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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合同-范本

合同编号:合同执行人:

合同书

(建设工程扩大劳务分包合同)

-范本

工程名称:XXX工程

发包方:XXX公司

承包方: XXX

合同签订日期:2010年03月05日

合同签订地点:XXX

劳务分包合同

发包方:XXX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XXX (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理》、《房屋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以及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双方经过友好协商,乙方愿意承包XX的施工,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第一条工程概况

1.1 工程简介

工程名称: XX工程

工程地点:XX

建设单位:XX

建筑面积: XX

结构类型:XX

工期:2010年X月X日至2010年X月X日

1.2 现场情况简介:

现场场地:三通一平完成具备开工条件

1.3 现场临时设施情况:现场临设完成具备施工条件。甲方临电提供到二级箱,临水提供到供水点。生活区及施工区单独挂水表及电表。(详见用水、用电管理协议)第二条承包范围及承包方式:

2.1 承包范围: XX

2.1.1、二次结构砌筑(包括内容:室内外所有的填充墙、隔墙砌筑、预埋件、墙体拉结筋的放置、规范规定的墙体构造柱、门窗洞口抱框、圈梁模板及钢筋制作、绑扎和砼浇筑、砌筑时所用脚手架等属于二次结构的内容全部成活)。

2.1.2、屋面工程(包括内容:1、上人屋面:1:4水泥砂浆2%找坡层、1米以外最薄20厚陶粒找坡、防水基层处理、50厚挤塑聚苯板保温层施工、防水保护层、水泥砂浆隔离层、40厚C20细石混凝土、9厚聚合物砂浆铺卧、8-10厚彩色釉面防滑地砖干水泥擦缝。2、不上人屋面:找坡层、防水找平层、满涂银粉保护剂面层等图纸所标注的属于屋面工程的所有内容)。

2.1.3、外墙装修(包括内容:门窗洞收口、根据图纸要求需要施工的部位)。

2.1.4、室内精装修(包括内容:墙面、地面、吊顶、墙面抹灰、轻钢龙骨双层单面石膏板隔墙制作安装、填充隔音岩棉、部分轻钢龙骨吊顶及面层、卫生间及厨房墙面防水基层处理、防水保护层、隔墙板安装所需的约200㎜高豆石砼台、油工刮腻子、涂料、所有楼地面工程、烟道通风道安装施工、首层楼梯间及电梯间前室墙地砖铺贴、所有室内回填土、所有防火门安装到位等图纸内装饰所有施工内容,完工后现场清理干净及竣工验收、交钥匙前的清理)。

2.1.5、室内水电安装(包括:强电弱电埋管穿线、各种灯具安装、卫生洁具安装、电线电缆安装、各种配电柜配电箱安装、各种管道及保温施工、阀门安装、通风项目等施工蓝图范围之内的所有水、电、暖、通风项目内容)。

2.1.6、施工现场文明施工、安全防护、装修垃圾清运等全部包含在本合同单价范围之内。

注:1、要求工程施工蓝图中所有装修项目,验收时现场清理干净。

2、甲供主材及设备:电线、电缆、各种配电箱、消火栓箱、大型供暖及消防通风设备、各种墙地砖、各种石材和配件、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水暖电各种管材及管件、各种阀门及配件、水箱水泵、各种通风烟道、石膏板吊顶材料及配件、卫生洁具、各种灯具及开关面板等。

3、甲指定分包项目:屋面及厨卫间防水层施工、人防门及防火门安装、各种铁艺施工、消防工程、人防通风工程、钢结构工程、楼板加固及补板工程、金属材料吊顶施工、轻体内隔墙施工等。

以上内容除甲供主材、机械及甲分包外全部材料及机械设备均由乙方自备,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有义务进行保管及管理,发生丢失、损坏及浪费,按实际发生从结算款中扣除。

2.2 承包方式:

采用扩大劳务承包方式。

第三条合同工期:

2010年03月05日至2010年06月30日(工程验收)

第四条合同价款及单价构成:

4.1 本工程合同价款预估为(人民币):XX0万元,金额大写:Xx元整。

4.2劳务费(人工)单价包括的内容:生产工人的基本工资、辅助工资、预调工资、流动施工津贴、定额中的其他人工费,劳动保护费、各种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残疾人

