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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制度实用版

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制度实用版
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制度实用版

YF-ED-J2382

可按资料类型定义编号

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制度实用版

In Order To Ensure The Effective And Safe Operation Of The Department Work Or Production, Relevant Personnel Shall Follow The Procedures In Handling Business Or Operating Equipment.

(示范文稿)

二零XX年XX月XX日

工伤保险及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

制度实用版

提示:该管理制度文档适合使用于工作中为保证本部门的工作或生产能够有效、安全、稳定地运转而制定的,相关人员在办理业务或操作设备时必须遵循的程序或步骤。下载后可以对文件进行定制修改,请根据实际需要调整使用。

一、目的

为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

生产事故,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

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

防和职业康复,公司按照《安全生产法》规定,

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

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与

安全生产责任险管理。

三、职责

1)、公司主管领导负责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审查、执行,并负有监督领导职责;

2)、行政部负责工伤保险与安全生产责任险的具体办理事务;

四、控制程序

(一)员工工伤保险管理

1、工伤范围认定

1.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1.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1.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

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1.1.4患职业病的;

1.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1.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1.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1.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1.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1.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1.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

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1.3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

1.3.1 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1.3.2 酗酒导致伤亡的;

1.3.3 自残或者自杀的。

2、工伤保险待遇项目

2.1 工伤医疗费;

2.2 工伤康复费;

2.3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2.4 定期伤残津贴费;

2.5 生活护理费;

2.6 辅助器具费;

2.7 丧葬补助金;

2.8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2.9 供养亲属抚恤金;

2.10 住院伙食补助费;

2.11 停工留薪待遇;

2.12 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

2.13 停工伤残津贴费;

2.14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工伤保险具体待遇项目按照《工伤保险条例》执行, 详细内容见。

3、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四种情形:

3.1 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3.2 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3 拒绝治疗的;

3.4 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4、劳动能力鉴定是确定职工社会保险待遇的基础。工伤职工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严格按照《四川省劳动鉴定根本任务程序》工作规程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5、因实现工伤保险权利和履行工伤保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对行政行为不服的争议,单位和个人

都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6、公司办公室和公司工会在员工享受工伤赔付事宜上,应竭力为员工争取相应的合法权益。

(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

1、总则

1.1为加强公司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公司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1.2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工作方针,贯彻执行总经理或法人代表负责制,各级领导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1.3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2、机构与职责

2.1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公司领导和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2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2.3公司其他各级管理人员和各职能部门的安全职责见《安全生产岗位职责》。

3、检查和整改

3.1坚持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生产检查制

度。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组织全公司的安全检查,每年不少于二次;各部门、车间单位每季度安全检查不少于一次;各生产班组应实行班前班后安全检查制度;特种工种和设备的操作者应进行每天安全检查。

3.2发现不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如科室不能进行整改的要立即报告给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统一安排整改。

3.3凡安全生产整改所需费用,应经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主任审批后,在安全专款费用中列支。

全国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试题

全国安全生产与工伤保险试题 1.“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是我国安全生产的一贯方针,江泽民总书记在______年作的三点重要指示中又强调:“要坚决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任何企业都要努力提高经济效益,但是必须服从安全第一的原则。” A.1997 B.1998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我国第一部全面调整劳动关系、确定劳动标准的基本法,这部法律施行的时间是:________. A.1994年7月5日 B.1995年1月1日 3.《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是我国第一部劳动保护基本法,这部法律施行的时间是__________. A. 1992年11月1日 B.1993年5月1日 4.现行工伤保险制度是依据《劳动法》等法律法规来制定和实施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以劳部发[1996]266号文件发布,施行的时间是:_______. A.1996年8月12日 B.1996年10月1日 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和《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同时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工伤评残_________. A.国家标准 B.部颁标准 6.《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劳动安全卫生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劳动者进行-教育,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A.劳动安全卫生 B.安全文化 7.《劳动法》规定:从事特种作业的劳动者必须经过_________并取得特种作业资格。 A.三级安全教育 B.专门培训 8.《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_________. A.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B.给予行政处分

