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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苏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苏州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苏州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的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施工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建筑装饰装修及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等工程建筑施工,以及对建筑施工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建筑施工,是指前款所列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的施工活动。

第三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市、县级市(区)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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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市和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设立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对建筑施工安全具体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依法不需申领施工许可的小型(临时)建设工程、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由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政府(管委会)参照本办法进行管理,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做好技术指导。

第七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可以通过购买服务方式为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技术支撑。所需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部门预算予以保障。

第八条鼓励在建筑施工安全管理中采用先进技术,推行标准化管理和绿色施工,推进建筑施工安全的科学管理,全面提高施工安全管理和文明施工水平。

第九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数量的监督人员以及必要的执法交通工具、现场监督检测设备、执法与调查取证分析设备和安全防护装备。定期组织培训,加强队伍建设,规范监督管理。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十条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查、监测、检验检测及其他与建筑施工安全有关的单位及其人员,应当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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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工程建设标准的规定,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确保建筑施工安全。

建设单位应当把工程项目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监测等单位;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监测等单位应当在其相应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

第十一条工程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施工安全负总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并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管理。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在工程合同中明确安全管理范围,承担各自相应的安全责任。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总承包单位不得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施工。

未实行总承包的,建设单位把工程项目发包给两个以上施工单位同时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履行总协调职责。建设单位应当与施工单位分别签订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依法明确相关的安全责任;安全责任协议不明确的,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管理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二条施工现场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实行封闭围挡,围挡设置应符合有关要求,并按规定布设公示图牌、公益广告;

(二)落实扬尘、噪声、振动、废水以及固体废弃物等污染源的防治措施,减少其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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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醒目位置设置规范的安全信息栏,在危险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四)分开设置施工作业区与办公、生活区,生活区设施设置应当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五)主要出入口、主要施工道路、外脚手架底和主要材料堆场的地面应当作硬化处理,设置排水设施;

(六)按规定安装在线视频监控和扬尘监测系统,并与政府有关监管平台联网。

第三章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应当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有关保证建筑工程安全施工具体措施的资料和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安全履行下列责任:

(一)执行工程建设程序和国家强制性标准,不得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安全生产条件的单位施工;审查施工单位的安全技术措施,与施工单位签订安全协议,明确责任;

(二)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特点,确定相应的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并单列按实支付,按质论价。工程施工招标时,不得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招标投标竞价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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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档。向施工单位提供相关地下管线、气象和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组织勘察、设计文件的技术交底;

(四)桩基、深基坑、隧道等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或者其委托的专业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并在施工过程中委托监测单位进行监测;

(五)根据国家工程建设工期定额,确定合理工期,不得随意压缩。确需调整提前工期的,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调整提前工期涉及增加费用的,建设单位应当予以保障;

(六)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或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安全防护用具。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工程监理单位或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组织工程项目参建各方开展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章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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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勘察单位提供的勘察成果应当真实、准确,并根据工程实际及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在勘察文件中说明地质条件可能造成的工程风险并提出防治措施。

第十七条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提出保障工程周边环境安全和工程施工安全的意见。

第十八条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施工前,向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说明勘察、设计意图,解释勘察、设计文件。

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勘察、设计问题,参与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

第十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工程项目安全监理工作责任制和安全监理规章制度。在项目监理工作方案中明确施工安全监理措施。监理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规定。

第二十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确认,对施工单位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及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技术措施等情况进行监理,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开展专项巡视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

监理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每个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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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每周至少主持召开1次工地例会。项目监理机构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巡视检查。

总监理工程师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施工现场的,应当被视为未在岗履职。有正当理由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施工现场不具备施工安全条件或者安全事故隐患未消除而进行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或者停工整改;拒不整改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施工单位整改后,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整改结果进行确认。

第二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当对设计文件的结构安全和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情况进行审查,对工程项目施工安全承担审查责任。

第二十三条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资格,并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开展安全技术咨询、安全评估、安全认证、安全监理、安全检测等业务。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数据应当真实,出具的结论应当明确、公正、可靠,并对其出具的数据、结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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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对其出具的检测结果负责。检验检测机构在检验检测过程中,发现受检设备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单位立即停止使用,并书面向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监测单位应当具有相应资质,设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与所承担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测技术人员、作业人员、仪器设备,按规定开展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和评价及时报送委托单位及相关单位。当监测数据达到监测值报警时应协同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

第二十六条商品混凝土、构配件、半成品、建筑材料等供货单位和施工机械设备等租赁单位,进入施工现场应当遵守现场的安全管理制度,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未实施总承包施工的,应当服从建设单位统一的安全管理与协调。

第五章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承接工程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安全生产条件,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经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施工作业人员应当经安全生产培训,未经培训或经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八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责任制度。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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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全面负责;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行使企业和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职责。

第二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落实建筑工程施工现场从业人员实名制管理制度,依法与施工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定期组织体检,按规定配备劳动防护用品,采取措施防止职业病危害,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劳动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依法为职工参加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

第三十条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配备安全总监,设置与其企业规模和建筑施工能力相适应的安全管理机构。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的规模和特性,组建项目管理部,任免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管理人员的配备应当符合规定。

第三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企业负责人及项目负责人施工现场带班制度。施工现场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施工单位应当及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

施工单位应当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每个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因重大节假日及恶劣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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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条件暂时停止施工的,在复工前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天对施工现场进行安全生产巡查。

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在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机构组织的检查中被发现一年内3次不在项目现场的,应当被视为未在岗履职。有正当理由除外。

第三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应急工作责任制,制定施工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物资,定期组织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演练。

第三十三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时,应当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特点及施工现场的条件,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或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并向所有施工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工程实施前,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程序组织编制、论证、审查专项施工方案,并按照批准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交底、实施、验收。

第三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使用管理制度,单独建立使用台账,并在财务账上专项列支。对施工现场和作业面应当按建设工程安全标准和政府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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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规定采取有效的文明施工、扬尘管控、安全防护措施,确保建筑工程文明施工、绿色建造和安全生产。

