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大纲

一、课程名称:民法学civil law

二、课程编号:04020030

三、课程性质:专业基础课

四、学时与学分119学时8学分

五、考核方式:考试

六、先修课程:无

七、适用专业:法学本科各专业

八、课程总体教学目的与要求:

1、使学生了解民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

2、使学生掌握民法学总论部分的基础知识和各分论部分的法律制度;

3、使学生能正确运用基本原理和基本规则分析和解决相关的实际法律问题。

九、说明:

民法学是法学核心课程之一,为法学课专业必修课程,是法学各专业的共同基础课,本大纲坚持以马克思主义、毛泽东思想为指导,运用新兴的科学方法论,力图合理安排民法学的结构体系,较准确、全面地概括民法学的基本内容,期能较好地体现以下几个特点:

1、反映民法最基本、最必需和最重要的内容;

2、结构科学,内容新颖,尽可能反映民法学科的最新成就;

3、基本原理、基本制度和基本方法相结合;

4、尽可能总结,概括近10年来民法学各项制度最新科研成果,反映民法学是最前沿,最热点的研究课题,同时也要介绍大陆法学和欧美法学国家民商事先进方法。

根据上述设想,大纲分十编三十八章,分两学期授课,第一学期为民法学(一),讲授第一至五编,第二学期为民法学(二),讲授第六至第十编。

此外,其他专业的民法学课程亦可采此教学大纲。

十、基本教学内容:

民法学(一)

第一编民法概论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与性质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概述了民法学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如民法的含义、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沿革,民法的渊源,民法的适用范围、通过本章的学习,要求学生对民法的含义有所了解,为以后各章的学习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第一节民法的含义

一、民法的定义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

1、通常认为“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中的市民法。

2、“民法”一词对于中国是外来词。

三、民法和民法学

1、民法和民法学是不同性质的概念。

2、民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第二节民法的构成要素

一、民法的构成要素

二、民法规则

三、民法原则

四、民法概念

第三节民法的沿革

一、民法学是以罗马为基础发展起来的。

二、罗马法编纂及其影响

三、19世纪民法典的出现及其类型

四、20世纪有代表性的民法典

五、我国的民事立法

第四节民法的渊源

一、民法渊源

二、制定法

三、习惯

四、判例

五、法理

第五节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

1、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2、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的定义

2、财产应具备的条件。

3、财产关系的分类。

4、财产关系的法律特征

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

1、人身关系的定义

2、人身关系的分类: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3、人身关系的特点。

第六节民法的调整方法

一、法律调整方法

二、民法在法律调整方法上特点:

1、确认和维护民事主体的平等地位。

2、尊重民事主体的自主意志

3、民法允许民事主体选择不同方式解决相互间发生的民事纠纷。

4、民法规定的民事责任同时具有权利救济的性质。

第七节民法的性质

一、民法为私法

二、民法为权利法

三、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第八节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民法适用范围定义

二、对人的适用范围

三、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四、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复习思考题]

1、民法的含义及其调整对象是什么?

2、简述《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的优缺点。

3、什么是民法的渊源?

4、民法适用范围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介绍了民法的一些基本原则,如平等原则、自愿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等,要求学生弄清并掌握上述原则的含义及具体表现。

[本章重点、难点]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功能自愿原则诚信原则

第一节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1、指导功能

2、约束功能

3、补充功能

第二节民法各基本原则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四、诚信原则

五、公序良俗原则

[复习思考题]

1、简答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与特征。

2、谈谈你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理解及该原则的现实意义。

第三章民事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是民法总论的核心部分,它概述了民事法律关系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问题,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要素及其发生变更和终止的原因,以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的相关问题。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对民事法律关系在民法总论中的地位和作用有所了解,掌握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要素、发生、变更与终止的根据,弄清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的含义及其类型。

[本章重点、难点]民事法律关系的三要素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第一节民事法律关系的概述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含义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三、民事法律关系理论的意义。

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1、民事权利客体的概念

2、民事权利客体的种类

3、物

4、有价证券

5、智力成果

6、行为

7、权利

8、非物质利益

七、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第二节民事权利

一、民事权利的概念

二、民事权利的分类

三、民事权利的行使与保护

第三节民事义务与民事责任

一、民事义务

1、民事义务的概念

2、民事义务的分类

二、民事责任

1、民事责任的概念

2、民事责任的特征

3、民事责任与其他法律责任的区别

4、民事责任的分类:

5、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复习思考题]

1、名词解释:民事权利、民事义务、民事责任

2、简答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3、简答支配权、请求权、形成权、抗辩权的含义

4、论述民事责任的特征及类型

第二编民事主体

第四章自然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重点介绍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以及宣告失踪、宣告死亡和监护制度,通过学习学生应掌握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弄清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监护制度的各种规定。

[本章重点、难点]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与民事行为能力监护宣告死亡

第一节导言

一、自然人的含义

自然人是基于自然规律出生的人。其与公民有区别

二、公民与自然人

自然人属于私法范畴,而公民属于公法范畴。

第二节自然人的民事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统一性、平等性、广泛性特征。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与终止

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开始于出生

2、胎儿利益的保护

3、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终止于死亡。死亡有生理死亡和宣告亡之分。

三、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含义

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是指自然人能以自己的行为取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四、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种类

1、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限制民事行为的能力

3、无民事行为能力

第三节自然人的住所

一、住所的含义:

住所是指自然人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中心处所。

二、自然人住所的种类

三、自然人住所的法律意义

第四节监护

一、监护的概念及设立监护的目的

1、监护的概念

2、监护设置的目的

二、监护人的设立

1、为未成年人设立监护人

2、为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

三、监护人的职责

四、监护的终止

第五节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一、宣告失踪

1、宣告失踪的含义

2、宣告失踪的条件和程序

3、效力

4、失踪宣告的撤销

二、宣告死亡

1、宣告死亡的含义

2、宣告死亡的条件和程序

3、宣告死亡的效力

4、宣告死亡的撤销

[复习思考题]

1、名词解释:权利能力、行为能力

2、简答住所的含义

3、简答监护人的职责

4、简答宣告死亡的法律效果

第五章法人

[教学目的与要求]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的一类民事权利主体。本章内容包括法人的概念和本质、法人的种类、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法人的机关以及法人的成立、变更、终止和登记等。重点理解和掌握法人的能力制度。

[本章重点、难点]法人的概念与特征法人的条件法人的本质法人的民事能力与民事责任

第一节法人概念和构成要件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独立财产或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第二节法人的本质

一、关于法人的本质的主要理论

1、法人拟制说

2、法人否认说

3、法人实在说

二、对法人本质理论的的评析

第三节法人的类型

一、传统民法的分类

1、公法人与私法人

2、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

3、营利法人、公益法人与中间法人

4、本国法人与外国法人

二、我国民法通则的分类

民法通则将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

第四节法人的成立

一、法人的设立

1、法人设立的概念

2、法人设立的原则

3、法人设立的方式

4、法人设立的要件

二、法人资格的取得

社会组织具备设立条件,经过必须的法定登记程序即取得法人资格。

第五节法人的能力

一、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1、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2、与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比较

3、法人民事权利能力的限制

二、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

1、法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与特点

2、法人民事行为能力的范围

第六节法人的变更和终止、登记

一、法人变更的概念

二、法人变更的类型

法人的合并

法人的分立

组织形式的变更

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

三、法人的终止

1、法人终止的概念

2、法人终止的程序

3、法人的解散

4、法人的清算

四、法人的登记

1、法人登记的意义

2、法人登记的种类

设立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第七节法人的民事责任及法人机关

一、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的概念

法人的民事责任能力,是指法人对自己行为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法人民事责任能力确定的标准

1、经营活动说

2、法人名义说

3、执行职务说(通说)

三、法人的有限责任

所谓法人的有限责任,是指法人的出资人仅以出资为限对法人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四、法人机关的概念

法人的机关,是指根据法律或法人章程的规定,能够对外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个人或集体。

五、法人机关构成及法定代表人

1、意思机关

2、执行机关、

3、代表机关

4、监察机关

5、法定代表人

[复习思考题]

1、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划分意义何在?这种划分能否完全概括我国现实中存在的各种法人类型?

2、比较法人的能力制度与自然人的能力制度。

3、法人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应包括哪些?

