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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办理主动终止挂牌业务的通知附件2:主办券商和律师就挂牌公

关于规范办理主动终止挂牌业务的通知附件2:主办券商和律师就挂牌公
关于规范办理主动终止挂牌业务的通知附件2:主办券商和律师就挂牌公

主办券商和律师就挂牌公司主动申请股票终止挂牌出

具意见的必备内容

1、主办券商和律师应核查挂牌公司主动申请股票终止挂牌的具体原因,并就其是否符合主动终止挂牌的规定发表明确意见。

2、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挂牌公司主动申请股票终止挂牌是否履行了法定程序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股东大会议事程序是否合法合规,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挂牌公司是否已按规定申请股票暂停转让等。

3、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挂牌公司是否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了本次终止挂牌相关信息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决议公告和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关于终止挂牌事项的临时公告、因终止挂牌而暂停股票转让公告是否已规范披露,关于终止挂牌事项的临时公告中是否已明确说明终止挂牌原因、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具体安排等。异议股东包括未参加审议终止挂牌事项股东大会的股东和已参加该次股东大会但未投赞成票的股东。

4、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本次终止挂牌是否存在异议股东发表意见。如存在异议股东的,应对公司章程载明的纠纷解决方法、异议股东保护措施的落实情况、相应措施是否能

够充分保障异议股东合法权益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包括但不限于:挂牌公司《章程》是否按《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第十四条的要求约定了纠纷解决方式,异议股东保护措施是否合理,挂牌公司与异议股东的联系情况,挂牌公司及相关方是否已与异议股东取得一致或达成相关协议,保护措施中是否包含争议调解机制等。如挂牌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相关方提出股票回购安排的,主办券商和律师还应对股票回购安排的定价合理性和回购方的履约能力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

5、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挂牌公司在申请挂牌及挂牌期间是否因违法违规被全国股份公司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是否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监管措施、给予行政处罚、立案调查进行说明。对于曾被给予行政处罚、采取监管措施或纪律处分的挂牌公司,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就被惩处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公司是否已及时整改、相关信息是否已及时披露进行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主办券商和律师还应对挂牌公司是否存在涉嫌违法违规情形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包括但不限于:公司是否存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关联方占用资金,是否存在违规对外担保,股票发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是否合规等。

6、主办券商和律师应对挂牌公司是否存在未完成的股

票发行、并购重组、权益分派等业务进行核查并发表意见。如存在上述情况,主办券商和律师还应对公司终止挂牌后上述未完成业务的后续安排进行说明。

7、主办券商和律师认为应当发表的其他意见。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完整

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大全【完整版】 2018年1月更新

目录 一、综合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会议制度 2.律师事务所所务会议制度 3.律师事务所律师奖惩制度 4.律师事务所法律援助制度 5.律师事务所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6.律师事务所律师过错责任赔偿制度 7.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检查制度 8.律师事务所主任岗位责任 9.律师事务所副主任(业务)岗位责任 10.律师事务所副主任(管理)岗位责任 11.律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定 12.律师事务所律师助理管理办法 二、业务管理制度 1.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规范 2.律师事务所业务操作规程 ⑴总则 ⑵接待、咨询、代书 ⑶担任法律顾问操作规程 ⑷办理非诉讼法律事务操作规程 ⑸办理民商(含涉外)案件操作规程

⑹办理刑事案件操作规程 ⑺办理行政案件操作规程 3.律师事务所学习制度 4.律师事务所重大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5.律师事务所收结案及收费管理办法 6.律师业务收费管理监督制度 7.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8.律师服务质量跟踪监督评查制度 9.客户投诉及客户意见反馈处理制度 10.律师执业利益冲突审查处理制度 11.法律服务委托合同 三、行政管理制度 1.律师事务所人员工作守则 2.律师事务所员工招聘、录用、辞退管理制度 3.律师事务所印章管理规定 4.律师事务所办公秩序及安全管理制度 5.律师事务所保密制度 6.律师事务所办公设施装备使用管理制度 7.律师事务所公函、介绍信及调查专用证明使用管理制度 8.律师事务所行政主管岗位职责 9.律师事务所会计岗位职责 10.律师事务所出纳岗位职责

