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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安徽大学F10法学综合二(刑法学和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之刑法学论述题精编

特别说明

本书根据最新复试要求并结合历年复试经验对该题型进行了整理编写,涵盖了这一复试科目该题型常考及重点复试试题并给出了参考答案,针对性强,由于复试复习时间短,时间紧张建议直接背诵记忆,考研复试首选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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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2020年安徽大学F10法学综合二(刑法学和民法学)考研复试核心题库之刑法学论述题精编

1.试述保险诈骗罪。

【答案】(一)概念

保险诈骗罪是指保险合同关系中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利用保险进行诈骗活动,向保险人骗取数额较大的保险金的行为。保险诈骗罪属于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中的一种。

(二)构成特征

(1)本罪主体是特殊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由于保险诈骗犯罪具有特殊性,犯罪主体必须是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人和人身保险合同中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受益人,故非合同当事人或受益人不可能实施此种犯罪,所以在刑法理论上称为身份犯。根据刑法规定,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犯罪的主体。

(2)犯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并且行为人具有骗取保险赔款或者保险金,非法占为已有的犯罪目的。这种故意既可能产生于行为人投保之前,也可能产生于行为人投保之后。

(3)本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保险制度及保险人的财产所有权。本罪的行为对象是保险金。

(4)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保险法律、法规,进行保险诈骗,数额较大的行为。成立本罪在客观方面必须具备三个要件:首先,违反保险法律、法规是构成本罪的前提条件。刑法条文虽然无此明示,但是,如果行为没有违反保险法律、法规,就不可能构成本罪。所谓违反保险法律、法规,主要是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其次,实施了保险诈骗的行为。其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情形:①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即投保人为了骗取保险金,在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故意虚构保险标的客观存在性、合格性、价值等事实;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本项行为实际上有两种表现:一是行为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即对发生保险事故的原因,隐瞒真实情况,作虚假的陈述。二是夸大损失的程度,从而获取额外的保险金:往往采取伪造、变造有关证明资料或虚构其他证据来实现犯罪目的;③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指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为了达到骗取保险金的目的,编造虚假的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使保险人信以为真,从而按合同约定付给保险金;④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指在保险合同有效期限内,在本来没有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故意制造事故,造成财产损失,从而骗取保险金;⑤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即指为了骗取保险金,采取杀害、伤害、投毒、虐待、

传播疾病、遗弃等方法故意制造事故致使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从而骗取保险金。最后,诈骗保险金必须数额较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进行保险诈骗在1万元以上,单位进行保险诈骗在5万元以上,属于数额较大。如果不是数额较大,只作为一般违法行为处理。

(三)司法认定的有关问题:①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故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可以成为共同保险诈骗罪的主体。如果保险公司内部人员与诈骗犯罪人员相互勾结,共同诈骗保险人的保险金的,也是保险诈骗的共犯,应依共同犯罪的规定处罚。②罪数的认定:在实际生活中,犯罪人在实施保险诈骗过程中,往往会触犯其他的犯罪,即其故意造成财产损失和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患病的行为可能独立构成犯罪,依《刑法》198条款之规定,应数罪并罚。

2.论述我国刑罚执行的一般原则。

【答案】刑罚的执行原则,即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遵循或依据的准则。刑罚执行原则贯穿于整个行刑活动中。根据我国的行刑目的和行刑实践,刑罚的执行原则有:教育性原则、人道主义原则、区别对待原则、社会化原则。

