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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

关于规范已出让未建用地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办法(试行)第一条【目的和宗旨】

为加强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管理,解决相关历史用地问题,盘活存量土地,深化土地使用制度改革,加快城市规划实施,推动产业转型升级,促进城市科学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已被生效法定图则变更用途或调整容积率的,其开发利用适用本办法。

因城市更新、土地置换和土地整备等原因变更土地用途、调整容积率的,适用我市相关规定。

已出让未建用地在本办法实施前申请调整容积率获得批准且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合同补充协议的,不适用本办法。

已出让未建用地申请按照本办法处置的,需不属于闲置土地或虽属闲置但按规定可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以招拍挂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及法律、法规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明确规定变更土地用途应当收回土地使用权的,不得申请变更土地用途。

第三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已出让未建用地,是指已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尚未动工开发建设的项目用地。

本办法所称变更土地用途是指《深圳市城市规划标准与准则》规定的大类用地之间的用途变更。

第四条【已出让未建用地用途部分或全部变更的处置】

已出让未建用地用途部分或全部变更的,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土地使用权人可选择以下途径申请对原土地使用权处置:

(一)申请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用途自行建设。土地使用权人按变更后用途开发建设的建筑面积按照原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核定(原宗地出让合同未约定建筑面积的,工业、物流仓储用地容积率按1.0核定,居住用地容积率按1.8核定,其他用途参照原宗地当时周边同类用地已有容积率确定),用地面积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容积率和前述核定的建筑面积在原宗地内进行折算后核定;宗地内剩余用地无偿收回。收回的用地规模不足2000平方米,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

(二)根据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照法定图则确定的规划指标转让土地使用权。通过政府指定的公开交易平台,以挂牌方式公开转让上述土地使用权。以法定图则确定规划指标的市场评估价作为底价;底价中,原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剩余年期的价值归原土地使用权人所有,剩余部分纳入市国土基金。成交价高于底

价的溢价部分50%纳入市国土基金,50%归原土地使用权人。土地使用权交易所需缴纳的税费由竞得人承担。

(三)申请土地置换。主管部门根据相关规定按照与原宗地按等价值原则另行安排国有建设用地。

(四)申请土地收购。主管部门收购宗地全部土地使用权,以原土地用途剩余期限市场评估价上浮20%给予补偿。

第五条【已出让未建用地部分或全部变更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处置】已出让未建用地由其他用途部分或全部变更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且可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可由土地使用权人申请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继续开发建设。如法定图则中未标注容积率的,其容积率按相关标准和规范确定。

国家规定须招拍挂出让的经营性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按照第四条第一款第(二)、(三)(四)项规定处理。

土地使用权人不申请处置或变更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且不可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主管部门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

第六条【用途不变情况下调整容积率的处置】

根据生效法定图则,已出让未建用地用途未作变更,但容积率指标有所调整的,按如下规定依次处理:(一)交回部分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人向主管部门无偿交回原宗地面积的不低于15%(含15%)且收回的用地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剩余宗地根据法定图则容积率指标上限确定总建筑面积。

(二)提供部分物业。土地使用权人无法满足第(一)项规定情形,因调整容积率而增加建筑面积的,应向政府无偿提供一定比例的建筑面积。如容积率增幅在原约定容积率的1倍及以下的,应向政府无偿提供不低于增加建筑面积的15%的物业(不含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如容积率增幅在原约定容积率1倍以上的,应向政府无偿提供不低于增加建筑面积的20%的物业(不含公共服务设施和城市基础设施)。提供的物业可由原土地使用权人优先租用。

原宗地部分变更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交回用地的面积比为扣除变更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面积后剩余用地面积的15%。

原宗地部分变更为公共管理与服务设施、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的,变更部分按照有关规定与上述处理一并完成。

第七条【年期】

土地用途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年期确定。土地用途变更后的土地使用权使用

期限的起始年期在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下可以重新起算。

调整容积率但不涉及土地用途变更的,土地使用权使用期限和起始年期维持原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不变。

第八条【地价】

变更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应按规定缴纳地价。

根据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由土地使用权人继续开发建设的,以继续开发建设部分市场评估价与原宗地出让合同约定土地用途剩余年期价值的差值补缴地价,差值为负的,主管部门不予退还。原宗地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用途剩余年期价值,以现行基准地价为基础结合地价减免等因素确定。

本办法对应缴地价未作具体规定的,按照我市宗地地价测算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鼓励建设保障性住房】

已出让未建用地变更为居住用地,或原居住用地用途未作变更但容积率指标调整的,鼓励用于建设保障性住房,对处置方式和地价政策有优惠政策或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条【公示】

除涉及国家秘密外,主管部门在批准已出让土地用途变更和容积率调整的处置方案时,应当依法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批后监管】

健全监督检查制度,落实监管措施,加强对土地用途变更或调整容积率审批事项的批后监管,建立台帐,定期向市政府及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报告。