第三十五条施工单位在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应当指定专人现场指挥,对危险区域或者危险部位的拆除应当设立专人警戒。

第三十六条施工单位在施工作业中可能对毗邻建筑和设施造成损害的,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保证毗邻建筑和设施的安全。

第三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安排专人管理机械设备,定期做好检查、维修和保养,并建立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确保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性能完好,严禁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机械设备进入施工现场。进入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安装、使用、拆卸施工机械和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和安全操作规程。建筑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顶升、附着、下降完毕后,施工单位应当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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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四十条施工作业人员应当自觉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接受安全生产培训,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防护设施等。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专业培训,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第四十一条施工作业人员依法享有劳动安全保护的权利,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有权拒绝施工作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章指挥和强令施工人员冒险作业;施工作业人员有权提出施工安全的合理化建议。

第四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技术资料建立档案,并确定专人管理;安全技术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章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四十三条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后,施工单位和其他参建单位应当立即组织抢救,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扩大,保护事故现场,按照有关规定向应急管理、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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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四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接到安全事故报告后,按有关规定做好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工作。

事故调查组有权向事故发生单位、有关部门和个人调查事故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

第四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或者施工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施工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增强全行业的施工安全生产意识。

第四十七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按照分类分级监督管理的要求,制定监督工作计划,并按照监督工作计划开展监督管理。

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开展监督检查时,应当随机确定待查工程项目、随机选派监督检查人员。除依法应当保守的秘密外,检查结果应当予以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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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八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

(一)进入施工单位或施工现场进行监督抽查,调阅与安全生产有关的资料,了解有关的情况;

(二)对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整改或限期整改;安全生产隐患排除前或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停工整改或停止使用;被责令限期整改、停工整改的,施工单位应当在排除安全隐患后经组织验收符合安全条件后,方可继续使用或恢复施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单位和个人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及行政处罚信息归集到信用信息登

记系统;

(四)对有根据认为进入施工现场的设施、设备、器材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或不符合保障施工安全条件的,按规定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并应当在15日内提请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第四十九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不得影响被检查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单位应当予以配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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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执行,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执法证件;不得泄露被检查单位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

第五十一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将每次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或者隐患以及处理情况,作出书面记录,并由监督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负责人签字;被检查单位拒绝签字的,应当记录在案,以备查考。

第五十二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及监督检查人员不得要求施工单位或者其他被检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设备、器材、防护用品或者其他产品。

第五十三条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应当建立建筑施工安全事故隐患以及施工安全

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和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落实奖励措施。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关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五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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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编制工程概预算以及招标文件时,未将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单列;

(二)未对建设施工用地设置符合规定要求的围档;

(三)未向施工单位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相关地下管线、气象和水文观测、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

(四)桩基、深基坑、隧道等工程施工前,未在施工前对施工影响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管线、设施的倾斜、沉降、开裂及损坏情况进行现状调查,形成调查报告;

(五)未按规定设立专门的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五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企业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未按规定在施工现场带班;

(二)项目负责人未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

(三)项目负责人或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在岗履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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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二)未按规定向现场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三)建筑起重机械、盾构机械和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顶升、附着、下降完毕后,施工单位未组织验收合格即使用;

(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完毕验收前,未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合格;

(五)未在施工现场危险部位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或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标准;

(六)施工现场未建立真实、准确、完整的安全技术资料档案。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每个施工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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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因重大节假日及恶劣天气条件暂时停止施工的,未在复工前对安全生产条件进行全面检查。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规定配备项目监理人员;

(二)监理单位未每季度至少组织开展1次对每个监理项目的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做好记录;

(三)总监理工程师未每周至少组织开展1次安全生产检查的;

(四)项目监理机构未每天对施工现场开展安全巡视检查的;

(五)总监理工程师未在岗履职。

第六十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发现受检设备设施存在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告知委托检验检测单位停止使用或者未书面报告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作业人员在施工现场中不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或者不按操作规程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防护设施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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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可处以5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检验检测机构、监测单位和其他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伪造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报告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资格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建筑施工安全专业技术服务机构不具备相应的资格,未在资格许可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四条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由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以下;因过错造成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可暂扣其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执业资格证书,发生重大以上事故的,依法注销其执业资格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发生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事故造成人员死亡的,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取消其一个月以上三年以下在本市参加投标活动的资格或者不得在本市从事相关业务活动。

第六十六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及建筑施工安全监督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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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人员的尽职免责,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章附则

第六十八条抢险救灾和军事建筑工程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六十九条本办法自20 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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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苏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苏安办〔2018〕138号 关于近期生产安全亡人事故高发的警示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进入7月份以来,全市各地共发生各类生产安全事故11起,死亡11人。近日,我市进入高温天气状态,生产安全亡人事故也突呈高发趋势,仅7月14日一天就发生5起事故,死亡5人。 2018年7月14日凌晨0时许,位于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杨舍镇)的江苏省华荣纺织品有限公司员工在处理货梯故障时,轿厢发生坠落,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2018年7月14日10时许,常熟市江苏佳创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员工在尚湖镇生活污水治理工程施工时,发生一起坍塌事故,致1人死亡。 2018年7月14日12时许,位于吴江经济开发区(同里镇)的高创(苏州)电子有限公司员工驾驶叉车不慎撞到货车旁一装卸工,造成1人死亡。

2018年7月14日 16时许,张家港市江苏江中集团有限公司员工在位于张家港市经济开发区(杨舍镇)的汇金花园项目工地施工作业时发生一起高处坠落事故,造成1人死亡,1人受伤。 2018年7月14日19时许,位于昆山市千灯镇的江苏华神电子有限公司员工在清洁机器时,发生机械伤害事故,造成1人死亡。 一天之内发生多起生产安全亡人事故,充分说明我市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接下来,我市还将出现持续高温极端天气,高温极端天气会造成人体不适,注意力不集中,工作效率降低,中暑等病症的发病率增加,也极易引发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各地区、各相关部门务必深刻吸取事故教训,清醒认识当前安全生产形势,及时排查和消除高温极端天气安全隐患,以及其他各类事故隐患,全力压降生产安全事故,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增强责任意识,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各地、各部门务必牢固树立安全生产红线意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切实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认真分析本地区、本部门范围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工作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周密部署安全生产监管工作,指导企业制定严格的工作制度,合理的安排作业进度,采取切实有效的防范措施,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形势平稳。 二、强化应急管理,提高突发事故应对能力。各地、各相关部门要加大对高温、极端天气作业安全生产的宣传力