1、试分析设立中的法人与清算中的法人的法律地位。

2、思考法人的目的范围对法人的能力限制的法律效力。

第六章非法人组织

[教学目的与要求]关于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传统民法认为其不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行为能力以及责任能力,仅具有诉讼能力。但近几年来,在现实经济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的企业形态和非企业组织,它们既不同于法人,也不同于自然人,据此许多学者认为应打破传统民法的二分法的结构,承认非法人团体的主体地位,为第三类民事主体的发展提供制度空间。本章介绍了非法人组织的几种主要类型,重点掌握合伙的内容。

[本章重点、难点]合伙的概念合伙组织合伙能力

第一节非法人组织概述

一、非法人组织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

二、非法人组织应具备的条件

1、须为有自己目的的社会组织体

2、须有自己的名称

3、须有自己能支配的财产或经费

4、应设有代表人或管理人

第二节合伙组织

一、合伙概述

1、合伙的概念和特征

合伙,是依法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2、合伙的成立

3、合伙的法律地位

4、合伙的种类: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隐名合伙和一般合伙、法人合伙和个人合伙。

二、合伙的能力和责任

1、合伙的能力:合伙能力的财产基础是合伙财产,包括合伙成立时各个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在合伙存续期间以合伙名义获得的财产。合伙能力的行使,有全体合伙人行使、由合伙事务执行人行使、聘请第三人行使三种方式。

2、合伙的责任:合伙是以合伙财产和合伙人的个人财产作为债务的担保的,被称之为连带的无限责任。连带责任是针对第三人而言的,即全体合伙人对外就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但就合伙人的内部,各合伙人之间是按份承担合伙的债务。

三、合伙的变更、终止和清算

1、合伙的变更

2、合伙的终止

3、合伙的清算

[复习思考题]

1、判断某个社会组织体能成为民事主体时,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2、合伙成为独立民事主体的理由有哪些?

3、试分析合伙财产的构成以及性质。

4、比较自然人、法人和合伙这三种主体承担民事责任的特点。

第三编民事法律事实

第七章民事法律事实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民事法侓事实是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包括事件和行为两类事实。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掌握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特征、类型,了解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

[本章重点、难点]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与意义

第一节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民事法律事实是指能够引起一定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终止的客观情况。

二、特征

1、民事法律事实是一种客观情况。

2、民事法律事实是由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事实。

3、民事法律事实是能够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客观事实。

三、民事法律事实的后果。

1、民事法律关系的产生

2、民事法律关系的变更

3、民事法律关系的消灭

四、民事法律事实际上构成

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客观事实组合在一起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第二节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一、事件

事件,是指其本身不直接包含人的意志性的民事法律事实。包括自然事件与人为事件。

二、行为

1、行为的概念

2、行为的分类:民法上的行为、行政行为、司法行为;表意行为和非表意行为;合法行为和违法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事实的意义

一、民事法律事实在民法规范中的地位

民事法律事实是民事法律规范中的假定部分,它是民事法律关系和民事法律责任规范的适用的前提。

二、民事法律事实在实现民法调整功能中的作用。

三、民事法律事实理论对民事司法实践的意义。

[复习思考题]

1、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民事法律事实的分类。

第八章民事法律行为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引入了民事法律行为、意思表示这两个民法学的核心概念,理论性较强,同时本章还阐述了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民事行为、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及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等问题。通过本章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及相关问题,为理解民法的意思自治奠定基础。

[本章重点、难点]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意思表示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条件无效民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第一节民事法律行为概述

一、民事行为、法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1、民事行为

2、法律行为

3、民事法律行为:公民或法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合法行为

二、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

1、应是民事主体实施的以发生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2、应是以意思表示为构成要素的行为。

3、应是合法行为。

三、民事法律行为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四、民事法律行为的形式

1、口头形式

2、书面形式

3、默示形式

第二节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单方行为与双方行为、多方行为

二、财产行为与身份行为

三、有偿行为与无偿行为

四、诺成性行为与实践性行为

五、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六、主行为与从行为

七、独立行为和辅助行为

八、有因行为与无因行为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构成

一、民事法律行为构成的概念

二、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

1、意思表示的概念: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把进行某一民事法律行为的内心效果意思,以一定的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2、构成要素:目的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

三、意思表示的分类

1、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与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2、对话的意思表示与非对话的意思表示

3、独立的意思表示与非独立的意思表示

4、明示的意思表示与默示的意思表示

5、健全的意思表示与不健全的意思表示

四、意思与表示不一致

1、虚假表示

2、伪装表示

3、隐藏行为

4、错误

5、误传

五、意思表示的不自由

1、欺诈

2、胁迫

3、乘人之危

六、意思表示的解释

1、意思表示解释的概念

1、意思表示解释的原则:意思主义、表示主义和折衷主义三种理论。

2、意思表示的解释方法。

第四节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

1、民事行为的成立的概念

2、民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当事人;意思表示;标的。

3、民事行为的特别成立要件

二、民事行为的生效

1、民事行为生效的含义

2、民事行为成立与生效的关系

三、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实质要件: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行为人的意思表示真实;标的合法;标的须可能和确定。

2、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形式要件。

第五节附条件与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一、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民事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特点:应是将来发生的事实;应是不确定的事实;应是由行为人约定的事实;应是合法的事实。

3、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延缓条件与解除条件;肯定条件与否定条件;随意条件、偶成条件和混合条件。

4、附条件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1、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

2、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延缓期限与解除期限;确定期限与不确定期限。

3、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期限到来时的效力;期限到来前的效力。

第六节无效的民事行为

一、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

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不发生行为人预期的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无效民事行为的分类

1、行为人不具有行为能力的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不自由且损害国家利益的民事行为。

3、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

4、标的违法的民事行为。

5、标的不确定或自始客观不能的民事行为。

三、民事行为被确认无效的法律后果

1、返还财产

2、赔偿损失

3、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

第七节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一、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行为人的意思与表示不一致及意思表示不自由,导致非真实意思表示,法律并不使之绝对无效,而是权衡当事人的利害关系,赋予表意人撤销权的民事行为。

二、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

2、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

3、受欺诈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4、受胁迫而实施的民事行为

5、乘人之危的民事行为

三、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撤销

1、撤销权的概念与性质。

2、撤销权的产生与内容。

3、撤销权的行使。

4、撤销权的行使期间。

5、撤销权行使的法律后果。

6、民事行为撤销对第三人的效力

第八节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

一、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的概念

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是指其成立时有效或无效处于不确定状态,尚待享有形成权的第三人同意(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来确定其效力的民事行为。

二、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类型

1、民事行为能力欠缺

2、处分权限的欠缺

3、代理权的欠缺

4、债权人同意的欠缺

三、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追认

1、追认的性质

2、追认的方式

3、追认与拒绝追认的效力

四、相对人的催告权与撤销权

1、相对人的催告权

2、相对人的撤销权

[复习思考题]

1、什么是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民事行为?

2、意思表示的概念和构成要素是什么?

3、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有哪些?

4、什么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什么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5、简述无效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6、简述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的概念和种类。

7、简述效力未定民事行为的概念和种类。

第九章时效和期间期日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学习时效的概念、意义,诉讼时效的基本含义及其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的种类以及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含义。取得时效的基本含义与特征,取得时效的适用范围等。期限的基本含义以及计算方法等内容。希望学生掌握时效,诉讼时效,取得时效的概念,掌握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诉讼时效期间的种类与其中止、中断和延长等一系列知识,同时还应掌握期限的计算方法。

[本章重点、难点]时效的概念与意义取得时效的概念与构成要件诉讼时效的概念、适用范围、起算、中断与中止

第一节时效制度概述

一、时效制度的概念

二、时效制度的意义

1.有利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保护交易安全。

2.有利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

3.便利法院的审判工作。

第二节取得时效

一、取得时效的概念

取得时效又叫占有时效,指无物权的占有人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为自己所有或取得权利的主观意思;

2.须有符合条件的占有或权利行使的事实状态;

3.须有占有或权利行使达到一定期间的事实状态。

三、取得时效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以下财产或权利不适用取得时效:非融通物,无主财产,基于身份关系而发生的专属财产权,人格权与身份权,因一次行使即归消灭的权利,依法律规定不得适用时效取得的权利,依法律直接规定而成立的权利,在实行权利以前,无从行使或表现于他人之物或权利上之权利。

四、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的关系

第三节诉讼时效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对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的权利人,使其丧失在诉讼中的胜诉权的法律制度。

二、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1、除斥期间的概念

2、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联系

3、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一般认为,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而不适用于支配权如所有权、人格权、身份权等,也不适用于形成权(它适用除斥期间);但也不是适用于全部请求权,而有一定的范围。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

