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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和解工作经验总结

行政和解工作经验总结
行政和解工作经验总结

行政和解工作经验总结

[提要]近年来,我院结合行政诉讼的审判实践,针对行政案件的特点,积极探索和实践行政和解工作。本文从不同的行政案件类型和特点出发,结合案例分析,总结提出了“释明法律,打好基础;因案制宜,促成和解;抓住诉求,对症下药;上下联动,合力协调;巧借外力,化解矛盾;因势利导,多点突破;突出重点,整体解决”等七条行政和解方法和经验。供参考。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近年来,我院结合行政诉讼的审判实践,针对行政案件的特点,适度引入行政和解,实现案结事了。我院在行政和解工作中以彻底解决纠纷,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主要诉求,经过不断努力和探索,积累了不少颇为有效又具操作性的行政和解经验,现总结如下:

一、释明法律,打好基础

做好释法工作,是开展行政和解工作的前提与基础。行政诉讼中往往因当事人对法律理解存在偏差,影响了行政和解工作的效果。而行政诉讼中适用的行政法律规范纷繁复杂、多有交叉,因此,向当事人释明法律,消除当事人认识上的误区,在行政和解工作中显得尤为重要。只有当事人对相关法律问题的理解正确后,才能对案件的审理结果产生合理预期,才有接受和解方案的可能,和解工作才能顺利进行。我院将辨法析理的工作方式运用到行政和解工作中,向双方当事人分别解释法律规定、阐明其行为性质,将双方对法律的认识统一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再敦促当事人提出和解方案,从而为行政和解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的前提条件。

二、因案制宜,促成和解

可以开展行政和解工作的案件类型多样,工作方式需应因案制宜,才能有效地促成当事人之间达成和解。

1、行政行为合法但存在合理性问题案件的和解经验

由于行政诉讼的审查标准为合法性审查,人民法院在审查合法但不合理的行政行为时,虽感到当事人的权利受到一定影响,却往往束手无策。这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又容易使法院成为矛盾激化的中心。在被诉行政行为仅存在合理性问题时,我们以解决合理性问题为工作重心,展开行政和解。首先,我们向行政相对人做好释法工作,使其认识到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并无违法之处,法院不能撤销。然后,则向行政机关指出其行政行为的不合理之处及将会影响执法效果等不利后果。同时积极争取有关部门的支持,通过行政机关予以适当补偿等措施,使得行政行为相对合理化,令当事人服判息讼。

如郭某诉某区工商分局行政奖励决定一案,郭某系工商局对钱某非法炒卖外汇罚款5000万元处罚案的举报人,工商局决定对其奖励1万元,而郭某认为应按已执行到位标的额2600万元的10%予以奖励,因此提起诉讼。合议庭经审理查明,根据1987年颁布的有关规定,奖励额最多不超过1000元,有特殊贡献的,报经市工商局批准可不受限额限制,某区工商局的决定符合该规定。但由于上述规定制定于20年前,与现在的社会发展形势明显不相适应,虽然某区工商分局在实际执行中已经大大突破规定上限,但对举报人郭某而言,仍存在一定的不合理性。为解决因法律规定的滞后导致行政行为欠缺合理性的难题,并最大限度地保护郭某的正当权益,合议庭积极开展和解工作。合议庭在向市工商局了解了上述规定的执行情况和行政奖励的实际掌握尺度后,开始做某区工商分局的工作,指出其执法标准的欠妥之处,并要求其拿出切实可行、满足合理性要求的协调方案。承办法官同时还向郭某充分释明被诉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以促使其理解和接受协调方案。最终,区工商分局将奖励金调整为10万元并支付到位,郭某接受后撤诉。一起因行政行为存在合理性问题而引发的诉讼,通过法官对双方当事人释法析理,促成双方达成和解方案,消除了不合理性,使公平得以彰

显。

2、为解决民事争议提起行政诉讼案件的和解经验

当事人提起此类行政诉讼,最终目的是为了解决与第三人之间的民事争议,如拆迁行政裁决案件,是为了解决被拆迁人的拆迁安置补偿问题;又如工伤认定案件,是为了解决劳动者因工受伤的赔偿问题。此类案件,只要解决了原告与他人之间的民事纠纷,行政诉讼就迎刃而解了。因此,我们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要紧紧抓住当事人之间的民事争议这一主要矛盾,尽量多做民事法律关系各方当事人的协调和解工作。比如,在拆迁裁决或工伤认定虽合法,但难以解决被拆迁人或工伤认定申请人实际困难的情况下,以最大限度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多管齐下,利用各种有利条件和资源,敦促拆迁人或用人单位提出更为合理的拆迁补偿或伤残补偿方案,促成和解的达成,最终取得双方都认为公平合理的圆满结果。

3、双方当事人行为均存在违法之处案件的和解经验

当行政相对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而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行为也欠缺合法性时,若简单判决撤销行政行为,行政机关仍会对违法行为重新作出处理,可能又会引起新的诉讼,由此不但导致行政相对人付出大量精力财力,行政执法资源也会因重复作为而浪费。为力求案结事了,审理此类案件时不能一判了事,而是应积极与双方协调,分别向双方释明其行为的违法之处,促成双方就违法行为以及处理或补救措施达成一致意见,一揽子解决问题,避免因反复诉讼造成的资源浪费和矛盾激化。

如某饭店诉某区规划局行政处罚一案,某饭店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进行改扩建,除在附楼原一层中增建夹层外,其余工程皆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要求。某区规划局以该饭店未按照许可证进行建设为由,作出责令拆除附楼的处罚决定。合议庭审理后认为,仅因建筑内部违法就要拆除整幢建筑,规划局对法律的理解欠准确,行政行为应予撤销;而某饭店确实存在擅自增建夹层的违法行为,被诉行政行为撤销后规划局仍会对其作出处罚,双方纠纷无法平息,甚至可能会因为案件反复导致矛盾激化。因此在该案诉讼中需要一并对某饭店与规划局的行为作出正确处理,既避免矛盾激化的可能,又减少当事人的讼累。基于上述考虑,我们抓住双方行为均存在违法这一关键点,通过市规划局与某区规划局进行沟通,促使其提出协调方案。经协商,双方达成了既保护该饭店的合法权益,又消除违法行为后果以符合规划要求的和解方案,最后该饭店撤诉息讼。通过努力,该案的和解不但解决了已发生的争议,还预见性地避免了可能会发生的矛盾,彻底解决了问题,充分体现案结事了。

三、抓住诉求,对症下药

当事人纠纷的产生往往表现为多个方面,行政诉讼可能只是其中一个环节。有时行政诉讼终结后,当事人的主要争议却未能完全解决,仍须通过其他途经来解决,或者无其他救济方式。此时,若简单下判,既不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也可能导致矛盾激化。因此,我们要注意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查明当事人实际困难和真实诉求,据此对症下药,帮助解决其实际困难,使纠纷得以根本解决。

