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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习报告经典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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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基础读书报告

理想国读书报告 资环1201班 3120101623 周传雷《理想国》是古希腊著名哲学家柏拉图(Plato 公元前427-公元前347年)重要的对话体著作之一。理想国是属于柏拉图的中期对话,本书分为十卷。在柏拉图的著作中,不仅篇幅最长,而且内容十分丰富,涉及其哲学的各个方面,尤其对他的政治哲学,认识论等有详细的讨论。 美国著名思想家爱默生曾说:“柏拉图就是哲学,哲学就是柏拉图。烧掉所有的图书馆吧,因为它的价值都在这本书里(《理想国》)。”由此可见《理想国》在我们人类历史上的分量确实举足轻重,正如一句话所说,“柏拉图因《理想国》而名垂千古,《理想国》因其思想而震古烁今。” 在《理想国》第一卷中,柏拉图以苏格拉底之口,通过优雅的辩论,对当时比较流行的正义观作了分析与批判。第一卷提出了4点关于“正义”的定义。第一是“不欠债”,后来被驳倒,说实话和不欠债并非正义的合适定义;第二是“欠债还债就是正义,正义就是给每个人以适当的回报”,这个定义被苏格拉底用细化分类的方法驳倒;第三是“善意与友、恶意向敌”,被苏格拉底细化,发现敌友并非那么容易分辨;第四是“正义是强者的利益”,被苏格拉底以技艺类推驳倒。 第四卷中,苏格拉底与阿德曼托斯的对话中一直出现了“护卫者”这个角色。苏格拉底说“只要护卫者成其为护卫者就能使国家有良好的秩序和幸福”。什么是“成其为护卫者”?苏格拉底解释说就是有良好的营养和教育造成的良好的身体素质来维护国家和法律的国家保护者。这种护卫者保护下的国家一定是智慧的,勇敢的,节制的和正义的。这是关于幸福城邦的真正建立,我们知道此一城邦的建立是为寻找正义而建立的。苏格拉底认为,如果要寻找到真正的正义,必须先建立一个最幸福、最全善的城邦,然后在此城邦中必会寻找到我们所企求的正义本身。柏拉图整个“理想国”的缔造就是围绕这一宗旨进行的。 看了理想国之后,我觉得柏拉图的一生就像献给了希腊,就是他的一生都是为了希腊城邦的社会秩序,稳定进行的不断思考和探索。在为民主法治建立基础,并想为自己提的理论变成事实,柏拉图的法治是在他的哲学和道德哲学的基础上建立的。

合同法经典案例分析

合同法案例分析 【案例一】企业招聘不得有性别歧视 某公司因扩大生产,需要招用5名技术工人。但在招聘条件中记载要求男性,谢绝女性。结果在招工当天,遭到不少女性的投诉,要求劳动主管部门对该公司的招工歧视行为进行依法处理。 【评析】《就业促进法》要求保障男女平等的权利,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建议:企业的招聘条件必须公平、平等,在具体的录用过程中可做适当筛选和技术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26条、27条、62条.doc 【案例二】招用未解除劳动合同员工,企业面临风险 甲公司因工作急需招聘录用了工程师乙,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突然接到一封律师函:乙原来与丙公司尚未解除劳动合同,要求甲立即解除与乙的劳动关系并处理善后事宜,否则将追究甲公司和乙的连带责任。 【评析】招聘录用时应要求应聘者提供其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要求员工承诺若因此造成企业损失的,由其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否则,聘用未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员工,将面临承担连带责任的风险。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91条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案例三】应聘者提供假学历,企业可以解除合同

甲公司录用了工程师乙,录用条件中明确了研究生学历要求,乙在应聘时也提供了相应学历证件,并在登记表中注明学历层次。双方签订了5年劳动合同。半年后甲公司偶然得知乙的研究生学历系假的。公司要求与乙解除劳动关系。 【评析】劳动合同法规定,凭借假学历签订劳动合同,可导致劳动合同无效。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用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应注意,甲公司需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在录用乙时,并不知道其研究生学历是假的,并且据此录用了他。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26、39条.doc 案例四】试用期满后不得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合同 公司招聘录用了王某,双方签订了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3个月。一个半月后,王某的考核结果为不合格。公司车间主任将考核的依据和材料于当月底转到人力资源部。人力资源部考虑解除合同。在第3月的第2天,公司通知王某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提起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庭裁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评析】: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2年的劳动合同试 用期不得超过2个月,超过部分无效。虽然在2个月内公司已经证明王不符合录用条件,但公司的解除决定是第3个月作出的,此时已经不在试用期内。如要解除与王某的劳动合同,必须证明王某不胜任工作岗位,且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胜任。 建议:以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必须在试用期内进行。试用期限的约定要合法,试用期的考核要及时作出,业务部门和人事部门要加强职能合作。 【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19、21、39条.doc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法律案例分析范文 购买的二手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注意的事项 【案情简介】 双方协商不成,为此刘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履行《房地产买卖合同》。 【裁判结果】 【律师评析】 所谓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全部共有财产不分份额地享有平等的所有权。共同共有财产关系一般发生在互有特殊身份关系 的当事人之间,较为典型的是基于夫妻关系而发生的夫妻共同财产 关系,以及家庭成员之间的共有等共同共有财产形式。 根据法律规定,部分共同共有人未经其他共有人同意而擅自处分共有房屋的,要看事后该处分行为是否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的追认。获得其他共同共有人追认的,该处分行为合法有效。没有获得追认 而擅自处分共有房产的,合同无效。 目前法律实务中存在着如下几种共有形式: 1、家庭共有:夫妻是一种人身关系。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 所得的财产,属于夫妻共同共有,另有约定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夫妻共同共有:家庭成员相互之间,也是人身关系,是一定 范围内的亲属关系。不能把亲属关系都当成家庭关系。如张某与其妻、子一同居住,其父、母单独居住。张某的家庭成员就只有3个人,而不是5个人。家庭共有财产,属于家庭成员共同共有的财产。其中比较典型的是基于农村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几代同堂的现象, 其共同居住人对家庭财产是共同共有。

