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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鉴协【2014】 12号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

粤鉴协【2014】 12号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
粤鉴协【2014】 12号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

司法鉴定执业目录及解释

法医类鉴定 法医类鉴定,包括法医病理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物证鉴定和法医毒物鉴定。这是根据当时我国司法鉴定的专业设置情况、学科发展方向、技术手段、检验和鉴定内容,并参考国际惯例而制定的。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五是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诈病是身体健康的人为了达到个人目的伪装有病,如伪装肢体瘫痪或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103003-2011)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103003-2011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2011-03-1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2011-03-17 生效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总则 (1) 4 检验 (1) 5 附则 (15) 附录A (17) A.1 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1 (17) A.2 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3) A.3 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4) A.4 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 (25) A.5 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7) A.6 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8) A.7 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2 (29) 参考文献 (32) 前言 本技术规范在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及SJB-C-2-2003《法医学人体损伤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第一版,以及临床医学专著修改后制 定,在内容上涵盖人体损伤和伤残检验的两部分。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夏文涛刘瑞珏杨小萍。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案件的法医临床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司发070 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法(司)发6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总则 3.1要求 3.1.1应当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对人体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的主、客观体征进行全面、细致地检验,为鉴定结论提供分析的依据。 3.1.2对被鉴定人的人身检验应由法医鉴定人进行。 3.1.3对体表损伤,肢体畸形、缺损或者功能障碍应当拍摄局部照片。 3.1.4检验所用的计量器械须按照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 3.1.5检查女性身体时,原则上应由女性法医进行。如果没有女性法医,可由男性法医鉴定人进行,但须有女性工作人员或被鉴定人家属在场。 3.1.6检查女性身体隐私部位时,应征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如需拍照,须获得其本人或者监护人的同意。 3.2检验时机 3.2.1鉴定以原发性损伤为依据的,应尽可能在损伤早期检验并记录。 3.2.2鉴定以损伤后果为依据的应在临床医疗终结后检验,原则上在损伤后3-6 个月进行。 4检验 4.1一般情况 4.1.1发育:应通过被鉴定人性别、年龄、身高(身长)、体重、第二性征等综合评价。成人发育正常的指标包括(1)头部的长度为身高的1/7~1/8;(2)胸围为身高的1/2;(3)双上肢 左右伸直,左右指端的距离与身高基本一致;(4)坐高等于下肢的长度。正常人各年龄组的身高与体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浅谈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浅谈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 发表时间:2011-06-02T09:18:14.420Z 来源:《中外健康文摘》2011年第8期作者:程荷英李春晓张运阁吕铭[导读] 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是促进审判体系完善的重要环节。 程荷英李春晓张运阁吕铭(常州市德安医院司法鉴定所江苏常州 213003)【中图分类号】R89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5085 (2011)8-0431-02 【摘要】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在出庭作证是促进审判体系完善的重要环节,同时也对鉴定人业务素质的一次挑战,只有进行充分的准备,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才能将鉴定结论完美呈现。 【关键词】社会鉴定机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出庭作证随着法庭科学的持续发展,科学技术越来越深入人心,很多案件中都会出现不同的技术鉴定。这几年以来法医临床的鉴定结论不断被援引为重要证据,自2005年10月后法医临床的司法鉴定案件从原先的公检法机构被移送至具有相关资质的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对于鉴定中的相关内容,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不能像以往一样向本部门的工作人员直接了解,这势必将社会鉴定机构的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推向证人 席。众所周知,在任何诉讼过程中,证据都要经过庭审阶段的审查与判断,鉴定结论作为证据是否为法庭采用,要看在庭审过程中鉴定人能否出色的把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合法性完美呈现。 1 法医临床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注意事项 1.1鉴定人出庭作证前应确认出庭的合法性 根据诉讼法规定,鉴定人出庭作正必须在开庭三日前收到人民法院的《出庭作证通知书》并签收后才能准备相关的出庭工作。如电话通知或其他口头通知,鉴定人可以拒绝出庭,并向通知人说明情况。 1.2鉴定人出庭作证前的准备工作 首先,鉴定人要认真查阅鉴定结论形成过程中的全部资料,审查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依据是否充分,鉴定结论是否科学,整个鉴定过程是否严格按照法医临床的检验规范进行鉴定。 其次,仔细分析法庭将对鉴定的哪些方面进行审查与判断,控辩双方会着重从哪几方面提出质疑。要想了解以上这些情况,应及时与该案件的办案法官联系。了解相关情况后,准备好相关的文字资料及影像资料,以便在庭审过程中出示,同时与其他鉴定人商量应对的措施。 最后,鉴定人在出庭前应该准备好能够证明其学历、专业职称、鉴定人员资质等各种有效证件及所属鉴定机构的资质证明,以备接受法庭审查。 另外,目前我国部分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是由临床专业转岗而取得的资质,对鉴定人出庭作证相关法律程序了解甚少,建议这部分鉴定人在出庭之前阅读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庭审过程中充分的展现自己。 1.3鉴定人出庭作证时的应注意的问题 注意仪表得体,语言得当。出庭时要着装整洁、大方、得体;回答问题要简明扼要,有理有据。碰到比较刁钻的问题时要沉着、冷静,对于与本案无关的问题,可以请求法官拒绝回答。遵守法庭纪律。鉴定人是以诉讼参与人的出庭作证,在庭审过程中不得随便发言,要听从法官的安排,允许发言时方能发言,不得与当事人随意交流。当法官宣布退庭时,鉴定人应立即退出法庭,不得停留听取相关审判内容。 做好充分的心理准备。对法庭提出的任何激烈的质证与辩论要有承受能力,不得与对方发生激烈的争论。 作证过程中要实事求是。实事求是的回答法官要求回答的每个问题,不能提供虚假的证言证词,不得提供虚假的文字资料。 1.4鉴定人出庭作证结束后的工作 出庭结束后,鉴定人应把法庭交代的一些技术性工作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完成,同时把出庭所用的资料和证据以及庭审过程中形成的全部材料归档保存,并总结整个鉴定过程及出庭作证过程中的经验与教训,以备在今后的工作中予以借鉴。 2 法医临床鉴定人出庭作证的深远意义 2.1有利于促进审判体系的完善 通过法医临床鉴定人出庭作证,帮助控辩审三方理解鉴定结论,解决案件中专业性比较强的问题,可以让三方了解鉴定结论是严格按照法定程序,通过科学的工作方法、科学的思维方法,科学的工作态度形成的客观科学的鉴定结论,让其对鉴定结论的科学性、客观性、公正性心服口服。强化庭审功能,做到有理讲在法庭,有证举在法庭,使审判顺利进行,有效维护了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2.2有利于加强鉴定人的法律意识 通过出庭作证,进一步强化鉴定人的证据意识,让鉴定人认识到鉴定的严肃性,应严格按照法律的要求进行鉴定,不得凭经验、凭感觉进行鉴定,应排除一切外来因素,严格按照法医临床检验规范进行鉴定,同时让鉴定人意识到鉴定结论对法庭审判的重要性,应客观公正的做出鉴定结论。 2.3有利于鉴定人树立良好的敬业精神 临床法医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及病理等问题的一门学科,为审判提供客观科学的依据。通过出庭作证,要求鉴定人具有认真仔细的工作作风,培养科学的思维方式,严格遵守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鉴定,不偏不倚,对法律负责,对科学负责。 2.4有利于提高鉴定人的综合素质 法医临床鉴定人出庭作证是对鉴定人业务素质的挑战,包括鉴定水平、语言表达能力和心理素质等综合能力,通过出庭作证使优秀的鉴定人脱颖而出,使业务素质差的鉴定人感到生存的压力;鉴定人出庭作证能够提高鉴定人的政治素质,清政廉洁,为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队伍树立良好的形象。 2.5有利于提高社会鉴定机构的知名度