如汤某诉某派出所户籍管理决定一案,汤某之父是他们共同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汤某为户籍户主。因父女不和,汤父向派出所申请变更户主为本人。派出所认为汤父系房屋承租人,据此作出变更户主的具体行政行为。汤某不服起诉,要求撤销该行为。本案合议庭在庭审和接待中注意听取汤某起诉的真实原因:变更户主为汤父后,户口簿即由汤父保管,由于双方积怨已久,这将给汤某及其子女的工作生活带来不便。虽然派出所作出变更户主的行为没有瑕疵,但若直接判决维持,就无法有效解决汤某现实存在的各种不便,更加深了当事人家庭矛盾。合议庭考虑到汤某的要求具有一定合理性,为彻底解决问题,决定做三方当事人的矛盾化解工作。合议庭提出汤某与其父亲分户的和解方案,既避免了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给汤某带来的不便,又不损害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权威性,也没有损害汤父的权利,得到三方的认同。最后在三方的合作下,分户手续顺利完成,汤某认为其实际困难完满解决,诉讼目的达

成,遂撤回了上诉。一场因家庭矛盾引起的行政诉讼纠纷得以妥善解决,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四、上下联动,合力协调

要成功完成行政和解工作,化解当事人矛盾,不但需要承办法官、合议庭的不懈努力,同时与院长、庭长的支持和帮助也是分不开的。我们在行政和解工作中,一方面及时向院、庭长汇报案件进展,另一方面也注意利用院、庭长的优势资源。根据我院“庭长信访轮值制度”的规定,通过在庭长信访轮值日程中适当地安排接待一些当事人,听取当事人意见,向其释明法律以及法院审理思路,为案件的和解提供有利条件。我院对矛盾激化案件十分关注,必要时还安排院长亲自接待当事人。当事人往往因为院、庭长亲自接待,认为自己的案件受到了重视,增强了对公正合理处理案件的信心,也更加信赖法院,故通常态度较为缓和,更易接受和解。

上、下级法院对案件和解工作的沟通与协作也非常重要。一些案件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有时单靠二审法院难以做通当事人或行政机关的工作,这时便可利用一审法院更为了解当事人实际情况以及相对熟悉行政机关的优势,由一审法院协助二审法院共同进行协调,这对和解工作的成功具有较大的促进作用。对于由一个纠纷引发多个诉讼且处于上、下级多个法院不同审理阶段的案件,我们在诉讼过程中注意做好当事人的协调工作,为其他法院相关案件的和解打下良好的基础。有的案件结案后,我们还密切关注案件的后续处理工作以及相关案件的审理情况,保持上、下级法院对案件情况的及时沟通,并对下级法院予以必要指导。

如沈某诉某区房地局房屋拆迁裁决一案,该案矛盾尖锐,合议庭两次赴房屋拆迁现场察看房屋并现场办公,召集拆迁双方及房地局进行协调。分管院长、庭长分别接待了沈某,听取了解其对拆迁安置补偿的真实想法和思想动态,为矛盾的最终化解打下坚实基础。该案合议庭以房地局在拆迁裁决过程中未将被拆房屋评估报告全部送达为由,判决撤销被诉拆迁裁决。但判决后,我们始终关注案件的后续处理工作,指导下级法院加紧审理其他相关案件。通过从院领导到承办法官,从二审法院到一审法院的共同努力,最终促使沈某与拆迁人签订了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并主动撤回了相关拆迁许可证案件的上诉,案件终于得到圆满解决。

五、巧借外力,化解矛盾

有时行政和解工作不能单干,要充分利用一切有利条件,力争取得有关行政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支持,巧妙借助其掌握的资源,通常能够取得事半功倍的良好效果。

一方面,要注意与被诉行政机关的上级机关的沟通。有时下级机关是按照上级机关的内部统一规定作出行政行为,因此通过与其上级机关沟通,能够更全面地了解行政机关内部掌握的尺度、相关规定出台的背景情况和立法原意,将这些情况作为审理案件的背景资料,可以更好地把握法律适用尺度。此外,通过上级机关与被诉行政机关进行沟通,能够更有效地促使被诉行政机关提出和解方案。例如上述郭某行政奖励案,就是通过与市工商局沟通了解到工商行政奖励的实际执法尺度,查明某区工商分局执法的随意性和不合理之处;再如上述某饭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案,也是通过市规划局与区规划局沟通后,促成了区规划局尽早提出协调方案。

另一方面,要注意与矛盾化解有关机关的合作与协调。不少案件的当事人是上访老户,与行政机关积怨颇深,矛盾化解工作相当困难,单靠法院的力量和资源很难促成当事人和解。要注意通过与相关政府及政府督解办、信访办等部门积极联系和沟通,借助这些行政机关的资源优势,将有利条件借为己用,有效化解矛盾。例如上述沈某拆迁行政裁决一案,就是借助区督解办与当事人所在街道等多个相关部门的不断协调和磋商,使得沈某接受拆迁安置方案。

六、因势利导,多点突破

行政和解工作中,要善于察言观色,及时抓住各种有利因素,把握时机,多点出击,有效促使当事人接受和解方案。案件审理过程中,有助于推动双方和解的有利因素和机会随时都会出现且往往稍纵即逝,这就需要法官具有敏锐的洞察力,抓住有利因素和机会,同时最大限度地发挥他们的积极作用。行政和解过程中,要注意听取当事人亲属或代理律师等相关人员的意见,评估通过这些人员做当事人协调工作的可能性,若存在协调的可能,则要尽量取得他们的支持,借助他们与当事人之间的密切关系,做好和解工作。如沈某夫妇诉某区房地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承办法官在判后协调工作中利用沈妻不同意丈夫过激言行、急于息事宁人的心态,通过单独做沈妻的工作,使得沈某降低过高的拆迁补偿要求,促成矛盾的化解。又如上述汤某诉某派出所户籍管理决定一案,承办法官借助汤某的代理律师对其的影响力,释明法律法理,取得汤某的理解和信任,为最终和解打下基础。

七、突出重点,整体解决

当事人可能因一个纠纷提起多个诉讼,但其争议焦点最终还是归结于某个主要矛盾的解决,这种情况多见于房屋动拆迁系列案件。由于房屋动拆迁关系到当事人的居住权这一基本公民权利,当事人为了最大限度地实现其自身利益而用尽所有救济途径,通常会提起所有可能对其居住权产生影响的诉讼。常见的情况是,当事人除对房屋拆迁裁决提起诉讼,同时还对房屋拆迁许可证、拆除动迁房屋的强制执行通知书、动迁房屋所有权证等提起多个相关诉讼。诉讼数量虽多,但当事人归根结底要解决的还是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问题。在审理此类拆迁引起的系列案件时,要把握上述特点,及时与审理相关诉讼的各级法院沟通,抓住当事人的拆迁补偿安置这一根本矛盾,突出重点,从与该问题直接相关的房屋拆迁裁决案件着手,力求在该案中促使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的协调方案,促成和解。解决好当事人争议的主要矛盾,其他相关诉讼的行政和解工作便会迎刃而解,水到渠成。

