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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管理指导办法

农村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管理指导办法
农村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管理指导办法

农村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管理指导办法

第一条随着我区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确保征地补偿合理合法地分配到每一位村民,维护被征地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使用分配管理指导办法如下,请各村(居)结合各自实际参考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后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第三条本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由**拨付给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员会,由村委会分配到村民。

第五条参加分配村民资格认定:凡是本村农业人口及其他人员,经校对及村民监督,并经“民主议政日”两议后符合条件无异议,均享有补偿金。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新户、老户、女儿户。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分三项列支,第一项为集体公积公益金;第二项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第三项为人口补偿费。三项分配比例分别占20%、40%、40%。

第七条集体公积公益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公共事务支出。

第八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

所有者所有,赔付标准依据种植作物和当年物价由“民主议政日”两议后确定,该项补偿一次性补完,只赔付当年当季。未划到户的荒地、沟渠路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使用。

第九条人口补偿费按照公平、公开、透明,多占多补、少占少补、不占享受平均的原则合理分配。

1.征地补偿费扣除集体公益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后剩余部分为人口补偿费。

2.人口补偿费除分配人口数为分配基数,从分配基数中提取20%-30%,作为平衡占地不均人口补偿(平衡款),剩余部分为人口补偿平均款。

3.村“民主议政日”参照当年当季粮食作物,扣除种子、农药、肥料等成本后,计算每亩粮食作物纯收入。

4.用平衡款根据每亩粮食作物纯收入标准,补偿多占地部分。(占一亩补偿一亩,占半亩补偿半亩,不占享受人口补偿平均款。)

5.各村(居)土地调整情况下,平均分配人口补偿费;土地暂不调整时,依据以上四条发放人口补偿费。

第十条承包土地被征用,退回剩余年限承包金、终止合同或另行调地并变更承包合同。享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不享受平衡占地不均人口补偿(平衡款)。

第十一条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超生人员不享受本办法发放的任何补偿。

第十二条征地补偿费的使用要严格按照农村党组织党内基层民主运行机制操作规程,经过全体党员审议,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村民代表会议2/3以上的代表同意,并报**备案。

第十三条征地补偿费应当严格按照专户存储、专帐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规范管理,设置专门的帐册,建立健全征地补偿费使用的财务管理制度,实行财务公开和民主理财。***农经站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征地补偿费的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指导,各村委会应当将每年度征地补偿费的收支情况张榜公布,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四条被征收土地的村委会或者依本办法规定应当取得征地补偿费的其他单位和个人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协调、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的实施。

第十五条留归村委会使用的集体公益金应当严格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规定,统一纳入公积公益金科目核算。征地补偿费支出后,经手人必须持有效的原始凭证,注明用途并签字盖章,交民主理财小组集体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民主理财小组组长签字盖章,报经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审批同意并签字盖章,由会计人员审核记入专户账目。经民主理财小组审核确定为不合理开支的事项,开支不得入账,有关支出由责任人承担。

第十六条往年征地补偿费发放与本办法冲突的,不再补差。

第十七条 ***要加强对各村(居)征地补偿费支付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受理群众的投诉,依法查处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十八条被征地村委会和负责人弄虚作假、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的,由***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国家工程和公益性征地,按相应文件标准赔付。

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请各村结合各自村情参考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五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2]151号)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2]1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土资源局: 为促进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科学、合理、有效使用,加强和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对2008年制定的《中央分成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 附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第八条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有条件的地方,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可通过“以补促建”的形式,稳步推进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为主体开展的土地整治。具体管理办法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财政部门制定。 第十条土地整治项目支出包括:工程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 支出标准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财综[2011]128号)的

