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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尸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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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医学教学大纲

法学院司法技术实验中心

二OO一年二月

目录

一、前言 (3)

二、教学时间安排表 (4)

三、章、节 (5)

四、主要参考书目 (44)

前言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和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方法,研究尸体、活体及人的组织、体液斑等,以解决法律上有关问题的一门应用科学。它值根于医学,是社会医学的重点组成部分;又服务于法律,是法学的一个分支——鉴定科学。故法医学是联结医学与法学的一门交叉科学。

近代法医学分为基础法医学和应用法医学。前者注重研究法医学的原理和基础,如对法律有关的伤病残、死亡的成因机制,表现形式及发展过程的研究,血型及其它遗传标记的研

究等。后者注重研究法医学的应用,包括:司法上的应用

......:如对杀人、强奸、投毒、伤害、

交通事故、亲子鉴定等案件的鉴定,为侦查、审判提供线索和证据;立法上的应用

......:如制定轻伤、重伤鉴定标准,法医精神病鉴定规范和标准以及医疗纠纷、剧毒药品管理、人身保险

赔偿原则等涉及法医学的法规、条例;行政上的应用

......:主要通过尸检与解剖发现传染病予以适当处理,并及早发现食物中毒、药物中毒加以预防和治疗。建立医师职责制度以及医学伦理学的产生也都有赖于法医学的参与。总而言之,凡是涉及人身伤之案件的侦查、预审、审查、起诉、定案、审判等各个环节中,都与法医学密切相关,不了解和掌握法医学知识,要查明人身伤之案件的真相几乎是不可能的。

法医学鉴定内容的讲授是法医学教学中的核心内容,因为法医学鉴定人必然具有系统的医学理论和技术知识并经过法医学专业培养和训练的人员担任,然而对于普通高等院校法学专业的学生是不具备条件的,所以高等法学教育中的法医学教学目标和要求是:通过学习法医学着重了解以法医鉴定为基础的法医学基本知识,以及法医鉴定范围内的基本理论后能看懂并运用法医学鉴定书,能鉴别法医学鉴定人的意见,正确评定法医学鉴定人的结论。

本课程以教学方法的改革作为切入点,达到教学思想和教学内容的改革和创新。通过改革传统的教师为主体的讲授方式,变学生为主体的试验式和研究式教学,采用课中“讨论式”,课下“研究式”,兼容“实验式”的三结合方式,从而实现专业培养目标,达到本课程教学的目的。

经过多年来对教学环境的建设,对教学设施不断改善的重视,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室(CAI、投影仪、幻灯、录像……音频、视频手段),专业实验示教室,使课程教学的设想得以实现,为理论联系实际,培养创新能力的人才,提供优质的教学条件。

课程总学时及教学学时分配

第一章绪论

[目的要求]

掌握:法医学的概念;法医学的主要内容;法医学检验的基本方法;法医学鉴定人的资格和义务;法医学鉴定书的主要内容;熟悉:法医学的任务;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运用;充分认识到公安、司法、律师工作者学习法医学的意义;

了解:法医学鉴定的程序;法医学发展简史。

[内容提要]

一、法医学的概念

法医学是应用医学、生物学、化学及其它自然科学的理论和技术,研究并解决司法、公安工作中有关人身伤亡和涉及法律的各种医学问题的科学。法医学是随着法律科学的需要而产生,并为它服务的具有独立理论体系的医学分科,在任何法制国家中,都是一门不可缺少的至为重要的鉴定科学。

法医学的研究对象是公安、司法工作中需要进行专门技术坚定尸体、活体(人身)和物证。法医学研究方法主要有:①医学的研究方法,包括尸体的解剖、临床医学检查、动物实验等方法。②化学的研究方法。③物理学的研究方法。④生物学的研究方法。

二、法医学的任务

主要有三点:①为揭露犯罪事实提供科学证据。具体说,可以为侦察、追缉犯罪提供线索和划定范围,为定罪和审判案件提供科学依据。②为正确处理人民内部的纠纷提供科学的依据。③帮助医疗机构提高医疗服务质量,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此外,对试题解剖中发现的法定传染病及时通知卫生防疫部门采取预防措施;对与职业有关的中毒找出原因,提出预防对策,保障人民的健康。

三、公安、司法人员研究法医学的意义

公安侦察人员,必须具有法医学的基本知识,才能应用法医学坚定人所提供的技术鉴定证据和线索,缩小侦察范围,迅速破案。

检察人员在审查案件时,必须具有法医学的基本知识,并了解法医学鉴定范围内的一些基本内容,才能看懂法医学鉴定书,评定法医学鉴定人的结论是否正确,进而认定公安机关的勘验、检查、审查犯罪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的认定是否正确,罪行有无遗漏及是否需要复验复查等。

审判人员审理案件过程中,必须查证定案的根据是否属实;需要判定法医学鉴定的检验方法是否合乎科学;结论的根据是否充分,是否正确;在公诉案件中有时要向鉴定人提出鉴定问题。因此,审判人员必须具有法医学的基本知识以及了解法医学鉴定范围内的一些基本知识和检验手段,才能正确评价法医学鉴定书,正确选任所需要的重新鉴定人。

