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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与公司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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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权益与公司责任

作为企业战略咨询师,我深知企业的难处,由于中国的市场经济还不够完善,法制建设滞后,企业在处理政企关系方面,在市场准入和获得金融资源等方面,事实上缺乏平等机会。因此,我一向主张:政府要善待企业。

但是,问题的另一方面,却是一部分企业根本就不懂得要“善待顾客、善待员工、善待股东”。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这三个“善待”,是企业经营者的基本操守、基本责任。而在中国,苛待员工,欺诈顾客,侵渔股东的事屡见不鲜。

不久前,我与《中国证券市场周刊》编辑孙旭东先生交流时,提出两点看法:第一,上市公司本质上是社会公众公司;第二,股票不仅仅是有价证券,它同时还是一种产权概念。孙先生非常感慨,说这两条现在几乎无人提起,无人当回事了。并嘱我就股东权利与公司责任问题,写一篇评论。

中国的许多企业经营者,包括国企经理人和民企老板,根本就不懂募股、上市对企业主意味着什么。在他们眼里,募股、上市等于轻轻松松圈钱,就是拿别人的钱来做自己的生意。

曾经有一位做保健产品的家族企业老板跟我说,他要争取上市。我说,你采用专卖店方式经营,直接面对终端客户,全部都是现金交易,现金流非常充沛,干吗要上市?你现在的股权全部是直系亲属一家人的,通俗叫法是“家族企业”,从公司法角度说,正式名称叫“私人公司”。而一旦发行股票,上市,你的企业性质就变了,成了法学意义上的“社会公众公司”。股票上市,用个形象的比喻,就是你把自己公司的股权切成许许多多的小块,拿到资本市场上去出售。拿回了现金,却卖出了部分产权和收益权,此其一。

第二,一旦你的股票在资本市场上流通,按同股同权原则,只要有人或机构所持股票数量超过你,你就很容易在股东大会上丢失你的经营权,丢失你对公司的控制权。即使是小股东,只要他能争取到股东的支持,也能当选董事,进入董事会。

第三,老板对社会公众公司的资产、现金的自由处置权,比起私人公司来说,要弱得多。黄宏生把上市公司的钱拿去海南搞房地产,结果被香港廉政公署请去喝咖啡,嗣后被廉政公署以诈骗与虚构盈利、操纵股价等罪名送上法庭。黄宏生才挪用创维4600万港币,就面临牢狱之灾。相比而言,中国大陆对上市公司的确是宽宏大量到无以复加。在深、沪两交易所上市的大陆公司,大股东占用、挪用上市公司资金达500多亿。廉政公署的严厉是对的,因为上市公司是社会公众公司,其产权属于全体股东,黄宏生(大股东、经营者)把上市公司的资金调到自己私人公司,事实上侵犯了其他股东的利益。

第四,上市公司作为社会公众公司,他的财务、税务、资产交易与诉讼记录,甚至是高管的薪金,都必须公告、公布。你卖的保健器材成本很低,价格很高,毛利500%以上。一年1个多亿销售额,只纳100来万税。你的财务报表怎么包装也难同时应付证监和税局两个方面。

第五,上市不是无成本的,你得请会计师事务所、咨询公司、保荐人,这需要耗费数千万。

我把这五点道理讲完,那个做保健器械的老板立马打消了上市念头。

中国股市之所以严重缺乏投资价值,就是因为立市的基本指导思想错位,没有把上市公司的本质属性凸出来,即上市公司是社会公众公司,产权属于全体股东。中国的股票缺乏产权属性,而只有“有价证券”

属性。大股东把上市公司当成提款机,股民把股票纯粹当成投机品。而司法体系似乎只讲政策性,不怎么在乎法理、法意。上海经济学者朱长春曾经亲耳聆听法官的政策传达:“凡是小股东状告上市公司的,一律不予受理”。

中国的资本市场规则正在缓慢皈依正道。郎顾之争是这个转变过程中的界碑。顾雏军把科龙的资金,在科龙与广东格林柯尔之间来回调拨,金额高达20多亿。这家广东格林柯尔投资公司,是顾雏军的私人公司,他本人占股90%,还有10%挂在他父亲名下。大家知道顾雏军收购美菱、襄樊轴承、亚星客车,却不知道顾雏军的收购,是以他的私人公司格林柯尔投资公司来收购的。拿科龙的钱去为他的私人公司收购资产,导致科龙现金断流,企业停产。顾雏军在科龙持有26·43%股份,其他持股73·57%的股东权益严重受损。顾雏军的问题比黄宏生严重百倍。而顾雏军以郎顾之争的运动形式倒台,实在是监管与司法的双重悲哀。但不管怎么说,迟来的正义也是正义。

有三个人,对中国资本市场的规则建设,对上市公司的公众公司本质属性的揭示,起到了积极作用。一个是作家周梅森,他为了对价问题,枪挑金丰投资,最后对垒国资委,阐述了一个道理:国有资产不能流失,但是中小股东的权益也是不能任意侵渔的。另一个是经济学家朱长春,他买了80多家上市公司的股票,以持有100股的小股东身份,手持《公司法》,依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股东有权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行事股东权利。再一个就是著名律师严义明,他作为小股东,先后对科龙、长征电器等大股东发起挑战,争取其他股东支持,“竞选”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严义明的两个合作伙伴,也是重量级人物。其一是前香港廉政公署高级调查员的林炳昌律师;另一个是注册会计师朱德峰先生,他曾参与、审计多家上市公司的审计与咨询工作。我相信,林炳昌、朱德峰等人,对企业运作是非常熟悉了解的,可以达到窥一斑而知全豹的程度,对虚构业绩、内幕交易或利益输送等猫腻,可以洞若观火。因为我本人观察、评论企业时,也是如此。游刃有余。

周梅森、朱长春、严义明等人的维权行为,不是小题大做,相反,他们的行动意义非常大。他们张扬了社会公众公司的本质属性。由于他们的努力,股东权利、经营者责任都得到了阐述。而一系列媒体运作和司法诉讼,最终将会使得监管体系和司法体系两个方面的完善。而只有在股东权利、经营者责任明确,监管与司法到位的前提下,中国的资本市场才是安全的、可信赖的、有投资价值的,股份公司的治理与运作才是健康的。

我本人也是股东权利被漠视、被侵渔的投资人。我持有“西安银桥”2万股。1999年,我在西安做管理咨询项目时,在西安日报上看到西安银桥股份有限公司正在募股,鉴于该公司是陕西省政府批准募股的企业,我就买了2万股。我的唯一一次投资行为,使我倍感失落。

去年底,我应财经媒体之约评论民企以“小红筹”身份赴海外上市现象。查阅资料时,我吓了一跳,西安银桥也赫然名列其中。而且,是2003年就在新加坡上市了。老天,我可是“西安银桥”的股东啊!

