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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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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公司法

导读:公司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在商经部分中比重最大。公司法部分的出题特点在于主观题即案例分析题和客观题即选择题并重,其中案例分析题理论性、综合性较强,往往结合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其他民商事法律进行考查,而选择题考查的知识点紧扣法条,往往一个选择题涉及多个法条。

2005年10月通过的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非常大的修改——在原来总共229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这些修改立即反映在06、07年的司法考试中。考生在学习时,应该注意新旧公司法的对照,对改动较大的,特别是新增加的制度要重点记忆。

第一章总则

本章命题分析:公司法修改前本章的考点主要是“转投资”(2003年、2004年出现过考题)和涉及公司法法理的部分法条(如第3条等),但公司法修改后,除了上述考点外,有关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决议的规定(第16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第20条)、关联交易的规范(第21条)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处理(第22条)也比较重要,须重点复习。

【重点法条】

★第三条【公司的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理分析:

1.公司的分类。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企业法人。

2.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二者区别在于后者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而前者不作此划分。《公司法》对它们的规制大不相同,请注意对照复习。

3.公司的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其实质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财产责任,而公司本身对其债务则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4.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依本法第14条,子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承担独立责任,而分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责任能力。

【重点法条】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合法经营与合法权益受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法理分析:

1.新法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增加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

2.股权的权能: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重点法条】

第六条【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法理分析:

1.公司设立的立法主义。

2.公司法人主体资格的取得。

【重点法条】

第七条【营业执照】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第八条【公司名称】依照本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限公司字样。

依照本法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须在公司名称中标明股份有限公司或者股份公司字样。法理分析:

1.公司的名称。公司名称必须表明公司的法律性质,即其名称中必须含有“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样。而非公司的组织不得含有“公司”字样。

2.公司的住所。(1)公司以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为住所。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住所只能有一个。(2)住所的法律效用主要有:①确定公司的诉讼管辖地(《民事诉讼法》第22~31条);

②确定公司的受送达地点(《民事诉讼法》第79条);③确定合同履行地(《民法通则》第88条);④确定公司的登记机关(《公司登记条例》第4~8条)。

【重点法条】

第十一条【公司章程的效力】设立公司必须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法理分析:

公司章程对下列主体有约束力:公司、公司机关组成人员(股东、董事、监事)、高管人员。【重点法条】

第十二条【公司经营范围】公司的经营范围由公司章程规定,并依法登记。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

第十三条【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五条【公司转投资】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法理分析:

1.变化:新法删去了公司对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净资产一定比例的限制,只要不超过公司章程规定的对外投资或担保数额的限制即可。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2.理由:公司对外投资属于公司的经营自主权,应由公司章程规定,法律没必要也不应该对公司对外投资比例进行限制。另外,除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应当允许公司向其他非公司制的企业投资。

3.思考:公司可不可以投资合伙企业?

【关联法条】

《合伙企业法》第2条第1款: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依照本法

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

第3条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以及公益性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成为普通合伙人。

【重点法条】

第十六条【公司担保】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提示:

1.比较第1款与第2款。

2.利害股东表决权的排除。

【重点法条】

第二十条【股东权利滥用之禁止】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法理分析

1.变化:借鉴了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本条前两款由原第63条修改而成,意思未变,划线部分为新增内容。

2.理由:为了防止公司法人人格的滥用和保护债权人利益,法律在某些情况下否认公司法人人格,进而否认法人独立的民事责任,剥夺股东对公司债务不承担直接责任、仅承担“有限责任”的权利。当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遮挡股东的“面纱(公司法人独立人格)”就会被刺破,该股东应对公司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现实生活中,有的股东滥用权利,采用转移公司财产、将公司财产与本人财产混同等手段,造成公司可以用于履行债务的财产大量减少,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为此,此次修改公司法,增加了上述规定,为防范滥用公司制度的风险,保证交易安全,提供了必要的制度安排。【关联法条】第64条。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一条【关联交易的规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联法条

[本法]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第(四)项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特别提示

1.变化:本条为新增内容,其与本法第125条、第217条一起规范公中的关联交易行为。

2.理由:目前,一些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实际控制公司的人利用关联交易“掏空”公司,将上市公司变为大股东“提款机”的现象时有发生,侵害了公司、公司中小股东和银行等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国家的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很大的危害。上市公司不规范的关联交易行为,还有可能打击公众投资者对资本市场的信心,从长远来看,对资本市场的稳定、健康发展有着较大的负面影响。因此,公司法对关联交易行为作出了具体规范。

【重点法条】

第二十二条【公司决议违法无效】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依照前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应公司的请求,要求股东提供相应担保。

公司根据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提示:

1.决议的无效(第1款);

2.决议的撤销(第2款);

3.股东担保(第3款);

4.确认决议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的变更登记(第4款)。

第二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一节设立

【重点法条】

第二十四条【股东人数】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提示:

1.变化:取消了下限,与本章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相适应。

2.注意:(1)50个以下的股东必须都要出资;(2)50个以下的股东,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重点法条】

第二十六条【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及其认缴】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

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

1.取消了按照公司经营内容区分最低注册资本额的规定;

2.允许公司按照规定的比例在2年内分期缴清出资,投资公司从宽规定可以在5年内缴足;3.分期缴纳的必须同时满足两个条件:第一,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第二,首期出资不得低于法定最低注册资本限额3万元4、将最低注册资本额降至人民币3万元。

【重点法条】

第二十七条【出资方式】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

真题分析:

06年68题甲、乙二公司与刘某、谢某欲共同设立一注册资本为200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他们在拟订公司章程时约定各自以如下方式出资。下列哪些出资是不合法的?

A.甲公司以其企业商誉评估作价80万元出资

B.乙公司以其获得的某知名品牌特许经营权评估作价60万元出资

C.刘某以保险金额为20万元的保险单出资

D.谢某以其设定了抵押担保的房屋评估作价40万元出资

法理分析:

1.股东出资形式必须是可以估价、可以移转的财产。

2.思考:合伙企业可不可以劳务出资?公司为什么不可以劳务出资?

【重点法条】

第二十八条【股东出资义务】股东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股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第三十一条【股东非货币出资不实的责任】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真题分析:

05年23题刘、关、张约定各出资40万元设立甲有限公司,因刘只有20万元,遂与张约定由张为其垫付出资20万元。公司设立时,张以价值40万元的房屋评估为60万元骗得验资。后债权人发现甲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甲公司欠缴的20万元出资应如何补交?