四、法医学发展简史

我国具有法医学性质的检验工作已有悠久的历史。特别是在公元1247年,宋慈编著了《洗冤集录》,被公认为世界最早的法医学专著,被翻译成许多种文字,对法医学的发展作出了重大贡献。以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法医学发展缓慢。解放后,特别是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加强,法医学有了突出的发展。

国外古代法医学仅有个案报道。公元十六世纪后法医学才在欧洲各国逐渐发展起来。1598年意大利医师菲特利斯出版了《医师关系论》,是欧洲第一部系统的法医学著作。十九世纪后,现代法医学迅速发展起来。现在,法医学已成为拥有许多分支学科,运用许多先进技术和手段,取得了许多新成就的独立学科。在司法、公安工作中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

五、法医学的主要内容

根据法医学的任务,其主要内容有以下十二个方面:①研究死亡问题,鉴别真死与假死,研究死后变化的正常规律与异常现象,包括其发生的机理、演变、结局以及在医学鉴定上的应用。②研究各种机械性窒息的机制、征象、后果、检验方法、作案手段和方法。③研究各种机械性损伤及其他物理性损伤的机制、征象、程度、后果、检验方法、作案手段和方法。

④研究他杀、他杀伪装自杀、自杀伪装他杀、自杀的特点和规律,以及作案手段和方法。⑤研究各种灾害死亡的原因、机理、征象、检验方法和预防。⑥研究各种毒物的性状、毒理作用、毒物进入人体的途径、中毒症状、中毒量、致死量、病理变化、化验方法及预防措施。

⑦研究各种猝死的外因和内因,病理机制、病理变化、死亡原因,研究无明显病变的猝死的死亡问题。⑧研究性机能状态,性犯罪的人身检验,以及性犯罪的作案手段和方法。⑨研究人体伤、病、残的人身检验和研究方法。研究亲生子的鉴定方法。⑩研究个人识别法,认定性别、年龄、种族、职业、无名尸体及碎尸的死者是谁。研究根据颅骨特征恢复生前面貌、腐败尸体恢复原来面貌,以及用颅相重合法进行个人同一认定等。⑾研究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物证的最新检验方法,达到通过蛛丝马迹迅速追缉犯罪的目的。⑿研究医疗工作中刑事和民事责任,鉴定医疗事故的死亡原因,分清责任,帮助改进医疗技术和服务质量。

六、法医学检验的基本方法

有五种:①现场勘验,即对案件发生的场所进行实地调查、检验,发现并取得犯罪证据。首先应对现场进行封锁、隔离以保护发案时的原始状态。了解案情经过,现场有无变动等。然后进行勘验。勘验分两步进行:先进行静的勘验(初步勘验),进行各方面静止观察,进行标记、记录、绘图、照相、录像等。然后进行动勘查(详细勘查),可翻动物体,检验物证。②尸体检验。只有进行了尸体检验,才能对死因、死亡性质等作出正确的法医学鉴定结论。试题检验分为尸体外表检验和尸体解剖检验两步。检验中死者家属不得参与,也不得阻挠解剖进行。解剖遵照卫生部颁布的尸体解剖规则进行。法医学鉴定人不能因检验条件不佳而拒绝剖验。③活体(人身)检验。对涉及法律问题的活人进行身体检验。检验常涉及许多临床医学的专门知识以及某些专门的补充检查。④物证检验,是指与犯罪有关的各种物品和痕迹进行检验。因涉及许多专门学科和技术,故由专人和专门检验室进行。⑤文证审查,凡文件的内容对案件具有证明意义的资料,称为文证。法医学鉴定人根据文证的内容进行审查,答复司法机关提出的问题,称为文证审查。

七、法医学鉴定人及鉴定程序

鉴定人是指要鉴定的事物进行研究认定,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就所交付的事物进行研究认定,作出具有法律证据效力的鉴定结论的人。具有法医学鉴定人资格者有三种人:①在司法、公安部门工作的专职法医;②受司法机关委托的法医学教师;③受司法机关委托的医师或其他专家。鉴定人的义务主要有5点:①鉴定必须忠于事实真相,公正无私;②进行人身检查时不得有侮辱人格或有伤风化的行为;③对发现涉及国家机密及侦查追缉犯罪的证据必须保密;④对未定的检查不得随意表态;⑤在公诉案件中出庭答问。鉴定人的权利有4点:①参加现场勘验,对尸体、人身、物证等检查;②查阅有关案卷,了解案情。如果材料不充分,有权要求补充材料或进行调查;③鉴定人不止一人时,可互相研讨,提出共同的鉴定书并共同签名。如意见分歧,可单独作出鉴定结论;④坚持以事实作根据的科学态度,不接受外来任何干扰。