于是,打电话去“西安银桥”证券部,一问之下,我目瞪口呆。原来,西安银桥又有过两次分红、一次股票回购。

2001年,我去西安用股票换股权证,领取第一次分红时,我就跟该公司证券部工作人员说过:你们的公告只是在西安媒体刊登,我在广州看不到,能不能电话通知我?对方答可以。所以我不再请求西安朋友为我打听银桥的事了。

6年多了,我没有接到过西安银桥方面的一个电话,一个email,尽管我每一次打电话到银桥时,都要

留下联系方式,每一次电话号码变更都要通知他们。这6年股东经历,我不知道公司分红、上市、回购等与我有重大利益关系的大事。我不知道何时召开股东大会。我不知道4%是分红还是股息,确定这个比例的依据是什么?我不知道1:1·3的回购价格的依据何在?而这些问题,正是我要在股东大会上质询的。

有2次“分红”我因为不知情而没领,这在财务账目上绝对能反映出来,为何从不通知我?这让我深思。

本来,股东与企业经营者应该是个利益共同体。公司业绩做大了,资本增值,红利增加,股东、企业可以是双赢关系。没有一个股东是带着与企业两败俱伤、同归于尽的初衷去投资的。谁都明白,公司破产倒闭,投资者将血本无归。

但是,总有一些大股东经营者把中小投资者逼到同归于尽的死胡同里。我想,我能明白周梅森那种神风突击队般发作背后的愤怒而悲壮的心。

中国资本市场,也许需要更多重量级人物加入到股东权利保卫战去,让大股东经营者明白企业责任:善待顾客、善待员工、善待股东。

少数股东权益受到什么样的保护

少数股东权益受到什么样的保护 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 股东平等是现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根据这一原则,在决定公司事务时,持多数股份的股东便较持少数股份的股东拥有更多的发言权。如果“多数股东”滥用这和优势地位,便会通过控制股东大会或董事会等途径,在处理公司业务时,直接或间接地为自己谋取私利,甚至损害公司以及少数股东的利益。 一、侵害少数股东权益的表现形式及存在问题 (一)表现形式。多数股东对少数股东的侵害常见以下一些手段: 1、违反法律或章程故意拖延或拒发股息; 2、不合理地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付高额报酬和提供高福利待遇; 3、利用公司的资金为多数股东提供优惠贷款或高价租用其财产; 4、利用公司对多数股东控股的其他公司提供贷款优惠或免除债务; 5、恶意增加公司资本,迫使少数股东因无力认购新股而使其持股比例进一步降低; 6、操纵公司股票价格,迫使少数股东低价出售所持股票; 7、在董事或管理人员非法经营、违反职责而损害公司利益时,无理拒绝以公司名义对他们进行追究; 8、违反法律或章程的规定,为少数股东参加股东大会附加不合理的条件; 9、无理拒绝向少数股东提供或隐瞒有关公司经营状况、资产情况以及其他必要的信息和资料; 10、利用“不断发展恶意兼并”或“短期合并”等手段,将少数股东排挤出去然后再恢复公司原状; 11、利用因其职务所获得的内部信息为自己谋取私利。 (二)立法不足与审判难题。现行《公司法》第111条规定:“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利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但该条款存在如下问题: 1.该条款对如何界定“违法决议”在具体司法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

对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回归分析

对公司净资产收益率回归分析 1.研究目的 通过对本公司的经营数据进行分析,理解相关因素对于公司下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理解为公司的后续发展和经营行为提供一定的参考。 2.背景介绍 净资产收益率又称股东权益报酬率、净值报酬率、权益报酬率、权益利润率、净资产利润率,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是指利润额与平均股东权益的比值,该指标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净资产收益率越低,说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获利能力越弱。该指标体现了自有资本获得净收益的能力。 净资产收益率也叫净值报酬率或权益报酬率,该有两种计算方法:一种是全面摊薄净资产收益率;另一种是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不同的计算方法得出不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结果,那么如何选择计算净资产收益率的方法就显得尤为重要。 对于一家公司而言,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是公司存在的根本,也是它的根本目标。因此,市场上不存在不追求利益的公司。而净资产收益率则恰恰可以体现公司的盈利能力,净资产收益率是指利润额与平均股东权益的比值,该指标越高,说明投资带来的收益越高;净资产收益率越低,说明企业所有者权益的获利能力越弱。这种收益率会受到多种因素的影响而发生变化,通过分析公司的经营数据,理解相关因素对公司下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的影响的方向,建立相应的线性回归方程能够为公司的相关决策和根据本年度的相关数据对下一年的净资产收益率进行估计具有极大的价值。 在所有的相关指标中,资产周转率,利润率,债务资本比率等因素与下一年资产收益率存在一定的关系,本文中将对公司的五百组数据进行分析,旨在分析这些因素有下一年净资产收益率之间的关系,帮助企业更好地对自己管理经营进行决策,也帮助股民判断公司的价值并以此决定自己的操作。 3.指标设计 首先,我们应该了解净资产收益率的含义以及净资产收益率的计算方法。根据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9号的通知的规定: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ROE)的计算公式如下:ROE= P/(E0 + NP÷2 + Ei×Mi÷M0 - Ej×Mj÷M0) . 其中:P为报告期利润;NP为报告期净利润;E0为期初净资产;E i为报告期发行新股或债转股等新增净资产;Ej为报告期回购或现金分红等减少净资产;M0为报告期月份数;Mi为新增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数;Mj为减少净资产下一月份起至报告期期末的月份