如上述沈某诉某区房地局拆迁行政裁决一案,沈某还就拆迁许可证、房屋所有权证提起了诉讼。在三案的审理过程中,合议庭清理沈某争议的主要法律关系,抓住其系列案件中的主要矛盾即拆迁补偿安置问题,从房屋拆迁裁决一案入手,积极做好拆迁安置问题的化解工作。由于沈某坚持要求法院判决,该案最终以判决撤销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结案,但考虑到其他相关诉讼仍在进行中,化解拆迁安置问题这一重点工作并未因此停止。该案判决后,我们继续与相关矛盾化解机关积极联系,最终促成动拆迁双方安置补偿协议的达成。在拆迁安置问题解决后,沈某提起的其他诉讼都迎刃而解,全面实现了案结事了。

我院始终对行政和解工作予以高度重视,长抓不懈,不但将该工作落实到案件审理的各个阶段,审理结束后也力争促成当事人之间的和解。行政和解工作的最终目的,就是实现案结事了,最大限度的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依法行政。因此,从立案时起,我院就注意发现相关当事人达成和解的可能性因素,在此后的庭审或接待中,对这些因素予以特别关注,着重查明相关事实,为后面的协调工作打下基础。法院作出判决后,只要时机恰当,同样可以开展行政和解工作,必要时与相关行政机关共同做好矛盾化解工作,促使案结事了,从而通过行政和解工作切实贯彻司法为民的理念。

[作者简介]

张璇,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助理审判员。

建设局行政调解的工作总结

建设局行政调解的工作总结 建设局行政调解的工作总结 今年,我局的行政调解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在市法制办的指导下,按照建设法治政府和平安创建的要求,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职能,以创新的精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行政纠纷、社会矛盾纠纷,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现将今年行政调解工作总结如下。 一、领导重视,健全机构 为充分发挥行政机关的调解作用,强化调解意识,履行调解职能,减少矛盾纠纷激化,营造和谐稳定的行政管理环境。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将依法行政调解工作列入局党组议事日程,及时召开局党组会,专题研究落实行政调解工作各项任务。成立了以局长陈振中、李新荣为主任,副局长王其建等副主任12名,11名科室负责人为委员的行政调解领导委员会组,负责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同时下设行政调解办公室,由办公室(法制办)负责日常事务。 二、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调解的良好氛围 我局坚持以信访和房管各项工作相结合,在历史遗留问题、房屋建设、市政道路和园林绿化主要工作方面,采取多种形式深入宣传《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行政处罚法》以及本部门涉及的法律、法规、规章,提高广大群众的法律素质和依法维权意识,自觉把调解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

三、完善机制,落实责任 在经过与人民调解认真的分析对比,我局初步拟定了开展行政调解工作的制度、程序,对开展行政调解的受案范围、条件、原则作了规定。要求行政调解人员严格执行《首问责任制》、《限时办结制》、《责任追究制》,案件落实到人、责任落实到人。建立信息报送联络制度,明确一名信息联络员,专门负责收集行政调解有关信息和数据。坚持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原则,对不愿进行行政调解或未达成协议的,我局积极引导当事人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实现了“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三大调解有机衔接。 四、切实加强行政调解力度 我局一是针对拆迁安置、房屋建设、市政道路等历史遗留工作中出现的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矛盾纠纷激化,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二是积极发挥行政调解职能,强化尽职尽责和服务意识,坚持实行局领导接访制度和接待登记制度,对群众的来访,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责任科室限时解决,对于确实不能解决的也坚持向群众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 三是严格落实接待登记制度,对群众的每一件来信来访事项均认真进行登记,做好记录,并交由相关责任科室限期办理,及时向来信来访群众告知办理结果,积极进行调节和疏导,力求在我局内解决争议。 四是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每月一次排查不稳定信息上报制度,认真疏理了我局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并针对性地制定了有效处

调解工作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计划

调解工作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计 划 调解工作半年工作总结及下半年计划 为贯彻落实全区“大调解”体系工作会议精神,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相衔接的大调解工作格局,按照区委、区政府相关文件精神,在往年行政调解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践行“调解”工作体系。我局以改善环境质量、确保环境安全为根本出发点,以全面落实行政调解工作各项措施、进一步推动省级平安区创建为目标,突出重点,狠抓落实,通过全局干部职工共同努力,2011年上半年未发生一起因行政调解不到位引发的群访、集访和越级上访事件。现总结如下: 一、基本情况 辖区内共有外排污染物的企业1176家,以造纸企业、泡菜食品企业和畜禽

养殖业为主。随着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矛盾日益突出,人民群众的环保意识日益增强,对生存环境的要求日益提高,我区的污染投诉呈逐年上升趋势,2011年上半年共处理各类污染投诉200余起,环境监管任务十分繁重。污染纠纷多是涉法、涉污问题,稍有不慎,处理不及时,极易引发群体性上访。我局缺少必备的环境监察设备,只有1台监察车辆,污调、巡查人员严重不足,所以环境监管难度特别大。我局在如此艰苦的条件下,顶着强大压力,能做到反应迅速、措施有力,用不到全市1/7的监管人员监督排查全市1/2以上的排污企业,用不到全市1/8的污调人员调解稳控了全市2/3以上的污染纠纷。通过我大队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把矛盾纠纷解决在第一线,及时化解稳控了不稳定隐患,2011年上半年辖区范围内实现了“零到京、少到省、不出事”的信访目标。 二、加强组织领导,增强工作保障 区政府成立了以区长为组长,分管

副区长为副组长,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区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加强对全区行政调解工作的监督指导。我局签订了年度行政调解工作目标管理责任书,层层落实责任,确保任务分解到位,责任落实到人,做到年初有部署、半年有检查、年终有总结,逐级有人抓,层层能落实。按照功能齐备、便利群众、方便调解、利于工作的原则专门设立了1间行政调解室,并确定了3名专职行政调解人员。设立了行政调解工作专项经费,建立了行政调解“以奖代补”经费补贴标准。将调解人员个案补贴、设备采购资金、调解人员教育培训经费、宣传经费等纳入财政预算,并确保行政调解经费专款专用。 三、加强宣传教育,充分发挥行政调解职能 我局广泛开展行政调解的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电视、网络、广播等媒介,宣传行政法与环保法律法规,引导公众树立良好的环保意识,增强群众申