3、尚未分割遗产形式的共同共有:共同继承的财产,在继承开始以后,遗产分割之前,数人(相互之间是亲属,是同一顺序继承人)对遗产享有共有权的财产。一般认为,这种共有是共同共有。 1、如果是房产证上的产权人是多个人的,一定要核实每个人的身份,并由每个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除非有公证的委托书, 否则不同意代签字。 2、如果房产所有人是在婚状态,且房产证上产权证为一个人名字的,也需要其配偶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或者由其配偶出具房 屋并非夫妻共同共有财产的声明。 3、如房产所有人系单身,且房产证上产权人为一个人名字的,需要该所有人到民政局开具单身证明。 4、为防止出卖人故意隐瞒其他共有人,买受人可以让出卖人出具一份无其他共有人的承诺,并明确约定违反承诺的违约责任。 【法条链接】 1、《合同法》(1999年)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89.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共同的权利,承担共同的义务。在共同共有关系存续期间,部分共有人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一般 认定无效。但第三人善意、有偿取得该项财产的,应当维护第三人 的合法权益;对其他共有人的损失,由擅自处分共有财产的人赔偿。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2001年) 第十七条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 (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

法学经典书目推荐(从入门到专业)

法学经典书目推荐(从入门到专业) 学一年级可读书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 [点介] 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2.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 [点介] 作为一本哲学知识和流派介绍的通俗读本,该书不仅可以把读者引入一片新的哲学天地,更重要的是,该书在开辟和拓宽学生的问题域上,特别在怎样形成自己的问题意识上,有着相当的帮助。如何提问、提什么样的问题,这是大学期间一直要注意训练的能力,它在很多时候比具体的知识要重要得多。 3.费孝通:《乡土中国生育制度》[《江村经济》] [点介] 今天我们离费先生写作此书的年代已经相去六七十年,但费先生于书中所做的对中国现状的分析对今天的中国仍然是那样的切中肯綮;费先生所具有的问题意识和文章风骨,我们今天仍然还差之甚远。每一个法律人都应该反思:法学的知识贡献在哪里? 4.吴思:《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 [点介] 透视中国社会实际运行的游戏规则。为什么在我们的正式

制度外,还会有一套更为适用的潜在的规则?作者从历史中的故事投射到当今的现实。我们可以从中反思:法律在生活中真正起作用的条件上什么?法律的道德善恶与实际的利害格局存在什么样的关系?我们是在自我欺骗的冰山上生存,还是在苦涩的反省中奋起? 5.王小波:《沉默的大多数》[《黄金时代》] [点介]这是一本清醒的书、理性的书、幽默的书和智慧的书。它带给我们的不仅是对人生和社会的洞察,更重要的是告诉我们什么是独立思考和判断的精神;什么是真正的人文关怀。作为法律人,也许此书给予我们的最大启迪是:缺乏对“沉默大多数”的关怀、缺乏某种“精神家园”的法律,是没有生命的法律。但是各位一定要记住:王小波的小说,特别是《黄金时代》,读起来更加让人回味。 6.安徒生:《安徒生童话全集》 [点介] 我们缺乏的正是一个安徒生笔下的童话世界,这个世界是一个真实的世界,是一个有着幸福与苦难、欢笑与泪水的世界。学习法律的人最怕的就是丧失一颗童心。对于那些没有读过安徒生的故事的人,我要告诉你们:走进这个世界吧,现在还来得及,它会使你们获得更健全一些。 7.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点介] 写得精彩,译得也精彩。探索法律背后的精神,支撑法律的东西。“没有信仰,法律它将形同虚设”。在中国既有的法律传统被打破的同时,我们应该如何寻找新的在法律下生活的传统?当然,读此书时,不要片面追求其中精彩的语句,更要注重起分析的思路和线索。 8.冯向:《木腿正义》

教育法律法规中小学案例分析

二、案例分析 176、小学生武某上课时,起立回答问题,后排的同学陈某用脚将武某的椅子移开,结果武某重重地坐到了地上。武某当时身体没有任何异样,老师也只批评了陈某几句,就继续上课。可是三天后,武某感到腿脚发麻,后来发展为没办法正常坐着上课。父母将她送往医院诊断,经检查为尾椎受挫伤,导致下半身麻痹,需要长期治疗。对这起事故,谁应该担负责任? 学生陈某负主要责任,由其监护人负责赔偿。学校负有管理失职责任,负次要责任,应进行相应赔偿。 177、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3名十四至十六周岁少年抢劫一案前,将开庭时间、地点、被告人姓名等进行公告并允许公民旁听。这种做法符合法律规定吗? 不符合。对于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178、小学生张某因为没有按时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罚站一节课,老师这样做可以吗? 不可以,学校教职员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儿童实施体罚或变相体罚。 179、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 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180、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 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181、某中学高一年级2名学生因盗窃一辆摩托车而被刑事拘留,学校因此立即作出取消这2名学生学籍的处分决定,学校的处分决定正确吗? 不正确,对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未成年学生,在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以前,不得取消其学籍。 182、小明(13岁)在父母离婚后,跟随母亲一起生活,其父对小明仍有教育义务吗?为什么?

