《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除政府规章外,本省各级人民政府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或者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以下统称制定机关)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二)审查标准 1、是否超越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 2、内容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相抵触; 3、内容是否与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相违背; 4、拟确立的措施是否符合实际情况,是否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 5、是否与相关的规范性文件协调、衔接; 6、起草工作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7、其他需要审核的内容。 四、所需材料 起草部门应当向法制机构提供下列材料: (一)该文件的说明; (二)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以及上级机关有关规定的文本; (三)协调论证结论和各方面意见采纳情况等有关材料。 五、审查决定 承办人A对送审稿进行初审,不符合条件的,提出暂缓审查或退回意见;符合条件的对送审稿进行修改,形成征求意见稿。科长审核后,承办人A将征求意见稿发送到各相关部门及各县市区征求意见,或通过网络、报纸等形式公开征求意见。承办人A会同起草单位根据各部门反馈意见情况对征求意见稿进行再次修改,形成讨论稿,报主管主任(或主任)审定。 六、公开公示 本制度在牡丹江政府门户网站(市政府法制办网页)长期公布 (一)规范性文件施行前应当在市政府网站上向社会公布; (二)涉及重大事项或者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规范性文件,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公开发行的报纸以及其他媒体上公布。 (三)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应当自发布之日起十五日内,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 七、监督检查 执行《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规范权力运行制度监督检查办法》。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制度 第一条为保证重大行政决策符合法律规定,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作出重大行政决定之前,必需进行合法性审查;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作出集体决定。 第三条局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的日常工作由局政策法规股负责。 第四条需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在提请审查前,主管科室应对其合法性、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研究,并对所要解决的问题、制度、措施进行调研、论证后,形成决策草案。 第五条要将形成的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送交政策法规股进行合法性审查,同时附送下列材料: (一)决策草案说明; (二)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以及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 (三)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施行方案、可行性说明以及外地经验; (四)论证结论和反映各方意见的相关材料; (五)进行合法性审查需要的其他资料。 第六条决策草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政策法规股可以将其退回起草科室,或要求起草科室修改和补充材料后再申报: (一)提请事项的基本条件尚未成熟的;

(二)无法定依据或超越法定权限的; (三)有组织、公民对草案的主要内容有较大分歧意见,且理由充分的。 第七条合法性审查内容主要有: (一)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规定; (二)是否超越本局的法定职权; (三)是否违反法定程序; (四)是否与国家方针政策相抵触; (五)是否与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六)是否与本局原有的决策、规范性文件相协调、相衔接; (七)其它合法性审查事项。 第八条合法性审查结束后,政策法规股要形成书面审查意见返给办公室,明确说明合法、修改、反对的理由和依据。 第九条政策法规股根据审查意见修改方案。 第十条政策法规股将修改后的方案交局重大行政决策集体会议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本制度所涉及的内容,凡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本制度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信你自己罢!只有你自己是真实的,也只有你能够创造你自己

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集团公司重大事项决策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集团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党委会议事规则》、《经理会议事规则》和《贯彻落实企业“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细则》,进一步细化完善集体决策机制,提高重大事项的集体决策质量和水平,促进集团公司依法经营管理,明确责权,加强风险控制,提高运营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重大事项决策必须坚持“会前充分酝酿、多方论证,会上集体讨论、集体研究、集体决策、集体决定”的原则。 第三条重大决策的类别 (一)贯彻执行类 1、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要会议精神、决议、决定的主要措施; 2、贯彻执行上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的主要措施,上级领导的指示、批示和讲话精神,以及集团公司党委会、董事会决定的主要措施、重要决议、及所议定的重大事项、重大决策、重大项目。 (二)发展战略、规划、计划类 1、发展战略、规划; 2、年度综合计划,年度重点工作以及生产经营中的重

