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答辩状(工程承揽纠纷)律师拟定版本

答辩状(工程承揽纠纷)律师拟定版本

第 1 页 共 1 页 答 辩 状

答辩人:XXX ,男,19XX 年12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贵州省XXXXXXXXXXXXXXXXXXXXX

大厦对面,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X 。

被答辩人:XX 县XX 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贵州省XX 县

XXXXXXXXXXXXX 市场后面。

法定代表人:XX ,系该公司经理。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上诉双方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原审法院认定被答辩人应履行《卷闸门安装工程合同书》项下工程款义务是合法、合理的,应当维持原判决。

20XX 年6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了《卷闸门安装工程合同书》,被答辩人委托签约代表XX 代为签订,并加盖公章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32条:“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第44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的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卷闸门安装工程合同书》已于20XX 年6月成立并生效,双方均应恪守合同,依约全面适当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合同签订后,被答辩人委托现场代表XX 全权负责卷闸门安装工程事宜,包括卷闸门规格确定、签收等相关事宜。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卷闸门工程所有工作,按合同约定被答辩人应该履行支付工程款的义务,但被答辩人一直拖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