就业保障金、福利费、医疗补助费、人工往返路途降效费用及交通补助费、工资附加费、教育经费、手工工具补贴、管理费、风险费、外埠民工往返路费及乙方为达到甲方要求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等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4.3乙方为达到甲方要求的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标准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1)工期保证增加费:是为确保本合同要求的工期或抢工而所采取的各种措施费、增加的人工费以及施工降效影响等。

(2)质量保证增加费:为达到本合同要求的合格质量标准,所采取的各种施工工艺、技术措施而增加的所有费用。

(3)安全文明施工保证增加费:本合同要求的安全文明工地标准和迎检、迎节日所投入的人工及相关费用。

以上费用均已包含在人工费单价中,结算时不得单独计取。

4.4以下辅助用工内容包含在平米单价中,不得另外计取。其范围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内容:(1)施工现场临时设施:临电、临水、道路及场区硬化、排水沟等用工。(2)现场材料倒运、码放、二次搬运用工。(3)测量放线用工。(4)试验用工。(5)成品保护及看楼用工。(6)土建与水电剔凿补洞用工。(7)各种中小型机械及电动工具操作用工。(8)文明三区整理用工(生活区、办公区、施工区的清理、环境卫生、日常管理、门卫、看守材料等零工)。(9)设计变更、洽商单个单项子目在20工日内(含20个)的设计变更项目。(10)总(与其它分)包配合用工,(1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12)现场内其它不可预见因素造成的增加人工费的风险。(13)7.8条内容。(14)第十六条内容。(15)施工保险、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

4.5其他执行《XXX公司内部结算》规定。

4.6甲方在结算总价的基础上收取X%管理费(包含税金),拨付进度款时按照比例扣除。

第五条劳务费结算及支付

5.1结算时间:乙方按时完成以上约定的所有工程内容后,须按合同约定及时与甲方办理各种结算手续,填写劳务费结算会签表,经甲方相关人员进行会签后,乙方依此编制劳务费结算书,并在10天内将全部结算资料递交给甲方。甲方项目经理部收到乙方的劳务费结算资料后30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并上报主管部门审批。

5.2结算依据:

(1)、本工程工程量计算原则依据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提取人工工日数量乘以“(2)”条中相应单价,取费执行劳务承包取费标准,仅计取分包工程管理费。

(2)、辅材及人工费执行2010年2月份北京造价信息,人工费按土建人工费为X 元;装饰人工费为CX元/工日;水电安装人工费为X元/工日;房修工程结构人工费为X元,房修工程拆除人工费为X元执行。

(3)、其它取费全部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费用定额》规定,其中不计取临时设施费、大型机械垂直运输费。

(4)、施工用水用电由甲方提供水源、电源,施工用电提供到二级配电箱,单独挂表计量,每月缴纳一次,由专人收取。

(5)、施工现场发生洽商变更调整:工程洽商单项子目直接费在1000元(含)以内作技术洽商处理,工程洽商单项子目直接费超过1000以外的洽商按实增减。

(6)、甲方在结算总价的基础上收取X%管理费(包含税金),拨付进度款时按照比例扣除。

(7)、拆除部分可套05修缮定额子目,提取人工工日。

(8)、甲方提供工人宿舍及办公室,其他全部自行准备。(如:床、被、桌椅等)。

(9)、依据本工程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洽商及相关的图籍和有关技术资料。

(10)、本工程的《劳务分包协议文件》

甲供主材及设备:电线、电缆、各种配电箱、消火栓箱、大型供暖及消防通风设备、各种墙地砖、各种石材和配件、轻钢龙骨石膏板隔墙、水暖电各种管材及管件、各种阀门及配件、水箱水泵、各种通风烟道、石膏板吊顶材料及配件、卫生洁具、各种灯具及开关面板等。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有义务进行保管及管理,发生丢失、损坏及浪费,按实际发生从劳务结算款中扣除。

5.3结算内容:

(1)、承包范围内已确认实际完成的施工项目。(2)、追加或减少的已确认完成的施工项目。(3)、双方另行约定可调整的设计变更项目。(4)、双方另行约定可计算的现场外其它施工项目。(5)、其它结算内容。(6)、停工、窝工费用:无论何种原因造成的停工、窝工,其劳动力均由乙方自行调配,不增加任何费用。

5.4 工程变更

1.乙方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征得甲方同意,设计变更费用由甲方承担。

2.合同范围内发生的全部工程变更(包括设计变更和施工方案变更)必须经发包人、设计人、监理单位和承包人“四方”现场代表人签字后方能生效。

5.5 结算价格执行的标准:

