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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重点概念

法务和合同管理

合同的特征

1、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协议。

2、合同是两方或者以上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

3、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种类:

双务、单务合同(是否互负债务)

双务合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愿意担负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一方负有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并不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要约人”。

要约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求2、内容要求明确(确定、具体、完整)3、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

4、要向特定的人发出

5、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要约引诱”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要约邀请的特点: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效力。

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具体,意思表示发出后,是否愿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

关于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其内容符合邀约规定的,视为邀约

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到达受要约人的控制领域。“到达”的含义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搭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电子邀约的到达以电文进入特定或收件人的任何系统为准。

迟到: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该承诺无效。

迟延:超过有效期内发出,原则上无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有效。

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取得了承诺的权利而非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

注: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注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的要约。其它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出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受要约人在承诺的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该承诺有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销:

撤回:.对尚未生效的要约阻止其生效的意思表示..撤回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到达受要约人..拍卖中竞买人一经发出应价要约,就不得撤回。

撤销: .对已经生效但未获得承诺的要约消灭其拘束力的意思表示..撤销的意思表示须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的;2.要约人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3.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不可撤销,并作了履行合同准备工作的。

要约失效的原因(为什么要约的撤回)(1)被拒绝通知的(2)被依法撤销的(3)承诺期满的,受要约人未承诺的.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5)拍卖中竞买人的应价要约,有更高应价出现的承诺和反要约

承诺的概念和构成要件:受要约人按照要约所指定的方式,对要约的内容表示同意的一种意思表示。

构成要件:承诺必须向特定的对象作出..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到达要约人

承诺应当在约定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必须是接受要约主要内容的意思表示(作出实质性改变的为新要约).必须是明确表明受要约人愿意和要约人订立合同.作出的方式必须符合要约中的要求.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承诺迟到、迟延和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以外,为新要约。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

合同成立的时间: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对价:为换取另一个人做某事的允诺,某人付出的不一定是金钱的代价,也许是购买某种允诺的代价。

构成要件: 1.对价必须合法 2.对价须是待履行或已履行的对价,而不能是过去的对价3.法律规定的义务或者既存义务不能作为对价4.对价须是某种有价值的东西,但价值上不一定相称5.对价必须来自受允诺人《合同法》第45条:

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条件。附生效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时失效。当事人为自己的利益不正当地阻止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已成就;不正当地促成条件成就的,视为条件不成就。

《合同法》第46条:当事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期限。附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合同,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合同的生效要件: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心智标: 有精神疾病(无或限制)无精神疾病(完全)法人行为能力的特殊情况

《合同法》第十条: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合同,人民法院不因此认定合同无效。但违反国家限制经营、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的除外。

意思表示真实

含义:订约者的意思表示与其真实的内在意思表示一致,并且完全是基于自己的正确认识自愿形成的,没有受到他人的不法干预或者不当影响。

.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含义: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和禁止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无效合同

无效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特殊条件,被确认无效的合同。

特征:.违法性:违反了强行性规定。

2.国家干预性: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

3.禁止履行

4.自始无效、绝对无效。

合同无效的原因

1.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的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行性规定(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等无权)

合同的部分无效

《合同法》第五十六条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可撤销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由于存在法定的变更因素,经一方当事人的请求,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后予以变更的合同。

特征:(1)意思表示不真实(2)必须由撤销权人主动行使撤销权(形成权)(3)合同效力在撤销前不变(4)又称为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发生的原因(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2)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3)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4)乘人之危.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欺诈行为。

《民法通则》第69条:

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身体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的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的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胁迫行为。

《民法通则》第70条: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

《民法通则》第71条:

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数量、规格和质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表示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民法通则》第72条:

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

撤销权的行使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撤销权消灭:

(一)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

(二)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法律后果

溯及力问题:一经确认无效或被撤销,均有溯及力,溯及至合同成立之时无效,即自始无效。

.部分无效问题: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

.解决争议条款具有效力上的独立性

《合同法》第57条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效力待定的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概述概念:合同已经成立,但不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故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须经过有权人承认才能生效。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1.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依法不能独立订立的合同。1)限制行为能力人的范围(2)限制行为能力人所订立的合同是否

