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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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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

第一章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一、物、物权

★①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是一种事实,不是物权。

★物权客体:

1、抵押权:不动产、动产、权利(建设用地使用权;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

2、动产质权:动产

3、权利质权:特定的权利

4、留置权:动产

【例题1】下列选项中可能是物权的客体的是(BC)?

A.国有土地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应收账款D.肖像

【例题2】下列选项中属于物权的是(AB)?

A.探矿权B.地役权

C.房屋租赁权D.占有

【例题3】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以下关于物权客体的说法中正确的是( B )?

A.物权法上的物是特定物,因此,有的物因为尚未特定化而不能成为物权客体

B.物权法上的物是独立物,因此,某汽车中的发动机不是物权的客体

C.物权法上的物是有体物,因此,权利不是物权的客体

D.一个物上不能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用益物权,但可以同时成立两个以上的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效力:

1、支配并排除他人干涉。

2、物权的优先效力,例外:

《合同法》第229条: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第286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海商法》第25条:船舶优先权先于船舶留置权受偿,船舶抵押权后于船舶留置权受偿。

三、物权法定原则

★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例题4】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自行车一辆卖给乙,价格为200元,当日交付,十①

日后乙付款,自行车所有权自乙付款时转移给乙,半年内乙不得将该自行车转让给他人,否则赔偿甲50元。双方依约履行了交付自行车和付款的义务。三个月后,乙将自行车以300元的价格卖给丙并交付。关于该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D)?

A.自甲将自行车交付给乙时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给乙

B.自乙将自行车交付给丙时自行车所有权转移给丙

C.如果丙明知甲乙之间的约定仍购买自行车,他将不能取得自行车所有权

D.甲有权要求乙赔偿50元

相关考点总结:物权法定原则:《物权法》第5条: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1)类型法定。物权的种类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创设法律列举之外的新类型的物权。

目前,我国物权的类型:所有权;用益物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海域使用权等特殊用益物权);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当事人只能在这个范围内进行选择。在我国,当事人不得设立不动产质权;不动产留置权;永佃权。

(2)内容法定。物权的内容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得任意约定物权的内容。

宅基地使用权不含有处分权能,当事人不得约定可自由处分宅基地使用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内容是从事农业生产,不得约定为建造厂房。

(3)违反物权法定原则的后果

A.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其后果是当事人的约定无物权效力。

如:甲乙双方约定设立房屋质权,且移转了房屋的占有。是否可就该房屋优先受偿?甲乙双方是否可以约定以借据设立质权?

B.违反物权法定原则,当事人的约定仍然可能具有债的效力。如果当事人之间有关于居住权、典权的约定,该约定在当事人之间应当有债的拘束力。

三、物权公示原则

★第6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解读】

1.物权的变动应通过法律规定的方式(登记、交付)向外界展示。公示是物权变动的要件。物权法之所以具有很强的技术性,与物权公示原则密不可分。学好物权公示,物权法就学好了一大半。

2.物权公示的例外

《物权法》第9条第2款: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物权法》第127条第1款: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3.公示方法:登记、交付

4.公示效力:形成力(生效要件、对抗要件、处分要件)、公信力(善意取得)。

【例题5】某村民委员会与该村村民甲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甲承包该村集体所有的一块面积为8亩的耕地,甲在该幅土地上建窑,生产青砖和红砖,承包期限为十五年。双方没有办理登记手续。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D)?

A.甲能够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B.因为没有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所以甲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C.根据相关规定,该土地承包合同为有效合同

D.该约定不具有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甲不能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例题6】甲建造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成后一个月甲到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请问登记机关的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BCD)?

A.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 B.要求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C.按照房屋的面积收取登记费 D.按照房屋的价值收取登记费

第二章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登记的效力

(一)登记生效要件:(物权法第9、139、187、224、226、227、228条)

★第9条第1款: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例题7】张某向李某借款,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抵押,双方未办理抵押权登记,张某将房产证交给李某。李某与房地产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王某串通,将张某的房屋过户给李某。李某遂将房屋卖给赵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到期向李某还本付息时,发现房屋已经卖给赵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D)?

A.张某无权要求赵某返还房屋

B.张某有权要求李某赔偿

C.张某有权要求房地产登记机构赔偿

D.张某与李某之间的抵押合同有效

【例题8】王某向李某借款50万元,以自己所有的房屋作为抵押,李某与王某签订了书面形式的抵押合同,但是未办理抵押权登记。王某受张某欺诈,将房屋低价卖给张某,并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张某很快将房屋又卖给了陈某,也办理了房屋过户手续。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李某不享有抵押权

B.李某有权根据抵押合同要求王某承担违约责任

C.王某无权要求陈某返还房屋

D.王某有权要求陈某返还房屋

(二)登记对抗要件:(物权法第24、129、158、188、189条)

1.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互换和转让

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地役权的设立

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3.交通工具

第24条: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4.动产抵押

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5.浮动抵押

第189条第1款: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总结】所有的动产物权登记均实行登记对抗要件。

【例题9】下列权利变动,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是(ABCD)?

A.转让船舶所有权B.设立地役权

C.以动产设立抵押权D.互换土地承包经营权

(三)登记处分要件:(物权法第31条)

★第31条:依照本法第28条至第30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第28条:因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的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导致物权设立、变更、转让或者消灭的,自法律文书或者人民政府的征收决定等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29条:因继承或者受遗赠取得物权的,自继承或者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30条: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

【例题10】某套房屋登记簿上的所有权是人甲,但乙认为房屋应当归自己所有,遂根据双方之间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裁决书写明“本案系争房屋归乙所有”,但甲乙未办理登记手续。一个月以后,乙将该房屋抵押给丙,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办理登记,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BC)?

A.房屋应归甲所有 B.房屋应归乙所有

C.抵押合同有效 D.抵押权成立

【例题11】甲有三室二厅住房一套。除养子乙、侄儿丙外,甲再无其他亲属。3月7日甲私下对丙口头表示,死后房屋归丙所有。3月10日甲不幸去世,乙、丙二人就房屋的归属争执不休。4月15日乙与丁签署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乙将该房屋卖给丁。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

A.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B.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C.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效力未定 D.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二、登记机构

(一)管辖

1.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第10条)

2.浮动抵押:抵押人住所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是由于抵押物所在地经常变动)。(第189条)

3.基金份额质押、股权质押:以基金份额、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登记的股权出质的,质权自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以其他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第226条)

4.应收帐款质押:信贷征信机构(具体而言是中国人民银行的征信中心)。(第228条)

【例题12】以下关于物权登记机关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C)?

A.不动产物权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B.浮动抵押在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C.基金份额质押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登记

D.应收账款质押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

(二)职责

★第12条:登记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验申请人提供的权属证明和其他必要材料;

(二)就有关登记事项询问申请人;

(三)如实、及时登记有关事项;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申请登记的不动产的有关情况需要进一步证明的,登记机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材料,必要时可以实地查看。

★第13条:登记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要求对不动产进行评估;

(二)以年检等名义进行重复登记;

(三)超出登记职责范围的其他行为。

★第14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第15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第18条: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构应当提供。

★第21条:当事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登记,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因登记错误,给他人造成损害的,登记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登记机构赔偿后,可以向造成登记错误的人追偿。

第22条:不动产登记费按件收取,不得按照不动产的面积、体积或者价款的比例收取。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务院有关部门会同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例题13】甲建造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成后一个月甲到登记机关办理所有权登记手续,请问登记机关的下列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是(BCD)?

A.对房屋进行实地查看B.要求对房屋的价值进行评估

C.按照房屋的面积收取登记费D.按照房屋的价值收取登记费

(三)类型

1.更正登记

★第19条第1款: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2.异议登记

★第19条第2款: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例题14】登记机关误将甲的房屋登记到乙名下,3月16日甲申请异议登记,3月17日登记机关予以异议登记。4月15日甲起诉到人民法院要求确认其为房屋所有权人。4月16日乙将该房屋以市场价卖给了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

A.丙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B.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

C.丙未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D.丙是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取决于甲是否追认

3.预告登记

★第20条: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例题15】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将一套商品房卖给甲,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甲也已经付清全部房款,但是由于缺少必要的文件,双方未能办理登记手续。由于房价上涨过快,一周后,开发商以更高的价格将该房屋卖给乙,双方签订了买卖合同,乙也已经付清全部房款。后来,甲在朋友的劝说下办理了预告登记。两周后,甲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屋抵押给丙,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D)?

