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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2010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是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于2010年7月8日发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救助准备

第三章应急救助

第四章灾后救助

第五章救助款物管理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救助准备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条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启动自然灾害预警响应或者应急响应,需要告知居民前往应急避难场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互联网等方式,及时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和到达路径。

第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自然灾害救助人员的队伍建设和业务培训,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设立专职或者兼职的自然灾害信息员。

第三章应急救助

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启动预警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向社会发布规避自然灾害风险的警告,宣传避险常识和技能,提示公众做好自救互救准备;

(二)开放应急避难场所,疏散、转移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人员和财产,情况紧急时,实行有组织的避险转移;

(三)加强对易受自然灾害危害的乡村、社区以及公共场所的安全保障;

(四)责成民政等部门做好基本生活救助的准备。

第十四条自然灾害发生并达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启动条件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及时启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一)立即向社会发布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

(二)紧急转移安置受灾人员;

(三)紧急调拨、运输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和物资,及时向受灾人员提供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临时住所、医疗防疫等应急救助,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

(四)抚慰受灾人员,处理遇难人员善后事宜;

(五)组织受灾人员开展自救互救;

(六)分析评估灾情趋势和灾区需求,采取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措施;

(七)组织自然灾害救助捐赠活动。

对应急救助物资,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组织优先运输。

第十五条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期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紧急征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场地,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工作结束后应当及时归还,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第十六条自然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报告。

自然灾害造成特别重大或者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应急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直接报告国务院。

第十七条灾情稳定前,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每日逐级上报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等情况,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灾情稳定后,受灾地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应当评估、核定并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第四章灾后救助

第十八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采取就地安置与异地安置、政府安置与自行安置相结合的方式,对受灾人员进行过渡性安置。

就地安置应当选择在交通便利、便于恢复生产和生活的地点,并避开可能发生次生自然灾害的区域,尽量不占用或者少占用耕地。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并组织受灾群众自救互救,恢复重建。

第十九条自然灾害危险消除后,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统筹研究制订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规划和优惠政策,组织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对恢复重建确有困难的家庭予以重点帮扶。

居民住房恢复重建应当因地制宜、经济实用,确保房屋建设质量符合防灾减灾要求。

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应当向经审核确认的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发放补助资金和物资,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应当为受灾人员重建或者修缮因灾损毁的居民住房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条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对象由受灾人员本人申请或者由村民小

组、居民小组提名。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符合救助条件的,在自然村、社区范围内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提交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等部门审批。

第二十一条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受灾地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生活困难的受灾人员提供基本生活救助。

受灾地区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统计、评估本行政区域受灾人员当年冬季、次年春季的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第五章救助款物管理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民政部门负责自然灾害救助资金的分配、管理并监督使用情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调拨、分配、管理自然灾害救助物资。

第二十三条人民政府采购用于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和灾后恢复重建的货物、工程和服务,依照有关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的法律规定组织实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和灾后恢复重建中涉及紧急抢救、紧急转移安置和临时性救助的紧急采购活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专款(物)专用,无偿使用。

定向捐赠的款物,应当按照捐赠人的意愿使用。政府部门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自然灾害救助;社会组织接受的捐赠人无指定意向的款物,由社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用于自然灾害救助。

第二十五条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应当用于受灾人员的紧急转移安置,基本生活救助,医疗救助,教育、医疗等公共服务设施和住房的恢复重建,自然灾害救助物资的采购、储存和运输,以及因灾遇难人员亲属的抚慰等项支出。

第二十六条受灾地区人民政府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通过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主动向社会公开所接受的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来源、数量及其使用情况。

受灾地区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公布救助对象及其接受救助款物数额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监督检查制度,并及时受理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自然灾害救助款物和捐赠款物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民政、财政等部门和有关社会组织应当予以配合。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照法律法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迟报、谎报、瞒报自然灾害损失情况,造成后果的;

(二)未及时组织受灾人员转移安置,或者在提供基本生活救助、组织恢复重建过程中工作不力,造成后果的;

(三)截留、挪用、私分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

(四)不及时归还征用的财产,或者不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的;

(五)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其他行为的。

第三十条采取虚报、隐瞒、伪造等手段,骗取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限期退回违法所得的款物;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抢夺或者聚众哄抢自然灾害救助款物或者捐赠款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三十四条法律、行政法规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本条例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7)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2017)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经2017年6月29日省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刘国中 2017年7月6日 吉林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减灾委员会应当成立由水利、气象、地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等方面专家组成的专家委员会,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咨询意见。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本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工作机制,开展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制定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并组织应

公司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公司自然灾害应急 预案

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单位名称: 编制部门:安全技术部 颁布日期:二0一三年十二月 编号:PJCR-AQ-001 版号: v 1.0 批准页