分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点

分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点 1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重要性 对于建筑工程施工项目来讲,其质量安全直接关系到整体项目的成败,同时与项目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息息相关,一旦质量安全监管存在漏洞,则会带来严重的经济损失和重大的社会影响。在实际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不仅存在诸多环节,而且各环节之间相互作用,再加之其他一些影响因素,很容易导致工程质量安全无法达到设计的标准要求。这就需要强化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以项目主体质量安全为基础,在抓好核心工程的质量安全的同时,还要对建筑施工的质量和质量安全进行有规划和全方位的控制和管理,有效的避免施工过程中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项目的整体效益,更好的推动建筑企业的健康有序发展。 2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2.1 施工监理单位监督不到位 在当前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部分监理单位对于施工设计和施工方案把关不严格,不能及时发现施工设计时存在的质量安全隐患,从而导致质量安全事故发生。同时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监理不到位,没有对施工过程进行定期复查,极易埋下质量安全隐患。另外,对于建筑单位没有完善的惩罚制度,这就导致部分建筑单位在施工过程中缺乏责任意识,对自身的建筑行为缺乏自觉性和有序性。2.2 建筑企业过度追求利益而忽视工程的质量安全 2.2.1 多次分包,施工计划规划不合理 当前建筑行业具有非常好的发展前景及可观的收益,这也导致大部分承包单位都会承包大量的工程来获得较好的收益。但随着承包工程数量的增多,私下工程项目会存在多次分包的现象,这对工程质量安全控制带来了较大的影响,施工设计和规划都无法达到精细化和专业化的水平,建筑工程质量无法保证。 2.2.2 用料和设备上的质量隐患 建筑材料是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保障,一旦建筑企业在施工过程中采用不合理的建筑材料,或是建筑机械设备配备达不到标准的质量要求,不仅会影响工程施工效率下降,而且还会在施工过程中埋下较大的安全隐患。 2.3 施工单位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不完善 2.3.1 工程质量安全管理方法缺乏科学性 当前建筑工程在选择施工企业时,往往并不重视施工水平,更多关注的是施工费用,但一些施工费用较少的施工单位,其在施工技能和管理方法上都存在许多问题,施工质量安全管理更不到位,这就导致整个工程质量安全问题频繁发生。 2.3.2 施工人员整体水平较低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内容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计划内容 编制单位:上海水总水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编制人: 审核人: 编制时间:

一、计划目标 1、安全生产计划目标:杜绝重大工伤事故,降低安全事故频率。 (1)死亡率:0% (2)重伤率:0% (3)年度安全事故频率:1.0‰以下 2、卫生及环保计划 (1)维护职工身体健康,防止职业病。 (2)治理环境卫生和饮食卫生,减少疾病。 3、安全管理规范化、标准化:施工现场整洁,施工道路通畅,现场有组织排水,不积水,适当绿化;按施工现场综合考核办法检查。 二、实施办法 1、建立健全安全、卫生管理体系 (1)建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的安全领导小组。 (2)项目经理与施工、安全管理负责人签订安全、卫生、防火责任目标合同,明确安全、卫生、防火目标与奖罚办法。 (3)项目经理与劳务队及个人签订安全生产和卫生、防火责任合同,明确目标与奖罚办法。 (4)配备兼职安全员1名。 (5)现场配备医疗设施,开展防病、治病和紧急救护工作。 (6)生活区内食堂、宿舍、浴室及厕所由专人管理,保证职工有一

个良好的生活环境。 (7)生活区内设置娱乐活动室,建立规章制度,专人管理,活动设施齐全,保证职工休息娱乐等活动。 2、建立健全并强化执行各种规章制度 (1)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把安全责任落实到各部门、各施工人员身上,以每个人的工作保证工程施工安全。 (2)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制度,包括:新工人入场三级安全教育,特种作业安全教育,班前安全教育,由教育人员填写安全教育登记卡(册),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签字,通过考核强化执行。 (3)建立安全防护管理制度,包括:脚手架工程、洞口临边作业、基础施工、料具存放等,施工现场安全防护严格按规范执行,特别强调按强制性条文执行。 (4)建立施工用电管理制度,根据施工实际特点,编写施工临时用电方案:配电线路、配电箱、各类用电设备和照明设施严格按部颁标准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规范》执行。 (5)建立施工机械安全管理制度,根据施工特点,特定方案,专人管理,其安装和使用严格遵循JGJ33-86《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 (6)建立安全技术管理制度,制定安全技术措施,编制方案,实行安全技术交底制,加强安全新技术、新工艺的推广运用。 (7)建立劳动保护管理制度,配备个人防护用品及劳保用品,加强对现用或库存用品的检查及更换,保证职工在生产中的身体健康。

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监管新模式(通用版)

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监管新模式 (通用版) 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enterprise production management. The object is the state management and control of all people, objects and environments in production. ( 安全管理 )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 编号:AQ-SN-0415

浅谈建筑工程安全监管新模式(通用版) 目前,安全生产形势十分严峻,而建筑业作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更是安全事故的多发行业,因此,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迫在眉睫,作为监管部门,为了能够更好地服务于企业、服务于现场,我们应当不断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和提升安全监管服务水平,更加注重创新监管模式,强化服务理念,注重监管实效,促进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不断向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方向发展。 当前建筑施工安全监管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1、少数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配置不足,安全生产的主体责任落实不够到位,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的素质和数量配备亟待提高和充实。 2、园区、乡镇工程存在不按基建程序违规违章施工和未办理安