A.在办理预告登记以后,甲取得房屋所有权

B.房产公司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都是无效的

C.房产公司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都是有效的

D.房产公司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甲丙之间的抵押合同一个是有效、一个是无效

三、观念交付

1.简易交付

★第25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2.指示交付

★第26条: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担保法司法解释》第88条:出质人以间接占有的财产出质的,质押合同自书面通知送达占有人时视为移交。占有人收到出质通知后,仍接受出质人的指示处分出质财产的,该行为无效。

3.占有改定

★第27条: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观念交付的比较:

法条号理论称谓适用范围物权变动时间特别说明

第25条简易交付物权的设立、转让法律行为生效时

第26条指示交付物权的设立、转让通知第三人时

第27条占有改定物权的转让占有改定协议生效时不得适用于动产物权的设立,

如质权

【例题16】甲有三台空调,A空调自用,B空调借给乙使用,C空调出租给丙。如今甲乙签署买卖合同,由乙购买这三台空调,双方约定:(1)A空调出卖给乙,但甲由于使用需要,承租该空调;(2)甲将对丙享有的C空调返还请求权让与给乙,以代替交付。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BC)?

A.关于A空调的交付为占有改定

B.关于B空调的交付为简易交付

C.关于C空调的交付为指示交付

D.三台空调均未交付

【例题17】甲有一头耕牛,打算卖给乙。考虑到当前正值农忙,甲需要使用耕牛,而乙家有拖拉机可以耕地,双方约定:耕牛作价2500元,乙付清价款后牛就归乙所有,但甲继续使用耕牛至7月31日。7月8日,乙将2500元价款付给甲。7月20日,外地的牛贩子丙路过此地,看见甲正在耕地,便出价3000元买甲的牛,甲收钱后把牛让丙牵走。关于牛的归属,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BC)?

A.7月8日之前牛归甲所有

B.7月8日到20日之间牛归乙所有

C.7月20日至31日之间牛归丙所有

D.7月31日以后牛归乙所有,乙有权向丙追回牛

【例题18】5月6日甲遗失一个篮球,5月7日酷爱打篮球的乙捡到该篮球。5月8日甲委托丙告诉乙:乙不用归还该篮球,甲愿意将该篮球赠送给乙。5月9日乙告诉甲愿意接受该篮球。请问乙何时取得该篮球的所有权(D)?

A.5月6日 B.5月7日 C.5月8日 D.5月9日

【例题19】甲依法在自家宅基上建造了三间平房,10年后甲去世,房屋由其子乙继承。不久,乙将该房屋卖给了同村的丙,丙已经搬入居住。经查,该房屋从未办理任何登记手续。

请问如今房屋的所有人为(C)?

A.国家 B.集体 C.乙 D.丙

【例题20】某县居民王某自筹资金建造一栋三层楼房,2007年3月1日开工,2007年11月1日竣工,2008年2月3日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登记,2008年3月1日办理好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请问王某从何时开始取得该房屋的所有权(B)?

A.2007年3月1日 B.2007年11月1日

C.2008年2月3日 D.2008年3月1日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第34条: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

第35条:妨害物权或者可能妨害物权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

【解读】

1.第34、35条规定的是物权请求权。关于物权请求权的总结:

(1)不必证明对方有过错;

(2)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3)以原物存在为前提条件;

(4)物权请求权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恢复原状。

2.注意与占有保护请求权向区别:

★第245条:占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侵占的,占有人有权请求返还原物;对妨害占有的行为,占有人有权请求排除妨害或者消除危险;因侵占或者妨害造成损害的,占有人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例题21】甲的自行车被乙偷走,乙骑了几天后又被丙抢夺。对于甲的救济,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CD)?

A.甲可以向乙主张返还原物

B.如果甲向丙请求返还原物,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C.如果甲向丙请求返还原物,无须证明丙有过错

D.如果某日甲在路边看见这辆自行车,可以直接搬回家

第四章所有权概述

一、专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第41条: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

★第46条:矿藏、水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

★第47条:城市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第50条:无线电频谱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第52条第1款:国防资产属于国家所有。

二、比较一下三个法条规定内容的不同

★第53条:国家机关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处分的权利。

★第54条:国家举办的事业单位对其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享有占有、使用以及

依照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收益、处分的权利。

★第55条:国家出资的企业,由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三、征收与征用

第42条: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

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费用,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生活,维护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障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等费用。

第44条:因抢险、救灾等紧急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用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使用后,应当返还被征用人。单位、个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被征用或者征用后毁损、灭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四、集体所有权:

★第63条: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或者其负责人作出的决定侵害集体成员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集体成员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五、所有权的主体和权利的行使主体:

★第45条: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有财产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所有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60条:对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依照下列规定行使所有权:

(一)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二)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三)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集体经济组织代表集体行使所有权。

第五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一、专有权

★第71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77条: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住改商】

【例题22】王某在“翠艳新城”购买了二室二厅的住房一套,下列选项中王某必定享有共有权的是(C)?

A.小区内的道路 B.小区内的绿地 C.房屋内的承重墙 D.停车位

二、共有权

★第72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解读】共有部分: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结构部分。

★第73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74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79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第80条: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费用分摊、收益分配等事项,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的比例确定。

三、管理权【物业管理】

1.业主大会(全体业主组成的自治机构)、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

第75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第76条:下列事项由业主共同决定: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制定和修改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管理规约;

(三)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

(五)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

(六)改建、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七)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其他重大事项。

决定前款第五项和第六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解读】

(1)其他重大事项。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性活动、处分共有部分,以及业主大会依法决定或者管理规约依法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事项。

(2)表决机制:一分为二;合二为一。

【例题23】“翠艳新城”小区内共有300位业主,2008年7月6日召开业主大会拟制定管理规约,共有240位业主参加。假设该小区内每套房屋的面积完全相同,请问至少有多少位业主同意才可能通过该管理规约(C)?

A.200 B.160 C.151 D.121

第78条: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约束力。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解读】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依据物权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2.物业服务企业

第81条:业主可以自行管理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管理。

对建设单位聘请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业主有权依法更换。

第82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接受业主的监督。

【例题24】甲公司开发建设了美景花园小区。乙丙等人购买了房屋。回答下列各问:(1)由于一层采光较差,而面积超过150平方米的房屋总价较高,开发商为了促销,在合同中约定,购买一层房屋的业主将免费获得其窗外一块面积为15平方米的绿地,购买面积超过150平方米房屋的业主将免费获得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一个。假设乙购买了一套一层房屋和另一套面积为168平方米的房屋,则(AC )。

A.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绿地

B.乙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取得绿地,因为绿地归全体业主共有

C.乙可以根据合同约定取得车位

D.乙不能根据合同约定取得车位,因为车位归全体业主共有

(2)乙购买两套房屋以后,业主大会召开会议,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决定一层的业主可以将房屋改为经营用房,但每月应当向物业公司多交1000元物业费,以抵充其他业主的物业费。业主大会将该项决定张贴在美景花园入口处。乙在会上投了反对票。后乙因事务繁忙,将自己的一层房屋卖给丙,用于开设中餐馆。对此,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D )。

A.业主大会做出该项决定的程序不合法,应当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才能做出该项决定

B.若乙认为该项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项决定

C.因业主大会做出该项决定时丙不是业主,所以该项决定对丙没有约束力

D.若丙开设餐馆,还应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3)丙开设中餐馆以后,为了打开局面,雇佣音乐学院的学生在餐馆门口进行歌舞表演,声音过大,致使很多业主没法正常生活和休息。对于丙的这一行为(AC)。

A.业主大会有权制止 B.业主委员会有权代表业主向法院起诉C.受侵害的业主有权向法院起诉 D.业主大会有权代表业主向法院起诉

(4)A栋紧邻城市主干道,甲公司预计如果把A栋的顶层空间出租给广告商用于悬挂广告牌的话,每年将会有可观的租金收入。为了取得租金收入,甲公司拟定了如下计划,其中,可以实现的是(D)。

A.将房屋全部出售,保留顶层空间使用权

B.将顶层全部房屋保留给自己,从而取得顶层空间的使用权

C.与物业管理公司协商,由物业管理公司出租顶层空间,甲公司分得部分租金

D.与业主协商,经业主大会批准,从业主处租得顶层空间使用权,再转租给广告商

第六章共有

一、共有的含义

1.共有

第9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其份额享有所有权。

第95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第103条: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

约定不明确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关系等外,视为按份共有。

共同共有:夫妻共有、家庭共有、继承人共同继承的遗产。

2.准共有

对所有权以外其他财产权的共有。

第105条: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规定。

二、共有的内部关系

1.共有物的管理(保存、改良、利用等)

第96条: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第98条: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2.共有物的处分、重大修缮

★第97条: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三、共有的外部关系

★第102条: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在共有人内部关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约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额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债权、承担债务。偿还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份额的按份共有人,有权向其他共有人追偿。

四、共有物的分割

1.分割请求权

★第99条:共有人约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维持共有关系的,应当按照约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请求分割;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随时请求分割,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时可以请求分割。因分割对其他共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2.分割的方法

★第100条:共有人可以协商确定分割方式。达不成协议,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分割并且不会因分割减损价值的,应当对实物予以分割;难以分割或者因分割会减损价值的,应当对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取得的价款予以分割。

共有人分割所得的不动产或者动产有瑕疵的,其他共有人应当分担损失。

五、按份共有人的份额

第104条: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出资额确定;不能确定出资额的,视为等额享有。

★第101条: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例题25】甲、乙、丙三人各出资四万元合建了一栋三层楼房,三人约定该楼房由三人共有,甲居住第一层、乙居住第二层、丙居住第三层。乙由于常年在外地做生意,便打算将其居住的第二层卖给他人,甲、丙得知后,认为甲、乙、丙三人情同手足,关系融洽,如果将第二层卖给他人,极有可能导致住户之间关系难以协调,增加纠纷,因此表示反对。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C)?