律师业务合作分配指引(DOC)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分配指引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 2016年6月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与冲突分配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宗旨】为促进以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闻郑州)的内部成员在法律及相关服务业务上的合作,规范业务开发竞争,防止业务开发冲突的发生,提高业务承办质量,本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明确合作各方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制定本指引,以引导良好的合作和进行妥善的纠纷处理。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闻郑州区域所内部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以及与北京中闻不同区域所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中闻郑州所非律师人员的相关事宜亦执行本指引。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区域所内部的合作办法自行规定。中闻郑州的非律所合作单位的相关事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业务合作分配阶段、合作方式和流程 第三条【合作阶段划分】完成一项业务的整个过程包括开发业务和承办业务两个主要阶段。开发业务指针对特定客户或业务以各种方式开展具体营销工作,使其成为事务所的新客户或新业务的各项活动。承办业务是业务开发后,具体完成业务和为完成业务创造条件的各项活动。 其中,开发业务主要包括提供有效业务信息,提供公关信息和完成公关接下业务等部分工作;承办业务主要包括亲自承办业务,联络组织承办业务,维护客户关系,提供承办业务的公关信息,完成承办业务的公关工作,指导承办业务等部分的工作。 业务完成后的其他后续工作根据工作性质归属至开发业务或承办业务。 第四条【鼓励合作】中闻郑州鼓励内部律师之间在开发及承办一项业务的任何阶段和任何工作项,均可随时根据目标客户及业务的特点和需要,互相邀请组建合作团队进行业务合作。中闻郑州对主动邀请合作和受邀合作较多的合作单位、业务部门和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邀请人和受邀人】邀请人必须是应是独立律师(含合伙人和独立执业的律师),受邀人可以是独立律师并或其助理(含助理律师、实习律师和秘书),如果受邀人是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

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律协卷宗归档管理规定

河南××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来源:河南律师2009年09月28日 (示范文本) 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本所的具体业务分类立卷归档。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业务档案的建立应与本所统一收结案制度、业务收费标准等制度相结合。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案件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都必须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律师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材料,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五条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业务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一般顺序为: (一)侦查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浅议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

浅议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 一、必要性 (一)行业市场的需求 新中国的律师行业迄今已走过二十多个年头,发展速度不可谓不快,外部环境也在日益改善,。现在律师业务从房地产、投融资、项目建设、公司设立、重组改制以及劳动人事等等各个行业和领域,多元化发展拓宽了律师的业务范围,丰富了律师的眼界,相应的对律师的专业素养和要求也越来越高。但是单个律师的知识水平、知识结构、与外部的人脉关系及体力、精力、时间都具有很大的局限性,无法满足市场对律师服务水准的要求,因此律师团队合作是市场的要求,也是行业发展的必然要求。 (二)律师事务所发展的要求 对于目前这样一个客户需求日益细分、行业竞争日益白热化的法律服务市场,一个具有竞争力的律师事务所必然是一个拥有出众团队竞争力的组合,这就需要有众多高素质律师人才、专业特长合理搭配且内部完善的合作协调机制。 据调查,在北京、上海、深圳等经济发达的地区,排名在前的律师事务所无一例外都是团队合作强的所,正如一位加拿大的律师事务所管理专家所言,“当律师事务所学会以团队方式运做后,他们就会繁荣。团队有利于平衡客户、雇员和律师的各项需求。”,因此,估测一个所的业务发展水平和发展前景,只需要考察一个律师事务所的的团队合作情况,而对于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而言,如果想要让自己的律师事务所得以发展,或者说仅仅是维持目前的地位,那么他需要的就不仅仅是认真考虑团队合作问题,而是逐步地认真地付诸行动。因为一个没有市场、没有发展前景的律师事务所显然不是一个具有向心力的事务所。 (三)律师个体的需求 介入法律服务市场的每个律师个体所处的发展阶段和地位都是不一样的,这就决定每个律师对自己、对律师事务所都有不一样的要求,但是对名誉、收入、提高业务水平、工作环境、发展前景的要求是绝大多数律师的共同愿望,为实现这些要求,就需要有稳定的、可持续发展的市场作为支撑,但正如笔者前面阐述的,目前的市场是需要有团队竞争力的市场,这就决定了律师个体对律师事务所的团队合作是有着自然的、强烈的需求。 二、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的不同阶段 律师事务所团队合作经历了不同的阶段,笔者认为大致上应该划分成三个大的阶段,即原始(或自发)的合作阶段、团队制度合作阶段和高级团队合作,原始合作阶段其人员的组合并非是从资源的优化配置上出发,而更多的以主力律师(一般是案源较多的合伙人)加上一至多名协办律师或律师助理组成,其目的是为了解决主力律师精力、时间不够充足和协办律师案源不足导致收入过低的问题,当然也存在着两个或多个律师因为其他原因产生的组合,从这一组织方式我们可以分析到其办案效果是1+1≤2,而因为其分配制度是在原有的个案分配制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为提高执业律师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执业水平,保证律师队伍的健康发展,需要制定并实施相应的管理制度。接下来为你带来了律师事务所管理制度,欢迎阅读!!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 第九条事务所承办下列案件为重大、疑难案件: 一、xx案件;

