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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案例

大致看了一下提供的情况,可以说是以B公司的名义向C公司出资,是C公司实际出资人,而B公司是名义出资人。大概就是否有其股东权利,公司章程变更法律程序,是否可拥有解除权可分别参考以下:《公司法解释三》《公司法》《合同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对该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如无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有效。
前款规定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因投资权益的归属发生争议,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名义股东以公司股东名册记载、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由否认实际出资人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实际出资人未经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请求公司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股东名册、记载于公司章程并办理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所以仅凭借C公司章程第30条规定,而不经过C公司其他股东半数以上同意,要求变更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记载于公司章程,法院不予支持,但是作为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B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根据国《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章程的修改应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1. 由公司董事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提出章程修改草案。
2. 股东会对章程修改条款进行表决。有限责任公司修改公司章程,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修改章程,须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3.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审批的事项时,报政府主管机关批准。如股份有限公司为注册资本而发行新股时,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4.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登记事项的,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办理变更登记;未涉及登记事项,送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5. 公司章程的修改涉及需要公告事项的,应依法进行公告。如公司发行新股募足股款后,必须依法定或公司章程规定的方式进行公告。
6. 修改章程需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股东会决议”及“章程修正案”,若涉及登记事项,须有公司法人签章方可完成变更。
所以,具体变更C公司章程的过程需要遵守法律程序完成。
三、关于行使合同解除权:
首先是双方合意解除,或者是按照《合同法》第94条

法定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所以,向法院提出解除权,要有证据证明B公司怎样妨碍了的股东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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