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吉林省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要求,充分发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安全风险防控、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健全安全生产保障和突发事件应急保险机制,夯实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基础,促进全省安全生产形势可持续稳定好转,根据《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安监总办〔〕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事故预防服务,在责任限额内为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的保险。 第三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是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为载体的事故预防和赔偿保障机制,是利用市场效能加强和改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举措。 实施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应当构建政府、保险机构、生产经营单位等多方协调运作机制,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投保与承保、服务与评价体系,协同开展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风险管控,使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成为有效防控生产经营单位安全风险和生产安全事故的重要政策保障。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和保本微利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共保服务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强制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鼓励其他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第六条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全体从业人员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 发生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案件,受害人得到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二章承保与投保 第七条参加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应当具有相应的专业资质与承保能力,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07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保障职工在生产、工作中遭受工伤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预防工伤事故,促进安全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处理流程 (一)申请工伤认定 1.凡我公司员工,在发生事故第一时间报告主管领导,主管领 导报请公司直管领导,勘察现场,填写现场勘查记录。伤员第一时间送往就近医院进行治疗。 2.24小时内向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72小时内向县 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书面报送《工伤事故报告》,30日内报送《工伤认定申请表》和《事故伤害报告表》。公司留档备案。 3.工伤职工或其直系家属自事故发生之日或被确诊、坚定为职 业病之日起1年内到县局申报。提供: A.工伤认定申请表、事故伤害报告。 B.公司用工证明或者用工合同。 C.协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入院记录复印件、销户证明。 D.工伤职工身份证复印件、两人以上证言附证人身份证复印件 E.其他证明材料。 (二)申请伤残坚定 公司、工伤职工或其直系家属在《工伤认定决定书》生效,停

工留薪期满15日内可申请伤残坚定,提供: A.劳动能力坚定申请书 B.《工伤认定决定书》复印件 C.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 D.最近的协议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书 E.被鉴定人的原始病历、诊断证明、检验、检查等资料。 F.其他材料 (三)进行赔偿 手续办理完毕,将所有材料交公司备案,财务办理相关手续后,领取赔偿。 二、争议处理 1公司不同意工伤职工的要求时,职工或其亲属可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结论不服的,当事人可向法院上诉。 2公司或职工对于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定工伤或者确定工伤待遇的决定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结论不服的,可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三、其他特殊事项,协商处理 附工伤类型 一、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明确管理渠道,降低公司事故风险,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和工伤保险管理。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归口管理和维护。 第四条财务部负责缴纳和管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和工伤保险基金,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鉴定手续和工伤待遇,帮助工伤职工向保险公司获取工伤赔付待遇;同时办理由于事故造成的第三方责任向保险公司索取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赔付事宜。 第五条人事行政部是工伤职工医疗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与有关医疗机构建立医疗合作,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 第六条人事行政部是职工工伤事故管理的归口部门,负责职工工伤事故的认定。帮助工伤职工办理工伤认定事宜;协助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调查取证工作。协助保险公司进行事故调查。 第七条人事行政部负责职工工伤争议调解,并依法对工伤保险执行情况实施群众监督。负责做好因事故造成影响的第三方的安抚工作。 第八条财务部负责财务业务结算。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九条财务部按时足额缴纳工伤保险基金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基金。财

务部必须确保资金按时支付。 第十条发生事故,有相关部门立即上报人事行政部,有人事行政部负责派车将受伤人员送达医院就诊治疗。 第十一条人事行政部负责接待受事故影响的第三方,并做好安抚工作。 第十二条工伤的范围及其认定按《工伤事故管理制度》执行。 第十三条对医疗期满的工伤(或患职业病)职工,人事行政部必须及时帮助办理上报伤残等级的鉴定工作。 第十四条经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病残等级的,需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帮助伤残职工办理相关待遇。 第十五条事故后人事行政部应及时到保险公司办理相关赔付事宜。 第十六条相关记录永久保存。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人事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行。