有关律师合作办案的规定

有关律师合作办案的规定 一、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作办案的规定 北京市凯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作办理案件,如果办案律师的提成比例不一样的,所里按提成比例低的向办案律师支付提成费。例:张律师是税后90%提成,李律师是税后96%提成,二人合办案件,将同一按税后90%提成。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被视为合作关系。 1、开庭; 2、合同里指定 3、其他能非常清楚的证明是合作办案的。 下列情况不视为合作关系: 1、代为写代理词; 2、代写调查报告; 3、代为调查取证; 二、北京市先知律师事务所工作纪律操作规程 2006年1月1日试行.2006年2月10正式执行 第16条:同所业务合作规则。 1:本所律师合作办案时的利益分配依主要业务来源的律师意见为基准意见,他的分配意见将是本所律师业务收入分配的具体界线.财务和业务监管以本所登记为准。 本所全部律师每年度与本所律师之间不计薪酬的案件合作或独立配合的案件数量不应当少于3件.

2:本所将根据律师的倡导提供必要的项目支持或整体性的业务拓展活动的计划和组织的支持。 3:实习律师与正式律师一同办案时一般不带有薪酬,但承办律师愿意支付部分津贴的可以遵照执行. 4:禁止任何律师或工作人员在所内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任何律师或工作人员都可以向主任说明不正当竞争的任何事情。对不正当竞争的律师应采取相应的惩罚和惩戒措施或经济制裁。 5:禁止本所律师为他所律师或非本所人员提供涉及本所商业秘密的信息或便利,在法律手续和业务费用方面应严格区分各自的归属,禁止代开发票,禁止律师之间代办财务收支手续和人事调动手续以及业务手续。原则上应当各办各的手续,如有特殊情况必须经说明核实后方可办理,并由被代办的律师补办确认手续. 6:在本所律师之间的合作应当是积极配合,互相依靠和信任的关系,任何破坏这种关系的行为都应当制止。对本所律师合作办案的责任采取主办律师负责或指派律师共同负责的形式考评。 7:离婚案件最好是异性不代理,必要时本所指派适合的律师代办,其业务收入主要分配内容以案件来源的律师意见为准。 8:异地开庭、调查、取证、走访、或看守所会见、作笔录时应当有2名律师进行,包括实习律师或本所工作人员。 第17条:案件讨论论证制度应当是本所始终坚持的工作作风,交流学习必要的职业技能和锻炼良好的职业素质。敦促不参加学习和活动的律师参加所内外各项有益活动.对所内的公共事务每个律师都有权利和义务贡献自