大事项; 3、体制改革、生产能力布局及其调整方案; 4、管理创新和先进管理方法的应用与推广方案。 (三)组织架构、规章制度类 1、公司章程和重要规章制度的审定; 2、管理的基本流程及其重大调整方案; 3、公司组织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岗位设置及重大调整方案。 (四)组织人事类 1、派往所属各单位的出资人代表、董事、监事的任免、更换、考核、奖惩等的建议; 2、公司薪酬福利及绩效考核、评价、奖惩方案; 3、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的薪酬、绩效考核、评价、奖惩方案; 4、所属单位薪酬绩效管理方案及工资、人工成本总额控制方案。 (五)财经类 1、财务预、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增减资本金方案; 2、融资计划和方案,大额资金的支付和内部大额资金的调度; 3、贷款担保、履约担保等重大担保事项; 4、股权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重要长期资产的

讲话稿: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 同志们: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和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试点工作部署,今年我们在全省选择一个设区市、两个省级机关和两个县级市作为试点单位开展试点工作,其中海门市是国务院法制办的试点单位。刚才,试点单位介绍了情况、交流了经验,听后很受启发。应该说,各单位对这次试点工作高度重视,推进比较扎实,取得成效也十分明显。下面,我就试点工作基本情况及成效、目前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中遇到的问题以及下一步全面推动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设想等讲几点意见 一、积极探索实践,试点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效 “完善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机制”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部署。国务院法制办按照中央深改组的要求,于去年底专门在云南召开会议,部署开展试点工作。

省办借此契机,同步开展了省内试点工作。各试点单位按照试点方案部署,利用10个月的时间,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了相应的试点任务,呈现出四个方面的工作特点:一是高度重视、准备充分。省办试点方案下发后,各试点单位都向政府或部门领导进行了汇报,相关领导对这项工作非常重视,省财政厅、省海洋渔业局专门召开局长办公会研究试点方案,扬州市由市政府办公室出台试点意见,海门市成立了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组长、成员涵盖各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的推进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宜兴市分管市长对试点工作进行了专门批示。各单位认真研究相关文件规定,特别是对一些新精神新要求进行了系统梳理,并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了细化的实施方案,有的还学习借鉴了外省的做法,这些扎实的准备工作为试点顺利推进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二是着眼问题、注重实效。按照国务院法制办试点方案的部署,这次试点主要在“界定审查范围”、“明确审查标准”、“规范审查流程”、“创新审查方式”以及“强化审查力量”等五个方面探索出行之有效的机制。各试点单位紧紧抓住试点要求,坚持问题导向,逐项破解难题,取得了事半功倍的效果。扬州市带着问题找答案,专

合法性审查制度

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行政执法合法性审查(以下简称“合法性审查”)是指文化行政部门及其执法部门办理行政执法事项,在调查终结后呈报作出重大执法决定前,由文化行政部门进行事前审查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的重大执法决定,是指涉及行政管理相对人重大权益的、或者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重大执法决定。主要包括: (一)对拟作出10000元以上的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的、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 (二)认定事实和证据争议较大,或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有较大异议等复杂裁量案件的; (三)其他应当进行合法性审查的重大执法决定。 三、进行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全面、客观、公正、依法的原则,从是否属管辖范围、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证据是否充分确凿、事实是否清楚、程序是否合法等方面进行审查。 四、合法性审查人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涉及本人利害关系的; (二)涉及与本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人员的利害关系的; (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