(1)、根据结算内容实际已完成的施工项目。

(2)、工期、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保证费、按第4.4条相应条款执行。

(3)、设计变更、洽商单个单项子目增减在20工日以内的不做调整,设计变更、洽商单个单项子目增减在20工日以外的项目,工日单价按结构50元/工日(单体楼),只计取直接费。工日计算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

(4)安全防护及脚手架工程: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甲方安全防护搭设管理规定。

(5)结构剔凿费用的计取:按照现有工程状况不计取任何费用。

(6)安排从事本承包工程以外的工作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定额工50元/工日。

(7)生活水电费及施工水电费:甲方为乙方提供单独的水、电表,由乙方负责安装,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生产、生活用水用电费用,由乙方承担。(费用包含在合同单价中)(8)外部队伍床铺费、统一被褥着装费用已经包含在平方米单价中。

(9)除甲方分包及甲供以外的所有归乙方自行采购管理。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乙方有义务进行保管及管理,发生丢失既浪费,按实际发生从劳务结算款中扣除。

5.6劳务费的支付:

工人进场第一个月内全部费用自行解决,第二个月25日开始上报上个月完成工程量,甲方预算部进行审核,次月5日前审核完毕,10日前按照审核完成工程量的30%支付工程款,以此类推。工程竣工验收后办理结算,付至结算款的80%。除质保金5%外,其他余款一年内全部付清,质保期为两年。拨付进度款时按照比例扣除结算总价的XC%管理费(包含税金)。

第六条材料、机具的管理及其它

6.1无论甲方支付工程款情况如何,乙方不得以此为由影响本合同的履行。乙方应遵守和执行甲方提供材料管理规定,全部执行2001年《北京市建设工程预算定额》损耗标准,如果以上项目超过规定。结算时从承包人结算款中直接扣除相应费用。

6.2 中小型机械(含电动工具)及消耗性材料包干范围:全部归乙方自备。

6.3 材料、机具的管理:乙方须设专职材料员管理材料、机具,对工程用料甲乙双

方共同检验点收并履行签字手续。甲方将材料发放给乙方后,乙方负责材料、机具的使用、保管、维护,丢失、损坏由乙方承担损失。(甲乙双方另行签订材料供管协议)。

6.4中小型机械(含电动工具)(除6.2条的机具以外)由乙方自行供应、管理、维修和使用。

6.5乙方对于甲供设备及材料应提前10天上报计划,并填写完整(包括:规格、型号、数量、质量要求等,审核人、负责人、各专业工程师必须签字齐全,有效。方可办理采购(甲供钢材规格满足上报计划数量80%时,视同达到乙方上报计划规格的要求)。

6.6乙方自行采购的材料必须向甲方提供相关材质证明、合格证、检测报告等。经过甲方验收合格方可使用,如果乙方使用材料没有经过甲方同意或验收的,造成所有损失全部由乙方承担。

6.7甲方负责提供垂直运输机械。

第七条安全文明施工

7.1该工程必须达到北京市文明工地标准。

7.2甲乙双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颁布实施的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甲方对乙方承担施工的工程要做安全交底,提出明确的安全要求,并进行监督检查,同时甲乙双方必须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严格遵照执行。乙方必须认真贯彻有关安全施工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对甲方提供的安全生产、生活设施,乙方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且要注意保护。甲方进行安全交底教育后,施工中发生的任何伤亡及其它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7.3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甲乙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如因抢救伤者必须移动现场设备,须做出书面记录或拍照。按照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应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甲乙双方对事故责任有争议时,应按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定处理。

7.4 乙方居住的生活区部分完全由乙方负责管理,必须满足北京市市级安全文明工地的要求与规定:如现场的住宿、饮食、卫生、用水、用电的特殊规定。除甲方提供的临时住宿用房、食堂、临水临电(一次性投入),其他内容均由乙方提供,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7.5 现场及生活区的消防工作必须符合北京市消防部门有关规定要求,服从甲方管

理,若因乙方违章而造成的火灾等一切消防责任事故,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

7.6乙方要加强对全员法律意识教育,不得在任何场合进行赌博、酗酒、打架、闹事等违法、违规行为,一经发生除按相应法律规定处理外,甲方视情节轻重给予乙方一定的经济处罚或清除出场。