限制行为能力人不能独立实施的行为实施后,如何使之有效。

《合同法》第47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表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无权代理A根本无权代理B授权行为无效的代理C超越代理权范围进行的代理D代理权消灭以后的代理

无权代理的效果:无权代理不产生代理的效果,后果由无权代理人承担。

无权代理转为有权代理的条件:被代理人的追认。

如何对相对人进行救济:相对人的追认权和撤销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表见代理

概念:代理人虽然不具有代理权,但具有代理权的表面要件,这些表面要件足以使无过错的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从而法律规定被代理人须对之负授权责任的无权代理。

对善意相对人的保护:

《合同法》第49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代表行为不适用无权代理的规定

《合同法》第50条: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以外,该代表行为有效。

无权处分行为概念:无处分权人处分他人财产,而订立的合同。

特征: 1.处分了他人的财产 2.处分人没有权利处分

无权处分成为有权处分的途径: 1.权利人追认 2.无权处分人事后取得处分财产处分权

履行标的: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履行期限:1.迟延履行构成违约2.提前履行原则上不可以,但是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3.没有约定履行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要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履行地点:

定不明情况下履行地点的处理:“ 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履行方式: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履行费用;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

双务合同中的履行抗辩权

同时履行抗辩权构成要件:(1)同一双务合同中(2)双方债务均届清偿期(3)对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4)对方的对待给付是可能的

《合同法》第66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先履行抗辩权

构成要件 1.须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合同互负债务 2.两个合同有先后履行顺序 3.先履行方未履行债务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4.双方债务均届期满

《合同法》第67条: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不安抗辩权:构成要件1.双方互负债务 2.一方有先给付义务 3.先给付义务人的债务已届期满 4.缔约后对方财产状况恶化。 5.对方难以为对待给付

概念: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或拒绝履行义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三)丧失商业信誉;(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法》第69条:当事人依照本法68条的规定中止履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注: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时生效,合同当中约定生效要件,生效自条件成就生效,约定生效要件未成就,如一方当事人已经履行其主要责任,对方表示接受的和合同生效。

合同担保的种类1.人保、物保、金钱保2.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留置) 3.一般担保和特殊担保4.原担保和反担保(定金、留置不适合)

担保合同 1.概念:为设立某种担保关系而签订的合同。 2.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关系

《担保法》第5条: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无效担保合同情形

(1)主体:国家机关、公益法人的保证资格与物保的财产范围受到严格限制。

(2)标的:以法律、法规禁止流通、不可转让的财产设定的担保。

(3)特别情形:公司的董事、经理以公司的资产为本公司股东或者其他个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

(4)涉外担保(5)主合同无效

无效担保的责任

(1)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的,分两种情形:a.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债务人对债权人承担连带责任; b.债权人、担保人均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是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的,分两种情形: a.担保人无过错的,人免责; b.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责任限额为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3)无效担保合同之担保人承担过错赔偿责任后,仍可向债务人相应追偿保证的概念和特征

保证: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特征 1.从属性:保证合同不能脱离主合同单独存在 2.相对独立性:保证合同不是主合同本身 3.补充性

保证的种类

1.单独保证和共同保证分类标准:保证人是一人主体还是二人以上的主体。

2.补充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分类标准:保证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关系

3.有限保证无限保证分类标准:保证人所承担责任的范围

.保证合同的成立和生效保证合同成立和生效的要件与一般合同相同。

3.保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1)保证合同的内容尤其注意数额、期限和保证方式一定要明确约定。

《担保法》第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限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使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担保法》第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及先诉抗辩权

《担保法》第17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的,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人不得行使前款规定的权利:

(一)债务人住所变更,致使债权人要求其履行债务发生重大困难的;

(二)人民法院受理债务人破产案件,中止执行的;

(三)保证人以书面形式放弃前款规定的权利的连带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法》第19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承担保证责任。