八、法医学鉴定书及如何理解运用法医学鉴定结论

法医学鉴定人将其检验的经过、检验记录及检验结论编写成的书面文件称为法医学鉴定书。其格式和内容我国尚无统一规范。但其主要内容常由绪论、检验、结论三部分构成,据具体情况可增加说明一项。①绪论:记载委托机关名称、鉴定事项、检材名称和数目、受检人姓名、性别、籍贯、职业、住址、已知的死亡时间。然后简述案情经过及发现情况。最后记载由何人在何时何地惊醒检验,有何人在场等。②检验:该部分详细记载检验方法和检验

所见的全部事实。③说明:根据检验所见的客观事实,结合案情及所见材料,针对所鉴定的事项,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和方法,运用有关的科学原理,加以分析说明,阐述理由和因果关系,作为鉴定结论的依据。④鉴定结论:依据检验所得和分析说明的理由对所检验的事项,作一简明的结论。

法医学鉴定是依据科学知识对客观事实进行检验,作出的结论。正确的鉴定结论可对侦察和审理工作提供揭露案件真相有力的证据,司法、公安人员应充分重视法医学鉴定结论,正确的鉴定结论取决于鉴定人的知识、经验、能力和科学态度,取决于检材所具备的鉴定条件,鉴定单位的客观条件(如试剂、仪器设备等)以及检验的方法手段等。目前的科学水平、侦察所获得的材料,对某些鉴定也会有影响。此外,还可能有各种干扰因素。故对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运用上,要考虑到各方面因素,结合各方面材料,全面分析,对结论作出评价。如发现问题,及时共同研究解决,有时不可不顾现实情况而过于苛求检验人员,评价鉴定结论,主要看法医学鉴定书中“检验”部分所记载的检验方法是否正确,检验记述的内容是否完整和反映的情况是否真实“说明”这一部分的推理是否合乎逻辑,运用的知识是否恰当,论点是否正确。鉴定“结论”是否与上述的论题适应。

[重点与难点]

(一)重点掌握:

1、法医学的概念,明晰法医学在学科体系中的位置

2、法医学的研究对象

3、学习法医学的目的和意义

4、何谓法医学鉴定,鉴定程序以及鉴定书的主要内容

(二)难点:对法医学鉴定结论的评价

[思考题]

一、如何全面、准确地理解法医学的概念?

二、法医学的主要任务是什么?

三、《洗冤集录》的作者、成书年代、主要内容及历史地位如何?

四、什么是法医学鉴定?在什么情况下需要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

五、法医学鉴定书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如何正确运用法医学鉴定书?

第二章死亡与尸体现象

[目的要求]

掌握:死亡的概念;超生发应及其法医学意义;按死亡性质对死亡的分类;尸体现状的种类,表现及其法医学意义;死亡时间的推断。

熟悉和了解:死亡过程及各期的主要特征;假死及其与真死的区别。

[内容提要]

一、死亡的概念

人体死亡的传统概念是:呼吸和心跳不可转逆的停止。其又分为“呼吸死”和“心脏死”。心跳先于呼吸停止所引起的死亡称为“心脏死”。呼吸先于心脏停止所引起的死亡,称为“呼吸死”又称“肺死亡”。

近年来,又提出了新的死亡概念“脑死亡”,即包括大脑、小脑和脑干在内的全部脑机能完全的、不可转逆的停止,即全脑死亡,而不管心跳和脊髓机能是否存在。

但是,我国目前仍按传统的死亡概念。

二、死亡过程

死亡有一定的发展过程,可分为濒死期、临床死亡期和生物学死亡三个变化阶段变化。

1、濒死期,有称死战期或临终状态,是死亡的开始阶段。中枢神经系统的脑干以上部位处于深度的抑制状态,相应的其他生命机能活动也发生障碍,表现为呼吸和心跳变弱,各种反射减弱或迟钝。

2、临床死亡,濒死期进一步发展的死亡阶段。中枢神经系统的抑制已由大脑皮质扩延到皮质下部和脑干,尤其延脑也处于极度抑制状态,呼吸和心跳已停止,但组织内微弱的新陈代谢仍在进行,故有复苏的可能性。但临床死亡过后,脑缺氧损害严重,便可发生脑死亡,躯体死亡(个体死亡),此时死亡已不可逆。

躯体死亡时的组织器官对刺激还能发生一定的反应,称为超生发应。在法医学推定死亡时间上有重要意义。超生发应表现种类很多。

3、生物学死亡,死亡过程的最后阶段,发生了器官死亡直至最后所有人体的组织细胞也发生死亡,称为全体死亡,细胞死亡或分子死亡。随着生物学死亡的进展,相继出现了越来越明显的各种尸体现象。

三、假死

生命机能陷于极度衰弱状态的人,呼吸和心跳极度微弱,以致用一般的检查法测不出心跳、脉搏和血压等,从外表看来似乎完全和死人一样,这种状态称为假死。假死可由多种原因引起。鉴别真死与假死可检查呼吸、心跳、神经发射是否存在,有许多具体检查方法。