施工单位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事业部的工伤风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事业部各部门(项目部,下同)员工。 第三条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工伤管理职责 第四条各项目部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项目部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办公室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各项目部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 第六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项目部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第三章工伤范围

第七条事业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事业部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事业部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本条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本条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九条事业部职工符合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但是有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依法成立,在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等行业或领域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本保险合同所称工作人员,是指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年满十六周岁的劳动者。 保险责任 第四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因下列情形导致死亡或伤残,且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工作时间在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履行其工作职责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生产安全事故伤害;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 (四)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 (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六)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生产安全事故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的发生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本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犯罪或者违反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暴动、骚乱、恐怖主义活动; (三)核爆炸、核裂变、核聚变; (四)火山爆发、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等自然灾害;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 (七)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受酒精、毒品或管制药品影响; (八)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实施自残或者自杀行为; (九)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因投保时已患有的疾病发作或分娩、流产导致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十)各种职业病、投保前已患有的疾病引起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公司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让员工能更好的了解工伤保险和商业保险理赔流程并按流程进行理赔。 2.范围 全体员工。 3.引用文件 员工福利保险手册。 4.职责 人事部:选择保险类型,为员工投保,并协助员工理赔。 行政部:为员工投保或撤销投保,传递理赔申请和批复,处理理赔时的问题。 员工:提供投保时所需的信息,信息有更改时有义务告知,按规定进行申请理赔。 5.工作程序 5.1 投保 在新员工入职时,公司直接根据员工的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码为员工进行投保。保险于入职当日生效。 5.2终止投保 5.2.1 员工合同终止或解除时,员工的保险同时终止有效期。 5.2.2 若员工为退休返聘人员,年满65周岁时终止投保。

5.3保险类型及保额 5.4 理赔流程 5.4.1 员工申请流程及义务 5.4.1.1 请在指定医院就诊 必须在当地三级医保定点公立医院、二级以上(含二级)的儿童医院和妇幼保健院,以及二级医保定点公立医院内就诊治疗。 急诊或发生意外事故时,可就近选择社保定点公立医院治疗,但复诊时须到指定医院就诊治疗;若因指定医院条件限制而需转至其他指定医院治疗时,必须出具转院证明,跨省市转院的需经保险人同意。 出差或休假期间须在指定医院就诊,但必须是急诊。 需在治疗后六个月内申请理赔。 5.4.1.2 “门急诊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填写索赔申请书; -按就诊日期顺序装订好的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包括医疗费用原始发

票(参加医保的员工本地门诊就医必须是医保发票);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或盖收费章的门诊处方; -对应理赔发票的相关病史复印件; -特殊情况下,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其它材料; -不受理外配药发票及到药房自行购买的药费发票; -收费200元以上检查的检查报告复印件。 5.4.1.3 “住院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填写索赔申请书; -出院小结复印件和诊断证明(必要时另须提供入院时门诊病历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 -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包括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必须是医保发票,若非医保发票需换取交割单+原始发票复印件);电脑打印的费用明细清单或盖收费章的处方; -对应理赔发票的相关病史复印件; -特殊情况下,根据保险公司要求提供其它材料; 5.4.1.4“意外医疗保险金”的申请 -填写索赔申请书; -门急诊病历或出院小结复印件; -身份证复印件(正反); -医疗费用原始凭证,包括医疗费用原始发票(必须是医保发票,若非医保发票需换取交割单+原始发票复印件,工伤、交通事故可以是非医保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企业安全责任险交费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企业安全责任险交费标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公司工伤管理,依据《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和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和生效时间: 2.1 适用: 浙江重工阀门集团有限公司所有在岗员工。 2.2 生效时间: 本制度自xx年3月2日起生效。 3.责任区域和安全管理责任人