A.应由刘补交20万元,张、关承担连带责任

B.应由张补交20万元,刘、关承担连带责任

C.应由刘、张各补交10万元,关承担连带责任

D.应由刘、关各补交10万元,张承担连带责任

提示:31条规定的是非货币出资高估的问题。请比较股东不出资与出资不实,参考07年卷三78题。

【重点法条】

第三十条【设立登记】股东的首次出资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登记申请书、公司章程、验资证明等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比较84条、93条、

提示: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人

1.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

2.股份公司:董事会

思考:合伙企业设立登记的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出资证明书】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

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

(五)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

第三十三条【股东名册】有限责任公司应当置备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

(二)股东的出资额;

(三)出资证明书编号。

记载于股东名册的股东,可以依股东名册主张行使股东权利。

公司应当将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及其出资额向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办理变更登记。未经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不得对抗第三人。

第三十四条【股东知情权】股东有权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

股东可以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

第三十五条【股东分红权和优先认购权】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提示:

1.股东身份的确认:出资证明书和股东名册

2.股东的基本权利:股东出资后,其出资由股东所有转变为公司所有,股东籍此获得的对价为股东权利——股东控制权、分红权和剩余财产索取权。

3.股东的知情权为其控制权的表现之一,保证股东的知情权,让股东了解公司有关事务的实际情况,是保护股东利益的基础和前提。

4.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查阅但不可以复制公司财务会计账簿,公司其他文件一般即可查阅也可复制。

第二节组织机构

【重点法条】

第三十八条【股东会的职权】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股东会首次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股东会会议的种类和召开办法】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四十一条【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三条【股东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股东会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董事会及其构成】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也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第四十六条【董事任职期限】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第四十八条【董事会会议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董事会会议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一条【执行董事】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立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特别提示:

1.股东书面一致同意,可以不召开股东会。

2.股东会的首次会议、定期会议与临时会议

(1)有限公司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

比较股份公司的创立大会(T90、91)。

(2)定期会议。有限公司由章程规定时间(通常规定为一年);股份公司每年召开一次年会。(3)临时会议。

有限公司:特定主体认为必要时召开

召集人:1/10以上表决权股东;1/3以上董事;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T101):

3.A.公司人事、重大资产变化,包括董事人数不足、亏损过重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

B.特定主体认为有必要提议召开的,包括持有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董事会、监事会。

C.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注意股东会与董事会会议召集与主持者之区别(第41条):

(1)股东会会议召集人是董事会,主持人是董事长;

(2)董事会会议召集人与主持人都是董事长。

5. 股东会决议

(1)表决权方式

A.股份公司:绝对的资本多数决;

★B.有限公司:原则为资本多数决,成员多数决例外(一是章程规定,T43;二是在股权转让时,T72)。

C.累计投票制(T106)

制度意义:保护中小股东权益,防止控制股东滥用股东权

规则:A.适用董事、监事的选举;B.票数=股份*应选人数;C.可以集中使用,但不得重复使用。

(2)议事方式:

一般事项:议事方式与表决形式由公司章程规定,通常是表决权1/2以上通过

重大事项:2/3以上表决权通过

(注意:有限公司为全部表决权,而股份公司为出席表决权)

【重点法条】

第五十二条【监事会和监事】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监事任期】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

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监事会或监事的职权】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监事权利】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监事会会议】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监事费用】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提示:

1.新法确立了职工代表在监事会中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2.监事会的主持和召集、监事的产生。

3.监事会、监事的职权

第三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别规定

【重点法条】

第五十八条【一人公司的界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

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十万元。股东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六十条【登记注明事项】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

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

第六十二条【股东决定重大事项的形式要求】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字后置备于公司。

第六十三条【财务会计报告年度审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六十四条【股东的连带责任】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特别提示:

一人公司严格的风险防范制度。

(1)较高的资本金和严格的资本充实、维持制度

(2)强化登记制度

(3)公司运行中的特殊规定

A.股东决议

B.财务会计报告

(4)一人公司法人人格否认

财产混同举证责任倒置

第四节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别规定

【重点法条】

第六十六条【公司的章程】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或者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第六十七条【重大事项审批原则】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减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第六十八条【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会】国有独资公司设立董事会,依照本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行使职权。董事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第七十条【高级职员的兼职禁止】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

第七十一条【国有独资公司的监事会】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五人,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成员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委派;但是,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监事会成员中指定。

监事会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职权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权。第三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重点法条】

★第七十二条【股东出资转让的一般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股东的优先购买权】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转让股东的股权时,应当通知公司及全体股东,其他股东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其他股东自人民法院通知之日起满二十日不行使优先购买权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十四条【转让股权的程序】依照本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转让股权后,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向新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相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对公司章程的该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第七十五条【中小股东的退出机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

(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

(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

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示

新法增加了在特定条件下中小股东可以退出公司的规定。这解决了有些有限责任公司的大股东利用其对公司的控制权,长期不向股东分配利润,权益受损害的中小股东又无法像股份有限公司股东那样可以通过转让股份退出公司,致使中小股东的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问题。第七十六条【股东资格的继承】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重点法条】

第七十八条【设立方式】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

第七十九条【设立发起人的限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第八十条【发起人职责】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

第八十一条【注册资本及其认缴】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发起设立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公司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在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募集方式设立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实收股本总额。

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五百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

提示:

1.注意发起人与股东的区分;

2.股份公司两种不同的发起方式;

3.思考股份公司出资与有限公司出资之不同

【重点法条】

第八十五条【对募集设立发起人认购股份的要求】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

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三十五;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十六条【募集股份程序】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必须公告招股说明书,并制作认股书。认股书应当载明本法第八十七条所列事项,由认股人填写认购股数、金额、住所,并签名、盖章。认股人按照所认购股数缴纳股款。

第八十七条【招股说明书的主要内容】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订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

(二)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

(三)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

(四)募集资金的用途;

(五)认股人的权利、义务;

(六)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以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第八十八条【发起人向社会募集股份的方式】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签订承销协议。

第八十九条【缴纳股款方式】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应当同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代收股款的银行应当按照协议代收和保存股款,向缴纳股款的认股人出具收款单据,并负有向有关部门出具收款证明的义务。

第九十条【发起人召开创立大会的义务】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认股人组成。发行的股份超过招股说明书规定的截止期限尚未募足的,或者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发起人在三十日内未召开创立大会的,认股人可以按照所缴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要求发起人返还。

第九十一条【创立大会的召集权和表决程序】发起人应当在创立大会召开十五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二)通过公司章程;

(三)选举董事会成员;

(四)选举监事会成员;

(五)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六)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第九十二条【股本维持原则】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第九十三条【设立登记文件】董事会应于创立大会结束后三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下列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一)公司登记申请书;

(二)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

(三)公司章程;

(四)验资证明;