旅游局行政调解工作报告

旅游局行政调解工作报告 根据县政法委《关于进一步提高认识深入推进行政调解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并以9月17日,全县举办的行政调解知识讲座为引领,县旅游局积极开展旅游系统行政调解工作,现将有关情况汇报如下: 县旅游局积极行动,迅速贯彻落实行政调解工作。一是及时召开局支部会。副局长在传达学习精神之后,班子成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并形成共识:充分认识到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全系统一定要学习好、贯彻好、落实好。二是召开局机关全体成员会议。9月18日上午,县旅游局组织召开了局机关、旅游企业全体工作成员会议。会议要求全体工作人员要进一步明确所担负的责任,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增强责任心,增强敏感性,要熟悉和掌握与本部门、本系统相关的行政调解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依据,结合旅游实际,全面推动本单位行政调解工作。以行政调解工作为着力点,在各自的工作岗位上为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作出自己的贡献。 为切实把行政调解工作落到实处,县旅游局就当前要重点抓好以下两个方面工作的落实。 1、要切实做好旅游法宣传工作。为认真贯彻实施《旅游法》,进一步规范全县旅游市场秩序,不断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游客满意度,切实保障旅游者和旅游企业的合法权益,我局定于XX年9月15日至9月30日开展旅游市场专项治理活动,使旅游违法违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旅游环境不断优化,服务质量普遍提升,旅游市场秩序明显好转,游客满意度不断提升,旅游监督管理的制度化、法制化和规范化水平不断提高,进一步促进全县旅游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 2、要建立机制,完善管理。继续建立和完善行政调解工作机制,以9月17日,全县举办的行政调解知识讲座为契机,积极担负起行政调解工作组织管理职责,真正做到矛盾纠纷的早发现、早处置;继续加强对三送帮扶

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最新)

第一篇:调解员 20xx 年度,在领导的关心和领导下,在同事们的帮助和指导下,我始终牢记自己劳动争议调解员的身份,认真学习相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工作取得一些成绩,全年共调解仲裁委托案件 307 起,成功 120 起,成功率为39% ,现全年工作情况总结如下。 一、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劳动争议调解是一项专业性极强的工作,需要调解员有良好的法律基础和实际调解经验。作为我个人而言,自己从事调解工作时间并不长,法律基础也相对较为薄弱。为此,我在平时工作着重加强于对《劳动法》、《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法》以及配套政策法规的学习,遇到不懂的地方虚心向同事们请教,深入领会相关政策的实质。同时,在实际调解过程中,我也经常虚心向同事们请教调解的经验与技巧,不断提高自己的业务水平。 二、积极开展调解工作,确保劳动者和企业的合法权益 劳动争议调解是一项事关劳动者与用工单位权益的重要工作,也是确保社会和谐稳定的一个重要方面。为此,在开展工作的过程中,我始终牢记自己的身份和职责,积极开展调解工作,努力做到细心、热心、耐心,攻坚克难,尽心尽责。在每一次开展调解之前,我都会认真研究分析案情,深入了解案件的来龙去脉,双方争议的焦点,并拟定有针对性的调解方案。在具体的调解过程中,我始终坚持依法调解,确保调解的公开、公平与公正,同时根据纠纷双方的实际情况,灵活而有针... 第二篇:劳动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 劳动调解员个人工作总结 尊敬的领导: 感谢您能在百忙之中抽出时间来看我这份年终总结,深感荣幸。 不知不觉,202*年度即将过去。经过这一年度的工作实践,使我深刻地认识到把工作做好的艰辛与不易。其间,我有过困惑、有过疑问、有过自我否定、有过茫然,但在责任的推动及同事们的帮助下,一步一步的走了过来。问题与感慨同在。 202*年度我主要从事了四部分工作。这四部分工作分布在两个时间段,分别是202*年1月至202*年5月、202*年5月至202*年12月。

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常村镇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为了及时化解社会矛盾,构建和谐社会,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创建平安安宁,依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2016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安排?的通知?(豫政…2016?20号)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常村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职权过程中,对行政机关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纠纷,对其自身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纠纷,积极依法进行协调和疏导,解决矛盾纠纷的方法和活动。 第二条为切实加强我镇行政调解工作的组织领导,狠抓工作落实,特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由镇长任组长,有关副镇长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行政调解办公室”设在党政办,明确一人负责办公室的日常工作,有关部门明确一人兼任调解员,负责相关业务方面的调解工作。 第三条行政调解工作领导组的职责: (一)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部门开展调处工作; (二)每年一次听取调解工作汇报; (三)负责涉及多部门的协调工作; 1

第四条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当事人申请接待,案件登记; (二)协调安排行政调解员、安排调解事件、地点,组织当事人进行调解; (三)负责调解文书的制作、送达、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五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自愿原则。行政调解要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不得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方式或调解结果。 (二)合法原则。行政调解要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不得侵犯国家利益,不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平等原则。行政机关应该充分尊重行政管理相对人自愿、充分、真实的表达自己意愿和诉求的权利,公正、公平地调处争议纠纷。行政机关作为一方当事人时,与管理相对人在调节过程中地位平等。 (四)积极主动原则。行政机关应增强行政调解意识,主动排查、化解行政争议,探索研究化解行政争议的新机制,主动加强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组织的沟通配合。 第六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2

调解员工作总结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总结 精品

调解员工作总结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总结 一、树立理念,提高调解意识民事调解作为一种民事审判结案方式,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基于此,我院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提高全体干警调解意识作为重点抓在手上. 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一年来,我院始终把全程调解、优先调解贯穿在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立案时、开庭前、开庭中、判决前均进行调解工作,达到了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的目的. 二是强化以人为本意识.要求全院干警都要坚定司法立场,把群众观点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做到了廉洁勤政、主动服务,减少了诉讼的冷漠和生硬,为审判工作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 三是强化维护稳定意识.在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的新形势下,我院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案件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方式,从而充分发挥了案件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 四是强化有机结合意识.我院不断加强民事调解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系,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的建立. 同时,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未发生久调不决的问题.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虽愿调解但双方要求差距过大的案件,全部及时做出了判决,未发生超审限案件. 二、合法规范,把握调解原则近年来,我院的调解工作严格贯彻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产结合工作实际确立了合法、公开、效率、规范的调解四原则,对指导调解工作规范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正确把合法原则. 我院坚持诉讼调解的过程以及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了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 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问题.二是正确把握公开原则.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调解工作经验汇报

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调解工作经验汇报 各位领导,同志们: 我局劳动保障行政调解工作在区委、区府的正确领导及相关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通过整合劳动保障资源,充分发挥行政职能作用,认真做好劳动保障矛盾纠行政调解工作,努力把劳动保障争议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把矛盾纠纷化解在最基层,为促进XX和谐稳定发展作出了应有的贡献。将我局开展劳动保障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情况汇报如下: 一、所做的主要工作 (一)更新观念,创新思路 一是牢固树立行政调解工作无小事的观念。正确对待群众在劳动保障方面的信访活动,对群众信访反映的劳动保障问题,认真做到“四个及时”即:及时调查、及时核实、及时调处、及时回复。二是牢固树立维护稳定是责任的观念,从大局角度来认识和对待劳动保障矛盾纠纷调解工作,切实增强做好劳动保障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三是牢固树立加强基层、建设基层、稳定基层的观念,将劳动保障矛盾纠行政调解工作重心下移,防控关口前移,在基层筑起一道劳动保障矛盾纠纷行政调解的防护墙。四是