四川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2005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出台标志着我国司法鉴定行业进入了统一管理的新时期。随着司法鉴定改革地不断深化,司法鉴定行业得到了飞速地发展,司法鉴定在司法诉讼中的作用不断凸显,社会影响力不断加强。但改革其本身就是一个从无到有、摸着石头过河的过程,司法鉴定执业中也出现很多新问题。如:司法鉴定部分专业领域缺乏技术标准或技术规范不明确,或虽有标准、规范但比较粗疏,容易产生歧义,导致在司法鉴定实务中执行标准尺度不一甚至出现互相矛盾的鉴定意见,造成鉴定意见不被采信,司法鉴定行业投诉增加等情况,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公信力。为了解决改革进程中所出现的这类问题,协会将利用好新成立的专家委员会这一平台,整合行业资源,不定期推出《四川司法鉴定执业指引》,规范司法鉴定执业,引导本行业健康有序地发展。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 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酌情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人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确定性。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试行)

附件一 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执业指引(2013修改稿) 1.总则 1.1 本指引规定了在法医临床鉴定中伤残评定的适用标准、医疗终结时间的确定、涉及精神损伤(伤残)的评定要求、伤病关系与因果关系分析与处理原则、劳动能力分级与评定方法、医疗损害司法鉴定听证程序。 1.2 本指引适用于广东省司法鉴定机构对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评定及相关司法鉴定。 2.目的 本指引的制定为人身损害的法医临床学鉴定提供统一的标准、方法及评定依据,提高司法鉴定结论的科学性与可靠性。 3.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 3.1 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对案卷中涉及法医学内容的鉴定资料进行的技术性审查活动。 3.2在司法鉴定实施过程中,司法鉴定人应当对司法鉴定委托人送鉴的鉴定资料进行充分和全面的文证审查。 3.3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或者信息。法医临床鉴定资料主要包括: 3.3.1 司法、行政机关提供的涉案案卷(案情简介、笔录、证词、行政、技术鉴定意见等); 3.3.2 涉案医疗单位的涉案资料(病历、病情简介、住院记录、医嘱记录、手术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病程记录、检验报告、会诊记录、出院小结等); 3.3.3 其他鉴定机构的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检验/测报告、咨询意见等); 3.3.4 与鉴定委托相关的其他文字材料或者信息。 3.4法医临床鉴定文证审查,是指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人依据委托人提供的鉴定资料,运用专门知识对鉴定中的技术性证据材料的客观性、规范性、合法性、科学性及可靠性进行鉴别、分析,并在司法鉴定文书中予以分析说明。 文证审查过程中鉴别、分析的要点包括: 3.4.1 鉴定资料的合法性、客观性,是否经过质证或者诉讼双方确认,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的资质和专业水平,鉴定资料的完整性程度;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 篇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一般所需资料 1、委托书: ①案情摘要或交通事故认定书:案情摘要包括案发时间、地点、人物、原因、经过、结果情况,及致伤工具、致伤方式和被鉴定人案发当时的损伤情况等。在委托书中写清楚或另外单独提交; ②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及被鉴定人身份证明:被鉴定人基本情况包括被鉴定人姓名、性别、年龄、身份证、职业、文化、民族、婚姻、工作单位、住址、电话等。 ③鉴定目的和要求:依据什么标准,进行什么鉴定。 2、病历资料: 全部住院病历、手术记录、出院小结、X光片、各种检查报告单、诊断证明等。 3、以往鉴定书复印件。 4、伤情鉴定及刑事医学鉴定必需由公安司法机关委托并办理鉴定手续;伤残鉴定等民事赔偿案件由律师事务所委托;医疗纠纷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或当事双方共同委托;保险鉴定由保险公司委托。 篇二:法医临床鉴定的范围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法医临床学的理论和技术,对涉及与法律有关的医学问题进行鉴定和评定。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 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法医临床鉴定主要涉及以下内容:一是损伤程度的鉴定。这是活体检查中最常见的内容,确定损伤的性质与程度、推定致伤物体与作用方式、估价损伤的预后及可能发生的后遗症。其中的损伤程度鉴定直接关系到定罪与量刑,民事赔偿和治安行政处罚。根据损伤的严重程度分为重伤、轻伤和轻微伤。二是伤残程度与劳动能力鉴定。