法学基础推荐书目及读书报告撰写

法学基础推荐书目及读书报告撰写 一、推荐书目 中国 1.《论语》、《孟子》、《荀子》 2.《商君书〉、《韩非子》 3.瞿同祖:《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4.江山:《中国法理念》 5.梁治平:《法律的文化解释》或《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任选一本) 6.朱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或《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任选一本) 7.冯象:《木腿正义》或《政法笔记》(任选一本) 8.高道蕴、高鸿钧、贺卫方编:《美国学者论中国法律传统》 西方 1.柏拉图:《理想国》 2.亚里士多德:《政治学》 3.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4.卢梭:《社会契约论》 5.洛克:《政府论》(下) 6.汉密尔顿、杰伊、麦迪逊:《联邦党人文集》 7.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8.伯尔曼:《法律与革命》 9.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10.德沃金:《法律帝国》 11.哈特:《法律的概念》 12.萨伯:《洞穴奇案》

13.何帆:《大法官说了算:美国司法观察笔记》 自选书目 不愿读推荐书目的,自选一本自己感兴趣的与法律有关的书籍,在第二次上课前通过电子邮件或短信等方式报给我。我确认后读书报告可以作为平时成绩考核的依据。 二、读书报告的要求 1.从推荐书目中选择至少一本撰写一篇读书报告,不少于3000字。 2.6人组成一个小组读书会,选出组长,每两周在课堂上做一次读书报告,每次两人,每人15分钟,其他组员对报告做点评。报告及点评由组长全程记录,当堂递交,并作为组员期末报告的加权分数。 3.读书报告只能以个人身份撰写递交,署上姓名、学号和专业。 4.第八周当堂以书面(打印、手写均可)形式递交。 5.期末读书报告占总成绩的50%,其他50%由平时成绩构成,以课堂讨论、案例分析为主。 三、读书报告类型及其撰写 1.专题型读书报告 例:人情与法治的博弈;善意取得制度。 要求:某一概念、理论、制度、观点的源流要搞清楚,对所读书目的观点赞同、反对要写清楚,自己的主张要有。一般有以下几个部分: a. 提出主题 b.学说整理 c.观点争议 d.总结 涉及到部门法专题还有 e.比较法考察 f.实例 2.心得型读书报告 例:卢梭《社会契约论》读后 要求:作者在这门书中主要传达了哪些观点,你的启发或收获,赞同还是反对。 为了了解一本书的写作背景,一般还需要阅读:

公务员考试常见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法律经典案例分析 1、【案情】 1987年7月,王某因实施暴力强奸而被人民法院依法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后其服刑表现不错,1999年7月被假释。2001年3月的一天,王某盗窃一辆汽车(价值8万元多元)而未被发现。200 3年4月,王某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的行为而被逮捕,其后交代了自己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盗窃汽车的行为。 【问题】 (1)对王某适用假释是否合法?为什么? (2)对王某是否还需要撤销假释?为什么? (3)对王某上述盗窃行为应如何处理? (4)对王某上述敲诈高校钱财的行为应如何处理? (5)对王某最后的刑罚应当如何确定? (6)假设王某在假释考验期间并没有实施新的犯罪行为,而表现正常。现2003年4月,其因参与以传播“非典”相威胁敲诈某市多所高校钱财行为而被逮捕,在侦查羁押期间发现王某其实真实姓名为“汪某”,因为在1981年的元月份曾经实施了一起重大恶性爆炸

案件,公安机关在全省发布通缉令而成为被通缉重大嫌疑犯,为了逃避侦查而改名为“王某’。请问在此种情形下对其依法如何处理?为什么? 1、【参考答案】(1)对王某适用是合法的。因为对王某暴力强奸行为定罪量刑的活动发生97年刑法实施之前,根据刑法时间效力(“从旧兼从轻”原则),对该暴力犯是可以适用假释的。(根据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法时间效力问题的若干规定》第8条); (2)需要撤销假释。因为其在假释期间又犯了新罪,根据刑法第86条第1款的规定,应当撤销假释(犯新罪的时间有限定即假释考验期间内,但发现该新罪的时间原则上并无时间限定)。 (3)该盗窃罪发现的时候并没有超过追诉时效,故应当定罪处罚,但同时要考虑王某对该盗窃罪由自首表现,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王某利用传播“非典”敲诈高校钱财构成敲诈勒索罪,而且是在假释期满后不久,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5)撤销假释后,将强奸罪剩余的3年有期徒刑同盗窃罪、敲诈勒索罪实行并罚,其中,对盗窃罪要考虑因自首而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但对敲诈勒索要考虑属于累犯而依法从重处罚。

