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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名词解释

1.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基本权利的范畴,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和内部结构体系,权利首先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这种分类的基础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特点,即宪法的价值源于基本权利的存在,它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地位。现代世界各国通常以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基本权利亦称之为宪法权利。一般在宪法律规范中确定的基本权利都是重要的、根本性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一般的、经常性的主体。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主要是通过公民的自主性活动而得到实现。公民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公民是法律概念。第二,公民是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是稳定的法律概念。公民概念的外延大于人民概念,不仅包括人民,而且包括敌对分子。第三,公民是个体概念。公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他表示个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即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简答、论述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

答:(1)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其基本特征表现在:

第一,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的合宪性的依据。不享有基本权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则意味着宪法地位的不稳定。因此,宪法上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民行使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础。

第二,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如前所述,权利是有机组成的体系,包含着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权利要素,其中具有母体性的权利则构成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客观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普通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即是从母体性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权利体系中的这一母体性与派生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规定基本权利的宪法与规定普通权利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表明法律体系的不同等级。

第三,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从事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在多样化的权利形态中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的一般是国家有能力给予保护并实现的具有现实基

础的权利,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增加新的基本权利或者取消原有的基本权利都要经过慎重的选择与判断。从宪法运行的基本过程而言,基本权利具有适应社会发展变化的功能与能力,以不同形式推动社会发展。因此,社会发展的变化不轻易改变基本权利的结构与内容,这也是宪法保持其稳定性的基础。基本权利的稳定性是确立公民宪法地位的重要因素,从而保证社会关系的稳定。

第四,基本权利一般具有不可转让性。基本权利是确定公民宪法地位的权利形态,是公民不可缺少的权利。由于基本权利反映了国家保护的公民基本的权利要求,是人的主体意志的体现,与做人的资格有密切联系。当国家通过宪法赋予公民基本权利时,这一权利通常成为公民专有权利,不得将其权利转让给别人,否则会失去基本权利的性质。在政治生活领域这一特点表现得尤为突出。如公民享有的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人身自由、出版自由等基本权利公民可以放弃或者依法选择适宜的方式行使,但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其基本权利。

第五,基本权利具有综合性。基本权利作为宪法上的最高价值规范,在权利体系上具有综合性,即概括了公民在社会生活领域中应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涉及政治领域、经济领域、文化领域与社会领域。在主要的、基本的社会生活领域中宪法确定了基本权利的范围,以保障公民宪法地位。有关基本权利的综合性将在基本权利体系中作进一步的分析。

总之,基本权利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最基本的、最重要的权利,表明了公民的宪法地位,反映了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的相互关系,是一个国家政治制度运行的基础。(2)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

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quot;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2、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关系。

答: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基本义务是指宪法规定的公民必须履行的法律责任。在社会生活中公民需要履行不同形式的法律义务,其中对于国家来说具有首要意义的义务,即对公民生活产生重大影响的义务构成宪法规定功义务。公民的基本义务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生活中的政治与法律地位。基本权力与基本义务之间的关系在不同层次上既有同一性,又有差异性。

(1)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辨证统一关系

关于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关系,马克思主义认为:"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

没有无权利的义务"。这个一般原理,为现代人权观念所公认。正如《世界人权

宣言》所强调的:"人人对社会负有义务",人人在行使他的权利和自由的时候,只受法律所确定的限制,而确定该限制的唯一目的就在于保证对他人的权利和自由给予应有的承认和尊重。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由公民基本权利的社会属性所决定。因为人的权利只能在人与人的社会关系中存在。在个人与个人、群体与群体、个人与群体及社会之间的相互关系之中,某一主体享有某项权利,就意味着要求其他主体有尊重并不得侵犯这项权利的义务。否则,任何人的权利都无法实现和得到保障。但是,权利和义务又有可分性的一面。因为权利和义务是两个相对独立的概念与范畴。在实际行使当中,有的主体可能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的主体则可能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

(2)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价值主次关系

有学者认为,基本权利和基本权利应当以权利本位,因为在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上,权利是目的,义务是手段,权利是义务存在的依据和意义,法律设定义务的目的就在于保护权利的实现。还有一种认为,法律作为社会控制、规范手段,在技术方面有两种规范形式:赋予权利或权力,施加义务约束。而相比之下,后者是更为有效的方式。单纯地宣告公民权利,不足以防止国家公职人员的腐败及各级机关重大的决策失误,而对于公职人员的行为设定义务规范和决策程序,有利于社会有效地实现对管理组织反控的目标。实际上,权利和义务是法的核心问题,两者之间不存在以谁为本位的问题,撇开法律赋予谁以权利和加给谁以义务这一本质问题,讨论谁为本位是没有意义的。权利本位说把权利和义务之间的关系绝对

化,将权利的主导地位固定化,从马克思主义哲学观点来看,?quot;以重点论否定了两点论"。事实上不存在固定的和普遍的权利本位和义务本位,作为矛盾统一体的各方的地位是依条件变化的。从法律规范的构成上看,权利和义务是保护和约束人们行为的两个方面,其质的规定性由具体行为的主导方面是保护还是约束所决定。由于任何一方都不可能单独存在,故而根本就无固定的权利或义务本位。从法的关系的构成要素看,权利和义务是人们一定关系的定型化。在同一法律关系中,法对统治阶级是权利本位,而对被统治阶级则是义务本位。3、简述基本义务的特征。

答: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特征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基本义务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义务是公民作为统治对象而负担的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直接体现。