全监督备案现象,安全生产状况不容乐观。现有的监管力量薄弱,监管手段单一,不能完全适应当前的监管形势。 3、施工现场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和文明工地创建力度、创建水准有待进一步提升。应急救援预案及施工现场各类安全专项方案缺乏可操作性,救援演练工作尚未全面开展。 4、建筑安全事故统计报告及处理制度有待进一步严肃和规范,处罚的措施和手段有待提高。出现事故,首先想到的是处理直接责任人,达不到事故反面教材的作用与目的。 5、各方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存在安全管理缺位、失位现象。这里要提一下有些监理单位,总监不到岗履职,监理人员配备不到位,对于施工单位的隐患整改落实情况不认真核实,敷衍了事,极易导致事故的发生。 目前我们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监管方法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努力推进建筑安全生产信息化工作,充分利用LBS系统、安全网络终端、短信平台系统,进一步提高预警提示的作用和效果。

苏州市实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的暂行办法

苏州市实施的暂行办法 篇一: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XX公司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落 实生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493号令)和《福建省人民政府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66号),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XX项目建设过程中在公司范围内 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参与项目建设的承包商及专业公司在发生事故时,应严格按本规定的要求执行。 第三条事故报告、事故调查处理的原则 (一)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不得迟报、漏

报、谎报或者瞒报。 (二)事故调查处理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 则,及时、准确地查清事故经过、事故原因和事故损失,查明事故性质,认定事故责任,总结事故教训,提出整改措施,并对事故责任者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和干涉对事故的报告 和依法调查处理。 第五条对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中的违法行为,任何单 位和个人有权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察机关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 第二章事故报告 第六条事故等级的划分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

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 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 括本数。 第七条发生人员伤亡(含下落不明的)、财产损失以及 造成社会影响恶劣的事故后,现场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发生事故的施工单位负责人应在1个小时内按有关规定向建设单位、项目监理单位、X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海事、

浅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潜在问题

浅析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潜在问题 【摘要】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建筑工程行业进入飞速发展阶段,但是因为多种因素影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存在漏洞,对人民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本文从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潜在的问题进行分析,提出解决潜在问题的方法,以期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事业提供相关意见和建议。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题;策略 1.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重要作用 高质量的建筑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既可以提升投资效益,还可以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具体来说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建筑工程对社会发展产生直接的影响,对于建筑工程来讲,工程质量直接的对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及人们生命财产安全产生影响,所以就需要高质量的建筑工作安全监督工作。建筑工程行业为劳动密集型产业,其建设周期较长,还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人员流动性强,只有注重安全监督管理,才可以高效开展施工建设工作。 2.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潜在问题概述 2.1监督方式单一

通常情况下,建筑工程的施工周期较长、工种复杂、专业多、施工设备及施工材料多样,所以传统的质量监督方式已经不能很好的符合现代化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际要求,仅依赖质量监督机构已经不适用于当下建筑工程行业。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方式方法的创新速度与组织结构建设发展速度不配套,某些基层的监督工作在管理方法及管理经验等方面存在严重的漏洞,并未建立长期有效、科学合理的新型监督系统,因此就造成某些建筑工程质量不能得到系统全面的检验、评定以及科学合理的掌控。 2.2政府监督被社会误解 政府工程质量监督组织成为工程质量相关的负责人,对工程质量监督有较强的依赖性,工程质量监督组织被定位为工程质量负责人,那些直接参与建筑工程建设的单位却无动于衷,这和市场经济活动中的建筑工程责任主体发展规律相违背,因此政府部门自然而然成为工程质量主要的负责人,这就导致工程质量监督工作中出现各种各样不和谐因素,工程建设参与方的质量责任意识也随之下降,严重依赖工程质量监督,这对大众对于质量监督机构职能定位及提升建筑工程建设参与者的质量责任意识均是极为不利的。 2.3监督人员综合素质不高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作为综合化较高的作业,涵盖了法律、行政、经济、技术等等方面。因此,监督工作人员的

(完整版)工地安全三级教育考试卷及答案

职工三级安全教育考试卷 工程名称:苏州水厂项目 施工单位:江苏恒久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 姓名:身份证号码: 工种:考试成绩: 一、单项选择题:20分(每题2分) 1、用于全员教育、全员轮训、改变工种作业人员的统一三级教育,教育时间 应每年不少于( B )小时。 A、12小时 B、24小时 C、48小时。 2、安全第一,就是在生产和安全发生矛盾的时候,生产要(B)安全。 A、优先 B、服从。 3、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由于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C)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4、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B)操作规程。 A、行业 B、安全 C、技术。 5、用人单位不得非法招用未满(B)周岁的未成年人。 A、十六 B、十八。 6、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C)检查。 A、安全 B、卫生 C、健康D技能。 7、用人单位强令劳动者违章冒险作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责任人员依法追究(B)责任。 A、行政 B、刑事 C、民事 D、经济。 8、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在施工现场采取维护安全、防范危险、预防火灾等措施;并应对施工现场实行(D)管理。 A、开放 B、沿街围墙 C、四处留门 D、封闭。 9、工作时间应遵守劳动劳动纪律,精力集中,听从指挥,不要戏闹,严禁酒后上岗,不准带(B)进入施工现场。 A、妇女 B、小孩 C、老人。 10、遇有六级以上强风、暴雨、打雷、大雾等恶劣天气,应禁止(A)高处作业。 A、露天 B、室内。 二、多项选择题:50分(每一空格2分) 1、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A),并扣好(C)。 A、安全帽; B、帽子; C、帽带。 2、挖掘基坑的时候,较深的基坑要按照特定的(A)进行支撑,挖出泥土

公司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方案

企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方案 分发号: 持有人: 2013年01月17日发布2013年01月17日实施 广东XXX集团有限公司发布 目录