抵押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种类1、不动产抵押。2、动产抵押。3、权利抵押。

抵押:不动产(登记)保护第三方责权人的利益。质押:转移交付,如没有转移无效力

抵押物的财产范围

1.不可抵押的财产 a.国有或集体土地所有权 b. 公益法人的公益设施 c.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有争议的财产 d.依法被查封、抵押的财产 e.依法被确认为违法、违章建筑的

抵押物登记:须办理抵押登记的财产如果没有登记,不产生抵押的效力。

质押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的法律行为。

(二)动产质押

特征:1、仅限于动产2、具有可转让性3、质押权以转移占有时成立并生效

合同变更的效力;

合同变更原则上仅向将来发生效力,仅对已经变更的部分发生效力,不影响当事人赔偿的权利。

注:责权人转让债权必须通知债务人,如果没有通知,该转让合同只对原债权人跟受让人成立,此时对债务人不产生任何效力,债务人只能对原债权人履行义务,原债务转让必须得到债权人的同意。

合同转让的特征:

合同转让只是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不涉及合同的内容的变化。

合同转让将导致原合同的关系的消灭的后果

合同转让一般必须在合同债权人或债务人与受让人之间达成合意才能实现。

合同转让的条件;

所转让的合同是有效的,合同的债权债务是必须有转让性,

合同的转让必须经受让人同意,合同转让必须符合法定程序要求。

法定解除;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在履行期限接忙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动为表明不履行主要责任。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法定规定的其他情形。

预期违约:

当事人一方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

一方有合理的预见:经营状况严重恶化,转移财产,抽逃自己以避免责任,丧失商业信誉。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一方未在合理的时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

不可抗力构成的条件:具有不能预见性,具有不能避免与不能克服性,不可抗力属于客观情况

不可抗力发生的时间和免责前提:不可抗力发生在合同订立之后,履行期限届满之前才可以免责

违约金特征:

违约金是依当事人约定而发生的。

违约金具有预定性

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才生效的责任方式

违约金具有补偿性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 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 :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 :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 ?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撤回和撤销 ??撤回 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撤销 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 ?) ? 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受要约人 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条) 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 ?条) .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 :承诺变更(合同法第 ?、 ?条)

.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 :逾期承诺(合同法第 ?、 ?条) .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 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 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 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 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 (是否符合生效条件) 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合同法保证金的概念及分类范本

合同订立原则 平等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条:“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的规定,平等原则是指地位平等的合同当事人,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思表示的前提下订立合同的原则。这一原则包括三方面内容: ①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不论所有制性质,也不问单位大小和经济实力的强弱,其地位都是平等的。②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对等。当事人所取得财产、劳务或工作成果与其履行的义务大体相当;要求一方不得无偿占有另一方的财产,侵犯他人权益;要求禁止平调和无偿调拨。③合同当事人必须就合同条款充分协商,取得一致,合同才能成立。任何一方都不得凌驾于另一方之上,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更不得以强迫命令、胁迫等手段签订合同。 自愿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条:“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 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的规定,民事活动除法律强制性的规定外,由当事人自愿约定。包括:第一,订不订立合同自愿;第二,与谁订合同自愿,;第三,合同内容由当事人在不违法的情况下自愿约定;第四,当事人可以协议补充、变更有关内容;第五,双方也可以协议解除合同;第六,可以自由约定违约责任,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解决争议的方式。 公平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条:“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的规定,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具体包括:第一,在订立合同时,要根据公平原则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第二,根据公平原则确定风险的合理分配;第三,根据公平原则确定违约责任。诚实信用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的规定,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全过程中,都要诚实,讲信用,不得有欺诈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的行为。