第二,基本义务具有制度保障或法律保留的性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是具体立法的宪法依据,通常具有一种伦理的、宣言的效尤基本义务是公民宪法地位的高度概括,它必须通过各种形式的部门法才能具体化和现实化。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但在宪法中,纳税义务只作为一项基本原则,还没有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的现实化与具体化须通过国家立法变为现实的义务。纳税义务通过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税法》而得以现实化和具体化,并通过租税平等与租税法律主义而得到保护。因此,立法者在制定《税法》时要以宪法规定的纳税义务为依据。

第三,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的一体性。在宪法实践中,基本义务与基本权利关系并非始终具有对应性;但两者以不同的形式保持着内在的一体性。有些基本权利与义务是直接结合为一体的。如受教育权与劳动权既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同时也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其他的基本权利从表现形式看,并不一定具有相应的基本义务,但基本义务的规定实际上构成基本权利运行的宪法界限。一部宪法典规定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的数量是不平衡的,通常基本权利的数量大于基本义务数量。但这并不说明基本义务不重要,它只能表明基本权利与义务的不同存在方式。从某种意义上说,履行基本义务的过程本身就是享有基本权利。如纳税是公民的一项基本义务,同时它也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行使监督权的条件。在现代社会中,在宪法规定的基本义务背后实际上存在着基本权利的价值体系,两者处于同等的地位,把基本义务仅仅看作是"种责任或负担的想法是不正确的,应当从积极的角度揭示基本义务的地位与作用

提问者评价

好长啊,抄死我了!~~~

公民权利与义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公民权利与义务试题及参考答案 1、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机关所在地周边距离10米至300米内,不得举行集会、游行、示威? A.全国人大常委会 B.国务院 C.外国驻华使领馆 D.最高人民法院 正确答案:A,B,D 2、某村开始了三年一次的村委会选举,推选以下四位村民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你认为下列四位村民中哪几位可以被推荐为村委会主任候选人? A.李小波,刚过完17岁生日,初中毕业后成为家里的主要劳力,田里地里都是一把好手。可其父亲素有小偷小摸的毛病,去年偷了吕家的一条黄牛被处罚B.刘光华,23岁,为人忠厚,写得一手好字。但跟着他爷爷学了一些占卜、算卦之类的“技术” C.周秋兰,现任村妇女主任,热情大方,精明能干。只是经常与那些年轻后生嘻嘻哈哈,其丈夫死后,她与比自己小好几岁的小伙子周小满谈恋爱,被老辈人说成是有伤风化 D.丁长生,原为村里的民办教师,因犯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在服刑期间,他学会了多种果树栽培技术和特种养殖技术。提前释放回来后便搞起特种养殖和果园开发 正确答案:B,C,D 3、根据现行宪法和法律,下列选项中哪些人可以在选举日回原选区参加投票? A.冯某,被判处拘役6个月,还差1个月期满 B.马某,被刑事拘留15天,已执行2天 C.王某,被判劳动教养3年,已执行1年 D.汪某,被判有期徒刑10年,剥夺政治权利3年,已执行刑罚5年 正确答案:A,B,C 4、下列选项中哪些属于中国公民不具有选举权的情况?{来源:考{试大} A.未满十八周岁 B.被剥夺政治权利 C.被劳动教养 D.患精神病 正确答案:A,B 5、我国《妇女权益保障法》所保障的男女平等的权益包括下列哪些? A.政治权利 B.文化教育权益 C.劳动权益和财产权益 D.人身权益和婚姻家庭权益 正确答案:A,B,C,D 6、下列人员中有选举权的是哪项?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宪法》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民的条件只有一个,有国籍就是公民。国籍的取得通常有两种方式:出生国籍,是指因出生取得国籍;继有国籍,是指因加入而取得国籍。 出生国籍可以依据三种原则:出生地主义原则、血统主义原则、出生地主义与血统主义相结合的原则。 继有国籍,自愿的基础上,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在中国居住的或有其他情况的可以依法取得中国的国籍。 二、公民与人民的区别,一般了解即可。 三、我国现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新发展,以往的宪法都是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这一章放在国家机构后面,82年宪法把它放在了前面。宪法关于公民的权利和自由的条文,几部宪法不同,82年宪法规定了一些新变化,如增加了保障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等。 一、公民和国籍 (一)公民。 通常是指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我国从1953年选举法开始,采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称谓,1982年宪法明文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判断一个人是否是公民的唯一标准就是是否具有该国的国籍,除此,并无其它的资格限制。 (二)国籍。 是指一个人属于某个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一个人具有某个国家的国籍,它就通常被认作是该国的公民,就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承担必须履行的义务。另外,该国对侨居外国的本国公民有义务给以外交保护,并有义务接纳他回国。 国籍的取得方式有两种:出生国籍和继有国籍。出生国籍是因出生而取得国籍,各国采取的立法原则不一,有的采用血统主义,有的采用出生地主义;有的采用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方式。既有国籍是因加入而取得的国籍,一般存在两种方式:①根据当事人的申请而取得;②根据法律规定的一定事实的出现而取得,如跨国婚姻、收养、领土转移等而取得新国籍。 我国国籍法在出生国籍上采取血统主义和出生地主义相结合的原则,避免无国籍和多重国籍现象的产生。对于继有国籍,也规定了一定的前提和条件,以及申请手续。受理国籍申请的机关在国内为申请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在国外为中国外交代表机关和领事机关,最后的批准权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二、公民与人民 在我国,公民和人民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区别是:①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包括无国籍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是与敌人相对应的政治概念。人民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有着不同的内容,现阶段,人民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②范围不同,我国全体公民的范围要比人民的范围广,公民中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③后果

