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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

隐患排查治理督办制度

一、矿长是隐患排查治理第一责任者,对本矿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和治理负直接责任。必须认真组织开展本矿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当每月至少组织一次由安全管理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

二、组织认真查找安全生产工作和隐患排查治理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注重用事故教训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

掌握事故发生的部位、环节、原因、特点及规律,举一反三,制定并落实措施,预防和杜绝类似事故的重复发生。对查出的隐患要组织制定整改方案,确定整

改项目、整改目标、整改时限、整改作业范围、从事整改的作业人员,落实整改责任人、资金,安全技术措施、复查人员及应急预案。

三、本矿在技改井井口人员下井的通道及本矿领导办公室设置隐患公示整改管理牌板,安全管理负责对本矿排查出的隐患及时填在隐患公示整改管理牌板内进行公告和提示。

四、要对录入后的信息进行跟踪排查,落实责任,安全管理要对系统重大危险源的督办、监控,实现闭环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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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安全管理具体负责本矿日常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经常性的组织各专业人员分工排查治理隐患。查出的隐患要

登记建档,分级进行督办,限期整改,安全管理负责下发“五定”表予以追踪督促认真整改。对经复查确认整改完备的隐患要进行及整改隐患,工作不力的,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各级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都要加强现场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章指挥、违章作业和违反操作规程的行为。发现存在重大隐患,要立即停止生产,并立即向本矿调度室汇报。

七、一般隐患由本矿主管领导指定隐患整改责任人,责成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对限期整改的隐患,由整改责任人负责监督检查和整改验收,验收合格后报本矿主管领导审核。

八、重大隐患由本矿矿长组织制定隐患整改方案、安全保障措施,落实整改的内容、资金、期限、下井人数、整改作业范围,并组织实施。整改结束后要认真自检。

九、本矿有关部门收到重大隐患后,应组织相关部门专家进行现场验收。验收不合格的,督促隐患单位加大整改力度,尽快完成整改任务。到达整改期限,未完成整改任务,隐患单位要及时向有关部门提交书面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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