合同法重点概念

编号:_______________本资料为word版本,可以直接编辑和打印,感谢您的下载 合同法重点概念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主体之间的协议。2、合同是两方或者以上主体的意思表示一致 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的目的是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 务关系。合同的种类:双务、单务合同(是否互负债务)双务台同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对待给付义务,一方当事人愿意担负履行义务,旨在使他方当事人因此负有对待给付义务。单务合同:当事人之间只有一方负有履行义务,当事人之间并不互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要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要约的概念:要约是希望与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人称为耍约人”。要约的构 成要件:1、主体要求2、内容要求明确(确定、具体、完整)3、要约人愿意受要约的约束4、要向特定的人发出5、到达受 要约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又称耍约引诱”指一方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的特点:邀请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要约邀请不具有要约的效力。要约和要约邀请的区分: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是否明确具体,意思表示发出后,是否愿受意思表示的约束。四种常见的要约邀请: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 告、招股说明书。关于商业广告:原则上为要约邀请,但如果其内容符合邀约规定的,视为邀约要约的法律效力:要约的生效时间。到达主义:到达受要约人的控制领域。到达”的含义是指到 达受要约人及其搭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电子邀约的到达以电文进入特定或 收件人的任何系统为准。迟到:在规定的时间内发出,原则上有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该承诺无效。迟延:超过有效期内发 出,原则上无效,除非要约人明确表示有效。要约法律效力的内容:对要约人的效力:要约人自此有接受承诺的义务,不得随意撤回、撤销、变更要约;对受要约人的效力:受要约人取得了承 诺的权利而非义务,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承诺注:受要约人超过 承诺期限发出的承诺,除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注承诺有效的以外为

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案例简介」 1999年,经某市工商局同意,200户个体户到该局投资兴建的轻工业批发市场设摊经营,工商局为其颁发了临时营业执照和摊位证,并分别收取了三年管理费和摊位费。工商局收取的摊位费主要用于市场建设及偿还兴建该批发市场时的贷款。2000年元月,工商局根据有关部门疏通轻工业批发市场消防通道的要求,将该200户个体户的摊位移至该批发市场后面的露天地,9月又移至不属于工商局所有的“星星市场”。这两次摊位移动均未征求200户个体户的意见,为此,双方发生纠纷。200户个体户诉至法院请求工商局返还摊位费,赔偿营业损失。工商局则认为其与200户个体户之间是行政管理关系,收取的摊位费属于行政收费,法院不应作为民事案件受理。 「问题提出」 本案的关键问题在于正确认识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区分行政管理关系和民事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案情分析及处理结果」 在合同法理论上,合同也称为契约,我国学者一般认为,合同在本质上是一种合意或者协议。例如,《民法通则》第85条规定,“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的保护。”我国合同法继续沿用了民法通则第85条的规定。《合同法》第2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意思表示一致的协议。据此可见,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所实施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实施的能够引起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产生、变更或终止的合法行为。因此,只有在合同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要求,合同才具有法律约束力,并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如果当事人作出了违法的意思表示,即使达成协议,也不能产生合同的效力。同时,由于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因此民法关于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规定,如民事法律行为的生效要件、民事行为的无效和撤销等,均可适用于合同。另外,合同是由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订立的,这就是说,订立合同的主体在法律地位上是平等的,任何一方都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二)合同以设立、变更或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所谓设立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旨在形成某种法律关系(如买卖关系),从而具体地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所谓变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使原有的合同关系在内容上发生变化。变更合同关系通常是在继续保持原合同关系效力的前提下变更合同内容,如果因为变更使原合同关系消灭并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则不属于变更的范畴。所谓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指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旨在消灭原合同关系。