(五)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

(六)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

(七)公司住所证明。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第九十五条【发起人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承担下列责任:

(一)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

(二)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已缴纳的股款,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三)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由于发起人的过失致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十六条【公司变更】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时,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净资产额。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为增加资本公开发行股份时,应当依法办理。

【重点法条】

第一百零四条【股东表决权】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零五条【重大事项的决议】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第一百零六条【累积投票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特别提示

1.有限公司表决:全体股东;股份公司:出席会议股东

2. 新法增加了股份有限公司可实行累积投票制的规定。

理由:累积投票制与普通投票制的区别,主要在于公司股东可以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使用于待选董事中的一人或多人。

累积投票制的规则:

A.表决权票数=股份数×待选董事(监事)人数,原理:保证每一股份对每个人选都有表决权,即使是只拥有一个股份。

B.表决权票数不得重复使用,选举一个候选人使用的票数选另一个时不得再行使用。

C.表决权可累积使用,即可以将票数集中使用,也可以分散使用。

例如:一公司共有100股,股东甲拥有15股,乙拥有另外85股。每股具有等同于待选董事人数的表决权(如选7人即每股有7票)。如果要选7名董事,股东甲总共有105个表决权,乙拥有595个表决权。在实行普通投票制的情况下,甲投给自己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不会多于15,远低于乙投给其提出的7个候选人每人85的表决权。此时甲不可能选出自己提名的董事。如果实行累积投票制,甲可以集中将他拥有的105个表决权投给自己提名的一名董事,而乙无论如何分配其总共拥有的595个表决权,也不可能使其提名的7个候选人每人的表决权多于85,更不可能多于105。

累积投票制的功能就在于保障中小股东有可能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一十六条【高管借款之禁止】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通过子公司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提供借款。

第一百一十七条【高管报酬披露】公司应当定期向股东披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公司获得报酬的情况。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二条【重大事项的议决规则】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二十三条【独立董事的设立】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一百二十四条【董事会秘书】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一百二十五条【关联交易的规范】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五章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八条【股份发行价格】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额。

特别提示:

1.股票发行价格确定有两种方式:可以溢价或平价,但禁止折价发行;而债券则可以按面额平价发行,也可以低于面额折价发行或超面额溢价发行。原理在于,如果允许股票折价发行可能导致公司出资不实的情况,而公司债券不存在这一问题。

2.溢价发行之溢价款应列入公司资本公积金。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二十九条【股票形式及应载明的事项】股票采用纸面形式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形式。

股票应当载明下列主要事项:

(一)公司名称;

(二)公司成立日期;

(三)股票种类、票面金额及代表的股份数;

(四)股票的编号。

股票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发起人的股票,应当标明发起人股票字样。

第一百三十条【股票种类】公司发行的股票,可以为记名股票,也可以为无记名股票。

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并应当记载该发起人、法人的名称或者姓名,不得另立户名或者以代表人姓名记名。

第一百三十三条【股票交付时间】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即向股东正式交付股票。公司成立前不得向股东交付股票。

第二节股份转让

本节命题趋势:本节具有很强的可考性,2006年考查了1分,2007年仍应予以注意。可结合证券法进行复习。

第一百三十八条【股份可依法转让】股东持有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一百三十九条【转让股份的场所】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

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第一百四十条【记名股票的转让】记名股票,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但是,法律对上市公司股东名册变更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将该股票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特别提示

以上各个法条亦为司法考试常考对象:

1.禁止场外交易原则(本法第139条)。注意,原《证券法》第32条修改为第39条:不再要求证券只能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2.掌握记名、无记名股票的不同转让方法(本法第140、141条):(1)记名股票以背书或其他法定方式转让,并须履行登记手续;(2)无记名股票以交付方式转让。

3.注意公司债券的转让方法同于股票(本法第161条)。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二条【股份转让限制】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特别提示

变化:

1.发起人转让限制由公司成立起“3年内”修改为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日起“1年内”;2.取消了对公司董事、监事、经理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的绝对限制。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三条【本公司股票的收购】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公司因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前款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公司依照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七条【公司董事、经理、监事资格的禁止性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

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特别提示

本条是司法考试重点,应特别重视。

1.重点掌握本条第1款第(二)项,注意区别两种情况:(1)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犯罪类型仅限于几种经济类犯罪,应识记罪名。(2)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对犯罪类型未作限制。

2.注意第(三)、(四)项强调厂长、经理、法定代表人对企业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负有个人责任。

3.“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三类职务。联系我国其他法律、法规之规定,其他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法官、检察官、军事、权力机关工作人员均不得兼任三类职务,对第58条作最宽泛的理解。

【重点法条】

第一百四十九条【高管人员禁止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一百五十条【高管人员损害赔偿责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

有关董事、监事、经理对公司的法律义务及责任,是司法考试的重点、难点。现归纳如下:1.忠实义务:不谋私利,不侵占公司财产,不挪用、借贷公司资金,不私人存储,不违法担保(第148、149条)。

2.绝对禁止竞业与相对禁止自我交易义务(第149条),注意:(1)违反以上两个义务时公司可行使归入权(第149条)。(2)自我交易禁止有两个例外:①公司章程规定;②股东会同意。

3.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的义务(第149条)。

4.违法(章程)执行职务的赔偿责任(第150条)。

5.注意第149条规定的各种法律义务的主体不包括监事在内,指公司董事与高管人员。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二条【股东维护公司利益的诉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有本法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情形的,前述股东可以书面请求董事会或者不设董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董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股东可以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特别提示

1.代表诉讼

公司利益受到侵害时(实际上股东的利益也间接受到了侵害),股东代表公司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要求(T152):

A.股东资格:有限公司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以上股份的股东。

B.前置条件:对股东诉讼进行适当限制,避免滥诉给公司造成不利影响。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而在特定情形下(30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的)

C.诉讼事由:相关人员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或章程规定,使公司利益受到损害

D.原告:股东自己名义并非公司名义

E.被告: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

2.直接诉讼

第七章公司债券

【重点法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定义】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发行条件。

第一百五十六条【实物券必须载明的事项】公司以实物券方式发行公司债券的,必须在债券上载明公司名称、债券票面金额、利率、偿还期限等事项,并由法定代表人签名,公司盖章。第一百五十七条【公司债券的分类】公司债券,可以为记名债券,也可以为无记名债券。第一百六十条【公司债券的转让场所与转让价格】公司债券可以转让,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公司债券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按照证券交易所的交易规则转让。

第一百六十二条【可转换债券的发行】上市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可以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并在公司债券募集办法中规定具体的转换办法。上市公司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