(1)教育性原则。刑罚执行的教育性原则,是指执行刑罚应当从实现特殊预防及一般预防的目的出发,对犯罪分子以及社会公众进行积极的教育,而非消极的惩罚与威慑。教育性原则的具体要求有:①正确地执行刑罚。刑法是国家对犯罪分子的否定性评价,只有正确无误地执行,才能对社会公众产生教育作用,使之知法、懂法、守法,使犯罪分子认罪伏法,诚心诚意地接受劳动改造。②坚持惩罚与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教育和劳动是对犯罪分子进行改造的两个基本手段,但要以教育为主,劳动为辅,必须在生产劳动的基础上重视思想教育。在司法实践中要防止只偏重文化、技术教育或者片面追求生产和经济效益的错误倾向。③对犯罪分子的改造,要以教育疏导为主,以强制性的执行措施为辅。强制性的执行措施只能暂时地在表面上压服犯罪人,但是不能从根源上消除犯罪人犯罪性,而且容易引起犯罪人的抵触情绪,不利于实现预防犯罪的行刑目的。④要坚持区别对待的方针。根据每一个犯罪人的个人性格、犯罪种类、人身危险性等情况,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

(2)人道主义原则。即尊重犯人人格,禁止适用残酷的刑法手段,关心犯人的实际困难,注重犯人的政治思想和文化、技能教育,促使其成为自食其力的新人。其具体要求有:①从观念上把犯罪人当人看,在人格上不歧视犯罪人,不刑讯逼供,不用肉刑,不侮辱虐待,竭力消除犯罪人的自暴自弃的思想和对立情绪,使其树立起重新生活的信心。②建立科学的刑罚执行制度,正确适用死缓制度,减少死刑立即执行,改善刑罚的执行方法,对少年犯、孕妇以及老弱病残犯罪人实行特殊的宽缓政策,根据犯罪人的实际情况决定刑罚的执行方法。③在生活上关心犯罪人,尤其是对未成年人,要尽量地感化教育他们,医治他们心灵上的创伤。④对刑满释放人员要贯彻“给出路”的政策,说服社会各界不歧视、不嫌弃他们,积极为他们提供学习、工作、劳动的机会。

(3)区别对待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期间,应当根据犯罪人的具体情况,比如犯罪分子的性格、年龄、性别、文化程度、身体状况、犯罪性质以及特点、罪行严重程度及人身危险性大小,给予个别处遇措施,采取不同的教育方式,主要体现在犯罪分子执行刑罚中的关押、文化教育、劳动、奖励和惩罚等各方面。

(4)社会化原则。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原则,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要依靠社会力量对犯罪人进行帮助和教育,使其很容易地回归社会。社会化的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调动社会的积极因素影响犯罪人,让社会参与对犯罪人的改造;二是培养犯罪分子再社会化的能力,使其能够适应正常的社会生活。

3.试述诬告陷害罪的构成特征。

【答案】诬告陷害罪,是指捏造犯罪事实,向司法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行为,诬告陷害罪具有如下构成特征:

(1)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主要是人格权和名誉权)和国家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

(2)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他人犯罪的事实,并向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工作人员告发,或者采取其他足以引起司法机关追究活动的行为。据此,成立诬告陷害罪,首先必须有捏造犯罪事实的行为,即捏造犯罪事实是引起刑事追究的前提条件。如果行为人只是捏造了一般的违法、违纪事实的,不能构成诬告陷害罪。至于行为人是否捏造了相应的犯罪证据,不影响犯罪的成立。其次,必须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或者有关单位告发的行为。捏造犯罪事实和告发是成立诬告陷害罪的客观必备要件。实施诬告陷害行为,只有情节严重的,才构成犯罪。对情节一般的诬告行为不作犯罪处理。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诬告陷害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犯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具有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的目的。因此,在认定诬告陷害罪时,要注意将诬告陷害行为和错告、检举失实等主观上没有陷害他人的行为区分开来。但是,应当注意,不同的动机对成立犯罪不产生影响。

4.试论述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单位犯罪。

【答案】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畴。《刑法》第30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这一规定,所谓单位犯罪,是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单位犯罪的两个基本特征是:

第一,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所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有关解释,既包括国有、集体所有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也包括依法设立的合资经营、合作经营企业和具有法人资格的独资、私营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若个人为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盗用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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