第十二条【衔接】

本办法实施后,在法定图则编制和调整过程中,对土地用途变更或容积率调整应当综合考虑社会经济发展的实际需求、土地权籍、规划实施成本及土地整备等因素,依法从严控制。

第十三条【施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试行期两年。

前海合作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保税区对变更土地用途和调整容积率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工程项目变更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变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行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工程变更科学合理、严谨规范、廉洁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水利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及国家投资建设项目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本县政府投资(含使用国有资金)建设项目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是指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 (一)工程设计图纸的变更; (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施工方案的变更; (三)重要材料与设备的改变; (四)施工现场条件等实际情况与勘察报告等技术资料不符引起的现场签证及变更; (五)工程量清单与费用的调整; (六)因法律、法规、规章调整引起的变更; (七)其他导致工程造价发生较大变动的变更。 第四条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变更应当遵循科学、合理、经济,先批准、后变更;先设计、后施工的原则。 工程变更应以书面或补充合同的形式签订,具体内容应与招

标文件、施工合同相一致,不得签订与主合同、招标文件精神相违背的补充合同。不得以工程变更名义,通过签订补充合同的形式肢解工程,规避招投标。 第五条工程项目施工中,遇暗沟、古墓、软基等地质实际情况与地质资料不符及不可预见且急需处理的情况,工程变更增加额在50万元以上(不含50万元)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应组织相关专家召开变更审查会议,商定处理方案,形成书面意见,报县政府批准后实施。 抢修抢险应急工程及遇不可抗力等原因的,建设单位应在应急处理后及时履行报批手续,并保留相关影像资料。 第六条工程变更的程序: (一)由提出变更方以书面形式报监理单位,说明变更项目的名称、理由、概算及对工期影响; (二)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实地勘察,初步核实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 (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的理由及变更的工程量进行洽商,并由参与洽商各方代表在洽商记录上签字盖公章; (四)需要设计单位出具变更文件的,应说明变更理由,由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设计单位的“设计出图专用章”方为有效。涉及重大设计变更的,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或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五)工程变更洽商一致后,由施工单位以书面形式明确变更内容,监理单位对工程变更引起的合同工期、质量、进度、造

广州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

附件 广州市规划管理容积率指标计算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规范规划管理中容积率指标的计算,根据《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广州市城乡规划技术规定》(广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33号)等国家标准及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广州市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管理中的建筑工程容积率指标计算应当按照本办法执行。 房屋预售及房屋产权登记时的建筑面积测算,不适用本规定,按照《房屋测量规范》(GB/T17896.1-2000)、《广州市房屋面积测算规范》(DBJ440100/T204-2014)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本市建筑工程建筑面积的计算,应当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 1

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13)执行。 第四条(不计入容积率建筑面积的一般计算规则) 建筑避难层中用作消防避难的空间以及地下公共通道、地下公交站场、地铁站台层、地铁站厅层(除商业设施外)、地下停车库、地下非机动车库、非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和地下市政公用设施及地下设备用房等地下空间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既有房屋为改善人流疏散、垂直交通等而增设的消防楼梯、连廊、无障碍设施、电梯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筑面积不计入容积率。 对因实施绿色建筑技术而必须增加的建筑面积,符合现行政策法规的规定并经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认定后,可不纳入计算容积率。具体认定办法由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另行制订,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建筑公共开放空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架空层应有公共垂直交通设施可达,其净高应≥3.6米,且架空层开敞面累计长度应不小于架空层周长的40%; (二)位于首层的单个架空空间面积应不少于150平方米,其进深应不小于4.0米; 2

用地性质调整论证报告

一、概况 (3) (一)区域情况 (3) 1、宏观区域 (3) 2、中观区域 (3) 3、微观区域 (4) (二)项目概况 (4) 二、规划情况 (6) (一)总体规划及实施评估报告 (6) 1. 《沾化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 (6) 2. 《沾化县城市总体规划(2004-2020)》城市总体规 划实施评估 (7) (二)地块详细规划情况 (8) 三、现状情况 (9) (一)周边情况 (9) (二)地块现状 (9) 四、论证调整依据及要求 (11) (一)论证依据 (11) (二)修改要求 (11) 五、拟规划调整类型分析 (13) (一)规划修编 (13) (二)规划整合 (13) (三)规划局部调整 (13)

六、用地性质调整原因 (15) (一)规划调整的现实原因 (15) (二)规划调整的社会原因 (16) 七、用地性质调整原则 (17) (一)整体性原则 (17) (二)以人为本原则 (17) (三)区位原则 (17) (四)土地使用相容性原则 (17) (五)经济利用的原则 (18) 八、用地调整情况 (20) 九、调整用地性质可行性分析 (21) (一)规划用地分析 (21) (二)交通影响分析 (23) (三)基础设施影响分析 (24) (四)环境影响分析 (24) (五)城市景观影响分析 (24) (六)社会效益分析 (25) 十、结论及建议 (26)