公民权利与义务答案

《公民权利与义务》网上形考答案 hidden 图示说明--恭喜,答对了!--抱歉,答错了!--您选择了此项 [第1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既是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又是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的是() A.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B.依法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 C.劳动和受教育 [第2题](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原则的含义是什么?() A.18周岁以上的公民在法律面前平等 B.人民在法律面前平等 C.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D.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人在法律面前平等 [第3题](单选题)有段时间,有个别人在百度贴吧发帖子造谣说要发生地震,造成民众的恐慌心理,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后来这几名造谣者被公安部门依法行政拘留。这个案例告诉我们() A.言论自由是想说什么就说什么 B.公民没有言论自由 C.公民行使言论自由权不得侵害国家、集体利益 [第4题](单选题)张某利用自己的合法收入购得8床棉被,送给社会福利院老人过冬。李某在行使对自己财产的() A.收益权 B.处分权

C.抵押权 [第5题](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A.贫穷 B.年幼 C.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 [第6题](单选题)下列选项中哪一项可以作为权利和义务的根本区别?() A.权利可以放弃,义务必须履行 B.权利对于一切人都是平等的,义务则因人而异 C.权利应当享有,义务可以放弃 [第7题](单选题)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作为犯罪加以规定,关于醉酒驾车,说法正确的是() A.饮酒、驾车是公民的权利,不应规定为犯罪 B.公民有保障公共安全、保证他人生命安全的义务,因此酒后不能驾车 C.惩治酒后驾车表明公民个人利益和国家利益之间存在矛盾 [第8题](单选题)我国《宪法》规定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属于公民的何种权利?() A.生命健康权 B.人身自由权 C.言论自由权 D.监督权 [第9题](单选题)张某因不满丈夫赌博而多次在村头贴大字报,辱骂丈夫李某,在全村造成了很坏的影响。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第十三周教案第一节李海霞2015 11 25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教学目标 1.正确理解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树立宪法权威; 2.了解公民的八项基本权利和六项基本义务,并能够运用所学知识分析现实现象; 3.理解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特点。 二、教学手段:使用多媒体辅助教学,将抽象的理论形象化、具体化。 三、教法引导:小组讨论、案例研讨、讲授分析 四、教学重难点: 重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其特点 教学难点: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五、教学过程 (一)设置悬念,导入新课 多媒体出示图片:《史上最牛的钉子户》 看材料,思考问题: 1、物权法高调保护合法私产说明了什么?(小结过渡到新课) 2、杨武和妻子吴苹杨武和妻子吴苹不是来清理房子迎接大限到来后的拆迁,往屋里搬些液化气钢瓶、桶装水、炒锅、床板等生活用品,这样子,是准备与小楼共存亡,抵制法院的强制拆迁。他们的做法对吗?为什么?对此你有何看法? 3、你认为开发商、房管局、法院、杨武夫妇怎么做才是最和谐的? (二)新课教学 一、宪法——国家的根本大法(板书) 提问:为什么说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 (多媒体显示宪法的根本内容) 国家性质——人民民主专政 政权组织形式——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国家结构形式——单一制 经济制度——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 基本权利和义务——八项权利和六项义务 [教师点拨] 板书1:宪法规定国家生活的根本问题 [展示材料] 《义务教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基础教育,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刑法》第一条为了处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体育法》第一条为了发展体育事业,增强人民体质,提高体育运动水平,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学生思考]:《义务教育法》、《刑法》、《体育法》等普通法律制定的依据是什么? [教师点拨]:普通法律的制定必须以宪法为基础和依据。宪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首要地位,是其他法律的母法。它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板书2: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试述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1.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政治自由:言论、出版、集会、游行、示威、结社自由。 3.宗教信仰自由 4.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 1)人身自由2)人格自由3)住宅不受侵犯的权利4)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5.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检举和取得赔偿的权利 6.社会经济权利 1)劳动权利。2)劳动者的休息权3)退休人员的生活保障权4)物质帮助权5)财产权 7.文化教育的权利 8.妇女、婚姻、家庭、母亲、儿童和老人受国家特殊保护 9.保护华侨、归侨和侨眷的正当的权利和利益 二)我国公民的基本义务 1.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义务 2.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的义务

3.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的义务 4.保卫祖国、抵抗侵略、依法服兵役的义务 5.依法纳税的义务 6.其他基本义务:计划生育的义务;赡养和抚养义务 大学生如何正确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1)作为一名大学生在行使权利时,要自觉维护国家利益。 首先,国家利益代表了公民的整体利益、长远利益,维护了国家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权利才能得到保障。 其次,国家利益要靠法制来维护,公民要自觉地维护国家利益,就必须在法制轨道上行使公民的权利,用法律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模范地遵守国家法律,才能维护国家利益。违反法律,不仅会损害国家利益,同时也会失去自己的权利。 (2) 作为一名大学生在履行义务时,要以国家利益为重。 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公民利益与国家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但在某些具体问题上,也会产生矛盾。 整体利益,长远利益,公民个人利益往往又表现为局部利益,眼前利益。如果一定时期,国家政策向国家利益倾斜多了,照顾了公民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就会影响公民当前利益的满足。国家工作的安排、政策的制定要做到统筹兼顾。但作为公民个人要坚持以国家利益为重,个人利益服从国家利益。必要时,还应牺牲个人利益来保证国家利益。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 执教者:张振东 一、教学目标 1、通过学习,让学生初步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普及相关的法律知识。 3、提高学生法律意识,初步建立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的意识。 二、教学重点 了解相关法律法规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 三、教学难点 明确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构建法治意识 四、教学过程 1、故事导入 师:《闻鸡起舞》《中流击楫》 师:祖逖、刘琨的英勇行为让我们敬佩不已。同学们,你们已经年满十周岁了,相对于一二年级的小弟弟、小妹妹,你们长大了,长高了,也更加懂事了。你们有自己的道德要求,让“学法、知法、守法、用法”成为你们的习惯,因