A.甲、乙、丙三人区分所有该建筑物,乙有权出卖其居住的第二层

B.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有权转让第二层,只不过甲、丙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权

C.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按份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D.甲、乙、丙三人对该楼是共同共有关系,乙无权出售其居住的第二层

【例题26】老王不幸老年丧妻,与儿子小王相依为命。2007年下半年,老王出资12万元,小王出资5万元在老家建起了一栋三层的楼房。2008年6月12日老王自行将该房屋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了邻居老张,对此小王并不知情。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C)?

A.老王与老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B.老王与老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无效

C.老王与老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效力未定

D.老王与老张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可撤销

【例题27】为方便学习,张某与李某二位同学分别出资4000元、2000元合伙购买了一台电脑。2008年7月4日电脑出现故障后交由王某修理,花去修理费600元。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BCD)?

A.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支付600元修理费

B.王某有权请求李某支付600元修理费

C.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支付400元修理费、李某支付200元修理费

D.王某有权请求张某、李某各支付300元修理费

【例题28】村民甲、乙、丙三人分别出资400元、300元、300元购买了一头耕牛,用于耕种三家的农田。三人在买牛的时候约定:“牛归三人共有。牛死了可以分牛肉,牛活着就不能分。”对于该牛以及其后发生的事情,以下判断正确的是(CD)?

A.三人对耕牛的共有应当视为共同共有

B.耕牛生病,甲牵牛去兽医站治病,花去100元,应由三人平均分担

C.耕牛偷吃了丁家的玉米苗,造成500元损失,丁有权要求甲全部赔偿

D.后来甲搬到市里与儿子同住,甲有权要求分割

第七章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一、善意取得

1.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

★第106条第1款: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2.善意取得的法律效果

★第106条第2款: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108条: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3.他物权的善意取得

第106条第3款: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前两款规定。

【例题29】2008年1月1日甲乙双方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甲应于一年内付清房款,付清全部房款后,双方再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为防止乙再将房屋卖给他人,甲于2008年5月9日自行到登记机关申请办理预告登记,但被登记机关拒绝。2008年6月12日乙将该房屋卖给不知情的丙,双方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

是(BC)?

A.丙通过善意取得制度取得该房屋所有权

B.丙取得该房屋所有权但不属于善意取得

C.乙应对甲承担违约责任

D.登记机关应对甲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例题30】张三有两室两厅房屋一套,孰料李三通过向登记机构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于6月5日将房屋登记到自己名下。8月5日李三以自己的名义与李四签署了房屋买卖合同。请问下列哪些情况下不构成善意取得(ABD)?

A.李四明知该房屋为张三所有B.房屋价格过分低于市场价格

C.房屋价款尚未支付D.房屋尚未过户登记到李四名下

【例题31】甲公司购买了一辆轿车作为办公车辆,给公司经理张某使用,并将轿车登记在张某名下,张某擅自将轿车以市场价格卖给王某,甲公司知道后,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王某返还该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BC)?

A.甲公司的主张不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B.王某取得该轿车的所有权

C.甲公司要维护自己的权利,需要向法院提起确认物权之诉,通过提出证据证明轿车归自己所有

D.甲公司可先申请更正登记,如果登记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还可以申请异议登记【例题32】甲将自己的一台笔记本电脑借给乙使用,并且明确要求乙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该电脑,但是没有告诉乙该电脑已经抵押给丙的事实。后来,丁发现乙的电脑,非常喜欢,便想以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买下。乙怕丁反悔没敢告诉丁电脑的来龙去脉。丁付清款项,取走电脑。关于本案的处理,以下说法正确的是(BC )?

A.因为该电脑已经抵押给丙,所以乙丁之间的买卖合同无效

B.电脑应当归丁所有

C.丙对电脑的抵押权消灭

D.丙可以要求乙赔偿损失

【例题33】甲的MP4丢失,被乙捡到。乙已经拥有一部更高级的MP4,遂将捡到的MP4送到信托商店寄售,丙从信托商店购得该MP4,并支付20佣金,半年后被甲发现。以下意见中正确的是(ABCD)?

A.甲有权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B.甲有权向丙请求返还原物

C.丙有权要求甲支付自己所付的20元佣金 D.乙无权请求甲支付保管MP4的费用【例题34】一日,甲在街上看见自己的电动自行车正被一个素不相识的人乙推着,便上前询问,乙说这辆电动自行车是自己从朋友丙处买到的,并且出示了丙打给他的收条。如果甲想追回这辆电动自行车,可以通过哪些途径实现(ABCD)?

A.证明该电动自行车是自己去年不小心丢失的

B.证明该电动自行车是被小偷偷走的

C.证明丙明知道电动自行车不是乙的仍然购买

D.证明乙支付的价格远远低于市场价

【例题35】甲擅自将乙借给他的一块手表出让给丙,下列表述中哪些是正确的(ABC)?

A.甲以自己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合同为效力未定的合同

B.甲以乙的名义出让给丙,甲、丙之间的行为为无权代理的行为

C.丙可因善意取得而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D.丙只能因乙的追认才能取得该手表的所有权

二、拾得遗失物

★第107条: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

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1.拾得人的权利

★第112条: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人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2.拾得人的义务

第109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

★第111条:拾得人在遗失物送交有关部门前,有关部门在遗失物被领取前,应当妥善保管遗失物。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遗失物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例题36】甲的手机丢失,被乙捡到。乙已经拥有一部先进的手机,遂将捡到的手机卖给同事丙,半年后被甲发现。以下处理意见中正确的是(ABD)?

A.甲有权向乙请求损害赔偿

B.甲有权向丙请求返还原物

C.丙可基于善意取得制度而取得手机的所有权

D.乙无权请求甲支付保管手机的费用

3.有关部门

第110条:有关部门收到遗失物,知道权利人的,应当及时通知其领取;不知道的,应当及时发布招领公告。

第113条:遗失物自发布招领公告之日起六个月内无人认领的,归国家所有。

4.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

第114条: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三、从物、孳息

第115条:主物转让的,从物随主物转让,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16条: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法定孳息,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取得;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交易习惯取得。

【例题37】2006年5月4日王某打篮球时不小心将手表丢失,李某捡到该手表后便将其据为己有。2006年7月7日王某得知李某捡到该手表,但由于事务繁杂一直未与李某联系。2008年8月9日王某遇见李某,便向李某索要该手表。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 )?

A.王某有权向李某索要该手表

B.王某无权向李某索要该手表

C.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支付必要费用

D.李某有权要求王某支付适当报酬

【例题38】甲遗失一块手表,乙捡到该手表后以2000元的市场价格卖给了不知情的丙。两年后,甲发现丙所戴的手表正是自己的那块。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B)?

A.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手表,但需要向丙支付2000元

B.甲有权要求丙返还手表,且无须向丙支付2000元

C.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因为除斥期间届满

D.甲无权要求丙返还手机,因为丙善意取得该手机

第八章土地承包经营权

一、承包期

第126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二、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变动

1.设立

★第127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2.流转

第128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转包、互换、转让等方式流转。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第129条: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33条: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荒地等农村土地,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例题39】3月16日村民老张与村委会签署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6月16日办理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6月22日老张领取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9月20日老张与老李签署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合同,12月20日办理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AC)?