律师业务档案立案归档办法

关于进一步加强《律师 业务档案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律师事务所: 道里区律师的管理工作,在区司法局的领导和上级业务部门的具体指导下,特别是通过近年来律师队伍教育整顿等活动的开呢,我区的律师工作已步入规范化、正规化管理的轨道,稳中有降项工作在目标评比中都走在了全市律师行业的前列。但通过最近一段时间的检查发现,大部分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还存在着资料不全,装订混乱,有的甚至找不到卷宗等诸多问题,距卷宗管理规范化的要求相差太远。为了加强律师业务档案的科学管理,统一律师业务档安管理工作制度,根据国家档案局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档安管理工作制度,根据国家档案局和司法部的相关规定,现将《律师业务档案立案归档办法》、《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保管期限》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已纳入律师事务所年度考核,检查不合格将难以通过年审。

律师业务档案立案归档办法 一总则 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作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法规定的要求立案归档。 立案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根据我区的实际情况,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和非诉讼两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米可能是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办理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黑色炭素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档

2020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档Document Writing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文档 前言语料:温馨提醒,公务文书,又叫公务文件,简称公文,是法定机关与社会组 织在公务活动中为行使职权,实施管理而制定的具有法定效用和规范体式的书面文 字材料,是传达和贯彻方针和政策,发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实行行政措施,指示答 复问题,知道,布置和商洽工作,报告情况,交流经验的重要工具 本文内容如下:【下载该文档后使用Word打开】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一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

办法-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一条律师事务所业务管理规定(以下简称“业务管理 制度”)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部颁规章和规则 而制定,以本事务所章程的基本原则和精神为依据,是本事务所业务管理的准则。 第二条业务管理规定的宗旨是: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本事务所实行科学管理;本事务所实行律 师分工负责制;建立健全本事务所的业务档案制度,真实记录 律师活动,维护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坚持重大案件向有关部 门请示汇报,疑难案件集体讨论,为委托人负责,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本事务所的部门划分如下: 一、办公室:负责本事务所的一般日常行政管理工作和财务总务工作。 二、知识产权部:负责办理:商标、专利、专有技术、出版著作权、名誉权、税务、保险、注册登记等项法律事务。 三、房地产业务部:负责办理房地产开发、买卖、租赁土地使用权转让、工程承包、招标、合同见证等各项法律事务。 四、金融、证券业务部:负责办理引资、融资租赁、借贷、抵押、担保、企业股份制改造、公司设立、股票发行、上市等各项法律事务。

五、国内外经济业务部:负责办理涉外及国内的经贸、期货、海商、国际保险,企业破产清算、分立,合并等项法律事务。 第四条本事务所按上级下发的工作规程要求,统一接受委托,统一填写受案通知单,按标准收费,收案表应经主任签字。 第五条本事务所建立收案制度,以与当事人签订委托协议之日为收案日期;以接到法院判决书,调解书之日为结案日期。常年法律顾问以合同规定的起止日期为收结日期。非诉讼事件以完成当事人的委托事项为结案日期,无论诉讼还是非诉讼案件都以收案、收费、交卷为统计标准。收结案应由该案的律师专人负责并应建立登记手续。 第六条本事务所对律师承办的案件及其他重要业务工作实行集体讨论的制度,以保证办案质量。讨论案件至少应有一名部门负责人主持,二名以上律师参加,并作详细记录。重大、疑难案件或其他有必要提请全体律师讨论的案件须由部门负责人或事务所主任召集全业务部律师或全所律师参加讨论,必要时向市司法局主管部门报告或备案。 第七条本事务所建立会议记录制,所内所作的各项决定及其全部重要工作,均应作出详细记载,并于年底装订成卷,由事务所主任签字盖章存查。 第八条律师办结的各项业务应及时立卷归档,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律师助理按照《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负责办理。