牢固树立齐抓共管、各尽其责、全局信访的观念,坚持劳动保障系统一盘棋的思想,努力增强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切实做到各尽其责、通力协作,齐抓共管、综合治理,形成“大调解”的工作格局。 (二)健全机制,强化责任 一是落实好领导责任制。对重点矛盾纠纷问题,实行一个问题、一名领导、一个工作组、一套方案、一抓到底的“五个一”劳动保障行政调解责任制,切实强化领导责任。二是落实好督办检查制。建立健全督办检查制度,对重要矛盾纠纷行政调解事件实行三天一督促、一周一检查、一月一通报,切实做到责任不落实不放过、工作不到位不放过、隐患不排除不放过,确保“件件有落买、事事有回音”。三是认真落实好责任追究制。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不论下面哪个单位、哪个股室出了影响社会稳定的事件,都要依纪依规追究领导责任、行政责任乃至法律责任。 (三)领导挂帅,建章立制 一是成立了由一把手任组长,分管.领导任副组长,局内相关股室负责为成员的劳动保障矛盾纠纷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矛盾纠纷行政调解的日常业务工作由局行政调解室具体组织实施,局属各单位和局内相关股室明确一人兼行政调解员,同时还明确了首席调解员,具体负责相关业务方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

行政调解工作总结 篇一: XX镇 20XX年,我镇行政调解工作在区委、区政府和区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镇党委政府及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区关于“大调解”工作的安排部署,采取有效措施,不断改善工作制度、创新工作方法,积极发挥行政调解的作用,取得了明显成绩。据统计,今年我镇行政调解案件受理总数6件,调解成功5件,达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一、领导高度重视,机构健全 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深化平安创建成果,最大限度地化解各类行政纠纷、社会矛盾纠纷,将纠纷解决在基层和萌芽状态,XX镇成立了行政大调解工作、矛盾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协调和指导开展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由镇党委书记刘本飞任组长,纪委书记陈建平任副组长,相关责任股室负责人任成员,下设“行政调解室”和“矛盾纠纷调解室”,并配备专人负责,行政大调解具体工作由办公室牵头负责。 二、完善工作制度,化解纠纷 (一)切实加强行政大调解力度

进一步强化了依法行政观念,大力加强行政行为的规范化建设和透明化建设。针对家电下乡补贴、汽车摩托车下乡补贴、退耕还林补贴等各项涉农补贴的发放,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中出现的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以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作为工作重点,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严防矛盾纠纷激化,及时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 积极发挥行政大调解职能,强化尽职尽责和服务意识,以“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和“谁主管、谁负责”为原则,严格落实“一岗双责”责任制,坚持实行领导每日轮流接访制度,对群众的来访,能当场解决的当场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移交相关责任单位限时解决,对于确实不能解决的也坚持向群众耐心、细致地做好说服和解释工作。严格落实接待登记制度,对群众的每一件来信来访事项均认真进行登记,做好记录,并交由相关责任单位限期办理,及时向来信来访群众告知办理结果,积极进行调节和疏导,力求在XX 镇解决争议。 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坚持每月一次排查不稳定信息上报制度,认真疏理了XX镇存在的不稳定因素,并针对性地制定了有效处置方案,有效防止了非正常上访、重复上访、集体上访,以及群体性事件的发生。 (二)切实加强“大调解”联调力度 坚持既相对独立、各司其职,又相互衔接、整体联动的

行政调解制度的不足

行政调解制度的不足 1我国行政调解制度法律规定的不足 1.1行政调解设定不统一,缺乏规范性 我国行政调解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而是分散在不同的法律文件中予以规定。目前设定行政调解的法律文件种类形式多样,层次参差不齐。“据不完全统计,涉及行政调解的法律有近40部,行政法规约60部,行政规章约18部,地方法规约70部,地方规章约45部,另有大量一般规范性文件。”有关行政调解的规定分散在如此众多的文件中,人们难以掌握。并且这些规定内部不协调,相互冲突的地方屡见不鲜。在名称上也不统一,有用“调解”的,有用“处理”的,不仅纠纷当事人无所适从,就是行政主体的工作人员也搞不清楚。由于法律法规过于分散,导致难以形成合力,因此,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也很有限。 1.2行政调解制度内容简单,对象范围狭窄 目前我国的行政调解相关法律条文十分简约,其内容仅涉及调解发生的情形、调解的主体和对象。而且调解的对象相对含糊,并无确切的范围和限度。对象主要包括民事纠纷对财物损害赔偿纠纷,对人身损害赔偿纠纷轻微违法行为权属争议行政赔偿、补偿的数额争议。呈现出较大的人为确定因素,容易与其他处理纠纷的方式相混淆,不利于当事人选择正确解决纠纷和争议的方式。调解范围设置的局限性,将难以充分发挥其在现代行政管理中应有的作用。由于规定得不详实,缺少与之相应的程序,操作性不强,容易导致凭经验办事,使行政调解的运作呈现一定的盲目性和任意性。 1.3行政调解缺乏基本的程序性保障 我国设定行政调解的法律文件几乎都只设立了行政调解,而没有设立具体调解程序实践中行政调解主体往往依照其他行政程序或自创调解程序进行调解,随意性大。程序是公正、合理、及时解决纠纷的有力保证,行政调解缺乏基本程序保证,当事人很可能因程序不公而对调解结果不满,从而使调解协议难以自觉履行。在我国目前的法律法规中,对调解程序规定的极少,只在《合同争议行政调解办法》中有了较为详细的规定,而《办法》也只规定了申请—受理—调解—终结—归档五个简单的程序,缺少了行政调解所必须的一些程序性措施和原则,比

村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村人民调解工作总结 我张泉村是一个地处深山区以林果为主要收入的小村。现有201人,四个自然村,15名党员。虽然山区偏远人员居住分散,但家族裙代关系复杂,各类民事纠纷时有发生。为了减少群众之间民事纠纷的发生,维护村庄正常的生产、生活、,促进张泉村三个文明及新农村建设,我张泉村于XX年成立了人民调解委员会。几年来,调委会在大城子镇党委和地方司法部门的领导下,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这个中心,积极主动地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其间,共受理民事纠纷24起,调解成功23起,调解成功率90%以上,防止纠纷激化2起,接待法律咨询64人(次)。为维护张泉村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为我村的改革和发展,为稳定群众队伍,促进社会风气的好转,发挥了村级人民调解组织应有的作用,村调委会先后多次受到上级的表彰。 一、领导重视,健全组织,完善制度 建立调解网络,是开展人民调解工作基础,自村调委会成立以来,就配备了较强的力量,随着机构和人员变化不断进行调整充实。目前村调委会主任由村支部书记王东风担任,委员由支委赵克信、王玉琴担任。村调委会下设调解办公室,配备了两名专职调解干部负责日常工作。各自然村均以生产队长为调解员。目前全村有调解信息员4名,形成了发生纠纷有人管,有人问,信息反馈快,调解及时,有力度的调解格局。