发布令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是华润燃气安全工作的指导方针,关注员工的职业健康与安全和环境保护,是华润燃气一切管理工作的前提与基础。为提高平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安全管理水平,规范平江公司燃气自然灾害应急管理工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华润燃气集团的管理要求,结合燃气行业的特点及公司经营管理的实际,平江公司于二○一○年十二月制订了《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二○一三年七月十九日作修改)。 平江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安全管理委员会主任: 平江华润燃气有限安委会成员: 目次

1 总则 (5) 1.1 编制目的 (5) 1.2 编制依据 (5) 1.3 编制原则 (5) 1.4 适用范围 (5) 1.5 应急预案的启动 (5) 1.6 应急预案指导思想 (5) 2 指挥机构及相应职责 (6) 2.1 组织领导 (7) 3 应急分级 (8) 3.1 最初应急 (8) 3.2 现场应急..................... (8) 3.3 全体应急...................... .. (8) 4 灾害类型及应急程序 (9) 4.1 地震应急处理程序 (9) 4.2 防洪防汛应急处理程序 (11) 4.3 暴雨应急处理程序 (11) 4.4 大雪应急处理程序 (13) 4.5 应急结束 (14) 5 信息发布 (14) 5.1 新闻发言人 (14)

5.2 新闻发布原则 (15) 5.3 新闻发布形式 (15) 6 后期处理 (15) 6.1 应急恢复 (15) 6.2 善后处理 (15) 6.3 调查与评估 (15) 7 保障措施 (15) 7.1 应急队伍保障 (15) 7.2 通信与信息保障 (15) 7.3 应急物资装备保障 (16) 7.4 经费保障 (16) 7.5 其它保障 (16) 8 培训与演练 (16) 8.1 培训 (16) 8.2 演练 (16) 8.3 应急联络电话 (17) 9 奖惩 (17) 10 附则 (18) 10.1 术语和定义 (18) 10.2 应急预案备案 (19) 10.3 维护和更新 (19) 10.4 预案编制与修改历史 (19)

物业公司自然灾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物业公司自然灾害事故专项应急预案 1、事故风险分析 自然灾害主要是指暴雨、洪水、大风、暴风雪、冰雹、雷电等造成的灾害。 若防排水系统不健全,暴雨、洪水可能对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造成财产损失及人员伤亡; 若防雷设备设置配置设置不恰当,在雷雨天气可能造成雷击伤害事故; 若大风、暴风雨、冰雹等恶劣天气状况下作业,主要造成滑跌伤害、物体打击等伤害,造成人员伤害事故。 2、应急指挥机构及职责 2.1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组长:张涛(公司总经理) 副组长:陈达琴(公司项目副总) 组员:鲁科(公司财务副总) 杨玉康(项目部副经理) 黄政(工程部主管) 徐大成(保安部主管) 徐婕(保洁部主管) 刘春兰(会计) 周祥东(出纳) 组长职责:批准发布成都市榴荫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重、

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接到重、特大事故报告后,下达紧急救援命令,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紧急召集应急救援小组审查并实施救援方案,在第一时间报告上级主管部门,并配合上级主管部门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负责发布关闭救援预案指令。 副组长职责:按照组长要求和救援方案,指挥救援小组成员迅速到达指定地点,接受救援具体任务。当组长缺位时,按顺序依次代理组长职责。 救援领导小组成员职责:接到组长发布的应急救援命令后,以最快的方式到达事故现场,小组成员要在现场第一线,掌握事故发生前后的相关情况、伤员及财产损失情况,随时向组长、副组长报告,完成组长交办的任务,并积极处理自己的职能部门的工作,协同组织抢救,保护现场,消除险情。 2.2应急救援小组成员及职责 2.2.1 抢险指挥组 组长:张涛 副组长:陈达琴 成员:鲁科、杨玉康、黄政、徐大成、徐婕、(当天公司值班领导) 当组长副组长缺位时,按姓名排列的顺序依次代理职责。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1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工作原则 1.4 适用范围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2.2 专家委员会 3 灾害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发布 5 应急响应 5.1 Ⅰ级响应 5.2 Ⅱ级响应 5.3 Ⅲ级响应 5.4 Ⅳ级响应 5.5 启动条件调整 5.6 响应终止 6 灾后救助与恢复重建 6.1 过渡期生活救助 6.2 冬春救助 6.3 倒损住房恢复重建 7 保障措施 7.1 资金保障 7.2 物资保障 7.3 通信和信息保障 7.4 装备和设施保障 7.5 人力资源保障 7.6 社会动员保障 7.7 科技保障 7.8 宣传和培训 8 附则 8.1 术语解释 8.2 预案演练 8.3 预案管理 8.4 预案实施时间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自治区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人民群众生命财产损失,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维护