1、目的要求 (3) 2、考核单位 (3) 3、目标分解 (4) 4、考核内容 (4) 5、考核办法 (4) 6、考核机构 (5) 7、考核评定等级 (5) 8、考核奖惩 (5) 附表:公司属下企业2013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方案 为了进一步加强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杜绝各类重特大安全事故,实现“零死亡”安全工作目标,减少各类工伤事故,落实企业安全主体责任,维护企业正常运行,根据集团公司安委会有关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及公司对质量、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管理的要求,制定此方案。 一、目的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各级安全主体责任工作,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有效、可行的企业内部安全质量标准体系,强化各层次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推进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到位,全面提升安全管理水平。 公司2013年安全目标: 1、轻伤事故频率≤8 ‰,杜绝生产安全责任死亡事故,安全文明施工无不良行为通报。 2、无火灾、中毒、坍塌、交通等重伤责任事故,重伤人数控制在1人以内。 3、职业病发生率为零。 4、创市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不少于1个,力争创省级安全文明样板工地1个。 二、考核单位 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安全管理部、各分公司等单位下达安全指标,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考核评定。根据公司安全领导小组决定,由安全管理部利用日常巡检和月底检查的时机进行考核评定,每月将考评结果送公司领导审阅,并在安全例会上通报,每季度由安全管理部根据每月的评分结果对各单位进行等级评定。(目标考核内容详见公司2013年安全目标管理考核细则)。 三、目标分解 1、各单位实现“零死亡”目标,安全文明施工无不良行为通报; 2、各单位不发生火灾、中毒、坍塌、交通等重伤责任事故;轻伤事故频率≤6 ‰;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点探究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点探究 发表时间:2019-01-03T10:49:21.537Z 来源:《建筑细部》2018年第11期作者:陈轩若 [导读] 建筑物的质量不仅关系到施工方的直接利益,更为关键的是一个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了使用者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定西市建筑管理总站甘肃省定西市 743000 摘要:建筑物的质量不仅关系到施工方的直接利益,更为关键的是一个工程的质量直接关系到了使用者的生命及财产安全。因此,建筑行业只有不断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才能提升工作人员综合管理水平,进而降低我国工程事故率,提升我国建筑工程的总体质量。 关键词: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点 1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的重要性 在建筑中,安全一般分为两个部分:一个是质量安全,另一个是工人的安全。这两方面都是极为重要的。质量的安全所代表的,就是建筑本身的耐用程度和安全性。如果建筑无法满足安全性,那么一旦有人进入其中,就会产生巨大的安全隐患,如果发生倒塌等事故,那么整个建筑公司都会覆灭,要承担全部的法律责任。而且这种工程也会对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巨大的伤害。所以,任何一个建筑公司,都绝不会允许质量安全问题的发生。而一些小的质量安全问题,例如墙体裂皮等情况,也都会第一时间进行弥补,否则会影响建筑的整体,这是建筑公司绝对不能接收的。而另一方面的工人安全问题,也是非常重大的。在施工中,一般来说存在着一定的风险,尤其是一些工业器械,其危险性非常的高,如果不能正确的操作,那么将会产生巨大的杀伤力。因此,在建筑施工时,需要对中两项安全进行严格的监督。这样才能保证社会更好的发展。 2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 2.1曲解质量安全工作 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由各地区质量监督站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组织被定义为工程质量负责人,这就让很多建设单位产生曲解,认为工程质量与企业并无直接关系,一旦工程出现质量问题可以直接找质量负责人。这种观念与我国建筑市场发展规律不相符,也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基本要求,容易造成理论的质量安全监督工作与实际工作背道而驰,降低建设单位的主观能动性。建设单位对质量安全工作的曲解,不利于监督机构开展监督工作,更不能对建设单位形成约束和管制。 2.2管理部门的安全管理不到位 监督部门的监督管理意识不强是导致质量安全管理不到位的主要原因。监督部门部分管理者质量安全监督意识不强,导致下属的工作责任意识不强。如:部分管理者并没有意识到该项工作能够对建筑工程质量起到多大作用,施工单位才是提升工程质量的主要因素,进而导致质量安全监督作用薄弱。正是这种消极的监督态度,导致部分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让手中的监督权力流于形式,这也是我国建筑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消极的工作态度极易造成工作人员在日常工作中出现失误,这就无法保证工程质量安全,因此,提升管理部门的责任意识,加强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势在必行。 2.3监理单位监督不到位 在建筑施工中,监理单位是监督施工单位工程建设质量的主要责任人。现阶段,部分监理单位的监管力度不足,对施工工法和施工方案审查不严格,导致现场施工环境较为混乱,极容易造成严重的质量安全事故。此外,在建设施工过程中,监理单位的责任意识和工作积极性不强,没有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也容易给工程留下质量隐患。 3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要点分析 3.1提高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的安全意识,使其积极防范施工中的风险 从行业性质上而言,建筑行业本身危险系数很高,这就对施工人员安全意识有着高要求。因此需要施工人员有效的、积极的对施工中的风险及时防范。所以,这就需要全面加强施工企业相关人员安全意识,落实好各项安全措施,为顺利进行各项工程打下基础。此外,在提高施工企业人员安全意识中,最为关键的是加强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意识,使其真正意识到自身安全意识高低对于施工质量加强的重要性。 3.2加强安全监督执法手段,落实安全监督执法工作 项目建筑中各大环节安全监督工作需要落实好,加强日常的跟踪监督,将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排除,并制定具体的、可行的施工措施,要从严从重整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需要停业进行整顿,保证可以落实到位安全监督执法中各项工作。 3.3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制,明确监管人员的工作职责 结合建筑市场中各项要求,健全工程质量安全管理体制,加大力度核查建筑工程,各大建筑企业都需要做好设计与规划建筑工程工作,并运用规范的、统一的标准来管理施工单位,同时工程从施工计划到施工中各个过程都需要严格遵循具体要求开展,监管工作人员应明确自身工作职责,防止出现徇私舞弊情况。此外,明确监管人员职责,在出现施工事故中,可以找到相应的责任人,防止权责不清。对于工作中表现优异的监管人员,及时进行奖励,奖励形式包括物质奖励与精神奖励,以物质奖励为主,以此提高监管人员工作积极性,确保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真正落实到位。 3.4严格遵循程序规定办事,从整体上控制施工质量安全 一是,设计和规划施工方案都需要结合具体程序严格进行,反复进行核查实验,保证可以加强施工计划整体质量安全。工程管理工作人员需要做好交接和沟通施工方案工作,注重排除施工计划中潜藏的不安全因素,有效设计建筑工程中各项环节,有效利用各大资源做好控制施工设备质量工作,加强管理与利用施工物资,保障施工中的质量安全。二是,施工企业需要向知名度高的原材料生产商购进设备与材料,同时在选择材料与设备中要严格控制好施工材料的进场与出场,选用环保型的材料,做好分类、保护以及存储物资工作,以确保设备与材料的安全性、有效性。 3.5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素质素养,树立现代化施工意识 一是,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中,要加强工作效率与质量,建筑企业需要对现有的质量安全监管理念与模式及时转变,并根据当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以现代化、合理化管理方式进行质量安全监管工作,以新的质量监管方式来提高建筑行业发展能力。二是,需要