A.老张3月16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B.老张6月16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C.老李9月20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D.老李12月20日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九章建设用地使用权

一、含义

1.概念

★第135条: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比较:

建设用地使用权——建设用地

宅基地使用权——农村住宅用地

土地承包经营权——农业用地

2.区分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利用的立体化)

★第136条: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建房】、地上【建高架桥】或者地下【建地铁】分别设立。新设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损害已设立的用益物权。

二、设立和期限

(一)设立方式

《物权法》第137条第1款规定:“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据此,出让与划拨是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两种基本方式。

1.出让: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2.划拨

《物权法》第137条第3款明确规定:“严格限制以划拨方式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采取划拨方式的,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于划拨的适用范围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该法第23条规定:“下列建设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确属必需的,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划拨:(一)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二)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三)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项目用地;(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二)设立登记

第139条: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三)期限

我国法律对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规定了最高年限,《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12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一)居住用地七十年;(二)工业用地五十年;(三)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五十年;(四)商业、旅游、娱乐用地四十年;(五)综合或者其他用地五十年。”但就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划拨而言,并没有最高年限的限制,《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2条第2款规定:“依照本法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三、房地一体主义:地随房走无条件、房随地走限已然

★《物权法》第146条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第147条规定:“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

★第182条:以建筑物抵押的,该建筑物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以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的,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抵押人未依照前款规定一并抵押的,未抵押的财产视为一并抵押。

第183条:乡镇、村企业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得单独抵押。以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其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抵押。

★第200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后,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不属于抵押财产。该建设用地使用权实现抵押权时,应当将该土地上新增的建筑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但新增建筑物所得的价款,抵押权人无权优先受偿。

四、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提前收回

第148条: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前,因公共利益需要提前收回该土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给予补偿,并退还相应的出让金。

五、建设用地使用权存续期限届满

★第149条: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地役权

一、概念

第156条: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例如,甲、乙二人是邻居,甲自家无水井,便与乙约定,甲埋设水管从乙家的水井中取水,甲享有的权利即为一种地役权,甲为地役权人,甲、乙的土地分别为需役地、供役地。

★【注意】相邻关系与地役权的区别:

(1)地役权属于用益物权的一种类型,而相邻权在性质上是所有权内容的扩张或限制,是所有权制度的一部分,并非一种独立的物权;

(2)地役权的内容十分广泛,包容性很强,而相邻权只是对相邻的不动产之间利用关系的最低限度的调整;

(3)地役权是约定权利,通过合同而设立,相邻权是法定权利,根据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产生;

(4)地役权的存在不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邻接为要件,而顾名思义,相邻权以不动产相互毗邻为存在前提;

(5)地役权通常是有偿、有固定期限的,而相邻权一般是无偿、无固定期限的。

二、地役权的设立

★第158条: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162条: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第163条: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三、地役权的从属性

地役权是为了提高需役地的效益而存在,从属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共命运。需役地的所有权(或使用权)让与或消灭,地役权也应随之让与或消灭。

★第164条: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165条: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四、地役权的不可分性

地役权的不可分性,是指地役权及于需役地的全部和供役地的全部,不得分割为若干部分或仅为一部分而存在。例如,甲地的承包经营权人对乙地享有通行地役权,当乙地分割为A、B两块土地时,甲地的承包经营权人有权对A、B两块土地行使通行权。

★第166条: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第167条: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五、地役权的消灭

第168条:地役权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役地权利人有权解除地役权合同,地役权消

灭:

(一)违反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滥用地役权;

(二)有偿利用供役地,约定的付款期间届满后在合理期限内经两次催告未支付费用。

【例题40】甲公司紧挨着城市主干道,南大门旁边就是很多路公交车的车站。甲公司的院墙长方形,院墙外围是一条公路,但是比较狭窄,且年久失修。乙公司坐落在甲公司的北面,乙公司的车辆往返于公司和主干道之间、乙公司员工往返于公司和公交车站之间,只能绕行甲公司院外围的公路走,颇不方便。根据以上情况,回答下列问题:(1)乙公司专门开会讨论解决通行问题,会上提出了如下意见,其中正确的是( C )。

A.根据法律关于相邻关系的规定,乙公司的车辆可以直接穿越甲公司至主干道

B.乙公司可以与市政府签订地役权,市政府作为土地所有权人的代表有权自主决定设立地役权

C.乙公司可以与甲公司签订地役权合同,取得通行权

D.如果乙公司取得地役权,必须向甲乙公司支付费用

(2)后乙公司经过与甲公司协商,签订了一份地役权合同,约定乙公司拥有的车辆、员工可以从甲公司北门经甲公司厂区内南北大道后出南门,进入城市主干道和公交车站,乙公司每年7月1日向甲公司支付300万元费用。合同未对其他细节进行约定,双方也未办理地役权登记,则(AB)。

A.地役权自合同生效时设立

B.因年久失修,甲公司厂区内南北大道上有一个坑,乙公司有权将其填平

C.如乙公司的客户需要穿越甲公司厂区进入乙公司,甲公司应当允许

D.如乙公司在某年的7月1日未能按时支付费用,甲公司有权径行解除合同,消灭地役权

(3)现乙公司的资金周转出现困难,需要向银行贷款,银行要求提供担保,则如下方案中可行的是(CD)。

A.乙公司将其地役权抵押给银行

B.乙公司以其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但乙公司的厂房不抵押

C.乙公司以其将有的产品抵押

D.乙公司以其正在建设中的办公楼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抵押

(4)后甲公司进行了改制,经有关机关批准,将厂房集中的南半部分厂区保留,将比较空旷的北半部分厂区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房地产开发公司从事房地产开发。丙公司在谈判过程中已经了解到乙公司的通行权问题。则(AD)。

A.乙公司的汽车和员工仍然有权在甲公司的南半部分厂区通行

B.乙公司向丙公司支付一半的费用后方能在甲公司的北半部分厂区通行

C.乙公司的通行地役权因为没有登记而不能对抗丙公司

D.如丙公司建成住宅小区并售出,也没有告知业主地役权问题,则乙公司无权在小区内通行

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的一般规定

一、物上代位性

★第174条:担保期间,担保财产毁损、灭失或者被征收等,担保物权人可以就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优先受偿。被担保债权的履行期未届满的,也可以提存该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等。

二、主债务的转移

第175条:第三人提供担保,未经其书面同意,债权人允许债务人转移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担保人不再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担保法》第23条: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解读】债务转让,担保人不再承担担保责任的条件是:(1)债务人转让债务;(2)债权人同意;(3)担保人未同意。

三、人保与物保并存

★第176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注意:约定优先;自保优先,他保连带。

【例题41】甲公司向银行借款600万元,为确保甲公司按期还款,特设立了如下担保:甲公司、乙公司分别以自有的一套房屋作抵押,丙公司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后来甲公司到期无力清偿债务,银行表示放弃抵押权,仅仅要求丙承担保证责任。经查,担保合同中对各担保人的担保份额未作任何约定,甲公司的房屋价值200万元,乙公司的房屋价值300万元。请问以下说法中正确的是(C)?

A.丙公司不承担保证责任 B.丙公司保证责任的范围为600万元C.丙公司保证责任的范围为400万元 D.丙公司保证责任的范围为100万元

第十二章抵押权

一、抵押财产

第180条: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下列财产可以抵押:

(一)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三)以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

(四)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

(五)正在建造的建筑物、船舶、航空器;

(六)交通运输工具;

(七)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法无禁止即授权】

抵押人可以将前款所列财产一并抵押。

第184条: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两公:公益单位的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186条:抵押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抵押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211条: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前,不得与出质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质

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

★第187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建筑物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自登记时设立。

★第188条: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浮动抵押

1.标的

★第181条: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特点:抵押财产不确定,最高额抵押的特点是被担保的债权不确定】

2.设立

★第189条: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以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的动产抵押的,应当向抵押人住所地【而不是抵押物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抵押的,不得对抗正常经营活动中已支付合理价款并取得抵押财产的买受人。

【例题42】甲公司经营电脑组装和销售,从乙公司赊购电脑显示器及其他电脑配件,2008年12月31日结账,总价款100万元,约定以甲公司现有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作为抵押,但没有办理登记。次年2月,甲公司仍无力偿还乙公司货款,乙公司起诉到法院实现抵押权,则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D)?

A.当年11月,戊公司从甲公司订购20台电脑,但是尚未提货,乙公司可以对这20台电脑行使抵押权

B.当年国庆节,丙公司从甲公司处以批发价购得电脑10台,乙公司可以对这10台电脑行使抵押权

C.次年元旦,丁从甲公司出以零售价购得电脑2台,乙公司可以对这2台电脑行使抵押权

D.次年元旦,甲公司将1台电脑赠与一个老客户作新年礼物,乙公司可以对这1台电脑行使抵押权

3.抵押财产的确定【结晶、封押】

★第196条:依照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设定抵押的,抵押财产自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时确定:

(一)债务履行期届满,债权未实现;

(二)抵押人被宣告破产或者被撤销;

(三)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

(四)严重影响债权实现的其他情形。

三、抵押人的权利

1.抵押物的转让

★第191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

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涤除权】的除外。

物权法习题及参考答案

物权法试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物权是()。A.请求权B抗辩权C支配权D对人权 答案: C 2、不能作为物权客体的是()。A煤气B行为C,水杯D 电视 答案:B 3、下列权利中,属于用益物权范围的是()。A典权B抵押权C留置权D质权 答案:A4下列权利中,属于自物权范围的是()。A地役权B地上权C质权D 所有权 答案:D5如果对他物权进行分类,可将他物权区分为()。A有权与准物权B 主物权与从物权C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D动产物权与不动产物权 答案:C6下列权利中,属于主物权的是()。A地上权B抵押权C质权D留置权 答案:A7下列权利中,不属于物权的是()。A抵押权B地役权C所有权D商标权 答案:D8 (B)是物权中最完整、最充分的权利。A用益物权B所有权C担保物权D准物权 答案:B 9、下列对物权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A.物权是绝对权B.物权是对世权 C.物权是对人权C.物权是支配权。 答案:

C 10、下列能够成为物权客体的为()。 A.电子; B.电力; C.xx; D.人身 答案: B 11、公司破产,其拖欠的债务有: 工人的工资,设有抵押的银行债权,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根据破产法的规定,对于破产财产,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工资 B、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银行债权 C、甲公司的财产应当首先偿还未设定抵押的普通债权 D、甲公司的财产应当不分先后时偿还工资和银行债权 答案: A 12、甲有祖传珍贵玉器一件,乙丙均欲购买之。甲先与乙达成协议,以5万元价格出售之,双方约定,次日交货付款。丙知晓后,当晚即携款至甲处,欲以6万元价格购买之。甲欣然应允,并即交货付款。对此,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甲与丙之买卖合同无效

物权法概论-例题汇总

《物权法概论》例题汇总 1、甲将房屋卖给了乙,乙支付了价款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随后甲又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那么房屋所有权归谁? 答:房屋所有权归丙,不动产所有权转移以登记为要件。 2、村民张某和王某是邻居,房屋屋顶相连,但两家交恶多年。张某翻修自己的房屋,必须要在王某的房屋屋顶上经过,王某提出张某要么不能经过自己的房屋,要么向自己支付500元钱,张某表示绝对不会毁坏王某的屋顶,但是王某坚持张某如要经过自己的房屋,不管是否损坏房屋,都要支付500元钱。王某的主张是否合法? 答:不合法,属于相邻关系,王某必须提供便利。 4、甲公司向乙银行借款,以自己所有的办公楼抵押,甲公司是否有权将办公楼卖给丙公司? 答:无权。物权优先效力,物权先于债权。 5、甲将奶牛卖给乙,乙将买金支付给甲,但乙自家的牛栏正在维修。乙就和甲达成约定,在牛栏修好之前,牛还是继续由甲代乙饲养,到牛栏修好后再牵到乙家。可是,就在修牛栏的期间,这头奶牛产下了一头小奶牛,甲和乙为小牛的所有权发生了争执。小牛应当归谁?答:已经完成了交付,牛的所有权属于乙。小牛是天然孳息,归所有权人所有。 ----------------------------------------------------- --------------------------- 1、甲得知乙准备卖房屋,遂与乙进行协商并达成协议:将来乙出卖房屋时,甲在同样的价格下享有优先购买权利。协议达成后甲向乙支付了两万元定金并反复叮嘱乙一定要把房子优先卖给自己。后来,甲得知乙已将房屋卖给了丙,并且办完了房屋过户手续。请问,甲能否以优先购买权要求丙退房?答:不能。优先购买权不是物权(因法律没规定),所以优先购买权无法实现(不符合物权法定的内容法定这一条)。 2、甲到某商场购买一部手机,但因甲不能付清所有价款,于是甲与卖家约定,卖家将手机的所有权移转给甲,但处分权仍然由卖家加以保留,以担保余款。 答:不合法。所有权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处分权保留是约定矛盾之处(所有权不可分)。 3、甲先生与乙女士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乙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一间归甲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乙女士所有。后来,张女士起诉到法院,要求确认

物权法答案

厦门大学网络教育2012-2013学年第一学期 《物权法》课程复习题 一、名词解释 1、留置,是指在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以及法律规定可以留置的其他合同中,债权人依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据法律的规定留置该动产,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享有留置权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被留置财产的债务人为留置人,被留置的动产为留置物,留置权人在留置物上享有的担保权利为留置权。 2、准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民事主体共同享有财产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的共有。在民法上,并非只有所有权才存在共有现象,其他财产权如他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也存在共有的情形,《物权法》规定:两个以上单位、个人共同享有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的,参照本章(即共有)规定。 3、异议登记:是指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有关权利主体、内容的正确性提出不同意见的登记,以维护其权利。这是物权法创设的一种对真正权利人提供临时救济的途径。通过异议登记,可以将利害关系人对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提出的异议记入登记簿,能够达到阻断第三人因信赖不动产登记簿而取得物权的目的,从而既有利于保护真正权利人的利益,又有利于保障交易的安全。 4、最高额抵押:是指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对一定期间内将要发生的债权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时,抵押权人有权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该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一种特别抵押权。最高额抵押权又称为限定额抵押、根抵押,始于法国。 二、简答 1、简述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 善意取得也称为即时取得,指无处分权人将其动产或者不动产给受让人,如果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时出于善意,则依法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 依据《物权法》的有关规定,善意取得应该具备以下要件: (1)让与人必须是无权处分权人; (2)受让人受让财产时是出于善意; (3)善意取得的财产必须是法律允许流通的财产; (4)受让人支付了合理的价款; (5)完成了法定的公示方式。 2、简述相邻关系的处理原则。 ①有利生产,方便生活;②团结互助,公平合理;③尊重历史和习惯。 3、简述物权的效力。 答:物权的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不同于其他财产权利的功能和作用。物权的效力包括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的效力。 (1)物权的排他效力,是指物权具有的在同一标的物上不容许另一内容相抵触的物权同时存在的效力。物权内容相抵触,是由于物权内容相同而引起的冲突。物权的排他效力亦可表述为同一标的物上不得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同的物权。其具体表现在:第一,一物不容二主。第二,同一标的物上不得设立两个内容相同的他物权。物权的排他效力仅在于排除与已存在的物权内容相同的另一个物权存在。2、物权的优先效力 (2)物权的优先效力,又称物权的优先权,是指物权相对于其它物权或债权优先行使或实现的效力。一般包括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和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 ①物权相互之间的优先效力主要表现为:第一,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第二,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第三,费用性担保物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第四,依设立的先后顺序确定效力,即先设立的物权优先于后设立的物权。即“时间在先,权利在先”规则。 ②物权优先于债权的效力。同一标的物上,同时存在物权和债权时,物权无论成立于债权之前或之后,均有优先于债权的效力。物权优先于债权的例外情况是“买卖不破租赁”。

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物权法心得体会 篇一:物权法学习心得 参加xx举办的《物权法》培训班,受益匪浅。培训结束,顺路去书店买了相关的书籍,进行了自习,这次培训真是督促我自习的及时雨呀! 对于张雅律师的讲课印象比较深刻,不仅因为他讲了一些物权法中比较重点的问题,还因为透露了一些物权法出台背景、立法者的思想,让我们可以从另一个侧面理解物权法。 首先物权法是民商事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乃是确认财产、利用财产、保护财产以及调整各种财产法律关系的基本民事法律,涉及财产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等一系列制度规范,是关系到国有资产保护、各种市场主体财产权益以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物权法》的制订与颁行在我国法治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必将对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产生深远影响。 其次,它解决了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大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的私有财产日益增多,特别是其中的房产。房产是一种不动产,价值比较大,许多家庭因此而倾其所有,与人们的切身利益关系很大。可是,住宅建设地使用权在70年后将如何处理,我国的法律则没有规定,因此大家都很关心这一问题。这次通过的物权法,对这一人们所关心的切身利益问题作了明文规定,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届满的,自动续期。这个问题总算得到了最终和合理的解决,顺从了~,也符合我国的国情,有利于社会的安定。 最后,它合理调整了一些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人与人之间还有一些与财产相联的关系,其中的相邻关系比较突出,物权法本着公平合理、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和有利生产等精神,对此作了明确规定。比如,物权法规定,不动产权利人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弃置固体废物,施放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因为,这会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产生不利影响。又如,物权法还规定,不动产权利人因用水、排水、通行、铺设管线等利用相邻不动产的,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的,应当给予赔偿。 总之,《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二是促进物尽其用,通过规范物权人的权利义务,为物权人充分利用财产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鼓励权利人创造财富,积累财富,扩展物业。总之,《物权法》是一部保障安居乐业的法,是一部促进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的法。 篇二: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

物权法教案(发)