灾区社会稳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国家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实施 1.3 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确保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最大程度地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坚持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坚持政府主导、社会互助、群众自救,充分发挥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和公益性社会组织的作用。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我区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的自治区应急救助工作。 当毗邻国家及省(区、市)发生重特大自然灾害并对自治区区域内造成重大影响时,按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工作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 自治区减灾委员会(以下简称自治区减灾委)为自治区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区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自治区减灾委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负责与各相关部门、地区的沟通联络,组织开展灾情会商评估、灾害救助等工作,协调落实相关支持措施。 由自治区统一组织开展的抗灾救灾工作,按有关规定执行。 2.2 专家委员会 自治区减灾委设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治区减灾救灾工作重大决策和重要规划提供政策咨询和建议,为自治区重大自然灾害的灾情评估、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提出咨询意见。 3 灾害预警响应 气象、水利、国土资源、林业、农牧业、人防等部门及时向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和履行救灾职责的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通报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测绘地信部门根据需要及时提供地理信息数据。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根据自然灾害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可能受影响地区的自然条件、人口和社会经济状况,对可能出现的灾情进行预评估,当可能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影响基本生活、需要提前采取应对措施时,及时启动预警响应,视情况采取以下一项或多项措施: (1)向可能受影响的盟市减灾委或民政部门通报预警信息,提出灾害救助工作要求。 (2)加强应急值守,密切跟踪灾害风险变化和发展趋势,对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进行动态评估,及时调整相关措施。 (3)通知自治区及有关盟市救灾物资储备库做好救灾物资准备,紧急情况下要提前调拨;启动与交通运输、铁路、民航等部门和单位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 (4)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害风险,检查指导各项救灾准备工作。 (5)向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减灾委负责人、自治区减灾委成员单位报告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6)向社会发布预警响应启动情况。 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自治区减灾委办公室终止预警响应。 4 信息报告和发布 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按照民政部《自然灾害情况统计制度》和《特别重大自然灾害损失统计制度》要求,做好灾情信息收集、汇总、分析、上报和部门间共享工作。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自然灾害生活救助 一、自然灾害 (一)自然灾害种类 由于事物是发展变化的,人类生活的地球在银河系中是不断运动的,其地球内部也是处于高度活跃状态。加上地球表面生活的人类活动对地球环境的不断破坏性改变,使人类时时面临着自然灾害的袭击,比较突发性的危害严重的自然灾害有:干旱、洪涝、风雹(包括龙卷风、飓风、沙尘暴等)、台风(包括热带风暴)、地震、低温冷冻、(雨)雪灾、山体滑坡、泥石流、雷击、病虫害等。 重庆受地理、气候和人为因素的影响,可谓是无灾不成年。近年来发生的重大灾害比如就有干旱、洪涝、低温雨雪、地震、山体滑坡、风雹等灾害。这些自然灾害严重影响受灾地区群众的基本生活。 (二)自然灾害影响 特大自然灾害破坏力巨大。特大自然灾害普遍具有灾情来势猛、持续时间长、受灾范围广、基础设施损坏严重、农作物损失巨大等特点,自然灾害给灾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特大地震还使很多人丧失生命,不少正常人变成了残疾人。低温雨雪灾期间,因道路积雪结冰,我市酉阳、黔江、秀山、城口等区县交通几乎全部中断,江津、南川、梁平、万州、巫溪、綦江、云阳、石柱等区县境内公路受冰雪影响实施交通管制。由于公路中断或封闭,物资运输和群众出行受阻,因多处供水管道爆裂,场镇和高

