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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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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提出来的,其基本内容以十六字予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可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至此,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年的人治之后,终于抛转航舵,朝着法治的目标迈进。然而,回顾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仅仅只是个良好的开端,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治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

在中国,现代法治思想是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各国法治化道路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法制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逐渐确立、发展起来的,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史进程。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制初建时期(1949.10—1956.9)

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表现在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制定和颁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国家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的五个组织法等基本法律。在法制原则和制度建设上,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公开审

判、陪审、回避、辩护、上诉、审判监督、死刑复核等法律制度。总之,这一时期法制建设的主要特点是:方向正确,步子快,成效显著。

第二阶段:法制停顿时期(1956.10—1960.5)

这一时期法制发展的主要特点是:立法停顿,现有的法律制度得不到执行和遵守。特别是1957年以后,由于“左”的思想的滋长甚至占主导地位,“八大”制定的正确路线没有被很好的贯彻,轻视法制的思想逐渐抬头。“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律师制度等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受到了不应有的批判。1959年中央决定撤销司法部,同年6月国务院法制局也被撤销。法制工作处于停顿状态,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举步为艰。

第三阶段:法制调整时期(1960.6—1966.5)

由于三年自然灾害及大跃进的危害,从1960年开始,国家采取了“调整、巩固、充实、提高”的方针,法制建设也进入调整时期。这一时期开始扭转以往忽视法制的错误思想,国家制定了《农民公社60条》、《国营工业70条》等法律法规并且在实践中发挥了重要的指导作用。根据中央的指示,从62年起,刑法、民法和刑事诉讼法也开始起草。

第四阶段:法制遭受严重破坏时期(1966.5—1976.10)

文革期间,我国法制建设遭到毁灭性的践蹋。从1965年2月起,全国人大长达十年不开会,不立法,不作任何决定,处于名存实亡的状态。在“彻底砸烂公检法”的口号下,检察机关被取消,各种所谓的“革命群众组织”擅自行使侦查、控告、审讯、判决、监禁、行刑等权力,他们对上至国家主席下至普通百姓任意进行“抄家”、“逮捕”、“审讯”、“批斗”,大搞“打砸抢”,使大批干部和群众遭受迫害,制造了大量冤假错案。公民人身权利无法保障,言论自由被扼杀,国家陷于天下大乱的状态。这期间,司法机关普遍受到冲击并陷于瘫痪、半瘫痪状态,正常工作无法进行。公检法队伍以及政法院校都被解散,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一场空前的浩劫和灾难。

第五阶段:法制发展时期(1976.10月以后)

粉碎“四人帮”以后,邓小平同志鉴于建国以来的历史经验和“文化大革命”的惨痛教训,首先提出必须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在1978年召开的中央工作会议上他就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

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①。1978年12月召开的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在我国法制史上第一次确认了法制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提出了加强社会主义法制的战略任务。公报指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社会主义法制,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具有稳定性、延续性和极大的权威,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这段话不仅第一次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而且从民主制度化、法律化的角度,科学地界定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含义和基本要求,已经接近了现代法治的基本内涵。从此,我国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历史发展时期。30年来,中国的法治建设伴随着经济腾飞和社会进步而扎实推进。据统计,从1979年到2008年8月底,除宪法和4个宪法修正案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通过了380件法律、14个法律解释和140个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国务院制定了1110件行政法规。目前,除宪法外,现行有效的法律229件、行政法规663件。可以说,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国家的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的主要方面已经做到了有法可依。我们可以从宪法的与时俱进、市场的规则塑造、政府的依法行政和人权的基本保障等4个方面,来展现中国法治建设的不同侧面。

一、宪法的与时俱进

宪政是法治的脊梁。针对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制定,毛泽东同志曾经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用宪法这样一个根本大法的形式,把人民民主和社会主义原则固定下来,使全国人民有一条清楚的轨道,使全国人民感到有一条清楚的、明确的和正确的道路可走。”

“五四宪法”作为新中国第一部根本大法,奠定了中国宪政制度的基础。1975年和1978年两部带有明显“文革”烙印的宪法,标志着中国的法治建设陷入了低谷。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中国的宪政建设拨乱反正,实现了战略转折,宪法也因此获得了新生和尊严。1982年宪法以1954年宪法为基础,全面规定了中国的政治、经济、社会、公民权利等各方面的总体框架和基本路线,成为中国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1982年宪法制定后,到目前为止,先后进行了4次修订,纵观历次修订的内容,可以发现宪法与时俱进的基本脉络:

1988年4月,七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一个宪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共两条:一是肯定了私营经济的地位;二是规定了土地使用权的依法转让。这

①《邓小平文选》第2卷,146页。

两项关乎所有制多元化和土地权益流转的规定,极大地促进了城乡经济的大发展。

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第二个宪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共9条,主要内容有:一是明确了中国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二是在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的同时,明确规定坚持改革开放;三是确定了国家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这些规定体现出邓小平南巡讲话后,国家坚持改革开放、发展市场经济的决心,为保障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不走回头路,提供了重要保障。

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三个宪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共6条,主要内容有:一是确立了邓小平理论的指导地位;二是确定了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以及按劳分配为主、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基本分配制度,明确了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三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这是法治的字眼第一次出现在宪法中,是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里程碑。

2004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了第4个宪法修正案。这个修正案共14条,主要内容有:一是确立了“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指导地位;二是确定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三是发展扩大了统一战线的力量;四是完善了土地征收、征用及补偿制度;五是规定了国家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并对非公有制经济依法监督和管理;六是完善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七是增加规定了国家建立健全同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八是增加规定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九是完善了紧急状态制度。

上述4个修正案,核心内容都是围绕经济体制完善、法治国家建设、基本权利保障以及发展理念更新等主题,这些规定成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强劲推动力,成为中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指南针。宪法与时俱进地修订,使得宪法越来越获得至上的权威和尊严。如今,宪法不但在制度上成为现实,而且在情感上也成为现实,宪政理念已经根植社会、根植人心。

二、市场的规则塑造

曾经有人这样说:在作用于人类的所有力量中,如果不考虑爱的力量,竞争无疑是第一位的。市场就充分体现了竞争的力量,这种力量是如此巨大,如果不能有效地规范,就可能会有违经济的繁荣和人类的美好期待。因此,市场经济必然是法治经济,塑造市场规则当然就成为法治建设的重要使命。在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的过程中,中国的法治在塑造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法律制度方面,付出了艰苦的努力,取得了丰硕的成果,主要表现在:

---在基本民事制度方面,我们制定了《民法通则》、《合同法》、《担保法》

和《物权法》等一系列民事基本法律,建立了完善的债权制度和物权制度,确立了合同自由原则以及物权法定、物权平等保护原则,形成了各种所有制经济合法共存、平等竞争的格局,缔造了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独立、平等、自愿、公平的和谐法治生态。

---在市场主体制度方面,制定并完善了《公司法》、《合伙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法》、《商业银行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以及规范法律、财务、信息咨询等市场服务组织的法律、行政法规,丰富了市场主体的组织形式、完善了市场主体的内部治理结构。

---在市场管理制度方面,制定了《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直销管理条例》、《商业特许经营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了市场竞争行为,促进了垄断行业的改革,加强了政府的监管和社会的监督;制定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制度,切实保护了消费者利益和保障了产品质量;还制定了《保险法》、《证券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外汇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确立了公开、公平、公正的行业监督管理制度,有效防范和化解了金融风险。

---在宏观调控制度方面,制定了《预算法》、《审计法》、《政府采购法》、《价格法》、《个人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法》、《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中国人民银行法》、《统计法》等法律,充分运用法律手段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促进了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在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方面,制定了《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条例》、《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知识产权海关保护条例》、《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建立起比较完善的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供了科技创业、知识创新的优质法制环境。