处置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产生少数股东权益的列报

题名:处置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产生少数股东权益的列报 摘要:基于我国第33号等企业会计准则(2006.2.15)及其指南,就处置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产生少数股东权益如何在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同行们提出了不同的处理办法,主要有“年初余额调整法”和“本年发生额法”。经过系统分析,本文认为:应坚持“本年发生额法”的基本观点,将少数股东权益年末余额与少数股东损益的差额确认为“所有者投入”项列报,更能准确反应处置交易的经济和法律性质。 关键词:母公司全资子公司合并所有者权益变动表少数股东权益年初余额调整法本年发生额法 作者简介:王自荣(1972—),男,甘肃靖远 【正文】 一、基本概念约定 “处置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是指母公司为引入战略投资者等原因在不丧失控制权的前提下转让全资子公司部分股权的交易1。比如,HUIF公司为母公司,持有其子公司(ZIX公司)100%股权;2013年5月23日HUAF公司股东会决议将其持有的ZIX公司10%股权转让给自然人股东(ZIX公司部分高管和关键技术人员),转让价款以2012年12月31日ZIX公司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10%确定,ZIX公司于2013年7月8日完成公司章程修订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2。 在上述交易中双方以所有者身份转(受)让子公司股权,是典型的权益性交易。为取得母公司转让的子公司部分股权,少数股东支付的对价——少数股东以间接方式投入子公司的资本金额,应该对价3于子公司期初所有者权益余额和年初至处置交易完成日4净利润之和5的市场估价的相应比例。不管少数股东支付对价的金额是否与处置交易完成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所有者权益总额吻合,子公司的所有者权益总额不变,账面上只需对“实收资本或股本”的明细账记录予以相应调整,少数股东所支付的对价只能通过对子公司要求权的实现而实现——如处置自己的股权或等待分红;按有关会计准 1后文中将该等交易简称为“处置交易”。 2本文的核心在于阐明:对于一个母子公司构成的经济集团,其报告年度新产生少数股东权益如何在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列报。此案例来自于(某大型国企)年报审计业务,因该公司为非公众公司,权且以HUAF公司指代;HUAF 公司资产50多亿,股权结构极其复杂,为聚精于本文主旨,笔者对案例资料做了精简,该案例是本文写作的背景素材。 3这个对价也就是少数股东交付给作为子公司股东的母公司的现金金额和(或)其他相同价值的资产。 4处置交易完成日本文认为应该是完成公司章程修订及工商变更登记手续之日。 5处置交易完成日子公司资产负债表反映的所有者权益总额。

如何理解与考核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03

如何理解与考核企业的净资产收益率-03 1、如何看待净资产收益率 众所周知,净资产收益率是衡量上市公司盈利能力的重要指标,体现了企业所有者的获利能力,但是有些人在选择投资产品时略有扩大净资产收益率的作用,选择的时候应该综合考虑,认识到净资产收益率的缺陷,参考其他指标综合考虑选择投资品。 净资产收益率其计算公式是:净资产收益率(R)=每股收益或公司净利润(E)/每股净资产或公司股东权益(A)×100%。 首选应看到公式本身的缺陷。这个计算公式只反映了收益率这个数值,但没有反映分子分母两个数字本身的大小,通过公式可以看出提高ROE有多种方式,其中,E值不变,A值减少,或者E,A两值同时减少,A值减少更多这两种方法都能提高R值,但是明显,E或A的减少是公司盈利能力衰退的表现,所以,不能单纯从R本身值较高就完全认为公司获利能力较高。 其次,由于投资者一直比较看重R,所以给市场带来了一些不良的导向。以其为标准,不利于公司的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一些业绩较差、净值较低的上市公司,一方面通过大股东进行关联交易获得帐面利润或直接向地方政府争取补贴收入以加大分子,另一方面由于连年经营亏损或多次送转股份令分母趋小,而一旦再融资资金到手,或无偿为大股东平调,或向购买国债,或者还贷款,真正用于企业再生产的资金寥寥无几,于是企业发展停滞不前。另外,国内对R 的追求给企业的国际化带来阻碍。从国际标准来看,评判企业经营绩效的一个收益性指标是总资产收益率而非净资产收益率。由于总资产等于净资产与负债之和,所以当收益水平与既定的情况下,计算出来的总资产收益率往往会大大低于净资产收益率。如果不用全方位的考核系统评估企业整体状况,企业就会对企业以后会面对的国际机构评级等问题非常不适应,一时间难以改正而面临淘汰。 总之,对公司做财务分析,不能单看谁的净资产收益率高,就认为谁就好。需要更细的研究毛利率、净利润、周转速度、财务杠杆,发现不同公司的差异,研究造成这些差异的原因, 然后根据这些东西,判断公司未来可能的变化情况,从而发现安全、合理的投资机会。[2]

上市公司净资产评估方法

评估方法 企业价值评估的基本方法有三种,即市场法、收益法和资产基础法。 市场法是指利用市场上同样或类似资产的近期交易价格,经过直接比较或类比分析以估测资产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能够采用市场法评估的基本前提条件是需要存在一个该类资产交易十分活跃的公开市场。 收益法是指通过估测被评估资产未来预期收益的现值来判断资产价值的 一种评估方法。收益法的基本原理是任何一个理智的购买者在购买一项资产时所愿意支付的货币额不会高于所购置资产在未来能给其带来的回报。运用收益法评估资产价值的前提条件是预期收益可以量化、预期收益年限可以预测、与折现密切相关的预期收益所承担的风险可以预测。 资产基础法,先前被称作为单项资产加总法、成本法等,最近被称为资产基础法。这一方法的本质是以企业的资产负债表为基础,对委估企业所有可辨认的资产和负债逐一按其公允价值评估后代数累加求得总值,并认为累加得出的总值就是企业整体的市场价值。资本市场的大量案例证明了在一定条件下,在一定的范围内,以加总的结果作为企业的交易价值是被市场所接受的。正确运用资产基础法评估企业价值的关键首先在于对每一可辨认的资产和负债以其对企业整体价值的贡献给出合理的评估值。 三种基本方法是从不同的角度去衡量资产的价值,它们的独立存在说明不同的方法之间存在着差异。三种方法所评估的对象并不完全相同,三种方