3.1 责任区域:生产室、车间;原材料仓库、施工现场和配电房等。 3.2 管理责任人:部门主管或责任人。 3.3 人事行政办:负责工伤投保和工伤管理。 4.工伤管理程序: 4.1工伤事故预防与控制 4.2办理投保 4.2.1 新员工入职时,向人事行政办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 __、健康证等)。 4.2.2 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人事行政办到保险部门办理工伤保险或人身意外保险的投保手续。 4.2.3每月30日前,人事行政办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4.3事故处理 4.3.1现场处理: (一)当发生工伤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责任区域第一责任人或值班授权人报告。 (二)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必须在五分钟内到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 4.3.2事故申报: (一)事故上报:第一责任人或授权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书、伤者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或者住院通知书一起报人事行政办。 (二)事故申请:人事行政办24小时内按有关要求将事故向保险部门申报。 4.2.3医疗终结处理

人事行政办须在事故发生后的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 伤鉴定申请表,如3个月还未出院的,待出院之日起3个月内,带伤者到保险部门拿工伤鉴定申请表。 (一)工伤医疗期满后,人事行政办负责带需要做工伤签定的伤者到指定医院做工伤鉴定.不需要做鉴定的出具工伤处理结案意见书。 (二)人事行政办负责跟踪落实保险公司的索赔。如因伤者本人 提供虚假证件或造成保险公司不予理赔的,所有医院费用及后果由伤者本人承担。 4.4奖励和惩处 项目 奖励部门和范围标准所有安全责任部门 1.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1000元; 2.一年内无发生工伤事故,公司予以奖2000元。 处罚行政办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杭州欧文斯挤塑泡沫有限公司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为了规范本公司工伤事故申报程序,保障工伤员工切身利益,分散公司的工伤风险,依据《失业保险条例》、《浙江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制定本制度。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员工。 本规定所称工伤管理,是指员工在工作时内、劳动生产过程中发生人生伤害、急性中毒事故的管理工作。 工伤管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行业和上级有关工伤管理的规定,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 各单位必须把工伤管理纳入安全生产的主要内容,并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一并考核,各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者同时也是工伤管理的第一责任者,各单位分管安全工作的安全员对工伤管理负具体的责任。安全监督部是工伤管理职能部门,人力资源部负责工伤事故的调查、统计报告和在职员工工伤及档案的管理。 各单位必须有专人负责工伤管理事务。负责分管工伤管理的人员必须具备工伤管理的专业知识,并在职责范围内做好工伤管理工作,必须按规定向上级领导及时汇报本单位工作事故的综合分析情况,并在今后防范工伤事故的具体措施。 各部门须办理工伤者必须在发生工伤事故后的3日内将完整的事故报告及事故分析报安全生产办(时间、地点、受伤经过、部位必须写清楚)。特别情况