---在对外经贸合作方面,制定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和《对外贸易法》等一系列法律,为境外投资者在中国投资提供了多种模式、多种组织形式的选择,充分保障了境外投资者在中国投资、开展经贸活动的合法权益。2001年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我们修订了《对外贸易法》,建立了既符合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又具有中国特色的统一、透明的对外贸易制度。与此同时,我们对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进行了集中清理和修改,取消了要求外商投资企业自行保持外汇收支平衡,自产产品全部或者大部分出口,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开发新产品替代进口以及在中国购买生产所需的原

材料、燃料、配套件等一些限制性措施,从而赋予了外商投资企业更大的经营自主权,进一步改善了外商来华投资的法律环境。我们还适时调整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并不断加大对外商投资的开放力度。目前,鼓励类外商投资项目由186个增加到了262个、限制类由112个减少到了75个,放宽了外商投资的股比限制,并将原来禁止外商投资的电网和一些城市的燃气、热力、供排水等管网列为对外开放的领域,且进一步开放了银行、保险、商业、外贸、运输、会计、审计、法律咨询等服务贸易领域,并鼓励外商投资西部地区。

中国经济在30年里之所以能够一直保持强劲的发展态势,这与法治建设中塑造市场规则的努力是分不开的;与此同时,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又反过来积极促进了法治的进步。可以说,中国的法治建设与市场经济动静互根,形成了良性的相互促进机制。

三、政府的依法行政

法学家约翰.富勒曾对法治有过这样的表述:法治的意思必然是,在百姓发生作用的时候,也同样对政府发生作用,法治如果不是这个意思,也就没有任何意思!依法治国,首先是要依法规范政府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国首先是依法治权、依法治吏、依法治官。政府是否能够严格依法行政,是能否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关键因素。在依法治国方略确立后,中国政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切实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先后颁布了《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纲领性文件,明确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原则、要求、任务和措施。

保障政府依法行政,需要法律制度的依托。在这方面,主要确立了以下基本制度:

一是在规范政府共同行政行为方面,制定了《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并在抓紧制订《行政强制法》,籍此进一步规范政府权力的行使,确保政府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合法、公开、公正、便民,值得信赖,从制度上杜绝乱审批、乱发证、乱罚款等政府违法行为,并且尽可能地给民事主体的意思自治、市场的竞争机制以及行业的自律管理等留臵更大的空间。此外,《宪法》、《物权法》关于征收、征用的规定,对于制约政府行为,保护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也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

二是在行政监督、行政违法救济方面,制定了《行政监察法》、《审计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等法律,真正使得政府用权

花钱受监督、滥权要担责、侵权要赔偿;使得“民告官”有了切实的制度保障。

三是在国家公务员管理方面,制定了《公务员法》、《人民警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公安机关督察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加强公务员队伍建设、提高公务员素质和能力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是在政务公开方面,制定了《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开设政府信息网站,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让百姓享有对自己政府的知情权,让为人民服务不但成为能够被人民感受到的服务,也是能够被人民看得见的服务。

四、人权的基本保障

基本人权,是权利的灵魂。在以人为本的现代社会,保障人权是法治的第一要务。生存权、发展权以及公民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权利,都是中国基本人权保障的重要内容。努力实现人的全面发展,是中国人权发展追求的目标。中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以宪法为依据,制定和完善了一系列有关保障人权的法律制度,这些制度主要有:

一是在生命权的保障方面,制定了《宪法》、《刑法》、《民法通则》、《安全生产法》、《道路交通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在坚持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原则的前提下,保留了死刑。

二是在人身自由和尊严方面,《宪法》、《立法法》、《刑事诉讼法》、《行政处罚法》、《治安管理处法法》、《民法通则》等都有保障性的规定。在中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非经司法机关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法律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公民的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等人格权受法律保护,公民的尊严不受侵犯。

三是在政治权利、自由和信仰方面,制定了《宪法》、《选举法》、《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集会游行示威法》、《社团登记管理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信访条例》、《宗教事务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保障了公民的选举、建议、申诉、控告、检举等权利以及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和宗教信仰自由。

四是在劳动、经济、社会、文化等权利方面,制定了《宪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就业促进法》、《义务教育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母婴保健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残疾人保障法》等法律,还制定了《工伤保险条例》、《失业保险条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职工带

薪年休假条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行政法规,目前正在研究制订《社会保险法》、《社会救助法》、《慈善法》法律等,这些将共同构筑起权利保护的法制之网。

此外,公开审判制度、合议制度、人民陪审员制度、刑事辩护制度、诉讼代理制度、回避制度、行政复议制度、行政诉讼制度、司法调解制度、司法救助制度以及法律援助制度等法律制度,都为人权的全面保障提供了重要的法制担保。

在保障人权的问题上,中国不但放眼世界,而且扎根民族传统。在提出发展权后,中国人权理论界又提出了和谐权的概念,这是个饱蘸中国文化元素的人权视角。和谐权的概念,体现在个体层面,强调身与心的和谐平衡;体现在社会层面,强调人与人的和美共荣;体现在国际间,强调国与国的和平共处;体现在人与自然关系上,强调人类与自然的同韵合律。这些中国元素,重在弥合与超越,其关注的不再是局部而是整体,强调的不再是竞争对抗,而是和平共处。我们坚信,在人权的问题上,中华民族一定能够依靠自己的智慧,开创新局面、开拓新境界。

二、现代法治思想在中国的孕育和确立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我国建国后法制建设的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探索过程。同样,现代法治思想也是随着中国法制建设的实践,在概念上经历了从“法制”到“社会主义法制”,再到“依法治国”的演变。

关于法制的概念,董必武同志曾明确提出“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这是从静态上给法制的定义,是我们认识法制的第一个阶段。

关于“社会主义法制”的概念。这是在粉碎四人帮后由邓小平同志提出的,指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即依法办事的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中心环节是依法办事。这是我们认识法治概念的第二个阶段。

关于依法治国的概念。这个概念是在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在理论届深入探讨的基础上,由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正式提出的。它是与“人治”相对的,指在党的领导下,依靠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一种模式。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学术界首先突破以往“理论禁区”的束缚,进行了法治与人治问题的探讨。1978年10月,在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召开的学术研讨会上,陈守一教授在发言中提出:文革前,主导思想是要人治不要法治,这样看究竟对不对,值得研究。以此为基础,理论界展开了关于“法治”与“人治”问题的长期讨论,当时

主要存在三种截然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主张人治,反对法治。这类学者为数极少。另一种观点认为法是由人制定和实施的,法是死的,人是活的。因此既要重视法的作用,也要重视人的作用,主张法治与人治应当结合,持这种观点的人为数不少。第三种观点主张法治,反对人治。他们认为法治与人治是两种对立的治国理论和原则。作为一种治国理论,法治论认为,一个国家能否长治久安和兴旺发达,关键的、决定性的因素和条件,是要依靠建立一个良好的有权威的法律和制度,而不在一、两个领导人是否贤明。作为一种治国的原则和制度,法治论主张国家要有良好的特别是要有极大权威的法律和制度;人治论则主张或默认法律可有可无,权可以大于法。从这个意义上讲,“结合论”将“法治”与法的作用、“人治”与人的作用简单地等同起来了,是没有什么理论和实践意义的。其中,李步云、王得祥、陈春龙撰写的《论以法治国》第一次明确提出我国应实行依法治国的方针并从理论与实践的结合上对此作了比较全面、系统地论述。经过无数次的学术争论、理论探讨①,为了突出现代法治“普遍服从良法”的基本思想,党的十五大报告正式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并于1999年3月15日通过修正案的形式载入宪法,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基本治国方略。至此,中国终于摆脱了两千年“人治”思想的束缚,沿着法治化的目标迈进。