法所得到的结果也不会相同。某项资产选用何种或哪些方法进行评估取决于评估目的、评估对象、市场条件、掌握的数据情况等等诸多因素,并且还受制于人们的价值观。本次评估目的为资产置换,评估对象实为XX的资产净值(全部资产-负债),并不是通常意义上所说股东全部权益,且该资产净值的盈利能力较差,根据审计报告显示XX 2013、2014、2015 年度的营业利润分别为-82,344.76万元、-1,408.07 万元和-4,480.95 万元,结合以上情况,评估人员认为本次评估不适合采用收益法和市场法进行评估,采用资产基础法对该资产净值进行评估。 资产基础法有关各科目评估方法的简介 (一)流动资产的评估 流动资产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在一年或超过一年的一个营业周期内变现或耗用的资产。 1、货币资金的评估 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货币资金一般按核实调整后的账面价值作为该项资产评估现值。对现金进行盘点,倒推出评估基准日的实际库存数作为评估值。对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查阅银行存款对账单、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人民币账户按核实调整后的账面值作为评估值。 2、应收票据的评估

试析集团公司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的确认

试析集团公司合并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的确认 作者:袁烨峰 企业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合并报表过程中母公司应该将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先调整为权益法核算再进行合并,不过准则中也表示了可以用成本法直接合并。以成本法合并的唯一困扰在于对少数股东权益的确认。特别是在集团公司内二层次以上合并且有相互持股时就显得较为复杂了。笔者仅想通过本文找到一种规律性的步骤,以便各位同行在实务操作中快速的完成合并工作底稿。 例题如下: 1.A公司占B公司70%投资比例,B公司实收资本100万。B公司占C公司60%投资比例,A公司占C公司40%,C公司实收资本70万。 2.B公司当年分配利润50万,C公司当年分配利润30万。 以下为A、B、C公司简要会计报表(单位:万元)

一、以会计准则规定的调整权益法一次合并计算合并数(期末数)过程如下:

经过以上合并后可以确定合并所有者权益各科目数,少数股东权益的合计数为 30+5.4+63.84=99.24万元。由于权益法的调整,这里合并后的少数股东权益直接反应的是B公司范围内。 以成本法合并虽然可以减少权益法调整这一步骤而直接计算出合并数,但对于例题中类似的集团公司范围内少数股东权益的确认还需仔细推敲,才能得出与权益法合并相同的合并数。通常我们很容易计算少数股东比例,B公司少数股东比例为30%,而C 公司初看不存在少数股东,因为其股东很明显就是A和B公司,但经常做合并工作底稿的同行一眼就可以看出C公司其实是有少数股东权益的,即B公司的30%少数股东也同时占有B公司长期股权投资C公司60%比例的权益。用乘法计算出B公司的30%少数股东占C公司权益为30%*60%=18%,表面看合并后C公司会有18%的少数股东权益反应在合并数中。实际上用18%的比例乘以C公司的所有者权益得出的少数股东权益是错误的,关键在于本例题中实收资本科目是肯定没有少数股东的,这是由所有者权益中实收资本科目的特殊性决定的。 二、以成本法一次合并(期末数)计算如下:

企业价值并不等于净资产

中国证券报/2008年/1月/10日/第B04版 公司调查 企业价值并不等于净资产 李若馨 有关豪西盟绝对控股华新水泥的采访历时一个多月,有一个词,反反复复出现在多个采访对象口中,他们中有官员、专家、企业管理人员,而他们对于这个词的态度和看法又不尽相同,有人视其为洪水猛兽,有人认为并无明显征兆,有人则更愿意将其理解为市场的选择。而记者注意到,这个词不仅仅出现在华新的增发案中,它几乎遍布所有国有企业与外资的合并案中。这个词就是——贱卖。 现在,似乎只要在外资合并案中套上“贱卖”的评价,就会成为业内外争论的焦点。从水泥业的华新并购案,到最近风头正劲的“东新恋”,关于国有资产是否被“贱卖”的争论比比皆是。 国家发改委建材稀土处处长刘明曾经提供给记者这样一组数据——有统计显示,最近10年来三大跨国水泥集团在全球各国水泥行业购并的33个案例中,吨水泥的购并价格平均为141美元,其中在发展中国家的吨水泥购并平均价格范围在74-143美元。即便是在亚洲金融危机期间,跨国水泥集团购并东南亚水泥企业出现的最低价格也在50美元左右,而对我国企业的并购成本有些甚至会更低。如此触目惊心的数据,足以点燃所有中国人的民族情感。 为防贱卖,政府就对外资一概说“不”了么?“我们从未给外资并购设置障碍!”刘明给予记者的回答显得大义凛然。而华新水泥历经两年的户籍变更史,似乎也在以另外一种陈述形式,向外界,尤其是外资企业透露着别样的讯息。 “贱卖国有资产”还是“设置民族主义保护门槛”?在上市公司引入境外投资人问题上难道只能做这样非此即彼的选择么? “豪西盟认为中国政府害怕外资入市,而我告诉他,连米塔尔我们都不怕,更何况只有区域垄断能力的水泥业外资企业。”一位曾经在增发价格上与豪西盟有过几番博弈的业内专家向记者介绍道,国外企业在进行资产并购时,会运用6、7种方式对标的资产进行全面评估,其中需要考虑的因素包括物质性重置成本(企业的资产规模)和无形资产价值(市场前景),而中国企业在资本运作这方面的经验有限,仅以净资产为依据的并购重组案至今仍不断在上演。他随后给记者举了这样一个例子。早在2005年,华北的一家水泥企业曾以注册资本为标的,让一家外资水泥巨头仅出资1亿多元就控制了其几十亿的水泥资产。“这样的亏,我们的企业不应该再吃了。” 根据国资委发布的《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其要求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应当由第三方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交易价格不得低于评估结果的90%。按照国际惯例,对于一个企业的整体价值,最通用的评估方法为收益法。但由于它本身建立在模拟和假设的基础上,主观随意性较大,较易被人为操纵。因此,虽然中介机构出具了收益法和成本法两种评估报告,并购双方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更为普遍地采用成本法下的净资产值。而这样的做法仅仅是对企业现有价值的评估,企业未来的成长潜力却并未被考虑进去。 根据计算,此前世界第一大水泥企业拉法基斥资3.78亿人民币收购了四川双马大股东100%的股权,从而间接持有上市公司66.5%股份时,吨水泥收购价格仅为284元;而海德堡在入股冀东水泥陕西子公司后,曾欲出资13亿元收购冀东水泥29%股份,吨水泥收购价格也只有298元左右(该方案最终被否)。而国内水泥市场吨投资成本则在300元左右。 从这两笔收购案中不难看出,两大水泥巨头在中国进行并购时的定价只是单纯地依据了重建成本,而四川双马和冀东水泥的无形资产价值却并没有在收购价格中体现出来。尤其是对于冀东水泥的价值低估,甚至被业内人士认定为直接导致了海德堡的收购失败。