一、概况 (一)区域情况 1、宏观区域 沾化,位于山东省北部,渤海湾南岸,是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和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开发建设的主战场和前沿阵地,是山东省海上北大门,对接天津滨海新区的“桥头堡”。 沾化区位于滨城区东北方向,距滨城区35km,之间有国省道连接,交通便利。 据2014年9月9日,国务院关于同意山东省调整滨州市部分行政区划的批复(国函〔2014〕119号),撤销沾化县,设立滨州市沾化区,以原沾化县的行政区域为沾化区的行政区域。 区境内有荣乌、津汕、滨德三条高速公路5个出口,205国道纵穿南北,超二级永馆路横贯东西;黄大、滨港铁路穿境而过;大高通用航空机场被批准核发《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1000-3000吨级泊位码头5个,千吨海轮可直接驶入县城。沾化已经构筑起"海陆空铁"立体交通格局,已成为连接环渤海经济圈的重要交通枢纽。 2、中观区域 城区内道路采用外环、内环加方格网布局形式。“外环”在180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

建设用地规划技术指标 人口密度、容积率、建筑密度和绿地率是建设用地四项重要的控制指标,它衡量的是建设用地的使用强度和用地环境情况,对这四项指标进行合理的控制,就能保证建设项目与城市环境和城市公用设施协调统一。 1)规划建设用地面积 是城市规划管理部门确定的建设用地界线所围合的用地水平投影面积。包括原有建设用地面积及新征(占)建设用地面积,不含代征地的面积。单位:公顷(万平方米)。 2)代征城市公共用地面积 包括代征道路用地面积、代征绿化用地面积、代征其他用地面积三项,单位:平方米。 3)人口密度 人口毛密度:居住区总人口与居住区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为“人 /每公顷”。 人口净密度:居住区总人口与住宅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为“人/每公顷”。 人口净密度是居住区规划的重要经济技术指标之一,反映居住区住宅用地的使用强度。 4)容积率 容积率: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容积率是衡量建设用地使用强度的一项重要指标。容积率的值是无量纲的比值,通常以地块面积为1,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对地块面积的倍数,即为容积率的值。容积率以公式表示如下: 容积率= 总建筑面积(地上) 建设用地面积 5)建筑密度 建筑密度: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底总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单位:%。 建筑密度是反映建设用地经济性的主要指标之一。计算公式为: 6)绿地率 绿地率:一定地块内各类绿地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单位:%。 各类绿地:公共绿地、宅旁绿地 公共服务设施所属绿地、道路绿地 建筑密度= 建筑基底总面积 建设用地总面积 绿地率= 各类绿地之和 建设用地总面积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的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有严格的法律法规进行规划,这些法律法规确保了城市建设用地能够按照具体的要求实施他们应有的职能,让城市建设按照规定的方向正常发展。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 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我县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贵州省城乡规划条例》、《贵州省城市和镇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与实施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龙里县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 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四条建设用地的规划设计条件,应当符合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地块容积率指标不应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容积率。容积率突破规划设计条件的,在规划许可审批中一律不予批准。

第五条土地出让前,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应当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一致;规划设计条件的容积率调整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指标的,应当依法先行调整控制性详细规划;土地一经出让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更改规划设计条件确定的容积率。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一)城市总体规划(分区、专业)调整或修编造成地块发展条件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符合以上条件的,在不影响国家利益和公众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可以按规定程序重新核定容积率指标。 建设项目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消防、环保、交通等有关规定。 第七条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报告,调整报告包括调整论证报告和调整论证方案。 调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理由、调整幅度等有关内容。 调整论证方案应表明调整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第十条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房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房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工程变更的分类和变更原则 第一条工程变更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由于工程项目自身的性质和特点,或设计图纸的深度不够,或不可预见的自然因素与环境情况的变化,或第三方的干预和要求,或合同双方当事人处于对工程进展的有利着想,对合同中部分工程项目进展形式、工程数量、工程质量要求及标准方面的变更。 第二条根据提出变更申请和变更要求的不同部门,将工程变更划分为三种。即发包人提出的变更、监理人提出的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变更。 1、第一种变更发包人提出的变更(包括上级部门变更、筹建处变更、设计单位变更)。 上级部门变更:指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政策性变更或由于国家政策变化引起的变更。 筹建处变更:筹建处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为提高质量标准、加快进度、节约造价等因素综合考虑而提出的工程变更。 设计单位变更:指设计单位在工程实施中发现工程设计中存在的设计缺陷或需要进行优化设计而提出的工程变更,设计变更需要慎重研究、要经过周密考虑和详细论证。 2、第二种变更监理人提出的变更:监理工程师根据现场实际情况提出的工程变更、新增工程变更等。 3、第三种变更承包人提出的变更:指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的设计与施工现场的地形、地貌、地质构造等情况不一致而提出来的工程变更。 第三条工程变更原则: 1、设计文件是安排建设项目和组织施工的主要依据,设计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只有当工程变更按本办法的审批权限得到批准后,才可组