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应当在债券上标明可转换公司债券字样,并在公司债券存根

簿上载明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数额。

第一百六十三条【可转换债券的转换】发行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的,公司应当按照其转换办法向债券持有人换发股票,但债券持有人对转换股票或者不转换股票有选择权。

第八章公司财务、会计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六十五条【财务报告的制作】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财务会计报告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制作。

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税后利润的分配】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有限责任公司依照本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规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前款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股东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不得分配利润。

第一百六十八条【资本公积金】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第一百六十九条【公积金的用途】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聘用制度】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第一百七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诚实义务】公司应当向聘用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及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一百七十二条【禁止另立会计账簿及开立个人帐户】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簿外,不得另立会计账簿。

对公司资产,不得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特别提示

1.变化:新法第170、171条为新增内容,旨在从制度上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

2.理由:实践中存在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操纵会计师事务所做假账的现象,影响了外部审计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为了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独立性,真正发挥外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有必要对此作出规定。

第九章公司合并、分立、增资、减资

【重点法条】

第一百七十三条【合并种类】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或者新设合并。

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两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

第一百七十四条【合并程序】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第一百七十五条【合并的债权债务承继】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

第一百七十七条【分立后债务的承担】公司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公司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百七十八条【减资程序】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公司减资后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法定的最低限额。

第十章公司解散和清算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八十一条【公司解散的事由】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一百八十二条【为使公司存续而修改章程】公司有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情形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

依照前款规定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一百八十三条【股东请求法院解散公司】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特别提示

1.变化:新法规定在公司僵局时,股东可申请法院解散公司。

2.理由:目前有的公司经营严重困难,财务状况恶化,虽未达到破产界限,但继续维持会使股东利益受到更大损失;而因股东之间分歧严重,股东会、董事会又不能作出公司解散清算的决议,处于僵局状态。应当规定法院可以依股东的申请解散公司。

【重点法条】

第一百八十四条【清算组的组成】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八条【宣告破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关联法条:

《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

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

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第十一章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三条【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向中国主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其公司章程、所属国的公司登记证书等有关文件,经批准后,向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办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审批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四条【设立分支机构的设立及资金要求】外国公司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必须在中国境内指定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并向该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对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经营资金需要规定最低限额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一百九十五条【名称要求和章程的置备】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责任形式。

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本机构中置备该外国公司章程。

第一百九十八条【分支机构的撤销条件】外国公司撤销其在中国境内的分支机构时,必须依法清偿债务,依照本法有关公司清算程序的规定进行清算。未清偿债务之前,不得将其分支机构的财产移至中国境外。

第十二章法律责任

【重点法条】

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登记违法情形及其法律责任】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零八条【中介机构的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特别提示

1.明确了中介机构的赔偿责任。

商法英语:公司法

商法英语:公司法 公司corporation company 合伙partnership 合股公司 joint-stock company 特许公司 chartered corporation 注册公司 registered corporation 法定公司 statutory corporation 无限公司 unlimited corporation 有限责任公司 limited corporation 股份有限公司 limited by shares 母公司 parent corporation 子公司 subsidiaries 上市公司 quoted corporation 公司集团 groups 保证公司 limited by guarantee 慈善公司 charitable corporation 控股公司 holding corporation; holding company 公开公司 publicly held corporation 闭锁公司 closely held corporation

公公司 a pub1ic company 私公司 a private company 一人公司 one-man company 公司治理 corporation governance 公司人格 corporation personality 契约束 nexus of contract 公司法人格否认 Disregard of Corporate Personality 刺破公司面纱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 揭开公司面纱,Lifting the veil of the Corporation 普通合伙 general partnership 有限合伙 limited partnerships 合伙人p artner 有限责任 limited liability 公司章程 articles of association 注册证书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 articles of incorporation 发起人的受托义务 promoter‘s fiduciary obligation 认购协议 subscription agreement 既成事实公司de facto corporation 法律上的公司 de jure corporation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理解: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对公司的分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公司的收益 分配制度(公司法对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收益分配顺序股东利润的分配) 第六节公司债券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债券制度的一般原理和规定。 理解:公司债券与股票的联系和区别,债券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债券的特征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公司债券的发行 (债券发行的核准制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的方式转让的场所记名债券的转让无记名债券的转让)第七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变更的概念,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种类。 理解:不同形式的公司合并、分立的相互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并对实践中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分析认定。 考试内容:

东财《商法》在线作业二-0008

东财《商法》在线作业二-0008 甲公司为一家未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有关甲股份有限公司股份转让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的规定的是()。 A:甲公司成立满1年后,发起人A转让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份 B:甲公司的董事B在任职的第1年,转让了其所持公司股份总数的20% C:甲公司的董事C于2004年3月8日辞去董事职务,10月5日转让其所持有的甲公司股份 D:甲公司2004年7月15日成功上市交易,甲公司的董事D于次年5月10日转让其所持有的甲公司的股份 答案:D 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指定管理人的是()。 A:债权人会议 B:清算组 C:人民法院 D:股东会 答案:C 根据《企业破产法》第113条规定,破产财产首先应优先清偿()。 A: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B:职工债权 C:国家税收 D:债权人债权 答案:A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的职权时,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的股东是()。

A: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B: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C: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D: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答案:D 票据抗辩中的对人抗辩,是指()。 A:一切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B:基于当事人之间特定的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抗辩 C:特定的票据债务人可以主张对抗任何持票人的抗辩 D:基于票据关系的抗辩 答案:B 下列行为违反董事竞业限制义务的是()。 A:董事经股东会同意自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B: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自营与所任职公司不同类的业务 C: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D:董事未经股东会同意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不同类的业务 答案:C 有关股东表决权的说法正确的是()。 A: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原则上不受剥夺或限制,但在特定情形下也有例外 B: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非固有权利,原则上可以剥夺或限制,但在特定情形下也有例外 C: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固有权利,因此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剥夺或限制D:股东表决权是股东的非固有权利,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剥夺和限制

2020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及答案

2020年司法考试商法真题及答案 王某、张某、田某、朱某共同出资180万元,于2012年8月成立绿园商贸中心(普通合伙)。其中王某、张某各出资40万元,田某、朱某各出资50万元;就合伙事务的执行,合伙协议未特别约定。 请回答第92-94题。 1)鉴于王某、张某业务能力不足,经合伙人会议决定,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而张某的对外签约权仅限于每笔交易额3万元以下。关于该合伙人决议,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因违反合伙人平等原则,剥夺王某对外签约权的决议应为无效 B.王某可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其损失 C.张某此后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王某、田某、朱某的同意 D.对张某的签约权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正确答案】CD 【答案解析】选项A、B错误。《合伙企业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规定,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委托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据此可知,该合伙人会议决议有效,王某不再享有对外签约权,王某不能以此为由向其他合伙人主张赔偿。 选项C、D正确。《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据此可知,合伙人决议作出的对张某对外签约权的限制有效,张某对外签约的标的额超过3万元时,须事先征得全体合伙人的同意,但该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2)2014年1月,田某以合伙企业的名义,自京顺公司订购价值80万元的节日礼品,准备在春节前转销给某单位。但对这一礼品订购合同的签订,朱某提出异议。就此,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因对合伙企业来说,该合同标的额较大,故田某在签约前应取得朱某的同意

