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史完整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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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及案例:
1、七出:无子,淫佚,不事姑舅,妒忌,口舌,盗窃,恶疾。
三不出:有所娶无所归;与更三年丧;前贫贱后富贵。
2、刑罚世轻世重:西周《吕刑》规定:对于刑罚的适用,在各个不同的历史时期,其
轻重程度是各不相同的。新世(初世)用轻典;盛世(中世)用中典;乱世(末世)用重典
3、定罪量刑原则:
秦:A、区分故意与过失原则。B、有无犯罪故意原则。C、自首从轻原则。
D、超过刑罚时效不追究原则。
E、共犯从重原则。
F、合并论罪原则。
汉:A、关于尊老怜幼原则。B、关于亲属相隐原则。C、关于贵族官僚有罪先请原则。D、自首减免原则。
4、原心论罪:汉儒司法审判的基本原则。强调犯罪者的主观恶性,动机上不合乎儒
家道德的犯罪必须严惩,动机上合乎儒家道德虽犯了法也可从轻论处。过分
强调了犯罪者的主观动机而相对忽视犯罪的客观事实。
5、五服制罪:西晋时期,亲属间的犯罪依照五等丧服的亲疏远近来定罪量刑。实质
上是“同罪异罚”。
6、登闻鼓制:西晋武帝在官府朝堂门外设置的直诉制度。即臣民有重大冤情,不服
判决,可以击鼓鸣冤,直接诉冤于皇帝或钦差大臣。
7、唐朝定罪量刑原则:
A、区分公罪与私罪。
B、老幼废疾减免刑罚。
C、同居相隐不为罪。
D、自首减免刑罚。
E、共犯区分从首。
F、再犯累犯加重。
G、涉外案件的处理原则。H、类推原则。
8、翻异别勘;宋代重视口供,翻异别勘是宋朝的一种诉讼审判制度,指在诉讼中,犯
人推翻原来的口供(翻异),事关情节重大,一般由另一法官或其他司法机
关重审(别勘)的制度。别勘分为别推(换法官审理)和别移(换司法机关
审理)。
9、明刑弼教:明朝是借弼教之口实,为推行重典治国政策提供思想理论依据。
10、皮场庙:为重惩贪官污吏,由明太祖朱元璋设立,在各府、州、县和卫所在衙门
的左边,修一座小庙,这庙是扒贪官皮的场所,因此人们叫它“皮场庙”。11、推丁入亩:从雍正开始在各地实行的将人丁应纳丁银按照土地数量平均分配到田
赋之中,不再按人头征税的制度。
12、预备立宪:清末统治者为巩固皇位,仿照日本“明治维新”而进行的为期9年的
宪政改革活动。但是并没有取得直接成果。
13、《大清新刑律》是清政府公布的一部专门刑法典,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近代意
义上的专门刑法典,但并没有真正施行。
1、凡属意图谋害皇帝,颠覆政府,通谋敌国,图利敌国以及杀伤尊亲属者死
刑仍使用斩刑。
2、凡毁坏他人尸首,毁弃尊亲属尸首,挖掘尊亲属坟墓者,最高可处死刑。
3、犯强盗者,得因其情节仍处死刑。
4、无夫妇女犯和奸之罪及与之和奸者,加重处罚。
5、对尊亲属有犯,不得适用正当防卫之例。
14、领事裁判权:一国通过驻外领事等对处于另一国领土内的本国国民根据其本国法律行
使司法管辖权的制度。这是一种治外法权。它的存在,形成对国家属地优越权的
例外或侵犯。
15、三民主义:是孙中山法律思想的指导原则。三民主义包括:民族主义,民权主义,民生
主义。其中民权主义是核心。
16、建国三时期说:第一时期:军政时期(3年)——“军法之治”
第二时期:训政时期(6年)——“约法之治”
第三时期:宪政时期—————“宪法之治”
17、六法全书:人们习惯上把国民党政权的法律制度称为“六法全书”,实际上也是。
但最后大体上统一到:宪法,民法,民事诉讼,刑法,刑事诉讼,行政法六
大类。以这些大类法规中的基本法典为中心,尚各有一整套的关系法规,组
成一个严密的层次分明的法规系统。
简述:
西周礼的历史原因和历史影响
第一、长久统治之目的仁政、德治、爱民、是要赢得人心,和谐社会,保住江山。