合并会计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的本期处理

合并会计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的本期处理 合并会计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的本期处理 [真诚为您服务] 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编制合并报表时要将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和子公司股东权益中属于母公司的份额相抵销,子公司股东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则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处理;同时还要根据少数股东占子公司的股权比例确认少数股东本期收益,在合并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作为反映子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份额。在母子公司之间发生内部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还要区分内部购人的商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和未全部实现销售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内部购入的商品当期实现销售的部分抵销内部销售收入和内部销售成本;(2)内部购人的商品当期未实现销售的部分,按照该种商品的销售毛利率计算的内部利润抵销内部销售收入和内部销售成本以及存货。一、少数股东的本期收益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对于内部购入的商品当期未实现销售的部分,由于抵销了当期未实现销售商品的内部利润,使合并利润表内的净利润相应减少。但同时反映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少数股东的本期收益并没有

由于抵销了当期未实现销售商品的内部利润而减少,当抵销期未实现销售商品的内部利润数额较大时,由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本期收益并未因此而变化,故对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影响极大。由于合并会计报表反映的是整个企业集团内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现金流量及其变化情况,这里面既包含了控股股东的权益和经营情况,同时也包含了少数股1/3页东相应的权益和收益,如果对内部购人的商品当期未实现销售的内部利润进行抵销,使合并利润表内的净利润相应减少这部分只调整了属控股股东的当期收益,而对少数股东本期收益不作调整,这样,合并会计报表显然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和少数股东在这一特定的企业集团内应拥有的收益情况。 二、合并会计报表内少数股东本期收益应相应调整 在合并利润表时,对于内部购人的商品当期未实现销售的内部利润部分,应根据抵销当期未实现销售商品的内部利润金额,同时按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各自拥有的股权比例确定其拥有的报告期内的内部利润,现举一实例说明: A公司持有B公司40%股权,为B公司最大股东,拥有实际控制权,按照权益法核算并合并B公司会计报表;2002年1月1日由A、B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共同发起设立C公司,A 公司持有C公司40%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35%股权,A

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

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 当母公司以非账面价值购买子公司部分股份时,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以公允价值计价还是以账面价值计价,取决于合并报表编制所采用的理论。在母公司理论下,合并会计报表是属于母公司的部分才能按公允价值计价,而属于少数股东部分的净资产应按账面价值计价,因而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中也以账面价值计价,并被列为一项负债。在实体理论下,子公司已成为企业集团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整体的经济资源由多数股权和少数股权提供,它们应被一视同仁。因此,子公司的净资产应采用相同的计价基础,即均按公允价值计价,同时,由母公司购买子公司股份所蕴含的子公司全部商誉也应由少数股东分享。在这一理论下,少数股东权益应列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但可与多数股东权益一起附表列示。 从合并的观点看,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中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他们也只能分享子公司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得到满足以后的剩余财产。由于母人股东的付款责任,少数股权的本质并非负债,而是所有者权益。在实务中,也可以单独列示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它通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以一个总额单独列示,也可以分别列示少数股权所代表的股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项目。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而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也可将其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 编辑本段少数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

概述 在我国的公司发展史,尤其是在股份公司的发展史中,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在某种程度上,这已影响到了我国股份公司的发展进程。因此,如何对少数股东权益提供切实、适当的法律救济,成为了我国公司法制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尽管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新近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确已规定了不少少数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同时亦规定了对一些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方式,但其中较为有效的少数股东权益法律救济方式仍乏善可陈。与我国少数股东所处的环境相比,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则为少数股东提供了较好的权益救济制度,以供其选择。 作为英国公司法的一个一般原则,少数股东不能就其公司所遭受的侵害或公司内部事务中的不规范行为直接提起诉讼,即“福斯诉哈伯特规则”。亦即,当公司遭受损害时,公司才是合适的原告,少数股东无权就此提起诉讼。 在英国普通法项下,股东要提起诉讼必须证明,要么其某项个人权利受到侵害,要么其有资格就给公司造成的侵害提起诉讼。英国法在这一领域中,有几种诉讼方式,即,个人诉讼,代表诉讼(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集团诉讼)和派生诉讼。在公司法理论中,“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贯穿始终的一条最基本基本原则,因此,在实践中人们常按持股数量多少和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大小将公司的参与者——股东分为控制股东和少数股东,或者叫做大股东和中小股东。在公司的运行过程中,由于该原则的作用,“两类股东之间发生结构性、