鉴定时须参考与残疾程度鉴定有关的法规,主要有道路交通事故伤残十级分类法,职业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人身保险伤残程度分类表等。三是性问题鉴定,检验是否被强奸,有无性病传染,有无妊娠分娩,是否堕胎,确定性功能状态。四是疾病的诊察确定现有疾病与损伤的因果关系。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LG 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LGA16H-LGYY-LGUA8Q8-LGA162】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F/Z JD0)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2011-03-1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2011-03-17 生效 目次 前言 .........................................................................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1) 3 总则 (1) 4 检验 (1) 5 附则 (15) 附录 A (17) 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 1 (17) 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3) 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24) 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 (25) 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7) 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28) 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 2 (29) 参考文 献 (32) 前言 本技术规范在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及SJB-C-2-2003《法医学人体损伤 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第一版,以及临床医学专着修改后制 定,在内容上涵盖人体损伤和伤残检验的两部分。 本技术规范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提出。 本技术规范由司法部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技术规范主要起草人:朱广友范利华程亦斌夏文涛刘瑞珏杨小萍。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1范围 本技术规范规定了法医临床检验的内容和方法。 本技术规范适用于各级司法鉴定机构进行人体损伤程度、伤残程度及相关鉴定案件的法医临床检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技术规范的引用而成为本技术规范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者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司发 070 号人体重伤鉴定标准 法(司)发 6 号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 GB/T16180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 GB18667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3总则 要求 检验时机 4检验 一般情况 左右伸直,左右指端的距离与身高基本一致;(4)坐高等于下肢的长度。正常人各年龄组的身高与体重之间存在一定的对应关系。 °;(2)正力型,亦称匀称型,表现为身体各个部分结构匀称 适中,腹上角90°左右,见于多数正常成人;(3)超力型,亦称矮胖型,表现为体格粗壮、颈粗短、面红、肩宽平、胸围大、腹上角大于90°。 及锁骨上窝深浅适中,肩胛部和股部肌肉丰满;(2)不良:皮肤粘膜干燥、弹性降低,皮下脂肪菲薄,肌肉松弛无力,指甲粗糙无光泽、毛发稀疏,肋间隙、锁骨上窝凹陷,肩胛骨和髂骨嶙 峋突出;(3)中等:介于两者之间。 体表检查 用方向。 和锐器创,若为锐器创则需区分切割创、砍创、刺创及剪创。测量创的长度、宽度,测量创长时应注意不要将拖痕视为创。对于肢体盲管创,需明确创道深度,且普通测量方法无法测量时,可 采用超声检查或其他影像检查方法加以明确。 瘢痕及凹陷性瘢痕。测量瘢痕的长度、宽度或者面积。在测量瘢痕面积时,当瘢痕面积远离相关鉴定标准规定数值时,可采用“九分法”或“手掌法”测量;当瘢痕面积接近相关鉴定标准规定 数值时,精确测量瘢痕面积。瘢痕面积测量,可先用无弹性透明薄膜覆盖在瘢痕表面,描绘瘢痕投影,通过计算机计算出瘢痕实际面积,再通过全身体表面积计算公式(S=×身高(cm) +×体重(kg)-计算出瘢痕占体表面积的百分比。 颅脑检查 下列不同程度的表现:(1)嗜睡,是最轻的意识障碍,是一种病理性倦睡。被鉴定人陷入持续的睡眠状态,可被唤醒,并能正确回答和做出各种反应,但当刺激去除后很快又再入睡。(2) 意识模糊,是意识水平轻度下降,较嗜睡为深的一种意识障碍。被鉴定人能保持简单的精神活动,但对时间、地点、人物的定向能力发生障碍。(3)昏睡,是接近于人事不省的意识状态。被鉴 定人处于熟睡状态,不易唤醒。虽在强烈刺激下(如压迫眶上神经,摇动被鉴定人身体等)可被唤醒,但很快又再入睡。醒时答话含糊或答非所问。(4)昏迷,表现为三阶段。a.轻度