寒地区人畜饮水出现困难。酉阳、城口、秀山、巫溪等县,因自来水管爆裂和堵塞严重,供水表被冻坏,城镇大面积停水,部分居民家庭断水达13天。受恶劣气候影响,重灾区供电线路损毁严重,城镇群众生活供电断断续续,部分重灾乡镇停电达35个小时。城口县因冰雪封山,县城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5%—30%,超市内的大米、蔬菜、禽蛋等抢购一空,菜籽油储备骤减。秀山县半数高寒山区缺水、缺电、缺燃料,同时因交通中断,生产生活物资无法正常运送,致使灾民生活出现较大困难;酉阳县因长时间积雪,使大量民房和牲畜栅垮塌。 重庆是自然灾害多发地区,每次重大自然灾害都造成了十分惨重的损失。由于我市广大农村地区人口众多,经济欠发达,百姓不富裕,灾民承受和防御自然灾害的能力相对较差。因此自然灾害也加大了各级政府的救灾压力。 二、自然灾害救灾工作方针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灾款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民救发[1999]7号)文件规定,“依靠群众、依靠集体、生产自救、互助互济,辅之以国家必要的救济和扶持”作为我国救灾工作方针。 根据?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1]6号),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工作坚持“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生产自救”的方针,受灾群众的生活困难应主要通过灾区群众自力更生、生产自救和互助互济以及政府帮扶等方式加以解决。 三、政府救灾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甘肃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高自然灾害救助能力,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灾后救助、款物管理及社会力量参与救灾等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对自然灾害救助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救助,是指对自然灾害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生产生活受到影响的人员,依法及时提供必要的生活救助,保障其食品、饮用水、衣被、取暖、安全住所、医疗防疫等基本生活需要。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设立减灾委员会作为本级政府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日常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五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村(居)民委员会组织本辖区村(居)民开展自然灾害自救互救,依法协助做好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第六条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政府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自然灾害救助资金、救灾物资采购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等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通过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毁损居民住房恢复重建补助、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开展自然灾害救助。 省人民政府财政、民政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财力增长、物价变动等因素适时进行调整。市(州)、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救助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标准。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防灾减灾科普宣传体系,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基地建设,组织开展防灾减灾科普宣传活动,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安排和防灾减灾的需要,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二章救助准备

公司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急处置方案 编写: 审核:

批准: 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方案 1 目的 为切实做好应急处理工作,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防止或减少人身伤亡事故和财产损失,确保人身和财产安全。 2编制依据 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制定本预案。 2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台风、大雾、暴雨、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灾害紧急情况的现场应急救援、防范和处理工作。 3 依据及参照文件 3.1《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 3.3《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3.4《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3.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3.6《广东省防汛抗旱防风应急预案》 3.7《广东省突发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规定》 4 应急组织机构及职责 4.1机构组成 成立自然灾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自然灾害应急指挥部),在工程局应急指挥中心的领导下,负责组织指挥施工现场应急响应工作。应急组织机构组长由公司经理担任,成员由各部门及分部负责人组成(自然灾害应急组织机构见附件1)。下设应急办公室,应急办公事设在综合部,日常应急管理工作由工程部负责。. 4.2应急处理领导小组成员及职责 主要职责:负责事故救援的整体、全面指挥;负责向上级主管部门的汇报工作;负责成立事故调查处理小组,对事故调查处理工作进行监督;负责所需救援物资的落实;负责与相邻可依托力量的联络求救等。 4.3应急指挥部职能: 1)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有关自然灾害应急的法律、法规以及中国能源建设集团公司、工程局有关自然灾害应急工作的制度和规定。2)在工程局应急指挥机构的指导下,负责组织应急响应级别的研判,向局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批准自然灾害应急响应以及自然灾害工作应急救援、事故抢修处理有关情况的通报。 3)在自然灾害应急处置期间,负责传达、贯彻上级自然灾害应急指

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专项应急预案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

目录 1 总则 (1) 1.1适用范围 (1) 1.2工作原则 (1) 1.3分类和分级 (1)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 2.1组织体系 (2) 2.2职责 (3) 3 预防和预警 (5) 3.1预防和应急准备 (5) 3.2预警信息监测网络建设 (5) 3.3预警信息收集及传递 (5) 3.4预警行动 (6) 4 应急响应 (7) 4.1信息报送 (7) 4.2响应程序 (8) 4.3次生灾害防范和处置 (10) 4.4应急状态解除 (10) 4.5恢复与重建 (11)

4.6总结、评估和改进 (11) 5 应急保障 (11) 5.1应急队伍 (11) 5.2物资与装备 (11) 5.3通讯与信息 (12) 5.4医疗卫生 (12) 5.5受灾员工的安置 (12) 5.6应急办公地点和设施 (12) 6 附则 (13) 6.1制订与解释 (13) 6.2预案的实施 (13)

1 总则 1.1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应对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 本预案所指的重大自然灾害突发事件是指由于突然发生洪汛、气象、地震、地质和海洋等自然灾害,造成或可能造成集团公司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或影响企业生产经营的紧急事件。 1.2 工作原则 (1)属地管理原则。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的应对以属地管理为主,集团公司及所属各企业开展自然灾害的应急工作要在国家或当地政府领导下开展,应落实国家或当地政府整体应急工作部署。 (2)统一协调原则。整合集团公司区域内资源,统筹协调区域内集团公司有关单位,实现资源共享。 (3)抢险保供原则。自然灾害应对工作以抢险救援、应急资源保障、油气保供为重点。 1.3 分类和分级 1.3.1 灾害分类 本预案将重大自然灾害分为六类: (1)突发性洪汛灾害:包括江河洪水、渍涝灾害、山洪灾害、水库垮坝、堤防决口、水闸倒塌及供水水质被侵害等。 (2)突发性气象灾害:包括台风、冰雹、暴雨、暴雪、寒潮、冰冻、低温、大雾、龙卷风、大风、灰霾、高温、雷电、沙尘暴、雪崩等。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应急救助行为,提高应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最大程度地减少财产损失,维护灾区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黑龙江省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保障预案》及《哈尔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发生干旱、洪涝灾害,台风、风雹、低温冷冻、雪、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的救助应急保障工作。 发生其他类型突发事件,根据需要可参照本预案开展应急救助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市指挥部组成与职责