为法律就是无论做什么事情都必须遵守的行为规范。 师:这节法制课我们来学习《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公民、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看了课题你有什么疑问?结合生活实际谈谈你的理解。(引导理解概念) 学生自由发言讨论,师总结解释概念。 师: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3、权利的范畴 你们生活在家庭、社会和学校中,每一个成年人都有责任保护你们。了解自己的权利,知道权利被侵害后如何保护自己,是十分必要的,相信学习了本课之后同学们会有所收获。 师:描述案例1情景 课件演示《宪法》中密切联系小学生的权利的条款。 4、义务的范畴 说完了权利我们再来看看我们的义务。请先看案例2,课件出示案例2。 师:从中你了解了哪些信息?学生自由交流。

师:义务是我们必须去做的事情,宪法中对公民的义务也做出了详细的规定:(课件出示)指名读。 5、知识拓展 不仅我们国内的法律对公民的权利和义务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就是国际上也出台了许多法律法规来保护少年儿童的权利。 课件出示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指名读。 6、知识梳理 本节课我们学习到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知道了小学生也是公民,也具有和成年人一样的法律赋予的权利,就是在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涉及保护我们少年儿童的法律还有很多很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等,我们会在今后的学习中慢慢接触,希望法律改变你们的生活。 7、巩固升华 最后送给同学们几首关于法律的小儿歌(课件出示)指名读。