为了使调解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我们根据《人民调解工作条例》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张泉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办公室工作细则》,明确调委会工作职责、主要任务、工作范围、工作程序、工作纪律以及学习、会议制度。 1、学习制度,坚持每周二下午学习制度,主要学习政治、法律和上级政策文件,提高调解人员思想素质、政策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2、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会议,总结月度工作,讨论研究疑准纠纷的处理。 3、纠纷当事人来访,接待登记制度,针对当事人的来访认真细致做好登记,做到24小时内接触纠纷,并做好纠纷防激化工作。 4、检查、考核、评比表彰制度,根据村三个文明建设考核办法,对调解工作做的好专干的和信息员进行表彰,进一步提高和增强大家认真做好调解工作自觉性和积极性。 二、紧紧围绕新农村建设中心,积极主动开展工作,发挥调解组织应有作用 张泉村要完成新农村建设的指标,没有一个安宁稳定的环境是难以实现的。村民日常事务繁杂,难免因这样和那样的问题而发生一些矛盾和纠纷。有了纠纷如不及时调处,及时制止事态的发展,不仅影响当事人的思想情绪,还会涉及到家庭成员、亲友、左邻右舍,甚至会引起纠纷激化,造成不良后果,直接影响到整个村庄的和谐稳定。作为村调委会,是村民事纠纷调解的职能部门。调委会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2020)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2020) 各分局,市局各业务科: 现将《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做好行政调解工作。 附件: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0月12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银川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委员会职责 一、开展法律、法规、规章普法宣传,依法开展行政调解,定纷止争,维护社会稳定和谐。 二、调解依据:《银川市行政调解办法》 三、调解范围: 1、各级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因行政管理产生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2、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行政机关职能有直接或间接关联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3、民事纠纷发生后,因行政机关的介入,引发的行政争议和纠纷。 四、要防止双方当事人矛盾激化,存在影响稳定的隐患时须及时向上级汇报。 五、做好登记受理,制作调解笔录。如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上应有二名以上调解员签名。 六、如调解不成,应及时告知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行政调解工作原则

1、依法调解原则,不得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2、矛盾纠纷当事人自愿接受调解,地位平等。 3、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司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4、分类调解原则,根据纠纷类型由消费维权、知识产权等相应行政执法业务科或市场监管所组织调解。 5、分级管理原则,重大行政纠纷,按层级由各分局行政调解委员会、市局行政调解委员会组织调解。 行政调解工作纪律 1、不得徇私舞弊。 2、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3、不得侮辱处罚当事人。 4、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5、不得吃请受礼。 (非正式文本,仅供参考。若下载后打开异常,可用记事本打开)

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行政调解工作方案 篇一: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行政调解工作流程 行政调解按照申请、调解、履行、回访、结案归档五个步骤进行。 一、申请 (一)当事人申请 1、申请。行政机关处理矛盾纠纷时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有申请行政调解的权利;对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案件的行政调解应当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前告知行政相对人。当事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 2、受理。行政机关接到当事人申请后,要认真进行审查,凡符合下列受理条件的,应在五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及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要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1)调解对象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当事人。 (2)该矛盾纠纷与该机关行政职权有关。 (3)该矛盾纠纷具有可调解性。 (4)各方当事人同意行政调解。 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由有管辖权的行政机关办理;对两个以上行政机关都有管辖权的,由先收到行政调解申请的行政机关办理。行政机关对管辖权

产生争议的,报上级行政调解指导中心指定管辖。 (二)行政机关启动调解。 行政调解也可以由行政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在征得各方当事人同意的基础上启动。 二、调解 (一)行政调解事项告知 行政机关受理行政调解后,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调解起止时间、依法享有的权利、应当遵循的程序、注意的事项等,使当事人明确行政调解的有关要求,帮助当事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行政调解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终结,重大复杂的矛盾纠纷经调解机构负责人批准后,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二)调查 行政机关要根据双方的争议事项进行必要的调查,采用调查证人、现场勘验、询问当事人等方法了解争议的事实及矛盾纠纷的焦点,以利有的放矢地开展调解工作。 (三)实施调解 1、调解方法。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主张,积极宣讲有关法律法规,分析利害关系,平衡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和冲突。注意调解的艺术和方法,要坚持情、理、法并用,多做思想疏导工作,使双方互谅互让,促使当事人自行和解,使调解

矛盾纠纷调解半年工作总结

矛盾纠纷调解半年工作总结 一、健全人员配置,强化机制建设 镇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设在综治办,镇党委书记同志为主任,副镇长同志、司法所长为副主任,配备专职人员5名,在辖区内共配备了人民调解委员会 14个,调解专门办公室14个,人民调解员52人,办公设施全部配备齐全。大调 解协调中心进行了规范化建设,各项制度均上墙公示。同时,镇党委政府把大调 解中心工作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给予了大调解工作经费保障。 二、完善工作机制,落实工作责任制 (一)建立健全矛盾纠纷排查机制。各村相应建立健全了矛盾纠纷排查机制,每 周进行一次纠纷排查,重大节日和敏感期必须及时排查,并将排查结果报镇大调 解中心。对排查发现重大纠纷和集访苗头,在第一时间赶到现场进行调处,并及 时通过向上级报告,切实防止民转刑案件和集访、越级上访事件发生。 (二)对矛盾纠纷实行周排周清制度。各村每周对辖区范围内的矛盾纠纷进行排查,主动掌握调解矛盾纠纷的主动权。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村社安排专人调解,对调解不成功纠纷交由镇“大调解”协调中心进行调解。 (三)落实社会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制定并落实了大调解实施办法,规定各调 委会要切实负起责任,及时化解,不得把矛盾纠纷推向上级、推向社会。 (四)健全检查考评机制。“大调解”中心把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和调解工作纳入了 全年目标考评,把大调解的各项指标进行细化分解,进行量化考评考核。 (五)建立领导接待、包案制度。“大调解”协调中心确定了领导接待日,定期安 排领导接待群众来访,党政领导按照职责分工,对重要信访来访、重大纠纷和上 访案件,特别是久拖未决的问题,实行包案处理,负责包案的领导要一包到底, 亲自处理,直至息诉停访。 三、统一管理标准,确保队伍素质 (一)统一制度建设。大调解”中心统一制定了全镇调委会工作责任、例会、学习、考评、业务登记、培训、统计、档案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完善和规范了 大调解工作业务台帐。 (二)统一业务建设标准。在“大调解”工作整个过程中,从纠纷调处申请、受理、告知、调查、调解、制作协议书,到协议履行及回访等方面都建立了完善的制度,并严格运作程序。 (三)统一队伍建设标准。镇综治办定期组织各村民调干部进行业务知识培训, 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并对基层调解员进考核、严格按规范化调解文书。 (四)统一调解室建设标准。各村均按规范华要求配备了调解室、档案室,并有 明显标志,从而使镇、村两级协调中心规范化建设得到了加强。 四、加强排查调解,社会基本稳定