安措费使用管理办法

长河坝、黄金坪水电工程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办法 (2010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建立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改善作业条件,减少施工伤亡事故发生,切实保障施工人员人身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四川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责任规定》等法律法规,合同约定以及工程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长河坝、黄金坪水电工程各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即安全施工措施费)结算及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建筑施工安全标准,购置施工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全生产费用严格实行“计量支付”制度,坚持“实报实销”的原则,凡未实施的或不符合规定的安全生产费用则不予以支付。 第二章安全生产费用的计取 第五条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施工承包合同中约定,以不低于建筑安装工程造价的%计取安全生产费用(即安全施工措施费),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费不列入竞争性报价,不调减、不挪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费用的使用 第六条安全生产费用应当按照《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78号)规定,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检测、探测设备、设施支出;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安全生产费使用应涵盖项目详见附件1。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八条超出合同安全生产费用部分,根据工程安全需要,确需增加的安全措施、项目,由设计、监理或施工单位申请、监理单位审核、四川大唐国际甘孜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甘孜水电公司)批准后实施,其费用由甘孜水电公司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和安全生产费用核算制度,明确安全生产费用使用、管理的程序、职责及权限。

征地补偿款分配民事起诉状及代理要点

征地补偿款分配民事起诉状及代理要点 原告:赵某,女,200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某县某镇某村1组。 法定代理人:赵某某,男,XX岁,系原告之父。 被告: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住所地:某县某镇某村。 代表人:许某,该组组长。 被告:某县某镇某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某县镇村。 法定代表人:苏某,该村民委员会主任。 诉讼请求: 1、两被告给原告支付土地征用补偿款、安置款共计10000元。; 2、诉讼费用由两被告承担。 事实及理由: 原告生于200X年X月X日,父母均为某县某镇村村民委员会第一村民小组成员,有承包土地。200X年6-7月份镇政府动员征地,土地被收走后,镇政府将部分土地补偿款支付给两被告,至今没有支付完毕,两被告对村组成员的补偿款分配也是分批进行的,现在也没有进行完毕。村组对征地补偿款进行第一次分配是在200X年1月10日,对原告父母分配了补偿款,却不给原告分配补偿款。 法律规定: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土地征用补偿费归农民集体所有,而非农民个人所共有。所以,征用土地补偿费的获得时间与该款的分配时间有时空间隔,在分配前,该征地补偿费一直为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只要在分配时间前取得成员资格的,就应当享受该费用分配权,换句话说,分配权的取得时间,应当是集体经济组织决定将该征地补偿费进行分配时。所以,在集体经济组织土地被征用获得补偿费后,决定分配前出生的新生儿,具有参加分配征地补偿费的成员资格,与其他成员平等地享有该分配权。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新生儿分配征地补偿款的权利。 此致 某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 200X年X月XX日 代理要点

对新生孩子的成员资格认定。其父母均具有该村集体经济成员资格或父母一方为该组织成员,户籍登记在该组织的,虽然因“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原则而没有取得承包土地经营权,但是,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是法定权利,不是约定权利,且是农民生存之基本权利,可以因出生这一事件而依法律规定自然取得征地补偿费分配权,且无论是计划内生育还是计划外生育,成员违反计划生育之婴儿,依法有生存权利,都应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不得以任何借口加以剥夺。 因此,我们认为,所谓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是指户籍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或生活在该组织,而对该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的人。根据这一定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具有很强的身份性质,它可以依法定事件(如出生)而取保,和依合法行为(如因婚姻迁入)而取得。因此,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必须坚持两个原则:即以在该集体经济组织有户籍,生活在该组织为基本原则;以对该组织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为补充原则。具体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在该集体经济有户籍登记。户籍是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档案文书记载,具有较强的法定性,是确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重要条件之一。 2、生存、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这主要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是一种民事权利能力,人要生存才享有和具备,人死立即消灭。“生活”在该集体经济组织,主要是指出生在该组织,且为已具备该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所生的孩子。 3、对该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享有权利负有义务。这主要是指对该组织的土地拥有与其身份不可分离的权利和义务。 《江苏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保护条例》第十条家庭承包经营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下列人员在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组织承包时,依法平等地行使承包土地的权利: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出生,且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二)因合法的婚姻、收养关系,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三)根据国家移民政策,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的人员; (四)户口迁入本集体经济组织并实际居住,在原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无稳定非农职业,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接纳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人员; (五)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现役义务兵、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以及高等院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在校学生; (六)原户口在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服刑人员;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的规定,有权承包土地的其他人员。 在集体经济组织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统一组织承包结束后,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情形,承包方家庭增加的人口,以及符合第(四)项规定情形的新增人口,有权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承包土地。承包合同期限为本轮土地承包剩余期限。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二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第八条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第九条土地整治按照项目进行管理,具体要求按国家有关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规定执行。土地整治内容包括土地平整工程、灌溉与排水工程、田间道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等。 有条件的地方,依据土地整治规划,可通过“以补促建”的形式,稳步推进以农