三、依法治国面临的主要矛盾和问题

江泽民同志在党的十五大报告中明确指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务,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不因领导人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②。这段论述在我们党的历史上第一次全面、系统地概括了依法治国的基本内涵、实质和要求,是中国迈向世界文明的伟大一步,具有重要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③。

但是我们应当看到,在中国这样一个有着长期封建传统的大国,从人治转变到法治是一个非常艰难复杂的过程。确立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提出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模式,仅仅是走向法治的开端,中国走向法治的机遇和困难并存。

①详细情况请参阅《从“法制”到“法治”二十年改一字》李步云、黎青著,《法学》1999年第7期,2-5页。

②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上的报告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34页

③江泽民在党的十五大上的报告单行本,人民出版社1997年9月第1版,34页

中国特殊的经济、政治、文化、民族心理和历史条件决定了其法治化进程一开始就面临着一些特殊的、深层次的矛盾和问题,这些矛盾和问题将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将制约我国依法治国的进程。

(一)依法治国与现行政治体制的矛盾

在西方,多元利益集团的存在以及由此而形成的政治多元化被认为是法治存在的前提。我们当然不能也不应当照搬西方国家的多党制和三权分立,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与西方资本主义法治的本质区别。但是,依法治国要求建立一种新的权力运作方式,这就意味着对现行政治体制的重大变革。首先,依法治国与现行党的领导体制的矛盾。依法治国意味着党的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重大变革。建国后,党的执政方式经历了从依靠政策治国到依靠政策和法律的二元化治国模式的转变,现在又正在经历着从二元化模式向依法治国的转变。按照法治的要求,党的主张经过法定程序上升为法律之后,就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任何一级党的组织都必须在法律范围内活动。目前,这一原则在现实生活中贯彻实施有一定难度,其原因就在于现行党的领导体制与这一原则的基本要求存在着矛盾。由于党组织与立法机关的关系尚未理顺,党的政策转化为法律的制度化方式没有从体制上彻底解决,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和立法的结合存在着体制上的障碍,现行党的领导体制在遇到法律与党的新政策发生矛盾的时候,往往忽视法律的权威。在法的实施方面,党的组织与行政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关系也没有理顺,体现全党意志的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经常受到某些地方党的组织的干扰,而这些干扰又往往以坚持党的领导的名义进行。针对上述情况,我们必须根据依法治国的要求,认真研究这一矛盾,改革党的领导体制,为实现党的领导方式尤其是执政方式的彻底转变奠定制度前提。然而,这将是一个长期的、极为艰巨的过程。

其次,依法治国与现行国家权力结构的矛盾。我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政治基础。目前,我国国家权力结构的实际与宪法规定还有一定的差距,具体表现在:其一,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权力机关的实际权力并未完全到位。作为立法机关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在行使立法权的过程中,缺乏相应的权力资源和程序保障。实际中行政权对立法权的干预太大,导致相当一部分法律带有明显的行政部门利益的色彩,使法律的公平性、权威性、可行性受到影响。其二,司法权的实际配臵状况不符合依法治国的要求。表现在司法权的独立性程度较低,抗干扰能力较差,无法从制度上保障司法机关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维护司法机关的公正形象和权威性。目前,司法

领域的地方保护主义十分严重,在很大程度上是与司法权的实际状况相联系的。

(二)依法治国与现阶段政府角色的矛盾

法治的发展历史表明,建立法治国家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规范和限制政府权力。在法治国家中,民众应当守法,但政府必须首先守法。由于中国法治化进程的直接动因并不是来自社会而是来自国家,健全法制的直接目的是国家为了恢复在十年动乱中被破坏的法律秩序,并通过法律手段重建政府权力,法律依然被看作是政府实施管理的有效手段。可以说,中国法治从一开始就具有双重任务:一方面控制政府权力,另一方面保证政府有效实施管理。在某种意义上,后者的重要性大于前者。从法治的角度要求,政府有效的管理应当是依法治国的客体,但是,政府在改革中的主导性又使政府成为依法治国的推动力量。在法治尚未形成之前,政府角色的这一双重性特点,使依法治国处于两难境地,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和保障政府有效实施管理难以在同时取得平衡。事实上,法律对政府权力的控制往往让位于保障政府权力的行使,政府对法律的工具性依赖大于对法律自治性的重视。从到处可见的“依法治市”、“依法治县”、“依法治水”、“依法治林”、“依法治路”等口号中,我们很少看到社会对政府权力的法律约束,主要是政府权力通过法律手段对社会进行全面的控制。坚持法治原则与扩大政府权力这一矛盾无疑是推进我国法治化进程面临的深层次矛盾。

(三)依法治国与社会变革的矛盾

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要求维护法律的权威性、严肃性、稳定性和连续性。然而,当代中国正处于改革时期,法律的稳定性与社会的变革性之间的矛盾表现十分突出。由于我国法治化进程与改革同时起步,缺少足够的法律资源,这就决定了中国的改革一开始就是政策调控型改革,而不是法律调控型改革。从总体上看,改革是一个违反现行法律规定的社会行为,一些重大的改革措施首先是以突破法律的方式进行的。安徽小岗村十八个村民分田到户,正是冒着违反法律承担法律责任被法律制裁甚至杀头的风险;邓小平南方谈话,党的十四大确立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这些标志中国改革关键性的事件反映着改革的特点——“合理不合法”在改革中是个普遍的现象。“改革就意味着变法”,为了推进改革,我们不得不在一定范围内牺牲法律的严肃性和稳定性。当代中国社会的进步依赖于政策的好坏,经济的发展取决于改革的步伐。在改革中建设法治,在违法中树立法的权威,在政策的巨大作用中形成法律信仰,这在短期内是难以协调的。究竟该遵守法律以维持现状,还是该违反法律以改革进取?!中国法治化道路面临着“两难”境地。我们必须认真研究和正确处理这一矛盾,逐步

将改革方式由政策调控型向法律调控型转变,实现改革与发展的重大决策与立法结合。只有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但这一转变在短期内是很难实现的。

(四)依法治国与民族心理的矛盾

两千年封建集权的专制统治使中国民众对法的印象历来不佳。“法就是刑,是统治阶级的工具,是令人生畏的暴力”,这一观念深入人心。建国后,我国长期实行计划经济体制,用行政手段管理经济事务和社会事务,法学理论又深受前苏联维新斯基的影响,片面强调法作为阶级统治工具的专政作用,忽视法作为社会关系调整器的社会作用,使法律处于辅助地位和附庸角色,法律在社会关系的调整中不起主要作用。在这种背景下,法律的地位是低下的。在某些时期,法律是被批判的对象,公检法机关是被砸烂的对象,人们远法不及,崇法敬法的心理自然难以形成。在这种背景下,人们是不可能信仰法律的,法律的权威也极难树立。“一般的社会秩序不是靠法律来维持,而是靠宗法、靠纲常、靠下层对上层的绝对服从来维持”①,礼这一类“习惯法”、“民间法”、“民众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作用远大于法,天理和人情高于国法。中国社会普遍存在着“忌诉”思想正是对这一现象很好的注解。因此,贯彻法治原则,在全社会树立法的神圣不可侵犯的地位,使法的权威由外在的、强制的转变为内在的、自愿的,成为人们心中的信仰,真的还有很长路要走。