2019年司法鉴定中级职称评审法医临床专业知识考试

2019年司法鉴定中级职称评审法医临床专业知识考试 报名表(代准考证) 注:1. 认真填写并经本人亲笔签字后将本表拍照或扫描后发送至zcps@https://www.sodocs.net/doc/403256424.html,。 2. 本表应正反面打印,并在正面贴好本人照片、在背面贴好本人身份证复印件。 3. 考试当天,应将本表与本人身份证和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的原件一起带至考试现场,以备查验。

4. 本表原件在考试前将由考试工作人员收回。 5. 请认真阅读本表背面的考试须知摘要——考场纪律。 (报名表背面) 贴身份证复印件处 司法鉴定中级评审专业知识考试须知(摘要)第三条考场纪律 (一)应试人员凭身份证、司法鉴定人执业证和准考证等原件,在开考前15分钟进入考场。进入考场,应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并按要求对号入座,将有效证件放在考桌左上角以备查验。证件不全者不得进入考场参加考试,考试工作人员宣布考试开始后方可答卷。 (二)应试人员只可携带考试用物品至指定座位,其它物品一律存放在指定位置。手机等通信工具一律关闭。 (三)考试开考30分钟后,迟到人员不得入场。开考30分钟后,应试人员方可交卷提前离开考场。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中途不得离开考场。 (四)应试人员在试卷指定位置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答题时应使用黑、蓝钢笔或圆珠笔书写在在试卷指定位置上,字迹要工整、清楚。答题书写在草稿纸上的一律无效。 (五)除在试卷规定的位置按要求填写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外,不得在其它地方做任何标记,否则试卷作废。 (六)考试中,应试人员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打手势、做暗号、抄袭或让他人抄袭,不准传抄答案或交换试卷、草稿纸等。 (七)考场须保持安静,不得吸烟、不得喧哗、不准吃东西。提前离场不得在考场及周围逗留。 (八)考试工作人员宣布考试结束后,应试人员须立即停笔,将试卷、草稿纸反扣在桌面上,起立并按顺序退场。 (全文请登陆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网站“职称评审”栏目查询:https://www.sodocs.net/doc/403256424.html,。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内容