净资产出资的规定

这种情况可能比较特殊。净资产出资并不是《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直接规定的出 资方式。 2008-3-25 20:40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 一般用在企业改制中。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可以认可将所出资的净资产中所含货币资金也包含在30%的货币资金总额中(我以前见过这样的情况,不过属于中央企业整体改制),关键是与工商要沟通好。 严格来说净资产不是一种出资方式。所以一般表述为“以净资产折合为股份”。 2007-9-4 19:05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 回复 2007-9-3 19:24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 《公司法》固然是如此规定。但在《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中规定:“股东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其登记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直到目前,这个“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登记办法”仍未出台,所以很多地方的工商部门是不认可的。当然,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债转股因为有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文,另当别论。 公司法明文规定非货币性资产出性均需要评估,净资产也是非货币资产,要评估 2007-9-3 13:44 yjcpa发表于[CPA业务探讨 根据《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17条,应当要评估。但不建议以经评估后的净资产 作为折股基础。 2007-9-2 23:26 chenyiwei 评估调账后改变计价基础,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 2007-9-3 14:49 shizhu_cpa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 评估是必须的,当然有些地方工商部门可能没太注意后来出的文件(公司注册资本管理规定)而忽视了评估要求。如chenyiwei所述,不建议按评估结果折股,因为评估调账后改变计价基础,则业绩不能连续计算。评估结果仅是参考,不能低于审计净资产为依据申请的注册资本,否则注册资本则不能承担法律责任。 关于评估调账后业绩不能连续计算的规定,请看证监会32号令第九条。 2007-9-4 19:03 chenyiwei发表于[CPA业务探讨]版面快速返回| 平板式阅读整个主题第九条发行人自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持续经营时间应当在3年以上,但经国务院批准的除外。 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该规定表明:如果在有限责任公司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按照评估值进行了帐务调整处理,则持续经营时间要从股份公司设立之日起重新计算,也就是三年连续盈利记录也需要从头开始。

净资产与所有者权益的区别

一、净资产与所有者权益的区别 1、所有者权益是指资产扣除负债后由所有者应享的剩余利益。即一个会计 主体在一定时期所拥有或可控制的具有未来经济利益资源的净额。所谓净资产,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现行的会计理 论将净资产等同于所有者权益,并可以通过会计恒等式表示,即:资产— 负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数值上相等。 2、从法律意义讲,净资产最终归属股东所有,但我们由此并不能得出净资 产=所有者权益的结论。这主要是由于在不同的计量模式下,体现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的价值属性不同,不同的价值属性之间存在较大的差异,同时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在不同时点具有不同价值,不同时点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不具有可加性、可比性。因此考虑时间这一因素对会计要素计量的影响,在公允价值计量模式下,同一时点的净资产的价值并不等于所有者权益的价值 3、企业整体价值观认为,净资产是指企业未来的可持续的现金流入的现值, 在数量上等于企业全部资产减去全部负债后的余额,所有者权益是指企业过去形成应该归属所有者享有的经济利益。说的更通俗些,它是企业过去形成自创无形资产及所有者投资的成本并且包括机会成本。两者之间在会计计量上并不完全相等,也并不是同一概念。 4、在某些特定情况下,企业权益方面不仅仅包含通常的负债和所有者权益, 还包括即不是负债也不是所有者权益的项目(如企业合并会计报表中的 “少数股东权益”)。在这时,将资产总额减去负债总额后的余额就不等于 所有者权益了,也就是说:净资产不等于所有者权益了。 二、预算会计与企业会计收入的区别 1、概念不同。预算收入指在预算年度内通过一定的形式和程序,有计划地 筹措到的归国家支配的资金,是实现国家职能的财力保证。企业会计收入,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形成的、会导致所有者权益增加的、与所有者投入资本无关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 2、内容不同。预算收入主要包括各项税收、国有资产经营收益、政府收费 和其他收入。包括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和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 3、风险不一样。预算收入是一种非偿性资金,只需其预算合理,手段合法 等即可,感觉顺理成章,而企业会计收入则由企业自负盈亏,自己承担所有风险。 4、预算收入一般表现为资金流入,企业会计收入可以表现为一定期间的现 金流入或其他资产的增加或负债的清偿。

少数股东权益为负数会计处理

问: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元,累计亏损为356.25万元,所有者权益小计为-156.25万元,母公司占51%的股份,母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帐面价值以减至零为限,在做合并抵销分录的时候,母公司的投资收益已确认的102万元的亏损额,少数股东收益确认了98万元的亏损。总计已经把200万的注册资本已全部抵销,那未分配利润中还有-156.25万元的亏损在合并资产负债表和合并利润表中怎么体现啊? 答:按照现行会计制度规定,在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时,如果被投资单位发生亏损,投资企业应按持股比例计算应承担的份额,并冲减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投资企业确认的亏损分担额,一般以长期股权投资减记至零为限。其未确认的被投资单位的亏损分担额,在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可以在合并会计报表的“未分配利润”项目上增设“未确认的投资损失”项目;同时,在利润表的“少数股东损益”项目下反映,这两个项目反映母公司未确认子公司的投资亏损额。 集团合并财务报表新看点 时间:2008-02-22 文章来源: 新企业会计准则在财务报表的格式和内容上体现了许多新理念、新变化,尤其在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披露方面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由于新企业会计准则是在各类企业中分步实施的,2007年是新老会计准则共存过渡期的第一年。对于企业集团来说,合并财务报表是兼容着各种不同会计政策的,这就要求广大集团合并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掌握新企业会计准则的主要特点。 为正确阅读和理解2007年的集团合并财务报表,需要关注以下几个问题,才能吃好集团合并财务报表这一“拼盆”。 正确理解新规定对财务指标含义的影响 老准则下采用母公司理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仅站在母公司股东立场设计合并财务报表。而新准则下采用实体理论编制合并财务报表,是站在集团公司全部股东的立场上设计合并财务报表。“少数股东权益”在资产负债表上作为一项所有者权益列示,也就是说合并财务报表净资产中将包含少数股东权益。如果少数股东权益为正,公司净资产将增加,如果少