应在10日内完成报告手续。需鉴定的工伤问题,必须由部门写出申请报告及完整的相关材料,安全生产办审查,总经理批准,否则不准上报。凡发生工伤事故必须由安全员或带班组长在当班到安全生产办登记(其他人员不准代替),登记人员要严格把关,并逐级报告领导,经领导签字、安全生产办审核后方可办理工伤。报公司安全生产办签字、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批准。员工在作业场所因工负伤,所在单位必须在8小时内到安全监督部登记。超过规定时间,按迟报事故处罚事故单位当班带班组长、安全检查员各500元。发生事故时,要保护好现场,安全生产办或当班值班人员应及时进行现场勘查,有关人员进行事故调查,所有上报调查的事故不论是否有工伤,都必须于第二天认真进行事故追查,原因清楚、责任明确。准确记录有关技术数据。各种登记、报告、分析必须存档。工伤休息三个月以上人员,经鉴定后复工的,由鉴定委员会报名单提交安全生产办备案,如原受伤人员旧病复发,伤者本人可提出恢复工伤申请,经鉴定机构鉴定确诊,认定确是因工伤引起的旧病复发,方可办理工伤待遇。公司每半年组织一次工伤鉴定,对鉴定确诊休息的员工应安排治疗,对不具休息的工伤应及时安排复工。工伤复工员工要求重新住院及转院治疗,必须经鉴定机构鉴定,方可办工伤相关手续。否则一律不予办理工伤手续。工伤经鉴定复工人员一律回原岗位。因严重“三违”造成的工伤复工前应经安全培训班进行岗前培训后,经有关领导评定后复岗。如有特殊情况必须补办工伤的,必须是6个月以内发生的工伤,超过6个月,一律不予补办。补办工伤必须履行调查证等手续,有调度登记、事故追查分析记录、调查报告、医院病志必须经过科学仪器诊断的部位,然后提交安全监督部,经工会讨论同意后方可办理。补办工伤部位者,必须是在30天之内发生的工伤,如超过30天,一律不予补办,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2017-12-1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 关于印发《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 安监总办〔2017〕14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煤矿安全监管机构、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保监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财务局,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局,各财产保险公司,有关中央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关于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切实发挥保险机构参与风险评估管控和事故预防功能,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保监会、财政部制定了《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保监会 财政部 2017年12月12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强化事故预防,切实保障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有关人员的合法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指保险机构对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 和有关经济损失等予以赔偿,并且为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提供生产安全事故预防服务的商业保险。 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请求的经济赔偿,不影响参保的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含劳务派遣人员,下同)依法请求工伤保险赔偿的权利。 第四条坚持风险防控、费率合理、理赔及时的原则,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方式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 第五条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保费由生产经营单位缴纳,不得以任何方式摊派给从业人员个人。 第六条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交通运输、建筑施工、民用爆炸物品、金属冶炼、渔业生产等高危行业领域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 ..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鼓.励.其他行业领域生产经营单位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各地区可针对本地区安全生产特点,明确应当投保的生产经营单位。

安全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区别完整版

安全责任保险和工伤保 险区别 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

浅谈安全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 自从在高危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作以来,有许多企业负责人前来询问: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保险这两种保险到底有什么区别如果已经参加了工伤保险,还有没有必要参加安全责任保险针对这些疑问,笔者一一进行了解释,为了让更多的人了解这两种险种的联系和区别,在这儿做一些比较,希望大家看完后能够对安全责任保险有进一步的认识。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有三个共同点:一是从责任范围来看,都对职工在劳动过程中,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进行保障,均承担了劳动者隶属单位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将劳动者因工作原因所造成的人身伤害所形成的经济损失得以转嫁;二是工伤保险和安全责任保险都是有偿合同行为,这两项保险制度都需要企业交纳一定数量的保险费,以换取经济补偿。三是都具有共同的原则特点,如实行行业差别费率和企业浮动费率,实行个人不缴费原则……但认真比较起来,两者还是存在着不少差别,下面笔者就自己对这两种保险的肤浅认识来大致梳理一下。 首先,我们来看看这两种保险的含义及特点: 工伤保险,是指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用,通过社会统筹,建立工伤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工作原因遭受意外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从而造成死亡、暂时或者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时,给予劳动者本人或工亡者遗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开展和立法最早、在世界范围内实施国家最多的险种。工伤保险由政府统筹统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形成了无责任补偿原则、工伤补偿、预防和康复相结合、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等

医院工伤保险管理制度(1)