第一章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授课题目】物权与物权法概述 【授课类型】理论课 【授课时间】2课时 【教学目标】 1、了解物权与债权的区别 2、理解物权法的性质 3、掌握物权的概念及物权法律关系 【教学重点及难点】 教学重点:物权的概念 教学难点:物权法律关系 【教学内容】 1、物权概述 2、物权法概述 【教学方法及手段】这次授课的内容主要是介绍性的,具有一定的理论深度。在教学的过程中,主要采取讲述的方式对课本上的基本内容进行全方面的阐述;在此基础上,结合相关的资料,运用相关的案例和法学发展过程中的经典事例对有关问题进行讲述,使学生对物权法的基础理论有一个初步的了解。 【教学实施步骤】 第一节物权概述 引例:陆杏菊诉宝鼎公司采光权纠纷案 原告陆杏菊居住在某市海曙区马园新村4号102室。被告在原告住宅前建造了“世纪长春”住宅楼,于1999年12月通过有关部门综合验收并交付使用,该楼对原告住宅的采光存在影响。原告认为被告在原告屋前所建的住宅楼影响了原告的采光,特别是每年的11月至次年的2月终日不见阳光,严重侵害了原告家人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为此多次向市规划局等有关单位反映及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特定物,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法第二条第二款)物权的概念源于有限的物质资料与无限欲望的矛盾,创设物权这一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明确物的归属以定纷止争。 物权的本质是一种垄断的支配性的权利。 二、物权的特征(与债权相比较) (一)物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 从主体上考察,物权的义务人是不特定的一般人。物权人的物权对任何人都有意义。任何人都负有不侵害他人物权的义务。该义务以不作为为内容。 (二)物权的客体原则上为特定物、独立物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物权法》期末考试试卷及答案 一、单选题 1. 土地承包经营权属于()。 A. 所有权 B.用益物权 C. 担保物权D 准物权 2. 相邻关系是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因不动产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权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相邻关系的客体是()0 A. 不动产 B. 对不动产所有的权利 C. 对不动产所负的义务 D. 不动产权利人行使其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过程中所体现的权益 3.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下列各项有关共有关系的表述中,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是()0 A. 按份共有人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共有份额,无需取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B.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的处分,必须征得全体共有人的同意 C. 按份共有人将份额出让给共有人以外的第三人时,必须征得其他共有人的同意 D. 共同共有关系终止,才能确定份额,分割共有财产 4. 甲、乙、丙了人分别出资修建了一栋三层小楼。建楼前三人约定建成后甲、乙、丙分别住一楼、二楼、三楼,但对楼房的所有权的归属未明确约定。楼房建成后,因对楼房的所有权归属发生争议,如果三人不能协商解决,该楼房的所有权 ()0 A. 三人共同共有 B. 三人按份共有 C.三人区分所有 D. 甲拥有所有权,乙、丙拥有使用权 5.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等农村土地,依照土地承包法等法律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转让、入股、抵押或者以其他方式流转。 A. 耕地 B.林地 C. 荒地 D. 草地 6. 孙某有一辆汽车,估价20万元,6月1日向李某借款10万元。订立了汽车抵押合同并于当天办理抵押登记。6月2日,向赵某借款10万元,又以该汽车抵押并办理了登记。后孙某不能还款,变卖汽车得款16万元。关于抵押板,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 赵某优先得到实现 B.他们处于同一顺序 C.李某优先得到实现 D.二者协商处理 7. 甲公司向银行贷款,并以所持乙上市公司股份用于质押。根据《物权法》的规。()定:质押合同的生效时间是 读书破万卷下笔如有神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A. 借款合同签订之日 B. 质押合同签订之日 C. 向证券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D. 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登记之日 8. 甲遗失一部相机,乙拾得的后放在办公桌的抽屉内,并张贴了招领启事。丙盗 走该相机,卖给了不知情的丁,丁出质于戊,对此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0 A. 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无权占有 B. 丙对相机的占有属于他主占有

(完整版)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从XX年7月版本《物权法》(草案)到XX年3月正式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分别简称“草案”和《物权法》)之间的审议演变过程中,许多条款有了很大的变动。经过观看、研判这些变动痕迹,能够反映出立法者的立法宗旨和原意。特别值得我们学习、分析、研究。 经过观看“草案”和《物权法》中第六章内容之变动,发觉了许多值得关注之处。在此提出来谈谈个人的认识和体味,供大伙儿参考。 1.“草案”中使用了“业主会议”和《物权法》中使用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名词,二者对同一具“主体”所使用的名称别相同。《物权法》使用后者更贴近实践。 2.“草案”中第八十七条“能够以业主会议的名义提起诉讼、申请仲裁…”内容,被《物权法》删除了。《物权法》第八十三条保留了“业主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能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物权法》的这一修改,取消了“草案”中“业主会议”(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这种维权的诉讼主体资格只保留给了业主。 3.《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八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能够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这一新的内容。这表明:“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能够作为被侵权业主维权诉讼的被告当事人。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 4.《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八十三条中增加了“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责任和义务。第八十三条中所列举的“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负责“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惊险、排除妨害、赔偿损失”。在这之前,上述职责是由物业治理公司承担的。将来这一职责将由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承担。其重担别轻。 5.《物权法》较“草案”相比,在第七十四条中修正了“草案”中第七十六条的某些规定,明确“建造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经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为将来解决这一类争吵,提供了法律依据。 6.XX年3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负责人同意记者采访,在解读物权法时称:对车位、车库的归属咨询题,物权法是别溯及既往的。 所以《物权法》别具有“溯及力”(法律的溯及力,算是法律溯及既往的效力)。也算是说,《物权法》施行之前的类似咨询题,应当按照当时的规定或者约定处理。 《物权法》施行时,尽管还需要“实施细则”、“司法解释”等配套法规的配合,但是《物权法》作为国家的大法,其立法精神,立法原意都特别明确了。为将来配套法规的出台,提供了大法的依据。 综上所述,《物权法》施行后,“业主委员会”少了以往的权力,多了实实在在的义务和责任。将来其开展工作试图“有权无责”别受制约的状况将会有所改善。那些被“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侵权的业主有了能够获得法律支持的诉讼道路可走。那些疑惑天高地厚的“委员”们,将来做事可得掂量掂量了。假如站在法庭被告席上,再来辩解“三颗伪造印章”和“运动员兼裁判员”等咨询题,就别可能像糊弄业主们那么方便了

物权法概述

物权法概述 1.1994年,甲将自己所有的一间房屋租给乙居住,租期3年。租期届满,乙继续居住,并按时缴纳租金。1998年,乙出差两周,在此期间,甲决定以15万元的价格将该房出售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乙归来时,丙即要求乙搬走。下列表述正确的是:() A、甲丙买卖有效,乙应搬出该房 B、甲丙买卖有效,但乙有权继续居住 C、甲丙买卖无效,丙不能取得所有权 D、甲丙买卖无效,但丙可以取得所有权 2. 对主物与从物的关系,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A.从物属于主物的构成部分 B.从物所有权只在当事人有特别约定时.才随主物所有权的转移而转移 C.从物必须依附于主物而存在 D.从物与主物的所有权人是同一人 3.甲为了能在自己的房子里欣赏远处风景,便与相邻的乙约定:乙不在自己的土地上从事高层建筑;作为被偿,甲每年支付给乙4000元。2年后乙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丙。丙在该土地上建了一座高楼,与甲发生了纠纷。对此纠纷,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A.甲对乙的土地不享有地役权 B.甲有权不让丙建高楼,但得每年支付其4000元 C.丙有权建高楼,但须补偿甲由此受到的损失 D.甲与乙之间的地投权因没有办理登记而不能对抗丙 4. 甲、乙、丙依次比邻而居。甲为修房向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建材,乙不允。甲遂向丙提出在其院内堆放,丙要求甲付费200元,并提出不得超过20天,甲同意。修房过程中,甲搬运建材须从乙家门前经过,乙予以阻拦。对此,下列哪一种说法不正确? A.乙有权拒绝甲在其院内堆放建材 B.乙无权阻拦甲经其门前搬运建材 C.甲应依约定向丙支付占地费 D.若建材堆放时间超过20天,丙有权要求甲清理现场 5.甲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将一幢房屋卖与乙。双方同时约定,一方违约应支付购房款35%的违约金。但在交房前甲又与丙签订合同,将该房卖与丙,并与丙办理了过户登记手续。下列说法中哪些是正确的? () A.乙可以自己与甲签订的合同在先,主张甲与丙签订的合同无效 B.乙有权要求甲收回房屋,实际履行合同 C.乙不能要求甲实际交付该房屋,但可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D.若乙要求甲支付约定的违约金,甲可以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6.甲和乙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将其出租给丙。在租赁期间,乙欲转让自己的共有份额。现甲和丙都表示愿意购买,该房屋应当卖给谁?() A.在同等条件下由甲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根据甲与丙的实际情况,视双方实际需要程度确定由谁购买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决定出卖给谁 7.法律上的处分是指依照所有人的意志,通过某种法律行为对物进行处置,它意味着什么?A.物的消耗 B.所有权客体的消灭 C.权利的变动