江苏省安监局培训机构名单

保留安全生产培训资质单位名单 南京市 江苏省电信职工培训中心南京市公交公司职工学校 江苏省邮电建设工程公司培训中心南京机械工业职业大学 南京铁路安全生产培训中心南京市浦口区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金陵船厂培训中心南京东南职业技术培训学校 南京机电行业安全教育中心南京市雨花台区职业技术培训中心 南京庄讯职业培训学校南京兆元安全环境科技服务公司 南京钢铁联合有限公司南京高泰建筑安全咨询有限公司 南京苏吉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市江宁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南京化工技工学校南京港务培训中心 南京市弘港职工学校溧水县强盛安全生产技术咨询服务公司南京道协职业培训中心南京市总工会职工技术培训中心 南京栖霞区职工培训中心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劳动就业管理中心南京昌盛安全评价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南京安保教育培训有限公司 南京汽车集团有限公司培训中心鼓楼区劳动就业管理中心 南京金阳光职业培训学校南京广播电视大学秦淮区分校 南京苏建安全培训技术中心南京市远大科技培训中心 南京首信职业培训学校南京中嘉认证咨询有限公司 金陵石油化工有限责任公司江苏省送变电公司 中国石化集团第二建设公司南京赛夫泰职业培训学校 江苏省电力建设第一工程公司南京安奥职业培训学校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高淳县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中铁大桥局集团第四工程有限公司南京钢铁集团冶山矿业有限公司 金城集团培训中心

苏州市 苏州市东吴职业技术培训中心张家港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 苏州市相城区万安安全服务培训中心太仓市安全生产管理培训中心 常熟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昆山市开发区大明安全技术服务中心吴江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 无锡市 无锡市职业培训指导中心无锡市安泰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江阴市泰信安全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宜兴市永安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无锡诺信安全培训有限公司无锡市安全生产管理协会 江阴市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中心 无锡泰康安全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配合国家安监总局特种作业人员考试信息化的公司, 常州市 常州市劳动保护教育中心溧阳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中心常州市武安安全生产培训服务中心金坛市安全生产培训中心 常州市安全生产协会 连云港市 连云港市就业训练中心赣榆县职业技术学校 连云港市高级技术学校 镇江市 丹阳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中心江苏华电职业技能培训中心 扬中市特种作业人员培训中心句容市安全技术服务中心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杜绝重大事故,避免和减少一般事故的发生。根据《安全生产法》及上级有关加强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精神,结合本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目标与指标的制定原则 1、总经理组织相关部门制订公司年度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通过后颁布执行。 2、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必须依据国家、地方以及上级的要求与标准,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制订,目标与指标必须等于或高于上级的要求,不能低于上级的要求指标。 3、重伤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死亡事故及重大事故(重大火灾、爆炸、倒塌等)必须严加控制,均应低于上级考核的指标要求。 4、安全生产目标,除事故发生率的硬指标外,还应包括安全管理、安全投入、安全培训、安全技术进步方面的指标。 5、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必须进行量化,(即每项均有指标),同时要把安全生产目标,层曾分解。公司有指标,各分厂、部门、班组直至员工均有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 6、安全生产目标计划,要与上级安监部门与评价机构的要求接轨,以便于上级和评价机构对企业进行安全评估与评价。 二、目标与指标的分解 1、根据所属基层单位和部门在安全生产中的职能,分解年度安

全生产目标,并制定实施计划和考核办法。 2、安全生产目标层层分解,量化考核后,人力资源与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安全生产目标与工资分配挂钩。 三、目标与指标的实施 1、总经理在抓生产(经营)的同时,要抓安全生产目标的落实与执行。各级部门均应在抓生产时与抓安全生产目标做到“五同时”总结经验、评出先进,并实行奖励、树立先进榜样。 2、每季度末,要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实施计划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四、目标与指标的考核 1、每半年对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效果进行评估和考核,依据评估考核结果;及时调整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实施计划。 2、制定目标与指标考核办法,由安全生产领导机构进行考核,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进行总结与评比。 3、在企业执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过程中,所产生的资料,记录由安全生产领导机构整理、汇总、存档。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试题样本

安全监督管理试题 一、单选题( 共50题) 1、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是指受( )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 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 A、市级 B、县级 C、省级 D、乡镇级 【答案】B 2、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人员数量应能满足工作需要, 一般情况下直接从事监督工作的人数市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不少于( ) 人, 县级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不少于( ) 人。 A、10 5 B、8 5 C、9 4 D 、15 4 【答案】A 3、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占施工安全监督机构人数的( ) 以上。 A、65% B、70%

C、80% D、75% 【答案】D 4、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考核合格的施工安全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每( ) 年进行一次复核和岗位考核。 A、1 B、2 C、3 D、4 【答案】C 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 A、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中专业技术人员只有土建、机械和电气专业 B、监督人员应具有1年及以上的施工安全管理经验 C、安全监督机构的考核内容包括监督档案的建立情况 D、施工安全监督内容不包括处理相关的投诉和举报 【答案】C 6、有关监督人员考核内容的说法不正确的是( ) 。 A、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履行情况 B、参加继续教育培训情况 C、所监督的工程是否发生安全事故 D、执行工程建设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的情况