①《法律现代化的观念阻碍及其文化背景》,贺向荣,《西北政法学院学报》1987年第1期,5页

略论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

略论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目标及面临的困难 [ 王春晖]——(2005-4-12) / 已阅11259次 略论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目标及面临的困难 王春晖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是中国共产党的伟大政治纲领,也是中国实现经济和社会全面进步的宏伟目标。建设民主、文明、和谐、富强的社会主义中国需要“法治的落地”。法治的落地意味着有民主的立法制度、公正司的法制度、公平的市场资源配置制度,以及有效的监督制度。本文从科学发展观的角度,就当代中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目标及面临的困难谈几点看法: 一、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背景 改革开放以来,中国面临着由传统的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轨期。然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本质是法治经济;在这关键的转轨期间,市场主体的活动,市场竞争秩序的建立,国家对市场的宏观调控,市场对资源的配置,政府职能的转变、司法的公正等等,都必须依靠公平、有效的法律进行规范、引导、制约和保障。为此,中国共产党“十五大”正式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并把这一宏伟目标作为治国的基本方略。中国共产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基本方略,有着深层次的历史背景;是在深刻总结中国社会主义胜利和挫折的历史经验并在借鉴其他社会主义国家兴衰成败的历史经验的基础上,逐步形成的。1999年中国对《宪法》进行了第三次修正,明确在《宪法》第五条增加了一款,作为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我国首次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公开向世界表明,中国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99年宪法修正案”宣告了人治主义的破产,它标志着人治和专制将随着20世纪的结束和新世纪的到来逐渐退出政治舞台,进入历史的坟墓。应该清醒地识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不仅体现了党的意志,而且体现了国家和全民的意志,这是中国法治进程中的一座里程碑,将永远载入中国法治建设的史册。 二、关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笔者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建立民主的立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公平的市场资源配置制度、严格的执法制度、公正的司法制度和有效的法律监督制度,同时要培养高素质的执法队伍和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但是,最重要的是建立一种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生活中的至高无上地位的制度。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总有一个至高无上的权威存在。如果公众心目中认同的最高权威不是法律,那么这个社会肯定不是法治国家。任何组织和个人,包括执政党和领袖在内,都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这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前提。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建立体现人民意志、反映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完备良好的法律体系;建立一种法律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都能得到严格遵守的制度。笔者认为,为了实现这一目标,当务之急的任务是建立领导干部带头维护宪法和法律权威的制度和公正的司法制度;同时要培

浅谈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浅谈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 作为一名“90后”,“依法治国”、“法治社会”这样的字眼似乎从小就一直听到大人们挂在嘴边,而真正对这些概念有些许认识,是直到上了初中高中;上了大学,没有了政治课,这些似乎又离了自己。下面我只能以自己平时看新闻和老师上课讲的一些内容来谈谈中国社会的法治建设。 先来说说我国社会法治建设的优势。从时间的角度来说,其实,我国法治建设的历史渊源是很深远的。早在春秋战国时期,秦国的商鞅变法中就有关于国家律例的措施;而百家争鸣时则有以韩非子为代表的法家流派,他们主张君主以严刑酷法统治国家,并得到秦始皇的采纳,尽管与我们现代社会所主张的法治大相径庭,但这在当时已是一大进步了。而此后,我国的历朝历代都有相应的国家律例,可见,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建设是历史悠久的。而自中国共产党执政以来,一直都十分重视法治社会的建设,尽管这中间也有走弯路的时候,但都能及时纠正,并不断地推进普法教育,使得我国法治建设稳步发展。至2011年,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形成,我国已拥有完备的法律体系,这也为法治社会的建设打下了一个坚实的基础。我们的人民,随着新中国的建立,法律和法制意识也不断提高,相信我们的法律在不久的将来一定能够渗透到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 然而,我们不得不承认,尽管我们已经在建设法治社会的进程上取得了不少进步,我们仍存在着许多的问题和不足。首先,还是从历史的角度说起,我们的法治渊源的确很悠久,但古代的法跟我们现在的法差异极大,再者,中国古代几乎没有民主可言,人民的呐喊和法律的力量终究敌不过君权的日益强大;第二点,我国的政治体制以及相关的历史传统使得司法独立的实现有很大的难度,行政的干预对法律的真正实施是一大阻力;其次,尽管我们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建成,法律中存在着漏洞这是在所难免,我们还得不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调整,再者,在实际应用中,我们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对于一个案件的审理,法官首先考虑的似乎是各方的利益,而非法律中的各项规定,某种程度上来讲,法律简直是形同虚设。最后,普通群众的法律意识依然比较淡薄。先是我们对于国家的法律并不了解;还有,当权益受到了侵犯时,我们想到的不是通过法律途径去解决,而是私下了解或者通过一些非同寻常的手段;而从历史原因来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和建议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4062520.html, 当前乡村地区法治建设现状和建议 作者:王春明 来源:《大经贸·创业圈》2020年第02期 【摘要】多年来,党和国家都十分重视“三农”问题,加强乡村建设和治理,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建设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市当前法治建设的不足之处,并为此提出了相应的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乡村治理法治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来,我国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奋斗目标全面落实,法治中国建设扎实推进。然而与城市法治建设相比,乡村法治建设依然明显滞后,短板突出,而我国乡村又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截至2018年年末乡村常住人口56401万人),从一定角度可以说当前我国法治建设的重点在农村、重点在基层。当前我们要以国家“乡村振兴战略”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党组织领导的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乡村善治之路。在乡村治理体系中,法治建设是基础性工作,又是健全乡村治理体系的核心和保障。 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了新阶段,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并不断完善,较科学完善的法律体系的形成为我国“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供了坚实基础。在乡村经过30多年的普法教育,改变着乡村的精神风貌,提高了人们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在一定程度上改变着乡村人们的价值观念、行为模式、传统习俗,乡村法治建设也卓有成效。 一、当前乡村法治建设中存在的不足 我国长期存在的城乡二元结构的发展状况,制约了农村的发展,乡村在经济方面的落后于城市,法治建设更落后于城市建设,乡村法治建设的不足已经成为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的明显短板,成为我国实现“乡村振兴战略”重要障碍。当前我国乡村法治建设的不足主要表现在: 1、法律在乡村的贯彻实施监督不到位。法律的生命力在于贯彻实施,监督不能缺位,但法律在乡村落实过程中监督常常是缺位,违法现象不能及时的得到纠正。比如:在基本农田保护方面,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但当前农村占用基本农田挖塘养鱼的违法现象大量存在而无人纠正、无人处理。

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

中国近现代的法制建设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民主法制建设: 1945年,在中共七大上,毛泽东在《论联合政府》的报告中,提出建立一个独立、自由、富强、民主、统一的新民主主义国家。 抗战胜利后,为尽力争取和平民主,并在1945年的重庆谈判和政治协商会议上作了许多努力,重庆谈判签署了《双十协定》,政协会议通过了改组国民政府、召开国民大会、制定宪法等有利于人民的协议。 1949年,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次全体会议在北京召开,初步建立了中共领导的多党合作、民主协商的政治制度。会议通过了《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规定我国是新民主主义即人民民主主义的国家,国家的权力属于人民,实行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团结各民主阶级和国内各族的人民民主专政。《共同纲领》具有新中国临时宪法的性质。 1954年,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召开,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了国家的性质和根本政治制度,还规定了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部宪法体现了社会主义原则和人民民主原则,是新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 建立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文革时期,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遭到践踏,失误是忽视民主法制建设、个人崇拜等。 1978年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步入正轨,各种法律法规不断出台,从而使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表现在:①平反“文革”前后的冤假错案,是首要环节。 ②进行政治体制改革,改进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政治协商制度,加强基层建设和基层民主建设。③基层民主选举是我国落实宪法赋予人民的权利,进行民主建设、保障人民用投票表决的方式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重要举措,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最基础的一环。④加快法制建设,逐步建成了比较完备的法律体系。1982《宪法》《选举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⑤用法律规范政府行为《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⑥1999,“依法治国”被正式写入宪法,中国进入法治化社会的新时期。⑦从党的十二大到党的十六大,形成邓小平理论,以及提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政治民主化建设取得巨大成果。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的论文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的论文 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重视和实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一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二是全民接受依法治国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治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是60年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依法治国的精神理念得到传播和弘扬。依法治国在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改变着中国人的观念,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 从198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5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并已连续实施了4个五年的普法规划。目前,“五五”普法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 普及法律知识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对普通公民,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不仅是要让每个公民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让广大公民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公务人员,要求他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更加自觉地依法办事;对于全社会,则要求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中国始终强调普及法律知识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等活动,使法治建设融入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公民的生产生活之中,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实现学法和用法的结合。当今中国,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组织了20多次有关法治的集体学习,对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举行了一系列法治学习,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已形成制度。 三是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1982年宪法突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1954年宪法第三章改为第二章,放在更加显著的位置。2004年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成为宪法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各级人大代表、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和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员,一律由差额选举产生。为了加强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其违法和失职行为,有向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 人身权是关于人身、人身健康、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等的权利,是享有其他基本人权的前提。宪法明确规定,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