工伤事故管理制度范文一 一、工伤管理组织 公司成立工伤事故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总经理担任,副组长由安全副总经理担任,企管处、安全处、环保处、保卫处、公司办公室及其它各单位的一把手为成员。安全处与企管处具体负责工伤事故的申报、协调处理、费用报销、争议处理等事宜。 二、工伤处理程序 (一)工伤申报 1、员工在厂内发生工伤,经本单位安全员核实准确后,立即上报安全处和企管处,经安全处登记确认并送往县医院治疗。安全处负责向区工伤保险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单位安全员负责申报工伤的相关材料并报企管处备案。 2、员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本人或家属应在第一时间告知员工所在单位,所在单位及时报告公司安全处和企管处,由交-警出具交通事故现场勘查报告,本单位负责出具当月考勤表,由所在单位安全员组织申报相关材料交安全处并报企管处备案。

3、按照《职业病防治法》的有关规定,员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认定工伤的,由安全处负责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组织申报工伤相关材料,报企管处。 4、由企管处负责组织好所有申报材料,报请丰南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二)工伤认定 1、厂内工伤或因职业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7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工伤治疗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 2、厂内工亡申请工亡认定,需在10日内提供以下材料:工亡事故报告表,工亡员工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医学死亡证明书,火化证明书,申请人与工亡员工的关系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 3、员工发生交通事故申请工伤认定,需在15日内提供以下材料: 工伤事故报告表,身份证复印件(A4纸复印),定点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交-警现场调查证明,本人当月考勤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出具责任认定书的,需交-警大队另出证明)。

关于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及重要意义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 审核:__________________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关于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及重要意义Deploy The Objectives, Requirements And Methods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 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

文件编号:KG-AO-2119-26 关于建筑施工行业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的可行性及重要意义 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目的、要求、方式、方法、进度等进行具体的部署,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下载后就可自由编辑。 一、法律背景 1997年11月1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责任制度,要求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0xx年11月24日国务院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要求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20xx年6月15日国务院颁发《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6〕23号,简称“国十条”)通过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等方式发展包括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内的责任保险业务。