结合实际谈谈我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重点

根据我国宪法的规定,我国公民享有基本权利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平等权;政治权利和自由;宗教信仰自由;人身自由;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教育权利和自由;特定主体权利的保护;监督权。我国公民应该履行的基本义务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遵守宪法和法律,保守国家秘密,爱护公共财产,遵守劳动纪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维护祖国的安全、荣誉和利益;依照法律服兵役和参加民兵组织;依照法律纳税和其它义务。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主要特点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广泛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平等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 一、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自由具有广泛性 宪法确认和保障的公民权利自由,体现着民主的性质和人民在国家中的地位。社会主义民主,就是人民当家作主,在我国,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来自人民,广大人民享广泛的权利自由,能够通过各种途径 " 当家作主" ,享受各项权利自由,行使参加国家管理的权利。社会主义民主" 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的本质属性,决定了我国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自由的规定具有广泛性。这种广泛性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享有基本权利自由的主体具有广泛性 我国公民权利自由的广泛性,首先表现在享受公民权利自由的主体极其广泛。在我国,被依法剥夺部分公民权利自由的公民,只是极少数,绝大多数公民都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各项权利自由。 在政治权利方面,据统计,我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人占 18周岁以上公民人数的 99.97%,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不到千分之一。剥夺政治权利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一种附加刑,必须经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依法判处才能适用。没有被适用该附加刑的被关押的罪犯,其在服刑期间,仍然享有选举权。 在人身自由方面,据统计,到 1994年底,我国监狱在押犯总数为128.7万人,仅占全国人口总数的万分之十点零七,比某些西方发达国家(万分之五十六点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名词解释 1.基本权利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表明主体根本的政治、经济与社会地位的权利通常被纳入基本权利的范畴,体现权利的根本性、基础性与决定性。根据权利所表现的内容和内部结构体系,权利首先分为基本权利和普通权利。这种分类的基础是宪法和普通法律的特点,即宪法的价值源于基本权利的存在,它反映了权利主体的宪法地位。现代世界各国通常以宪法规定公民的基本权利与基本义务,基本权利亦称之为宪法权利。一般在宪法律规范中确定的基本权利都是重要的、根本性的权利,在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地位。 2.公民公民是指具有一个国家的国籍的,根据该国宪法和法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公民是基本权利的一般的、经常性的主体。各国宪法中规定的基本权利主要是通过公民的自主性活动而得到实现。公民具有下列特征:第一,公民是法律概念。第二,公民是具有某国国籍的自然人、是稳定的法律概念。公民概念的外延大于人民概念,不仅包括人民,而且包括敌对分子。第三,公民是个体概念。公民作为基本权利的主体,他表示个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即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二、简答、论述 1、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特点? 答:(1)基本权利是由宪法律规范所确定的一种综合性的权利体系,所谓基本权利是指宪法赋予的、表明权利主体在权利体系中重要地位的权利。基本权利作为宪法调整的权利形态,在整个权利体系中处于核心与基础地位,其基本特征表现在: 第一,基本权利表明公民的宪法地位。基本权利的行使与基本义务的履行构成公民在一国中的宪法地位。宪法地位是公民参与国家管理、实现其主体意志的基础,是公民行为的合宪性的依据。不享有基本权利或者不能充分享有基本权利则意味着宪法地位的不稳定。因此,宪法上确定基本权利的首要意义在于使公民行使基本权利获得合宪性的基础。 第二,基本权利是一国权利体系的基础。如前所述,权利是有机组成的体系,包含着不同层次、不同形态的权利要素,其中具有母体性的权利则构成基本权利。这种权利客观上具有不可取代性,是公民生活中不可缺少的部分。普通法所规定的权利是基本权利的具体化,即是从母体性权利中派生出来的。权利体系中的这一母体性与派生性之间的关系实际上构成了规定基本权利的宪法与规定普通权利的普通法律之间的区别,表明法律体系的不同等级。 第三,基本权利是稳定的权利体系。对于一个公民来说,基本权利既是最重要、最根本的权利,同时也是从事社会活动的最低限度的权利。在多样化的权利形态中被纳入到基本权利的范畴的一般是国家有能力给予保护并实现的具有现实基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一公民与人民的区别: 1、范畴不同:公民是与外国人相对应的法律概念,人民在不同历史时期有不同内容.现阶段,人民是指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一的爱国者. 2、范围不同:我国公民范围比人民范围更广一些.公民除人民外,还包括人民的敌人。 3、后果不同:公民中的人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一切公民权利并履行全部义务;公民中的敌人则不能享有全部权利,也不能履行某些义务. 4、所指概念不同:公民一般表示个体的概念,是非集合概念,是具体的概念,可以落实到某个人的身上;人民所表达的是群体的概念,是集合概念.人民作为一个集合概念,则无以指向任何一个人.公民是指取得某国国籍,并根据该国法律规定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人民是指以劳动群众为主体的社会基本成员. 公民是一个法律概念,凡具有我国国籍的人都是我国的公民. 人民是一个政治概念,它相对敌人而言,凡拥护社会主义,拥护祖国统一的阶级,阶层和社会集团,都是人民的范围,是以阶级内容划分的. 二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概诉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为实现自己必不可少的利益、主张或自由,从而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资格或可能性。 基本权利同一般权利不同:1 基本权利决定着公民在国家的法律地位。2 基本权利是公民在社会生活中必需的权利。3基本权利具有母体性,他能派出公民的一般权利。4基本权利具有稳定性和排他性。 公民的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为实现公共利益,公民必须为或不为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保障: 1 物质保障。为了社会状态的稳定及国家的发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是国家的责任。 2 政治保障。 3 法律保障。 公民权利的相对性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是毫无限制的:1 不妨碍他人的权利和自由。2 不违反国家承认的公民权利和自由的目的。 限制方式:1 在宪法中直接加以规定的限制。 第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护。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2 在宪法中不作具体限制,只规定依法限制的原则。 3在宪法中对公民的某些权利和自由不作限制,但对各种权利和自由加以原则性限制。 第五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不可分离(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5.2《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5.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共三课时) 教学目标 知识和能力: 1、理解公民的权利和义务的含义,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2、理解公民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统一关系,懂得如何才能依法享有权利、如何才能依法行使权利,懂得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3、能够以具体的行动维护权利、担负责任、履行义务。 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感受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懂得珍惜、享受、捍卫自身权利,体会公民权利的神圣不可侵 犯,对他人的权利有发自内心的尊重,在别人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有发自内心的同情和提供帮助的意愿。 2、增强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法律意识,有依法 维权的强烈愿望和勇气,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持之以恒的耐性。 3、树立权利与义务统一意识,增强“做国家未来主人翁”的愿望和信心。 教学重点: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内容。 公民如何做到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 教学难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教学过程: (第一课时) 导入:上节课我们学习了什么是公民、如何确认公民的身份,还有公民身份的内涵---作为公民,我们具有国家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国家保障我们享有哪些权利,要履行哪些义务呢? (板书)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板书)1、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含义(学生阅读教材回答) ●阅读教材P12—13,结合“法律导航”思考P13问题1:上述画面表明公民享有哪些权利,要履行哪些义务?除此之外,你还能列举出我国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和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吗?(学生思考列举) (板书)2、公民的基本权利的内容?(五大类) 3、公民的基本义务的内容?(三大类) (学生阅读教材将内容划起来) “一律平等”是指所有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多少``````,都按法律规定享有同样的权利,受到同等的待遇,承担同等的义务。 ●案例分析: 小明从小爱好绘画,经常参加各种绘画比赛,有不少作品获奖。一天,班主任告诉小明:“你的那幅获奖作品编入《少年儿童美术作品选》啦!”但小明发现这本书出版了半年了,还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反思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反思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反思 王庆宝 这堂课下来,我觉得自己在启发同学方面做得很不够,其实学生才是学习的主体,教师只是起到一个引导的作用.课程进行中,学生都不够积极,对于我提出的问题都没有踊跃举手回答.可见,有些问题设计的不够好,学生理解上有困难.同时,也没有给予学生恰当的引导,使学生都觉得问题很难,所以没有积极的回答问题. 在教学过程中,关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致性的第一个方面, 权利和义务互相促进,相辅相成的关系没能够解释的很清楚,没有给予学生明确而浅显易懂的答案,也没有选取一个合适的事例,我觉得这是我本节课最大的弊病所在. 由于一节课的时间有限,对于公民法定定义的具体内容的部分我只是向学生做了简单的介绍.对于有些义务学生未必能理解,若增设一个“学生提问”的环节,对于不理解的那项义务提问,教师在作出适当解释,我想这样对于学生学习效果可能会更好. 因为课的内容,设计的环节很多,所以就将学生