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面临难题及成因

新时期我国法治建设面临难题及成因 一、立法的质量有待提高 那么前面在讲成就时,讲到立法我主要从数量、从社会覆盖面这个角度讲,现在的话讲问题我主要从质量这个角度来讲,我们认为,从总体上讲,对我国国家立法的质量应当给予肯定,评价立法质量的好与坏主要看两个方面,一个是形式方面,或者说形式要件,指的立法技术方面内容。比如立法不能落后于现实,立法的体系要完备,法律之间要协调配套不抵触,立法的技术要专业,立法的方法要科学合理,等等,这是从形式方面来说,一般的理解从形式方面做到比较容易。第二,实质性内容,或者叫实质要件。立法,能不能反映出来最广大人民的意志,代表最广大公众的利益而不是代表某一个阶层或某一个群体的利益。从因然利益上我国想,我国中国的法律是能够做得好的,这是由我国的国情、我国的国体所决定的,我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社会,人民当家作主,这不是一句空话,从立法的角度讲,就

是我国立法是能够反映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的,为什么呢?有人一开口就说我国的人大代表不专业,干什么的都有,参政议政能力不强,言下之意就是我国的立法质量会受到影响,其实关于这个问题我倒觉得这种观点只看到现象没有看到问题的实质。问题的实质是什么?问题的实质不在立法的人本身情况怎么样,而在于立法能不能代表人民的利益,立法到底代表谁的利益,我国现在要从立法专业人士角度讲,我国跟美国比是少了一些,这一方面我国有所欠缺,但是我国现在也没有类似于美国的利益集团和压力集团,这样我国的人大代表在开会、在讨论法律议案的时候,就能在一个比较宽松的环境下对法律进行审议和表决,也能站在一个相对超脱的立场看问题,这样一来如果提交审议的法律草案本身是公正的,或者基本公正的,那么我国的立法公正性就肯定要比美国好。也就是说,从因然的意义上讲,我国的立法,我国国家,我国这样一个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主义国家的立法,是能够做得好的,立法质量是完全能够做得好的。理论上讲能做得好,现在存在什么问题呢?立法存在的问

法家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法家思想与当代中国法治建设 ——中国法律思想史期末论文 当代中国的法治建设是千百年来历史沉淀下来的文化精髓,一个国家能否稳定持续的发展,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这个国家的传统历史文化。而在中国传统文化中,法家思想提出了法律治国的必要性,这对我们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社会具有很大的作用。本文从法家思想的基本精神及其局限性进行探讨和分析,从中获得对我国现代法治建设有价值的方法与建议。 法家思想的积极精神。1、尊崇“法治”。主张“以法治国”。法家是先秦诸子中对法律最为重视的一派,对法的起源、本质、目的与作用以及立法原则、法治与君主政治的关系等问题都进行了比较深入地探讨,将中华法系的体系实现了一次理论上的升华。概括地说,法家的“法治”理论主要内容体在以下五个方面:第一,特别重视法律的作用。第二,法律必须是统一、稳定的;立法应考虑民情的好恶,量民力而行。第三,法律应当是成文公开的,并且还要设立法律知识普及化的机制。第四,执法必须公平公正,严格要求。第五,要以法制为中心,建立起一套完整的法律政治制度。2.注重实际,正视现实,主张求真务实。法家文化在社会历史观上是比较彻底的唯物论者,主张从实际出发,反对过分理想化的学说或主张。法家以“不期修古,不法常可,论世之事,因为之备”的现实主义态度,将解决实际问题作为思想和实践的最高宗旨,这种求真务实的作风使他们在制度创新方面显示出不同寻常的智慧和超人的能力。3.与时俱进,励精图治,追求变法革新。法家把历史进化论作为自己基本的理论支点和变法依据,从富国强兵、诸侯争霸的实际需要出发,主张励精图治、变法革新。商鞅认为,社会历史是不断变化和发展的,凡事都要因事而制宜。韩非则主张反对因循守旧,墨守成规,要求统治者根据社会的发展变化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尤其难能可贵的,大多数的法家人士如管仲、李悝、申不害、吴起、商鞅等,并没有坐而论道。而是积极投身于变法革新的时代大潮中去.勇于变法,甚至不惜以身殉法。这种精神为其后许多进步的思想家和政治家所推崇,成为励精图治变法革新的重要的思想武器。4.发展经济,崇尚军功,以求富国强兵。发展经济是法家文化思想体系的核心内容之一,而发展经济最主要的措施是奖励农耕,发展农业生产。为此法家制定了一套倡导耕战的政策,把“变法”、“法治”与“耕战”作为实现这一目标的主要途径和手段,认为治国之要在于使人们“归心于农”,发展经济,崇尚军功,增强国家实力,以便达到富国强兵、诸侯争霸之目的,这是法家政治理想与现实主义精神的集中体现。5.中央集权,主张国家统一,反对世袭分封。鉴于春秋以来战端频繁、民生痛苦、天下散乱的局面,法家主张国家的统一与强盛,要求建立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的国家,追求那种“海内为郡县。法令由一统”的政治局面。要加强中央集权,就必须反对分封和世袭制,建立由中央委派官吏的郡县制。到秦王朝建立起了的中央集权制,实际上就是按法家的思想建立起来的。法家追求国家统一、反对分裂的主张无论是在当时还是在现在仍然具有重大的借鉴意义。 法家思想的消极因素。1.法家“法治”理论本身的局限性。首先,法家的法是以国家政权为中心的,封建君主集立法、司法和行政等所有国家权力于一身,没有真正的司法独立和分权的概念,也没有任何选举和参政的法权形式的规定。法家主张和实行法治的出发点和终极目的只不过是为了维护王权,法律对法家来

中国法治建设30年的经验与启示

中国法治建设30年的经验与启示 【摘要】30年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从无到有,从点到面,从稚嫩到成熟,从学习西方经验到形成自己独有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与此同时,我们在探索的过程中积累起来的改革经验与发展成果也正在被我们一点一点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可以说,改革开放与法治建设两者的互动成就了今天的中国奇迹。本文从:①中国法治30年的发展历程;②中国法治发展的经验启示;③中国法治可持续发展的途径三方面进行了浅析。 【关键词】法治建设;可持续发展;司法改革 【Abstract】The Chinese socialism rules construction by law growing out of nothing, arrives at face from during the past 30,from childish arrive at maturity, secondary delicate study about west experience to the system of socialist laws forming self only. Meanwhile, we accumulate the reformation experience getting up in the process of exploration and developing achievement is also 1.1 being used the law form to fix down by us. Can say, reform and open with ruling the Chinese today miracle having built interactive both accomplishment by law. The main body of a book is complied with: (1) China rules development of 30 by law course; (2), China rules the experience enlightenment developing by law; (3), China rules the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pproach shallow Xi having been in progress in three aspects by law.