征地补偿意思是什么

征地补偿意思是什么 有时候因为国家出台的相关发展政策以及规划,可能会需要就行征地,征地自然就会有相关补偿,但是很多人并不了解到底是什么意思。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征地补偿意思是什么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征地补偿意思是什么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2010年7月13日,国土部发布《关于进一步做好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在2012年11月28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上,讨论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修正案(草案)》,对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作了修改。会议决定将草案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但至2012年11月29日具体修改条款还未知。

二、征地工作程序 1、告知征地情况。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国土资源部门会同交通、林业部门,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各市办公室共同确认。 3、组织征地听证。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

4、签订。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本方案制定的补偿标准,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个人签订征地补偿协议,并将协议作为征地报件必备件附征地卷一同上报。 5、公开征地批准事项。经依法批准征收的土地,除涉及国家保密规定等特殊情况外,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示征地批准事项。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征用土地公告办法》规定,在被征地所在村、组公告征地批准事项。 6、支付。方案经市、县政府批准后应按法律规定的时限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按时支付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当地国土资源部门要协同农业、民政等有关部门对被征地集体组织内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分配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三、 (一) 征地补偿

新增费使用管理办法

附件: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新增费)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央分成和地方留用新增费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新增费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第四条鼓励以土地整治项目为平台,统筹安排新增费、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收入、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和其他涉农资金,充分发挥资金整体效益。

第二章使用范围 第五条新增费专项用于土地整治支出及其他相关支出。土地整治支出包括基本农田建设支出、土地整理支出、耕地开发支出。其他相关支出包括基本农田保护支出、土地整治管理支出和财政部商国土资源部确定的其他支出。 第六条基本农田建设支出,是指为促进基本农田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设适应现代农业发展条件的旱涝保收、高产稳产高标准基本农田,对基本农田进行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 第七条土地整理支出,是指为了增加耕地面积,提高耕地综合生产能力,对基本农田保护区以外的农村土地进行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发生的支出;对生产建设活动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采取整治措施,使其达到可供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为提高节约集约用地水平而进行的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支出;项目区内为改善农村生产条件而进行的道路、电力、水源、输排水(含排洪、排碱)等基础设施、农田防护措施和为开展土地整治工作而进行的拆迁补偿等支出。 第八条耕地开发支出,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的前提下,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地、空闲地等宜农未利用土地进行适度开发,使之达到可利用状态所发生的支出。

公司安措费管理办法

安措费管理制度 第一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以下简称安措费)是指项目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购置安全防护用具、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等完善和改进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依据《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规范》(GB50656-2011)安措费支出范围包括: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条职责 项目部专职安全员负责编制施工项目安措费计划,并按期落实、实施,负责本项目安措费的统计、汇总和核算,并上报。 项目经理应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确保安措费提取、使用、管理符合相关规定要求,满足安全生产需要。 财务部门负责对安措费进行提取和统一管理,必须做到专款专用,并掌握项目部的安全生产费用计划,监督安措费的使用情况符合要求。 分公司安全生产部门负责审核各项目安措费计划,负责监督检查安措费的投入落实情况,确保现场安全生产条件符合要求。负责汇总并填写分公司安措费统计报表并上报。 分公司主管领导负责组织制定安措费管理制度,领导各部门安全生产费用的提取、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依据《关于印发〈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企〔2012〕16号)规定,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建设工程类别安措费提取标准如下: 1、矿山工程为%; 2、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 3、市政公用工程、冶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程、港口