2.特别诉讼时效

3.权利的最长保护期限

五、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断、中止

1、诉讼时效的起算

2、诉讼时效的中断

3、诉讼时效的中止

第四节期限

一、期限的概念和意义

期限是指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终止的时间,分为期间和期日。

民法上的期限,对民事法律关系的的产生、变更和终止具有重要的意义。

二、期限的确定的计算方法

[复习思考题]

1.简述诉讼时效的种类。

2.简述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的区别。

3.简述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

4.简述诉讼时效的中止与中断的异同。

5.简述诉讼时效与取得时效的关系。

第四编代理

第十章代理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主要掌握代理的基本概念、特征、适用范围,了解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以及代理的分类,同时应对代理权的性质有一个基本了解。重点应掌握对代理权的限制,同时对代理权终止的各种情况也应有一定的了解。通过本章的学习,对代理的有关内容有一个全面的把握与了解。

[本章重点、难点]代理的概念与特征代理的分类

第一节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一、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行为人以特定人名义所作的,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特定人的法律行为。

二、代理的特征

1、代理人须以被代理人名义,并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进行民事行为。

2、代理人须同第三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

3、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意思表示。

4、代理行为的法律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三、代理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与传达的区别

2、与代表的区别

3、与行纪的区别

4、与委托的区别

5、与夫妻间日常家事的代理的区别

第二节代理的产生、发展和意义

一、代理制度的产生和发展

二、代理制度的意义

1、充实了民事自由。

2、弥补和扩充了民事主体的民事行为能力。

3、扩展了民事法律行为和民事法律关系的范围。

4、有力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发展。

第三节代理的适用范围

一、可以适用代理的行为

1、民事法律行为

2、申请行为

3、申报行为

4、诉讼行为

二、不可适用代理的行为

1、有人身性质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2、当事人要求必须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3、违法行为不适用代理

第四节代理的分类

一、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

1、委托代理

2、法定代理

3、指定代理

二、代理与复代理

1、本代理

2、复代理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代理的概念和特征。

2、简述代理的适用范围。

3、论述复代理。

第十一章代理法律关系

[教学目的与要求]本章主要介绍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特征、内容,代理权,代理行为等知识,通过学习,学生应掌握代理法律关系概念、特征、代理权的概念和性质,代理权行使的原则等知识。

[本章重点、难点]代理关系中代理人与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代理权代理权的行使

第一节代理法律关系概述

一、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1、代理关系的概念

2、代理关系的特征

二、与代理法律关系相关的法律关系。

1、代理的基本关系

2、代理后果法律关系

第二节代理法律关系的内容

一、代理人的代理权和代理义务

1、代理人的代理权

2、代理人对被代理人的代理义务:代理人须忠实于被代理人利益,为被代理人利益计算,必须竭尽全力,勤勉工作,应切实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代理人须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代理,代理人须亲自处理代理事务,及时报告和移交代理结果的义务,为被代理人保密的义务。

二、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1、对代理人的权利义务:要求代理人忠实履行代理职责,对代理权的撤销权,对代理人行为的同意和追认权,承受代理后果的义务。

2、被代理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义务:依法承受代理法律后果的权利义务,因委托授权不明向第三人承担责任,要求第三人承担连带责任,第三人的权利义务,要求被代理人承受代理法律后果的权利,催告权、撤销权,要求代理人或行为人承担责任的权利。

第三节代理权

一、代理权的性质

代理权本质上是一种资格或地位,但不是权利或能力,代理权是指代理权限。

二、代理权的滥用

1、自己代理

2、双方代理

3、代理人的懈怠行为

4、代理人的诈害行为

三、代理权的产生

1、依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2、依有权机关或组织的指定或人民法院裁决而发生。

3、因被代理人的委托授权行为而发生。

4、追认或默认授权。

四、代理权的终止

1、委托代理权的终止

2、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关系终止

3、代理权终止后的效果

第四节代理权的行使和代理行为

一、代理权行使的概念和性质

代理权的行使是指代理人依据代理权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二、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1、禁止代理权滥用原则

2、禁止违法代理的原则

3、禁止越权代理的原则

4、不得擅自转委托的原则

三、代理行为

1、代理行为的概念和性质

2、代理行为的成立要件

3、代理行为的生效

[复习思考题]

1、简述代理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2、论述代理法律关系中代理人、被代理人的权利义务。

3、简述代理权的产生和终止情形。

4、简述代理权行使的原则。

第十二章无权代理和表见代理

[教学目的与要求]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掌握无权代理的概念、特征及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掌握表现代理的概念,特征及效力。

[本章重点、难点] 无权代理表见代理

第一节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概念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本人名义实施的代理行为。

二、无权代理具有以下特征

1、行为人所实施的法律行为符合代理行为的表面特征。

2、行为人实施代理行为无代理权。

3、无权代理行为并非绝对不能产生代理的法律效果。

三、狭义的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的概念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3、被代理人对无权代理行为有追认权。

4、因被代理人的拒绝而对被代理人无效,由行为人对第三人负责。

5、因第三人的撤销而无效。

第二节表见代理

一、概念

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虽不具有代理权,但是被代理人的行为足以使善意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而与代理人为民事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效果依法直接归本人承担的代理。

二、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代理人不具有代理权;

2、代理人以本人名义进行民事活动;

3、客观上存在使善意第三人相信无权代理人拥有代理权的理由;

4、第三人善意且无过失;

5、行为人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行为具备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有效要件。

三、表见代理的效力

试验诊断学课程教学大纲

《实验诊断学》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实验诊断学 英文名称:laboratory diagnosis 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必修考查 总学时:42 学分:2.5 理论课学时:32 实验课学时:10 适用对象: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生 一、课程性质和地位 实验诊断是通过物理、化学和生物学等实验室方法对患者的血液、体液、分泌物、排泄物、细胞取样和组织标本等进行检查,从而获得病原学、病理形态学或器官功能状态等资料,结合病史、临床症状和体征进行全面分析的诊断方法。是连接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的桥梁,也是打开临床医学大门的一把钥匙。通过对实验诊断的学习,为临床各学科、临床见习与实习奠定基础。 二、教学环节及教学手段和方法 实验诊断的环节包括课堂教学、实验、考试等。其中课堂是通过教师对指定教材部分章节的讲解,结合CAI课件、电化、多媒体,对板书和各类鉴别要点的挂图进行启发式,以达到使学生融会贯通、快速理解的目的。实验是教师在实验室里指导学生通过动手操作等手段强化学生对理论的记忆,使之更好地配合好理论。 三、教学内容及要求 实验诊断学以临床诊断为中心,要求学生通过学习正确选择,掌握各项检查的适应症,熟悉和了解原理和方法,重点掌握参考值和临床想结合正确解释检查结果,指导临床诊断和治疗。 第一章概论 【掌握】掌握实验诊断学的基本概念,主要内容。 【熟悉】正确的选择实验室检查项目。 【了解】如何进行标本的采集和处理。 第二章临床血液学检测 第一节血液的一般检测 【掌握】红细胞计数、血红蛋白测定、白细胞计数、白细胞分类计数的方法、正常值及

增减变化的临床意义。 【熟悉】贫血的形态学分类法、网织红细胞计数、红细胞比积测定及红细胞沉降率测定的方法、正常值及其临床意义 【了解】了解红、白细胞病理形态改变的内容及其临床意义。 思考题: 1、红细胞血红蛋白的测定的参考值、临床意义? 2、红细胞各种形态变化的临床意义? 3、中性粒细胞增多、减低的临床意义? 4、中性粒细胞核象变化如何,何为核左移、核右移? 5、异型淋巴细胞包括几种,形态变化如何? 6、三种红细胞指数结束变化的临床意义? 第二节溶血性贫血的实验室检测 【熟悉】溶贫常用的实验室检查的临床应用。 思考题:溶血性贫血的实验诊断项目有那些? 第三节血细胞的形态特征 【掌握】骨髓细胞的起源及发育演变规律。 【熟悉】正常骨髓细胞的形态和分类 【了解】常用的细胞化学染色法及诊断意义 思考题: 1、骨髓增生度分级及临床意义 2、细胞组织化学染色的临床意义 第四节血型鉴定与交叉配血试验 【掌握】ABO血型系统、血型鉴定及交叉配血试验的原则。 【熟悉】ABO血型系统和Rh血型系统及其临床意义。 【了解】其他血型系统。 思考题: 1、ABO血型鉴定的临床意义,交叉配血临床意义? 2、Rh血型鉴定的临床意义? 第五节常见血液病的血液学特征 【熟悉】各种贫血的骨髓象和血象的形态学特点