如何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五个方面)

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理论地位。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与中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相结合的最新理论成果,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科学发展观在法治发展领域中的具体体现,是中国共产党依法执政思想的观念基础,是全社会法律意识的核心和灵魂,是法治建设所有环节的共同指导思想,是法治意识形态的共同理论原则。其思想意义具有很强的时代性。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意义。社会法律意识由低到高分为五个层次: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理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形成具有特殊的指导和引领意义。它所要解决的法律意识问题,是带有方向性、根本性、价值性、宗旨性、目标性、原则性和普遍性的问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决定着公民意识、法制观念、法治精神和法治文化的属性,也规定着它们的内容。正是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律意识的核心与精髓。三、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社会主义法律制度的意义。任何制度设计,都离不开制度的指导思想、价值取向和基本原则三要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恰恰是三者相结合的统一体。它是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创设和发展的思想指南。四、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实施的意义。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基本形成之后,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要矛盾将从无法可依转向法律有效实施。

这其中的核心环节是严格执法、公正司法、普遍守法和有效监督四个方面,而执政党依法执政则是实现这些环节的根本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上述法治实践的诸环节都起着观念和思想保障的作用,也起着标准和价值尺度的作用。在这个意义上,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政法工作的政治原则和指导原则。五、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律意识形态的意义。法律是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学是上层建筑中意识形态的重要组成部分,亦可称法律意识形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对法学而言,其意义表现为三方面:其一,它为法学发展指明方向;其二,它为法学人才培养提供了标准;其三,它为法学理论研究提供了宗旨和目的。

论加强中国法制建设的途径

相沟通学生毕业论文 专业名称:行政管理 准考证号: 指导老师:欧阳彪 学生姓名: 论文题目:论加强中国法制建设的途径

摘要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是党领导国家的基本方略。在这一次十八大报告中对立法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立法是推进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前提。党的十五大在确立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同时,提出到2010年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目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如期形成,但这个体系是动态的、开放的、发展的,还需要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不断进行完善。十八大报告在强调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同时,要求“加强重点领域立法,拓展人民有序参与立法途径”。我国在推进法制化的进程中还存在许多要解决的问题,所以要抓住重点,解决好法制化中的突出问题,与时俱进,构建全国人民普法教育的长效机制,努力提高各行各业依法治理、依法维权,从而维护和实现人民群众的利益和实现社会公平,保障经济的发展。 关键词法制法制建设行政法制建设

目录 摘要 (1) 一、行政法制建设的内涵 (3) 二、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现状 (4) (一)市场经济的法律失衡 (4) (二)法律法规与其他法规不协调 (4) (三)行政法制监督的缺陷 (5) (四)公民的法律意识淡薄 (5) 三、完善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途径 (5) (一)完善市场经济法制的建设 (5) (二)加强行政立法制度的建设 (6) (三)强化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6) (四)提高全社会行政法制建设意识 (6) 结论 (7) 参考文献: (8) 致谢 (9)

在我们国家“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大环境下,法制是依法治国的重要方略。行政法制建设是依法治国的方略成功与否的基础保障,是一项事关全国人民利益的大事。人民以法统治国家,也包括人民以法来规范和约束政府的权利,而各级政府和领导干部在履行治理国家的职责是必须“依法”,这是不可动摇的法制原则。也就是说,依法行政应该确认人民是国家的权力主体,政府是责任的主体。政府的权威应该服从属于体现人民共同意志的法制权威,只有这样做,政府的权威才是合法合理的,才是真正称得上人民的政府。权力服从法律,维护法律的权威,这才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最基本的原则。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从而全面对内对外开放。我国的改革进入攻坚阶段,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加强,全社会对行政法制的要求越来越高。新形势新任务对各级政府及部门行政法制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行政法制建设水平状况,对我国在新世纪的发展更具重大的发展意义。 一、行政法制建设的内涵 法制,又称为依法而治和以法治国,是一个对法律存在目的的认识和信念,即法律是政府管理国家、管理社会的工具。董必武同志曾明确提出“国家的法律和制度,就是法制”,这是从静态上给法制的定义。社会主义法制是社会主义国家制定的体现工人阶级领导的对广大人民的法律和制度,它是立法、执法和守法的总称。 行政法制又称政府法制,是调整国家行政机关在管理行政事务中与公民和社会组织之间各种关系(包括政治、社会、文化、人身关系)的法律制度的总称。包括行政立法、行政执法和行政司法三个基本环节,是国家最重要的法律秩序之一。行政法制的三个基本内容有:第一是行政机关管理国家事务的各种法律规范。由于各个部门的管理有各自己的独立性和特殊性,所以形成了很多部门行政法制体系。行政法制是由一个或几个基本法和各个部门法制组成的系统。第二是行政机关自身管理的各种法规,如行政机关组织法、编制法、公务员法等。第三监督行政机关活动的法律规范。如行政诉讼法。 行政法制工作是围绕党的执政方针,按照国家职能定位,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范范围内指导、监督、协调本单位的行政执法活动,实现制度化、程序化、系统化。也是将行政执法理念和行政管理目标具体化的重要环节,从主观上看,它是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服务于人民;从客观上看,它是社会进程的客观状态(人类的普遍认知)要求调整和维护社会关系的职能部门。 行政法制建设日趋完善,在已经出台的《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的基础上,我国行政法制建设取得了飞快的发展,在行政主体法、行政行为法、行政监督法、行政救济法等各个领域都出台了一些特别有分量的法律法规规章和一系列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综合性、纲领性文件。主要出台或修订了《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强制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监察法》、《行政复议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赔偿法》等法律法规。 建国以来,国务院为加速推进依法行政,连续不断地发布了一系列高规格、综合性的决定、纲要和意见。国务院为推进一项工作连续发布这么多的高规格文件,无疑是史无前例的。基本上实现了有法可依,为依法行政提供了制度保障。依法行政制度建设质量明显提高。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新中国法治建设的主要成就 60年来,尤其是改革开放30年来,新中国法治建设取得巨大成就:法治观念日益深入人心,民主法治理论不断丰富,社会主义法治实践不断发展,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得到重视和实施,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中国人民经过革命、建设、改革和发展,逐步走上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道路。 一是确立了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成为国家基本方略和全社会共识。以依法治国为核心内容、以执法为民为本质要求、以公平正义为价值追求、以服务大局为重要使命、以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为根本保证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逐步确立。全社会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普遍增强,自觉学法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正在形成。 二是全民接受依法治国理念,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 法治观念的转变和更新,是60年法治建设取得成功的重要条件:“从人治到法治”、“从法制到法治”,依法治国的精神理念得到传播和弘扬。依法治国在改变中国社会的同时,也改变着中国人的观念,法治、民主、自由、人权、公平、正义等理念正在潜移默化地影响着人们的价值观念,融入人们的生活方式。 从1985年起,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5个在全民中普及法律知识的决定,并已连续实施了4个五年的普法规划。目前,“五五”普法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