7.7乙方人员上下班及外出等要严格遵守交通法规,避免一切交通事故,乙方发生的一切交通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责任及一切费用。

7.8乙方施工人员必须实行实名制,按照北京市农民工实名制暂行办法进行管理。其发生费用由乙方承担。

7.9其他约定详见附件。

第八条工程质量

8.1本分包工程质量双方约定为:合格。

8.2质量标准的评定,以国家或行业及北京市现行的装修装饰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为依据。

8.3乙方必须按照北京市规定及合同约定的质量检验标准、施工验收规范和施工图组织施工。在施工中发现设计有误,须立即向甲方提出,取得文字变更洽商手续后方可继续施工。因乙方原因造成停窝工的,工期不顺延,发生的费用及甲方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承担。

8.4其他约定详见附件。

第九条工程工期

9.1 乙方若未按合同工期(包括合同规定可顺延的工期)竣工,每延误一天,按照合同总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累计不超过合同总额的3%。

9.2乙方必须满足甲方的工期要求,保证24小时施工,并根据工程进度需要自行调剂劳动力数量。由于乙方的施工管理、人员不足等原因造成工程进度达不到甲方的要求,需要抢工时,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如果由于乙方施工人员满足不了甲方工程进度需要,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场,按照实际工程量结算,相应扣除由此给甲方带来的经济损失。

第十条甲方的代表

10.1 甲方驻工地代表姓名: XXX

10.2 甲方驻工地代表职责:按合同约定,及时提供给乙方所需指令、标准、图纸并履行其他合同约定的义务。

第十一条乙方代表

11.1 乙方驻工地代表姓名(任命书作为合同附件):XX

11.2 乙方驻工地代表工作:按甲方代表批准的施工作业计划、甲方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工期控制计划、质量目标和甲方代表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要求施工,履行分包合同中规定的其他所有权利及义务。对施工过程中涉及甲方的先进工艺和技术保密。

第十二条违约责任

12.1 甲方或乙方不能按本合同条款约定内容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包括支付违约金,赔偿因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12.2乙方未按甲方选定的施工队伍进场,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进行更换、调整,乙方无法调整时,甲方有权暂不安排施工任务(停窝工损失乙方自负),并书面通知乙方,直至终止合同。

12.3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及非双方当事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风、雨、雪、洪、震等不可抗力原因,给甲、乙双方造成的损失,应各自承担相应的损失,对方均不负赔偿责任。

12.4乙方所有与其自身供应商的经济纠纷或因乙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出现的任何问题,其责任均由乙方自身负责,并确保甲方免于连带责任。

第十三条新工艺的应用

甲方所采用的新工艺、新技术乙方必须积极配合实施,乙方须为甲方提供的先进工艺及技术保密。新工艺和新技术在实施前甲方对乙方进行书面交底。

第十四条与甲方其他分包商的配合

14.1 如果甲方认为有必要,甲方可以在任何时候将本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另行分包给其他的分包商,乙方不得提出任何异议和任何索赔;

14.2按照甲方的要求配合其他装修施工的专业承包商,主要为其他施工单位提供所需要的工作面。乙方不得因此而要求增加费用。

14.3为其他分包工程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及配合。

14.4为其他分包商提供放线参考点。

第十五条保修

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工程进行保修,在工程验收合格时乙方应与甲方签订保修合同,保修期按照甲方与业主签定合同中规定的保修期执行,保修金额为合同价款的

5% 。保修金(不含利息)自竣工验收之日起,两年后一次性结清

第十六条保险

乙方须对其在本分包工程现场的全部雇员的人身安全及自有机械设备等财产办理保险,其费用自理。

第十七条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通过协商或申请施工合同管理机构会同有关部门调解。不愿通过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向XX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其他约定:

1、工期:乙方必须保证于2010年X月X日工程竣工验收,同时满足24小时施工。如果不能如期完工,结算总价扣除X元/㎡(建筑面积)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乙方必须保证施工现场整齐,达到北京市文明工地,如果不能达到结算总价扣除X元/㎡(建筑面积)。

3、施工安全:如果施工现场发生伤亡事故,由于乙方管理不当造成的,按照X元/㎡(建筑面积)进行处罚。

第十九条本合同附件包括:

本合同其它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合同与附件内容不一致时执行合同条款。

第二十条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一条合同解除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的,可以解除本合同。