【阅读核心】司法鉴定的内容非常多,鉴定的项目也包括多种。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通常用于刑事案件中,包括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伤残等级鉴定等。 一、法医临床司法鉴定的内容是什么? “法医临床鉴定”,俗称活体损伤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是指运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及其他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病理等医学问题的一门学科。它的重要任务是解决与活体损伤有关的致伤性质、方式、工具及损伤程度、伤残等级,医疗纠纷等相关问题,为司法审判提供科学依据。 其主要内容包括: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劳动能力评定、活体年龄鉴定、性功能鉴定、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为了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者生理状态,可以对人身进行检查。被告人如果拒绝检查,侦查人员认为有必要的时候,可以强制检查。检查妇女的身体,应当由女工作人员或者医师进行。”活体损伤的鉴定是以活体为主要研究对象,运用临床医学的理论与技术,研究并解决涉及法律问题的人体伤、残及其他生理、病理等问题。 二、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包括哪些项目? 1、损伤疾病关系鉴定 疾病是否由损伤所引起,或原有疾病因损伤而加重、恶化。 2、医疗费审查 对医疗费用的合理性审查, 医疗费是伤者受到侵害后所接受的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中所需的费用。

3、伤残辅助用具费评定 指受害人用于购买补偿丧失了的器官功能的伤残用具的费用,如假肢、轮椅等,也称为补偿功能器具费。 4、营养费评定 指伤者需要增加额外营养品对身体补充所支出的费用。 5、误工期限评定 人体伤后经治疗达到临床医学治愈体征所需时间评定, 关系到误工时间长短问题。 6、护理人员、期限评定 伤、病致残者在诊疗期间及诊疗后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的人员数量及时间评定。 7、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依赖是指伤、病致残者因生活不能自理需依赖他人护理者。分为完全护理依赖、大部分护理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 8、续期医疗费鉴定 根据伤者实际情况,结合医生意见及参考当地卫生主管部门颁布的医疗收费标准做出科学的结论。 9、整形美容费评定 损伤后所必需的运用手术、医疗器械、药物以及其他医学技术方法对所受损的容貌或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费用。 10、器官移植费评定 是指将某一个体的器官(部分、一个或几个)用手术的方法移植到其自体体内