商法期末考试

法学专业商法试题、答案及评分标准一、判断正误(认为正确的画√,认为错误的画X,每题1分,共10分) 1.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2.人民法院对破产案件作出的裁定,除驳回破产申请的裁定外,一律不准上诉。( ) 3.持票人取得票据如无对价或无相当对价,不能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 ) 4.票据侦务人可以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所有的基于人的关系的抗辩对抗持票人。( ) 5.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以股东会决议的形式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供各股东的出资证明。( ) 6.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会成员由全体股东选举产生。( ) 7.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其他类型的企业投资,以公司的信用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 8.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决议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在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后l0天内提请法院裁定。( ) 9.清算组成员多为政府公务员,但清算组并不隶属于政府,只是其工作由政府领导。( ) 10.合伙人之间有关利润和亏损的分担比例对债权人具有约束力。( ) 一、判断题答案1.√2.√.3.√4.X 5.X 6.X 7.X 8.X 9.X 10.X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共10分) 二、单项选择题答案1.C 2.B 3.C 4.D 5.C 1.以下哪一种是我国《公司法》未规定的公司类型?( )。 A.股份有限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C两合公司a国有独资公司 2.无形财产在公司的注册资本中一般不能超过( )。 A.10%B.20%.C.30% D.40% 3.以下何者为可以发行可转换公司债的主体?( ) A.有限责任公司B.国有独资公司C上市公司D.财政部 4.禁止发起人转让持有的本公司股份的期限是( )。 A.自出资之日起1年B.自公司成立之日起1年C自出资之日起3年a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 5.工商管理局干部姚某在审核某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申请时,提出以下不予批准的理由,其中哪一条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 A.公司名称未表明有限责任公司字样D.股东甲没有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C 股东乙是一家与该公司经营业务相同的N公司的股东 D.股东丙未缴足其出资额 6.D 7.A 8.D 9.B 10.C 6.以下四人分别基于不同身份向人民法院申请一家有限责任公司破产。其中何者具有法律规定的破产申请资格?( ) A.李某,该公司股东B.张某,该公司董事C.陈某,该公司监事D.刘某,该公司的债权人 7.以下几种证券交易中,哪一种为我国现行证券法所允许?( ) A.股票现货交易D.融资融券交易·C股票期货交易.D·证券期权交易8.根据我国破产法的规定,可以作为别除权的基础权利的权利是( ) A.债权D,所有权.C股权a抵押权 9.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整顿申请人是谁?( ) A.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B,债务人的上级主管部门C债务人企业的职工代表大会 D.债权人会议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202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商法 商法 第一章公司法第一节公司法概述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理解:公司的独立财产与独立责任,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立法规 定与意义,公司法强制性和任意性的关系及其立法体现。 熟悉并能够使用:公司基本原理在分析和解决公司实务问题中的 适用。 考试内容: 公司的概念和特征(公司概念公司的营利性公司的独立财产公 司的独立责任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公司的种类(公司的不同分 类标准及其意义人合公司与资合公司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公司法的强制性与任意性公司法的基本原则(鼓励投资公司自 治公司及利益相关者保护股东平等权利制衡股东有限责任公司社 会责任)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 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 确认)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 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股东的义务(股东 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名义股 东与实际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股东 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程 序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 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 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 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 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理解: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对公司的分配行 为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公司的收益

商法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商法考试题及参考答案 商法考试题一、判断题 1.董事的任期由股东会决定,且董事会中成员应当有职工代表。( ) 2.债权人向合伙人追偿债务时,也须按比例向各合伙人分别追偿。( ) 3.债权人逾期申报债权的,视为自动放弃债权,不受法律保护。( ) 4.别除权的行使不参加集体清偿程序。( ) 5.上市公司收购实质上也是一种证券买卖行为,与一般证券交易的目的一样,都是为谋求买卖差价不同。( ) 6。出票日期属于汇票绝对记载事项。( ) 7.完全背书的应记载事项有二:一是被背书人的姓名,二是背书日期。( ) 8.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只要被保险人没有异议,即具有法律效力。( ) 9.民法和商法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 10.经济法相对于商法来说具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 商法考试题二、单项选择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基本原则包括( )。

A.公开原则 B.守法原则和公平竞争原则 C.公平原则 D.公正原则 2.和解协议草案不包括的内容( )。 A.清偿债务的财产来源 B.清偿债务的办法 C.清偿债务的期限 D.清偿债权的期限 3.甲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2000万元,公司现有法定公积金8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现该公司拟以公积金7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进行增资派股。为此,公司股东提出以下几种建议,其中符合《公司法》的是( )。 A.将法定公积金600万元,任意公积金1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B.将法定公积金500万元,任意公积金2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C.将法定公积金400万元,任意公积金3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D.将法定公积金300万元,任意公积金400万元转为公司资本 4.下列选项中不能担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的是( )。 A.董事长 B.经理 C.董事 D.执行董事 5.下列各选项中不属于保险法中规定的代位请求赔偿权的基本内容是( )。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章节知识点:破产法

2019年司法考试商法章节知识点:破产法第七章破产法 一、破产法的功能 1、保护债权 (1)破产终止了债务的拖延,迫使债务人清偿; (2)破产使债务人限度的满足债权人; (3)破产使不同性质、地位的债权人得到不同的清偿; (4)同一性质的债权按比例得到满足。 2、破产的间接功能 (1)淘汰作用 (2)约束作用(激励作用) 二、个人破产问题 1、各国关于个人破产问题有三种立法主义: (1)商人破产主义:个人不得破产 (2)一般破产主义:凡市场主体都能够依一定条件破产 (3)折衷破产主义:破产的范围是前两者的结合 我国的模式不同于以上三种,实际上的破产范围窄于商人破产主义 2、对个人破产的观点: (1)反对者认为:个人破产的障碍在于无个人财产申报制度和监管制度以及个人生活必需品难以确定