农村征地补偿费应该如何分配

农村征地补偿费应该如何分配 正文: 农村征地补偿费应该如何分配<房地产法律知识<法律知识库 https://www.sodocs.net/doc/4e2388902.html,/02a/3466.html 随着农村城市化步伐的不断加快,大量农业用地被征用已成必然趋势。征地就要补偿。如何公平、公正地分配征地补偿费,事关法规的公正以及公民切身利益的保障。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征地补偿费问题,就有可能引发大范围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 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征用耕地的补偿费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还应当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实践中,农民的土地被征用后,由于土地资源的有限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无法及时调整其他土地给被征地农民,亦无法对需要安置的人员进行安置,通常将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揉在一块,在提留30%后将其余70%(各地略有差异)分配给村民。如何将这些款项发放到村民手中呢?根据法律规定及实际情况,当前土地补偿费的支付有三种情形:以村民小组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小组组织分配;以村民委员会为集体土地经营管理单位时,可由村民委员会组织分配;如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后,将分配方案提交征地单位的,征地单位也可根据该方案直接将土地补偿费支付给村民。而安置补助费的发放一般是根据法律规定,只能由征地单位直接支付给村民。 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分配因产权人、种植人相对比较明确,一般不存在很大的争议,容易产生纠纷的主要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分配。分配方式一般有二种:一是由分有责任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平均分配,无论其承包的责任田是否被征用;二是谁承包的责任田被征用,就归谁所有。在实际分配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常以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原则决定少数人享有或不享有征地补偿费的分配权利,该部份人如果服从时便能顺利分配下去,如果他们不服从多数人决定时极易产生纠纷。 法律已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所以有权参与分配的也只能是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认定的依据一般应以户籍为原则,但户籍又不是惟一依据。在实际分配时应注意区分如下几种情况:1、为了分配土地补偿费,以不正当手段迁入户口,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2、为了成就某种便利条件而将户口迁入,不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如许多中、小学和幼儿园的就读条件中包括户口所在地,部分家长为子女择校而将子女的户口迁入亲戚处;3、因在大中专院校就读而将户口迁出,其父母仍以集体经济组织的基本生产资料为经济生活保障,为确保其安心学习所必要的生活费用,应当认定其分配资格;4、大中专院校毕业后又将户口迁回,已属居民户,且已在外工作,有生活来源,虽然未将户口迁至其工作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_财综字〔1999〕117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 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综字…199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

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 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 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缴纳程序为: 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三、国务院或者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讫章的“一般缴款书”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未按规定缴纳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 第六条土地有偿使用费在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新增建设用地手续前缴纳,具体缴纳环节为: 一、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前缴纳; 二、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属于不同级审批的,土地有偿使用费在批准征用土地前缴纳; 三、只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安徽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市农委等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金额 本次征用我组土地82.14亩。每亩2.33万元,共计191.3862万元,扣除已发放户承包土地1.77亩,计4.1241元,此次可分配金额187.2621万元。 二、征地补偿费人口基准时 以2011年11月1日,我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征地之日做为征地补偿分配人口基准时。 三、分配对象 本村在籍的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及其自然增长的农业人口。 四、征地补偿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征地补偿款发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为6:4,土地补偿费占60%,安置补助费占40%。 五、涉及具体分配对象问题的相关规定 1、财政供养人员不参与分配。 2、新生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后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截止到2011年11月1日征地补偿安置界定日前(包括当时)所的;且户籍在村的新生子女,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安置补助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3、后迁入人口 根据合肥市委文件,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前迁入的农业人口,(当时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在自愿承担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应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日常费用支出管理办法