法律书籍推荐

法律书籍 一、西方理论法学和历史法学 1.柏拉图著:《法律篇》 2.孟德斯鸠著:《论法的精神》 3.梅因著:《古代法》 4.格罗索著:《罗马法史》 5.彭梵得著:《罗马法教科书》 6.达维德著:《当代主要法律体系》 7.梅利曼著:《大陆法系》 8.霍姆斯著:《普通法》 9.卢埃林著:《普通法传统》 10.凯尔森著:《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 11.哈特著:《法律的概念》 12.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 13.伯尔曼著:《法律与宗教》 14.伯尔曼著:《法律与革命》 15.韦伯著:《论经济与社会中的法律》 16.昂格尔著:《现代社会中的法律》 17.诺纳特等著:《转变中的法律与社会》 18.麦考密克著:《制度法论》 19.萨维尼著:《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20.米尔恩著:《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 21.德沃金著:《认真地对待权利》 22.德沃金著:《法律帝国》 23.庞德著:《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法律的任务》 24.卡多佐著:《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 25.卡多佐著:《司法过程的性质》 26.博登海默著:《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 27.波斯纳著:《法理学问题》 28.波斯纳著:《超越法律》 29.波斯纳著:《法律的经济分析》 30.考特、尤伦著:《法和经济学》 二、中国理论法学和历史法学 31.瞿同祖著:《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 32.张晋藩著:《中华法制文明的演进》 33.张晋藩著:《中国法律的传统与近代转型》 34.梁治平著:《寻求自然秩序中的和谐——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研究》 35.梁治平编:《法律的文化解释》 36.范忠信著:《中国法律传统的基本精神》 37.曹漫之主编:《唐律疏议译注》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报告

教育法律法规十大案例分析 1.学生课间玩耍受伤学校是否有责任 某日下午,某小学课间,学生某(10 岁)在操场玩耍,被正在追逐打闹的学生某(9 岁)、王某(8 岁)摔倒在 地,并被压在身下,造成阴茎包皮挫裂伤。某受伤后,学校立即将其送往医院治疗,并同时通知了三名学生的家长。在 医院,某做了包皮环切手术,但未住院治疗,并于 10 天后到校继续上课。其医药费、交通费等已由某、王某的监护人 支付。经法医鉴定,该包皮手术属正常手术,不会对某的身体造成不良影响,属于轻伤。其后,某的家长作为代理人, 以某因伤害造成生殖器畸形,可能对今后的生活产生影响为由,以另两个学生及该学校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三方赔 偿他们误工减少的收入及精神损伤费 10 万元。 运用教育法律知识,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这是一起侵权引起的教育法律案件。 从主体上看,涉及某、王某、某(及其他们的监护人)和学校。 从客体上看,侵犯的是一种人身利益,具体来说是某的生命健康权。 从容(权利义务关系)上看,首先,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第 12 条第二款的规定:“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 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该案例中,某、王某、某的家长对其负有监护责任;无民事行为 能力人造成他人损伤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我国《教育法》第 49 条第二款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对其未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受教育提供必要条件。”这就是说,父母对在校期间的未成年子女,仍负有法定的监护责任和配合学校进行教育的义务。据此,学生某、王某的家长应当对其孩子实施的伤害行 为承担赔偿责任。其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 160 条的 规定,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伤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 适当给予赔偿。这里所说的过错,不仅指一般的故意,也包括疏于管理防、消极不作为等情形。依本案所述,两个小学 生在做游戏造成伤害,说明学校管理不力。显然,学校在这起伤害事件中是有一定过错的,符合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所以,学校也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赔偿责任。 2.请依法分析教师某和学校的行为。 某小学教师某因对学校乱收费不满,向有关部门如实反映了学校存在的问题。该校领导一气之下,取消了某的教师 资格,并且说他是精神病,不安排教学任务给某,并强行将其送往精神病医院治疗。 分析:作为教师,依据《教育法》和《教师法》的规定,某不仅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的权利,而且有监督学校管理活 动的权利。案例中某因其正当行动遭到学校报复,被非法剥夺了教育教学权,学校的行为构成了对教师某教育教学权 额监督权的侵害。某可依据《教师法》第 39 条的规定,向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 30 日作出处理。 3.教师能否将学生撵出教室 因为不守纪律、不完成作业等原因把学生撵出教室、停他们课的事在中小学里时有发生,许多教师对这种做法似乎 并不觉得有何不妥。下面就是发生在某市重点中学里的一件事。 一天,上课铃响过后,邵校长和往常一样,在教学大楼巡视,当他走到一楼时,看见一个初一的男同学低着头、默 不作声地站在教室门口。“不去上课,怎么站在外边?”,“不,是老师让我出来的。”“为什么?”“因为我没完成作业。”邵校长把这个学生带到教导处,先是对其不完成作业的行为进行了批评,随后又让他补上未完成的作业。 下课了,老师来见邵校长,谈起没让学生进教室上课这件事,邵校长说:“不准随便停学生的课,这是学校的规章 制度,你怎么忘了?”老师笑了:“校长,你讲得很对,我也知道不该这么做,但个别学生上课爱讲话,不按时完成作 业,如果不吓唬一下不行,所以我就在班上宣布了这条纪律,谁违反了谁出去,再说……”“再说什么?”,“这个学生是我亲戚的孩子,一来可用他教育其他学生,二来落下的功课我可以给他补上。”校长听后,思索了一会儿说:“你这种做法,

