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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的简要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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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的简要分析

风险提示

新保险法主要修订内容的简要分析

2009年2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修订案)》。修订后的保险法将于> 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这是自1995年6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颁布以来的第二次修订。第一次是在2002年10月,针对我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对保险业的要求进行了修订,重在保险业法部分。近年来,保险业的快速发展远超出了预期,在发展过程中出现新情况和问题,现行保险法已严重滞后,于是相关部门启动了保险法修订工作。本着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完善保险合同,规范保险公司运营,加强监管以及为保险业创造更为开放的竞争市场的修法理念,此次保险法修订幅度很大。就条文而言,原保险法共158条,新保险法共187条。本次修订在原保险法基础上增加条文48个,删除原保险法条文19个,修改条文126个,保持不变的仅为13个。

一、对新保险法有关修改重点的简要介绍

(一)设立了保险合同“不可抗辩条款”

相比原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人对投保人违反告知义务的合同解除权受如下限制:

1、投保人需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轻过失不视为违反告知义务。

2、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为自保险人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三十日内;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

3、合同订立时,保险人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不得解除合同。

此规定对保险公司业务影响甚大,公司应大力整顿销售误导行为,严格规范核保程序。

(二)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作了完善规定

新保险法明确和细化了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规制:

1、新增保险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并向投保人说明其内容。

2、保险人应对免责条款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和说明,否则,该条款无效。而原保险法仅要求明确说明,不要求作相应提示。

3、新增判断格式条款无效的规定,即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条款无效。

4、格式条款争议时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有两种以上解释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相较原保险法,此次修订明确适用对象为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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