四、死亡的分类

法医学上根据死亡性质的不同,将死亡概括为非暴力死亡与暴力死亡两大类。非暴力死亡又叫自然死亡或内因性死亡,系指在通常的自然条件下,由于体内自然变化或疾病所引起的死亡,其包括老死、病死和先天性衰弱死;暴力死也叫非自然性或外因性死亡,是由能量大或作用力强的外部因素侵害人体所引起的死亡。引起暴力死亡的外因可概括为物理因素、化学因素和生物学因素三类,暴力死按情节和性质不同又可分为他杀死、自杀死和灾害死三种。

五、尸体现象

人死后,各器官和组织的机能活动逐渐停止,尸体在内外因素(物理的、化学的以及生物学的因素)作用下所发生的一系列变化,称为死后变化。由这些变化所呈现的现象称为尸体现象。尸体现象在确定人已否死亡、死亡时间、死亡原因及尸体有无移动等方面,具有重要的法医学意义。按死后尸体现象出现早晚的不同,可分为早期和晚期尸体现象。

(一)早期尸体现象

是指死后不久尸体未腐蚀时所发生的尸体现象.常见的有以下几种:

1、肌肉弛缓,指人死后,肌肉的紧张丧失而出现肌肉松弛,肢体变软的现象。此种情况下,受压处的皮肤表面可形成与压迫物表面相应的压痕,这种压痕在物体去除后仍能保存。还可借身体压扁的部位来推测尸体的位置有无变动。但也有肌肉松弛缓不明显或不出现的情况。

2、尸冷,指人死后,产热停止而散热仍继续,于是尸体逐渐变冷的现象。尸温的下降速度与死后经过时间有一定关系,故在法医学上对推测死亡时间有一定意义。检验时测尸直肠温度。

3、局部干燥。尸体表面不断蒸发水份,尤其覆盖层薄而湿润的部位或创面(生死或死后形成的)因此而变得干燥,质硬,色深,故又称皮革样化或羊皮纸样化。检验时既不要将正常变化误认为生前损伤,也不要将创面处变化误认为正常变化。眼睛角膜死后因失去水分而变得混浊,并随时间延长而加重,一般死后6~12小时轻度混浊,5~20小时混浊加重,

经48小时则轻度混浊。角膜混浊程度可作推测死后经过时间的参考。

4、尸僵,指人死后,肌肉先行弛缓,短时间后逐渐变坚实、强硬,轻度收缩而将关节固定在一定的姿势。尸僵是重要的早期尸体现象之一,个体情况及死因均可影响到尸僵的出现和缓解的早晚、快慢及持续时间的长短。尸僵一般在死后1~3小时出现,6小时左右扩展到全身,12小时达到最强,1~2天后开始缓解。多数是从颌、面部开始,向下发展到躯干,上肢、下肢,即为下降型尸僵,少数亦可与此顺序相反,称为上升型尸僵。尸僵缓解的顺序与出现顺序一致。

尸体痉挛是一种特殊的尸僵现象,发生在死前以僵硬状保持着死亡一瞬间的姿态和表现,不经过肌肉弛缓而直接过渡到尸僵。多发生在精神高度紧张或脑损伤时。表现如死者在手中握有异物或凶器等。

5、尸斑,指死后血液循环停止,血管内的血液基于本身的重力下沉,坠积于尸体的低下部位并透过皮肤显示有色瘢痕。按尸斑的发展可将其分类三期:①坠积期,为尸斑开始发展期,常出现于死后2~4小时,特点为压之即褪色,除去压迫后又再现,翻动尸体,原尸斑逐渐消褪或完全消失,而在新的低下部位又出现新的尸斑。②扩散期,发展到此期一般约需12个小时。此时尸斑色加深,呈大片状,压迫尸斑部仅稍褪色,变更尸体位置时不易消褪,新的低下部位也不易形成新的尸斑。③浸润期,一般开始于第二个昼夜。特点为压迫尸斑时已不再褪色,变动尸体位置也不转移。

尸斑的颜色是血红蛋白颜色的反映,通常为暗紫红色,但在一些特殊死因如中毒等,可有不同颜色。尸斑分布于尸体低下部位,与尸体的姿态相关。要注意将尸斑与皮下出血相鉴别。尸斑出现于尸体低下部位,无表皮剥脱,早期压之可褪色,切开局部无凝血块并可擦掉或冲洗掉,组织切片检查无血管外红细胞;皮下出血则可出现于身体任何部位,可有表皮剥脱或肿胀,压之不褪色,切开局部有凝血块,擦或冲洗不掉,组织切片检查有血管外红细胞。

6、自溶。死后组织细胞因受细胞内酶作用而溶解,变软者称为自溶,见于尸体各部分的组织细胞。注意不要将胰、肾上腺、胃肠壁等处的自溶误认为是生前病变。

(二)晚期尸体现象

晚期尸体现象出现在死后第一昼夜或第二、三昼夜,但充分发展则需更长,甚至可达一年或更久。其主要有:

1、尸体腐败,简称腐败,是死后体内蛋白质在细菌作用下被分解为简单有机物、无机物和大量腐败气体,致使尸体原来形态结构遭到破坏的过程。腐败在法医学上的意义在于:

根据腐败的发生和发展,可推测死后经过时间以及某些死因。腐败一方面能破坏原有的生前的病变和损伤,另方面又引起一系列死后变化,易与生前病变混淆,给尸体解剖和法医学鉴定造成很大困难。

腐败在发展变化中可出现尸臭、尸绿、腐败静脉网、巨人观、腐败气泡、“死后呕吐”“死后分娩(或称棺内分娩)”,肝、肾、脾等成为“泡沫器官”,以后随软组织的分解消失而使尸体“白骨化”,只剩毛发、牙齿、指甲、骨骼等组织长期保存。

2、干尸,又称木乃伊。尸体在空气流通干燥的环境里或埋在温度高的干燥地方,水分迅速蒸发而变得干燥称为干尸。干尸可保留个人特征和暴力伤痕,故具有一定的法医学意义。

3、尸蜡。尸体长期浸在水中或埋在湿土里,皮下脂肪组织因皂化或氢化后形成污黄白色的蜡样物质,而使尸体得以保存。这种保存型尸体称为尸蜡化。成人形成尸蜡约需1~1.5年,新生儿则只需6~7周。尸蜡能保存生前损伤及个人特征,并可作为推测死亡时间的参考,故具有一定的法医学意义。

4、其他。晚期保存型尸体现象还有霉尸、泥炭鞣尸等。

六、昆虫和动物对尸体的毁坏

蝇和蝇蛆可吃掉尸体的软组织,如夏季成人尸体在3~4周内,婴儿尸体在6~8日内,可被吃掉只剩骨骼。一般夏季蝇卵当日可孵化成蛆,蛆经约一周成蛹,蛹经约一周成蝇,故可据此推测尸体死亡经过的大概时间。此外蚂蚁、鼠、犬、狼、乌鸦、鱼蟹等动物亦可啃食破坏尸体。

七、死亡时间的推断

推测死亡时间所依据的检测指标很多,其中有:①从超生反应推测,其中包括肌肉的超生反应、死后皮下出血反应、瞳孔超生反应、汗腺超生发应;②从眼压、眼底等的死后变化推测;③从一般尸体现象推测,其中包括尸僵、尸斑、尸冷等;④从胃肠内容物消化程度推测;⑤从尸体化学和生物化学变化推测;⑥根据血细胞及器官组织学检查推测;⑦从尸体上昆虫生长发育情况推测;⑧从案情了解,现场勘验所见,包括尸体下植物情况及调查材料分析等方法来推测死亡时间。

[重点与难点]

(一)重点掌握:

1、死亡的概念

2、常见尸体现象的发生、特征、法医学意义

3、死亡时间的推断

(二)难点:死因的分析

[思考题]

一、什么是传统的死亡概念?现代科学的死亡概念是什么?

二、死亡过程如何?各期的主要征象是什么?

三、死亡是如何确定的?如何鉴别真死与假死?

四、何谓尸体现象?尸体5A象有哪些?它们是如何形成和发展的?

五、尸斑是如何形成和发展的?有何法医学意义?

六、尸僵是怎样产生的7如何根据户僵推断死亡时间?

七、尸体腐败是如何发生与发展的?说明主要腐败现象的特征。

八、请说明各种动物对尸体破坏的主要特征。

九、请说明尸体现象与死亡时间的关系。

第三章机械性窒息

[目的要求]

掌握:窒息和机械性窒息的概念;机械性窒息死亡尸体的一般征象;缢死、勒死、扼死、溺死尸体的特征及检验鉴定;熟悉:窒息与机械性窒息的分类;闷死、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死、异物堵塞呼吸道所致的窒息死等的检验和鉴定。

了解:机械性窒息的过程和分期。

[内容提要]

一、窒息与机械性窒息的概念与分类

人体为维持生命活动,不断从外界摄取氧气和排出二氧化碳的体内外气体交换过程称为呼吸。呼吸有三个环节:空气与血液之间在肺脏进行的气体交换(外呼吸);气体在血液种的运送;血液与组织细胞之间的气体交换(内呼吸)。

呼吸过程中的某个环节发生障碍,使体内缺氧和二氧化碳蓄积,迅速引起组织代谢和生理功能紊乱,甚至危及生命,这种现象称为窒息。法医学上通常把窒息分为两大类:(一)暴力窒息:指物理的化学的暴力因素引起的窒息。如机械性窒息、中毒、电流等引起的窒息。暴力性窒息又有他杀、自杀和意外事故三种。(二)非暴力窒息:是指各种疾病引起的窒息。