信访调解工作汇报

信访调解工作汇报 滕州地处苏鲁豫皖交界处, 下辖 21 个镇街、 1226 个村居, 总人口 1568 万。 2003 年,全市国内生产总值实现?1707?亿元;境内财政总收入 146 亿 元,其中地方财政收入 501 亿元;第三次跻身全国县域经济基本竞争力百 强县,列第 43 位,进入山东省县域经济 30 强。 近年来,滕州市委、市政府按照省委、省政府和枣庄市委、市政府的 要求,高举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伟大旗帜,牢固树立和落实科 学发展观,坚持发展是硬道理,稳定是硬任务、加快发展是政绩,维护稳 定也是政绩的理念,在聚精会神搞建设,一心一意谋发展的同时,突出重 点,强化措施,狠抓镇街调解中心建设,建立健全调解网络,探索和创新 了一条独具特色的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新路子,较好地化解了社会矛盾, 促进了平安建设,推动了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两年来,全市没有发生一起进京赴省集体访,没有一起因矛盾纠纷调 处不及时或不得当而导致的群体性事件,先后被授予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 理工作先进市、全省信访工作先进市等荣誉称号。 今年 6 月,在浙江杭州召开的全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会议上,我 市作为全国唯一县级市代表,作了典型发言,得到各级领导和与会代表的 肯定。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组织网络体系近年来,滕州社会 政治稳定,经济秩序良好,各项事业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 但是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经济体制的转换和社会利益格局的逐步调 整,一些深层次的社会矛盾和群众关心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逐渐显现, 人民内部矛盾呈现出多样化和复杂化的趋势。 面对这一新形势,我们深刻认识到只有切实抓好社会矛盾调处工作, 及时化解矛盾纠纷, 解决好人民群众关注的焦点、 热点问题, 才能维护好、 发展好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营造出心齐、气顺、人和的干事创业环境。 而搞好社会矛盾调处工作,重点、难点在基层,关键也在基层。 必须从加强调解组织建设,健全调解组织网络抓起,有效整合资源, 实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真正发挥人民调解的防火墙和减压阀作用,才 能及时把各类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消除在萌芽状态,维护社会稳定才会 有根本保证。 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把加强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建设作为维护社会稳定 的重中之重来抓,高度重视,强化领导,狠抓落实,逐步建立健全了市、 镇街、村三级调解组织网络。 2002 年,我市专门成立了市社会矛盾排查调处中心,由市委副书记、 纪委书记牵头,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任主任,具体负责社会矛盾排查调 处的组织领导工作;市调处中心下设办公室,为正科级单位,人员单独列 编,经费单独列支,归市委直接领导,负责全市矛盾纠纷调处的指导、协 调、监督、管理和培训。 全市 21 个镇街分别成立了镇街调解中心, 由镇街分管副书记任主任,

2020年行政调解半年工作总结.docx

一、落实领导保障,构筑矛盾纠纷排查调解长效机制 (一)强化组织领导,落实保障机制。局领导高度重视生产安全事故行政调解工作,及时召开生产安全事故分析会,把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内容纳入议程,专题研究部署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亲自参与和指导群体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研究协调解决人民调解工作中的问题,指导工作开展。 (二)强化基础建设,规范运作机制。一是健全完善举报机制。设立举报电话:,对排查掌握的经营性矛盾纠纷,根据产生的原因、特征,逐件制定工作措施,落实责任人,就地及时化解,防止矛盾激化。对重大、复杂、疑难矛盾纠纷,实行领导包案、挂牌督办、集中力量调处解决。对于短期内难以彻底化解的矛盾纠纷,积极主动地做好思想工作,落实防范措施,防止矛盾升级。进一步推进完善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努力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纠纷。二是健全规范工作制度。结合实际,进一步健全和规范工作制度,明确工作职责,完善和落实协调领导小组例会制度、重大突发纠纷和重要信息紧急报送制度,严格落实调解责任制、责任追究制度等。 二、加强队伍建设,提升新时期人民调解理论水平 (一)加强信息报送,畅通业务交流渠道。充分利用现代办公资源,设立专门qq群,积极鼓励各乡(镇)安办以电子文档的方式报送工作信息,缩短信息收集周期。同时,积极畅通对“上”和对“下”两条渠道,对“下”通过加强与信息员的日常沟通,了解相关工作情况,及时进行指导;对“上”主动了解上级信息编发要点,积极着手组织素材,及早谋划有关信息,不断整合资源。 (二)加强宣传力度,营造浓厚氛围。按照“排查的早、发现得了、控制的住、解决的好”的要求,在广大人民群众当中广泛宣传,使广大干部和群众对此项工作有充分的思想认识,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的宣传力度,使广大干部和群众能够正确对待工作、生产和生活中发生的各种矛盾纠纷。 三、强化隐患排查,积极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一)坚持日常排查调解和敏感时期集中排查调解活动相结合。日常排查调解坚持“抓早、抓小、抓快”,注重随时了解、发现、掌握各种社会矛盾纠纷,及时介入化解。春节前后、“五一”等重大节庆活动、重要敏感时期,集中力量开展排查调解活动,确保敏感时期全县社会的稳定。 (二)坚持围绕局中心工作和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相结合。在企业复工复产、汛期、上级发布重要安全生产方针政策、重大节日、重大政治社会敏感期、各地发生安全事故等敏感节点,都能及时召开会议安排部署安全生产工作,打好预防针,敲响安全警钟,排查思想隐患,采取针对性措施认真落实,强化安全隐患综合整治,持续深入开展道路交通、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学校、特种设备、公共娱乐场所、电力、旅游、烟花爆竹等行业领域、各类企业的安全监管和隐患整治工作,及时有效地化解平息了多起事故事件,有力维护了社会安定稳定。 四、下一年工作思路 下半年,我局将进一步完善行政调解机制,妥善处理社会矛盾,全力构建和谐。 (一)深化拓展多元化调解机制。进一步创新调解机制、拓展调解领域,深入推进社会矛盾的化解。 (二)加强矛盾纠纷宣传教育建设。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以正面宣传为主,引导媒体全面、准确、客观地报道基层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开展情况,加大宣传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的成功经验和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三)进一步探索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对接机制。与各行政执法机关继续深入探索行政调解、人民调解、治安调解沟通协作,逐步构筑大调解网络。

XX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与司法调解联动机制

XX镇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联 动机制实施意见 为有效整合我镇各方面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形成工作合力,从源头上化解矛盾纠纷,更好地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工作大局,现就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和依托,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工作机制(以下简称“三调联动”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重要性 随着经济体制的变革,社会结构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民间纠纷在形式和规模等方面也发生了很大变化,呈现出原因复杂、主体多元、规模扩大和调解难度大、易激化等特点。仅靠一个部门、一种方式、一种手段很难有效化解矛盾。这些矛盾纠纷如果不能及时就地化解,一旦激化或聚合,容易酿成治安刑事案件,诱发信访问题和群体性事件,直接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形成科学有效的利益协调机制、诉求表达机制、矛盾调处机制、权益保障机制,实现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综合运用法律、政策、经济、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协商、疏导等办法,把矛盾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是维护社会稳定和做好矛盾调处工作的迫切需要。有利于整合调解资源,强化调解职能,实现优势互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效率,及时有效地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有利于减少群众诉累,节约司法成本。各部门要站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工作的重要性,进一步加强协调、夯实基础,着力建立在镇党委、政府领导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人民调解、司法调解、行政调解有机结合的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解工作机制。 二、建立“三调联动”工作机制的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基本原

