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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

【摘要】:非自愿公众人物是公众人物中的一个特殊类别。非自愿公众人物一出现就打上了”公共利益”的烙印,他本身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强行介入公民个人利益的产物,公共利益对其的影响是不言而喻的。而对非自愿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与保护也是在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的博弈中不断的寻求平衡点,以局部的利益的不平衡,使整个社会得到利益的大平衡。

【关键词】:非自愿公众人物; 隐私权; 公共利益

一、非自愿公众人物的渊源与概念

公众人物的概念起源于美国,1964年纽约时报诉沙利文一案中首先确立了”公共官员”的概念,直到三年后的巴茨案件中,法院才正式提出了”公众人物”的概念。公众人物(public person),又称公众形象(public figure),是指在社会生活中广为人知、具有相当高的社会知名度的社会成员。①

1929年肯塔基州琼斯诉先驱邮报案中,琼斯夫妇在街上遭人攻击,琼斯先生被杀害,而琼斯太太奋力反抗幸免于难。被告在次日刊出他们夫妇的照片并引用了琼斯太太的一段话。琼斯太太主张隐私权受侵害而提起诉讼。她认为自己并不具有公众人物特质,有权过宁静不被公开的生活。肯塔基州最高法院的法官克莱指出,原告在无意中参与了一件公众关切的悲剧,判决建立了”非自愿公众人物”(involuntary public figure)的原则。②

非自愿公众人物,也称为”偶然的公众人物”,是指某些人本身不是公众人物,不会引起公众兴趣,更不会涉及到公共利益,但因某些事件的发生而偶然卷入其中从而成为公众人物。③非自愿公众人物出名或者成为社会公众关注的对象,往往不是其主观追求或放任的结果,而是由于某些重大事件的偶然性介入而造成的。由于重大事件有新闻价值,与之有牵联的人也因媒介的传播而成为公众人物。在他们成为公众人物之前或成为公众人物之时,没有作出过明示或默示的希望成为公众人物的意思表示,这也是非自愿公众人物与自愿的公众人物之间重要的区别。但非自愿公众人物的地位也可以因其意思表示的变化而发生变化。当一个普通人成为非自愿公众人物后,如果他利用这种偶发事件的出名而谋求更大的知名度,直接追求自己成为社会关注对象,享受因此获得的物质上或精神上的利益的话,他就不应该继续被认为是非自愿公众人物,而是转化为了自愿的公众人物。

从非自愿公众人物的概念中我们就可以看出,从一开始,非自愿公众人物的出现就打上了”公共利益”的烙印。也就是说,非自愿公众人物本身就是社会公共利益强行介入公民个人利益的产物。若按照当事人自己的主观意愿的话,”非自愿公众人物”就不存在了,因为他们内心中并没有通过偶然事件取得社会知名度的希望。但是因为发生的偶然事件涉及到了公共利益,本来是私人的事务却成了社会公众关注的对象,本来只有自己或极少数人知晓的情况却要与社会大众一