《法学论文写作》读书笔记

何海波《法学论文写作》读书笔记 文章开篇:一切皆有法,一切皆有度。 文无定式,但有章法。法学论文的写作也有着它普适的规范和共同的方法。写论文必须要有问题意识和创新精神,这是学术论文的生命。论文写作是实践的技艺。 第一讲: 一、何为法学 法庭是“法律帝国的中心”,但是在中心边缘,还存在着一些与特定的社会法律运作密切相关的制度,我们可以以不同的视角来切入,来关注人类社会中一些具有类似功能的规范。通过举出实例,得出结论:凡是涉及人类社会组织规则的,都可以理解为法律帝国的疆域,都可以作为法学研究的对象。 单纯地从法官的角度来观察法律无异于坐井观天。因为除此之外还存在着其他的视角(此处举例:1.立法者,2.决策者,3.观察者。并说明区别在哪,法律史学和法社会学属于观察者视角)。一个特定的研究者,可以卷起袖子,力陈己见,也可以袖手旁观的做一个中立的描述者或评价者,但是他必须清楚自己采用的视角以及此种视角的优势和局限。 作者认为,法学研究主要是引用和解释法条。由于问题及视角的多元化,法学研究也就由此而多元化了。 二、何为论文

先讨论何为学术文章。学术文章与非学术文章区别在于交流的对象与目的不同。学术文章是与同行交流,使用的词语更加专业,更加注重论证的根据,文中带有引注。 学术文章的体裁分为综述、评论和论文。 综述是对某一个学术会议、某个问题研究、某个学者或学术流派的概括叙述。综述比会议纪要阅读笔记要有条理,但是一般不掺杂作者的个人观点。以述为主,有述有评,称为述评。这些要作者在熟悉情况的基础上合理取舍,从而为学术研究提供有意义的指引。 评论可以是对一个案例或者事件、一篇文章或者一本著作,对一个学者或者是学术流派思想的评头论足。评论需要表明作者的观点,但是阐明观点必须建立在评论对象上,有所寄附、以评为主。 论文是有条理地论证作者观点的文章,有一个核心观点。以上三者的界限有时会模糊,但是一个成熟的学者应当有清晰地认识,知道自己在写什么。 法学论文的类型,从研究视角上分为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 规范研究:一为法律解释论层面,二为立法论方面,三为学理方面。 实证研究也有不同的层面,有的为描述事实,分析原因,探究功能。实证研究试图揭示某种现象以及现象背后的规律。社会学、人类学以及政治学常用这种手段。法律学者的实证研究有时会与之存在学科交叉,但是有所不同的是法律学者以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并多以寻求法律制度的完善为导向,其最终的目的是实现法律层面的圆满。

法学专业推荐阅读书目

阅读书目 一、说明 1、本书目侧重于诉讼法专业学生跨学科知识背景的培养。 2、这是一份关注理论训练和学术研究的书目,它假定进入研究生阶段的学生基本上掌握了诉讼法的基本规则、制度和理论——这方面的文献和教材基本不予推荐,但这并非不重要。 3、学生能用以读书的时间不是太多,故所荐书目从学术研究而言相对较为实用和功利。当然也建议,学生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阅读与研究课题有关的经典作品,如所谓影响世界历史100名著排行榜,以及100名候补作品,见/justice/in dex.aspx?blogid=22721。 4、本书目的重点在于基础阅读和基础性进阶阅读二部分。请个人根据自己的兴趣,选择阅读与研究课题有关的书籍,特别是阅读相关部分。 5、阅读方法,包括精读、粗读、选择性阅读等方式,如刊物上的文章,与本人课题无关的作品,可选择性阅读或粗读,或只阅读内容摘要和目录。 6、本书目的列举不全面,未纳入外文文献,也非阅读书目的正式建议,仅供参考。 一、基础阅读 1、费孝通:《乡土中国》,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年。费孝通先生1947年的《乡土中国》,可以说是中国一百多年来最有代表性的社会学著作,虽然不是一部严格意义上的学术作品,而是一部随笔集。该书语言朴实,但不乏真知灼见,对中国社会透视深刻,是了解中国社会的必读之作。 2、季卫东:“法律程序的意义”,《法治秩序的建构》,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 99年。季卫东的代表作,系统介绍和分析了通过程序建构法治秩序的理论,推动了中国有关程序的话语、研究和实践,是十多年来中国引证率最高的法学论文。 3、苏力:《送法下乡——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国内较早以社会科学方法研究中国基层司法制度的重要作品。 4、朱晓阳:《罪过与惩罚:小村故事(1931—1997)》,天津古籍出版社2003。一个惩罚社会学的深度个案研究,讲述了滇池东岸的小村六十多年的故事,通过“重现“小村中发生的越轨和惩罚活动,阐释了惩罚活动在时间流中的动态过程及种种社会因素,解释了惩罚在特定社会背景中的文化意蕴,对于理解当代中国乡村社会的社会控制机制有重大的启示。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题库