五、执法部门拟报请领导作出重大行政许可决定(初审)之前,应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和处理意见交由文化行政机构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 执法部门拟报请作出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写出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提出处理意见,连同执法案卷交由文化行政机构相关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案件调查终结报告的内容主要包括:案件的来源和调查经过、当事人的基本情况、主要事实、案件性质、处理依据、处理建议等。 六、重大执法决定合法性审查应该按下列规定进行: (一)接到执法部门的送审材料后,应与执法部门承办人员办理交接手续; (二)合法性审查人员审阅送审材料时应做好阅卷笔录; (三)合法性审查人员应对送审材料进行全面审查,并提出初步审查意见; (四)合法性审查人员将阅卷笔录、案件合法性审查讨论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书及本案证据材料复印件立卷存档。 七、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执法部门送审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因案件重大复杂或存在其他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提出合法性意见的,由文化行政部门领导或分管领导批准,审查期限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 八、合法性审查人员在合法性审查过程中发现认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时,不得直接进行补充调查,而应退回相关执法部门室,由该执法部门进行补充调查取证。 执法部门补充调查取证,需要重新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审查期限重新计算。 九、对执法部门提出的行政执法处理意见,审查部门进行全面审查,提出以下书面意见和建议: (一)对当事人申请材料齐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适当、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三重一大》议事规则 一、执行三重一大方面我们坚持三个原则: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二)坚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三)坚持正确处理民主与集中的原则。 二、具体做法 (一)重大决策 1、制定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党内重要法规和国家重要法律法规及上级组织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的意见和措施。 2、制定和落实本单位重大工作部署、财政预决算方案、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工作指标、考核分配方案等事项。 3、制定和实施委综合体制改革方案、职能配置、机构设置等。 4、制定和实施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的工作部署。 5、制定、修改和废除重要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等事项。

6、关系全体干部职工生产、生活、福利等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 7、其他重大事项。 (二)重要干部任免奖惩 1、确定后备干部推荐人选; 2、决定计生委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录用、任免; 3、决定计划生育干部的岗位轮换、人事调整等事项; 4、确定计生委管理的干部后备人选和党员的发展工作; 5、推荐上级部门的有关荣誉人选; 6、对干部的考核奖励和对违纪党员干部的处理意见; 7、涉及干部人事方面需要上报的材料等; 8、其他重要事项。 (三)重大项目安排 1、按国家法律规定需要公开招投标的50万元及以上的工程项目建设和资金投入、使用、运作; 2、涉及本委5万元及以上的基本建设、项目投资、技术改造、生活设施的新建和大修等投资项目;

3、涉及本委1万元及以上的固定资产、办公用品、大宗办公设备、重大设备等购置项目; 4、涉及本委集体资产、土地批租、土地出让、拆迁等项目; 5、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项目; 6、其他重大项目。 (四)大额度资金使用 1、本委年度财政预算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2、本委年度财政预算外资金的安排和调整; 3、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单项支出在1万元及以上的资金安排; 4、涉及本委500元及以上对外的捐款、赞助; 5、其他需要集体研究决定的大额度资金使用。 三、监督检查 为确保“三重一大”制度真正落到实处,提高监督的有效性,应整合各方力量,从工作程序和实际效果等方面切实加强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委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和职责及时向委党支部会议报告“三重一大”事项的执行情况。

合法性审查若干问题浅析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由此,确立了我国行政诉讼合法性审查的基本原则。然而,审判实践中如何进行合法性审查?却仍然是一个争议颇多的问题。这个问题的解决,对于规范行政审判活动,提高行政审判效率,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推进社会主义法治进程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查判断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时,不仅要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证据、事实进行审查,同时还要对其主体是否超越权限、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审查。因此,人民法院审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应当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事实审,二是法律审。将合法性审查理解为单纯的法律审是错误的;同样,将合法性审查仅仅理解为就是事实审也是错误的。 行政诉讼中的事实审是指人民法院对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一切事实的审查。具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内容:一是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本身认定的事实;二是被告据以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事实;三是被告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情况的事实;四是被告做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性事实;五是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有关的其他事实。 行政诉讼事实审必须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 首先,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事实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事实之间的关系。审判实践中,有些人把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事实的审查,简单地理解为是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审查。在法庭调查时只审被告认定的事实,不审其他有关事实;在判决书中,仅仅阐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是否清楚,对其他相关事实不作审查。这种认识是不全面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违反法定程序,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未考虑应当考虑的实际存在事实,等等,都不是通过审查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本身所能发现的。 其次,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相关的事实和原、被告双方争议