普及法律知识的对象是全体公民,重点是国家公务人员。对普通公民,普及法律知识的目的不仅是要让每个公民知法守法,更重要的是让广大公民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对国家公务人员,要求他们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观念,更加自觉地依法办事;对于全社会,则要求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文化,形成良好的法治氛围。 中国始终强调普及法律知识与依法治理相结合,广泛开展“依法治省”、“依法治市”等活动,使法治建设融入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日常工作和公民的生产生活之中,努力提高全社会的法治水平,实现学法和用法的结合。当今中国,普及法律知识已经成为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行动。 党的十六大以来,中共中央政治局先后组织了20多次有关法治的集体学习,对推动全社会特别是国家公务人员学习法律知识、树立法治观念,起到良好示范作用。全国人大会常委会、国务院常务会议、全国政协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举行了一系列法治学习,各级党组织和国家机关集体学习法律知识已形成制度。 三是国家坚持以人为本,尊重和保障人权。 1982年宪法突出了对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将“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从1954年宪法第三章改为第二章,放在更加显著的位置。2004年修宪,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载入宪法,成为宪法原则,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特征。 政治权利是公民参与国家事务管理的权利。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大和地方各级人大。宪法和法律规定了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法律规定县、乡两级人大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全国人大代表和省、自治区、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

中国当前法制建设现状、问题及对策社会主义法制原则是老一辈无产阶级革命家邓小平提出来的,其基本内容以十六字予以概括,即“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由此可见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法制建设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党的十五大提出: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而使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得到国家根本大法的保障。至此,中国在经历了两千年的人治之后,终于抛转航舵,朝着法治的目标迈进。然而,回顾建国以来中国法制建设所走过的曲折历程,我们应该清醒地看到,这仅仅只是个良好的开端,面向新世纪的中国法治依然任重而道远。 一、新中国法制建设的曲折历程 在中国,现代法治思想是在新中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基础上,从我国国情出发,借鉴西方各国法治化道路的成功经验,总结我国法制实践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和教训,逐渐确立、发展起来的,其间经历了艰难曲折的历史进程。建国后,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经历了曲折、复杂的发展历程,可概括为以下五个阶段:第一阶段:法制初建时期(1949.10—1956.9) 这一时期是我国从新民主主义向社会主义的过渡时期。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建立,在全国范围内开始了大规模的社会主义法制建设。首先表现在立法工作取得巨大成就,制定和颁布了《婚姻法》、《土地改革法》、《私营企业暂行条例》、《惩治反革命条例》、《惩治贪污条例》、《民族区域自治实施纲要》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并于1954年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根据宪法,国家先后制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地方各级人民委员会、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的五个组织法等基本法律。在法制原则和制度建设上,确立了“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人民法院独立审判,只服从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等社会主义法制原则和公开审

中国军事法治建设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探讨

中国军事法治建设现状与未来发展趋势探讨 发表时间:2018-03-06T16:51:10.290Z 来源:《航空军医》2017年29期作者:郭展郡郝坤坤刘晟含[导读] 随着社会民主、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依法治国,依法治军成为国家的需求,社会的需求,人民的需求。 (陆军步兵学院石家庄校区河北石家庄 050085) 摘要:随着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我国的法制建设不断完善和发展,越来越地趋向民主、公平、平等的法制建设。我国的法制建设经历了初期探索阶段、现在的不断发展阶段,到未来不断趋于完善,军事法制建设也是如此,经过不断的努力和发展,中国特色的现代化军事法制建设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军事的各方各面正在全面的纳入军事法制建设体系之内,为更好的依法治军提供法律基础和法律保证。相信通过法律工作者的不断努力,未来中国军事法制建设更加完善和发达。 关键词:中国军事;法制建设;依法治军 引言: 我国的军事法制建设起步较晚,经历了一代又一代法律建设者不断探索和努力,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但是现阶段我国的军事法制建设还有很多不足之处,需要不断完善和发展。军事法作为独立的法律体系,是军事法制建设的主要依据之一,至关重要。随着社会民主、法制观念深入人心,依法治国,依法治军成为国家的需求,社会的需求,人民的需求。一、现阶段我国不断发展中的军事法制建设 (一)“依法治军”法制主体的不断发展 “军人以服从命令为天职”,一句话道出了军队传统法制建设的特点,传统的法治建设的主体是以统治者为主,基层官兵基本处于被动的地位。随着民主化建设的不断推进,我国现阶段军队民主化也提上了日程,不断发展进步。依法治军不断进步的一大举措就是军队民主,依法治军的主体不仅包括统治者,更包括了广大官兵的自主权利。通过不断加强全军法制观念、民主观念,提高全军的军民素质,加快军队法治化建设。民主化军队法律建设正处于起步阶段,尚需不断的完善和发展[1]。(二)“依法治军”所依“法律法规”的不断完善 中国现阶段任何法律的颁布施行不能逃脱宪法的规定范围,军事法律也不例外。依法治军不仅要依靠军事法律、法规的要求,更应该跟上全民法制建设,以宪法规定为基础,更好地为军队法治提供方法。现阶段,在宪法的规定之内,我国军事法律法规也在不断的民主化发展,各类细则、规定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调整,得到了很大的发展,符合现阶段的发展要求,但是与军队法治建设已经成熟的发达国家,还有很大的差距,需要不断的努力,加快立法进程。 (三)“依法治军”规定的具体落实情况 中国五千年的历史,经历了很长一段时间的“人治”时期,特别是军队建设,唯上级领导的命令而行,军事法完全为统治者的统治利益而服务[2]。现阶段我国的依法治军的政策得到了各级官兵的任何,不断深入贯彻和落实具体细则、要求。但是在落实的过程中,依然会有“人大于法”的状况发生,全民的法律素养仍需不断的提高,“依法治军”的理念需要更加深入、彻底的贯彻落实。 最为人所诟病的军队抽烟、喝酒、打架现象,以及以暴制暴、体罚制度仍是屡见不鲜,这是军队的毒瘤,也是阻碍依法治军进程中最重要的一环。虽然现在军队建设已经采用民主、人性化关怀等方式,加上政治素质课程的学习,不断调整,提高全民素质,但是要想从根本上去除各种恶习的存在,需要全军上下一心,深化军队法治建设改革,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军政策,不断巩固军队法制化建设成果[3]。 二、我国军队法治化建设未来的发展趋势 (一)提升“依法治军”主体的法律意识以及综合素质 依法治军,依托宪法以及军事法律法规,进行军队建设,建设的主体包括各级中高层将领以及下层广大官兵。在依法治军的推进过程中,需要不断提高两者的法律意识和综合素养,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真正做到“依法治军”。 应该不断加强军队政治课程的学习,军事院校要把政治学习作为重点,特别是依法治国的各项要求以及军队法治改革的重要事项贯穿整个学习、工作的各个环节。高级将领应改变传统的“人治思想”,明确法律的各项规定,做到依法治军,更加的民主、公平、公正,培养合格的军队人才。广大官兵要树立主人翁意识,依法治国、治军,人人有责。在日常的训练过程中,严格按照军事法律要求开展工作,同时对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监督和举报,推进全军法制建设进程。 (二)不断完善各项军事法律法规 军事法律体系的不健全,是造成依法治国不能顺利推进的重要原因之一。传统的军事法律更偏向于战斗规定,在军队建设方面有很大的缺陷。未来我国军队法制化建设必须不断完善各项法律法规,把法律制度落到实处,更加细化,便于执行,更好地促进全军上下的法制建设推进。 (三)不断深入贯彻各项军事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 完善的法律制度,需要全军上下深入的贯彻落实,把法律融入军队的血脉,把民主深入军人的内心,做到全军上下齐心共建民主、公正、公平的军队氛围。各项规定的具体落实也需要高素质的军队管理人才,在军队工作的方方面面加强法律宣传,落实法律规定,培养能打仗、懂法律的高素质、新型军队。 三、结束语 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需要强大的制度支持,军队的不断发展壮大,更需要法制建设深入人心,法制改革彻底进行。只有强大的军事法律制度的支撑,我国的军事力量才会更加强大。相信经过全军法律意识的提高、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以及彻底的贯彻落实,我国的现代化军队将会更加强大。 参考文献 [1]李卫海.中国军事法治建设之路:现状与未来发展[J].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5,1(15):161-181. [2]张建田.我国军事法制建设发展现状与趋势[J].中国法律年鉴,2014,9(18):112-119.