2.1.1市指挥部组成 市政府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任指挥长,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民政局局长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新闻办、市发改委、市城乡规划局、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委、市住房局、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生计生委、市审计局、市环保局、市文广新局、市统计局、市食药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外侨办、市安监局、市粮食局、市气象局、市红十字会、哈尔滨海事局、哈尔滨水文局、哈尔滨铁路局、哈尔滨警备区、武警哈尔滨支队为成员单位的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市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负责指挥部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民政局局长兼任。 2.1.2指挥长职责 负责市自然灾害救助指挥部全面工作。 2.1.3副指挥长职责 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协助指挥长开展工作;市民政局局长协助指挥长指挥调度全市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2.1.4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负责正确把握救灾工作宣传导向,指导新闻宣传单位做好宣传报道工作。 市政府新闻办负责组织新闻发布、收集社会舆情动态,开展舆论引导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已经2010年6月30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 二○一○年七月八日 自然灾害救助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政府主导、分级管理、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国家减灾委员会负责组织、领导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协调开展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国家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全国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者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以及红十字会、慈善会和公募基金会等社会组织,依法协助人民政府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国家鼓励和引导单位和个人参与自然灾害救助捐赠、志愿服务等活动。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灾减灾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防灾避险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的实际情况,开展防灾减灾应急知识的宣传普及活动。 第七条对在自然灾害救助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救助准备 第八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以及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风险调查情况,制定相应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应当包括建设工程教育网下列内容: (一)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组织指挥体系及其职责; (二)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队伍; (三)自然灾害救助应急资金、物资、设备; (四)自然灾害的预警预报和灾情信息的报告、处理; (五)自然灾害救助应急响应的等级和相应措施; (六)灾后应急救助和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措施。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为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提供必要的交通、通信等装备。 第十条国家建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制度,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分别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制定全国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规建设工程教育网划和储备库规划,并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自然灾害多发、易发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自然灾害特点、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按照布局合理、规模适度的原则,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 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居民人口数量和分布等情况,利用公园、广场、体育场馆等公共设施,统筹规划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设置明显标志。

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

云南省自然灾害救助规定 (2012年12月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9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12年12月28日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83号公布 自2013年3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自然灾害,对受灾人员开展救助活动,适用《条例》和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自然灾害主要包括:干旱、洪涝灾害,风雹(含狂风、暴雨、冰雹、雷电)、低温冷冻、雪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等级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分级标准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发生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开展生活救助的,参照《条例》和本规定执行。 法律、法规、规章对防灾、抗灾、救灾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省减灾委员会为省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领导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配合国家减灾委员会协调开展特别重大和重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协调开展较大自然灾害救助活动。省民政部门负责全省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省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州、市、县、区人民政府或者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州、市、县、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人民政府自然灾害

救助应急综合协调机构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水利、商务、粮食、卫生、地震、气象、安全监管、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应当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与自然灾害救助需求相适应的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本级和上级人民政府安排的自然灾害救助资金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指挥技术支撑系统,并建立健全自然灾害信息共享平台和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信息系统。 第六条 省及州、市人民政府和州、市中心城区以外地区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国家及本省有关规划和建设标准,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建设资金由本级财政承担,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自然灾害多发、易发且交通不便地区的乡、镇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点,建设资金由县级财政承担,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县级以上民政部门负责设立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点)的指导和自然灾害救助物资采购、储备、调运的管理。 自然灾害救助物资储备库(点)应当合理储备应急救助物资、生活必需品和应急救助设备,并配备管理人员。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应急避难场所,并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应急避难场所的维护管理单位。

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事故应急预案 1目的 为了减少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设备损坏、财产损失,建设紧急情况下快速、有效的自然灾害抢险、救援和应急机制,防止灾害损失扩大,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2适用范围 本应急预案适用于xx公司。 3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等法规。 4 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4.1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 总指挥:总经理 副总指挥:副总经理 成员:各部门负责人及各专业主管 设立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安环部,安环部经理(安环专工)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4.2职责: 4.2.1应急救援指挥部 4.2.1.1自然灾害发生后,总指挥或总指挥委托副总指挥赶赴事故现场进行现场指挥,成立现场指挥部,批准现场救援