2017版《刑法学》教学大纲

《刑法学》教学大纲 一、课程简介 《刑法学》课程是按照本科专业各专业方向培养方案要求开设。主要讲授刑法绪论、犯罪总论、刑罚总论、罪刑各论等主要内容。通过本课程学习,力求使学生比较全面、系统地掌握刑法的基本概念,理解刑法学的基本理论,熟悉刑法主要条文及其相关司法解释的内容,形塑一定的认知方法,具备一定的法理分析能力和法律实际问题的解决能力。 《刑法学》课程主要采用课堂讲授、案例讨论等多样化的教学手段和方法,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突出应用性和公安特色。 《刑法学》教学大纲是本课程开展教学活动的基本依据。由刘玉江执笔,经征求×××意见,×××审阅后,于××××年××月××日由×××学术委员会审定。 二、知识准备 本课程学习应当预先掌握法理学、宪法学、民法学等基础知识,具备一定的方法认知、价值选择等基本技能、理念。 三、理论教学 第一章刑法绪论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刑法的概念、性质、任务、体系,理解刑法的分类、基本原则,掌握刑法的适用范围,熟练掌握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刑法的概念,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刑法的解释,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的空间效力。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刑法的解释方法,罪刑法定原则。

第一节刑法概说 一、刑法的概念和分类 二、刑法的性质和任务 三、刑法的体系和解释 第二节刑法的基本原则 一、罪刑法定原则 二、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三、罪刑相适应原则 第三节刑法的适用范围 一、刑法的空间效力 (一)我国刑法对地域的效力 (二)我国刑法对人的效力 (三)外国刑事判决的效力 二、刑法的时间效力 第二章犯罪概述 教学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了解犯罪的概念,理解犯罪的分类、罪名与罪状,掌握犯罪的特征,熟练掌握犯罪的身份犯与非身份犯、亲告罪与非亲告犯分类。 教学内容:本章主要讲授犯罪的特征,犯罪的分类,罪名。 教学重点:本章教学重点是犯罪的特征,犯罪的法定分类,罪名。 学习难点:本章学习难点是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特征,亲告罪与非亲告犯分类的依据,司法罪名。 第一节犯罪的特征 一、社会危害性 二、刑事违法性 三、刑罚当罚性 第二节犯罪的分类 一、犯罪的理论分类

检体诊断学教学大纲

诊断学教学大纲 前言 诊断学是研究诊断疾病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的学科,本课程是临床医学各专业的专业基础课,它的任务是使学生通过诊断原理和方法的理论与实践实习,学会采集与分析客观的人体资料,掌握诊断疾病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进一步学习各临床课程奠定基础。在基础理论与基本知识方面要求掌握常见症状的临床表现、发生机理及临床意义;掌握问诊的主要内容和方法,掌握望诊、触诊、叩诊、听诊、嗅诊的基本检查方法;熟悉各系统各部位的检查内容,正常及异常体征的临床意义。重点了解呼吸系统、循环系统和腹部常见疾病的主要症状和体征。掌握血压测量方法。了解心电产生的原理及常用导联,熟悉正常心电图各波的图象、正常值,心电图检查的临床应用范围及临床意义以及几种常见异常心电图的特征。了解心脏超声检查的原理及临床应用价值。最终达到掌握诊断过程的思维方法,能独立进行病史采集、系

统体检、正确选择辅助检查项目并作出初步诊断;能完成格式正确、文笔通顺、简练,有系统分析与符合逻辑的完整病历;初步具备认识问题、分析问题与解决问题的能力。 绪论 目的要求 诊断学是阐述诊断疾病的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临床思维方法的学科。它是临床各科的入门和基础,是由基础过渡临床学习的桥梁课程。因此临床思维方法的培养及临床基本技能的训练是诊断学教学的重要内容。 主要内容 1、诊断学在临床医学中的地位与作用。 2、学习诊断学的方法和要求。 3、诊断学的基本内容:常见症状与体征、问诊、体格检查、实验室检查、心电图检查、超声检查及其他一些特殊检查,还包括病史采集与书写,通过临床思维分析得出初步诊断。 教学的重点、难点

1、掌握正确的诊断思维 2、熟悉诊断学的教学内容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自学(适当指定参考书及相关杂志)。 问诊 目的要求 掌握问诊的主要内容和方法 主要内容 1.问诊的重要性 2.问诊的方法与技巧 3.问诊的内容 ①一般项目 ②主诉 ③现病史 ④既往史 ⑤系统回顾 ⑥个人史、婚姻史、月经史、生育史、家族史。 教学的重点、难点 1、问诊内容 2、问诊的方法与技巧 教学方法 课堂讲授,配合多媒体、录像。 水肿 目的要求 1.了解水肿的发生机制 2.掌握全身水肿的病因及临床特点 主要内容 1.保持血管内液与组织间液平衡的主要因素及水肿产生的机制2.全身水肿的病因及临床特点

企业诊断-临床诊断学课程教学大纲8年制 精品

《临床诊断学》课程教学大纲(8年制) 课程编号: 14037401 学分: 7.5 总学时:103 学时 大纲执笔人:戚秀卿、宋浩明、刘琦大纲审核人:戚秀卿 一、课程性质与目的 临床诊断学是研究诊断疾病的基础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诊断思维的一门临床学科;是在基础医学课程学习后,为过渡到临床各科学习而开设的临床课程;是临床各学科的基础课,也是通向临床各科学习的桥梁。 本课程的目的是通过学习问诊和体格检查的基本内容、方法技巧和心电图、肺功能以及各种内镜检查的方法和临床意义,使学生掌握诊断疾病的基本原理和方法,正确地搜集资料、分析综合,得出符合疾病本质的结论——临床诊断。 《临床诊断学》为103学时。 二、面向专业 临床医学等专业。 三、课程基本要求 深入领会各个症状的病因、发生机制、临床表现特点及其在诊断中的作用。逐步学会与患者接触和交流,掌握问诊的方法、内容和良好的问诊技巧,能独立进行全面系统的问诊。能用规范的手法进行全身系统的体格检查,掌握异常体征及其临床意义。掌握正常心电图及常见异常心电图图形分析。熟悉诊断步骤,逐步掌握临床思维方法,能根据病史、体格检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资料,进行归纳、整理,按照诊断程序进行临床分析、综合,作出临床诊断。独立完成内容真实、格式正确、字体规范、文笔流畅、表达清晰的病历,并能作清楚、流畅的口头报告。 (一)症状学 掌握常见症状的病因、发生机制、临床表现、伴随症状、鉴别诊断及问诊要点。掌握询问常见症状的方法,通过分析症状的个性及其伴随症状作出初步症状诊断。 (二)问诊 掌握问诊的方法,内容及注意事项,使学生充分认识问诊的重要性。熟悉特

