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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解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程序;《入境货物通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

"六一"工作模式:一次报检、一次抽(采)样,一次检验检疫、一次卫生除害处理、一次计收费、一次发证放行。

三电工程包括:"电子申报、电子监管、电子通关"。

一、出入境货物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入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1、报检后先放行通关,再进行检验检疫(以法定检验检疫货物为例)。

(1)法定检验检疫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首先向卸货口岸或到达站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请报检;

(2)提供有关的随附单证资料(发票、装箱单、提货单据等)。

(3)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合格后受理报检并计收费计收费;

(4)对来自疫区的、可能传播传染病、动植物疫情或夹带有害物质的入境货物交通工具或运输包装实施必要的检疫、消毒、卫生除害处理后,检验检疫机构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办理海关的通关手续;

(5)货物通关后,入境货物的货主或其代理人需在检验检疫机构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到指定的检验检疫机构联系对货物实施检验检疫。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准销售使用。

(6)经检验检疫合格的入境货物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放行,经检验检疫不合格的货物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无法处理或处理后仍不合格的,做退运或销毁处理。需要索赔的签发检验检疫证书。

2、特殊货物,例如:对于入境的废物和活动物。按规定检验检疫机构要先进行部分或全部项目的检验检疫,合格以后才签发《入境货物通关单》。

3、最终目的地不在进境检验检疫管辖区内的货物,可以在货物通关后调往目的地检验检疫机构进行检

验检疫。规定在口岸实施检验检疫的货物除外。

(二)出境货物的检验检疫一般工作程序:

1、报检后,先检验检疫,后通关放行。在报关时提供报关地检验检疫机构

签发的《出境货物通关单》。

2、产地与报关地不一致时,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完成检验检疫后,在符合要求的时限内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查验换证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二、出入境集装箱、交通工具、人员的检验检疫工作程序

(一)出入境集装箱

1、进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办理报关前,向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装载法定检验货物的进境集

装箱与进境货物一次报检、一次签证放行,海关凭《入境货物通关单》放行。载非法定检验货物的进境集装箱,海关凭《集装箱检验检疫结果单》放行

2、出境集装箱的报检人应在装货前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启运地检验检疫

机构出具的检验检疫证单验证放行。在口岸拼装的集装箱,由出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出证放行。

(二)出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

1、入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在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指定的地点接受检疫。除引航员外,未经检验检疫许可,

任何人不得上下交通工具,不准装卸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

2、出境交通工具和人员,必须在最后离开的国境口岸接受检疫。

三、出入境检验检疫工作流程

1、报检/申报→计/收费→抽样/采样→检验检疫→卫生除害处理→签证放行

2、入境货物实施先通关、后放行

需要理解的概念:

报检单位:是发生报检行为的主体。

自理报检单位:根据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或委托代理报检单位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手续的出入境货物或其他报检物的收发货人、进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存储和经营单位等。

代理报检单位:系指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依法受有关关系人的委托,为有关关系人办理报检/申报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

报检员: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资格,在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检验检疫机

构注册,办理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业务的人员。

报检人:是对履行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申报程序和手续并承担相应义务和法律责任的报检单位和报检员的统称。

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

检验检疫机构对自理报检单位实行备案登记制度。凡属自理报检单位范围的,首次办理报检业务时,须持以下有效证件向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即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出申请或在网上提交申请,提交的申请材料包括: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审核,审核通过的予以备案登记,告知申请单位备案登记号,并颁发《自理报检单位备案登记证明书》。

自理报检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需要强调的有:

1、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并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管理;

2、遵守属地管理的原则,报检单位应在其工商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3、自理报检单位的备案登记信息有变动的,应及时更改,以确保其备案登记信息的准确性;

4、自理报检单位终止,应于成立清算组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原备案登记的检验检疫机构办理注销手续;

5、已在工商注册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备案登记的自理报检单位及其已注册的报检员,前往注册地以外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时,无需在异地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和报检员注册手续。

6、涉及备案登记有效期管理的,备案登记期满后,应重新办理备案登记;对于违反以上规定的报检单位,原备案登记管理部门有权依照有关法律及规定取消其报检资格,停止其报检业务。

代理报检单位

一、代理报检单位的概念:

1、代理报检单位系指经检验检疫机构注册登记;依法受有关关系人的委托,为有关关系人办理报检申报业务,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

2、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注册登记制度。从事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工作的单位,须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取得《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后,方可在

许可的报检区域内从事指定范围的代理报检业务。各地检验检疫机构不受理未经注册登记的报检单位的代理报检业务。

这里需强调的是:

1、代理报检服务区域:是指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代理报检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区域范围。服务区域原则上根据代理报检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的检验检疫机构业务辖区划分,原则上只批准一个检验检疫业务辖区作为一个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区域。如果一家代理报检单位在永州,那么这家代理报检单位只允许在永州检验检疫局的业务辖区内开展代理报检业务,不能跨区域在全国其它地方从事代理报检工作。

2、指定的业务范围:指代理报检单位《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代理报检单位资格条件

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申请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营业执照》,该执照经营范围中列明有代理报检或与之相关的经营权;[

2)注册资金人民币150万元以上;

3)有固定经营场所及符合开展代理报检业务所需的条件和设施;

4)有健全的管理制度;

5)有不少于10名经检验检疫机构考试合格并取得《报检员资格证》的人员;

6)与报检员签订合法的《劳动合同》、为每个报检员缴纳社会保险;

7)申请单位的声明,声明符合《出入境检验检疫代理报检管理规定》的有关条款;

8)、符合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条件。

国家质检总局对代理报检单位的资格条件要求非常严格,目的就是鼓励规模大、信誉好、综合实力强、诚信度高的代理报检单位从事代理报检。

三、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主要包括提出申请、直属局受理、直属局初审、国家质检总局审批四个主要工作环节。

1、申请

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实行网上申请、书面确认的方式,符合资格

条件的代理报检单位须通过中国电子检验检疫业务网(,并在规定的申请时间内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提交申请及所需材料,

2、受理

各地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单位提出的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申请进行网上及书面审核,重点审查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根据审查结果决定是否予以受理。予以受理的,直属检验检疫局向申请单位应当当场或五个工作日内出具受理决定书,不予以受理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

3、初审

直属检验检疫局对申请单位的申请进行初审,包括材料的审查和现场核查,直属检验检疫局要指派两名工作人员对申请单位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现场核查,根据综合审核情况,提出初审意见。

4、审批

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初审后,符合条件的上报国家质检总局审核,直属检验检疫局将根据国家质检总局是审批意见作出准予许可或不准予许可的决定,准予许可的在10个工作日内颁发《代理报检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不予许可的,书面说明理由,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四、代理报检单位年度审核

1、检验检疫机构对代理报检单位实行年度审核制度,代理报检单位应在每年的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

属局申请年度审核

2、直属检验检疫局对年审材料的真实性及实质性内容进行包括现场核查、实地检查、座谈会、发放调查表等多种形式的审查,审查工作的内容和要求国家质检总局在《代理报检单位监督管理工作规范》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3、审核结果:

1)合格的,直属局签发《代理报检单位年审合格通知书》

2)不合格的,报经国家质检总局同意后,取消其代理报检资格。

4、获得注册登记不满一年的代理报检单位,本年度可不参加年审。未参加年审,也未经直属检验检疫局同意延迟参加年审的单位,暂停其代理报检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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