公司净资产的相关法律分析与税务处理

公司净资产的相关法律分析与税务处理 肖太寿财税工作室 一、公司净资产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公司净资产的法律概念 企业净资产是属于注册公司所有,并且公司注册企业可以自由支配的资产,即所有者权益。它由两大部分组成,一部分是企业开办当初投入的资本,包括溢价部分,另一部分是企业在经营之中创造的,也包括接受捐赠的资产。净资产就是所有者权益,是指所有者在企业资产中享有的经济利益,其金额为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净资产分为实收资本(或者股本)、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三类,其中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金是有特定用途的累积盈余,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未分配利润是没有指定用途的累积盈余。资本公积是指归所有者所共有的、非收益转化而形成的资本。资本公积具体包括资本溢价(或股本溢价)、接受捐赠实物资产、资产评估增值、外币资本折算差额。 (二)实收资本与注册资本的区别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按照企业章程,或合同、协议的约定,实际投入企业的资本,即企业收到的各投资者根据合同、协议、章程规定实际交纳的资本数额,或者说,实收资本是公司成立时实际收到的股东的出资总额,是公司现实拥有的资本。注册资本是公司在设立时筹集的、由公司章程载明的、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是股东认缴或认购的出资额。注册资本是法律上规定的强制性要求,而实收资本则是企业在实际业务中遵循法律规定的结果,二者不是同一个概念。由于公司认购股份以后,可以一次全部缴清,也可以分期缴纳,所以实收资本在某段时间内可能小于注册资本,但公司的注册资本与实收资本最终是应当一致的。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涉及净资产的相关规定与相关涉税业务处理相匹配 (一)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下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2013年12月28日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进行修改,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并取消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公司注册资本认缴制,是注册公司时,工商部门只登记公司股东认缴的注册资本总额,无须登记实收资本,也不再收取验资证明文件,实缴注册资本可以为零。公司股东认购的股份须要资金足额到位,允许先到一部分,到位时间可以由股东自行决定,不需要验资,只需要在每年的年度报告上申报反映及存档到登记机关。公司实收资本由验资制向自行申报制过渡。如申报与事实不符,公司的股东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64号)第二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注册资本实行实缴的,注册资本为股东或者发起人实缴的出资额或者实收股本总额。”《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4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应当对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进行约定,并记载于章程。股东缴纳出资的,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向股东出具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由全体股东签字,未签字的应当注明理由。股东对注册资本缴付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2、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下的会计处理 2014年3月1日执行的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主席令第42号)将公司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改为认缴登记制,取消股东或投资者未缴足注册资本的到账

以净资产出资相关税务规定精选

企业以净资产出资相关税务规定 一、土地增值税 根据《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规定: 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所以,企业以房地产投资设立子公司,相关土地、房产不征收土地增值税(投资设立房地产企业除外)。 二、营业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规定: 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所以,企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不征营业税。 三、所得税 根据《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资产收购,受让企业收购的资产不低于转让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适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可以选择按以下规定处理: 1.转让企业取得受让企业股权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2.受让企业取得转让企业资产的计税基础,以被转让资产的原有计税基础确定。 所以,剥离的资产不低于原企业全部资产的75%,且受让企业在该资产收购时股权支付金额不低于交易总额的85%时,免征企业所得税。 所以,使用特殊性税务处理规定的净资产出资,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四、契税 根据《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规定: (一)企业公司制改造

公司中少数股东权益问题

少数股东权益的概念 简称少数股权。在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形式下,子公司权益中未被母公司持有部分。在母公司拥有子公司股份不足100%,即只拥有子公司净资产的部分产权时,子公司股东权益的一部分属于母公司所有,即多数股权,其余一仍属外界其他股东所有,由于后者在子公司全部股权中不足半数,对子公司没有控制能力,故被称为少数股权。 商务印书馆《英汉证券投资词典》解释:少数股东权益minority interest。①没有达到控股比例的公司股东权益,即公司51%以上控股权益外的其他股东权益。②公司股东在未完全控股的分公司、子公司中的权益。在合并附属公司的财务报表时,附属公司中的非本公司股份权益被认同为公司对外负债。 少数股东权益的会计处理 当母公司以非账面价值购买子公司部分股份时,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以公允价值计价还是以账面价值计价,取决于合并报表编制所采用的理论。在母公司理论下,合并会计报表是属于母公司的部分才能按公允价值计价,而属于少数股东部分的净资产应按账面价值计价,因而少数股东权益在合并资产负债中也以账面价值计价,并被列为一项负债。在实体理论下,子公司已成为企业集团不可分割的整体,这一整体的经济资源由多数股权和少数股权提供,它们应被一视同仁。因此,子公司的净资产应采用相同的计价基础,即均按公允价值计价,同时,由母公司购买子公司股份所蕴含的子公司全部商誉也应由少数股东分享。在这一理论下,少数股东权益应列为所有者权益的一部分,但可与多数股东权益一起附表列示。 从合并的观点看,少数股东是企业集团所有者中特殊的群体,他们的所有权限仅限于他们所投资的公司,即只能分享子公司分派的股利,而当子公司清算解散时,他们也只能分享子公司债权人和优先股股东的权利得到满足以后的剩余财产。由于母人股东的付款责任,少数股权的本质并非负债,而是所有者权益。在实务中,也可以单独列示于负债和所有者权益之间。它通常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上以一个总额单独列示,也可以分别列示少数股权所代表的股本、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等项目。若子公司存在优先股而未被母公司所持有时,也可将其与普通股中的少数股权合并列为少数股东权益。 少数股东权益的司法救济 在我国的公司发展史,尤其是在股份公司的发展史中,大股东利用自己的优势损害中小股东利益的事件屡见不鲜。在某种程度上,这已影响到了我国股份公司的发展进程。因此,如何对少数股东权益提供切实、适当的法律救济,成为了我国公司法制建设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尽管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包括新近颁布的《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确已规定了不少少数股东应享有的权利,同时亦规定了对一些少数股东权益的法律保护方式,但其中较为有效的少数股东权益法律救济方式仍乏善可陈。 与我国少数股东所处的环境相比,英国和美国的法律则为少数股东提供了较好的权益救济制度,以供其选择。 作为英国公司法的一个一般原则,少数股东不能就其公司所遭受的侵害或公司内部事务中的不规范行为直接提起诉讼,即“福斯诉哈伯特规则”。亦即,当公司遭受损害时,公司才是合适的原告,少数股东无权就此提起诉讼。 在英国普通法项下,股东要提起诉讼必须证明,要么其某项个人权利受到侵害,要么其有资格就给公司造成的侵害提起诉讼。英国法在这一领域中,有几种诉讼方式,即,个人诉讼,代表诉讼(类似于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集团诉讼)和派生诉讼。在公司法理论中,“资本多数决”原则是贯穿始终的一条最基本基本原则,因此,在实践中人们常按持股数量多少