方案,组织现场的抢险救灾。 4.2.1.2按自然灾害的性质、程度,负责向运营管理部、股 份公司、地方政府报告我厂的受灾和处理情况。 4.2.1.3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对日常工作的处理,以 及对抢险救灾告一段落后的善后处理。 4.2.2 安环部职责 4.2.2.1负责组织应急预案的演练; 4.2.2.2负责督促各部门做好抢险救灾所需应急物资的准备; 4.2.2.3负责自然灾害应急预案的修制; 4.2.2.4负责受伤容易的治疗跟踪。 4.2.2.5负责与地方安全监察部门的协调、沟通和配合工作。 生产技术部职责4.2.3. 4.2.3.1 协助抢险救灾的现场应急指挥; 4.2.3.2负责督促各部门做好自然灾害所需要物资的准备。4.2.3.3负责对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情况进行审查、监督。 4.2.3.4协助财务部门进行保险理赔。 4.2.3.5 4.2.4 综合部 4.2.4.1负责自然灾害中应急信息的发布;接受有关部门对 事故情况的咨询。 4.2.4.2协调与外部应急力量、政府部门的关系。 4.2.4.3负责做好受伤人员、家属的安抚、安置、救助工作。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措施方案

为了及时、妥善地组织开展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最大限度地降低灾害造成的损失,切实维护彭埠镇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市、区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成立灾害救助领导小组 组长由镇长同志担任,成员由等同志组成,下设办公室(设在民政办)和查灾核灾组、后勤保障组、医疗卫生组、抢险保卫组、接收捐赠组、新闻宣传组、监督检查组等七个工作组。各工作组人员组成如下: 1、查灾核灾组。由镇民政办公室主任同志任组长,党政办、民政办、经济发展办(农业)及各社区灾情信息员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全面了解救灾预案、转移安置点及救灾物资储备情况;全面了解因灾造成的粮食损失情况;全面了解因灾造成的伤病、死亡和失踪人员情况,道路、桥梁,水塘水库、河岸堤坝,学校,医院等损失情况,并及时上报区民政局。查灾结束后,应及时写好全面的查灾报告。 2、后勤保障组。由党政办主任同志任组长,经济发展办副主任同志任副组长,党政办、 经济发展办、财政统计办、其他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指导各社区做好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3、医疗卫生组。由镇社会事务办主任同志任组长,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经济发展办、 镇环卫站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组织医疗防疫队伍进入灾区,组建灾区临时医疗机构,抢救、治疗和转运伤病员;实施灾区疫情监测,开展饮用水、食品等卫生监督、检测;组织开展健康教育,环境消毒工作,预防或控制传染病疫情;向灾区提供所需药品和医疗器械;及时做好人畜共患疫病的紧急免疫和场所消毒工作。 4、抢险保卫组。由彭埠派出所所长同志和城东派出所所长同志任组长,彭埠派出所、城 东派出所、镇人武部相关人员及应急小分队为成员。主要职责:组织力量抢救群众生命财产,指导、督促灾区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稳定社会秩序;积极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性治安事件,加强对党政机关、金融、电力、通信、新闻等要害部门的安全保卫,视情在灾区实施交通管制;严厉打击盗窃、抢劫以及哄抢救灾物资的违法犯罪行为,确保物资发放、人身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5、接收捐赠组。由镇民政办公室主任任组长,镇民政办、经济发展办、财政统计办、相 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根据灾情做好社会各界提供的救灾援助资金、物资的接收和安排工作。 6、新闻宣传组。由党政办主任同志任组长,工会、妇联、共青团、经济发展办、民政办 相关人员为成员。主要职责:负责宣传报道灾害救助工作,按规定向公众发布灾情及救灾工作有关信息,负责回答有关灾情的询问。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法规类别】扶贫救灾救济 【发文字号】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10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6.10.19 【实施日期】2017.01.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江苏省人民政府令 (第110号)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已于2016年9月27日经省人民政府第93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石泰峰 2016年10月19日 江苏省自然灾害救助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自然灾害救助工作,保障受灾人员基本生活,根据国务院《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自然灾害救助准备、应急救助和灾后救助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自然灾害是指暴雨洪涝、干旱、台风、风雹、大雪等气象灾害,风暴潮、海啸等海洋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地震灾害,森林草原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 第三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遵循以人为本、防救结合,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社会互助、灾民自救的原则。 第四条自然灾害救助项目包括: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性生活救助、因灾损毁居民住房恢复重建、旱灾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遇难人员家属抚慰等。 第五条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实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领导负责制。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设立减灾委员会。减灾委员会为本级人民政府的自然灾害救助综合协调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工作,承担本级减灾委员会的具体工作。减灾委员会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的自然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确定承担自然灾害救助管理职责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行政区域自然灾害救助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减灾委员会应当建立健全各成员单位之间的灾情信息共享、会商、通报和灾害救助应急联动机制。