织施工。 2、工程变更各有关单位应对变更工作高度负责和严格把关。 3、工程变更的图纸设计要求和深度等同原设计文件。 第四条设计文件一经批准,不得任意变更,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考虑工程变更: 1、因自然条件包括水文、地形、地质情况与设计文件出入较大的,或因施工条件所限,材料规格、品种、质量难以达到设计要求的。 2、在不降低原设计技术标准,而能节省原材料,或者是便于施工,缩短工期和节省投资的。 3、能提高技术标准,减少工程病害,便于采用新技术,提高工程使用年限或者提高服务等级,而不增加投资或者增加较小数量投资的。 4、由于水利、农田、环保、文物以及地方工作等方面不可预见的因素,需要变更设计的。 5、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筹建处对工程提出新的要求的。 第五条工程变更后单价的确定遵循下列原则: 1、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2、合同中已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 3、合同中没有适用的或类似于变更工程价格,由承包人通过单价分析计算后上报变更单价,按照相关程序报驻地办、总监办、筹建处,根据各自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第六条工程变更后工程数量的确定应遵循下列原则和程序 新增项目的工程量由承包人根据筹建处变更通知文件、变更图纸和实际施工情况及不确定工程量认证单,如实计算工程数量。变更后的工程量、单价、费用由驻地、总监办审查,报筹建处审批。

容积率规范

表2 容积率控制指标 行业分类 容积率代 名称 码 13 农副食品加工业≥1.0 14 食品制造业≥1.0 15 饮料制造业≥1.0 16 烟草加工业≥1.0 17 纺织业≥0.8 18 纺织服装鞋帽制造业≥1.0 19 皮革、毛皮、羽绒及其制品业≥1.0 20 木材加工及竹、藤、棕、草制品业≥0.8 21 家具制造业≥0.8 22 造纸及纸制品业≥0.8 23 印刷业、记录媒介的复制≥0.8 24 文教体育用品制造业≥1.0 25 石油加工、炼焦及核燃料加工业≥0.5 26 化学原料及化学制品制造业≥0.6 27 医药制造业≥0.7 28 化学纤维制造业≥0.8 29 橡胶制品业≥0.8

30 塑料制品业≥1.0 31 非金属矿物制品业≥0.7 32 黑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33 有色金属冶炼及压延加工业≥0.6 34 金属制品业≥0.7 35 通用设备制造业≥0.7 36 专用设备制造业≥0.7 37 交通运输设备制造业≥0.7 39 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业≥0.7 40 通信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1.0 41 仪器仪表及文化、办公用机械制造业≥1.0 42 工艺品及其他制造业≥1.0 43 废弃资源和废旧材料回收加工业≥0.7 建筑 设计容积率取值及其设计 吴松涛1 贾梦宇1 韩冬2 (11 哈尔滨工业大学建筑学院150006 ; 21 齐齐哈尔物资开发公司161000) 【摘要】从城市规划编制角度对其中倍受瞩目的容积率的概念、性质、特征、影响因素、主要问题、设计过程 等方面进行了探索,对如何确定容积率提出了一些见解。 【关键词】容积率;土地利用;城市管理;城市开发 【中图分类号】TU98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001 - 6864 (2003) 01 - 0010 - 03 EVALUATION AND DESIGN OF PLOT RATIO WU Songtao J IA Mengyu HAN Dong (11School of Architecture ,Harbin Institute of Technology ,150006 ;2.Qiqihar Company of Materials exploitation ,161000) Abstract : This article discussed the noticeable plot ratio which concerns its concept ,characters ,influenc2 ing factors ,problems ,course of design and so on. Some opinions about plot ratio calculation were put forward. Key words : Plot ratio ;Utilization of urban land ;Urban management ;Urban exploitation 笔者认为“容积率”在城市规划学科体系研究中可能只 是微观问题,但在实践中却是城市规划师们最值得下功夫的 “细节”。作者从近年来在规划设计项目中对容积率确定与 研讨中所得的体会加以总结,望广大同行和前辈指正。 1 概念、性质与计算 111 概念、性质 在中国《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中的定义是:在一定地 块上,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英文简写FAR[1 ] 。 “容积率”的概念和由来已有较多的论述,不必详谈,为

土地性质变更申请报告

土地性质变更申请报告 篇一: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尊敬的各有关单位领导: 我叫覃海洋,系隘洞电厂退休职工,20XX年2月与本厂工友陆泰锡多次商洽,其自愿将“东兰县(20XX)地证字第0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及该证所审批的建设用地(面积为72m)转让给我。由于财力不济,直至20XX年本人才在该地块盖起4层半小楼,现特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敬请领导审批。 申请人:覃海洋 20XX年4月8日 2 地上物权属证明 县国土局: 覃海洋同志在“东兰县(20XX)地证字第02号建设用地许可证所审批的建设用地”地块上的农作物为板老村料二队农户所有。特此证明。隘洞镇板老村拉料二队 队长: 20XX年4月18日 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申请报告

料二村民小组管委: 本人叫陆泰锡,系隘洞电厂职工。由于单位住房窄小本户居住人口众多,对工作和生活极为不利,20XX年11月经申请,多得贵小组给予照顾解决72m宅基地,但终因财力有限,尚未盖得住房,现因母亲病重急需筹集资金转院治疗,经多方考虑,再无他路可行,只好忍痛将宅基地转让他人,敬请理解和海涵。 特此申请 申请人:陆泰锡 20XX年1月18日 2 建设用地转让协议书 甲方:陆泰锡户 乙方:覃海洋户 由于甲方老母病重,急需筹集资金转院治疗,经甲乙双方多次反复磋商,特作如下协议: 1、甲方自愿将“东兰县(20XX)地证字第02号建 2设用地许可证”及该证所审批的建设用地(面积为72m) 转让给乙方。 2、自转让之日起至该地正式建设之日止,该转让地块所应承担的法律及法规责任仍由甲方负责。 3、转让地块自转让之日起,在甲方认为需要作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或者是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变更登记时,甲方有责任协助乙方办理变更