武汉中央商务区城建开发有限公司 日常费用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日常费用的管理,规范内部财务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日常费用支出,是指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项费用开支。其中,行政管理部门(总部)为组织和管理经营活动而发生的日常费用计入期间费用;项目管理职能部门为开发项目而发生的日常费用计入开发成本的间接开发费。 根据目前公司业务情况及管理需要,本办法将费用分为十四个类别(详见附件二)。 第三条费用开支管理实行“预算控制、计划管理、适当授权”的原则,坚持在支持业务发展和促进经济效益增长的前提下,合理控制费用的支出。 一、预算控制是指费用管理的全过程要贯彻预算管理的原则。结合开发项目预算、年度经济工作情况编制年度费用预算,在预算范围内进行费用控制管理。 二、将费用预算控制列入职能部门计划管理范围。

三、坚持在总经理统一审批的前提下,根据费用开支的性质及费用开支计划,采取总经理授权,子公司计划内负责审批的形式。 第二章费用分类管理 第四条职工薪酬公司为获得职工提供服务而给予各种形式的报酬以及其他相关支出,包括职工工资、奖金、补贴和津贴;职工福利费;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因解除与职工的劳动关系给予的补偿;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服务相关的支出。 一、工资、奖金、补贴和津贴。员工的工资、奖金、补贴和津贴是由人事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管理,人事管理部门根据公司《薪酬管理办法》、《月度绩效考核管理办法》确定每个员工的工资标准,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应发工资、奖金的金额。 新增员工薪酬标准与员工薪酬变动须经总经理批准后,呈送董事长审批执行,并交财务管理部门备案。 发放《薪酬管理办法》未规定的奖金、补贴和津贴的需附签报或者会议纪要等相关文件,注明人员、标准等。 二、职工福利费。职工福利费主要用于为员工报销医药费、员工因工负伤赴外地就医路费、员工生活困难补助、对伤病员工及家属的慰问费、员工工作餐费以及按国家规定开支的其他员工

安措费管理办法

( 印发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和文明施工管理,防止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发生,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 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和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 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市建委重新修订完善了《大 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自 2010 年 1 月 1 日起执行。同时原《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 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大建安发[2006]238 号)文件废止。2010 年 1 月 1 日起,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承揽建设工程的建筑施工企业应在中国 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行青泥洼桥支行开设本单位安措费专 用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业务。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大连市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管理,保证施工现 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费用的投入,提高建筑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 管理水平,不断改善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和生活环境,根据省住房和 城乡建设厅《辽宁省建筑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管理实施细则》要求,结 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 第三条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简称安措费)是指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落实安全施工措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的费用。 第四条安措费由《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建标〔2003〕206号)中的文明施工费、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及安全施工费组成。其中安全施工费由临边、洞口、交叉、高处作业安全防护费,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措施费及其他费用组成。 建筑工程造价计价时,应依据本年度执行的《辽宁省建设工程费用标准》计取安措费。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措费。 安措费为不可竞争性费用,不得删减,在计价中单列并计入总价。 第五条依法进行工程招投标项目,招标方或招标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时,应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工程实际单独列出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清单。 投标方应对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单独报价。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

征地补偿分配方案 1征地补偿费分配方案 以公开、公平、公正为原则,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安徽省实施办法》、《安徽省实施办法》,以及《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安徽省农村集体资产条例》及市农委等相关政策为依据,结合本村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用土地的补偿金额 本次征用我组土地82.14亩。每亩 2.33万元,共计191.3862万元,扣除已发放户承包土地1.77亩,计4.1241元,此次可分配金额187.2621万元。 二、征地补偿费人口基准时 以2011年11月1日,我村召开村民代表大会同意征地之日做为征地补偿分配人口基准时。 三、分配对象 本村在籍的2002年1月1日至2011年11月1日具有土地承包权的农业人口及其自然增长的农业人口。 四、征地补偿款分配比例的确定 征地补偿款发为: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分配比例为6:4,土地补偿费占60%,安置补助费占40%。