(2)支持者认为:个人破产是公平受偿的需要,对个人财产的监管 问题不能成为防碍个人破产的理由;生活必需品的确定理应根据具体情 况来判断。 三、我国破产法的不足 1、适用主体有限 2、行政干预色彩较浓 (1)破产与否需主管部门批准; (2)破产程序和具体的破产活动都有行政参与; (3)破产后果 3、破产法条款规定比较简单,难以反映破产中的复杂问题。 四、对现行破产法的看法 反思86年的破产法,能够用三句话来概括:第一句话,破产法在 反对声中产生;第二句话,破产法在困难中生存中;第三句话,破产法 在破产中破产。 1、破产法在反对声中产生,在困难中生存。在新中国也就是中国 *的立法,86年的破产法是最难产的一部法律。为什么呢?因为立法在 我国有一个特点,越是不懂的法律,人们越是容易通过,反之则不然。破产法也是这样。破产法的基本理念,基本功能基本制度,没有多少 人懂,但破产法的直接结果是什么,大家都很清楚。特别是86年破 产法,破产法的对象是针对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破产,从开始就有障碍。 2、在困难中生存:破产法产生之日起就这么困难,真要贯彻到司 法实践中,在司法实践中没有相关的法律意识情况之下,恐怕就更困 难了,这主要有三个方面的原因:

法考《商法》复习题集(第3584篇)

2019年国家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2016年8月1日法院受理了甲公司的破产申请,指定李某担任破产管理人。甲公司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存在多个债权人,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甲公司管理人执行职务致人损害的侵权赔偿,受害人欲申报债权 B、如果破产债务人的机器设备设立了抵押担保,则不属于债务人财产 C、如果甲公司在2016年10月1将丙的机器设备转让给他人,则丙因财产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D、如果该公司在2016年1月10日,提前清偿在2016年6月1日到期的某债务,管理人有权申请撤销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5章>第4节>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答案】:C 【解析】: ①《企业破产法》第42条第5项规定,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发生的下列债务,为共益债务:(五)管理人或者相关人员执行职务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因此,A选项中甲公司对受害人的债务为共益债务。而《企业破产法》第43条第1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随时清偿意味着无须申报。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第1条规定,除债务人所有的货币、实物外,债务人依法享有的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用益物权等财产和财产权益,人民法院均应认定为债务人财产。故B选项 2.中福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6月成立,有四名股东,分别是立财有限公司、东福有限公司、李某和张某,分别持股20%、40%、25%、15%。中福实业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非常混乱,2017年6月,中福实业董事会提出准备为其股东立财公司与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张某不同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也非常不满,准备退出公司。股东张某如果想退出中福实业公司,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中福实业和别人合并,张某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B、张某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C、如果中福实业公司章程规定股权不能对外进行转让,张某不能对外转让 D、张某对外转让股权后,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但此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0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商法法条

一、公司法 导读:公司法在司法考试中的地位极其重要,在商经部分中比重最大。公司法部分的出题特点在于主观题即案例分析题和客观题即选择题并重,其中案例分析题理论性、综合性较强,往往结合破产法、票据法、证券法等其他民商事法律进行考查,而选择题考查的知识点紧扣法条,往往一个选择题涉及多个法条。 2005年10月通过的新《公司法》,对原《公司法》进行了非常大的修改——在原来总共229个条文中删除的条款达46条、增加的条款达41条、修改的条款达137条。这些修改立即反映在06、07年的司法考试中。考生在学习时,应该注意新旧公司法的对照,对改动较大的,特别是新增加的制度要重点记忆。 第一章总则 本章命题分析:公司法修改前本章的考点主要是“转投资”(2003年、2004年出现过考题)和涉及公司法法理的部分法条(如第3条等),但公司法修改后,除了上述考点外,有关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决议的规定(第16条)、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第20条)、关联交易的规范(第21条)和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瑕疵处理(第22条)也比较重要,须重点复习。 【重点法条】 ★第三条【公司的界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法理分析: 1.公司的分类。以出资人的责任形式划分,有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两合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五种,我国《公司法》仅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两种企业法人。 2.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区别。二者区别在于后者将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而前者不作此划分。《公司法》对它们的规制大不相同,请注意对照复习。 3.公司的责任。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其实质是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的财产责任,而公司本身对其债务则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 4.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依本法第14条,子公司是独立企业法人,承担独立责任,而分公司只是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无独立责任能力。 【重点法条】 第四条【股东权利】公司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 第五条【合法经营与合法权益受保护】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公司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不受侵犯。 法理分析: 1.新法强调公司的社会责任。增加了“公司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承担社会责任”的规定。 2.股权的权能: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 【重点法条】 第六条【公司设立的准则主义】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商法第三次任务

一、判断题(共 30 道试题,共 15 分。) 1. 债权人会议应当有债务人的职工和工会的代表参加,对有关事项发表意见。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2. 人民法院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3.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4. 债务人提出申请的,还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职工安置预案以及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5.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的出资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管理人应当要求 该出资人缴纳所认缴的出资,而不受出资期限的限制。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6. 债务人的有关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擅自离开住所地的,人民 法院可以予以训诫、拘留,可以依法并处罚款。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7. 管理人主持债权人会议。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8. 破产申请受理时属于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以及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债务人 取得的财产,为债务人财产。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9. 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 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10.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重整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的,应当裁定债 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11.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申请人不可以请求撤回申请。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12. 破产案件由债权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A. 错误 B. 正确 满分:0.5 分 13.

电大法本商法公司法网上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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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 一、判断题(共 30 道试题,共 15 分。) 1. 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须的费用,不得由公司承担。A. 错误 2. 商事交易就是商事组织以及其它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营活动。正确 3. 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B. 正确 4. 商法,又称为商事法,是指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正确 5. 商事关系,大致上说,主要包括两部分,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 . 正确 6. 营业商行为,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并具有营业性质的行为。正确 7.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正确 8.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承担公司筹办事务。发起人应当签订发起人协议,明确各自在公司设立过程中的 权利和义务。正确 9. 其它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它股东有优先购买权。正确 10.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税务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错误 11.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向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 集而设立公司。正确 12. 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就解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表决时,应当允许会计师事务所陈述意见 正确 13.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正确 14.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不能够继承股东资格;可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错误 15. 发起人首次缴纳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由依法 设定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文件,申请设立登记。正确 16.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公司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在中国境内与国外设立的 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错误 17. 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正确 18.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 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正确 19. 股票发行价格能够按票面金额,能够超过票面金额,也能够低于票面金额。错误 20. 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 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正确 21.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不得在公司名称中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者有 限公司字样。错误 22. 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正确 23.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 董事会决定。正确 24. 商事组织就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正确 25. 绝对商行为,就是依行为性质,无论什么人实施都构成商行为的行为。正确 26. 无记名公司债券的转让,由债券持有人将该债券交付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正确 27. 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划分为股份,每一股的金额相等。正确 28.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所称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正确 29. 现代商法上的平等原则主要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原则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机会均等原则。正确

