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档网
当前位置:搜档网 › 因公益捐赠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因公益捐赠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413808723.html,

因公益捐赠而引发的法律纠纷

作者:侯健健王鹏

来源:《早期教育(教师版)》2015年第01期

2014年9月10日,B市红太阳电器有限公司向B市蓝月亮幼教集团捐赠了100台价值30万元的空气净化器。《捐赠协议》明确规定,此次捐赠的空气净化器用于幼儿活动室、寝室等幼儿日常生活所接触到的场所,蓝月亮幼教集团负责向家长推销空气净化器500台。由于蓝月亮幼教集团违背了《捐赠协议》,因而红太阳电器有限公司一纸诉状将蓝月亮幼教集团告上法庭,双方对簿公堂。

问题一:在《捐赠协议》中,红太阳电器有限公司要求蓝月亮幼教集团向家长推销500台空气净化器,请问是否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条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依法成立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公益性非营利的事业单位捐赠财产。”同时第四条规定:“捐赠应当是自愿和无偿的,禁止强行摊派或者变相摊派,不得以捐赠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红太阳电器有限公司在向蓝月亮幼教集团捐赠空气净化器的同时,要求其向家长推销500台空气净化器,这实质上是以捐赠为名实施的营利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的上述规定。

问题二:蓝月亮幼教集团从受赠的100台空气净化器中拿出20台用于奖励贡献突出的教师,请问是否合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十二条规定:“捐赠人可以与受赠人就捐赠财产的种类、质量、数量和用途等内容订立捐赠协议,捐赠人有权决定捐赠的数量、用途和方式。”同时第十八条规定:“受赠人与捐赠人订立了捐赠协议的,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的用途使用捐赠财产,不得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如果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征得捐赠人的同意。”

红太阳电器有限公司在《捐赠协议》中明确规定了捐赠财产的用途,即空气净化器用于幼儿活动室、寝室等幼儿日常生活所接触到的场所。蓝月亮幼教集团却从捐赠的100台空气净化器中拿出20台奖励给教师,且未征得红太阳电器有限公司的同意,属于“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用途”的行为,是不合法的。

问题三:蓝月亮幼教集团将受捐赠的空气净化器20台奖励给教师,这一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用途的行为,将需承担怎样的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受赠人未征得捐赠人的许可,擅自改变捐赠财产的性质、用途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

相关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