的表演拿到了课前,其实学生为了这首歌的演唱也尽了他们的努力,可是由于我把这个环节放到了上课前,也没有一个明显的提示,因而听课的老师没能把注意力集中在孩子的表演上.孩子们很不容易有这样的表演机会,却因为我的失误没有达到更好的效果,让我觉得很内疚. 我觉得本节课最让我欣慰的是,学生的情景剧的表演,他们表演的非常精彩.这些学生通过他们的理解,能有这样的阐释,他们的理解是那样的深刻,那样的全面,那样的投入,真的让我很惊讶.。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学反思 王庆宝 这堂课下来,我觉得自己在启发同学方面做得很不够,其实学生才是学习的主体,教师只是起到一个引导的作用.课程进行中,学生都不够积极,对于我提出的问题都没有踊跃举手回答.可见,有些问题设计的不够好,学生理解上有困难.同时,也没有给予学生恰当的引导,使学生都觉得问题很难,所以没有积极的回答问题. 在教学过程中,关于权利和义务关系的一致性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教学设计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和能力 1.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含义,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关系。懂得如何才能依法享有权利,如何才能依法行使权利,懂得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3.能够以具体的行动维护权利、担负责任、履行义务。 (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感受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懂得珍惜、享受、捍卫自身权利,体会公民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对他人的权利有发自内心的尊重,在别人的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有发自内心的同情和提供帮助的意愿。 ] 2.增强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法律意识,有依法维权的强烈愿望和勇气,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持之以恒的耐性。 3.树立权利与义务统一意识,增强“做国家未来主人翁”的愿望和信心。 二、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内容。 公民如何做到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 教学难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 三、教学过程 导入 近段时间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了农民工在找职业的过程中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要清楚用工单位的具体情况,要与用工单位签订试用合同,要与用工单位议定工资待遇,等等。为什么要提醒他们这些事项呢(为了民工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监督用工单位去履行义务,不出现侵犯工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

授课内容 (呈现课题)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国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注意: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 2.什么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通常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资格、自由和利益。公民的义务通常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或不得从事的行为。) 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含义。(学生阅读教材回答) 4.公民享有哪些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学生阅读教材,将相关内容划出来。) ●判断并说明 阅读教材P12—13,思考:上述画面表明公民享有哪些权利,要履行哪些义务除此之外,你还能列举出我国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和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吗(学生思考列举。) ●分析讨论 有人说:“既然宪法和法律给了我的权利,那么我就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了”。你认为对吗为什么 ` 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分析讨论 有人这样认为:“享受权利是我的事,履行义务是别人的事”。你是如何评价这种看法的为什么 1.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如何理解“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分析讨论 有人说:“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我想上学就上学,不想上学就不上学。”(学生分析)

部编版道德与法治六年级上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

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①身为中国公民,应该知道国家的建设成就。 ②明白如果走出国门,我们就是中国的名片,要严于律己。 ③知晓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能力目标 通过学习,培养学生的民族自豪感,知道自己应该为祖国做什么。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激发爱国热情,能自觉维护祖国形象。 课前准备: 学生课前完成《课前预习案》。 准备课件、《课堂练习案》和《课后拓展训练案》。 教学过程: 一、目标解读、预习反馈 1、导出新课,解读《导学案》的学习目标: 课件出示能展现祖国建设成就的图片,可以联系实际谈谈现在的科技发展情况,激发学习兴趣。 解读目标:这一节课,就让我们认识自己中国公民身份,并了解我们祖国的建设成就,而且一定要知道身为中国人,我们应该为祖国的繁荣富强感到骄傲和自豪。

2、检查《课前预习案》的“预习自测”部分,学生汇报。 二、合作探究、交流展示 “疑难问题”合作探究,交流展示:小组内合作,解决不了的问题,老师精讲点拨。 利用课件教学: 1、了解祖国的建设成就,激发民族自豪感。 新中国成立以来,无论是科技还是经济等方面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经济方面,中国GDP超10万亿美元,是世界上10万亿俱乐部成员,是日本GDP的2倍。高铁2万公里,占世界6成。钢铁产量,世界16亿吨,中国占8亿吨;中国高速公路12万公里,占世界的52%,力压美国占世界第一;有六个世界之最的港珠澳跨海大桥。 科技方面的成就:中国天眼,世界最大的望远镜;北斗卫星,世界排名第二位;神舟飞船,载人航天;我国是世界第三个把飞行员送入太空的国家;天宫二号空间实验室,在太空进行试验;神威·太湖之光计算机,计算能力世界第一。 体育方面的成就:成功举办北京奥运;男足曾实现历史性突破,闯入2002年韩/日世界杯赛;跳水从梦之队时代到里约奥运会中国队的金牌第一的超级梦之队;中国横扫世界乒坛;中国女排东山再起,两夺世界冠军,更夺得了里约奥运会金牌。 …… 这一些,都是我们中国公民共同努力的结果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内容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内容: 所谓权利,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权益,它表现为享有权利的公民有权做出一定的行为和要求他人做出相应的行为。所谓义务,是指公民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它表现为负有义务的公民必须做出一定的行为或禁止做出一定的行为。对这一原则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1)从法律关系上讲,二者是同时产生的,是相对应的一对范畴。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也就没有权利。我国宪法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也必须履行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义务。 (2)从法律关系的主体来说,一方面,公民既是权利的享有者,又是义务的承担者。既没有脱离义务单独存在的权利,也没有可以摒弃权利而单独履行的义务。所以说,权利和义务是法律规定中不可缺少的两个方面,公民在法律上既是权利的主体,又是义务的主体。另一方面,权利的实现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也就是说,公民享有权利需要条件,这个条件的实现依靠义务来创造,如果不履行义务,那么权利就失去了存在的基础。公民能够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就根据公民所尽的义务确定;同样,公民的义务,也是根据它所享有的权利确定的。 (3)从我国来说,社会主义制度下,公民得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的关系。公民权利的充分实现,可以激发人民群众的主人翁责任感,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自觉地承担对国家和社会地责任,尽自己的义务。随着社会主义事业的发展,又反过来为公民权利的实现提供和创造了条件。 (4)对公民的要求来说,在我国,任何公民都必须用权利和义务的统一性原则来规范自己的行为,既要认真行使自己的权利,又要自觉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在行使权利时,要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和他人权利的义务。 我国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具有广泛性、平等性、现实性和一致性四大特点 一、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广泛性第一、享有基本权利和自由的主体非常广泛;第二、公民享有的权利和自由的范围非常广泛。二、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平等性第一、公民在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方面一律平等;第二、司法机关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三、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现实性第一、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具有现实性;第二、宪法对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规定,既有物质保障又有法律保障,因而是可以实现的;四、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第一、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主体是一致的;第二、公民的某些权利和义务是相互结合的;第三、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相互促进,相辅相成。