【答案】C 7、监督机构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用具等, 予以查封、扣押, 并在( ) 日内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A、10 B、20 C、15 D、30 【答案】C 8、一般工程项目在基础施工、主体施工、装饰装修阶段, 每个阶段日常监督抽查不少于( ) 次。 A、5 B、2 C、10 D、1 【答案】D 9、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 。 A、工程被责令限期整改后, 施工单位应当排除隐患后, 由建设单位组织验收 B、责令限期整改的项目监督机构可直接实施行政处罚 C、监督机构无权直接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安全生产不良信息 D、已按工程项目监督工作计划履行监督职责情况下出现安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的调研报告

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关于建设工程质 量安全的调研报告 自XX年8月以来,我站组织监督人员对县区和市本级监督的工程项目进行了调研,全市房屋建筑和市 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处于受控状态,工程结构安全,未发现重大质量安全隐患。工程地基基础、主体 结构实体质量满足设计和工程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工 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保证资料基本完整。各责任主体均 建立有工程质量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制度,工程质量 安全责任制落实较好,措施基本到位,工程质量安全 水平均衡发展。但也还有一些质量安全问题仍然存在,亟待解决。 一、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原因 工程质量方面 1、现浇钢筋混凝土楼板,因商品混凝土材料的多样性、温度变化、施工荷载过早加载、施工工艺的复 杂性以及混凝土的固有特性等因素,在施工过程中和 后期使用时出现不同程度的裂缝。装饰装修工艺不当,装修材料集中堆放,在墙上随意开槽打洞及振动造成 后期使用时出现裂缝。 2、填充墙与梁、柱、剪力墙交接面因抗裂措施不

当,温差变化,不同材料收缩变形不一致,出现裂缝;施工工艺不到位造成墙面抹灰层空鼓、裂缝;部分填 充墙体材料自身收缩变形量大引起的裂缝。 3、施工工艺不到位,造成厨房、卫生间、屋面、墙面及窗周局部渗水。 4、施工控制措施把关不严,造成墙面垂直度、平整度、室内门窗洞口几何尺寸误差偏大等。 5、企业对从业人员培训教育不够,技术交底不到位,从业人员施工水平参差不齐,质量意识不高。 建筑施工安全方面 1、部分临边洞口无可靠有效防护措施,导致高空坠落事故时有发生。 2、深基坑、高截坡工程未按规范程序施工,导致基坑变形,周边地面开裂,坡体滑移等隐患。 3、施工临时用电未严格执行“三相五线制”,临时线路保护措施差,漏电保护装置缺失。 4、脚手架搭设不规范,方案与现场实际搭设脱离,检查验收执行不好。如钢管壁厚偏薄,安全目数不满 足要求、材质耐久性差,悬挑脚手架钢梁锚固段长度 不够等常见问题屡禁不止。 5、起重机械安拆违规操作,导致安全事故。 市场行为方面

最新安全三级教育试卷

苏州苏明装饰有限公司 2011年施工现场施工人员安全生产考试试卷 工程名称: 姓名:工种:得分: 一、填空题(每题1分,共40分) 1、“、、”是我们国家的安全生产方针。 2、、、、、等五种,为建筑业最常发生的事故。 3、新进场的劳动者必须经过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即:、、。转换工作岗位和离岗后重新上岗人员,必须重新经过才允许上岗工作。 4、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安全帽由、、三个部分组成。国家标准规定安全帽的三项永久性标志是;;。 5、“三违”是指:违章、违章、违反。70%以上的事故都是由于“三违”造成的。 6、发生事故要立即向上级报告,不得隐瞒不报,并按“四不放过原则”进行调查分析和处理。“四不放过”是指:不放过; 不放过;不放过;不放过。 7、高处作业人员,在无可靠安全防护设施时,必须系好。安全带必须先挂牢后再进行作业,不系作业是违法的。安全带应,不准将绳打结使用,应挂在连接环上使用。 8、“三宝”指、、;“四口”指、、、。 9、我国消防工作的方针为,。 10、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伤害时,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还有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权利,向本单位提出的权利。 11、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应采用电缆线,应敷设,不得拖地使用。用电设备要一机、、、一箱。 二、单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15分) 1、各种气瓶属于危险品,在存放和使用时,要距离明火()米以外。乙炔瓶禁止倒放,防止外溢发生危险。 A、5米 B、8米 C、10米 D、20米 2、遇到()以上大风气候时,应停止高空和露天焊割作业。 A、3级; B、4级; C、5级; D、6级 3、安全带使用()年后应检查一次。 A、半年 B、一年 C、二年 D、三年 4、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端正、牢固。固定式配电箱、开关箱的中心点与地面的垂直距离应为()m。移动式配电箱、开关箱应装设在坚固、稳定的支架上。其中心点与地面的()m 精品文档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尼尔基水利枢纽配套项目黑龙江省引嫩扩建骨干一期工程乌南六标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1.1 编制: 审核: 黑龙江省隆业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北引嫩扩建工程(乌南六标)项目经理部 2015年6月