万科房地产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工程变更签证管理办法及流程 第一章设计变更管理规定 第一条目的 1.1 为了加强设计变更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有效地控制成本,确保工程质量和工程进度,特制定本 流程。 1.2 通过对设计变更申报资料进行审查、审批,确保设计变更的及时性、合理性和经济性,消除 设 计变更对工程成本和进度带来的消极影响。 第二条设计变更是对设计内容进行完善、修改及优化,一般需要设计单位的签字、盖章,或者发包单位的有关职能部门(规划设计部)代签。设计变更共分为三类: (一)一般设计变更:不改变设计原则,不影响使用功能,不影响工程的质量和安全,不影响美观,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 元(含)人民币以下的; (二)较大设计变更:变更发生费用在5000 元以上,100000 元(含)以下的; (三)重大设计变更:对原方案、原系统、主要结构布置、主要尺寸、坐标、主要标高、主要设备 及主要使用功能改变及变更发生费用在100000 元以上的。 第三条设计变更的体现形式分为四类: (一)由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二)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三)由施工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 (四)由客户提出的变更申请。 第三条对上述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提出部门备齐相关原始资料,工程部(森林湖工程部、新都汇工程部)、规划设计部和成本控制部应认真审查,确定是否进行变更。 第四条设计变更应将工程变更内容描述清楚。如:工程名称、变更原因、变更时间、变更部位、图纸比例、图示尺寸、规格型号、材料材质等,应达到根据变更单可准确计算工程量。 第五条设计变更单由规划设计部按楼号分专业依发生先后顺序进行编号。并与后附的设计院出具的变更单内容对照。 第六条设计变更的控制 1.设计变更控制原则: 1.1 符合国家规范: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满足国家规范、法规的部分进行变更,使之满足国家相关规范、法 规; 1.2 保证使用功能:设计变更应是对原设计中不合理的部分进行变更,变更后应比原设计更合理、 更满足使用功能; 1.3 降低建造成本: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加节约成本; 1.4 保证建造工期:在不影响使用功能、满足国家规范的前提下,变更方案应更缩短施工周期; 2. 变更内容: 2.1 原设计中不符合国家规范、法规的内容;

控制性规划编制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指引

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指引为科学、节约、集约利用土地与空间资源,规范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指引。 1、建设用地容积率控制指标将地上容积率作为规划控制的重点,特殊地段对地下容积率要进行控制。 2、建设用地按其主要用途,按照《城市用地分类和代码》进行分类。 3、建设用地面积大于3 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可按本指引《成片居住类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一》)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 4、建设用地面积小于3 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可按本指引《小于3 公顷建设用地地上容积率指标表》(以下简称《表二》)的规定核定地上容积率控制指标,其中建设用地面积小于0.5 公顷的居住类用地和商业类用地,可按《表二》的规定相应折减。 5、建设用地地下容积率控制指标在满足储物、停车、市政公用、人防等配套服务设施的建设的条件下,根据功能需要合理确定。 6、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等上位规划,合理划定市级、区级的中心区和城市标志性区域等特殊功能区的范围;特殊功能区内各类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可参照《表一》、《表二》的控制标准,适当提高,合理确定。 7、片区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风貌规划等上位规划,合理划定特色风貌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生态保护区等保护区的范围;保护区内各类建设用地的容积率指标应在符合所在区域保护控制要求的前提下,相应合理确定。 8、未列入《表一》、《表二》的行政办公、教育科研、医疗卫生、文化、体育、科研办公混合、商务办公混合、工业、仓储、市政公用设施等类型的建设用地容积率指标,应按《威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暂行规定》结合所在区域规划要求合理确定。 9、本指标为上限,并仅适用于单一类型建设用地,混合类型的建设用地,其建筑容量

土地的性质、分类及建设流程

一、土地的性质及分类 1.土地出让一般分五类:商业用地、综合用地、住宅用地、工业用地和其他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各用地出让的最高年限为:居住用地70年;工业用地50年;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综合或其他用地50年. 2.土地权属性质是指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的性质。我国实行的是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因此,我国土地所有权性质分国家土地所有权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土地管理法》第九条规定“国有土地和农民集体所有土地 .可依法确定给单位或者个人使用。”这样,土地使用权的性质分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和集体土地使用权。 3.什么是房地产权证 2000年以前,房管局是分开《房产证》及《土地使用权证》两本证给业主的,若要办理房屋的买卖或抵押,必须要两个证同时出示才可以办理上述业务。在2000年之后,房管局就将上述的两个证合并成一个叫《房地产证》。即《房地产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所以如果你现在办的证件的封面是写明《房地产证》的,那么就只是一本证了。 4.房产证的性质分为商品房和房改房.已购公房又叫房改房拆迁房.经济适用房. 区别:商品房原是指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经批准用于市场出售而建造的房屋。 房改房又可以叫做已购公房,是指享受国家房改优惠政策的住宅。 拆迁房:拆迁安置房,是指在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储备地块、非经营性公益项目建设、城市基础设施建设和军事设施建设等行政划拨用地的拆迁过程中,以确定的价格、套型面积向具有市区户籍(含从事农业职业)的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住宅房。 简单的说,商品房经过批准,面向大众。 房改房有优惠在里面。 拆迁房:被拆迁人定向销售的房子 5.土地使用类型分为土地划拨和出让. 区别:

房建工程变更管理办法(DOC)

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房建 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各总监办、项目经理部: 为加强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工程建设项目设计变更工作的管理,规范设计变更的申报、审核、批复等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有效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原交通部令2005年第5号)、《河南省公路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豫交文〔2014〕28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收费还贷中心《关于印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通知》(豫高管中心工〔2014〕34号)文件精神,项目公司对机西高速公路(一期)工程设计变更的申请、报批、审核以及申请资料等具体实施要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并制定了《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房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附件: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房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4月

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房建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郑州机场至周口西华高速公路(一期)房建工程。 第一条工程变更的审批权责 (一)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工作由公司附属工程管理办公室、合同部分工负责,附属工程管理办公室负责房建工程变更项目技术方案的审查、变更数量的审核等工程变更管理工作;涉及到地方协调的三改问题等需协调部参与;合同部负责工程变更单价的确定及变更工程的计量支付工作。 (二)所有各方提出的变更均由施工单位整理资料并按规定程序申报。 第二条工程设计变更的报批程序 (一)工程设计变更申报分为技术方案申报和费用(工程量与单价)申报两个部分。所有设计变更方案均由项目公司附属工程管理办公室依据各自职责进行方案初步审核后,提出意见,提交项目公司审查。新增项目和单价调整的,由施工单位提出,项目公司合同部审核后提交项目公司审查。 (二)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工程设计变更,由施工单位填报“设计变更申报审批表(JXBG—01)、设计变更方案申报表(JXBG—02)”,并附相关资料,报驻地监理工程师、监理代表处工程部、总监代表审核后,提交项目公司审批。估算费用小于30万元的一般设计变更,由项

容积率计算规定

容积率计算技术规定 1 名词解释 1.1 容积率 一定地块内,总建筑面积与建设用地面积的比值。 1.2 建筑密度 一定地块内所有建筑物的基地总面积占建设用地面积的比例。 1.3 建筑系数 建设用地范围内所有建筑物占地的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1.4 绿地率 居住用地范围内各类绿地面积的总和与用地面积的比率。 1.5 层高 上下相邻两层楼面或楼面与地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6 室内净高 楼面或地面至上部楼板底面或吊顶底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1.7 设备平台 指供空调室外机、热水机组等设备搁置、检修且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对外敞开的室外空间。 1.8 装饰性阳台 指设置在建筑外墙外,为美化建筑造型而与建筑内部空间及阳台不相连通的采用阳台形式的装饰性构件。 1.9 入户花园 在入户门与客厅门之间设计一个类似玄关概念的花园,起到入户门与客厅的连接过渡作用。 1.10 飘窗 为房间采光和美化造型而设置的突出外墙的窗。 1.11 地下室 指房间地平面低于室外地平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2,其四面应为土层围合的地下空间。 1.12 半地下室 房间底面低于四周室外地面的高度超过该房间净高的1/3,且不超过1/2者。 1.13 架空层 仅有结构支撑而无外围护结构的开敞空间。 1.14 跃层住宅 套内空间跨越两个楼层且设有套内楼梯的住宅。 1.15 低层住宅 为一至三层的住宅。 1.16 错层住宅 一套住宅内的各种功能用房在不同的平面上,用30-60㎝的高差进行空间隔断,错开之处有楼梯联系。 1.17 公寓 一般指为特定人群提供独立或半独立居住使用的建筑,通常以栋为单位配套相应的公共服务设施。 1.18 酒店式公寓 指按酒店式管理的公寓,按居住建筑处理。