有机械暴力引起外呼吸障碍,导致体内缺氧、二氧化碳蓄积二迅速引起组织代谢和生理功能的紊乱,甚至死亡的,称为机械性窒息。根据机械力作用的方式和部位不同,机械性窒息可分为两大类:(一)压迫性窒息,包括:①压迫颈部器官所致的窒息,如扼颈、勒颈、缢颈等;②压迫胸腹部所致的窒息。(二)堵塞性窒息,包括:①闭塞呼吸孔所致的窒息,如闷死。②堵塞呼吸道所致的窒息,如呼吸道内异物堵塞。③液体进入呼吸器官所致的窒息,如溺死。

窒息的发展过程通常分为五个阶段:①窒息前期;②吸气性呼吸困难期;③呼气性呼吸困难期;④呼吸暂停期;⑤中末呼吸期。

二、机械性窒息死的一般征象

包括尸体外表征象和尸体内部征象。

1、尸体外表征象主要有:①颜面青紫肿胀,甚至出现出血点。但亦有颜面苍白者。②面部等处皮肤、口腔等处粘膜及眼的结合膜下的出血点。③尸斑出现早,呈暗红色。④其他。

如大小便失禁,精液和唾液外溢,尸温下降缓慢等。

2、尸体内部征象:①血液呈暗红色流动状态。②浆膜及粘膜下出血点。位于心外膜及肺胸膜的出血点称为“塔雕氏斑”。③右心及内脏淤血,脾脏贫血。④肺脏淤血和气肿。窒息颈较长者,还可发生肺气肿,气管、支气管和细支气管内可见白色和淡红色泡沫样液体。

⑤其他。如脑、心、肺、肾等器官细胞变性、坏死;血液中肾上腺素含量增高,血糖增加等病理组织学和生物化学的改变。

三、缢死

俗称吊死,指利用自己的身体的重力,拉紧套在颈部的绳套,压迫颈部所引起的窒息死。多为自杀。可分为典型和非典型缢死两大类。

缢死的机制主要为:①压迫呼吸道;②压迫颈部血管;③刺激颈部迷走神经。

缢死的尸体除有窒息死的一般尸体征象外还有:

1、尸体外表征象:①缢绳压迫颈部形成的索沟,其基本形态为“马蹄形”,倾斜、下深上浅、上口断开(八字不交叉)。生前形成的索沟边缘可见皮下出血、小水泡等。②颜面苍白和发绀(青紫)。③舌尖有时挺出。④鼻腔、口角出血、流×,有时有泡沫液。⑤悬吊较久者,尸斑集中于双下肢、前臂及下腹部等处。⑥缢死过程中身体碰撞周围物体形成体表相应的损伤。

2、尸体内部征象:①索沟处颈部皮下及肌肉出血。②颈部总动脉内膜破裂。③舌骨及喉软骨骨折。④咽后壁血肿。

缢死的检验要解决:①生前缢死与死后缢死悬尸的鉴别;②缢颈尸体上损伤性质的判断;

③自缢,他杀缢死和意外缢死的鉴别。

四、勒死

又称绞死,通常是指用双手拉紧缠绕颈部的绳套,压迫颈部引起的窒息死。他杀多见,自杀亦不少见,其致死机制与缢死相同。

勒死的特殊尸体征象有:(1)尸体外表征象:①索沟呈圆环状,无中断现象,基本无倾斜,深浅较一致。生前勒死者索沟边缘可有皮下出血或小水泡。②颜面青紫肿胀及出血点较明显;但亦有不明显或缺失者。③体表可有抵抗和防卫伤。(2)尸体内部征象:①索沟部位皮下、肌肉出血。②颈部其他处软组织出血。③舌骨及喉软骨骨折。④其他。如颈总动脉内膜破裂,脑及脑膜高度淤血,肺淤血,肺气肿,甚至出血性肺水肿。

勒死的检查要解决:①勒死与缢死的鉴别;②自勒与他勒的鉴别。

五、扼死

俗称掐死,指用手压迫颈部引起的窒息死。均为他杀,偶为意外事故。

扼死的征象:(1)尸体外表征象:①颈部扼痕,手及指头压迫颈部造成的相应的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及指甲所形成的掐痕和划痕。②颜面青紫肿胀及出血点明显。有时可有鼻、口、耳等处出血。③体表其他部位的损伤和抵抗伤。(2)尸体内部征象:①颈部软组织出血。②舌骨、喉软骨骨折。③其他。如内脏淤血,声门水肿等。

六、闷死

俗称捂死,指用手或柔软物品捂压口鼻孔使体内气体交换受阻而引起窒息死。多见与他杀和意外事故。

尸体征象:在口鼻周围有时可见轻微的表皮剥脱或皮下出血及压痕。颜面淤血及眼结膜有出血点。体内各器官有急性窒息的征象。

七、压迫胸腹部引起的窒息死

指胸腹部受外力压迫,使呼吸肌运动障碍,造成呼吸停止而发生的窒息死。可由房屋倒塌、人群挤压或活埋等造成。尸体伤一般窒息的征象明显。除颜面青紫肿胀,有出血点,内脏器官显著淤血,肺心表面有出血点,肺水肿等外,还可见到因压迫造成的骨折、皮下及肌肉软组织损伤,内脏损伤等。