公司议事规则(完整版)

公司党委议事规则(完整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党委的工作效率,增强党委的凝聚力和战斗力,促进党委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和公司党委有关要求,结合实际,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民主集中制是党委的根本组织制度。凡属方针政策性的大事,凡属全局性的问题,凡属管理权限内的干部的推荐、任免和奖惩,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委集体讨论做出决定。 第三条党委讨论决定问题,必须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决定重要问题,要进行表决。对于少数同志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 第二章党委议事的形式、原则和范围 第四条党委议事形式:党委议事的形式为党委会议或党委扩大会议。党委会议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如情况需要可随时召开。参加党委会的人员为党委书记和全体党委委员。必要时可召开党委扩大会议,扩大的范围应根据议事的内容由党委

书记确定。党委会议根据不同内容,由党委各工作部门分别承办会务工作。 第五条党委议事应遵循的原则: (一)坚持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原则。 (二)坚持集体领导的原则。 (三)坚持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四)坚持保密的原则。 (五)坚持回避的原则。 第六条党委议事范围: (一)党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委的决定、指示等的贯彻落实。 (二)党建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群团工作的重大问题。 (三)公司管理的干部任免。 (四)重大违规违纪事件及人员的处理。 (五)公司改革、发展和建设中的重大问题。 (六)其它应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议题的提出与确定 第七条党委会议议题一般由党委书记确定,议题的提出主要采取以下几种方式: (一)党委各部门根据党委议事的范围和工作实际,汇总需提交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报党委书记确定。 (二)多数党委委员提议由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一般应列入议题,但需报党委书记确定。 (三)个别党委委员根据工作实际需提交党委研究决定的事项,报党委书记确定。 第八条党委会议议题和召开时间确定后,应提前通知党委委员,党委委员接到会议通知后,应根据会议研究的事项做好必要的准备。有关部门应准备与议题相关的情况和资料。 第四章党委议事的条件与程序 第九条党委议事条件: (一)党委会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讨论干部问题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方能召开。党委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时,应事前向党委书记或会议主持人请假。不

2018执法考试模拟试题三

2018 执法考试模拟试题三 一、判断题(每小题 1 分, 10 小题,共10 分) 1.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 责任。() A.正确 B.错误答案:A 2.某县药材公司因不服该卫生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县人民 法院审理期间,原告县药材公司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违法的,应受到行政处罚,于是主动向县人民法院申请撤诉,县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准予撤诉() A.正确 B.错误答案: A 3.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也应给予行政处罚。() A.正确 B.错误答案: B 4.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管辖。() A.正确 B.错误答案: A 5.申请人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不得再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申请人 能够证明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A.正确 B.错误答案:A 6.行政机关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撤回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 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 A.正确 B.错误答案:A 7.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积极推动本系统的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与地方统一平台的互联互通。() A.正确 B.错误答案: A 8.人民法院原则上应当公开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供公众查阅。() A.正确 B.错误答案: A 9.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不作答复的,视为决定不予以受理。() A.正确 B.错误答案: B 10.强制搬迁和强制拆除属于代履行,适用代履行程序。() A.正确 B.错误答案: B 二、单选题(每小题 2 分, 30 小题,共 60 分) 1.如果地方性行政处罚规定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时,应该以()为准。 A.地方性行政处罚规定 B.地方行政机关的裁决 C.上一级行政机关的裁决 D.《行政处罚法》 答案: D 2.下列各项措施中属于行政处罚的有() A.撤职 B.扣押 C.责令停产停业 D.开除 答案: C 3.在行政处罚听证程序中,行政机关在举行听证的()日前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通 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日期为()天 A.37