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制度 1、总则 1.1目的 使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规范化和制度化,确保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能够科学制定合理分解,高效落实确保实现,特制订本制度。 1.2 安全生产管理机构 项目部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项目经理任组长,专职安全员任副组长,兼职安全员任成员,成立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项目经理为本项目部的安全生产管理第一责任人。 1.3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原则 安全生产管理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 安全生产管理原则: (1)“管生产必须管安全,谁主管谁负责”原则; (2)“四全”(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全天候)动态管理和安全一票否决制原则。 1.4职责 1.4.1安全生产目标制定----由项目部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成员参加的工作会议制定、批准、修订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1.4.2安全生产目标分解----由专职安全员按项目部年度安全目标指标具体要求负责组织本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展开分解与实施细则的制定。 1.4.3安全生产目标实施-----由安全员、项目部管理人员和施工班组长负责组织实施落实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1.4.4安全生产目标绩效考核-----由项目经理对项目部安全生产目标工作进行绩效考核。 1.5规定内容 1.5.1由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建立的安全目标进行审查,审查其全面性和合理性,经审查合格后形成项目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 1.5.2根据项目部安全生产方针和总体指标,贯彻落实。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 发表时间:2019-01-02T10:56:22.493Z 来源:《建筑学研究前沿》2018年第29期作者:廖君源 [导读] 探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福建省 350000 摘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居民对于住房改善的需求越来越强烈,建筑业已经成为了我国相当重要的一个行业,同时建筑业也是一个事故频发的行业,每年因人为管理不当或者是其他原因造成的建筑施工安全事故屡见不鲜,使得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成为了监督管理部门需要常抓不懈的问题。为了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遏制安全事故频发的势头。因此,探讨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建议 1.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概述 1.1组成要素分析 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由安全监督机构、建设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材料供应单位和中介组织组成,各方相互影响、相互制约,共同承担整个建设项目的安全生产工作。 在这一体系中,安全监督机构是最高层次的管理者,它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的安全生产行为。建设单位是次高层的管理者,他在受到安全监督机构监管,同时还可以监督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而监理单位是第三层次的管理者,他受到安全监督机构和建设单位的监管,同时还管理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施工单位处在管理体系的最末端,是名副其实的被管理者。但是建设项目能否确保施工安全不仅仅是施工单位的责任,而是所有相关部门共同作用的结果。 1.2管理模式 我国目前建设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是由国家监督、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四个基本面组成。从纵向来看,主要是依靠上级机关对下级部门业务考核,新标准、规范的宣贯以及执法能力培训等实现监督管理;同时下级机关及时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情况,使上级能够及时调整政策,促进安全生产工作。从横向来看,主要是依靠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参建主体实现对建设项目的安全监督管理;并且引进社会力量,调动群众和新闻媒体,及时曝光和举报建设工程违法违规行为。同时施工企业内部要加强自控,扎实提高从业人员特别是管理人员的安全意识和自身素质。 1.3管理内容 政府建设工程安全监督工作是以工程实体是否形成为界线将其分为施工前的安全监督、施工中的安全监督和竣工后的安全监督三个方面,是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督管理思想的具体体现。 开工前安全监督机构要对项目的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评审,其内容如下:审查建设单位保证施工安全的措施、安全文明措施费用列支情况、达到施工队进场条件;审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制度、安全生产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置、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现场强制性标准的执行情况。施工许可证颁发机关对审查的结果有异议,可以对现场进行复查。 施工期间的安全监督管理是整个安全监督最重要的环节。施工过程动态性使得安全隐患也呈现动态性,建筑工人物化的劳动变成了工程实体,该过程的安全监督仅仅依靠安全监督机构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设计、建设、监理单位的密切配合。该阶段的安全监督需要把各方主体的安全行为纳入监管的全过程,使其相互制约,互相监督。 竣工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是针对装修施工阶段的安全监督管理。这一阶段管理的核心是安全生产、文明施工,主要内容是施工用电、施工机具、外挂吊篮的管理以及各工种交叉作业等。 2.完善建筑工程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建议 2.1进一步完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体系的法律法规 目前,对建筑市场进行规范的法律主要是《建筑法》,在新形势下,《建筑法》中的一些规定已经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因此,对《建筑法》进行完善,并在此基础上,设立新的法律法规是很必要的。国家要加大关于建筑市场法律法规建设工作,地方政府也需要根据地方建筑市场发展的特点与个性,完善相关法规。通过完善法律法规,对建筑公司市场准入标准、招投标、施工图审查、施工许可、质量安全监督、强制性监理、质量检测、竣工验收备案、工程保修等各环节的工程建设质量行为进行法律规范,通过完善法律法规,为有效开展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提供法律依据,有效保障工程的质量。 2.2健全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坚持以人为本,落实责任,源头控制,规范管理,积极推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第一管理者对安全工作负总责的目标管理责任制。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项目技术负责人为副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按规定配备各专业专职安全员,各施工班组设立兼职安全员。层层签订安全责任状,自下而上形成安全保障体系。 2.3创新管理理念,应用现代科学技术 由于建筑行业传统的管理理念是以表层内容为主,缺乏实际意义和效果,不能适应现代建筑行业的发展,因此要创新管理理念。企业要加大安全投入,引进先进技术和手段。由于现代建筑施工中作业面相对集中,作业人员密度大,导致安全管理的难度被加大。可以通过在施工难度和危险性大的那些区域安装电子信息管理监控系统,保证能够更好地掌握和了解施工现场的实际安全生产状况。对监控领域的生产活动和机械设备进行不留死角、全天候地记录,更有效监控施工安全难点和重点部位,随时发现存在的隐患并整改,并分析事故发生的原因,找出管理漏洞和弥补,大大丰富企业安全管理手段。 2.4强化工程监理环节 作为监理机构,要切实发挥作用,履行自己的监理责任。要能够创新工程监理的思路方式,能够实现差别化监管。加大日常巡查力度,通过飞行检查和随机抽查,常规性检查等多种方式,提升工程监管的力度。如果发现工程质量问题,就要及时公开监督执法情况,对质量事故,质量问题进行曝光,通过多方力量,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顿,提升工程质量。监理机构要积极创新工作思路,突出质量监理,

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制度 苏府〔2011〕34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 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6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 苏州市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隐患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江苏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各类场所、设施、建(构)筑物的产权(或者授权管理)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事故隐患),是指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和环境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事故隐患分为一般事故隐患和重大事故隐患。 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 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涉及范围较广、容易引发重特大安全事故、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或者停用,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相关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 第四条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按照“单位主体、部门监管、社会监督、公众参与”的原则,落实“属地负责、部门管理”工作责任。 第二章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 宝岛优品—倾心为你打造精品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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