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法律法规的案例分析题库 1、一位学生在班里丢了10元钱,班主任气不打一处来,让全班32名学生投票选“贼”,结果有2名学生入选。当2名学生要求拿出证据来,老师举起手中的选票:“这就是证据!” ⑴班主任的做法对不对?为什么? ⑵教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样做? 参考答案: 【答案要点】 (1)班主任的做法是不对的。 (2)分析:该班主任对于“班级里学生丢10元钱”事件,采取了学生“投票,,选“贼”的办法,并以此作为证据来处理,这是侮辱学生人格尊严的行为,不仅违背了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也违反了教育法律法规,不仅给学生造成心灵上的伤害,也有悖于教师的职业形象。 (3)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应该做到:- ①教师要模范遵守宪法及其他各项法律、法规,尤其是要带头遵守《教育法》和《教师法》等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坚持德法并重,使自己的教育教学活动完全符合法制的要求和教师职业道德要求。 ②教师要学法、知法、懂法,自觉增强法律意识,全面履行教师的义务和正确行使 教师的权利,并运用法律武器,维护学校、学生和自己的合法权利。 2、某校一位学生期中物理考试成绩12分,让学生自评时,该生给自己打了99分,于是老师在卷面上批示: “你去死!” 指出该教师存在的错误,并进行原因分析和点评。 参考答案: ①这位教师犯了语言过失错。 ②案情中,这位教师认为,学生考试成绩很差,却自评打分很高,是公然做了手脚,不知羞耻;对老师是一种轻慢与冒犯,于是作出了“你去死”的不文明批示。这位教师有着强烈的“师道尊严”心态,学生稍有冒犯、怠慢就使教师出现冲过职业“底线”的不道德行为。现实中还有一种人际关系:教师训斥学生,同事以至家长往往认为老师是“为孩子好”,表示理解与宽容,使得失去监督、获得同情

读书报告_司法书籍类

读书报告 这段时间以来,笔者翻阅了些许关于中法史的书目,如黄宗智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尹伊君的《红楼梦的法律世界》以及中法史教材和司考用书关于中法史部分等。在阅读过程中,结合老师上课的内容,笔者发现不同作者的作品在对中国法制史的探讨上都存在着或多或少的不同,而这些不同都可以归纳为围绕一点展开:法概念的不同。 倘若按颜厥安对于法概念的分类方式划分,黄宗智的《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显然代表的是在扩张式法概念指导下的中法史,强调法律的运作和实现,而中国法制史教材和司考用书则更多表现的是在限缩性法概念指导下的中法史,强调的是国家或者是立法机关对于法律、法条的制定和认可。正是由于在法概念上面存在着差别,使得他们在文章的写作、内容上也就呈现出两个明显的不同:一、参考、引用资料种类不同;二、展现了两种不同的中国法制史。 在《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一书,笔者依据那思陆在《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对其参考资料的分类方式1对作者黄宗智所参考资料进行了归类总结,其主要可分为三种:1、清代的法典、律例、上谕等,如《大清律例》,这部分资料主要表现的是统治阶级的立法理念和立法活动;2、县官“手册”,如《牧书令》、汪辉祖的《学治臆说》、王又槐的《办案要略》等,这部分资料为清代时期县官和刑名幕友“手册”类的笔记、著作2,融合地展现了清代官方法律表达与民间法律实践;3、诉讼案件档案,如巴县、淡水新竹和宝坻县的地方档案等,该部分资料主要展现的是清代法律在具体实践中的运作状况。通过对于参考资料的整理,便可以发现在黄宗智的该著作中其中的法律已经不仅仅局限只是局限在了法典、律例等内容上,而是拓宽到了法律在社会的实际运作,并且侧重于通过其在实践中的表现,来探究当时的法律制度。用老师在课上的话来说,在黄宗智的该著作中,作者将其对法的关注点侧重了在“Law in Action”。而与之相反的,司考教材在对于中国法制史的研究主要通过的是当时各朝代、时期的史学典籍、律令以及上谕等内容,如果按上述对黄宗智的书的参考资料分类的话,这些资料只能划归到第一种之中,且以第一种中的法典、律例为主,与其说司考用书写的是中国法制发展史不如说是中国统治阶级官方法律制定、内1详见那思陆:《清代州县衙门审判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2页。 2黄宗智著:《清代的法律、社会与文化:民法的表达与实践》,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年版,第4页。

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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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课程的收获 选这个《经典法律案例分析》选修课了解到了国家的一些基本法律和与我们关系密切的法律规定。例如:刑法中八大重罪,婚姻法中的结婚、离婚,和一些遗产分配的问题。 在以前选《社交与礼仪》选修课的时候,就有幸选择了石老师的课,觉得石老师是个会讲故事的老师,上课很有趣,不枯燥。什么情况下也不至于导致学生昏昏欲睡,因此,通过石老师的有趣的法律课可以给我这个不懂法的人好好地普普法。 “八大重罪”具体是指: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必须达到重伤或者死亡)、强奸罪、抢劫罪、放火罪、贩卖毒品罪、投放危险物质罪和爆炸罪。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如果目击或者属于八大重罪正在实施的伤害人,那么可以行使无限防卫权!无限防卫权说白了,就是可以提供打击限度无限大,大到不法侵害人死亡为终结。国家对于违反此法律打击力度之大可见一斑。下面说一个石老师讲过的事件,和其最新的动态。 2013年3月31日中午,复旦大学2010级硕士研究生林森浩将实验剩余的剧毒化合物注入寝室饮水机槽。4月1日,其室友黄洋饮水后不适入院。4月16日,黄洋死亡。上海警方认定林森浩有重大作案嫌疑。一审法庭上,林森浩当庭供认了起诉书指控其采用投毒的方法致黄洋死亡的事实,但对作案动机、目的和犯罪故意进行了辩解。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林森浩系医学专业的研究生,又曾参与用二甲基亚硝胺进行有关的动物实验和研究,明知二甲基亚硝胺系剧毒物品,仍故意将明显超过致死量的该毒物投入饮水机中。在黄洋就医期间,林森浩又故意隐瞒其病因。 2015年12月11日,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的罪犯林森浩,被依法执行死刑。行刑之前,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安排林森浩与其父亲林尊耀等亲属进行了会见。11日下午,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将罪犯林森浩执行死刑。 两个年轻的生命就此终结,本来是两个人才却没有为社会做贡献,没有回馈父母养育之恩,是社会法治进程中的悲哀。在大学中,对于学生的法律教育往往是“轻描淡写”。开设有关法律和生命价值观的课程,让学生们能遵守法律,尊重他人的生命,对自己的生命负责。我很高兴能选择《经典法律案例分析》这门选修课程。让我能更明智,了解法律,珍爱生命。 结婚: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这是男女结婚年龄的起点,是划分合法婚姻和违法婚姻的界限。男女到了这个年龄,并不是非结婚不可的年龄,国家号召晚婚,青年男女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本身的情况和要求,适当地推迟结婚时间。 结婚条件有两种,一是必须具备的条件,二是禁止结婚的条件。必须具备的条件为:1、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2、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3、符合一夫一妻制的基本原则。 禁止结婚的条件有:1、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2、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离婚:感情确已破裂”是实体性规定,是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途径:登记离婚,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即可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登记离婚。协商一致的内容,应该体现在离婚