道德与法治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教案共2课时

4.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第一课时 教学目标: 1.知识目标 ①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有哪些。 ②知道一些基本法律的内容。 2.能力目标 明白权利不是绝对的,而是有界限的。 3.情感、态度与价值观目标, 通过学习,能在生活中合法使用权利,并自觉履行个人义务。 课前准备: 学生课前完成《课前预习案》。 准备课件、《课堂练习案》和《课后拓展训练案》。 教学过程: 一、目标解读、预习反馈 1、导出新课,解读《导学案》的学习目标: 课件出示图片,引出主题----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解读目标:这一节课,就让我们一起了解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认识一些基本法律法规,让我们做一个知法懂法的好孩子。 2、检查《课前预习案》的“预习自测”部分,学生汇报。 二、合作探究、交流展示

“疑难问题”合作探究,交流展示:小组内合作,解决不了的问题,老师精讲点拨。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宪法也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借助课本32.33页的活动园,小组讨论公民有哪些权利。 1.公民的权利 (1)平等权,即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 (2)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即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3)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4)宗教信仰自由,包括信仰宗教的自由和不信仰宗教的自由; (5)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住宅不受侵犯和通信自由; (6)劳动权、休息权、退休人员生活保障权和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力时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7)受教育权,进行科研、文艺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自由; (8)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公民的权利与义务 我认为本堂课上得比较成功,她能够贯彻生本教育的新观念,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性,并营造了轻松、愉悦,相对开放的教学氛围,使学生在合作中学,在交流中提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评教学目标:老师能充分理解教材,把握教材,课中能紧紧围绕知识目标,能力目标和情感目标去选取材料和开展活动:如学校手机报里赴文成结对助学报道,大学生杨芳的案例,身边人物金昌建木工学徒的案例等设计都体现了这一点。 二评教学重难点: 课标给出的重点是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难点是如何实现公民受教育权利,老师在教学中能把分析和解决这个问题放在重要的位置去处理,注重了学生在实际生活中遇见这类实际问题是如何进行处理的训练,是符合课标的要求的,通过学生的讨论思考,教师的点拨,加上各种情景的创设,让学生如身临其境地去体会,很好的培养了学生的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 三评教学方法: 老师的这节课,体现了生本教育的基本要求,教学中将讨论教学,案例教学融为一体,通过了情景、案例分析加强了师生之间的互动,活跃了课堂气氛,通过多媒体教学手段,拓展了知识,扩大了知识容量,使学生在一节课中掌握或接触更多的社会实际问题。 四评教学过程: 1、导入新课中,老师很好地利用学校现有的教学资源:手机报关于赴文成结对助学的报道,实现贫困地区的儿童受教育权利,引出主题案例,贴近学生生活,引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引领课堂教学渐入佳境。 2、能够贴近学生的生活实际,提出有思考价值的问题,深入浅出,能引起学生的共鸣,例如:观点对对碰栏目,大学生杨芳的案例,促进学生去思考当前教育面临的认识误区问题,从而为学生及家长对教育权利实现提高思想认识,从而为下面珍惜受教育的机会作了铺垫。 3、在师生研讨共同交流这一环节上,老师能让学生充分发表自己的意见,谈自己的理解,谈自己的感受和疑惑,教师的作用在于点拨,诱导并及时进行鼓励表扬,且能适时精讲,注意讲练结合。 以上是我认为该老师在上课过程中所呈现给我们的闪光点,下面还有几点是关于本人的粗浅的建议: 1、整堂课结构设计不甚合理,思路清晰度不够,前后过度契合度有待提高。 2、个别案例的引用,去课堂要阐明的观点的适合度值得斟酌。 3、在课堂反馈上要多鼓励让学生大胆讲,有疑难的地方可让学生补充讲,这样才能更好的体现学生的主体作用。