法医病理鉴定与法医临床鉴定的区别

司法鉴定分类及介绍(一) 司法鉴定所涉及的专业范围相当广泛,函盖整个社会、经济的各个方面,《司法鉴定执业分类规定(试行)》将其分为十三个大类,但随着社会的进步、科枝的发展,司法鉴定分类还会不断增加。现将司法鉴定分类相关知识介绍给大家,供大家学习、了解。 什么是司法鉴定? 鉴定,顾名思义就是鉴别、确定。在社会生活中,出于不同目的需要鉴定的事项很多,范围很广,涉及社会的各行各业,如古玩字画真伪的鉴定、商品质量鉴定等。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的规定,所谓“司法鉴定”,区别于一般的鉴定,强调是在诉讼过程中,为诉讼活动提供鉴定服务;鉴定人运用科学技术或者专门性知识对诉讼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负责任的鉴定意见。司法鉴定不仅仅是科学活动,还因其服务于诉讼活动而有超出一般技术活动的法律要求。首先,司法鉴定的各个环节,包括委托、申请、检验鉴别、出具鉴定意见,以及出庭质证等都必须有严格的法律依据和管理规范;其次,司法鉴定的实施主体是“法定鉴定部门”、“法定鉴定人”,是独立的诉讼参与人,有依法出庭、接受法庭询问和作证的法律义务。鉴定结论(意见)在诉讼活动作为司法证明手段,是法定证据的一种,而且因其本身的科技内涵,对其他证据可以起到补充和强化的作用,因而在诉讼活动中备受司法机关和当事人的重视。如,公民甲将公民乙打伤,公安机关为确定案件性质而需要对乙身体受到伤害情况进行司法鉴定,如为轻伤以上,甲就构成犯罪,需要侦查、移送起诉,这是法医临床鉴定。如在案件审理中,甲的家人称其有精神病,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就要由法院决定是否委托鉴定机构对其有无精神病,是否在精神病状态下作案作出鉴定,这是法医精神病鉴定。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湖北关于法医临床司法鉴定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 武汉交通事故律师网(https://www.sodocs.net/doc/403256424.html,独家发布) 一、关于伤残评定的有关问题 (一)鉴定时机 1、伤残等级一般应在各种因素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即临床医学一般原则所承认的临床效果稳定或参照“GA/T521-2004《人身损害受伤人员误工损失日评定准则》确定)后进行评定。 2、对委托人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案例,若不涉及中枢或周围神经系统损害、视听功能障碍、关节功能障碍、毁容、可能出现并发症和后遗症影响鉴定结论的,可以考虑在出院15-30天后进行伤残评定。 但若涉及上述问题,鉴定机构至少应在受伤3月后方能进行伤残评定。 3、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要求在治疗终结前进行鉴定的,如不涉及刑事责任、委托人确有需要且当事双方同意,可在伤者出院一个月后进行伤残评定,但鉴定机构必须与委托人和当事双方签署鉴定协议书并明确告之鉴定意见可能的不准确性。 (二)伤残等级 1.对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评定 (1)伤残评定应以人体损伤后治疗效果为主要依据,同时对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或后遗症进行全面分析、综合考虑后,严格按照GB/T18667-2002《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中的相关规定进行评定。 (2)对于有明确的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的损伤,不得套用附录中的有关条款评定伤残程度或晋级。 (3)多部位(种)伤残的评定:应以其中最重损害后果的伤残等级为基数,原则上按照以下方法增加赔偿指数:Ⅹ级为2%,Ⅸ级3%,Ⅷ级4%,Ⅶ级5%……进行叠加,但增加指数的总和不得超过10%,即不能超过一个级别。 (4)对于同侧肢体三处(种)(含本数,下同)以上损伤后均存在一定功能障碍,单独未构成残但接近伤残标准的,可以综合评定为Ⅹ级残或不评为残。 (5)对于肢体的对称性损伤,均达到同一等级伤残的,根据对伤者身体状况及工作、生活能力的影响程度,可以考虑晋级评定(一般伤残等级应较高,Ⅷ级以上)。如:一侧肢体原有Ⅷ级以上功能障碍的,对侧肢损伤达到同等级伤残的,可以考虑晋级评定。 (6)关节损伤假体置换术后(人工髋关节置换多见),如无明显并发症或后遗症,原则上评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S F/Z J D0) 司法鉴定技术规范 SF/Z JD0 法医临床检验规范 2011-03-1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 司法鉴定管理局发布 2011-03-17 生效 目次 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 件 (1) 3 总则 (1) 4 检验 (1) 5 附则.......................................................................... 15 附录 A (17) 关节活动检测方法见表 1 ....................................................... 17 成年人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 23 儿童各部位体表面积(%)的估计 ................................................. 24 全身神经感觉分布图 .......................................................... 25 上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 27 下肢神经运动分布图 .......................................................... 28 肌肉(肌力)检查方法见表 2 (29) 参考文 献 (32) 前言 本技术规范在SJB-C-1-2003《法医学人体伤残检验规范》及SJB-C-2-2003《法医学人体损伤 检验规范》的基础上,参照《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实务》2009第一版,以及临床医学专着修改 后制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司鉴所最终版)

司法鉴定机构仪器设备配置标准 一、法医类 (一)法医病理鉴定 表1.1 序号事项场所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 01 02 03 04 05死亡原因鉴定 死亡方式鉴定 死亡时间鉴定 损伤时间鉴定 致伤物推断鉴定 尸体解剖室 尸体解剖台台必备 应有可使用的尸体解剖室 解剖、测量器械台必备 照明及消毒系统套必备 进排水系统套必备 照相设备台必备 抽送风系统套选配 录像设备台必备 组织器官取材、储 存室 取材台(含取材器械)台必备 须配置组织器官储存室 进排水系统、照明及消毒系统套必配 组织器官固定存放桶套必备 器官标本存放装置个必备 抽送风系统套选配 录像设备台选配 病理切片制片室 切片设备台必备 应有可使用的病理切片制 片室 脱水设备台必备 包埋设备台必备 染色设备台必备 病理切片诊断室生物显微镜(放大倍数:40×~400×)台必备须配置病理切片诊断室 - 1 -

序号事项场所仪器配置单位配置类型备注 多人共览显微镜台选配 图像采集/拍摄系统台选配 图像处理系统台选配 病理切片全息图像扫描仪台选配 切片、蜡块存放室(柜)切片存放柜个必备须配置切片、蜡块存放室 (柜) 蜡块存放柜个必备 运尸工具运尸车(包括担架、尸体存放舱等)台选配 法医病理鉴定技术支持毒物分析实验室 具备挥发性毒物(含乙醇)、气体类毒 物(含CO)、毒品(阿片类、苯丙胺类、 大麻类)、有毒药物、有毒植物、动物、 杀虫剂、杀鼠药、除草剂、金属毒物和 无机毒物检测仪器设备 间必备 死因鉴定项目应有可使用 的满足本配置标准要求的 毒物分析实验室 影像学检查室X线机、螺旋CT 间选配 DNA同一认定实 验室 具备血痕、毛发、肌肉、精斑、甲醛固 定后组织、组织蜡块、组织切片的DNA 同一性比对设备 间选配 - 2 -