物权法在线测试答案

《物权法学》第11章在线测试剩余时间:59:06 答题须知:1、本卷满分20分。 2、答完题后,请一定要单击下面得“交卷”按钮交卷,否则无法记录本试卷得成绩。 3、在交卷之前,不要刷新本网页,否则您得答题结果将会被清空。 第一题、单项选择题(每题1分,5道题共5分) 1、关于“物权”中得“物”,说法错误得就是 A、原则上为有体物,也可以就是无体物 B、包括知识产权 C、须就是特定物 D、须就是独立物 2、下列属于主物权得就是 A、留置权 B、地役权 C、建设用地使用权 D、抵押权 3、甲有天然奇石一块,不慎丢失。乙误以为无主物捡回家,配以基座,陈列于客厅。乙得朋友丙十分喜欢,乙遂以之相赠。后甲发现,向丙追索。下列选项正确得就是 A、奇石属遗失物,乙应返还给甲 B、奇石属无主物,乙取得其所有权 C、乙因加工行为取得奇石得所有权 D、丙可以取得奇石得所有权 4、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物权得就是 A、土地承包经营权 B、建设用地使用权 C、典权 D、海域使用权 5、关于当事人创设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得物权类型得法律行为得效力,下列判断正确得就是 A、生效,只就是不具备物权效力 B、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应发生效力 C、确定无效 D、如果不在法律明确禁止之列,则确定生效 第二题、多项选择题(每题2分,5道题共10分) 1、建设用地使用权从其法律性质讲,属于哪种权利? A、自物权 B、用益物权 C、她物权 D、限制物权 2、下列权力中,属于物权得就是 A、李某对自己所有得房屋享有得权利 B、刘某对自己承包地所享有得权利 C、张某对于王某签订合同享有得请求王某支付价款得权利 D、谢某对自己出资设立得公司享有得权利 3、甲将一幅名画出售给乙,约定1个月后交付。但丙愿出更高得价格,甲遂将画出卖给丙,并当时交付给丙。在此情况下,乙 A、有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其与甲得买卖合同成立在先 B、有权要求甲交付该画,甲应当向丙请求返还该画,而丙亦应当返还 C、无权要求丙交付该画,因为丙已取得该画得所有权 D、有权要求甲承担不履行买卖合同得违约责任 4、甲企业因转产需要将原产房与厂房内得机器设备分别作价5000万元与200万元转让给乙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物权法》学习心得体会 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物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保护,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这部专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家建设发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终于在XX年3月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是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典。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物权法讲义(汇总)

仅供北京大学法学院2012-2013年度秋季物权法课程使用 物权法讲义 葛云松 北京大学法学院 目录 第一章物权概论 (2) 第一节导论 (2)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 (4) 第三节物权的效力 (6) 第二章物权的变动 (9) 第一节导论 (9) 第二节物权行为理论 (11) 第三节不动产物权的变动 (17) 第四节动产物权的变动 (19) 第三章物权的保护 (20) 第一节概述 (20) 第二节物上请求权 (24) 第四章所有权 (28) 第一节所有权概述 (28) 第二节不动产所有权 (29) 第三节动产所有权 (31) 第四节所有权的善意取得 (38) 第五节共有 (40) 第五章用益物权 (43) 第一节用益物权概述 (43) 第二节土地承包经营权 (44) 第三节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5) 第四节宅基地使用权 (46) 第四节地役权 (46) 第六章担保物权以及债的其他担保方式 (48) 第一节债的担保概述 (48) 第二节保证 (51) 第三节定金 (59) 第四节抵押权 (64) 第五节质权 (73)

第六节留置权 (79) 第七节非典型担保 (82) 第八节担保的并存 (90) 第七章信托概论 (93) 第八章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占有概述...................................................................................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占有的取得、变更、消灭.......................................................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占有的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占有人与回复请求权人之间的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准占有.......................................................................................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物权概论 第一节导论 一、物权的概念 ??物权法?第2条第3款:“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 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 ?形式意义的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9年施行) ?实质意义的物权法:各法律中所包含的规范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还包括《城市房地产 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中的物权规范。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是民法的组成部分)。但是与许多公法规范有密切联系(应一并学习、了解) (1)物权法规范的是私人之间的关于物权归属、行使上的法律关系 (2)与物权有关的公法规范 ?物权登记:登记机关是行政机关;登记行为是行政行为;与登记机关的争议适用行政法 和行政诉讼法 ?物权的效力:受到公法的广泛限制。例如建筑许可、施工许可,“违章建筑”的管制等 ?征收征用:行政法上的制度 2.物权法上的强制性规定与任意性规定 (1)强制性规定: ?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习题(含答案)

第十二章物权概述 名词解释题: 1物权 2物权请求权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甲有4匹马要卖掉,便对乙说:“你先牵回去试用一个月,满意的话你就买下,价款5 000元。”乙牵回了4匹马,未付款。设马在试用期生下了一匹小马,该小马应归谁所有?()(司考) A甲B乙 C甲和乙D甲或乙 下列物权的保护方法不能以自力救济的方式行使的是()。(司考) A排除妨碍请求权B确认物权的请求权 C返还原物请求权D消除危险请求权 (二)多项选择题 下列权利属于绝对权的有()。(考研) A地役权B永佃权 C相邻关系D撤销权 所有权的取得方式有()。 A建造房屋B接受赠与 C买卖合同D生产 简答题 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的特征比较。 案例分析题 1 1995年10月31日,被告为装修富利达地下商贸城,与原告汇通支行签订了两份借款合同,约定:汇通支行分别借给富利达公司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借款期限分别为4个月、5个月。双方同时签订了两份抵押合同,约定:富利达公司以其对富利达地下商贸城拥有的管理权和出租权分别为这两笔借款进行抵押担保。汇通支行于签约当日分三次向富利达公司发放了人民币610万元和美元100万元的贷款。这笔借款到期后,汇通支行仅收回利息人民币113 56260元和美元11 24884元。至1997年9月20日,富利达公司欠汇通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610万元、美元100万元,利息人民币1 726 1283元、美元146 86028元。汇通支行因此提起诉讼。 请问:(1)双方签订的抵押合同是否有效? (2)试结合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分析本案双方当事人合同所设抵押权的效力。

参考答案 名词解释题: 1物权一词最早起源于罗马法,但直到1900年才由《德国民法典》第一次在法律上予以正式确认。其作为一个法律范畴,是由法律确认的主体对物依法所享有的支配权利。换言之,是指权利人在法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一定的物,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物权与债权一起,共同构成民法中最基本的权利形式。具体说来,包括以下三方面: (1)物权不仅是人对物的关系,也是人与人的关系。 (2)物权本质上是一种支配权,是权利人对物直接支配,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 (3)物权是排他性的权利。 2物权请求权是指权利人为恢复物权的圆满状态或者防止侵害的发生,请求义务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请求权是依附于物权的独立请求权,在物权受到侵害或者有遭受侵害可能导致物权人不能圆满支配其物权时行使,包括返还原物、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物权请求权是一种基于物权而产生的、保护物权的请求权,也是物权法为保护物权而特别设定的一种方法。 选择题 (一)单项选择题 答案:A 本题考查标的物孳息的归属。本案中标的物尚未交付,所有权仍归甲,所以依法小马仍应归甲所有。 答案:B 物权的自力救济,是物权人在其物权受到侵害后,直接请求侵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A、C、D三项都可以由物权人自力行使。而B项确认物权的请求权则必须通过法院进行。 (二)多项选择题 答案:AB 绝对权是指义务人不确定,权利人无须义务人实施一定的积极行为即可实现的权利。 答案:ABCD 建造房屋和生产为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接受赠与和买卖合同为所有权的继受取得方式。 简答题 传统民法将他物权划分为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用益物权指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物权,包括地役权、地上权等。担保物权是指以担保债权,即以确保债务的履行为目的的物权,包括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的区别在于: 第一,支配的价值不同。用益物权以追求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标的物必须具有使用价值。而担保物权以标的物的价值和优先受偿为内容,故标的物必须具有交换价值。 第二,存续期间不同。用益物权往往有明确的存续期间,此种存续期间或是法定的,或是约定的。而担保物权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在债权实现之时,担保物权则归于消灭。

《物权法》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物权法》的学习心得体会范文 在社会生活中,小到几颗纽扣、一块手表、一部电话,大到一幢房屋、一片绿地、一座矿山,皆有物权的归属问题。如何确定权利的归属,划定权利人享有哪些权利,这些权利受侵害时如何保护,这就需要一部专门法律来规范、调整和保障。这部专门法律就是《中华人民 ___物权法》。 为了制定好这部关系国家建设发展和每个人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从起草至今,历时13年,经广泛征求意见和八次审议,终于在XX年3月的第十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表决高票通过。《物权法》内容博大,共分五编十九章及附则,涵盖的内容:物权法的调整范围;物权法的原则;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占有;登记制度;物权的保护。 《物权法》是一部明确物的归属,保护物权,充分发挥物的效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民事基本法律,是法律体系中起支架作用的重要法典。 《物权法》是根据宪法规定,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而制定的。法律属于上层建筑,是由经济基础决定并服务于经济基础。我国经济制度的基础是生产资料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在社会主

义初级阶段,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 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财物权的归属、范围和内容,都与我国基本经济制度密切相关。如果不反映、不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就不可能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的、具有 ___的物权法。因此,物权法必须体现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并以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为根本目的。所以,本条明确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作为立法目的之一。物权法主要是从民事角度通过明确物的归属,权利人有何权利,他人负有什么义务,侵害物权的法律责任等,来体现和维护我国的基本经济制度。发展市场经济,就要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法律制度,而规范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律就是民法。物权法作为民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就是要通过明确物权归属和利用的基本规则,规范市场主体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保持市场主体的权利,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为我国市场经济服务。 《物权法》主要回答了三个问题:第一,物是谁的。第二,物的所有者对这个物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其他相关人负什么样的义务。第三,怎样保护物权,侵害物权的人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物权法的作用一是定分止争,通过确认物的归属,加强对物权的保护,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由于它与社会公众的衣食住行和生老病死等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被称为“公民财产权利保障书”。