宪法小常识二: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 公民的基本权利是由一国的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主要的、必不可少的权利,故有些国家又把公民的基本权利称为宪法权。 (一)平等权 宪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这既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其含义有以下几点: 第一,我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一律平等地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并平等地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二,国家机关对公民平等权利的保护,对公民履行义务平等的约束,平等的要求。 第三,所有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组织和个人有超越宪法和法律之上的特权。 第四,法律面前一律平等还包括民族平等和男女平等。 (二)政治权利和自由 1.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宪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选举权与被选举权包含以下内容: (1)公民有权按照自己的意愿选举人民代表; (2)公民有被选举为人民代表的权利; (3)公民有依照法定程序罢免那些不称职的人民代表的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公民参加国家管理的一项最基本的政治权利,也是最能体现人民群众当家作主的一项权利。 2.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1)言论自由就是宪法规定公民通过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自己的意见的自由。 (2)出版自由是公民以出版物形式表达其思想和见解的自由。 (3)集会自由是指公民享有宪法赋予的聚集在一定场所商讨问题或表达意愿的自由。 (4)结社自由是公民为一定宗旨,依照法定程序组织或参加具有连续性的社会团体的自由。 (5)游行自由是指公民采取列队行进的方式来表达意愿的自由。 (6)示威自由是指通过集会或游行、静坐等方式表达强烈意愿的自由。 我国宪法一方面保障公民享有集会、游行、示威的自由,另一方面公民也应当遵守有关的法律规定。 (三)宗教信仰自由 宪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宗教信仰自由。”尊重和保护宗教信仰自由,是我们党和国家长期的基本政策。 (四)人身自由 人身自由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人身自由是指公民的身体自由不受侵犯。广义的人身自由还包括: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教学目标 (一)知识和能力 1.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含义,了解我国宪法规定的公民享有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2.理解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相辅相成、密不可分的关系。懂得如何才能依法享有权利,如何才能依法行使权利,懂得尊重他人的合法权利。 3.能够以具体的行动维护权利、担负责任、履行义务。 (二)情感、态度与价值观 1.感受公民权利的重要性。懂得珍惜、享受、捍卫自身权利,体会公民权利的神圣不可侵犯,对他人的权利有发自内心的尊重,在别人的权利遭受侵犯的时候有发自内心的同情和提供帮助的意愿。 2.增强履行法定义务的自觉性,增强公民权利意识和社会责任感,提高法律意识,有依法维权的强烈愿望和勇气,有履行义务的积极性、主动性和持之以恒的耐性。 3.树立权利与义务统一意识,增强“做国家未来主人翁”的愿望和信心。 二、教学重点、难点 教学重点:公民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的内容。 公民如何做到维护权利和履行义务? 教学难点: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三、教学过程 导入 近段时间在中央电视台播放了农民工在找职业的过程中要注意的有关事项:要清楚用工单位的具体情况,要与用工单位签订试用合同,要与用工单位议定工资待遇,等等。为什么要提醒他们这些事项呢?(为了民工能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同时也是监督用工单位去履行义务,不出现侵犯工人的合法权益的现象。)

授课内容 (呈现课题)公民的权利和义务 一、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国家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规定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注意:宪法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 2.什么是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权利通常指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享有的资格、自由和利益。公民的义务通常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必须承担或不得从事的行为。) 3.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含义。(学生阅读教材回答) 4.公民享有哪些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基本权利和基本义务?(学生阅读教材,将相关内容划出来。) ●判断并说明 阅读教材P12—13,思考:上述画面表明公民享有哪些权利,要履行哪些义务?除此之外,你还能列举出我国公民享有的其他权利和需要履行的其他义务吗?(学生思考列举。) ●分析讨论 有人说:“既然宪法和法律给了我的权利,那么我就可以想干什么就干什么了”。你认为对吗?为什么? 二、公民权利与义务的统一 ●分析讨论 有人这样认为:“享受权利是我的事,履行义务是别人的事”。你是如何评价这种看法的?为什么? 1.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 ●如何理解“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是相辅相成、互相促进的。 ●分析讨论 有人说:“受教育是公民的基本权利,所以,我想上学就上学,不想上学就不上学。”

中考政治知识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中考政治知识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中考为大家提供中考政治知识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更多中考资讯请关注我们站的更新! 中考政治知识点: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1.公民的基本权利 (1)含义: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是指由宪法所规定的公民享有和履行的最主要、具有决定意义的权利和义务,也叫宪法权利与宪法义务, (2)人身自由权的地位:人身自由权是公民最基本的权利。是公民享有其他一切权利的先决条件。 2.公民的基本义务 (1)含义:公民的基本义务是社会和国家对公民的最基本的要求,义务具有强制性,拒不履行义务的行为是违法行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权利与义务的关系 (1)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相统一的,权利是履行义务的前提,义务是享有权利的基础,权利和义务互为条件,互相依存,“没有无义务的权利,也没有无权利的义务。” (2)公民在行使自由和权利的时候,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和其他公民的合法 的自由和权利。 (3)公民在行使权利时必须在道德和法律允许的范围

内,履行道德和法律应尽得义务。 4.维护合法权益 (1)公安机关 (2)人民检察院 (3)人民法院 5.青少年的法治观念 学法、守法、懂法、用法、护法 考点13 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1)人格尊严:包括名誉、姓名、肖像和隐私等内容。 (2)维护人格尊严 a.姓名权的法律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和假冒。 b.如何看待起绰号现象:绰号并非都具有侮辱性,但故意给人取3不雅的绰号,不分场合随意喊别人的绰号,其实质是取笑别人,是一种不尊重人的表现,侵犯了别人的人格尊严。 c.隐私权的法律规定:隐私权指的是公民隐瞒危害社会的个人私事,未经本人允许,不得公开的权利。 d.维护隐私权的意义:公民之间相互尊重模式现代社会所应当遵循的起码文明规则,尊重个人自由和隐私权是相互尊重的重要内容。 e.如何尊重他人隐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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