五、涉及具体分配对象问题的相关规定 1、财政供养人员不参与分配。 2、新生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后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截止到2011年11月1日征地补偿安置界定日前(包括当时)所的;且户籍在村的新生子女,享有征地补偿款的分配权(安置补助费全额,土地补偿费由村民代表大会决定)。 3、后迁入人口 根据合肥市委文件,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前迁入的农业人口,(当时有书面约定的除外),在自愿承担相应义务的情况下,应获得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 4、“农转非”人口 凡是在2002年1月1日第二轮土地延包之后农转非的,且继续耕种所承包土地的,享受土地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但不享受人员补助费。 5大中专院校在读学生 凡是在2011年11月1日之前,具有第二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农户子女,其户口迁的全日制大中专在读学生及连续在学的研究生,其户口在校(或在村),人在校(未毕业)的应享受全额的土地补偿费和人员安置补助费。 毕业后将转非户口迁回本村或将户口暂放在市人才中心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所谓专项资金,是国家或有关部门或上级部门下拨行政事业单位具有专门指定用途或特殊用途的资金,下面是带来的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欢迎阅读! 专项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学校专项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校内专项经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障学校各项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和《杭州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深化预算管理改革、规范和加强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支出预算是部门支出预算的组成部分,是为完成其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预算之外编制的年度项目支出计划。 第三条专项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明确目标,突出重点。 专项经费支持的项目要有明确的绩效目标,在对所承担的项目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基础上,综合考虑学校各项事业发展迫切需要、切实可行的项目。

(二)量力而行,规范管理。 专项经费管理各方权责明确、各负其责,坚持集体决策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实行决策、实施、监督相互独立、相互制约的管理机制。 在立项阶段,对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进行评估论证;在执行阶段,要按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资金,并确保项目资金按规定的用途使用;项目完成后,要有决算审查和效果评价,以确保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 (三)严格管理,追踪问效的原则。 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将专项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并建立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二章专项经费申报 第四条市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采用标准项目文本方式进行管理,按照市财政部门编制年度预算的要求,分别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功能分类和经济分类,统一汇总向市财政部门和市教育部门申报项目支出预算。 第五条申报的项目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方针政策。 (二)符合财政资金支持的方向和范围。 (三)属于本部门行政工作和事业发展需要安排的项目。 (四)有明确的项目目标、组织实施计划和科学合理的项目

安措费用资料管理办法

安措费用管理办法 一、总则 (一)保障设备和人身安全是供电企业开展一切工作的前提,必要的组织和技术措施则是确保安全生产的有效手段,为正确合理使用安措费用,根据承德供电公司《安措费用暂行管理细则》要求,结合我分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分公司各部门,多经参照执行。 二、安措费用资金来源 (一)按照国务院(79)100号文国家劳动总局(71)劳保条例的规定,由企业更改(折旧)资金中安排5-20%的部分,及从盈余公积金调剂解决的部分,由承德供电公司专项批准拨入。 (二)由分公司年度费用指标中调剂补充部分,分公司于年初下达费用计划时,根据生技部门提出的计划和费用承担能力,专项下达指标。 三、安措费用开支内容 (一)用于加强安全监控手段的设备。 1、用于安全监察的无线电通讯设备、照相、摄像、录音器材; 2、带电设备防护装置; 3、安全工器具试验、检测设备; 4、携带式、报警式验电器、低压验电笔。 (二)“五防”闭锁装置。 1、微机闭锁装置; 2、线路安全闭锁装置; 3、其他形式闭锁装置; (三)安全工器具。 1、接地线(变电和线路部分); 2、验电器(10KV-110KV电压等级);

3、绝缘拉杆、绝缘棒(各电压等级) 4、绝缘鞋和绝缘手套; 5、安全帽、安全带和保护绳; 6、标示牌、网状遮栏和小车; 7、以上所列工器具配件。 (四)安全劳动保护用品。 (五)安措设备和工器具的维修费用。 四、安措费用管理使用办法 (一)安措费用是保证企业安全生产的专项资金,由财务科单列项目专项管理,生技科建立安措费用开支统计帐簿。 (二)分公司生技科编制年度费用开支预算,并负责向承德供电公司报批立项,落实企业更改(折旧)资金5-20%部分的资金来源。预算中超过主管部门拨入部分,由财务科、生技科根据工作的急需程度和财力可能,会同有关领导下达年初费用时予以安排。 (三)安措用品的采购由生技科提出数量计划和质量要求,确定生产入围厂家,经有关领导批准后,由实业公司物资组进货。 (四)安全用工器具,凡构成固定资产的,视同固定资产零购进行管理。 (五)各单位发生安措费用开支物品一律由生技科(同时登记安措费用帐簿)和主管领导签批后,经财务审核办理报销或领料。 (六)安措费用统报工作由生技科按承德供电公司要求