法学本科生必读书目推荐

法学本科生必读书目推荐 A:引介性书目(导入法律之门,调动学习兴趣,培养法学素养的法学书目推介) 外国部分: 1、[美]约翰·麦·赞恩:《法律的故事》,刘昕、胡凝译,江苏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 2、[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3、[美]博西格诺等著,邓子滨译:《法律之门》,华夏出版社2002年版。 中国部分: 4、刘星:《法律是什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 5、费孝通:《乡土中国》,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85年版。 B:基础性书目(掌握法学范畴,通晓法史演进,探究法的价值的法学书目推介) 外国部分: 6、[英]哈特著:《法律的概念》,张文显等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 7、[德]黑格尔:《法哲学原理》,范扬、张企泰译,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 8、[美]E&S226;博登海默著,邓正来译:《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9、[法]勒内&S226;达维德:《当代主要法律体系》,漆竹生译,上海译文出版社1984年版。 10、[英]梅因:《古代法》,沈景一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 中国部分: 11、谢晖:《法学范畴的矛盾辨思》,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 C:拓展性书目(明晰分权学说,把握法治理论,关注当下问题的法学书目推介) 外国部分: 12、[法]卢梭:《社会契约论》,何兆武译,商务印书馆1980年版。 13、[美]汉密尔顿等:《联邦党人文集》,商务印书馆1980版。 14、[英]霍布斯:《利维坦》,黎思复、黎廷弼译,商务印书馆1985年版。 中国部分: 15、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6、谢晖:《法治讲演录》,广西师范大学出版2005年版。 D:部门法经典书目推介: 17、[意]贝卡里亚著:《论犯罪与刑罚》,黄风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3年版。 18、周枬:《罗马法原论》,商务印书馆1996年版。 E:法典推介 19、《法国民法典》(拿破仑民法典),商务印书馆1979年版。 20、《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 法理学、宪法、民法、经济法、诉讼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劳动法、合同法、海商法、知识产权法等。 中国大学法学学生大学期间必读书籍(一〕 大学一年级可读书目: 1.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制度是如何形成的》、《阅读秩序》、《送法下乡》] [点介] 本书最大的价值当在法学"启蒙"。它会告诉你我们在观察法律现象是应该采取什么样的视野和方法,应该如何培养我们的学习和研究进路,以及,如何揭示常识、挑战既有的知识和观念。对于大学一年级的学生来说,读完此书,会感觉法律原来不像我们所想象的那么枯燥。后面的《送法下乡》一书可以说是第一本书的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具体运用,更加充实和饱满,虽然我还是觉得其《本土资源》一书最为重要。 2.俞吾金:《问题域外的问题》