精选法考《商法》复习题集及解析共12篇 (12)

法考《商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中福实业有限公司2015年6月成立,有四名股东,分别是立财有限公司、东福有限公司、李某和张某,分别持股20%、40%、25%、15%。中福实业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非常混乱,2017年6月,中福实业董事会提出准备为其股东立财公司与银行的借款提供担保,张某不同意,对公司的经营管理也非常不满,准备退出公司。股东张某如果想退出中福实业公司,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A、如果中福实业和别人合并,张某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 B、张某如果对外转让股权,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以书面方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 C、如果中福实业公司章程规定股权不能对外进行转让,张某不能对外转让 D、张某对外转让股权后,应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及其出资额的记载,但此项修改不需再由股东会表决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1章>第10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转让 【答案】:D 【解析】: ①《公司法》第74条第1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二)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三)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因此,缺少“股东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故A选项错误,不当选。 ②《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第17条第1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 2.国家对外商投资实行负面清单管理制度。下列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 A、负面清单,是指国家规定在特定领域对外商投资实施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 B、国家对负面清单之内的外商投资,给予国民待遇 C、负面清单须南国务院统一发布 D、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规定限制投资的领域,外国投资者不可以投资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第4章>第2节>准入前国民待遇与负面清单管理制度 【答案】:A 【解析】:

2019司法考试主观题:商法真题

商法真题 一、案情 甲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元,由A公司、B公司、C 公司、D公司作为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41%、37%、14%、8%,均已实缴。B持股37%,但是其中有17%为代E公司持,由E公司实际出资。甲公司设董事会,由5名董事组成,分别由A公司、B公司、C公司按照2:2:1的比例委派。A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人任董事长。B公司委派的2名董事中,有1名是E公司代表。在日常决策中,E公司经常派不同的人出席股东会。其他股东对此知情,但未置可否。 甲公司计划增资2000万,由乙公司认缴全部2000万增资。C公司同意增资,但提出以下主张: (1)按照实缴出资比例优先认缴新增资本; (2)若其他股东放弃优先认缴新增资本,也由其优先认购。 A、B、D均不同意C公司的主张,增资一事搁置。B公司向D公司借款,将名下的20%股权(到底是自己的还是其代持的?回忆版案例不清楚,但并不影响作答)出质给D公司。又向丙公司借款,将10%股权(代持的)出质给丙公司。两次质押均已办理了股权质押登记,丙公司不知道B公司代E 公司持股的事实。因B公司逾期未能偿债,D公司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要求强制执行E公司财产。法院查明B公司代E公司持股的事实,于是启动B公

司名下代持17%的股权的程序。 二、问题 1.C公司的第一个主张能否成立? 2.C公司的第二个主张能否成立? 3.D是否取得股权质权? 4.丙公司是否取得股权质权? 5.D公司申请法院实现担保物权,在审理程序中E公司可以如何救济?若进入执行程序,E公司又该如何救济? 6.对于E公司的债权人丁公司提出的执行申请,B、D、E、丙公司是否有权提出执行异议? 三、参考答案+预估采分点 问题一(预估3分) 【问题】C公司的第一个主张能否成立? 【参考答案】 能成立(预估1分)。 根据《公司法》第34条规定可知,有限责任公司增资时,股东有权按照实缴出资比例认缴新增资本,但另有约定的除外(预估2分)。 本案中,公司增资无另外约定,C公司可以主张按实缴比例认缴增资。 问题二(预估4分) 【问题】

司法考试《商法》《破产法》考点

司法考试《商法》《破产法》考点 一、司法考试《商法》章节考点:破产案件的适用程序 破产案件是指通过司法程序处理的无力偿债事件。这里所说的司法程序包括三种:和解、重整和破产清算。不能把破产案件简单地归结为清算倒闭事件;破产清算是公平清理债务的一种方法,但不是唯一方法。我国企业破产法(以下简称破产法)鼓励当事人积极寻求以避免企业倒闭清算的方式来公平清理债务。 破产法设立的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三种程序之间,存在一定的可转换性。在它们之间,当事人有一定程度的选择自由。具体说,包括以下要点: (1)债务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和解程序或者清算程序,债权人在提出破产申请时可以选择适用重整程序或者清算程序。 (2)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务人可以申请和解,债务人或者其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 (3)债务人申请适用破产清算的案件,在破产宣告前,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出资人可以申请重整,债务人也可以申请和解。 (4)债务人进入重整程序或者和解程序后,可以在具备破产法规定的特定事由时,经破产宣告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5)债务人一旦经破产宣告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则不得转入重整或者和解程序。 二、司法考试《商法》章节考点:破产案件的管辖 1.地域管辖。破产法第3条规定,企业破产案件由债务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所谓债务人住所地,根据司法解释,指企业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因此,当企业的注册地与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一致时,应当以后者为准。债务人无办事机构的`,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 2.级别管辖。破产法未规定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根据司法解释,破产案件的级别管辖,按如下原则确定:(1)基层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县、县级市或者区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2)中级人民法院一般管辖地区、地级市(含本级)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企业的破产案件。(3)纳入国家计划调整的企业破产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法律教育网

187.独角兽法考(商法)-公司概述

商法 公司法 一、公司概述 (一)公司的特征 1.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F3) (1)股东以认缴的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2)公司以其全部财产承担无限责任的营利性的社团法人: ①独立财产 ②独立名义 ③独立责任 某公司共8个非发起人股东,除股东甲外,其余股东都已足额出资。后公司资产不足以赔偿,此时只应由甲承担相应的责任,其他7个股东不承担责任? 不承担责任。一般而言,股东的责任即出资责任,一旦出资完毕,没有责任。 2.公司法人人格否认(F20) (1)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否认公司法人人格的典型情形: ①股东转移公司财产; ②股东与公司人格混同 (3)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例题1(16-3-27):零盛公司的两个股东是甲公司和乙公司。甲公司持股70%并派员担任董事长,乙公司持股30%。后甲公司将零盛公司的资产全部用于甲公司的一个大型投资项目,待债权人丙公司要求零盛公司偿还货款时,发现零盛公司的资产不足以清偿。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公司对丙公司应承担清偿责任 B.甲公司和乙公司按出资比例对丙公司承担清偿责任 C.甲公司和乙公司对丙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D.丙公司只能通过零盛公司的破产程序来受偿 【答案】A 【解析】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例题2:如果张三(湘西有限公司股东)擅自挪用湘西有限公司资金250万元,导致公司债权人不能受偿债权,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债权人可请求公司与张三承担连带责任,张三在25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张三成为湘西有限公司的唯一的股东,其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无法分清,届期无法受偿的债权人如何主张权利? 债权人可请求公司与张三承担连带责任,张三以其个人全部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司考真题破产法部分