西医诊断学教学大纲

1、【课程性质与教学目的】 《中医诊断学》是在中医基础理论指导下,研究如何诊察病情,辨别病证 的一门学科。 《中医诊断学》的教学内容有绪论、四诊、辨证、综合运用四个部分,主 要内容为诊法与辨证。通过本门课程的学习,可以掌握中医诊断学的基本理论 与基本知识,具备一定诊察病情、辨别病证及书写病案的能力,为今后学习中 医各门临床课程奠定良好的基础。因此,它是一门衔接中医基础理论课程和临 床各科的桥梁课程。 2、【课程教学要求】 《中医诊断学》课程的教学时数为108(其中课堂讲授81学时,临床见习 27学时),教学中应注意理论教学和直观教学及临床实践的紧密结合。在课堂 教学中,充分运用图表、模型、多媒体等直观教学手段,适当进行病例分析讨 论,以加深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在完成了课堂教学的二分之一的内容后,可适当安排临床示教与见习,以便及时加深学生对教学内容的理解。临床见习中要注意诊法、辨证与病案书写等基本技能的训练。 绪论 一、掌握中医诊断学、诊法、症、证、病、辨证、辨病、病案等概念的含义。掌握中医诊断学的基本法则。 二、熟悉中医诊断的基本原理、主要内容。 三、了解中医诊断的发展概况。 四诊 第一章 望诊 一、熟悉望诊的概念及其重要性。 二、掌握得神、失神、假神的观察要点、典型表现与临床意义;熟悉 、管路敷设技术通过管线不仅可以解决吊顶层配置不规范高中资料试卷问题,而且可保障各类管路习题到位。在管路敷设过程中,要加强看护关于管路高中资料试卷连接管口处理高中资料试卷弯扁度固定盒位置保护层防腐跨接地线弯曲半径标等,要求技术交底。管线敷设技术中包含线槽、管架等多项方式,为解决高中语文电气课件中管壁薄、接口不严等问题,合理利用管线敷设技术。线缆敷设原则:在分线盒处,当不同电压回路交叉时,应采用金属隔板进行隔开处理;同一线槽内强电回路须同时切断习题电源,线缆敷设完毕,要进行检查和检测处理。、电气课件中调试对全部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在安装过程中以及安装结束后进行 高中资料试卷调整试验;通电检查所有设备高中资料试卷相互作用与相互关系,根据生产工艺高中资料试卷要求,对电气设备进行空载与带负荷下高中资料试卷调控试验;对设备进行调整使其在正常工况下与过度工作下都可以正常工作;对于继电保护进行整核对定值,审核与校对图纸,编写复杂设备与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方案,编写重要设备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方案以及系统启动方案;对整套启动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电气设备进行调试工作并且进行过关运行高中资料试卷技术指导。对于调试过程中高中资料试卷技术问题,作为调试人员,需要在事前掌握图纸资料、设备制造厂家出具高中资料试卷试验报告与相关技术资料,并且了解现场设备高中资料试卷布置情况与有关高中资料试卷电气系统接线等情况 ,然后根据规范与规程规定,制定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方案。 、电气设备调试高中资料试卷技术电力保护装置调试技术,电力保护高中资料试卷配置技术是指机组在进行继电保护高中资料试卷总体配置时,需要在最大限度内来确保机组高中资料试卷安全,并且尽可能地缩小故障高中资料试卷破坏范围,或者对某些异常高中资料试卷工况进行自动处理,尤其要避免错误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动作,并且拒绝动作,来避免不必要高中资料试卷突然停机。因此,电力高中资料试卷保护装置调试技术,要求电力保护装置做到准确灵活。对于差动保护装置高中资料试卷调试技术是指发电机一变压器组在发生内部故障时,需要进行外部电源高中资料试卷切除从而采用高中资料试卷主要保护装置。

临床诊断学课程教学大纲

临床诊断学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14037401 学分:7.5 总学时:103 学时 课程性质与目的 临床诊断学是研究诊断疾病的基础理论、差不多知识、差不多技能和诊断思维的一门临床学科;是在基础医学课程学习后,为过渡到临床各科学习而开设的临床课程;是临床各学科的基础课,也是通向临床各科学习的桥梁。 本课程的目的是通过学习咨询诊和体格检查的差不多内容、方法技巧和心电图、肺功能以及各种内镜检查的方法和临床意义,使学生把握诊断疾病的差不多原理和方法,正确地搜集资料、分析综合,得出符合疾病本质的结论——临床诊断。 《临床诊断学》为103学时。 面向专业 临床医学等专业。 课程差不多要求 深入领会各个症状的病因、发生气制、临床表现特点及其在诊断中的作用。逐步学会与患者接触和交流,把握咨询诊的方法、内容和良好的咨询诊技巧,能独立进行全面系统的咨询诊。能用规范的手法进行全身系统的体格检查,把握专门体征及其临床意义。把握正常心电图及常见专门心电图图形分析。熟悉诊断步骤,逐步把握临床思维方法,能按照病史、体格检查及必要的辅助检查资料,进行归纳、整理,按照诊断程序进行临床分析、综合,作出临床诊断。独立完成内容真实、格式正确、字体规范、文笔流畅、表达清晰的病历,并能作清晰、流畅的口头报告。 (一)症状学 把握常见症状的病因、发生气制、临床表现、相伴症状、鉴不诊断及咨询诊要点。把握询咨询常见症状的方法,通过分析症状的个性及其相伴症状作出初步症状诊断。 (二)咨询诊

把握咨询诊的方法,内容及注意事项,使学生充分认识咨询诊的重要性。熟悉专门情形的咨询诊技巧。 (三)体格检查 把握视、触、叩、听、嗅诊的差不多检查方法。 把握一样检查各项内容的正常状态和专门改变的临床意义。 学习头、颈部各器官的检查方法与顺序,认识正常状态,把握常见专门体征及临床意义。了解眼功能检查、眼底检查、听力检查。 学习视、触、叩、听四种差不多检查方法在胸廓和肺部的正确应用,并能获得较为准确的检查结果。把握胸部的体表标志、胸廓和肺部体检的差不多内容,识不肺部正常体征,把握常见专门体征及其产生气制、临床意义。 了解乳腺的检查方法、顺序、正常状态及专门改变。 了解呼吸系统某些专门的体检方法。熟悉呼吸系统常见专门发觉及其鉴不。 学习询咨询呼吸系统疾病病史的方法并写出病史及体格检查记录。 学习心脏的检查方法并能获得较为准确的检查结果。把握心前区隆起、心尖搏动、心前区专门搏动、震颤、心脏浊音界及其变化的临床意义。把握S1、S2的产生气制、听诊特点及鉴不要点。把握心音变化、额外心音的概念、特点及临床意义。把握心脏杂音的产生气制、听诊要点、鉴不要点及其临床意义。把握心包摩擦音的产生气制、特点、临床意义及与胸膜摩擦音的区不。 熟悉脉搏、血压、血管杂音、周围血管征的检查方法及临床意义。 了解循环系统某些专门的体检方法。熟悉循环系统常见专门发觉及其鉴不。 学习询咨询心血管系统疾病病史的方法并写出病史及体格检查记录。 熟悉腹部体表标志及分区。把握腹部视、触(重点为肝、脾、胆囊、肾触诊)、叩、听诊检查方法。把握压痛、反跳痛、腹部肿块、腹水(移动性浊音、液波震颤)、振水音的检查方法及临床意义。 了解腹部某些专门的体检方法。熟悉腹部常见专门发觉及其鉴不。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民法学(2)的教学大纲 2007年5月13日黎银桂 第三编债权 第十五章债权概述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债的概念、特征、分类,债的发生根据;掌握债的担保和债的履行、债的移转和终止。 教学内容: 第一节债的概念、特征和性质 一、债的概念 二、债的特征 三、债的性质 债是一种财产法律关系,它所反映的是在财产的分配,交换等领域形成的财产流转关系。 第二节债的分类 一、单一之债与多数人之债 二、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三、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四、财物之债与劳务之债 五、特定之债与种类之债

六、主债与从债 第三节债的发生根据 一、概念 二、债的各种具体发生根据(一)合同; (二)单方法律行为;(三)侵权行为; (四)不当得利; (五)无因管理; (六)其它。 第四节债的担保 一、债的担保的概念 二、债的担保的种类(一)保证 1、保证的概念 2、保证的设立 3、保证的效力 (二)抵押 1、抵押的概念 2、抵押的特征 3、抵押的设立 4、抵押的内容

5、抵押权的实现(三)定金 1、定金的概念和特征2、定金的分类 (四)留置 1、留置的概念 2、留置的成立条件3、留置权的实现(五)质押 第五节债的履行 一、概念 二、债的履行原则(一)实际履行的原则;(二)正确履行原则;(三)诚实信用原则。三、债的正确履行(一)履行主体;(二)履行标的;(三)履行期限;(四)履行地点;(五)履行方式。 四、债不履行的法律后果

(一)债的不履行; (二)债的不适当履行。 第六节债的转移和终止 一、债的转移 (一)债的转移的概念、指债的主体因一定法律事实出现而发生的改变; (二)债的转移的方式; (三)债的转移的效力。 二、债的终止 (一)债的终止,即债因一定法律事实的出现而归于消灭; (二)引起债终止的原因: 第一、履行; 第二、抵销; 第三、提存; 第四、双方当事人协议; 第五、混同; 第六、其他。 第十六章合同总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 通过本章学习,了解合同的概念、特征和作用;掌握合同的订立、内容形式;了解合同的解释,合同的变更和解除,无