物权法复习提纲

物权法复习提纲 第一章《物权法》总论 第一节《物权法》概述 一、物权法的概念 1、实质意义:从总的方面来看,物权法是调整物权关系的法律规范; 2、形式意义:调整物权关系的具体的法规。 二、《物权法》的性质 1、《物权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既主体对物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关系; 2、《物权法》是财产法,调整的静态的财产关系; 3、《物权法》是一个强行性的法律,它的性质不允许当事人任意改变。 第二节《物权法》的基本体系 一、所有权 我们国家按照不同的所有制,划分为不同的所有权,有集体所有权、个人所有权、国家所有权,在实际中,这种所有权不同的划分在保护方式上也不一样,对国家所有权的保护强于集体,对集体的保护强于个人所有权,所以造成了对个人财产的信心不足。 二、担保物权 从我们现在的立法来看包括三种,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新的《物权法》准备把按揭纳入其中。 三、用益物权 1、用益物权是指对他人之物进行利用、收益的权利; 2、用益物权的种类: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 四、占有 1、有权占有,指有本权的占有; 2、无权占有,指无本权的占有。 第三节《物权法》的作用和基本原则 一、《物权法》的作用就是对私人财产的保护和承认,它的作用不仅仅是物权层面的,除了法律方面的意义,还具有很大的社会意义。 二、《物权法》的基本原则

1、物权具有绝对性,也就是说具有对世性的特点; 2、对物权的种类和内容来说实行物权法定主义原则; 3、对物权的客体来说,特别是对所有权的客体而言实行一物一权主义原则; 4、对物权的效力来说实行优先主义原则,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物权优于债权,第二个方面,先成立的物权优先于后成立的物权; 5、对物权的变动来说实行公示公信主义原则 第二章物权 第一节物权的概念 一、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物权的客体 1、《物权法》的物是指既能被人们所感知,又能被人们所控制的物; 2、关于《民法》上物的特征: (1)非人格化,《民法》上的物必须是人体以及人体之外的物; (2)原则上应该是有体物,就是指占有一定的空间,并且能被人们所感知的物; (3)可供支配性,能掌握、控制、交付; (4)独立性。 3、关于物的几点说明: (1)随着科学的发展,物的范围扩大了; (2)人和人体的任何部位都不可作为交易的标的来对待; (3)动物一般不视为物。 4、物的分类: (1)动产与不动产; (2)主物与从物; (3)原物与孳息物。 第二节物权的种类和效力 一、物权法定主义原则:物权的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式由法律规定。 二、物权的种类:

2016年物权法第四次作业及答案

题目1 甲在西服店加工西装一套,取活时,因所带钱不够支付加工费,服装店没有让其取回西装,服装店的权利属于 选择一项: A. 留置权 B. 抵押权 C. 典权 D. 质权 题目2 根据《物权法》规定,下列财产中不可以作为抵押权的客体的是 选择一项: A. 企业的生产设备、原材料 B. 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财产 C. 在建房屋 D. 某大学的教学楼 题目3 甲乙(均为某村村民)订立借款合同一份,作如下约定:甲借给乙10 万元,乙交付甲一件黄金饰品作担保,3 年后乙归还本金,甲归还该饰品,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对此,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 B. 因甲乙之间关于“如乙无力还款,则该饰品归甲所有”的约定无效,故担保合同无效 C. 因甲乙之间的担保合同无效,故其借款合同无效 D. 担保合同的全部条款有效,故甲乙之间的借款合同有效 题目4 甲公司欠乙公司货款500 万元,乙公司要求提供担保,甲公司遂以其在A 有限责任公司所占股份质押给乙公司,双方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同日,A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甲公司以其股权质押给乙公司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为保险起见,乙公司为股权质押合同及相关质押资料办理了公证。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该股权质权设立有效

B. 该股权质权自A 公司其他股东同意并作出董事会决议之日起有效设立 C. 该股权质权的设立不生效力 D. 该股权质权自办理公证之日起有效设立 题目5 甲、乙、丙、丁共有一轮船,甲占该船70%份额。现甲欲将该船作抵押向某银行贷款500万元。已知各共有人事先对此未作约定,则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是 选择一项: A. 甲将共有轮船抵押须乙或丙两者中的一个同意 B. 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属于无权处分 C. 甲将共有轮船抵押无须经任何人同意 D. 甲将共有轮船抵押应经过乙、丙的同意 题目6 下列权利中,属于担保物权的是 选择一项: A. 地上权 B. 典权 C. 权利质权 D. 宅基地使用权 题目7 如果留置财产变价后的款项大于留置权人应优先受偿的债权额,多余部分应 选择一项: A. 返还留置人 B. 上交国家 C. 归留置权人 D. 留置权人和留置人均分 题目8 下列对担保物权的特征的认识中,不正确的有 选择一项: A. 担保物权是以担保债务的清偿为目的的物权,属于价值权

物权法心得体会

学习《物权法》的心得体会 一、《物权法》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物权法》自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政治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 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调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包括明确国家、集体、私人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以及对物权的保护。《物权法》第2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2005年,李某注册了一家公司,自任月球大使馆馆长,出售月球土地,颁发所有权证,很快就被工商部门取缔。月球土地是李某无法直接支配和排他的,不是法律意义上的物,不受法律保护。 起草背景:在物权法通过之前,我国的民法通则、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担保法等法律对物权作了不少规定。但我国始终没有一部完整的民法典,在一些问题上无法可依,拆迁、土地承包、物业管理等方面的社会矛盾十分突出。 意义: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与《合同法》共同构筑市场经济的两大支柱。财产权分为物权、债权和知识产权三种。 物权法的作用:“定分止争”、“物尽其用” 关于“定分止争”。商鞅在《商君书》中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之未定也,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故名分未定,尧、舜、禹、汤且皆如鹜焉而逐之,名分已定,贫盗不取。”其中所谓“名分”,就是“权利归属”。名分已定,解决纠纷就有了依据,社会才有正常的秩序。 关于物尽其用。通过明确权利人对物享有的权力和对物的保护,发挥物的作用,有利于鼓励人民创造财富,实现民富国强。孟德斯鸠认为:“政治法使人类获得自由;民法使人类获得财产。” 二、物权法的主要内容 物权法共五编一个附则,共19章247条。从内容上分析,物权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自物权,就是所有权,另一部分是他物权。前者是物的归属法律关系问题,后一部分是物的利用法律关系问题,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总则——概括起来,有两个基本原则:物权法定原则和平等保护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什么是物权,

西藏2016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物权法概述考试试题

西藏2016年企业法律顾问考试:物权法概述考试试 题 本卷共分为2大题60小题,作答时间为180分钟,总分120分,80分及格。 一、单项选择题(共30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最符合题意) 1.下列哪一行为不应以故意伤害罪论处? A.监狱监管人员吊打被监管人,致其骨折 B.非法拘禁被害人,大力反扭被害人胳膊,致其胳膊折断 C.经本人同意,摘取17周岁少年的肾脏1只,支付少年5万元补偿费 D.黑社会成员因违反帮规,在其同意之下,被截断1截小指头 2.某高校司法研究中心的一项研究成果表明:处于大城市“陌生人社会”的人群会更多地强调程序公正,选择诉诸法律解决纠纷;处于乡村“熟人社会”的人群则会更看重实体公正,倾向以调解、和解等中国传统方式解决纠纷。据此,关于人们对“公平正义”的理解与接受方式,下列哪一说法是不准确的? A.对公平正义的理解具有一定的文化相对性、社会差异性 B.实现公平正义的方式既应符合法律规定,又要合于情理 C.程序公正只适用于“陌生人社会”,实体公正只适用于“熟人社会” D.程序公正以实体公正为目标,实体公正以程序公正为基础 3.关于公平正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人类一切法律都维护公平正义 B.不同的时代秉持相同的正义观 C.公平正义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 D.严格执法等于实现了公平正义 4.洗钱罪被称为“下游犯罪”,洗钱罪中的赃钱是指行为人实施其他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其他犯罪被称为洗钱罪的“上游犯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不属于洗钱罪的“上游犯罪”的是()。 A.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走私犯罪B.恐怖活动犯罪 C.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D.侵犯财产犯罪177.逃税罪的行为手段是欺骗、隐瞒,其行为方式是()。 A.进行虚假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B.不进行纳税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C.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 D.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 5. 甲系海关工作人员,被派往某国考察。甲担心自己放纵走私被查处,拒不归国。为获得庇护,甲向某国难民署提供我国从未对外公布且影响我国经济安全的海关数据。关于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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