如何改变工业用地经营性质切保留土地性质

如何改变工业用地经营性质切保留土地性质 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

国家规定,工业用地上可建的建筑包括工业制造厂房、物流仓库、工业研发楼、工业配套设施等现在擦边球可以打的是造“研发大楼”——也就是造了当写字楼卖,两条路可以走,按市价,补缴土地出让金,官方洗白了,变成正常的东西。以后要转手卖的话还要清算土地增值税,这个东西非常贵还有就是打擦边球,我们就是这个干的,工业厂房其实就是造写字楼卖施工、预售的许可证可以拿到的,没人来管你,就是房产证拿不到,我们和购买者签订20年租约,再20年租约(因为国家规定租约不得长于20年)拿租约抵房产证。 工业用地进行经营性物业开发的操作手法:1、完全合法途径:由工业用地转性质为住宅或者商务办公等再进入市场销售。该方法为完全正规手法,但是操作较难。按照国家规定一般情况下需要满足几点要求:一是必须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并需经过规划部门批准;二是如符合城市规划可以改变为商业用途的,按照现行土地出让办法的规定,其出让应当通过招标、拍卖或挂牌等方式公开进行,工业用地原使用人和买受人不得自行进行买卖;三是最通常的做法,可由工业用地使用人与所在区县的土地管理部门联系,由土地的收购储备机构根据年度收购储备计划安排收储。2、表面合法途径:利用政策模糊点,直接以工业用地性质进行住宅或者办公物业的销售。如香年广场、智慧广场,不改变土地用地性质,以生态化工业厂房的形式建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以及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等在良好的政府关系前提下可以按照流程拿到,但涉及到产权分割部分需要进一步利用政府公关,一般工业厂房产权分割普遍以栋、层为单位,香年广场通过操作可以将建筑以间为单位进行产权分割(主力户型面积200㎡-400㎡),智慧广场的产权以每层分割为2个单独产权物业的形式为主(约700㎡),这类物业的关键在于顺利取得单独产权的预售证,最后实现销售回款。3、完全违规途径:还有许多小型地产商采取直接违规的方式,即工业用地以写字楼或者住宅建设,通过一系列操作手法拿到预售前的各种证件,以办公用房或者住宅销售(依然是工业用地性质)。由于建筑为整体产权,在产权分割上存在障碍,只能采取不拿房产证,只和购买者签订租约。如因国家规定租约不得长于20年,可以采用先签订20年租约,再20年续约的形式。

工业规划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计划

关于发布和实施《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2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和《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加强工业项目建设用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国土资源部对2004年发布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以下简称《控制指标》)发布,请认真贯彻实施。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控制指标》与相关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不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工业项目,不予供地或对项目用地面积予以核减。对因生产安全等有特殊要求确需突破《控制指标》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结合项目实际进行充分论证,确属合理的,方可批准供地,并将项目用地的批准文件、土地使用合同等相关法律文书报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二、编制工业项目供地文件和签订用地合同时,必须明确约定投资强度、容积率、建筑系数、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所占比重、绿地率等土地利用控制性指标要求及相关违约责任。 三、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控制指标》实施情况的监督管理。要根据本地区实际,在符合《控制指标》要求的前提下,制定或调整本地区的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并报部备案。要加强对工业用地利用状况的评价与分析,总结典型经验,加大宣传推广的工作力度,大力推进工业用地节约集约利用。 四、部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技术进步、节约集约用地要求和《控制指标》实施情况,适时修订《控制指标》。 本《控制指标》发布实施后,《工业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试行)》(国土资发〔2004〕232号)停止执行。 二○○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房地产公司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职责 第三章工程变更管理及分类 第四章工程变更程序 第五章工程变更造价和工程量的确认 第六章工程变更的资料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XX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工程变更管理,加强项目成本控制,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工程变更管理。 第二章工程变更管理职责 第三条公司经理办公会决策项目的重大产品变更。 第四条工程部是工程变更管理的监督部门,负责工程变更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工程部负责项目单项造价超过一万元的洽商变更的确认,经营部负责项目单项造价超过一万元的洽商变更的造价审核;前期策划部组织评审一因“产品定位发生变化的”重大产品变更;营销部组织评审因“引起主要销售承诺改变的”中的产品变更。 第六条工程部负责审批一般产品变更和单项造价一万元以下的洽商变更,并办理工程变更审批后的《工程洽商记录》,实施工程变更,每月工程部审批完成的洽商需交经营部统一备案。 第三章工程变更管理及分类 第七条在工程建设阶段的工程变更是监理工程师对合同工程或其任何部分的形式、数量等发出的变更。工程变更最终的实施应以监理工程师的变更指令为准。工程监理工程师对外发出的工程变更指令必须由项目部经理审批同意。

第八条工程变更包含合同变更的全部内容,如设计和施工的变更,工程量清单数量的增减,工程的变更,建设标准的调整,政府行政法规的调整,合同条款的修改变更等等; 第九条所有工程变更均形成书面材料,未经合法程序确定的工程变更均不得实施。 第十条公司所属各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施工总分包单位均可提出的变更。工程变更的审批均需执行本办法之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工程洽商记录》是工程部通过对外发出工程变更指令的唯一形式,并可作为结算的依据。所有以甲方通知、建立会议纪要、工程报告、备忘录等形势产生的工程变更,均须及时补办工程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工程部组织工程管理、经营管理、前期策划、营销部等人员,就工程变更对项目的进度、成本、销售承诺等的影响进行评估,并根据本办法的具体规定完成内部评审。 第十三条公司应在施工合同或补充协议中,同施工单位签订“在工程变更审批期间,不能以工程变更未确认,作为停工或影响进度的理由”的相关条款。 第十四条工程变更根据变更的结果是否引起产品的变化分为洽商变更和产品变更。 洽商变更是指不涉及产品定位、观感、使用功能及合同承诺的变更。分为技术洽商变更和经济洽商变更。经济洽商又分为增项洽商和减项洽商。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 法》的通知 日期:2009年05月18日来源:访问次数:264283 山东省建设厅 山东省监察厅 鲁建发[2009]10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 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建委(建设局)、规划局、监察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提高规划管理依法行政水平,加强对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建规[2008]227号)要求,省建设厅、监察厅联合制定了《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对强化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规划管理、规范调整程序、加强监督检查等做了明确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〇九年五月十一日 主题词:城市规划调整办法通知 抄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各市人民政府 山东省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建设用地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维护城市规划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提高规划主管部门的依法行政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山东省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规划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办法》等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山东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规划区范围内的各类建设用地,涉及使用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使用性质(简称"用地性质"),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的中类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是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由各设区的市按照符合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符合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需要等原则自行制定管理办法。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行政监察机关负责对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五条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划拨或出让、转让过程中,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提出的规划用地性质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容积率指标必须与控制性详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