律师办理PPP业务操作指引

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全流程指引 甘肃中天律师事务所 王军律师 免责声明:鉴于撰写人未有PPP业务的实践经验,也无现成的律师PPP业务操作规范,本撰写人仅能通过查阅相关资料,参考其他律师同行对该类业务的经验著述,编写本业务操作流程。本业务操作流程仅是撰写人个人的单独理解和体会,未经过任何实践检验,撰写不足之处,请各位老师及同事们批评指正,以便使PPP业务的操作流程更加得以完善,更具实务操作性。 第一部分:概念概述 一、项目融资概述 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系政府对外融资的一种模式,要想讲清楚PPP模式,就必须先从基础概念“项目融资”讲起。广义的项目融资是指为特定项目的建设、收购和债务重组等进行的融资活动,即“为项目进行融资”;从金融学而言,是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抵押资产以外的资产享有100%追索权的融资活动;这其实更多的就是传统的企业融资(Corporate Finance)。狭义的项目融资是“通过项目去融资”,具体而言,就是通过项目(如基础设施)建成后所能产生的期望收益、项目资产和有关合同权益来进行融资的活动。因为狭义项目融资最适用于基础设施(路、桥、港口等)、公用事业(电、水、垃圾处理等)、社会事业(学校、医院、养老院、监狱等)或自然资源开发(采油、气、矿等)项目,而这些项目往往都需要政府的特许经营授权,因此,狭义项目融资也常常称作“特许经营项目融资”。所以PPP模式属于狭义的项目融资范畴。 二、PPP(Public—Private—Partnership)模式的概述及内容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缩写,是指政府与私人组织之间,为了合作建设城市基础设施项目或是为了提供某种公共物品和服务,以特许权协议为基础,彼此之间形成一种伙伴式的合作关系,并通过签署合同来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以确保合作的顺利完成,最终使合作各方达到比预期单独行动更为有利的结果。 根据PPP模式的项目融资模式的不同,PPP模式包含如下内容: 1、BT BT是政府利用非政府资金来承建某些基础设施项目的一种投资方式。BT是Build(建设)和Transfer(转让)两个英文单词的缩写,其含义是:政府通过合同约定,将拟建设的某个基础设施项目授予企业法人投资,在规定的时间内,由企业法人负责该项目的投融资和建设,建设期满,政府按照等价有偿的原则向企业法人协议收购的商业活动。 2、BOT BOT 是英文Build -Operate -Transfer(建设、经营、转让)的缩写。从内容上看,BOT 是一种适用于基础设施建设的投资、融资方式。BOT 投融资模式的典型形式是:项目所在地政府授予一家或几家私人企业所组成的项目公司特许权利——就某项特定基础设施项 目进行筹资建设,在约定的期限内经营管理,并通过项目经营收入偿还债务和获取投资回报;约定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转让给所在地政府。简而言之,BOT一词是对一个项目投融资建设、经营回报、无偿转让的经济活动全过程典型特征的简要概括。 3、BOOT BOOT(Build-Own-Operate-Transfer) 形式,这一模式在内容和形式上与BOT没有不同,仅在项目财产权属关系上强调:项目设施建成后归项目公司所有。 4、BTO BTO(Build-Transfer-Own)形式: 这一模式与一般BOT 模式的不同在于“经营(Operate)”和“转让(Transfer )”发生了次序上的变化,即在项目设施建成后由政府先行偿还所投入的全部建设费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1

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汇编 1.律师执业六禁止 一、禁止一切形式的私自接案收费。 二、禁止诋毁同行,支付介绍费、回扣,压低收费等不正当竞争。 三、禁止律师事务所聘用非律师以律师的名义执业。 四、禁止向司法人员行贿,或指使、诱导当事人行贿。 五、禁止提供虚假证据或引诱、威胁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 六、禁止出具虚假法律意见书 2.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 一、忠于宪法和法律,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真理,维护正义。 二、诚实守信,尽职尽责地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三、敬业勤业,努力钻研业务,不断提高执业水平。 四、严守国家机密,保守委托人的商业秘密及委托人的隐私。 五、尊重同行,同业互助,公平竞争。 六、履行法律援助义务,为受援人提供法律帮助。 七、遵守律师协会章程,切实履行会员义务。 3.执业公示制度 为增强律师事务所工作透明度,认真履行法定职责,自觉接受人民群众和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业、文明执业,促进依法执业,根据行业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公示制"是指本所对办理的涉及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执业依据、执业制度、执业程序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监督,保证律师依法执业活动过程的制度。