(整理)合同法重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归纳 考点一、合同的成立 (一)要约的概念 要约须是由特定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有明确的缔约意图、内容具体、确定意思的表示。(例外为对不特定人的要约) 区别1: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寄送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 注意2:不可撤销的要约(合同法第19条) 目的:阻止要约发生效力 撤回和撤销 1.撤回条件:先于要约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 目的:使要约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 2.撤销条件: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18) 1.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不可撤销 不得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不可撤销,并为履行合 (19条)同作了准备工作 (二)承诺的概念(合同法第21条) 1.承诺须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须在承诺期间内到达——否则构成逾期承诺 3.承诺须与要约内容相一致——否则构成承诺变更 注意1:承诺变更(合同法第30、31条) 1.实质性变更:承诺无效,构成新要约 2.非实质性变更:承诺有效,除非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不得变更 注意2:逾期承诺(合同法第28、29条) 1.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迟发迟到,承诺原则上无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该承诺有效的,合同成立 2.不可归责于承诺人的迟延 A.未迟发而迟到,承诺原则上有效 B.例外:要约人及时通知承诺逾期而不接受的,视为新要约 考点二、合同的效力 合同成立,生效 合同成立与生效:合同成立,不生效力:附条件和期限的合同 合同成立,效力有瑕疵:效力待定、可撤销、无效 合同的效力合同符合生效要件:有效的合同 合同的效力状态:合同主体不合格:效力未定的合同(先无效后有效)(是否符合生效条件)意思表示不真实:可撤销的合同(先有效后无效) 合同内容违法:无效的合同 一)效力未定的合同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2019年自考《合同法》备考知识点一 下面是2019年《合同法》备考知识点:合同与合 同法、合同法的基本原则,供参考。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 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

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20200604034058)

、合同法的概念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 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 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 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 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 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 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 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 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 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1)情事变更制度:是指作为法律关系存在的前提的情形,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的事由,

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 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2、特征第一,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第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隶属关系。第三,劳动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第四,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 2. 2,竞业限制的作用:1)竞业限制对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2)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3)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3. 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规则允许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扣除经济损失的赔偿,但是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违纪职工的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4.(三)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无需同劳动者和工会协商,便可以安排加班加点,并且,时间上也不受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3小时,每月合计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有: 1、发生

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安全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等。 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1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是指由于劳动者的过错而赋予用人单位不必依法提前预告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预告性(非过失)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条)是指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的期限,提前通知劳动者或者给予劳动者一点的补偿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

合同法重点知识总结

一、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法,有广义和狭义的区别。狭义的合同法,是指规范合同的专门法典,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广义的合同法,是指关于合同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通则》、《海商法》、《著作权法》以及涉及合同的条例、办法、实施细则和司法解释等。 合同法是通过规范民事主体的合同行为,调整民事主体之间的以商品交换为核心的民事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广义的合同法:调整合同关系法律规范总称 狭义的合同法:合同法典 二、合同法的调整对象 合同法调整对象与调整范围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分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 第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订立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属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合同法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中的财产关系 调整范围:主体:不论是中国人,还是外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订立的合同;种类:经济合同、技术合同、其他各类有关债权债务的民事合同。 三、合同法的本质和地位 合同法本质上调整动态的财产流转关系 合同法的地位是民法体系中重要的民事单行法 四、《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合同法》第1条规定:“为了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法。” 五、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合同关系的本质和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于对方。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2.不同的民事主体参与民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具有平等地位。 3.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 (二)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充分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并根据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1.缔结合同的自由。 2.选择相对人的自由。 3.决定合同内容的自由。 4.变更解除合同的自由。 5.决定合同方式的自由。 (三)公平原则 1.包含等价有偿的意思,在民事活动中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以外,当事人取得他人财产利益应向他方给付相应的对价。公平原则要求合同双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要公平合理,要大体上平衡,强调一方给付与对方给付之间的等值性,合同上的负担和风险的合理分配。 2.公平原则的体现:

最新合同法重点知识

一、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一)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 (二)合同是一种合意,即双方意思表达一致。 (三)合同存在于创立法律关系、变更已有的法律关系。终止已有的法律关系的阶段。 注意:不包括婚姻、收养、监护等有身份关系的协议。 一、要约 (一)概念 在许多场合又称为发价、发盘。《合同法》第14条第1款定义:要约是指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二)要约的条件 第14条第2款:(1)内容具体确定(2)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三)失效 《合同法》第二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失效:(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四)要约的撤回:发出后,生效前 《合同法》第17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五)要约的撤回:生效后,承诺前 《合同法》第18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合同法第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 (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 (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六)要约邀请 1、含义:又称为要约引诱,,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要约邀请的常见表现形式 寄送的价物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内容符合要约规定的} 二、承诺 (一)概念: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二)条件 1、承诺是对要约同意的意思表示 2、承诺必须是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作出答复 3、承诺必须是不附条件地同意要约的各项条款 4、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 (三)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采用数据电文形势订立合同的,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知道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四)撤回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 (五)内容 1、对承诺内容的要求 镜像规则:承诺必须与要约的内容完全一致。 承诺不得对要约作出实质性变更。 (1)实质性变更 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2)非实质性变更 除上述之外的变更①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法定义务②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③承诺