临床医学概要教学大纲

临床医学概要教学大纲 (供药学专业本科生用) 一、课程基本信息 课程名称:临床医学概要Synopsis of clinic 课程号(代码): 课程类别:专业核心课 学时:51 学时学分:3 二、教学目的及要求 (一)教学目的 《临床医学概要》着重对疾病的病理生理和实验室及其它检查对疾病诊治的联系,以常见病、多发病为主要内容,从而对常见症状和各科疾病有一概要认识。 通过讲授、自学、讨论等方式,按理论联系实际和循序渐进的原则来组织教学,以常见病、多发病为中心,旨在提高学生学习该科的兴趣,提倡学生自学,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创造性。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能将临床医学与临床药学各科相联系,为学习其他课程打下基础。 (二)基本要求 本课程除诊断学基础为基础章节外,涉及内、外、妇、儿、传染病等临床各见疾病,该科所占课时不多,但要求学生能通过临床医学概要的学习,对体格检查、常见症状和各科疾病有一概要的认识。结合药学专业的培养目标,要求概念叙述清楚,着重疾病的临床表现、诊断、治疗原则。 三、教学内容 第一章诊断学基础3学时 常见症状:发热、头疼、惊厥、咳嗽与咳痰、咯血、呼吸困难、心悸、恶心与呕 吐腹痛、呕血、便血、黄疸、水肿的概念、病因、临床表现、诊断。 问诊的重要性,问诊的方法及注意事项,问诊的内容。 体格检查: 1、基本检查方法:视、触、叩、听、嗅。

2、一般检查:全身状态检查(性别、年龄、体温、脉搏、呼吸、血压、发育和体型、营养、意识状态、面容与表情、体位、步态)、皮肤检查、淋巴结检查。 3、头部及其器官:头颅、眼、耳、鼻、口腔。 4、颈部:外形、姿势和运动、血管、甲状腺、气管。 5、胸部:体表标志、(骨骼标志、垂直线标志、自然凹窝和解剖区域)、胸壁、胸廓和乳房、肺和胸膜及心脏的视、触、叩、听。 6、腹部:腹部体表标志及分区、腹部的视、触、叩、听。 7、脊柱与四肢:脊柱、四肢与关节。 8、神经系统检查:深反射、浅反射、病理反射、脑膜刺激征。 第二章急症医学3学时 心跳呼吸骤停概念、病因、病理生理、临床表现、心电图及实验室检查、诊断、治疗。 昏迷概念、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及辅助检查、病因诊断、昏迷病人的急救和处理。 休克概念、分类和病因、病理生理、临床表现、实验室及辅助检查、诊断、治疗。 急性呼吸衰竭概念、病因、病理生理、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治疗。 有机磷农药中毒病因和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预防、治疗。 烧伤概念、烧伤面积的估计、烧伤深度的估计、烧伤严重程度分类、病理改变与临床分期、治疗。病因、流行病学、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鉴别诊断、防治原则。 第三章传染病3学时 传染病流行过程、影响传染病因、流行病学、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 诊断和鉴别诊断、防治原则。 病毒性肝炎病因、流行病学、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鉴别诊断、治疗、预防。 霍乱病因、流行病学、发病机制、临床表现、实验室检查、诊断和鉴别诊断、防治原则。

临床诊断学教学大纲

《临床诊断学》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性质、目得与任务: 临床诊断学就是研究诊断疾病得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基本技能与诊断思维得一门临床学科。就是为医学生学毕基础医学各门学科,过渡到学习临床医学各学科而设立得一门必修课,就是临床各学科得基础课,也就是通向临床各科学习得桥梁。本课程得任务就是讲解问诊与体格检查得基本内容与方法技巧;心电图、肺功能与各种内镜检查得方法与临床意义;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诊断疾病得基本原理与方法,正确地搜集资料、分析综合,得出符合疾病本质得结论——临床诊断。 二、课程基本要求: 在深入领会各个症状得病因与机制基础上,学会与患者接触与交流,独立进行全面系统得问诊,深入理解患者得主诉与病史。能用规范化手法进行系统、全面、重点、有序地体格检查,掌握常见异常体征及其临床意义。熟练掌握主诉、症状、体征间得内在联系与临床意义。熟悉心电图机操作,掌握正常心电图及常见异常心电图得图像分析。能根据病史、体格检查及必要得辅助检查资料,进行归纳、整理,按照诊断程序进行临床分析、综合,作出临床诊断,独立完成内容真实、格式规范、描述准确、用词恰当、字迹清晰、书写全面、符合要求得住院病历。 (一)问诊 掌握问诊得方法,内容及注意事项,使学生充分认识问诊得重要性。熟悉特殊情况得问诊技巧。 常见症状学 掌握常见症状得病因、发生机制、临床表现、伴随症状、鉴别诊断及问诊要点。掌握询问常见症状得方法,通过分析症状得个性及其伴随症状作出初步症状诊断。除课堂讲授外,部分内容自学。 (二)体格检查 1、掌握视、触、叩、听、嗅诊得基本检查方法。 2、掌握一般检查各项内容得正常状态与异常改变得临床意义。 3、掌握头、颈部各器官得检查方法、体征及临床意义。了解眼功能检查、眼底检查、听力 检查。 4、掌握视、触、叩、听四种基本方法在胸廓与肺部得应用,并能获得较为准确得检查结果。 掌握胸部得体表标志、肺部异常体征、产生机制及其临床意义。了解乳腺得检查方法、顺序、正常状态及异常改变。学习询问呼吸系统疾病病史得方法并写出病史及体格检查记录。 5、掌握心前区隆起,心尖搏动,心前区异常搏动得临床意义。掌握震颤、心脏浊音界得检查 方法及临床意义。掌握S1、S2得产生机制及听诊特点。掌握心音变化、额外心音得概念、特点及临床意义。掌握心脏杂音得产生机制、听诊要点、鉴别要点及其临床意义。掌握心包摩擦音得产生机制、特点、临床意义及与胸膜摩擦音得区别。掌握血压测量、周围血管征得检查方法与临床意义。熟悉脉搏、血管杂音得检查方法及临床意义。学习询问心血管系统疾病病史得方法并写出病史及体格检查记录。 6、熟悉腹部体表标志及分区。掌握腹部视、触、叩、听检查方法(重点为肝、胆、脾触诊)。 掌握压痛、反跳痛、腹部包块得检查方法及临床意义。掌握腹部常见体征及其临床意义。 学习询问消化系统疾病病史得方法并写出病史及体格检查记录。 7、熟悉肛门、直肠检查得方法与临床意义。 8、掌握脊柱、四肢、膝关节得检查方法及病理改变得临床意义。 9、熟悉神经系统检查得内容及方法(颅神经、感觉、运动及自主神经功能检查)。掌握神经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法学院课程教学大纲 培养方案修订负责人:教学大纲统稿人:何焕锋 知识产权法学教学大纲 教研室主任:执笔人:何焕锋 一、课程基本信息 开课单位:法学院 课程名称:知识产权法学 课程编号:023013 英文名称: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 Law 课程类型:专业基础课 总学时:51 理论学时:40 实验学时:11 课外学时: 学分:3 开设专业:法学本科专业 先修课程:民法学 二、课程任务目标 (一)课程任务 本课程是一门法学类专业基础必修课,也是研究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以及其他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的重要法学学科。本课程的任务是使学生从应用角度出发,在理论和实践上掌握系统的知识产权基本概念、基本理论和基本制度,建立较为合理的知识产权知识结构,使学生具备在法律实践中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二)课程目标 在学完本课程之后,学生能够: 1、熟悉知识产权自身的特点,对当前法律尚不能调整的新的知识产权问题,或出 现法律冲突问题时,能够利用知识产权法的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去指导实践。 2、对涉及知识产权的各单行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保护对象、保护方式、保护途径的不同有明确认识,能够针对智力成果的特点,熟练应用知识产权法及相关法律。

3、能够自行利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顺利获得并有效维护知识产权。 4、在涉及知识产权的纠纷中,能够熟练运用知识产权法律知识,进行有力的诉讼。 5、对国际、国内知识产权的历史、现状、立法中的缺陷与不足及发展趋势等问题具有清醒的认识,为学生今后进一步的深入学习与研究知识产权法打下扎实基础。 三、教学内容和要求 (一)理论教学的内容及要求 第一章总论 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 1、了解知识产权的范围 2、理解知识产权的分类 3、掌握知识产权的分类。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定义 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1、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对象是特定信息 2、理解知识产权的特征 3、掌握知识产权的特征 4、教学重点及难点:知识产权的特征 第二章著作权法概述 1、了解著作权的起源和发展 2、理解著作权的特点 3、掌握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4、教学重点及难点:著作权的概念和特点 第三章著作权法的主体 1、了解著作权的其他主体 2、理解著作权主体的概念和分类