八、异物堵塞呼吸道所致的窒息死

来自体内、外的异物堵塞呼吸道,使肺脏通气量下降或断绝而发生窒息死亡。有时可由异物刺激喉头粘膜,引起声门痉挛或神经反射性心跳停止而引起死亡。多系意外事故。尸体除有一般窒息死的窒息外,还可在呼吸道及肺脏内发现堵塞的异物。如是他杀性质,强行塞异物进呼吸道而致死者,还可见到口部损伤。

九、溺死

俗称淹死,指将液体吸入呼吸到所引起的窒息死。多属意外事故,自杀者也不少见,也有他杀溺死或抛尸入水的。

溺死的尸体征象有:(1)尸体外表征象:①口鼻部出现蕈状泡沫。②手中握有水草或泥沙等物。③皮肤和肌肉受冷水刺激收缩,出现鸡皮疙瘩。但死后很快抛入水中亦可出现。④尸斑出现慢,呈淡红色。但死后不久抛入水中的尸体亦可出现这类征象。⑤其他。如手足皮肤浸泡变软而发白、膨胀,甚至呈手套、袜套状,头发、眉毛脱落,指甲缝有泥沙等。以上

都是入水浸泡的证据,可作为推测浸泡时间的参考,但不能判定是生前还是死后入水。(2)内部征象:①呼吸道内有溺液及所含成份,可深达呼吸道深处。②肺脏水肿、气肿和浆膜下浅红色出血斑点。③消化道内有咽下的溺液及所含成份。④肝、肾、骨髓、牙髓内有硅藻。

⑤其他。如颞骨乳突小房粘膜出血,脑及脑膜淤血,颈、胸、背等处肌肉出血等。

溺死的鉴定主要解决下述问题:①生前溺死还是死后抛尸入水,主要依据又无溺死的特征尸体征象及其他死因。②水中尸体损伤的性质。③入水地点。④溺死性质是自杀、他杀,还是意外事故。

[重点与难点]

(一)重点掌握:

1、机械性窒息死亡的一般征象

2、机械性窒息的分类

3、缢、勒、扼、溺死的机制

4、缢、勒、扼、溺死的概念、特征性表现以及法医学鉴定

难点:缢、勒、扼、溺死的法医学鉴定

[思考题]

一、什么是机械性损伤?造成机械性损伤的主要条件.有哪些?

二、根据人体损伤的形态、特征,机械性损伤可分为哪几种?皮下出血在法医学上有何意义?

三、何谓钝器伤与锐器伤?这两种损伤的特征有何联系和区别?

四、如何鉴定枪弹创?

五、何谓脑震荡?

六、颅内出血有几种,如何鉴别?

七、请根据局部组织的变化推断损伤经过的时间。

八、如何鉴别生前伤与死后伤?

九、怎样推断致伤物?

第四章机械性损伤

[目的要求]

掌握:机械性损伤的概念;何谓钝器及钝器伤的基本形态分类特征;何谓锐器及锐器伤的一般特点;枪弹创的形态特点;机械性损伤的分类;生前伤及死后伤的鉴别;死因的确定;损伤性质的推断。

熟悉和了解:机械性损伤的发生机制;枪弹创的分类;射击距离和射击方向的判定;霰弹伤的特点;爆炸伤的特点;致伤物的推断。

[内容提要]

一、机械性损伤的概念及发生机制

致伤物及机械形式作用于人体,使正常组织、器官的完整性受到破坏和发生机能障碍,称为机械性损伤。

机械性损伤发生机制的三个决定因素是:致伤物(包括钝器、锐器和火器三大类)、作用力及受伤的机体。此外还有许多其他因素。这些因素共同作用,相互影响,而形成了机械性损伤。

二、钝器伤及其基本形态分类

(一)钝器是指无刃、无尖、质硬,作用力和作用面较大的钝性物体。由于钝器的打击、碰撞、挫压等作用,使人体组织的完整性受到破坏或使机体发生机能障碍,称为钝器伤。

(二)钝器伤的基本形态分类

依据损伤形态学上轻重程度不同,将锐器伤分为以下几类:

1、表皮剥脱,指致伤物擦过体表,仅伤及表皮层,使表皮与真皮脱离,真皮外露或伴有真皮血管破裂。又称擦伤。

2、皮下出血,指在致伤物作用下,皮内或皮组织的血管破裂出血,血液不同程度的聚居在皮内或皮下组织。外伤造成的皮下出血多伴有表皮剥脱。

3、挫伤,指人体皮下或深部组织,受到致伤物的挫压作用,形成的非开放性损伤。常伴有表皮剥脱、肿胀及深部组织不同程度的挫碎和出血等现象。

4、挫裂创,指由钝器挫压,使人体皮肤全层的完整性受到破坏的开发性损伤,为最典型的钝器伤之一。其创的特点为:创口形状不规则,有组织缺损故不能自然合拢;创角较钝且可有多个,常有撕裂现象;创缘不整齐呈锯齿状,伴有挫伤带(即表皮剥脱和皮下出血);创壁不平整且有组织间桥(未完全断开的组织如“搭桥”状);创腔大于创口呈囊状;创底