XX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变更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工程造价,根据国家、重庆市有关法律法规、《重庆两江工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暂行管理办法》(渝两江管发[2010]19号)和《重庆两江新区开发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修订稿)》,结合鱼复工业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两江新区鱼复工业园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作为业主的建设工程,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变更,是指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调整、建设工程业主的新要求、设计与现场实际情况不符、施工环境变化等作出的修改或调整。 第四条建设工程应当严格按图施工,原则上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在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和及时的原则下,按程序审批。 第五条分部分项工程原则上只能变更一次,无特殊理由不得进行多次变更。同一位置的正负变更应当一次性办理,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变更事项化整为零、规避监管。 第六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进行建设工程变更: (一)设计文件中存在错、漏、缺或不完善; (二)由于规划调整引起的设计方案的调整;

(三)施工现场因地质、水文、地形等自然条件与设计图不符,按原设计难以实施; (四)有利于农田、水利、工矿建设、地方交通、环境保护及文物保护; (五)国家颁布新的技术标准和设计规范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提出了新的技术要求; (六)应用先进的技术能节省投资、缩短工期; (七)由于施工范围变更以及施工变更; (八)建设工程业主的其他新要求。 第二章变更小组 第七条变更小组组成 (一)组长:彭钧;副组长:岳健康、蒋佳;组员及成员部门:竞争性比选、造价控制小组成员及相关专家。 (二)各部门职责: 1、业主建管部、市政管理部:负责现场变更办公会的召开,并对变更方案进行初审,出具《工程变更方案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 2、业主发展规划部:负责审核新增单价、抽取专家、组织专家评审会并出具《变更小组工程变更方案专题会议纪要》 第八条变更组会议 (一)50万元以内变更由业主建管部、市政管理部根据变更具体情况组织现场变更方案办公会并出具《工程变更方案现场办公会会议纪要》;业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

建筑容积率计算规定 (报审稿) 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容积率计算办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标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出如下规定: 一、术语解释 容积率分为地上容积率与地下容积率。凡未注明地上、地下的,均指地上容积率。 地上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上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地下容积率,系指一定地块内建筑物地下的计容面积与用地面积的比值。 计容面积,系指一定地块内参与容积率指标计算的建筑面积。 二、计算规则 一般情况下,容积率及建筑面积计算按照《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2005的规定执行;遇有下列情况,按照本规定执行: (一)建筑的层高 1、住宅建筑、公寓(包括酒店型和混合型公寓)标准层层高大于3.9米且小于或者等于4.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设计层高大于5.4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 2、办公建筑、写字楼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4.8米且小于或者等于5.4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6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设计层高大于6.6米的,按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 3、商业建筑标准层层高大于5.4米且小于或者等于6.0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1.5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6.0米且小于或者等于7.8米,不论层内是否设置隔层,计容面积计算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2倍计算;标准层层高大于7.8米,计容面积按照该层水平投影面积的3倍计算;但门厅、大堂、中庭、内廊、采光厅除外。超市、农贸市场、大型商场、专卖店、餐饮酒店、娱乐等功能集中布置的商业用房,单一空间面积达到2000平方米以上的,其层高可以根据功能要求适当提高。 4、住宅建筑底层层高小于2.2米的配套用房按规范计算建筑面积,但不作为计容面积。 5、停车库(包括地面无围护结构的机械式停车设施)结构层层高不大于8.0米的立体停车库,按结构层建筑面积计算,层高8.0米以上的按8.0米层高折算计容面积。 (二)坡地建筑室外地坪标高的计算 建筑基地有地形高差,建筑同一层部分为地上、部分为地下的建筑,顶板超过室外地坪1.5米的建筑空间计入地上计容面积,其余计入地下计容面积。如建筑室外地坪标高不一致时,按其相邻室外标高最低点一侧的地面为准加上0.2米作为室外地坪,核定建筑层数及计容面积。 (三)建筑的地下及半地下室 1、对建筑地下、半地下空间的上顶板面不高出室外地面1.5米(含1.5米)的,其面积计入地下计容面积;建筑地下空间的上顶板面高出室外地面1.5米以上时,其面积计入地上计容面积。 2、建筑主体周边设有采光井、且采光井距外墙进深宽度大于0.8米的,采光地下部分一半计入地上计容面积、一半计入地下计容面积。如采光部分仅用于停车、设置市政设备的,计入地下计容面积。当采光井的进深不大于0.8米时,按上条规定计算。 (四)建筑底层架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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