诊断学课程教学大纲教学文案

诊断学课程教学大纲

《诊断学》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诊断学 英文名称:diagnostics 课程类型: 专业课必修考试 总学时:64 学分:3.5 理论课学时:44 实验课学时:20 适用对象: 医学影像学(工程方向)专业本科学生 一、课程的性质和地位 《诊断学》是医学各专业学生的必修课,是运用医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对疾病进行诊断的一门学科,是由基础医学向临床医学过渡的桥梁课程。诊断学的内容包括问诊及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实验诊断、器械诊断等,横跨多个学科,内容涉及面广,实践性强,课程十分强调临床技能训练和诊断思维及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为学习临床医学各学科、临床见习与实习奠定基础。因此诊断学可以说是打开临床医学大门的一把钥匙。 二、教学环节及教学方法和手段 诊断学的教学环节包括课堂讲授、临床技能培训、课间见习、考试。其中课堂讲授是通过教师对指定教材的大部分章节的讲解,结合结合 CAI 课件、VCD、录像、录音、投影、模型等教学手段,使学生掌握诊断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检查方法和思维程序;临床技能培训在临床技能训练中心进行,临床技能训练中心采用了现代化、功能强大的电子模拟人教学设备,从心肺听诊,到腹部触诊等各种教学功能,训练学生的临床技能。各种穿刺模拟人,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课间见习是在病房进行,学生下科后,深入病房,进行床旁训练,在病房中了解病史采集方法,通过具体的病例让学生早期接触临床,将学到的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建立正确的逻辑

思维。了解各种异常体征及正规的检查手法。在反复医疗实践中,逐步学会临床思维方法、检查方法和检查技术,逐步提高对疾病的诊断水平,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达到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医学人才的目的;考试是检验《诊断学》教学效果的有效手段,分理论考试与形成性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是对学期末医学生学习本学科的结业考试。形成性考试采用实验课出勤考核及实际操作的完成情况考核,是检验学生的实际动手查体的能力,是对学生动手能力的检验与考核。 三、教学内容及要求 第一篇问诊 第一章问诊的重要性 【了解】问诊是采集病史的主要手段,是诊治患者的第一步。 第二章问诊的内容 【熟悉】问诊的内容 第三章问诊的方法与技巧 【掌握】问诊的方法与技巧。 【了解】特殊情况的问诊技巧。 第四章常见症状 一、发热 【掌握】发热的概念、临床表现和伴随症状和临床意义。 【熟悉】发热的常见原因。 【了解】发热的机理。 【自学】发热的问诊要点。 二、皮肤黏膜出血 【掌握】紫癜的概念、常见原因、。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B1052104 适用专业:思想政治教育 学时数:50 执笔人: 编写日期: 一、课程的性质和目的: 《民法学》是法学专业的专业基础平台课程,是教育部确定法学本科专业核心课程。本课程以《民法通则》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为基本依据,按照民法调整对象的内容及其内在规律,系统地阐述了民法的基础知识和基本理论。本课程内容广泛,大量采用案例分析的教学方法,要求能用理论来分析具体案例。使学生在交流掌握民法学基础知识的基础上,掌握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与理论,了解国外民法学的发展的动态和趋势,理论联系实践,用以指导司法实践。并培养学生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基本能力,最终培养适应社会主义建设需要,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必需的理论知识,熟悉我国民事法律、法规,重点面向基层的应用型高等法律专门人才。 二、教学时间分配表

三、课程教学内容: 第一编民法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论 [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了解 法体系和历史发展及适用范围,理解和掌握民法基本原则。 [教学重点和难点]重点:掌握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各项民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及基本原则 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民法的含义 民法有形式民法与实质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民法典和民法通则之分,着重掌握我国民法的含义。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此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就是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二节民法的渊源 民法的渊源是指我国民事法律规范借以表现的形式。它主要表现为国家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所制定的各种有关民事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民法的渊源的各种类型是: 一、宪法; 二、民事法律; 三、国务院制定的民事法规、决议和命令; 四、国务院所属各部、委发布的命令、指示和规章; 五、地方性法规; 六、最高人民法院指导性的指示; 七、国家认可的民事习惯。 第三节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整个民事立法、对各项民事法律制度和全部民法规范起统率作用的基本准则。是民法及其经济基础的本质和特征的集中体现,是最抽象的、最一般的民事行为规范和价值判断准则。正确理解民法的基本原则,对于准确地制订、解释和执行民法,依据民法原则处理民事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一、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诊断学课程教学大纲

《诊断学》课程教学大纲 课程编号: 课程名称:诊断学 英文名称:diagnostics 课程类型: 专业课必修考试 总学时:64 学分:3.5 理论课学时:44 实验课学时:20 适用对象: 医学影像学(工程方向)专业本科学生 一、课程的性质和地位 《诊断学》是医学各专业学生的必修课,是运用医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对疾病进行诊断的一门学科,是由基础医学向临床医学过渡的桥梁课程。诊断学的内容包括问诊及病史采集、体格检查、实验诊断、器械诊断等,横跨多个学科,内容涉及面广,实践性强,课程十分强调临床技能训练和诊断思维及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为学习临床医学各学科、临床见习与实习奠定基础。因此诊断学可以说是打开临床医学大门的一把钥匙。 二、教学环节及教学方法和手段 诊断学的教学环节包括课堂讲授、临床技能培训、课间见习、考试。其中课堂讲授是通过教师对指定教材的大部分章节的讲解,结合结合CAI 课件、VCD、录像、录音、投影、模型等教学手段,使学生掌握诊断学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检查方法和思维程序;临床技能培训在临床技能训练中心进行,临床技能训练中心采用了现代化、功能强大的电子模拟人教学设备,从心肺听诊,到腹部触诊等各种教学功能,训练学生的临床技能。各种穿刺模拟人,为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动手能力提供了有利的条件;课间见习是在病房进行,学生下科后,深入病房,进行床旁训练,在病房中了解病史采集方法,通过具体的病例让学生早期接触临床,将学到的理论运用到实践中,建立正确的逻辑思维。了解各种异常体征及正规的检查手法。在反复医疗实践中,逐步学会临床思维方法、检查方法和检查技术,逐步提高对疾病的诊断水平,从而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以达到培养高层次应用型医学人才的目的;考试是检验《诊断学》教学效果的有效手段,分理论考试与形成性考试两部分,理论考试是对学期末医学生学习本学科的结业考试。形成性考试采用实验课出勤考核及实际操作的完成情况考核,是检验学生的实际动手查体的能力,是对学生动手能力的检验与考核。 三、教学内容及要求 第一篇问诊

民法教学大纲

民法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Civil law 课程编码: 学时: 144 学分:9 课程性质:专业必修课程类别:理论课 先修课程:法理学,宪法学 开课学期:2、3 适用专业:法学 一、课程的性质与任务 民法学是教育部所确定的法学专业十四门核心课之一。民法学是以民法为研究对象的一门独立的法学学科,属于部门法学,民法学不仅要研究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以及各制度之间的关系,研究民法与经济基础之间的关系,而且还要研究民法适用中的新经验、新情况和新问题。由于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基本法律部门,它在保护社会成员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经济制度和社会秩序,增强人们的平等观念、民主观念、权利观念、法治观念,自由观念,促进商品经济的发展和社会文明建设以及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等方面,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就决定了民法学是我国法学体系中的一门基本学科,决定民法学在法学教育中具有的重要地位和作用。 、课程教学目标与要求: 设置民法学课程的目的,是为了让学生通过本课程的学习,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的基本内容与教学要求: 第一章民法概述 [教学目的与要求]: 本章要求了解我国民法是我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弄清和掌握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性质及民法与其他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明确民法的渊源及民法的效力。 [本章主要内容]: 1.1民法的概念、构成要素 1.2民法的体系、渊源 1.3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方法 1 . 4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本章重点]: 民法的调整对象。 [本章难点]: 民法的性质、与相关法律部门的关系。

诊断学教学大纲(特选参考)

诊断学教学大纲 (供五年制临床医学、妇产科学、 医学影像学、护理专业用) 长治医学院临床医学一系内科学教研室 二○○四年三月 《诊断学》教学大纲 英文名称:The diagnosis learns the syllabus 课程编号: 学时:140学时,其中理论64学时,实验76学时 学分:7.5学分 适用专业:供五年制临床医学、妇产科学、医学影像学、护理学专业用 先修课要求:全部基础课程 一、前言 诊断学是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的桥梁课,是各科临床医学的基础。诊断学阐述诊断疾病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方法,是培养医学生临床实践能力的关键,因此一定要把对学生临床诊断基本技能的培养和训练贯穿到诊断学教学的全过程。通过诊断学教学,使学生掌握疾病的诊断原理和方法,学会采集病史、综合和分析客观的人体资料,概括诊断依据,为进一步学习各临床专业课奠定基础。 在诊断教学过程中,应尽可能地多组织学生接触临床,参加实践,以达到理论联系实际的目的。要注意引导学生努力学习和运用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方法,去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不断锻炼和提高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在诊断学教学中,通过理