第二、宗法环境之现实家天下,家之视角,首选温情之礼,次选冰冷之法。
第三、人性观念之影响人之为人,实靠德性
第一、促进了社会的和谐有序君象君,臣象臣,父象父,子象子,夫象夫,妻象妻
第二、形成了国民的特定性格克制、含蓄、内敛、容忍、禁欲、求稳定,怕竞争
第三、导致了民族的逐渐文弱与西方的海洋文化、狼性文化相比,我们是田园文化,羊
性文化
评春秋诀狱
其一、法之必要补充,但有违罪刑法定原则
律无明文规定时,不引法之惯例、法之原则、法之理念、法之学说,法之判例,却引儒家经典,有损法定性。
其二、审之治本之策,但有主观归罪之嫌
德攻心,重教育,能治本,法惩行,重惩罚,只治标,重德重心固然深刻,但以德代法,以心代行,就成了主观归罪。
其三、判之自由裁量,但有擅断罪责之险
律条之僵,案情之活,应给法官自由裁量权,但太关注主观要件、善恶好坏,却不易认定,倒反加剧徇私枉法、司法腐败。
试述法经的体例及其地位
体例:盗、贼、囚、捕、杂、具(总则)
盗篇:捍卫财产,奖励耕战;
贼篇:捍卫人身,等
杂篇:维护社会秩序
囚、捕篇:惩罚罪犯,保护人民
历史地位:
第一、;初步确定了封建法典的体例和基本原则
第二、有利于封建司法的统一;
第三、有利于立法的系统化
第四、将实体法和程序法大致区分开
第五、有利于法律文献的整理、修订、解释和研究。
文景肉刑改革的基本内容和意义
肉刑:黥、劓、剕(刖、膑)、宫
文帝废肉刑:
黥髡钳城旦舂(5年徒刑)
劓笞(300)
斩左趾笞(500)结果:死得更多景帝:再减笞数剕斩右趾弃市
废止肉刑的意义:
a、保存劳力之需;
b、道家省刑之用;
后:儒家德治;
c、走向文明之举。
《唐律疏议》的基本特点历史意义
1、以刑为主,诸法合体
2、科条简要、刑法适中
3、依礼制律,立法合一
4、立法技术空前完善
历史意义:
第一、承前启后,成为中华法系的经典
第二、影响亚洲,成为日朝越国的楷模
第三、世界法系,成为封建法典的丰碑
辽金的法律特点
第一、法治上,从民族的分而治之到民族的合而治之
实即从民族压迫到不断汉化
先用辽法治契丹、用金法治女真、用汉法治汉
后吸收唐宋汉律,统一法制
第二、刑罚上,从民族野蛮刑到汉族文明刑
第三、实践中,从有法可依到有法不依
晚清变法的指导思想和变法中的礼法之争
变法修律的指导思想: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中学为体,西学为用”
“参考古今,博稽中外”
“兼采列邦之良规,无违中国之礼教”(中西合璧)
礼法之争
起因:因起草《大清新刑律》《大清刑事民事诉讼法草案》
焦点:如何对待三纲五常、礼教与法理、德与法、中与西
派别:法理派——沈家本、杨度等
礼教派——张之洞、袁世凯、劳乃宣等
争点:
其一、干名犯义之争
(干名:冒犯名分干名犯义:卑幼指控、检举尊长)
礼教派:十恶之“不孝”,应列专条
法理派:可告之事,不列专条,不应定罪但禁诬告
其二、存留养亲之争
礼教派:鼓励孝道,应列专条
法理派:诱人犯法,不列专条
其三、子孙违反教令之争
礼教派:应算罪,应入律
法理派:不是罪,是道德、教育问题,不入律
其四、子孙对尊长可否正当防卫之争
礼教派:不能防卫,只能承受或逃跑
法理派:可以防卫,而且你礼教派
既认为子杀父,应定不孝之罪
那么,父杀子就应定不慈之罪
其五、无夫奸、亲属相奸之争
礼教派:无夫奸应入律
亲属相奸属十恶之“内乱”,应斩立决
法理派:无夫奸是道德、教育问题,不入律
亲属相奸,是罪,
依和奸有夫之妇的通奸罪
定刑(3年)即可,不列专条
争论结果(只涉父权、夫权——二纲,未涉君权):
刑律正条之后加:附则《暂行章程》5条
法理派的某种胜利:
总则、分则之外加附则,411条律条后加5条章程
章程“暂行”,律条非暂行
中华民国南京政府(蒋)的立法特别
第一、立法原则上,以三民主义、权能分治、五权宪法为指导
第二、法律渊源上,以成文法为主,以不成文法为辅
第三、法律体系上,以六法法典为主,以大量特别法为辅(实际:特别法高于普通法)第四、法律文化上,融中西为一体,留下了宝贵的法律文化遗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