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总结

****县人民法院调解工作总结近年来,为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县法院始终把民事调解工作作为化解矛盾纠纷、减少涉诉信访的重要举措,不断提高调解意识,讲究调解艺术,丰富调解手段,逐渐摸索出了一套调解工作经验,有力地指导了民事诉讼。今年来,共受理民事案件637,审结627件,调解、撤诉475件,调撤率达到了75.8%。 一、树立理念,提高调解意识 民事调解作为一种民事审判结案方式,在国内素有“优良传统”的美誉,在国外则被誉为“东方经验”。基于此,我院把牢固树立社会主义司法理念,提高全体干警调解意识作为重点抓在手上。一是强化调解优先意识。一年来,我院始终把全程调解、优先调解贯穿在民事审判工作的各个环节,坚持立案时、开庭前、开庭中、判决前均进行调解工作,达到了不放过任何一个调解机会的目的。二是强化以人为本意识。要求全院干警都要坚定司法立场,把群众观点贯穿于各项工作中,把维护群众利益作为司法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从而做到了廉洁勤政、主动服务,减少了诉讼的冷漠和生硬,为审判工作注入了更多的人文关怀。三是强化维护稳定意识。在人民内部矛盾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的新形势下,我院把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积极探索案件调解的新思路和新方法,把调解作为结案的主要方式,从而充分发挥了案件调解在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四是强化有机结合意识。我院不断加强民事调解

与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联系,积极推进人民调解、诉讼调解和行政调解“三位一体”的调解机制的建立。同时,正确处理调解与判决的关系,未发生久调不决的问题。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虽愿调解但双方要求差距过大的案件,全部及时做出了判决,未发生超审限案件。 二、合法规范,把握调解原则 近年来,我院的调解工作严格贯彻了“能调则调,当判则判,调判结合,案结事了”的方针,产结合工作实际确立了“合法、公开、效率、规范”的“调解四原则”,对指导调解工作规范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一是正确把合法原则。我院坚持诉讼调解的过程以及在法官主持下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内容,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做到了不违背社会公德,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也未出现强迫当事人调解的问题。二是正确把握公开原则。即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都做到公开调解;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调解的,可以不公开调解。三是正确把握效率原则。我院坚持以及时、便捷的方法开展调解工作,明确规定以调解为名而拖拉办案的法官,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有效地防止了调解效率低下的问题。今年来,我院调解的案件,80%以上均在两个月内结案,有效地提高了办案效率。同时,对于当事人不愿意调解、不适合调解的案件以及经调解不成的案件,都能够及时做裁判,防止了因久调不决而造成案件审限过长的问题,最大限度地减轻了当事人诉累,节省了审判资源。四是正确把握规范原则。在调解过程中,办案法官坚持仪态庄重,着装规范,使用

行政调解室在这里缔造和谐

遇到仲裁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https://www.sodocs.net/doc/4415496398.html, 行政调解室在这里缔造和谐 对于会议的目的,市公安局党委书记、局长马宏一语道破:总结推广近年来全市公安大调解工作及派出所建设中好的经验和做法,推进我市公安大调解及派出所工作再上新台阶,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再作新贡献。” 健全六大机制” 推进调解工作 健全的组织机构 市委常委、市政法委书记杨勇多次到派出所和交警大队、中队指导行政调解室建设。市委、市政府成立了大调解”领导小组,各区县成立了调解中心。全市公安机关从市局到区县局,均成立了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确定局领导及分管领导专门负责。 各级党委政府将公安基层所队调解室建设,作为大调解”工作的

一项重要内容,给予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在此基础上,每个派出所及交警大队和中队,均设立了矛盾纠纷调解室,精心挑选2-3名调解工作经验丰富、责任心强的民警担任专职调解员;各交警大队还设立了道路交通事故调处服务中心,成立了7个巡回法庭、7个人民调解委员会。 各调解室从辖区聘请人民调解员、村(居)委会及治保会干部、德高望重的人共621名担任助理调解员或义务调解监督员,搭建起了完善的公安基层行政调解工作班子。 规范的工作平台 全市公安机关争取到启动经费60万元,用于调解室硬件设施建设,按公安部统一的外观标识对调解室的名称标牌、门窗进行装饰。规范了内部摆设,精心设计了调解室内饰墙画和劝导语,添置了会议桌、饮水机等便民设施,营造出轻松温馨的调解环境。同时建立起了调解室工作台账,设立了会议记录簿、案件登记簿、回访登记簿和调解员花名册。 高效的工作机制 调解室民警在调解中积极探索,建立了限时调解工作机制,当天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行政调解工作制度 第一条为了充分发挥行政调解工作作用,及时化解社会矛盾,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调解,是指司法行政机关在日常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对与本机关行使司法行政职权有关的各类争议纠纷,以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为依据,以当事人自愿为原则,通过对争议当事人的说服和疏导,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达成调解协议,快速解决争议纠纷的活动。 第三条局成立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局长任组长,副局长任副组长,各处、室、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小组成员。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局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局办公室和相关业务处室各确定1名行政调解员为办公室工作人员。 第四条局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的职责:指导行政调解办公室及相关业务处室和局直属单位开展纠纷调处工作;决定是否受理行政调解申请,安排落实调解办案人员;协调涉及多个部门的争议纠纷调解事宜;督促指导县(市)、区司法局行政调解工作。 第五条局行政调解办公室的职责:统一登记受理行政调解案件,提出受理、不予受理的初步意见;按照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意见,协调安排局机关相关业务处室和直属单位进行调解;督促承办调解处室或直属单位在规定期限内完成调解、形成调解文书并送达;负责调解文书的案卷归档和管理。 第六条行政调解工作应遵循自愿、公平、合法、合理、效率的原则。 第七条行政调解的范围: (一) 司法行政管理部门在行使管理职权过程中,与行政管理相对人发生的行政纠纷; (二)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产生的与司法行政管理有关的矛盾纠纷;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可以行政调解的司法行政类纠纷。 第八条行政调解工作程序: (一) 申请。申请人申请行政调解,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书面申请的,应提交行政调解申请书;口头申请的,行政调解办公室应做好记录,并交申请人签字确认。(二) 受理。行政调解办公室接到当事人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审查,提出受理或不予受理的意见,报行政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书面告知当事人。 1、符合条件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并及时告知申请人。 2、对被申请人不同意行政调解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解决纠纷的渠道。 3、在未启动行政调解程序前,矛盾有可能激化的,或其他紧急情形不立即处理有可能损害申请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缓解疏导措施,或告知申请人采取其他纠纷解决渠道。 行政调解办公室根据案件情况,及时确定行政调解处室或直属单位,并将当事人的申请材料转交负责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 (三) 调查。负责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受理案件后,要根据双方的争议焦点,采取当事人举证、调查取证、现场勘验、查阅文件和资料等方式进行必要的调查。相关证据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进行质证。 (四) 调解。 1、负责调解的处室或直属单位确定调解时间、地点和参加的人员后,通知有关当事人到场调解; 2、调解开始时,宣布行政调解纪律,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当事人应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宣布调解员、记录员身份,询问当事人是否要求回避,并明确告知当事人纠纷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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