论学习,课间实习或实验和临床实践,使学生逐步掌握诊断疾病的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为进一步学习各临床课程及以后的研究工作打下基础 [教学内容] 本《诊断学》教学大纲是以第六版教材为依据编写。诊断学中的问诊、常见症状、体格检查、心电图检查、实验诊断、诊断思维方法与病历书写,为课堂讲授内容,其他未列入教学大纲中的部分内容,供学生自学和参考。 [基本要求] 1.掌握常见症状的发生机制和临床意义。 2.能独立进行系统而有针对性的问诊,能较熟悉掌握主诉、症状、体征间的内在联系和临床意义。 3.能以规范化手法进行系统、全面、重点、有序地体格检查,并掌握各异常体征的临床意义。 4.掌握心电图机的操作程序,熟悉心电图各波图像产生的基本原理,初步掌握正常心电图的各波图形及各波、段的测量方法,并了解心电图检查的临床应用及某些常见典型异常心电图表现。 5.熟悉血、尿、粪便等常规项目实验室检查的操作技术及常用临床检验项目的目的和临床意义。了解实验结果对疾病的诊断意义。 6.能将问诊、体格检查和实验室器械检查资料进行系统的整理,进行综合分析作出初步诊断,书写格式规范、符合要求的完整病历。 [学时分配] 根据1991年国家教委高等教育司对《诊断学》课程基本要求结合我院的具体实际,诊断学总教学时数为140学时,其中理论讲授64学时,实习76学时。具体学时分配如下: 内容讲授实习合计讲授∶实习 绪论 1 0 1 问诊 2 3 5 常见症状8 2 10 基本检查方法 1 2 3 一般检查 1 2 3 头、颈部检查 2 3 5

诊断学基础课程教学大纲

诊断学基础课程教学大纲 (Diagnostics) 第一部分课程性质与设置目的 1、课程性质和特点:诊断学是运用医学基本理论、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对疾病进行诊断的一门学科。是一座连接医学与临床医学的桥梁,也是打开临床医学大门的一把钥匙。 2、课程的基本要求:诊断学是临床医学专业的基本课程。通过常见症状与体征、体格检查、问诊、实验室检查、心电图检查等方面的教学,使学生正确掌握诊断的原理和方法,学会采集、综合、分析客观的人体资料,概括诊断依据,提出符合疾病本质的结论,作出诊断。使学生能掌握基本理论、基本操作及基本技能,不断提高独立思考、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为临床防治和进一步学习各种临床专业课程奠定基础。 3、本课程与相关课程的联系、分工或区别:诊断学是医学生学毕基础医学各门学科包括解剖学、生理学、生物化学、微生物学、组织胚胎学、病理生理学及病理学等课程,过渡到学习临床医学各学科而设立的一门专业基础课,是联系基础医学与临床医学的桥梁学科。 第二部分学时分配(仅供参考) 一、学时分配(仅供参考): 1、理论学习共72学时。4学分

第三部分教学内容和教学要求 绪论(1学时) 一、教学目的: 了解诊断学的内容、学习诊断学的方法。 二、教学内容 一、诊断学基础的内容 二、诊断学基础的分类 三、学习目的、要求和方法 第一篇体格检查 本篇是全书的重点 第一章常见症状(5学时) 一、教学目的:本节是本篇重点中的重点 掌握发热的原因及常见热型、头痛的临床表现、黄疸的病因与分型;各种常见症状的问诊及检查要点和诊断注意事项。 熟悉发热的临床表现、胸痛的病因、腹痛的病因及发病机理、水肿的发生机理及临床表现、咳嗽与咳痰的病因和发生机理、咯血常见原因、心悸的临床表现、熟悉紫绀的临床表现、腹泻的发生机理及病因和临床表现、意识障碍的原因和临床表现。 了解头痛的病因、咳嗽的概念、咯血的概念、呼吸困难的概念和发生机理、心悸的病因、紫绀的发生机理、恶心与呕吐的病因及发生机理、呕血与黑便的特点及其关系、了解黄

最新第八版诊断学教学大纲

诊断学课程教学大纲 执笔人:审阅人:审定人:编写日期:2017年2月 课程名称:诊断学(Diagnostics) 课程编号:课程类别:专业课程课程性质:必修 总学时:60 其中(理论学时:44 ;实践学时:12 )学分:XXX 适用专业:医学康复专科责任单位:XXX 先修课程:病理…生理?人体解剖等 一、课程性质、目的 诊断学是研究诊断疾病的基本原则和方法的科学。是临床教学的一门必修课,是医学生从基础医学过渡到临床医学各学科的重要桥梁课,是临床各科的基础课。诊断学是一门需经反复实践、连续培训过程才能初步掌握的学科。该课程的目的是通过指导学生接触病人、学习问诊而客观地了解病情,正确运用视诊、触诊、叩诊、听诊和嗅诊等物理检查方法来发现和收集患者的症状和体征,并能通过实验诊断的教学使学生掌握实验检查项目的选择、实验结果的分析并指导疾病的诊断;即学习获取这些临床征象的方法,掌握收集这些临床疾病的基本功,并应用所学过的基础医学理论,提出可能性的诊断。 二、课程主要知识点及基本要求 1.常见症状 (1)掌握常见症状的定义、病因、发生机制、临床表现。 (2)理解常见症状的问诊要点。 (3)了解伴随症状。 2.体格检查 (1)掌握体格检查中视、触、叩、听的基本方法,达到全面、有序、手法规范。 (2)掌握异常体征的临床意义。 3.实验诊断 (1)理解三大常规实验室检查的操作技术。 (2)理解常用临床检验项目的参数和临床意义。 (3)了解伴随症状。 4.辅助检查

(1)掌握正常心电图的波形及各波、各段的测量方法。 (2)理解心电图各波图像产生的基本原理。 (3)理解常见典型异常心电图表现。 三、教学内容及学时分配 学时分配 教学内容 第一篇常见症状(8学时) 【教学重点】 (一)发热 1.发热的概念与机理。 2.发热的病因与分类 (1)感染性发热 (2)非感染性发热 3.发热的临床表现与常见热型。 4.发热的症状与体征及其临床意义。 (二)疼痛 1.头痛、胸痛与腹痛的病因与发生机理,临床特点及其鉴别诊断。 2.头痛、胸痛与腹痛的伴随症状、体征及其临床意义。 (三)水肿 1.水肿的概念与发生机理。 2.水肿的病因分类与临床特点。

《民法学1》课程教学大纲

《民法学》教学大纲 四年制本科法学专业用课号:() 54 学时63 学分 一、本课程的性质和任务 本课程是法学学科各专业的主干课程,也是学习其他法学课程的基础。 通过本课程的教学,让学生掌握我国现行民事法律的基本规定,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能力和运用法律知识、法学理论分析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本课程系统讲授民法的基本原理和我国民法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行为、代理、诉讼时效、物权、债权、人身权、侵权行为等。鉴于知识产权法和婚姻法、合同法另开课程,本课程不作具体讲授。本学期课程任务为民法总论、债法概述两大部分。 二、本课程的基本要求 1、对能力培养的要求 通过本课程的学习,要求学生掌握民法的基本知识和基本理论,理解民法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增强民法意识和权利意识,学会运用民法的基本技能,提高利用民法知识和理论分析、判断和解决民事法律问题的能力。 2、本课程的重点难点 民法学是理论性、系统性、实践性都很强的学科,其重点不可能体现在部分的章节上,所以考生在复习民法学课程时,重点应在于理解和准确把握民法的体系、民法的基本理论、民法的调整原则和民法的各项基本制度。从课程的内容结构来看,民法学课程的内容大体包括民法总论部分、物权法部分、债法部分和人身权、侵权责任,各部分均以现行的民事立法为依据,吸收民法理论研究的新成果,以适应教学的要求。 3、先修课程及基本要求 民法学先修课程为《法理学》、《宪法学》、《中国法制史》。通过法理学的系统掌握法学基本理论知识对于民法学的学习奠定良好的基础。宪法学的学习对于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及国家机构及其各自地位、相互关系有所了解,知道民事权利的具体分类、权利救济的基本途径。 三、课程内容 第一编总论 第一章民法概述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