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若干问题评析

法医临床学鉴定若干问题评析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王晓磊 为召开本次济南市司法鉴定工作座谈会,杨主任指派我就法医临床学鉴定的相关问题做个专题讲座。说实在话,在法医临床学鉴定中,本人从事的具体鉴定案件数量还可以,但要上升到一个理论的高度,还是需要费一番脑筋的。最后,经过梳理,我着重从法医临床学与法医临床学的关系以及在整个法医临床学司法鉴定流程的各个环节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探讨,其中选取的案例个别的是在座某个鉴定机构中发生的,个别的则不是在座机构中存在的而是从别的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中发现的。本次探讨的目的不在于评判在座鉴定机构业务水平的高低、从业态度是否端正,而是想以本次座谈会为契机,要求入选备选司法鉴定机构珍惜荣誉,从业务方面再下功夫,力争出具的鉴定结论科学、准确,鉴定程序合法,更好的为审判工作服务。下面,我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探讨: 在法医学类的司法鉴定项目中,法医临床学鉴定是一项最为重要的鉴定项目,可以说,涉及损害赔偿的绝大多数民事案件和相当部分的刑事案件均需要借助于法医临床学鉴定,通过出具鉴定结论达到确定赔偿数额或量刑的目的。在

办理委托工作和前期对三大类司法鉴定机构的实地考察过程中,发现了法医临床学鉴定中的若干问题,在此进行罗列,通过对案例的评述分析,达到提高法医临床学鉴定水平的目的。 一、关于法医临床学与临床学。 法医临床学是应用临床医学和法医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和解决与法律有关的人体伤残以及其他生理和病理等问题的一门学科。虽然法医临床学和临床医学均属于应用医学,但二者却有不同之处。 1、承担的任务不同。 临床医学的任务是通过各种检查确定疾病的诊断并采取有针对性的治疗以解除患者的疾苦和尽快恢复健康;而法医临床学的任务对被鉴定人也是明确诊断,但明确诊断的目的不是为了治疗,而是对损伤进行鉴定,根据检查和诊断结果进行伤残等级或损伤程度的评定。 2、思维不同。 初次接待患者(被鉴定人)时,以临床医学与法医临床学为角度,在思维上也有明显区别。通俗地说,从临床医学角度看,医生认为来就诊的人均应该具有某种症状,故需千方百计的进行询问、检查,以期尽早发现病情,及时进行治疗;而从法医临床学的角度看,鉴定人则认为初次来进行鉴定的被鉴定人都“有可能”存在伪装,只有依靠客观的检查排

CNAS-GL037-2019 临床化学定量检验程序性能验证指南.pdf

CNAS-GL037 临床化学定量检验程序性能验证指南Guidance on the Verification of Quantitative Measurement Procedures used in the Clinical Chemistry 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

前言 本文件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CNAS)制定,是对CNAS-CL02《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和CNAS-CL02-A003《医学实验室质量和能力认可准则在临床化学检验领域的应用说明》中有关临床化学定量检验程序进行性能验证实验所做的具体解释和指导,供医学实验室和评审员参考使用。 本文件为首次发布。

临床化学定量检验程序性能验证指南 1 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申请认可或已获认可的医学实验室对临床化学检验程序进行性能验证,也可供评审员在现场评审过程中参考使用。 本指南主要适用于医学实验室使用的临床化学定量检验方法,其他专业领域使用的定量检验程序/方法可参考使用。 临床化学定量检验程序,也称临床化学定量检验方法,在本指南中统一称为临床化学定量检验程序(以下简称“检验程序”)。 本指南适用于实验室采用的经确认的检验程序。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指南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版本适用于本指南。凡是未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部分)适用于本指南。 GB/T 26124-2011《临床化学体外诊断试剂(盒)》 WS/T 408-2012《临床化学设备线性评价指南》 WS/T 416-2013 《干扰实验指南》 WS/T 420-2013《临床实验室对商品定量试剂盒分析性能的验证》 WS/T 492-2016《临床检验定量测定项目精密度与正确度性能验证》 3 术语和定义 对于本指南,GB/T 29791.1-2013(ISO 18113-1:2009,IDT)中的定义适用。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指南。 3.1 可报告范围 reportable range 体外诊断医疗器械性能特征已被验证的测量区间。[GB/T29791.1-2013/ISO 18113-1:2009 3.46 注1] 4总则