企业自然灾害应急预案

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为建立健全应对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规范紧急救助行为,提高紧急救助能力,迅速、有序、高效地实施紧急救助,最大程度地减少自然灾害对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造成的危害,高效有序地开展防灾救灾工作,保障我公司生产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灾害应急预案》、《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八十八号主席令)、《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及国家有关救灾工作方针、政策和原则,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预案。 适用范围:当本公司所在地发生水旱灾害,冰雹、雪、台风、沙尘暴等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质灾害,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灾害及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达到启动条件的,适用于本预案。 一、防灾救灾工作指导思想 防灾救灾工作,以减轻公司与员工的财产损失和维护员工的生命安全为目标。遵循“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反应迅速、协同合作”的原则,实行主管领导负责制,按照统一指挥、部门协同的方针,本着以防灾为主、救助为辅的防灾工作思想,确保“少损失、不损失”的防灾工作目标。 二、应急救援组织机构 1、公司成立防灾救灾工作指挥部,常务副总任总指挥,副总任副总指挥,各部门负责人为指挥部成员,各防灾救灾行动小组负责日常的防范和救灾时的第一梯队。 2、班组长以上(含班组长)的管理人员、非生产员工为抗灾救灾的第二梯队。 3、全体的车间员工为抗灾救灾的第三梯队。 三、应急救援工作各部门职责

(一)、指挥部职能 1、发生事故时,由指挥部发布和解除应急救援命令、信号; 2、组织指挥救援队伍实施救援行动; . . 3、向上级汇报和向友邻单位通报事故情况,必要时向有关单位发出救援请求; 4、组织日常防灾值班和安全检查,监督各项防灾措施的落实; 5、组织事故调查,总结应急救援工作经验教训。 (二)、指挥部人员分工: 1、总指挥:指挥全公司的应急救援工作。 2、副总指挥:协助总指挥负责应急救援的具体指挥工作。 3、成员:协助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进行救援、警戒、治安保卫、疏散等工作。 总经理助理:负责事故处置时生产系统开、停机指令工作;必要时代表指挥部对外发布有关信息。 生产部主任:负责事故现场及有害物质扩散区域内的洗消、监测工作。设备科长:负责日常水、电、气、生产设备使用安全检查,事故后水、电、气、设备使用的恢复工作。 保安组长:负责救援、警戒、治安保卫、疏散、道路管制工作。 质量管理部主任:协助总指挥负责工程抢险、抢修的现场指挥。 办公室主任:协助总指挥做好事故报警、情况通报及事故处置工作。 事故现场通讯联络和对外联系。

专项预案三:自然灾害专项应急预案

目录 1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30) 2 应急工作原则 (30) 3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0) 3.1组织机构 (30) 3.2职责 (31) 4 预防与预警 (32) 4.1 危险源的监控与预防 (32) 4.2 预警行动 (33) 5 信息报告程序 (33) 6 应急处置 (34) 6.1 响应分级 (34) 6.2 响应程序 (34) 6.3处置措施 (36) 6.3.1地震处置措施 (36) 6.3.2雷击处置措施 (36) 6.3.3台风、暴雨处置措施 (36) 7 应急物资与装备保障 (37) 7.1 防护及应急救援器材配备 (37) 7.2 消防器材的配备情况表 (37) 7.3 保障要求 (37)

1 事故类型和危害程度分析 1.1事故类型 自然灾害主要有:地震、雷击、台风、暴雨。 1.2事故易发生的季节 春夏季,多雨,易发生台风、暴雨、雷击雷引发火灾、爆炸。 1.3 严重程度分析 (1)造成建筑物、设备损毁。 (2)因建筑物倒塌易造成人员伤亡。 (3)雷击可直接造成人员伤亡。 (4)自然灾害易引起火灾、爆炸等次生灾害发生。 2 应急工作原则 安全第一,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减少危害;快速反应,协调统一。 3 应急组织机构与职责 3.1组织机构