简述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简述劳动合同的概念及特征 1. 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2、特征 第一,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第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隶属关系。 第三,劳动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第四,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 2. 2,竞业限制的作用: 1)竞业限制对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3. 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规则 允许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扣除经济损失的赔偿,但是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违纪职工的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4.(三)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无需同劳动者和工会协商,便可以安排加班加点,并且,时间上也不受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3小时,每月合计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有: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安全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等。 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同:)

合同的含义、作用、特点以及合同写作注意事项

合同的含义、作用、特点以及合同写作注意事 项 -CAL-FENGHAI-(2020YEAR-YICAI)_JINGBIAN

1、合同的涵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二条规定:“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是对合同的涵义最准确、简明的阐释述的合同也是指经济合同。 2、合同的作用:经济合同是合同的一个最为重要的门类,人们平时所说的合同一般就是指经济合同而言的,这里所讲经济合同是商品经济的产物,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合同的作用主要体现为: (1)合同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工具 合同依法成立,便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都要严格地按照合同的规定履行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在合同的履行中,如果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可以以合同为依据进行交涉,甚至诉诸法律,请求仲裁机构或司法机关依法进行裁决。 (2)合同是实现专业化合作的纽带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按照专业化协作的原则组织生产,已成为社会生产发展的趋势。社会愈是发展,对生产专业化的要求也就愈高,各生产部门之间的协作也就愈是广泛和密切。而不同的生产部门之间的协作关系,只有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才能得到确立和确认,也才能得到法律的保护。合同所具有的法律效力,能够有效地保证协作计划的实施。 (3)合同是提高经济效益的手段 签订合同,可使当事人双方直接见面,从而简化流通环节,缩短流通时间,加速资金周转。另外,企业按合同组织生产,也可以避免浪费和积压。一般来说,企业以最小的消耗完成合同所规定的各项指标,就可以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这也就是企业经济核算所要实现的目标之一。 (4)合同是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凭借 国家通过各级业务主管部门及金融、工商行政管理机构对合同进行管理,可以切实监督企业的经济活动,维护国家和集体的利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例如,国家可以通过银行的信贷管理和结算管理,监督合同的履行,从而实现对经济的宏观调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将违反国家法律、法令及政策、规定的合同视为无效合同,并制止无效合同的订立,这可以直接避免不良经济活动的发生,从而使得经济活动在客观经济规律的引导下,有序地进行。

自考合同法易考知识点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 本章是关于合同及合同法的基础知识。所谓合同。又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它具有三个方面的特征: 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行为。 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致的;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 合同是债发生的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人法的调整范围之中。 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的法律,是我国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确认了我国现实法活中的15种有名合同,并进一步强调无名合同也适用其总则的热定、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交易关系。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技议应用其他法律的规定,而不适用合同法。学员学习本章内容时,应了解合同的概念和特征,债的概念及特征,了解合同关系的要素及相对性原理,理解合同的分类,了解合同法及其特征。 需要注意的具体问题是:(1)基础知识:合同的概念及特征;合同的要素;合同的分类及划分依据,并能举例说明之;合同法的概念及适用范围;合同法的特征:合同法的历史发展。(2)重点及难点问题包括:合同与经济合同的关系;债的概念及法律特征;债与合同的关系,合同关系的相对性原理;债的关系的三要素及其内容;合同法与物权法的关系;合同法与民商法的关系等。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第二章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合同法的根本性准则,其内容不仅适用于总则部分,对于分则也同样具有指导意义。在处理具体问题时,如果合同法的分则没有规定时,可以按照合同法总则中所确定的原则精神去处理。因此,合同法的原则在合同法中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我国合同法确立了下述四项基本原则: 一是合同自愿原则。其基本涵义是指当事人依法享有在缔结合同、选择相对决定合同内容以及在变更和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的自由。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当事人是否订立合同、与谁订立合同、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是否变更或解除合同、选择合同补救方式等方面享有完全的自主权,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强迫、阻止或干预当事人订立、变更或解除合同。这一原则在我国合同法第4条作了明确规定,且在合同法的总则和分则均具体现出了这一原则精神。 二是诚实信用原则,该原则简称诚信原则。是指当事人在从事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以善意的方式履行其义务,不得滥用权利及规避法律或合同规定的义务。它同自愿原则一样,不仅是合同法的原则,同时也是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该原则对于保持和弘扬传统道德及