法医临床鉴定

法医临床的意义: 1.为刑事侦查提供线索:损伤的原因(机械性、物理性、化学性、生物性)损伤性质(他伤、自伤、诈伤、意外伤等) 2.为司法审判提供证据 3.为民事调解提供技术支持:鉴定主要内容(各种类型的损伤如人身伤害、交通事故伤、职工工伤或职业病损伤等伤者在临床治疗终结后遗留的伤残等级鉴定,医疗纠纷鉴定,医疗损害赔偿的鉴定等) 主要内容:1.损伤程度:重伤鉴定,轻伤鉴定和轻微伤鉴定 2.伤残程度:○A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 ○B职工工伤致残程度鉴定依据的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标准 3.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定 4.损伤时间推定,根据皮肤软组织创面的愈合过程、皮肤颜色、骨折后骨痂形成的特征推断皮肤软组织损伤或者骨折的时间: 新形成的皮肤擦伤,创面低于周围皮肤且较湿润,则大约未超过2小时。 伤面干燥结痂,在伤后3-5小时 伤面已与周围皮肤一样高,在12-48小时之间 痂皮周围开始翘起,在伤后3-7日 结痂完全脱落,在伤后7-12日 新鲜骨折,骨折线清晰,骨折端锐利 骨折线模糊,骨折处已有密度较淡的纤维性骨痂影像是,骨折的发生已有2周以上 骨折处已形成骨性骨痂的影像时,骨痂的发生已3个月左右;前两类为非新鲜骨折 骨折处骨痂已愈合并重新塑形者,骨折的发生一般在6个月左右,此为陈旧性骨折 5.损伤与疾病因果关系分析 按照《国际功能与疾病分类》 类型外界致伤因素与损害后果参与度参考均值 具 体 划分 方法没有作用不存在因果关系0-4% 0% 轻微作用间接因果关系(诱因) 5-15% 12.5% 次要作用间接因果关系(辅因)16-44% 25% 同等作用“临界型”因果关系45-55% 50% 主要作用直接因果关系(主因形式)56-95% 75% 完全作用直接因果关系96-100% 100 6.生理状态及功能评定 7.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由各省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实施。依据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GB/T16180-2006)和《职工非因工伤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2002年04月05日劳动和社会能力保障部发布)法医学劳动能力鉴定主要见于诉讼过程中对当事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按照《职工工伤与职业病伤残等级分级》(GB/T16180-1996)鉴定伤残程度。其中一、二、三、四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五、六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八、九、十为部位丧失劳动能力。 8.诈伤及造作伤鉴定9.医疗纠纷鉴定 10.损害赔偿 法医临床鉴定的基本程序和方法

个人申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资格有哪些条件

个人申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资格有 哪些条件 近年来,我国在各个方面都有很大的发展,科学技术的应用也变得广泛。人们在平时的生活中可能会参与到诉讼中,有时在诉讼中需要进行司法鉴定,我国法律要求进行司法鉴定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必须要有职业资格,那么个人申请▲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资格应当具备哪些条件?我们来了解下。 ▲ ▲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执业资格条件: ▲一、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品行良好的公民; (二)具有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者具有相关的行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

工作五年以上; (三)申请从事经验鉴定型或者技能鉴定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具备相关专业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和较强的专业技能; (四)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行业有特殊规定的,应当符合行业规定; (五)拟执业机构已经取得或者正在申请《司法鉴定许可证》; (六)身体健康,能够适应司法鉴定工作需要; (七)经过相应的岗前培训。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一)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刑事处罚的; (二)受开除公职处分的; (三)被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司法鉴定人登记的; (四)所在的司法鉴定机构受到停业处罚,或处罚期未满的; (五)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六)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的在职人员以及与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司法行政部门在人财物方面存在隶属关系的人员。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二、个人申请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申领《司法鉴定人

执业证》需申报的相关材料 (一)司法鉴定人登记申请表(需本人填写、签名); (二)身份证; (三)与拟执业的司法鉴定执业类别相关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及行业执业资格证书; (四)高等院校相关专业学历证书; (五)符合特殊行业要求的相关资格证书; (六)从事相关专业工作经历、专业技术水平评价及业务成果等证明材料(如获得的学术奖项、在相关学术报刊上发表的专业论文、出版学术论著等); (七)在职人员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提供本人所在单位同意其兼职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书面意见及司法鉴定机构与其签订的聘用协议。 (八)离退休人员需提供离退休证明和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能适应正常工作需要的身体健康证明; (九)申请人需提供相应专业的培训合格证书(凡拟申请执业人员均需提供司法鉴定人基本素质培训合格证书;拟从事法医临床业务的人员还需提供法医临床业务培训和业务进修合格证书); (十)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或者单位人保部门出具的未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所在单位(离职人员原所在单位)政工部门出具的未受过开除公职处分及工作或职业品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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