农村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管理指导办法

农村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管理指导办法 第一条随着我区城市化、工业化进程的不断加快,为确保征地补偿合理合法地分配到每一位村民,维护被征地农户和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最终实现土地补偿费分配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使用分配管理指导办法如下,请各村(居)结合各自实际参考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征地补偿费,是指国家依法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用后支付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本办法所称被征地农民是指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人员。 第三条本区域内依法征收征用的农民集体土地,征地补偿费的分配和使用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征地补偿费由**拨付给被征收土地的村民委员会,由村委会分配到村民。 第五条参加分配村民资格认定:凡是本村农业人口及其他人员,经校对及村民监督,并经“民主议政日”两议后符合条件无异议,均享有补偿金。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村委会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被征地农民依法享有的土地补偿费,不得违法划分新户、老户、女儿户。 第六条征地补偿费分三项列支,第一项为集体公积公益金;第二项为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第三项为人口补偿费。三项分配比例分别占20%、40%、40%。

第七条集体公积公益金实行专款专用,用于发展生产、增加积累,集体福利、公益事业等公共事务支出。 第八条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 所有者所有,赔付标准依据种植作物和当年物价由“民主议政日”两议后确定,该项补偿一次性补完,只赔付当年当季。未划到户的荒地、沟渠路补偿费归村集体所有,纳入公积公益金管理使用。 第九条人口补偿费按照公平、公开、透明,多占多补、少占少补、不占享受平均的原则合理分配。 1.征地补偿费扣除集体公益金、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后剩余部分为人口补偿费。 2.人口补偿费除分配人口数为分配基数,从分配基数中提取20%-30%,作为平衡占地不均人口补偿(平衡款),剩余部分为人口补偿平均款。 3.村“民主议政日”参照当年当季粮食作物,扣除种子、农药、肥料等成本后,计算每亩粮食作物纯收入。 4.用平衡款根据每亩粮食作物纯收入标准,补偿多占地部分。(占一亩补偿一亩,占半亩补偿半亩,不占享受人口补偿平均款。) 5.各村(居)土地调整情况下,平均分配人口补偿费;土地暂不调整时,依据以上四条发放人口补偿费。 第十条承包土地被征用,退回剩余年限承包金、终止合同或另行调地并变更承包合同。享受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不享受平衡占地不均人口补偿(平衡款)。

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1999】117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已废止 财综字…1999?1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土地(国土)管理局(厅):为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一九九九年八月四日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收缴使用管理,保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专项用于耕地开发,实现耕地总量的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以下简称土地有偿使用费)是指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在批准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时,向取得出让等有有偿使用方式的新增建设

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收取的平均土地纯收益。 第三条土地有偿使用费30%上缴中央财政,70%上缴地方财政。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取得新增建设用地后,应依法向用地者供应土地。 第四条土地有偿使用费缴纳标准由国务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全国城市土地分等和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各地区耕地总量和人均耕地状况、社会经济发展平等情况制定,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并定期调整公布,具体缴纳标准见附件一。 第五条按照农用地转用、征用土地等新增建设用地的审批程序,土地有偿使用费由取得新增建设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按本办法规定标准缴纳。缴纳程序为: 一、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用地计划对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拟订的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下达《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缴款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格式见附件二) 二、申报用地的县、市人民政府根据《通知书》核定的缴款额和缴款时间,填制“一般缴款书”,将土地有偿使用费按规定比例就地缴入中央金库和省级金库。 三、国务院和省级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加盖银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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