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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广西大学0310民法学考研复试终极预测五套题

特别说明

本书严格按照该复试笔试科目最新考试题型、试题数量和考试难度出题,结合历年复试经验整理编写了复试五套终极预测模拟题并给出了答案解析。该套模拟题涵盖了这一考研复试笔试科目常考试题及笔试重点试题,针对性强,是考研报考本校复试笔试复习的首选资料。

版权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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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2020年广西大学0310民法学考研复试终极预测五套题(一) (4)

2020年广西大学0310民法学考研复试终极预测五套题(二) (14)

2020年广西大学0310民法学考研复试终极预测五套题(三) (23)

2020年广西大学0310民法学考研复试终极预测五套题(四) (31)

2020年广西大学0310民法学考研复试终极预测五套题(五) (39)

2020年广西大学0310民法学考研复试终极预测五套题(一)

说明:本书由编写组多位高分在读研究生按照考试大纲、真题、指定参考书等公开信息潜心整理编写,仅供考研复习参考,与目标学校及研究生院官方无关,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立即处理。一、概念题

1.地役权与地上权

【答案】地役权,是指为了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而使用他人土地,或者要求他人在自己的土地上不为某种行为的用益物权,如通行权、灌溉权。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

地上权,是指以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竹木,并取得所有权为目的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地上权是用益物权的一种,一般存在于他人土地上,有时亦可在自己土地上设定;以所有建筑物或竹木为目的,其效力可及于周围之空地;地上权有独立性,可继承或转让。

地役权与地上权都是使用他人土地的用益物权,主要区别是:

(1)目的不同。行使地役权的目的是为自己使用、经营土地的便利,行使地上权的目的是建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或种植竹木。

(2)性质不同。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地上权不具有此特点。

2.债的转移

【答案】债的转移是指债的主体发生变更,即由新的债权人、债务人代替原债权人、债务人,而债的内容保持同一性的一种法律制度。

3.法人法定代表与法人代理

【答案】(1)代理是代理人自己的意思表示,但效果归属被代理人;而代表则是以法人的名义,效果当然归属于法人的行为,因为,代表机关本身就是法人的组成部分。

(2)代理只限于法律行为,但代表也包括侵权行为和事实行为。例如:代理人在代理活动中,所造成的侵权行为,被代理人不负担责任。但是,如果是代表人,则法人应当对其代表人的侵权行为承担责任。

4.地上权

【答案】地上权是因建筑物或其他工作物而使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权利。

5.附合

【答案】附合是指不同所有人的财产密切结合在一起而形成新的财产,对原物虽然尚能辨明,但无法分离或分离后会大大降低新物的价值。

6.埋藏物

【答案】埋藏物是指埋藏于土地之中且所有人不明的财产。

二、简答题

7.简述商标权与商号权的区别。

【答案】商标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商号权是指商主体依法享有的对商号的使用权。商标权与商号权在内容、客体、性质和保护方式上均有不同,主要表现在:(1)二者的内容是不同的。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禁止权、许可权和转让权四个方面。使用权即商标专有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在核定使用的商品上专有使用核准注册商标的商标权利。禁止权又称排他权,是指商标权人所拥有的禁止任何第三方未经许可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权利。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根据法律的规定,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的权利。

商号权的内容包括商号权人的专有权和使用权两个方面。专有权具有排斥他人使用容易混淆的商号的作用;使用权具有防止他人妨碍商主体使用其商号的作用。

(2)二者的客体是不同的。商标权的客体是商标,商标是生产经营者在其商品或服务上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构成的,具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而商号权的客体则是商号,商号又称为厂商名称、企业名称,是企业进行工商经营活动时用于标示自己并区别于他人的标志。商号是区别生产经营者即企业的标志,商标是区别商品来源的标志,两种标志附着于不同的载体,具有不同的表示功能,一般而言是不同的。

(3)二者的性质是不同的。商标权属于知识产权,性质是没有争议的;但商号的性质则多有争议。理论上而言,商号权是一种名称权,属于法律上的绝对权,而非相对权。但是,商号权是与其所属的主体密切联系的人身权,还是能表现出财产价值的权利。理论上争议一直很大,多数学者认为,商号权是兼人身权与财产权于一体的混合权利。

(4)二者的保护方式和立法体例是不同的。商标权是典型的知识产权,被作为知识产权来加以保护。而商号权的性质则尚有争议,其保护方式上存在三种立法例,一为适用民法保护,二为适用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三为指定专门法律予以保护。

8.简述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的分类及其意义。

【答案】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是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而划分的。以特定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特定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的债称为种类物之债。前者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存在并已特定化;后者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必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协议。

债的这种分类的法律意义在于:(1)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2)在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情况下,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可自债成立之时发生转移,标的物意外灭失的风险亦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时起转移,其意外灭失的风险也将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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