各类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学院各类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第一部分党总支委员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为了更好地发挥党总支的政治核心作用,更好地履行党总支的职责,认真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原则,切实保证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在本院的贯彻执行,切实保证党总支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特制定本规则。 一、议事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一切从本院实际出发; 2.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少数服从多数,充分发扬民主; 3.坚持群众路线,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二、主要职责 1.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保证监督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议、决定在全院的贯彻执行。 2.加强全院党组织的思想、组织、作风建设,研究确定院属各党支部的设置,具体指导党支部的工作。 3.领导和负责本院的思想政治工作研究制定党总支的工作计划。 4.协助校党委做好本院领导班子人选的考察、推荐工作。做好本院系、所、办公室干部的培养和管理工作。涉及行政干部,要听取院长意见。 5.做好本院师生中的发展党员及党支部和党员的评优工作。 6.领导本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 7.参与讨论和决定本院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人事财务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支持本院行政负责人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三、议事程序

1.院党总支委员会由党总支书记主持,特殊情况党总支书记不在而又必须召开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时由党总支副书记主持。出席会议的委员必须达到三分之二以上,对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由主持人事先征询意见,事后通报会议的决定。 2.党总支委员会每次的议题由总支书记、副书记和委员根据院党委安排、要求和本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拟定,并事先通知与会人员。 3.对有关涉及全院的重大事项,可采用召开总支扩大会议的方式,请党支部书记出席会议。 4.所有议题的讨论必须充分听取各位委员意见,最后的决议须经多数委员赞同才能形成,对一时难以形成决议的需进一步充分调查、认真研究后再讨论方能形成决议,允许委员保留个人意见。 5.形成决议的形式一般以口头表态或举手通过来进行,坚持少数服从多数。 6.讨论和形成的会议决议要进行详细、真实的记录,会议记录一般由总支副书记或组织委员担任。 7.党总支委员会会议每学期召开3—4次,特殊情况可以增加或减少次数。 8.与会人员必须遵守保密规定。 第二部分党政联席会职责及议事规则 为了更好地落实党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学校的各项决定,提高办事效率和管理水平,保证决策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保证全院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则。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制度 一、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规范我局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应当依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合法性审查。 本制度所称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部门为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涉及国土资源行政执法相对人权利和义务,在本系统或者本辖区内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文件。 本局原文转发人民政府或者上级行政部门的文件,制定规范本部门内部工作管理制度的文件,发布对具体业务工作进行检查部署的文件,不适用本制度。 三、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事项应当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规范性文件的名称不得使用“法”、“条例”和“实施细则”。 四、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应当遵循合法合理、权责一致、诚实信用、高效快捷和协调配合的原则。 五、局法制机构负责对本局制定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 六、起草股室在形成规范性文件送审稿后,应当由局法制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 未经局法制机构合法性审查的规范性文件,不得提交局负责人签发,规范性文件不得发布。 七、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起草股室应当向、局政策法规机构提交下列材料: (一)规范性文件的送审稿和起草说明;

(二)制定规范性文件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 (三)汇总的主要修改意见和修改意见的采纳情况; (四)其他相关材料。 规范性文件起草说明,应当包括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目的、制定依据、必要性和可行性、起草过程、对送审稿主要问题的协调情况和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八、局法制机构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对规范性文件送审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二)是否属于制定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 (三)是否与本部门原有的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 (四)是否含有不能设置的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 (五)是否属于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需要制定规范性文件的事项; (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九、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符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属于本部门的法定职权范围,与本部门制定的原有规范性文件相协调、衔接,没有设置行政处罚、行政许可和行政强制事项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同意出台的审查意见,并在规范性文件印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报呈县政府法制机构备案。 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局法制机构应当作出将规范性文件送审稿退回起草股室的审查意见,并说明理由: (一)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相抵触的; (二)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范围的; (三)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以及其他不得由规范性文件设定的事项的; (四)有关方面对送审稿的内容有较大争议且理由较为充分的; (五)与本部门原有规范性文件不衔接、不协调或者存在严重冲突,又未提出处理意见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较大修改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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