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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及奖惩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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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管理制度及奖惩条例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提高学生素质,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养成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行为习惯,努力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参加校内外各种有益活动,培养学生成为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报名注册

1、每学期新转入学生,由政教处面试后,签写试读协议安全协议书,然后到新生报名

处交费报名,再到班主任处注册,安排住宿及其他事宜。

2、原校学生直接到指定报名处交费报名后,到班主任处注册,由班主任安排住宿及就读

等其它事宜。

二、学籍管理(办公室负责)

1、每学年开始,中小学生都要办理学籍。

2、以班级为单位,建立学生学籍档案。

三、转学、休学

1、转入学生,必须经学部领导签字同意,方可报名注册,编班就读。

2、初三补习、高三补习学生转入可不带学籍,其它年级学生(本地区)应办理由

县市教育局批准的转学手续,方能报名就读,否则不能参加毕业考试,不能办理毕业证。

3、因父母工作调动和其它原因需转出学生,经校长和校办公室同意,由转出学生或家长

出示接收证明方可开具转学证明。

4、因病不能正常上学,需医院开具证明,家长写出申请,可保留学籍,视情况办理半年或

一年休学。

四、奖励及处分

(一)奖励

1、学校于每期末根据班级学生总数按比例评出“三好学生” 和优秀班团干,并给予一

定的精神或物质奖励。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办法:

( 1) 评选对象为:班干、团干、学生会干部。

(2)评选条件:①政治思想好。②热心社会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积极为学生服

务,在同学中起到榜样作用,工作成绩突出。③成绩在全年级或班级处于领先

位置。④尊敬老师、团结同学。⑤遵纪守法。⑥无迟到、早退、旷课现象。

( 3) 评选比例:一般控制在5%以内(名额分配由学校决定) 。

( 4) 每学期评选一次,要有书面材料,填写优秀学生干部推荐表,否则不予审定。

( 5) 奖励:发给“优秀学生干部”证书并给予资励,记入本人档案。

“三好学生”评选办法:

( 1) 评选对象:兴成学校全体在校生。

( 2) 评选条件:

①模范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思想品德好,德、智、

体等方面均能全面发展。

②成绩要求:在全年级或班级中成绩优秀。

③关心集体,热爱劳动,团结同学,在同学中有榜样作用。

④尊敬师长,团结同学。⑤无违纪行为。

( 3) 评选比例:一般控制在班级人数的10%以内(名额分配由学校决定) 。

( 4) 评选办法:

①每学期评选一次,各班上报三好学生须有书面材料,填写三好学生推荐表,否则不

予审定。

②各班评选三好学生须经全班同学民主选举,班主任和班委会讨论通过,填写

好班级意见后由班主任签字,交政教处。

(5)奖励:发给“三好学生”证书并给予奖励,如上级部门需推评“三好学生”,学校从中择优推荐。

2、学生做好事,勇于同坏人坏事做斗争,表现突出者学校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3、一学期内无违纪行为:缺旷、迟到、早退,可获“遵纪守法学生”荣誉表彰。

4、学生成绩优秀,在中考、高考中成绩突出,按学校奖励条件(见《兴成学校升学奖励办

法》)给予奖励。

(二)处分对各种违反校规校纪的学生视其情节、态度分别给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六种:①警告、②严重警告、③记过、④留校察看、⑤劝其退学、⑥开除学籍。性质严重,触犯国家法律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者,送交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累计两次,属屡教不改者,给予记过处分或留校察看。

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继续累计达4 次,属屡教不改,经教育无效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累计达2 次,属屡教不改、教育无效者,给予勒令退学,开除学籍处分。

注:毕业班学生不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年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撤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

(1)穿戴不整洁(女生穿高跟鞋,男生穿拖鞋),着装不符合规定者(奇装异服)。

(2)在校园内不佩戴学生证者。

(3)看不健康书刊和黄色录像带(片),说脏话、骂人、举止不文明者。

(4)不参加升旗仪式、不参加学校集会者。

(5)无故旷课、迟到、早退者。

(6)不按时“两睡”,影响他人休息者。

(7)随地乱扔纸屑、果皮,乱吐口痰者。

(8)在床上点蜡烛者,晚睡点蜡烛者,深夜打电筒看书者。

(9)男生留长发,女生烫(染)发、涂口红、戴耳环首饰者。

(10)男、女生纹身者。

(11)用餐时故意敲打饭钵者。

(12)在教室内、寝室内、楼道上玩打篮球、乒乓球者。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以警告、严重警告处分:

(1)吸烟者,喝酒者。

(2)进营业性舞厅、卡拉OK 厅、酒吧,打台球,进网吧打电子游戏者。

(3)侮辱同学者,制造事端、蓄意闹事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考试作弊者。

(5)不戴学生证而用假学生证欺骗门卫或值日老师者。

(6)连续迟到达10次、旷课达5 节者。

(7)私拆他人信件者。

(8)吸烟2次(含2 次)以上者。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1)恶意带凶器进入校园者。

(2)聚众打架斗殴,故意打伤别人,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3)蓄意破坏公物,未造成严重后果者。

(4)旷课达20节以上者(迟到2 次算旷课1 节)。

(5)不尊重老师,恶意中伤、侮辱学校老师、职工,干扰教育教学工作者。留校察看以一学期为限,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一学期内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可解除留校察看,经教育不改者,可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

劝其退学者,若学生本人、家长一再要求继续就读者,经学校研究决定可视为旁听生处理,但必须请本校教职工作为担保人,交500 元的旁听生费。每位教职工担保不得超过1 人,只能对劝其退学学生担保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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