2、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因建设单位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甲方和乙方可以解除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3 、如因乙方在施工人员数量、施工人员能力等方面的欠缺,致使工程质量、安全与工期无法达到要求时,经现场监理确认并经建设单位同意后甲方可以向乙方发出通知解除合同。乙方接到通知后应尽快撤离现场。乙方不按要求退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承担。

4 、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甲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甲方应为乙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

的效力。

第二十二条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六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二份。

第二十三条合同补充条款附件

一、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1、本工程质量目标为合格,为确保这一质量目标的实现,明确责任。现结合本工程现场实际情况,特制定此质量管理规定:

2、现场施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现行验收标准和图纸设计要求施工。

3、现场施工人员必须加强中间过程管理与控制,及时发现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

4、在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样板制和三检制。

5、现场的施工资料必须书写整齐、签字齐全、与施工同步,达到建筑安装工程资料管理规程的要求和达到总承包单位的标准。对于报验资料不合格(不同步、书写不规范),每次给予分承包方50元的经济处罚。

6、对于质量问题或质量事故隐瞒不报,擅自处理的分承包方,给予500—1000元的经济处罚。

7、对于质量部门提出的质量问题整改不及时或整改不合格的承包方给予5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8、对于在施工中上道工序未经检查或检查不合格而进行下道工序施工的承包方,给予200—1000元的经济处罚,并由承包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一切增加的费用。

9、对于不按规定提供材质证明,又不及时对原材进行复试的承包方,给予1000—5000元的处罚。

10、对于经公司各部门质量检查,工程质量未达到总承包单位要求的,给予承包方1000—5000元的经济处罚。

11、对于不按图施工,违章操作,管理人员管理不到位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依据情节轻重程度,给予承包方1000—10000元的经济处罚。

12、各分项工程一次验收合格率月累计不得低于95%,二次验收合格率必须达到100%。对于每降低一个百分点的承包方处以500元的经济处罚。月累计一次验收合格率低于85%的承包方,扣除其本月工程款的5%,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予支付工程款。二次验收每一次复检未通过的给予分承包方500元的经济处罚。

13、在承包方自检完成后报总承包单位专业责任师验收时未达到质量要求时,总承

包单位专业责任师可依据总承包单位质量罚款细则实施。

二、安全生产管理

1、分承包方现场施工管理须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程序条例。

2、各分承包方应控制:轻伤频率在千分之三,杜绝重伤和死亡事故的发生,否则按承包方合同有关条例执行。

3、日常的安全教育

承包方的班前安全教育:由承包方的班组长进行,并做好班组活动记录,其班、组长存档备查,及时反馈到项目安全监控部。

4、各承包方不向总承包单位安全监控部提供规定的安全资料,对承包方的安全员处罚款500元/次。

5、进入施工区域必须戴好安全帽,并符合有关规定,违者罚款50元/人.次。各承包方不组织和不参加周一安全教育活动,对承包方处于1000元/次罚款。

6、各分承包方拒不参加总承包单位组织的安全检查和综合大检查,对承包方处于1000元/次罚款。

7、各承包方进场人员须进行北京市及总承包单位要求的安全教育,否则发现1人,处罚50元。

8、总承包单位对各分承包方有下列违章行为之一的职工给予50元--100元/次处罚。

A、高空作业未穿防滑胶鞋;高空施工作业未按规定铺板和设置防护栏杆。

B、二米(含二米)以上高空作业站在钢管上、钢筋上、模板上等危险环境施工未系好安全带的。

C、没有防护设施和防护设施不全的高空施工作业。

D、无动火证动火者。

E、非特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特种作业人员不持证上岗。

F、非本工种人员乱摸乱动机电设备。

G、未执行本工种安全技术交底,违章作业,冒险蛮干。

H、不走正式安全通道,翻爬栏杆、脚手架等违章行为。

I、高空作业向下投抛物体。

J、机电设备缺防护装置,未按操作规程操作。

K、电焊机双线不到位,两侧无防护罩,焊把线、钳绝缘损坏,电源线破皮漏电。

没按规定使用电焊机专用保护电箱。

L、现场临时用电不符合安全要求。

M、班、组长未对班组人员进行书面安全技术交底。

N、破坏现场的各种防护装置、防护设施和安全标志,未经总承包单位工程管理部责任师批准,随意挪动和拆除。

9、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处罚100~300元/次罚款处理,赔偿损失,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1】多次违章,屡教不改。