二、公示内容:律师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律师执业纪律规范、律师执业六禁止、律师服务收费标准以及执业律师的照片、执业证号、和投诉监督电话等内容。 三、公示内容必须完整、准确、形式规范、客观,让当事人一目了然。公示内容有变化时,及时予以变更。 四、律师事务所主任负责对本所执行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4.投诉查处制度 接待投诉范围 (一)代理工作不尽职 1、由于律师的原因未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完成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事项; 2、律师在为委托人提供法律服务过程中,存在工作失误的; 3、律师在代理诉讼工作中,未经委托人的同意没有出庭参加诉讼的; 4、律师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后,应当调查取证而没有调查取证的; 5、律师在代理工作中其他不尽职的行为。 (二)其他违反律师职业道德与执业纪律的行为 (三)其他本所律师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投诉时应当提交的材料 (一)投诉人为公民个人的,须提交以下材料: 1、投诉书及内容如下: (1)投诉人姓名、性别、工作单位、联系电话、通讯地址及被投诉的律师姓名; (2)投诉请求; (3)投诉事实与理由。 2、投诉人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及授权委托书。

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合作之路

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合作之路 我国律师业经过三十年的恢复重建,目前形成了不小的规模。律师事务所作为法律服务的媒介,它的成长与飞速发展的中国经济以及日益走向健康的法治建设是密不可分的。回顾我国律师业的发展历程,我们必须要承认的一个事实是:我国现有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十分不平衡,综合实力相差悬殊。有些律师事务所快速成长,规模不断壮大;有些律师事务所举步维艰,停滞不前;律师事务所分分合合的现象比较普遍,律师转所现象也比较频繁。如何把律师事务所做大做强是每个合伙人都要思考的问题。由此我认为律师事务所之间的业务合作是个有效的途径。下面我就此谈一下个人的粗浅认识。 一、律师事务所之间业务合作的意义 1、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委托人的利益 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下,南北差异、地域限制对案件处理以及诉讼成本都有一定的影响。律师事务所处理本地案件相对于处理异地案件具有很多优势,比如在时间、地域方面更加高效、便捷,对当地司法环境更加熟悉,调查取证相对容易等。随着当事人法律意识的提高,他们会认识到影响自身利益的这些因素;作为承办这类异地案件的律师事务所,在实际代理过程中也会意识到与当地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意义。在争得委托人同意的情况下,将案件的全部或部分转委托当地律师事务所,实为一种有效的优化配置的方式。一方面利用了诉讼发生当地律师事务所的前述优势,另一方面原受托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沟通方便,利于清楚掌握当事人的核心目的及相关背景情况。此外,异地律师事务所合作的方式也为委托人省去了律师跨地方办案的差旅费,减少了办案成本,提高了办案效率,更有利于委托人利益的实现。 2、通过业务合作实现优势互补,有利于律师事务所各自长远发展 中国法制化建设进程的不断加快,必然促使客户对法律服务的要求越来越高。每个律师事务所都会有自己的业务优势和盲点,有些律师事务所可能对民商法的案子很精通,但可能对海商法的纠纷不甚了解;有些律师事务所可能对破产清算业务很熟悉,但可能对股票上市业务很陌生。如果对于陌生领域的业务硬着头皮自己做,可能导致自己受累还无法有效维护客户利益;如果因担心不能胜任而推掉找上门的案源,则是很不理想的做法。因此,在遇到

律协卷宗归档管理规定学习资料

河南XX律师事务所业务档案管理制度 来源:河南律师2009年09月28日 (示范文本) 为加强本所业务档案管理,统一本所业务档案管理流程,根据《律师法》、《档案法》 及司法部、国家档案局颁布的《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和《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等相 关规定,结合本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原则 第一条业务档案是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业务档案管理是律师事务所的重要任务。 第二条本所实行纸制档案卷宗归档管理,有条件时建立电子档案并纳入档案管理范 围,电子档案的管理办法由本所结合纸制档案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三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根据本所的具体业务分类立卷归档。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第五条两名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分别立卷。 第六条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七条业务档案立卷实行承办律师负责制。 业务档案的建立应与本所统一收结案制度、业务收费标准等制度相结合。 第八条律师业务档案由本所统一保管,律师因工作变动或因故调离本所的,应将其经