2002—2010年司法考试《商法》破产法部分历年真题解析 一、单项选择题: (2004年) 23.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买卖合同,约定乙企业应于8月30日前交货,货到7日内甲企业付款。同年8月10日,甲企业被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对该合同的处理,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A.由清算组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B.由甲企业自主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C.由债权人会议决定解除还是继续履行 D.不得继续履行 答案:A 【按照现在法律规定,本题无答案】 解析:《破产法》第18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管理人对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而债务人和对方当事人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并通知对方当事人。管理人自破产申请受理之日起二个月内未通知对方当事人,或者自收到对方当事人催告之日起三十日内未答复的,视为解除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应当履行;但是,对方当事人有权要求管理人提供担保。管理人不提供担保的,视为解除合同。由此,对破产人在破产宣告前订立但是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管理人有权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而清算组、甲企业本身、债权人会议都无权决定,故本题无正确答案。 (2005)年 33.甲煤矿拥有乙钢厂普通债权40万元,现乙钢厂被宣告破产,清算组查明甲煤矿尚欠乙钢厂20万元运费未付。清算组预计破产清偿率为50%.甲煤矿要求抵销债务。债权人会议各方为甲煤矿的债权发生争执。下列哪一观点是正确的? A.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10万元破产债权 B.甲煤矿可以抵销20万元债务,并于抵销后拥有20万元破产债权 C.甲煤矿必须偿还20万元债务,并拥有40万元破产债权 D.甲煤矿在抵销后无须偿还债务,也不拥有破产债权 答案:B 解析:因为新旧法律的规定不同,本题按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来看,题干不甚明确,无法选择答案。但是,这里需要注意《企业破产法》第40条的规定,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对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以向管理人(这里不是清算组,而是管理人)主张抵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销:(一)债务人的债务人在破产申请受理后取得他人对债务人的债权的;(二)债权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负担债务的;但是,债权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负担债务的除外;(三)债务人的债务人已知债务人有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破产申请的事实,对债务人取得债权的;但是,债务人的债务人因为法律规定或者有破产申请一年前所发生的原因而取得债权的除外。由此,本题正确选项是B. (2006年) 31.南翔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因严重亏损,已无法清偿到期债务。2006年6月,各债权人上门讨债无果,欲申请南翔公司破产还债。下列各债权人中谁有权申请南翔公司破产? A.甲公司:南翔公司租用其仓库期间,因疏于管理于2005年12月失火烧毁仓库 B.乙公司:南翔公司拖欠其燃料款40万元应于2004年1月偿还,但该公司一直未追索 C.丙公司:法院于2005年10月终审判决南翔公司10日内赔偿该公司货物损失20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大纲

国家司法考试《商法》大纲 第三节公司的股东 基本要求: 了解:股东的概念,股东权利的类型,特别股东的特别义务,实际控制人的义务。 理解:股东代表诉讼的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 考试内容: 股东的概念(自然人股东法人股东国家股东股东资格的取得与确认)股东的权利(股东权利的原则股东权利的特征股东权利的类型股东权利的内容利害关系股东表决权的排除)股东的义务(股东的一般义务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其义务)名义股东与实际股东股东代表诉讼制度(股东代表诉讼的概念和特点股东代表诉讼的当事人股东代表诉讼可诉行为的范围股东代表诉讼的程序和法律后果) 第四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基本要求: 了解: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理解:董事、监事、髙级管理人员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的具体要求和违反此种义务的行为后果。 考试内容: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忠诚义务勤勉义务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为所得收入的归属)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赔偿责任对股东的司法救济)

第五节公司的财务与会计制度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基本要求。 理解: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原理和规定,并能够对公司的分配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分析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依据会计事务所的聘请与解聘公司的收益 分配制度(公司法对公司收益分配制度的强制性规定公司收益分配顺序股东利润的分配) 第六节公司债券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债券制度的一般原理和规定。 理解:公司债券与股票的联系和区别,债券发行行为的合法性判断。 考试内容: 公司债券的特征公司债券与公司股票的区别公司债券的发行 (债券发行的核准制发行主体发行条件发行程序债券发行承销协议)公司债券的转让(转让的方式转让的场所记名债券的转让无记名债券的转让)第七节公司的变更、合并与分立 基本要求: 了解:公司变更的概念,公司合并和分立的种类。 理解:不同形式的公司合并、分立的相互区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公司合并、分立的程序要求和法律后果,并对实践中公司合并、分立的法律效力等问题作出分析认定。 考试内容:

商法复习之“公司法”

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公司 一、概念 公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东出资,严格依法组成的,实行有限责任的股权式的企业法人。“公司法”所称公司是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依据我国《公司法》设立、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出资组成的、以营利性经营活动的企业法人 二、特征 1、公司是股权式企业—由投资者按股出资、按股享受权利和承担责任与风险 2、公司实行有限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或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3、严格的法定性—无论外部形态还是内部结构,都须严格依照公司法等办理 三、公司的分类(P74) 附:有限责任原则与法人制度的价值 1. 法人制度的意义 (1)独立的财产 第一,公司财产均来自股东的出资。股东一旦出资把自己的财产交给公司,就失去对这部分财产的所有权,取而代之的是股权。该财产成为公司的独立财产。(3条、28条、84条) 第二,公司存续期间,股东无权抽回已属于公司的财产,公司要坚持资本真实的原则,不能减少其自有资本。 第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公司在符合公司法的最低注册资本的规定外,属于特定行业的,要符合该行业有关法规所定的最低注册资本(26条、59条、81条)。 (2)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公司应以其全部财产承担责任: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第二,对法定代表人和代理人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民法通则》43条)。 第三,股东不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四,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宣告破产 2. 有限责任原则的价值 “两个主体;两种权利;两种责任” 两个主体——股东和公司;两种权利——股权和所有权 两种责任——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和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注意:公司法第3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一节公司法概述—公司法 一、概念:调整公司组织与行为的法律规范。 二、调整对象 1、公司的全部组织关系:发起人相互间、股东相互间、股东与公司相互间,公司内部组织机构相互间、公司与国家经济行政机关相互间 2、公司的部分经营关系:一般与公司组织关系有密切关系的经营关系 三、特征 1.从内容看:组织法与行为法相结合的法律 2.从体例看:实体法与程序法相结合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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