2】没有给工人创造良好作业条件,没有安全可靠的工作环境,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者。

3】分承包方未进行安全技术交底或安全技术交底无针对性。

4】承包方对安全技术交底执行情况不进行检查或存在隐患的。

5】对施工作业范围的环境、设施、设备、存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做好防护的。

6】不认真执行上级有关安全规定,对所管辖班组人员的劳动保护和安全防护不落实者。

7】指挥无证人员上岗施工。

8】新工人入场未进行入场安全教育就安排上岗。

10、安全防护规定

(1)总则:

A、承包方所使用的脚手架由分包方搭设,搭设的各种架子在2米以上20米以下由总承包方安全监控部验收,验收程序是承包方搭设完各种脚手架后通知总承包单位程管理部,在由总承包单位工程管理部通知总承包单位安全监控部进行验收,同时参加验收人员是总承包单位工程管理部技术部门人员和分承包方安全员,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在搭设20米以下的脚手架同时上报验收时间;20米以上的脚手架,要有有效方案,要提前三个工作日上报总承包单位安全监控部以便及时上报公司来验收,否则影响工期后果自负。

B、结构施工阶段建筑物周围已设置的水平安全网不得随意改动,根据施工需要和总承包单位要求支搭安全网,由总承包单位有关人员、分承包方联合验收,验收单存档备查。

C、结构施工中洞口、临边应做好防护,由分承包方负责检查、维修。

D、凡用上述设施使用及搭设维护过程中造成的工伤事故和未遂事故,由分承包方独立承担经济和事故责任,由分承包方独立承担政府及上级主管部门的处惩。

(2)脚手架:

A、凡高度在2米以上施工作业,必须搭设脚手架。

B、所有脚手架的搭设标准执行JGJ-91《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3)安全网:

A、凡有坠落危险的部位必须设置水平安全网。

B、关键部位如电梯井、大于1.5*1.5米的洞口等,应根据总承包单位经理部要求设置水平安全网和防护栏杆。

C、水平安全网采用3*6米的锦纶大眼安全网,密目安全网采用2000目安全网。

D、安全网必须使用中建一局定点产品。

E、因施工需要拆除安全网必须在24小时前向总承包单位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总承包单位安全监控部同意后方可拆除。

(4)洞口防护:

A、凡一边超过20厘米的洞口必须设置防护措施。

B、电梯防护口可须做成活动式门挡,并悬挂安全标志。

C、管道预留洞口在施工完成之前不得割除防护用预留钢筋。

D、因施工需要拆除洞口防护应向总承包单位工程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并写明将采用的防护措施。经同意后方可施工,完毕后恢复。

(5)处罚规定:

A、应用脚手架施工而不搭设脚手架,处罚500元,并勒令整改。

B、使用不合格脚手架或未经验收的脚手架,处罚1000元。

C、不按总承包单位经理部要求设置防护设施从事高空作业施工,处罚1000元。

D、洞口防护不到位不安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每发现一处处罚1000元。

E、使用非北京市建委指定的三宝(安全网、安全带、安全帽)用品,处罚500元,并停工整改。

11、临电管理规定:

(1)总承包单位责任:

A、总承包单位负责现场总箱,二级箱的管理和维护。

B、总承包单位负责现场主电缆的检查维护。

C、总承包单位负责审查各分承包方在本单位施工用临电设置的方案审核、设置的验收,负责监督各分承包方的临电管理情况。

(2)分承包单位责任:

A、承包方必须从总承包方指定的二级电箱接用电源。

B、承包方按JGJ46-88《建筑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提供自身施工所需的临电线路二级和三级配电箱。

C、承包方负责自身施工临电线路及电箱的日常维护,保证临电支路的安全和完好。

D、承包方负责定期(每日)检查临电设施。

E、承包方负责承担因本单位临电造成的工伤事故及未遂事故的经济和刑事责任,并独立承担政府及上级部门对事故的处理结果。

(3)处罚规定:

A、凡承包方未执行三相五线制,不采用TN-S系统设置临电系统,罚款1000元,并停工整改。

B、凡使用存在缺陷和配置不合理的配电箱,发现一个罚款100元,并马上更换。

12、机械管理

(1)责任划分:

A、总承包单位提供的机械设备安装安全由总承包方负责,各承包方在使用总承包方提供的机械设备过程中安全控制由分承包方负责。

B、承包方自带机械设备及工具,安全由分承包方负责。

C、承包方自带机械设备必须是劳动部门检验合格产品,并提前通知总承包单位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机械必须立即退场,严禁使用。

E、因使用验收不合格的机械设备造成事故的,由分承包方独自承担责任。

(2)进场:

设备进场前五个工作日向总承包单位提交书面设备进场一览表。经总承包方批准后方可进场。

(3)过程管理:

A、各承包方负责自己施工区域的机械设备的保护、维修、保养及安全检查。

B、各承包方负责检查自己施工区域的机械设备安全情况并做好记录。

C、总承包单位安全监控部每周对机械设备进行专项检查,所用表格见机械检查表。

(4)处罚规定:

A、凡使用不合格机械设备,处罚500元。

B、各承包方机械设备维修不当或管理标识不全,处罚100元。

三、消防、保卫管理

(一)治安保卫:

1、各承包方人员必须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及国家、北京市有关法律法规。

2、各承包方的人员必须符合北京市外来人口管理规定,做到手续齐全,并按北京市有关规定办理证件。

3、任何承包方或个人携带物品出门须有总承包单位物资部开据的出门条,经值班警卫核对无误后方可放行。

4、外来人员参观、会客、探友人员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警卫室办理来客登记,值班警卫经请示允许后方可放入,出门必须持有被探访人签字的会客条方可。

5、任何人不得翻越围墙及大门,不得扰乱门卫秩序。除核准的保安人员外,未经总承包单位批准,任何人不得住宿在现场。

6、承包方集体宿舍不得男女混住,不得卧床吸烟,不得私自留宿外来人员,确有困难需留宿则须经总承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批准并进行登记。

7、办公室、宿舍内不得存放大量现金(1000元以上)及贵重物品,以防被盗。

8、贵重工具材料(如电锤电钻和贵重材料)要有专库存放,以防被盗。

9、承包方财务部存放现金,印章要存放在保险柜里(现金过夜存放不得超过1000元),要有有效的防盗措施。

10、承包方要定期对职工进行法制教育,要遵纪守法,不得打架斗殴,不得盗窃,并教育工人遵守现场各项规章制度,按章办事,爱护现场消防设备及器材。

11、承包方应于承包项目完成后一周内组织施工人员退场,退场前将出入证交总承包单位行政管理部,做到来去有据、管理有序。

12、重大节日及会议期间,承包方必须安排领导值班,值班人员应坚守岗位,值班表应报总承包单位备案。

(二)消防保卫:

1、施工现场严禁吸烟,不得随便动用明火,施工用火必须在使用前报总承包单位行政管理部检查、批准,办理动火手续后方可操作。

2、电气焊割、作业必须符合北京市防字(81)002公安部《电气焊、割防火安全要求》。

3、承包方木工棚、钢筋棚应符合防火安全要求,刨花、木屑、锯末应及时清理,做到工完场清,并不得在棚内存放大量成品、半成品。易燃物品存放库房要设专人负责,并在库房门口名牌标明,专职人员下班前应断电、关窗、锁门。

4、分承包方电气焊、油漆、化工、防水等项目施工要有措施方案,并应有书面防火安全交底,无方案无交底不允许施工,防火方案应经总承包单位技术管理部审核,审核合格后执行。

5、油漆、化工材料配料操作不得在仓库内及宿舍内进行,违反本规定给予当事人200元罚款处理。

6、不经总承包单位允许不得在建筑物内做仓库使用,不得存放大量易燃、易爆物品,因施工需要进入在施工程内的易燃材料要根据计划限量进入,并要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

7、承包方物资仓库要有专人看管,并设明显的防火标志和防火负责人,制定库房管理制度。

8、库房内各种材料要按性质及危险性分类存放。具有自燃、易燃、易爆的物品及化学物品不得混放。

9、库房内严禁无关人员进入,严禁吸烟、明火作业、取暖易燃库房内不得留宿人员,严禁使用60W以上功率灯具。

10、易燃、易爆及剧毒危险品进入现场必须由总承包单位物资管理部进行登记,报安全监控部备案,统一配备消防器材,并设专人看管,严格执行领用手续。

11、库房管理人员必须具备灭火常识,会使用灭火器材,下班前应对灯、闸、锁进行认真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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