20xx年9月27日安监总局、保监会联合颁发《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安监总政法〔2006〕207号)大力推动责任保险与安全发展的有效结合,充分运用责任保险经济手段加强和改善安全生产状况。 20xx年11月26日《国务院关于坚持科学发展安全发展促进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意见》(国发〔2011〕40号)建立健全与企业信誉、项目核准、用地审批、证券融资、银行贷款等方面相挂钩的安全生产约束机制;积极稳妥推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发挥保险机制的预防和促进作用。 20xx年8月10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号,简称“新国十条”)发挥责任保险化解矛盾纠纷的功能作用。强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对比分析研究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与工伤保险的对比分析研究[摘要] 通过对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和工伤保险的介绍,及两者之间的对比分 析,得出安全生产责任险较之工伤保险具有较为独特的社会管理功能与作用,结合我国实际建议大力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实施与推广,为高危行业作业人员的安全提供了更为行之有效服务于民的保障。同时为更有利于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在全国的推行提供促进作用。 [关键词]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工伤保险生产安全事故 引言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是在综合分析研究工伤社会保险、各种商业保险利弊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一些国家通行的做法和经验,提出来的一种带有一定公益性质、采取政府推动、立法强制实施、由商业保险机构专业化运营的新的保险险种和制度。它的特点是强调各方主动参与事故预防,积极发挥保险机构的社会责任和社会管理功能,运用行业的差别费率和企业的浮动费率以及预防费用机制,实现安全与保险的良性互动。推进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目的是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察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力。 1.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工伤保险的含义 保险就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对于合同约定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而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金责任,或者被保险人死亡,伤残和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行为。保险是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可以起到分散、转嫁风险的作用。 安全生产责任险是指在安全生产过程中,以国家各种法律、法规和条例等规定负有安全生产责任的企业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以被保险人在工作期间或在工作场所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或其他意外事故,所造成的工作人员的人身损害、社会公众的人身和财产损失、环境污染损失、政府或社会组织紧急救援而产生的各项费用损失,以及相关法律费用等企业应负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工伤保险是社会保险制度中开展和立法最早、在世界范围内实施国家最多的险种。工伤保险由政府统筹统管,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形成了无责任补偿原则、工伤补偿、预防和康复相结合、一次性补偿和长期补偿相结合等不同于其他保险项目的原则特点。 2.安全生产责任险与工伤保险存在的区别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版)教程文件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2015版)条款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包括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依法设立并登记注册的企业,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依法从事生产、经营、储存等活动过程中,因经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生产安全事故造成其雇员或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以下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死亡赔偿金; (二)残疾赔偿金。 第四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或当地政府在组织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因征用事故发生企业以外的专业救援队伍及设备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条发生保险事故后,当地政府为查明事故原因及相关责任而聘请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部门)进行检验(检测)、勘查(勘探)、评估(评价),并出具具备相应法定效力的报告所发生的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被政府有关部门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产整顿期间擅自从事生产发生的事故,或被政府有关部门关闭后擅自恢复生产发生的事故; (二)被保险人从事与保险合同载明的经营范围不符的任何活动发生的事故; (三)被保险人违法违规经营造成的事故。 第七条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火山爆发、海啸、雷击、洪水、暴雨、台风、龙卷风、暴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地崩、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等自然灾害;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七)各种交通事故,但不包括场内机动车辆事故; (八)各种职业病、疾病、中暑、猝死等非意外事故; (九)其他不符合《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规定的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制度 第一条为将保险的风险管理职能引入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实现风险专业化管理与安全监管监督工作的有机结合,通过强化事前风险防范,最终减少事故发生,促进安全生产,提高安全生产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能,结合本公司实际,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风险程度性较高的员工。 第三条投保的办理方式 1、及安全责任保险涉及原则,细分高位作业领域、明确高风险岗位;高风险岗位安实名方式购买;低风险岗位按不记名方式确定最低人数的形式进行购买。 2、核定风险性高的岗位新员工入职时,向行政室提交有效的证件或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健康证等) 3、新员工入职的7个工作日内,行政室到保险部门办理安全责任保险的投保手续。 4、每月30日前,行政室办理参保人员次月续保的相关手续以及退保人员的更新工作。 5、低风险岗位从业人员按一定比例进行参保,根据公司规模和风险等级等因素确定一个科学的投保数量和金额。 第四条安全责任保险投保应拟定: 1、投保安责险应拟定相应条款,规定保险公司在保证证明有效的情况下,尽量简化理赔程序,达到安责险迅速、实效的进行理赔。 2、根据生产安全事故等级,拟定赔付时限。规定保险公司在接到案件报告时,应立即查勘定损,提高工作效率,缩短赔付时间,在规定时限里结案,及时保障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及公司责任风险得到有效转移,尽最大可能利用安责险的保障功能。 第五条事故处理 1、现场处理 1)当发生安全责任事故时,事故现场人员必须同时向行政室报告。 2)行政室必须在五分钟到达事故现场,了解并处理现场工作,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第六条事故上报:发生事故的部门负责人必须在12个小时内将事故经过报告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山东森林木业有限公司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 文件编号: SLAQ2012-033 批准: 实施时间:2012 年1 月1 实施 企业名称:山东森林木业有限公司 员工工伤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管理制度一、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员工的安全生产意识,规范工伤报险程序,最大限度地降低公司和员工的工伤事故风险,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员工的工伤保险管理。 3工伤的界定 3.1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3.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3.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3.1.4患职业病的。 3.1.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3.1.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3.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3.2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3.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3.2.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3.2.3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 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3.2.1项、第3.2.2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3.2.3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3.3职工符合本制度第3.1条、第3.2条的规定,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3.3.1故意犯罪的。 3.3.2醉酒或者吸毒的。 3.3.3自残或者自杀的。 4责任划分 4.1各厂、部 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相关部门和领导,救治费用垫付、后期治疗借款手续办理、工伤员工住院期间的陪护,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24小时内出具厂级事故分析报告。 负责本部门参保人员名单的提供、更新。 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事故发生详细经过、报险所需的各种证明及票据。 4.2安全科