合并报表少数股东权益问题

合并会计报表中少数股东权益的本期处理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编制合并报表时要将母公司对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数额和子公司股东权益中属于母公司的份额相抵销,子公司股东权益中不属于母公司的份额,则作为少数股东权益处理;同时还要根据少数股东占子公司的股权比例确认少数股东本期收益,在合并利润表中单独列示,作为反映子公司当期实现的净利润中不属于母公司拥有的份额。在母子公司之间发生内部购销业务的情况下,还要区分内部购人的商品当期全部实现销售和未全部实现销售两种情况进行处理:(1)内部购入的商品当期实现销售的部分抵销内部销售收入和内部销售成本;(2)内部购人的商品当期未实现销售的部分,按照该种商品的销售毛利率计算的内部利润抵销内部销售收入和内部销售成本以及存货。一、少数股东的本期收益对合并会计报表的影响在纳入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为非全资子公司的情况下,对于内部购入的商品当期未实现销售的部分,由于抵销了当期未实现销售商品的内部利润,使合并利润表内的净利润相应减少。但同时反映在合并会计报表中的少数股东的本期收益并没有由于抵销了当期未实现销售商品的内部利润而减少,当抵销期未实现销售商品的内部利润数额较大时,由于子公司少数股东的本期收益并未因此而变化,故对合并利润表中的净利润影响极大。由于合并会计报表反映的是整个企业集团内的经营成果、财务

状况、现金流量及其变化情况,这里面既包含了控股股东的权益和经营情况,同时也包含了少数股东相应的权益和收益,如果对内部购人的商品当期未实现销售的内部利润进行抵销,使合并利润表内的净利润相应减少这部分只调整了属控股股东的当期收益,而对少数股东本期收益不作调整,这样,合并会计报表显然不能真实、全面地反映母公司和子公司所形成的企业集团的经营成果、财务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和少数股东在这一特定的企业集团内应拥有的收益情况。二、合并会计报表内少数股东本期收益应相应调整笔者认为在合并利润表时,对于内部购人的商品当期未实现销售的内部利润部分,应根据抵销当期未实现销售商品的内部利润金额,同时按控股股东和少数股东各自拥有的股权比例确定其拥有的报告期内的内部利润,现举一实例说明: A公司持有B公司40%股权,为B公司最大股东,拥有实际控制权,按照权益法核算并合并B公司会计报表;2002年1月1日由A、B公司以及其他股东共同发起设立C公司,A公司持有C公司40%股权,B公司持有C公司35%股权,A公司为C公司最大股东,拥有实际控制权,按照权益法核算并合并C公司会计报表,从2002年1月1日起A、B公司的产品由C公司包销;2002年6月30日报告期末,A公司利润表(未合并)反映实现净利润3 000万元,B公司利润表反映实现净利润2 500万元,C公司利润表反映实现净利润500万元,同时在报告期末C公司包销的A公司的产品尚有3 000

企业净资产盈利能力分析

财务与会计·理财版·2010 0150 Finance & Accounting 分享空间 一、企业净资产盈利能力分析 洪先生说:企业净资产是总资产减去负债后的余额,是归企业所有者拥有的资产。净资产盈利能力用净资产盈利率来反映。净资产盈利率是净利润与净资产之比。虽然从所有者的角度考虑,其投资所得只能是税后利润(净利润),该比率的分子只采用净利润,但由于所有者按权益的性质,可以分为普通股和优先股等,还可分为实缴资本和包括留存收益在内的全部资本(净资产),因此该类盈利能力也可进一步分为若干意义不同的净资产盈利率指标。 全部净资产盈利率,简称净资产盈利率,是企业税后利润与全部净资产平均余额之比。该比率体现了由企业投资者拥有的权益获取净收益的能力,反映的是投入资本及其积累与报酬的关系,是评价企业资本经营效率的核心指标。 净资产盈利率是最具综合性与代表性的指标,由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利润率具有平均化的趋势,因此该指标不受行业限制,通用性强、适用范围广。一般认为,净资产盈利率越高,资本运营效益越高,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受保障的程度也就越高。在我国上市公司业绩综合排序中,该指标居于首位。比如,在2006年以前,我国规定只有净资产盈利率达到10%的上市公司才可获得配股资格。后来由于社会平均收益率下降,从2006年开始该标准降为6%。在我国国有资本金效绩评价指标体系中,净资产盈利率指标的权重(25%)也大大高于其他指标。 刘总经理说:这个指标我比较熟悉,本公司2008年度净资产盈利率=5 250÷[(34 459+36 790)÷2]=5 250÷35 625=14.74%。 洪先生对刘总经理说:“请您对公司2008年的净资产 盈利率进行评价。”刘总经理回答道:“进行评价首先要寻找到参照系,但我不知道如何寻找参照指标。请您给予提示。”洪先生拿出了我国国有企业1997~2008年的净资产利润率表(见表1)给刘总经理。 刘总经理将本公司14.74%的净资产盈利率与表1中最好年份的净资产利润率进行比较,发现本公司净资产盈利能力是社会平均水平的2倍多(=14.74%÷6.7%)。刘总经理试着向洪先生询问,是否可以据此判断本公司的盈利能力较高、投资价值较大?洪先生回答道:“当然可以!” 二、原始投入资本盈利能力分析 刘总经理见洪先生对公司净资产盈利能力给予了肯定的评价,很是高兴,但他又想到一个问题:“我们公司的一些董事和股东在确定净资产盈利率的时候并不是按照上述公式计算,而是按照其投入的原始资本计算,这是怎么回事,这样计算有意义吗?” 洪先生回答道:该比率对投资者用处较大,因为投资者在考察自己的投资获利能力时,往往会以自己实际投入的资本为基础,判断其实际投资的回报率。就企业而言,原始投入资本是指投资者直接投入企业的股本和资本公积,不包括企业经营过程中产生的积累,即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原始投入资本盈利率=净利润÷(股本平均余额+资本公积金平均余额),刘总经理据此计算出公司2008年度原始投入资本盈利率=5 250÷(2 000+12 000+16 100)=17.44%。 洪先生继续说:原始投入资本盈利率越大,对股东就越有利。该比率也是投资者研究分配方案的一个重要参考指 企业净资产盈利能力分析 表1 我国国有企业1997~2008年的净资产利润率表 单位:% 注:1997~2000年资料来源于财政部网站,2001~2008年资料来源于wind 数据库。 净资产利润率=(利润总额/净资产)×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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