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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的功能如何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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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协会的功能如何最大化?

作者:张绍华

来源:《中国商人》2010年第08期

“一业一会”是指县级以上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立业务范围相同或相似的行业协

会,“一业一会”是国家社团登记管理条例中确定的基本原则。1998年颁布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13条明确规定:“在同一行政区域内已有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社会团体,没有必要成立的,登记管理机关不予批准筹备”。在实际执行过程中,这一规定变成了同一地区不能有两个在业务范围相同或者相似的行业协会,即“一地一业一会”。从我国目前行业协会一般组织架构的规律上看,大都是一个行业一个行业协会,习惯上称之为“一业一会”。

“一业一会”是一种施行多年的行业协会管理模式,它对于加强政府对行业协会的管理,规范行业行为,促进行业的有序竞争起到过一定的积极作用。但近年来,随着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以及行业协会民间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传统的行业协会“一业一会”的管理模式也逐步显示出其局限性。

“一业一会”的局限性

首先是“一业一会”不能适应行业协会发展新的形势要求。目前我国行业协会的建立,其“行业”的分类标准基本上依照国家统计局已经延续多年的国民经济分类标准而来。但这个分类标准从目前的情况看,已经远远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大批新型、新生的行业,如IT业、高新产业等无法在这样一个落后的、陈旧的产业分类项目中找到自己应有的地位,使得许多企业无法

组成自己的行业组织,作为变通的办法只好在一些关联的行业协会中成立“分会”、“工作委员会”、“专业委员会”。比如房地产业,细分下来还包括物业、拆迁、中介、开发等多个子类。相比之下,我们现在所说的“一业一会”,基本上局限在传统分类的“业”和“会”,而不是按照某个产业的不同环节、不同产品、不同服务、不同技能组建出更多的不同的行业协会。

其次,“一业一会”不利于行业协会的有序竞争。行业协会需要优胜劣汰,只有通过竞争,行业协会才能进行服务创新,才能真正服务于会员;只有在竞争中得到会员的支持,行业协会才具有社会合法性;只有通过竞争进行筛选,能够存在下来的行业协会才是最有效率的。而过去,许多行业协会主要是按政府部门行业管理范围和系统成立起来的行业协会,大部分局限在本部门、本系

统内部,覆盖面窄,各部门都从本部门利益出发,设立与自己领域有关的行业协会,导致行业协会部门分割现象严重,行业协会重复设置和职能交叉问题比较突出,行业协会跨地区、跨部门、跨所有制程度不高。一旦成立了某个行业协会,即使这个行业协会正常运作,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也不允许成立与这个行业协会相同或者相似的组织。谁成立在先,谁就是这个协会的组织者、负

责人。而目前,很多地方各种各样的行业协会基本上涵盖了当前所有的行业。如果坚持“一业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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