合同与合同法基本概念

上篇合同法 第一章合同与合同法基本概念 第一节合同的概念 (1) 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合意; (2) 合意要有债的容; (3) 合意要有一个外在的形式。 【结论】合同=合意+债 第二节合同法调整的围 合同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1) 依法维护经济秩序的管理活动,属于行政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2) 法人、其他组织部的管理活动,是管理和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不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不适用合同法; (3) 有关婚姻、收养、监护等身份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明确规定不属于其调整的围。 第三节合同的主体 一自然人 1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18周岁以上的公民; 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地签订合同,成为合同的当事人。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1)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2)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可进行与他的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可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 3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利益的行为有效。 二法人 1 企业法人 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 2 机关法人 指国家机关,不以营利为目的。包括: (1) 立法机关 (2) 行政机关 (3) 审判机关 (4) 检察机关 3 事业单位法人 由国家拨给经费,从事社会各项公益事业的社会组织。如:学校、医院、剧团、图书馆、研究所等。 4 社会团体法人 公民志愿组成的以公益为目的的社会组织。如:社会公益团体、协会、学会等。 三其他组织 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组织,以其所有财产承担民事责任。 如: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从事经营活动的非法人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非法人联营企业等。

合同法重点

1、试述合同自由原则。 答: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合同主体在进行合同活动时意志独立、自由和行为自主,即合同主体在从事合同活动时,以自己的真实身份来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根据自己的意愿来设立、变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2、合同法在哪些方面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 答:(1)合同订立阶段应依循诚信原则(2)合同订立后至履行前应依循诚信原则。(3)合同的履行应依循诚信原则。(4)解除合同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5)合同终止以后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3、要约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承诺的构成要件有哪些? 答:要约:(一)要约必须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二)要约必须具有订立合同的意图。(三)要约必须向要约人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的发出。(四)要约内容必须确定和完整(五)要约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承诺:(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4、缔约过失责任有哪些主要类型? 答:第一种类型是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第二种类型是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三种类型是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第四种类型是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5、合同一般包含哪些条款? 答:(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6、试述格式条款无效的原因及解释的规则。

答:无效原因:①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②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③格式条款提供者免除自己责任、加重相对人责任。 解释的规则:(一)按照通常理解解释规则格式条款是由一方事先拟定并提供重复使用的,它不是针对特定相对人而是针对不特定的相对人制定的,因此,在发生争议时,不能按照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的特别理解来解释,也不能按照相对方在订立该合同时的特定情形下的理解来解释,而应当按照通常的理解来解释。所谓通常的理解,是指通常情形下会订立该合同的一般人的理解。 (二)作不利于格式条款提供方的解释对合同条款的解释,有所谓“用语有疑义时,对使用者为不利益的解释”的法谚,此也为各国法上通用的合同解释规则。《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4.6条也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所提出的合同条款含义不清,则应作出对该方当事人不利的解释。”格式条款因是由一方事先拟定的,且未经对方协商也不允许对方协商, 因此,在格式条款按照通常的理解也会出现两种以上的解释效果时,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也就是应为对相对方有利的解释。这一方面体现提供条款的一方应对自己提供的条款的含义不清负责,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护格式条款提供方的相对方的利益,因为相对方总是处于一种弱势地位。 (三)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解释合同中既有格式条款又有非格式条款,且两者不一致的,应按照非格式条款优于格式条款的规则解释,亦即应采用非格式条款而否定格式条款。这是因为格式条款是由一方提供而未经协商的,非格式条款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的,如果格式条款与非格式条款不一致,实际上是当事人双方以其合意排除了格式条款的适用。在这种情形下,若采用格式条款,无疑是否定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采用非格式条款,则恰巧能反映当事人的真实意思。 7、试述合同无效和可撤销的区别。