关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在我国法学者对法治问题的思考当中,似乎有一种比较普遍的、固定化的思维倾向,这种思维倾向或者思维定势,就是“一分为二”。这种思维倾向在理论上体现为对法治有意无意朴素的辨证认识。这是其积极的方面。由这种思维倾向所制约,我国法学者对法治问题的观察与思考所展现的单一视角与单向维度,便不能不表现为既与我国的法治理想相疏离又与我国法治的现实相脱节,其真实的价值与意义也就不能不存疑。[1]从如实而全面地准确认识法治及其在中国的实践的角度而言,我本人更倾向于从多维视角来认识事物本身的思维路径,因此,这实际上是对法治的还原。这就要求我们在认识、思考和理解法治问题时,采取一种新的思维态度或立场,这就是“一分为三”。 “一分为三”是人类认识客观世界的最普遍的规律。哲学家们是这样认识的:事物普遍是一分为三的。一分为三之“一”,为一个事物的整体:“三”为一个事物所包含的三个方面。“一”具有广泛的包容性、严格的规定性、严谨的结构性和相对的稳定性。“三”个方面之间的矛盾运动,推动着事物的变化和发展。[2]根据这一理论,现代中国法治建设应该是由三个部分整合构成的:一是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扬弃,特别是对儒家伦理的批判、继承和发展;二是概括和总结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进程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三是汲取世界法治的先进思想和文化。具体来说,就是正确处理好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与现代法律文化,中外与中西法律文化,主流与非主流文化的关系,在此基础上构建中国法治建设模式。 关于传统法律文化、现代法律文化与现代中国法治建设的思考 近年来,从中国传统文化去探讨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问题,日渐增多,充分体现了其时代特色的话语霸权。正如台湾社会学家林端先生语:“把法律与传统文化作联想的尝试,也许是一种进步,起码法律被置诸一个纵向的时间之流(传统与现代)以及横向的社会处境作检视,而不只是把它当成国家制定的一连串规范合成的体系而已。”[3]马克思曾经说过“人们创造自己的历史,并不是随心所欲的创造,而是在他们所直接碰到的、既定的,从过去继承下来的条件下创造。”所以,现在我们必然不能忽视中国传统的具有根深蒂固的社会基础和文化土壤的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往往这种法律观念和法律体系对法治的推行的影响远远大于外来法律思想的影响。悠久的历史产生了深厚的传统,而传统则塑造着人们的思想和行为。人的理性思维、道德判断、价值观念和理想追求,都是植根于他们所身处的文化传统的,似乎不存在着任何超越和独立于传统的关于理性和道德的绝对的、客观的标准。没有了传统或者脱离了传统,我们便没有可能进行思考和对事物赋予意义。[4] 参照克鲁克洪的文化结构理论,法律文化可以分为显型结构层面的法律文化和隐型层面的法律文化两大结构。制度性的法律文化属于显型文化,包括三个层面:法律法规、法律制度和法律设施,它总要人用权力来维持和运行,是一国法律文化的表现形式;理念性的法律文化属于隐型文化,也包括三个层面:法律心理、法律意识和法律思想。它深藏于社会深层,是一国法律文化的根基。二者相互结合相互呼应才能推动法律文化的良性发展。在当代中国,占统治地位的社会主义文化也应如此,即社会主义社会主体应当具备与社会主义法律制度和社会主义法治相适应的法律心理、法律观念和法律思想。但事实情况是,当代社会主义中国颁布了大量的法律法规,完善了诸多法律制度,完备了大量的法律设施,但是却缺乏与之完全相适应的隐型层面上的法律文化的建设。[5] 中国传统法律文化对中国现代法治建设的负面影响有三点:一是中国传统的法律文化强调国家本位主义,忽视个人权利自由。强调国家利益,要求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注重团

2020年整理中国法制建设现状分析.doc

中国法制建设的现状分析法制建设是一个与时俱进的事情,是与当前社会与道德对比相适应的,也是我国当前的现状和道德的体现。一听到法制,似乎就感觉与我们大学生还很遥远,其实他离我们很近,并且今后的法制建设还需要我们这一代人去更好的去完善。 我们的法制建设起步较晚,从无到有,所表现出的问题很多。主要的问题是受得的社会人情世故的关系太多了。通过上思修课才了解到,我国现在相对较成功的一部法律婚姻法还算完善。现在的单亲家庭虽然最近一段时间增长趋势较快,但都表现在相对的大城市,相对的绝大多数人还是遵纪守法和伦理道德的,在我们大学生的眼里,就是不说法制,在伦理道德上也说不过去。 当前社会的矛盾,作为大学生的我来说,有一部分法制还不完善,所指定的法律条例还不能预先制定。一旦引起社会的公愤才去修订,一旦引起社会的公愤,就是修订完后,照样会有许多类似的事情发生。就像前几年的金融危机一样,发生了才去限制,才去修订相关的法律。最严重时还是当前的酒驾事件,引起了社会公愤才去修订法律。在修订前经过了多少次的醉酒驾驶,经历了多少严重的交通事故,又放过了多少个狂妄之徒,造成了几死几重伤,不说判死刑无期...造成了多少个幸福的家庭被毁,就这从道德上讲这也不是肇事者一个人判死刑就能解决的。可是,修订前的交通法没有相关规定的条例。但是引起社会公愤后修订的交通法又有多大的约束力呢?就看最近一年的数据,酒后驾车发生的案例不止十例八例吧?这可是交通法明文规定酒

后驾车直接触犯法律的,还是有很多人宁愿触犯法律去祸害幸福的家庭,最为狂妄的就是当前的“官二代”,“富二代”了,不是有钱就是有势,有钱的用钱压,有势的用权压,本来判死刑的成了无期,无期又成了有期,最后竟然赔赏点钱就无罪释放了,有些死者家属宁不要钱也要令肇事者受到法律惩罚,以免以后又破坏别的家庭,但是交通法上还是又漏洞,让肇事者免过一劫。这样的社会矛盾就需要相应的调整法律,法律才是统治社会和每个公民的最佳武器。法制建设必须与时俱进,实时更新,以适应当前社会的需要。 如果从我国法制和道德相结合的发展情况上看,以我大学生的角度上看还是挺不错的。都说西方国家的人几乎不闯红灯,而中国人在没有管束的时候闯红灯是习以为常的,但是在我看来最近几年我们的国家总体素质也有了明显提高,做的一点也不比他们差,也基本上都做到了红灯停,绿灯行的原则。包括行人或开车,有些闯红灯的也基本上是有权有势的更主要的是没有道德意识的,还有一些就是年纪大的老爷爷老奶奶,法律意识不是很好。闯红灯也应是触犯相关法律的,不管是行人还是开车,只要是闯红灯都应严格执行管理,这样我们的社会才能更好,法制建设才能更加健全。 我国的行为约束现在最主要的还是依靠伦理道德,一个人的行为首先是要对自己负责,其次是要为家庭负责,最后也要为社会负责,绝不能给国家和祖辈丢脸。都属我们的国家是东方圣地,礼仪之邦,在道德行为上绝不能给国家蒙羞。所以从古代起就受到孔夫子的影响非常重视伦理道德,故有古训“好事不出门,坏事传千里”。可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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