工伤保险和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充分发挥保险在安全生产中的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有效分散生产安全事故责任风险,保障公司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范围 公司各部门、车间、班组及全体员工 3.职责 3.1.公司总经理:按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险;负责审批需缴纳的员工工伤保险、员工因工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待遇等审批。 3.2.副总经理:负责组织受伤员工的抢救及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处理工作。 3.3.财务部:负责每月对员工工伤保险上缴金额的核对、审批。 3.4.安全保障部: 3.4.1.负责制定公司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的规定,宣传工伤保险政策,进行工伤认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及工伤人员等级待遇申请,办理工伤保险相关手续办理。 3.4.2.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厂级事故分析报告。协助厂内交通、火灾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等。 3.4.3.负责对工伤员工相关费用、待遇核对和审核,工伤员工救治费用垫付等。 3.5.公司各部门:负责本部门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事故上报主部门和领导,配合事故的调查、分析、总结、处理、教育等工作。 4.定义 4.1. 5.内容 5.1.公司严格按照员工工伤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相关规定的,相关职能部门(如安全保障部按有关规定向保险公司投保公司安全生产责任险)开展员工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5.2.工伤的界定 5.2.1.《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5.2.1.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5.2.1.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5.2.1.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5.2.1.4.患职业病的。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06) (一)总则 1.为进一步完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劳动者在工作中遭受事故伤害和患职业病(以下简称工伤)后,获得医疗救治、经济补偿和职业康复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及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2.凡是本公司在职职工,均须遵守本规定。 3.公司严格按照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及集团公司工伤保险相关制度的要求,开展公司工伤保险各项工作。 (二)管理职责与权限 1.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职责: 1.2总经理负责负责审批每月工伤保险金上缴计划、职工因工伤产生的费用及相关待遇审批; 1.3公司分管安全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负责组织受伤员工的抢救及事故的分析、总结、处理工作; 1.4公司会计负责每月工伤保险上缴金额的核对、审批、及工伤员工相关费用、待遇核对和审批。 2.发生工伤事故部门的职责: 2.1工伤员工的救护组织、现场保护; 2.2救治费用的先期垫付; 2.3负责提供事故分析报告、报告事故发生的详细经过。 3.生产技术处职责: 负责事故现场的救护组织、现场勘察,上报公司领导,事故的处理、分析、处理以及出具公司级事故分析报告。 4.行政人事处负责公司职工工伤保险管理工作: 4.1制定公司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4.2负责工伤保险金按时足额上缴; 4.3协助劳动行政部门对工伤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工伤补偿;

负责工伤保险相关手续办理; 4.4与有关医院和医疗机构订立医疗合同,管理工伤医疗和职业康复工作; 4.5进行工伤保险统计、保险评估、年费、返回资料、赔偿资料台帐建立; 4.6配合劳动行政部门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 4.7开展工伤保险和工伤预防的宣传、教育和咨询。 5.财务处职责: 负责工伤保险基金、工伤赔付等相关费用的准时支付与财务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工伤保险管理 1.公司为所有员工购买工伤保险,新进员工在办理完相关入厂手续,进行初级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再由相关部门进行工段及岗位教育考试合格后方能安排上岗。 2.当自工伤事故发生时起,行政人事处二十四小时内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并于十日内提出书面工伤事故报告,由社会劳动保险机构作出是否认定为工伤的决定。 3.劳动鉴定及工伤评残和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劳动行政部门及社会劳动保险机构规定执行。 4.工伤职工在处理工伤保险待遇时与公司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5.工伤职工或者企业,对劳动行政部门的工伤认定和对社会劳动保险机构待遇支付决定不服的,按照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6.职工对劳动鉴定委员会作出伤残等级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当地劳动鉴定委员会办公室申请复查;对复查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申请重新鉴定。复查鉴定最终结论由省级劳动鉴定机构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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