办的业务档案及有关文件材料办理交接后方可办理手续。 第二章归档材料的收集和整理 第九条律师接受委托人委托之前,应首先向委托人提交诉讼风险告知书并由委托人签字盖章,作为入卷归档材料。 第十条律师接办业务,经本所利益冲突审查后,填写收案登记表,经审批后由本所与委托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同时由委托人签发授权委托书。 第十一条律师承办业务中应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案件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材料,都必须用钢笔、中性笔书写或打印,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十二条业务办结后,由委托人如实填写《业务质量监督卡》,并将服务质量反馈的意见和处理结果一并装订归档。 第十三条律师在业务办理完毕后,整理、检查该项业务的文书材料,立卷归档。 第十四条提交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材料,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五条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 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业务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一般顺序为: (一)侦查阶段刑事卷 1、律师业务受理审批表; 2 、风险告知书; 3、委托协议; 4、授权委托书; 5、收费凭证(本所出具发票的复印件); 6、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咨询笔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5月28日司法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吴爱英二○○八年七月十八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第三条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司法行政机关依照《律师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照《律师法》、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设立、律师个人设立或者由国家出资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六条设立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住所和章程; (二)有符合《律师法》和本办法规定的律师;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一定的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3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四)有符合本办法规定数额的资产。 第七条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3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30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八条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书面合伙协议; (二)有20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3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 (四)有人民币1000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律师业务档案立卷归档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律师业务档案,是律师进行业务活动的真实记录,反映律师维护国 家法律正确实施,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体现律师的基本职能和社会作用。为加强对律师业务档案的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律师承办业务形成的文件材料,必须严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要求立卷归档。 立卷归档工作由承办律师或助理律师负责。 第三条律师业务档案分诉讼、非诉讼和涉外三类。诉讼类包括刑事(含刑事辩护和刑事代理)、民事代理、经济诉讼代理、行政诉讼代理四种;非诉讼类包括法律顾问、仲裁代理、咨询代书、其他非诉讼业务四种;涉外类根据具体情况按前二类确定。 第四条律师业务档案按年度和一案一卷、一卷一号原则立卷。 两个以上律师共同承办同一案件或同一法律事务一般应合并立卷,但不同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律师合办的法律事务除外。 律师承办跨年度的业务,应在办结年立卷。 律师担任常年法律顾问,应做到一单位一卷。 第五条律师承办业务中使用的各种证明材料、往来公文、谈话笔录、调查记录等,都必须用钢笔或毛笔书写、签发,要求字体整齐、清晰。 第二章案卷材料的收集、整理和排列顺序 第六条律师接受委托并开始承办法律事务时,即应同时注意收集保存有关材料,着手立卷的准备工作。 第七条律师应在法律事务办理完毕后,即全面整理、检查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全部文书材料,要补齐遗漏的材料,去掉不必立卷归档的材料。 第八条律师立卷归档过程中,内容相同的文字材料一般只存一份,但有领 导同志批示的材料除外。 第九条下列文书材料,不必立卷归档: 一、委托律师办理法律事务前有关询问如何办理委托手续的信件、电文、电话记录、谈话记录以及复函等; 二、没有参考价值的信封; 三、其他律师事务所(法律顾问处)委托代查的有关证明材料的草稿; 四、未经签发的文电草稿,历次修改草稿(定稿除外)。 第十条对已提交给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有关部门的证据材料,承办律师应将其副本或复印件入卷归档。 第十一条对不能附卷归档的实物证据,承办律师可将其照片及证物的名称、数量、规格、特征、保管处所、质量检查证明等记载或留存附卷后,分别保管。 第十二条律师业务档案应按照案卷封面、卷内目录、案卷材料、备考表、卷底的顺序排列。案卷内档案材料应按照诉讼程序的客观进程或时间顺序排列,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北京市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为了规范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活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的监督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律师事务所执业具体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范围]本市行政辖区内律师事务所的设立、变更、终止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性质]律师事务所是律师的执业机构。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设立并取得执业许可证。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党建]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设在律师事务所的中国共产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开展活动,切实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结合监督管理职责,加强对律师行业党的建设的指导,健全完善和落实司法所联系律师事务所工作制度。 第五条[职责]市、区司法局依法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监督、指导。 律师协会依据法律、协会章程和行业规范,对律师事务所实行行业自律。 第六条[表彰]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应当建立健全律师事务所表彰奖励制度,根据有关规定设立综合性和单项表彰项目,对为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法治建设作出突出贡献的律师事务所进行表彰奖励。 第二章律师事务所的设立条件 第七条[组织形式]律师事务所可以由律师合伙或者律师个人设立。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 第八条[普伙条件]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一百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九条[特伙条件]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合伙协议和章程; (三)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 (四)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内未受过停止执业处罚; (五)有人民币二千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个人所条件]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自己的名称和住所; (二)有书面的律师事务所章程; (三)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且在申请设立前三年