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劳动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1、概念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书面协议。 2、特征 第一,劳动合同的当事人一方是用人单位,另一方是劳动者。 第二,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具有隶属关系。 第三,劳动合同条款具有较强的法定性。 第四,劳动合同具有人身性。 2.2,竞业限制的作用: 1)竞业限制对象。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竞业限制的期限,不得超过2年。 3. 扣减劳动者工资的规则 允许扣除劳动者工资的情形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 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赡养费 4.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可扣除经济损失的赔偿,但是扣除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5.违纪职工的一次性罚款,一般不超过本人月标准工资的20% 4.(三)延长工作时间的特殊规定 根据《劳动法》第42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延长工作时间,用人单位无需同劳动者和工会协商,便可以安排加班加点,并且,时间上也不受每日不超过1小时或3小时,每月合计不超过36小时的限制。这些特殊情况主要有: 1、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 2、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安全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 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比如为完成国防紧急任务的;为完成国家下达的其他紧急生产任务的等。 5.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 1过失性解除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是指由于劳动者的过错而赋予用人单位不必依法提前预告而立即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 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订立劳动合同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合同法重点知识点归纳

合同法重点知识点归纳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在公职类考试中,合同法是一个常考点,接下来就合同法中的相关内容进行总结梳理。 1、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2、寄送的价目表、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商业广告等为要约邀请。 3、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时生效,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4、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5、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6、合同消灭的原因:(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7)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7、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8、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情形:(1)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2)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3)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4)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9、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10、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

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借贷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民间借贷纠纷的基础系当事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了借款合同,民间借贷合同是借款合同的一种。借款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按约定将一定种类和数量的货币移转给他方,他方到期后返还货币的协议。交付货币给他人的一方称为债权人、贷款人、贷与人或出借人;而接受货币并于一定期限内返还货币给贷与人的一方称为债务人、借款人、受贷人或借用人。在中国内地,根据借款合同出借人主体性质的不同,可以将借款合同分为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又称贷款合同)和非金融机构作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又称民间借贷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这一概念涵盖的范围有较大的伸缩性。最狭义的也是传统的民间借贷合同仅指自然人(个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又称个人借贷合同);次狭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指个人之间、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最广义的民间借贷合同指个人之间、个人与非金融企业之间以及非金融企业之间的借款合同,也就是借贷双方均非金融机构的借款合同。 民间借贷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1.合同的标的物是金钱(货币)。合同的标的物是作为特殊种类物的货币,合同到期后,借款人一般只是想贷款人返还同样种类、一定数量的货币,而不必也不可能返还原物。 2.合同是转让货币所有权的合同。当贷款人将借款即货币交给借款人后,货币的所有权转给了借款人,借款人可以处分所得的货币。这是合同的目的决定的,也是货币这种特殊类物的形式决定的。 3.民间借贷合同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民间借贷合同往往是有亲戚朋友关系的自然人之间基于互助互济而订立的,在这种情况下,未约定利息的民间借贷合同是无偿合同。与此同时,民法奉行意思自治、等价有偿的原则,只要当事人达成协议,民间借贷合同完全可以是有偿的,甚至其利息在一定程度上还可以略高于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出借人的借款合同。 4.民间借贷合同中除个人借贷合同为实践性合同外,其余均为诺成性合同。对于个人借贷合同,《合同法》第210条作出了特别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也就是说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的生效除了当事人意思表示达成一致之外,还要求实际交付货币,因此个人借贷合同是实践性合同。 5.个人借贷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其他民间借贷合同均为要式合同。个人借贷合同往往数额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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