3.2职责 (1)应急总指挥职责 1)接受上级部门的领导并落实指令,批准本预案的启动与终止; 2)分析紧急状态,判断是否可能或已经发生重大事故,确定事故应急级别和相应的报警级别; 3)负责开展加油站应急响应级别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4)调查和评估事故可能发生的发展方向,以预测事故的发展过程; 5)如果事故升级,负责向上级部门提出响应级别升级的请求; 6)组织加油站安全生产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事故隐患; 7)负责加油站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先期处置和善后工作; 8)配合上级部门进行事故现场的应急抢救工作; 9)及时准确向上级部门报告事故情况; 10)组织加油站应急预案的演练,建议补充完善应急预案; 11)负责加油站人员、资源的配置、应急队伍的调动。 (2)应急副总指挥职责 1)协助总指挥抓好全面的安全生产工作。 2)协助总指挥组织和指挥应急操作任务。 3)事故现场的应急操作、直接指挥和协调。 4)负责单位人员和公众的应急反应行动的顺利执行。 5)控制现场出现的紧急情况对场外的应急救援行动提出建议。 6)及时向场外反映操作指挥通报应急信息。 7)负责事故后的现场清除组织工作。

2016年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2016年版《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解读 我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影响最严重的国家之一,灾害种类多,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损失重。过去5年,我国各类自然灾害多发频发,年均造成全国3.1亿人次受灾,1500余人死亡失踪,900多万人次紧急转移安置,近70万间房屋倒塌,直接经济损失3800多亿元。在党中央、国务院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有关部门不断完善防灾减灾救灾体制机制法制,着力加强防灾减灾救灾基础设施、人员装备和基础能力建设,充分发挥住房灾害保险等市场机制作用,积极引导志愿者、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参与救灾,全力应对了四川芦山地震、甘肃岷县漳县地震、云南鲁甸地震、黑龙江松花江嫩江流域洪涝以及“威马逊”超强台风等重特大自然灾害,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和《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1〕120号)要求,认真做好灾害救助各环节工作,有效保障了受灾群众基本生活,最大限度减轻了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印发修订后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国办函〔2016〕25号),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了中央层面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及应急响应程序。

此次预案修订是为适应当前我国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新 形势、新变化,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发生的历次重特大自然灾害应对工作经验和做法基础上完成的。 一、预案修订背景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自然灾害救助工作,2005年,国务院办公厅首次印发由民政部牵头编制的《国家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2011年,根据救灾工作需要,对《预案》进行了修订。按照《预案》要求,国家减灾委、民政部灾后及时启动应急响应,减灾委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高效联动,形成抗灾救灾工作合力,有效保障了灾害救助工作规范有序开展,最大限度降低了灾害造成的损失。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虽取得显著成绩,但《预案》在执行过程中也面临一些新问题。近年来,我国自然灾害和救灾工作呈现新形势、新变化。从中央到地方,各级党委、政府不断强化灾害风险管理,公众防灾减灾意识进一步提升,国家综合防灾减灾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与“十一五”相比,“十二五”时期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死亡人口和倒塌(或损坏)房屋数量呈明显下降趋势。据国家减灾委办公室、民政部统计,“十二五”期间我国因灾死亡(失踪)人口、倒塌房屋数量较“十一五”分别下降93%和81%,但年均紧急转移安置或需紧急生活救助人口基数仍然较大(约900万人),应急期受灾群众生活救助任务

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乡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为提高自然灾害紧急救援能力,规范徐顶乡救灾工作,合理配置救灾资源,建立健全突发重大自然灾害紧急救助体系和运行机制,迅速、高效、有序地处理自然灾害事件,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灾区人民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稳定,特制定本预案。 一、总则 1、本预案是xxx人民政府处置突发性自然灾害应急救助工作的行动方案。自然灾害发生后,与县有关部门加强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救灾工作。 2、本预案适用于地震、干旱、沙尘暴、低温冷冻、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森林火灾和重大生物灾害等自然异常现象造成的重大自然灾害后的应急反应。 二、突发性自然灾害受灾等级划分 根据我乡突发性自然灾害特点,结合近年来开展救灾工作的实践,将我乡自然灾害划分为特大灾害、重大灾害、中等灾害和一般灾害四级。 1、特大灾害。凡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特大灾害: ①农作物成灾面积超过500亩的;

②倒塌房屋超过100间的; ③人员死亡超过3人的; ④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2、重大灾害。凡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重大灾害: ①农作物成灾面积200亩的; ②倒塌房屋50-100间的; ③人员死亡2人的; ④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的。 3、中等灾害。凡一次性灾害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为中等灾害: ①农作物成灾面积100亩的; ②倒塌房屋10-50间的; ③人员死亡1人的; ④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的。 4、一般灾害。凡未达到中等灾害标准的自然灾害,均为一般灾害。 三、应急反应机构 总指挥:xxx乡党委书记 副总指挥:xxx乡党委副书记、乡长 xxx乡人大主席 xxx副乡长 成员:xxx食药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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