律师业务合作分配指引

律师业务合作分配指引文件排版存档编号:[UYTR-OUPT28-KBNTL98-UYNN208]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分配指引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 2016年6月 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业务合作与冲突分配指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指引宗旨】为促进以北京市中闻(郑州)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中闻郑州)的内部成员在法律及相关服务业务上的合作,规范业务开发竞争,防止业务开发冲突的发生,提高业务承办质量,本着公平、公正和效益的原则,明确合作各方之间的利益分配机制,制定本指引,以引导良好的合作和进行妥善的纠纷处理。 第二条【适应范围】本指引适用于中闻郑州区域所内部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以及与北京中闻不同区域所律师之间的业务合作。中闻郑州所非律师人员的相关事宜亦执行本指引。实行公司化管理的区域所内部的合作办法自行规定。中闻郑州的非律所合作单位的相关事宜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二章业务合作分配阶段、合作方式和流程 第三条【合作阶段划分】完成一项业务的整个过程包括开发业务和承办业务两个主要阶段。开发业务指针对特定客户或业务以各种方式开展具体营销工作,使其成为事务所的新客户或新业务的各项活动。承办业务是业务开发后,具体完成业务和为完成业务创造条件的各项活动。

其中,开发业务主要包括提供有效业务信息,提供公关信息和完成公关接下业务等部分工作;承办业务主要包括亲自承办业务,联络组织承办业务,维护客户关系,提供承办业务的公关信息,完成承办业务的公关工作,指导承办业务等部分的工作。 业务完成后的其他后续工作根据工作性质归属至开发业务或承办业务。 第四条【鼓励合作】中闻郑州鼓励内部律师之间在开发及承办一项业务的任何阶段和任何工作项,均可随时根据目标客户及业务的特点和需要,互相邀请组建合作团队进行业务合作。中闻郑州对主动邀请合作和受邀合作较多的合作单位、业务部门和律师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五条【邀请人和受邀人】邀请人必须是应是独立律师(含合伙人和独立执业的律师),受邀人可以是独立律师并或其助理(含助理律师、实习律师和秘书),如果受邀人是助理的,必须经其所属独立律师批准同意。合作完结时,亦由双方独立律师确认。经独立律师确认的分配额,由财务部直接将业务项目到账收入按财务管理制度分配至各独立律师的账户。 第六条【角色和责任】业务合作团队中,按照在业务中的地位和所起作用,可以分为案源人、主办律师、承办律师、督办律师、协办律师和业务秘书。其中,案源人是介绍提供该案件的本所人员;主办律师是在委托合同中,主要负责案件承办的律师;承办律师是在委托合同中,配合主办律师共同办理案件的律师或实习律师;督办律师是虽不在委托合同中,但基于案件来源或所属团队管理关系,负责跟控案件办理的过程和质量的合伙人;协办律师是不在委托合同中,协助主办律师和协办律师办理案件的律师或实习律师;业务秘书是不在委托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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