教育法学典型案例分析

案例1:教师能否让学生“牢记”答案【案情】河北省某县小 学期末统考前,该校三年级某教师竟设法弄到了试卷,并做出答案后,让学生“牢记”,此举引起了学生家长得极大不满。据某家长反映,2月2日下午,已到放学时间了,而孩子们却都没有回家,家长们都十分着急。直到晚上7时30分许,孩子们才回到家,并告诉家长,因为“老师搞到了卷子”,并做出答案后,让她们抄下来“牢记”。次日早上临考前,这位老师竟然又“加班”,给学生们又抄了一道“写作题”。家长们说,这位老师就是公办教师,去年10月份才来该校执教。由于会驾驶,她经常晚上加班开车“挣外快”,甚至有时白天也不能正常为孩子们上课。因她如此不负责任,使得孩子们得成绩急剧下降,原来数一数二得优等生在大型抽考中竟然不及格。为了让学生们“考个好成绩”,这位老师竟然采用了“偷考题”得手段。家长们认为,教师除了教书之外,还要育人,而这位老师却如此“做手脚”,只会教给孩子们学会“不劳而获”,又谈何很好地“育人”呢?这位老师得作法严重影响了人民教师得形象,并造成了极大得不良后果。据了解,某县教育局已委派专人去调查此事。分析:1、本案中得涉案主体主要有:该教师、学生及其家长、学校。2、本案就是一起由教师漏题而造成得考试舞弊案,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1)《教师法》规定,“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宪法、法律与职业道德,为人师表;(二)贯彻国家得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得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本案中,该教师身为公办教师,却违反未能很好地履行自身得义务,其为追求个人利益,利用晚间开车,致使白天不能正常上课,学生成绩急剧下降,未能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任务,这就是一种失职与违法违纪行为,侵犯了学生得受教育权。(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中规定:教师应“爱岗敬业。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志存高远,勤恳敬业,甘为人梯,乐于奉献。对工作高度负责,认真备课上课,认真批改作业,认真辅导学生。不得敷衍塞责。”而本案中,该教师为了让学生考好,竟采用偷考题、让学生背答案得手段,一方面,说明她对工作与学生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另一方面,也说明她未能真正做到教书育人,而就是引导学生弄虚作假,因而,其缺乏作为人民教师所应具备得基本素质,违反了教师得职业道德规范,滥用了自身得教育权。(3)考试就是学生得知识与能力进行得测定与评价,也就是为学生提供一个公平竞争得机会。为此,教育部特意颁布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以进一步规范国家考试行为。而各个学校也都制定了相应得考试工作规程,以保证考试得公正性。而该教师得做法则属于引导学生作弊行为,严重违反了学校关于考试工作得有关规定,破坏了考试得公正性与公平性。3、(1)《教育法》规定,“在国家教育考试中作弊得,由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考试无效,对直接负责得主管人员与其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本案得考试随不属于国家教育考试,但也可以此为参考,给予相关责任人(该教师与泄题者)以一定得行政处分。(2)《教师法》规定,“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得,由所在学校、其她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得;……(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得。”本案中,该教师不能很好地完成教学任务,又引导学生作弊,影响恶劣。学校可酌情对其给予适当得行政处分(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3)由于学校对该教师平时得教学工作管理不善,监管力度不够,对其教学质量不高也未能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及时处理,最终导致该事件得发生,并造成极为恶劣得影响,为此,学校得有关领导也应承担一定得行政法律责任。 4.由本案引发得一些思考:

法学的观念与方法读书报告

实证-规范的法学研究:法律教义体系及其发展 ——读《法学的观念与方法》 一、导言 死板的教义学研究备受挑战,灵活的交叉学科研究又被认为离题甚远,法学学术面临着一场身份危机。1对此,杨·斯密茨写就《法学的观念与方法》,从法学关心的问题出发,检讨四种研究类型,重构了法学的规范性视角,把“个人与组织在法律上应当做什么”确立为法学的核心问题,进而提出了一种“实证-规范”的研究方法,调和了传统法学与现实主义之间的矛盾,找到了一种可行的法学知识积累、创新的目标和方法,最后基于法学学术的性质,对法学研究与教育的现状与未来加以分析。作者秉持了经验主义的演进式的法律观,将法律与国家权威适当剥离,打破了“在权威之下工作而忽视探索精神”的实在法研究的藩篱,在强调规范性研究为核心的实践智慧的同时,又重视教义学提供素材、进行甄别、增强融贯的重要作用,阻却将法学的规范性研究推入意见的深渊。本文首先对作者论证思路的展开进行梳理,并指出一些论证上的不足之处,然后将重点探讨法律进化观和法教义学的社会价值。 二、本书论证思路的展开与不足 作者在第一章将法学关心的问题归结为四种,包括(1)如何阐释法律?(2)应当如何阐释法律?(3)适用某种法律规则会带来什么后果?(4)法律是什么?2相应的,存在四种可行的法学研究方法。作者在第一章中,主要针对问题(1)、(3)、(4),介绍了a.描述的方法、b.实证的方法和c.理论的方法。 描述的方法主要是传统的教义学的描述,它往往将实在法描述为一种具有融贯性的体系,并且对法律的描述采用了与法律实践者相同的语言,形成了一种内部的规范性视角,其规范性表现在,体系化过程中对材料的筛选和解释建构了法律的内在逻辑,它以共识性的教义体系存在,供给了规范内部视角的法律问题的答案,其解答方式无外乎:法律规定应当如何。3 实证的方法主要是分析法律的适用和效果,是一种现实主义的进路,将法律对象化并置于社会或经济之间,带有法律工具主义色彩。这与强调法律内在逻辑的教义式描述方法存在明显的矛盾。4这里,作者把社会学和经济学对法学的研究也划分为一种描述,但又在实证的方法下讨论,存在方法上的混同,或者说描述本身不是一种与实证对应的方法,而只是研究的目标,作为“是什么?”的替换词。 理论的方法采取的是一种元法律视角,例如“法律是什么?”这个问题中的“法律”带有整全性,是指法律这个现象。元法律视角还牵涉到法律的效力、法律的正当性、法律与道德的关系等等问题,这是一种法哲学或法律理论的理论建构路径。作者指出,这种研究也不断受到实证主义的影响。5 第一章分析了三个问题对应的三种方法之后,作者在第二章中,专门就问题(2)对应的规范性方法进行讨论。如果高质量的研究意味着知识的系统化、普适性、可复制性以及方法论被公认有效6,那么把法学研究与实在法捆绑,传统法学的教义式描述就无法摆脱不确定和非科学的低质量诟病,只好把法学研究方法的桂冠拱手让给实证性研究或理论性研究。 1[荷]杨·斯密茨:《法学的观念与方法》,魏磊杰、吴雅婷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17.页1-6.对传统教 义式研究的挑战至少最早来自基尔希曼基于实在法的不稳定性的批评,又受到科学实证主义的冲击,而对 跨学科研究的批评主要来自法学教育与法律实践的脱节。 2同注1,页10. 3同上,页14-24. 4同上,页31-36. 5同上,页10,3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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