不平。

5、脱臼(或脱位);指构成关节的骨端脱出正常位置。

6、骨损伤,包括骨面的压痕或擦痕;骨折,包括线性、凹陷、孔状、粉碎等骨折。

7、脑损伤,可有:①脑震荡,指头部受到面积大的暴力作用后,立即发生的一时性的大脑机能障碍。②脑挫伤,指外力作用于头部,使脑发生剧烈震荡,大脑表皮和颅骨内壁相撞造成的闭合性损伤。③脑出血,指外力作用于头部引起的颅腔内及脑实质出血,按出血部位不同,可分为硬脑膜外出血、硬脑膜下出血、蛛网膜下腔出血及脑实质出血四种。

8、内脏破碎,指巨大暴力作用于人体时,可使人体结构的完整性受到极为严重的破坏,发生人体变形,肢体离断乃至组织挫碎。

(三)常见的钝器损伤

常见的钝器损伤主要有:拳击伤、脚踢伤、棍棒伤、砖石伤、斧背锤面击伤、坠落伤、交通工具所致的损伤、咬伤等。这些损伤各有特点。

三、锐器伤

(一)具有锋利的刃口或尖端,并以刃口或尖端致伤的物体,称为锐器。其形成的损伤称为锐器伤。锐器伤的一般特点是表皮、真皮及皮下组织皆被锐器所离断而形成创。锐器创的一般特点是:创口呈梭形或楔形,哆开,无局部组织缺损,合拢时多呈线状;创角较尖锐且无撕裂现象;创缘整齐不伴有挫伤带;创壁平整光滑无组织间桥;创腔小创口;创底平整。

(二)常见的锐器伤

1、切创,指将组织离断形成的锐器创,具有锐器创的所有特点。多为自杀形成。

2、砍创,指挥动具有一定重量的锐器,其刃口砍入人体将组织离断所造成的创伤。多为他形成。砍创的特点为较短且宽,创角可钝,创缘可伴有挫伤带,可造成骨质损伤,创内可留有刃部或残片。

3、刺创,指细长而尖锐的物体(刺器)沿长轴方向刺入人体所造成的创伤。贯通性刺创由刺入口、刺创管、刺出口组成,盲管性刺创则只有入口和创管。刺创的特点为创口小,创管深,常伤及内脏,内出血严重,多为他杀,亦可有自杀或意外事故所形成。

4、剪创。以剪刀两侧刃口的剪铰作用造成的创伤为剪创。受伤组织未完全离断者称为夹剪创;完全离断者称为剪断创。以剪刀的尖端刺入人体并由两刃的剪铰形成的创伤称为刺剪创。亦可有剪刀形成的单纯刺创的。

四、火器伤

火器即发火的武器如枪弹、炸弹、雷管等、发火武器作用于人体造成的损伤称为火器伤。

(一)枪弹创

指枪弹经过发射作用于人体形成的损伤。可有贯通枪弹创、盲管枪弹创、回旋枪弹创、屈折枪弹创、反跳枪弹创、擦过枪弹创及霰弹创等种类。

枪弹创的性状可从射入口、射创管、射出口三方面来描述。

1、射入口:①射入口多圆形,稍小于弹头横截面,局部有组织缺损,创缘内翻。②有擦拭轮(即环形污垢轮)。③有挫伤轮(即环形挫伤带)。④近距离射击入口周围有射击附加成份(即未燃烧的火药颗粒及烟灰等)。⑤近距离射击有火焰烧灼痕。⑥极近或接触射击还可有气体爆裂创,枪口印痕等。

2、射创管,多为直线形,少数回旋或屈折枪弹创则弯曲或有一定角度。

3、射出口,形状不规则,多呈裂隙状或星芒状,创缘外翻,无局部组织缺损,因具体情况不同而大小不一,远距离射击则大于入口,近距或稍远距则小于或等于入口。

射击距离可根据,入口大小及入口性状判定;射击方向可从出入口连线,身体位置现场情况等综合分析判定。

霰弹伤则因弹丸的不同,距离不同而分布范围及程度不同。

(二)爆炸伤。爆炸可形成体内外各种钝器伤、锐器伤、震荡伤、烧伤以及窒息和中毒等改变。种类混杂而轻重程度不一。

五、机械性损伤的鉴定

(一)机械性损伤的分类

出发的角度不同,目的不同,分离可有以下几种:

1、根据损伤程度及对人体的危害分类可分为:

绝对致命伤

致命伤

个体性致命伤

条件致命伤

偶然性致命伤

重伤

非致命伤轻伤

肉体痛苦

2、根据致伤物的分类。可分为:钝器伤、锐器伤、火器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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