论隐私权及中外对比研究

姓名:谢鑫 序号:32 学号:2013211437

论隐私权及中外对比研究 一:何为隐私权?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作为一种基本人格权利,是指公民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二:中国对于隐私权的方式与态度 10月8日晚,中国福利彩票双色球开奖爆出了一特大消息——中国最牛的彩民在河南安阳诞生了!一名牛人用一张2注同样的号码进行44倍投注,最终中得88注一等奖,获3.59982832亿元超级大奖,刷新了中国彩票史上单人中奖奖金的最高纪录!自此各大广播、报刊、电台争相追踪报道,也成了老百姓茶余饭后的谈资,人们好奇这位中奖者会怎么用他的奖金?可是就在人们吵的沸沸扬扬的时候,中奖者却并没有现身去兑奖,而且媒体试图拨打中奖者的手机了解更多相关信息,彩票站透露中奖者可能是安阳钢铁公司的一名职工,而且就在中奖当晚中奖者带着妻儿举家撤离,这不能不让我们深思,为什么中了3.6亿的人不敢领奖?我们有没有想到过这个幸运儿愿意让媒体这样的报道吗?愿意被人这样追踪吗?这已经涉及到个体隐私权是否得到尊重的问题.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这里的自然人也就是组成社会的每一个个体,每一个个体都是整体的一部分,每一个整体都是由个体组成,离开了个体的整体是不存在的,同样脱离了整体的个体也是渺小和微弱的,整体的能量的释放和发挥是与个体的贡献休息相关的,对于个体的尊重一直是我国法律工作者,特别是私法工作者极力倡导的,因为,只有在法律上对个体的合法权益加以有效的保护,才能更好的激发他们的积极性,这样,在个体的能量的释放下,社会的整体财富才能更加的充足和殷实。另一方面,对于个体的法律保护是个体人格的尊重,个体生活方式的宽容和包容,而个体人格的尊重不仅仅是启动社会财富的一把钥匙,更高意义上来讲,也是社会整体文明和进步的主要标志。而尊重个体最重要的是对个体隐私权的尊重。随着个体权利意识的觉醒和增强,个人隐私权的话题就变得越来越重要,甚至成了人的基本权利不可或缺的部分。可以想象,一个人如果没有隐私,或者说他的隐私得不到保护,那就会变成透明人,就像被剥光了衣服赤裸裸站在大庭广众之下,那是多么尴尬的事情!近日来通过相关资料的查阅我们可以得知,在我国,现实的司法实践中至今还没有形成统一的隐私权概念,我国也未制定过专门针对隐私保护的法律。但是,没有隐私法并不代表国家放弃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我国对隐私权的保护条款散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民法通则》等,对隐私权的保护往往采用间接、分散方式来实现,比如涉及到隐私权的问题时,将其分解开,以名誉权和肖像权等相关法律的构成要件进行衡量,并以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制裁或保护。从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学院 毕业论文(设计) 论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院(系、部)名称: 专业名称: 学生姓名:薄一帆 学生学号: 指导教师: 2014年06月20

学术声明 本人呈交的学位论文,是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所有数据、图片资料真实可靠。尽我所知,除文中已经注明引用的内容外,本学位论文的研究成果不包含他人享有著作权的内容。对本论文所涉及的研究工作做出贡献的其他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的方式标明。 本人签名:日期: 指导教师签名:日期:

摘要 随着社会上越来越多隐私侵权案例的出现,引起了人们开始对隐私权的探讨和重视。世界各国对公民隐私权保护都有相关的立法,然而,我国法律在隐私权保护方面的立法显然不足,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在隐私权保护方面存在一定的缺陷,有待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现行法律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缺乏力度,对隐私权的保护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规定,只是使隐私权初见于成文法律,利用了名誉权等的法律规定予以调整。问题在于这只是间接保护,而不是直接保护,往往让受害人处于尴尬的境地,而在世界其他发达国家的宪法和法律中,都确认了隐私权是一项独立的民事权利。随着社会的进步,人们法律意识的增强,自我隐私保护的观念也逐渐得到社会的认同,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程度标志着一个社会的法制和文明程度。因此探讨如何完善保护我国公民隐私权的法律制度问题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键词: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立法;

目录 摘要........................................................................................................................................... I 一、隐私权的涵义及特征.. (1) (一)隐私权的涵义 (1) (二)隐私权的特征 (1) 二、我国隐私权保护的现状 (1) (一)隐私权保护的方式 (2) (二)我国隐私权发展存在的问题 (2) 1、隐私权的保护的立法制度不完善。 (2) 2、执法人员对公民的隐私权保护观念淡薄。 (2) 3、对侵犯他人隐私权的侵权人承担的民事责任方式不明确。 (2) 4、对于隐私权的界限没有一定的认识。 (3) 三、我国公民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完善 (3) (一)完善隐私权的立法制度 (4) 1、在宪法中明确隐私权的概念。 (4) 2、制定有关隐私权保护的单行法律规范。 (4) (二)在民事法律中明确隐私权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利。 (4) (三)提高执法人员对公民隐私权保护的观念 (4) (四)规范隐私权保护的内容与范围 (4) (五)提高公民的隐私权意识 (5) 结论 (5) 参考文献 (6)

辩论赛: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该让位于大众知情权

谢谢主席,对方辩友。 很荣幸成为本场最后一位发言的辩手,纵观全场,可谓是唇枪舌战,激烈交锋。 但我不得不在最后指出对方辩友所犯的几点错误: 首先,对方辩友今天始终在强调公众人物作为公民的这一基本特征,而忽略其作为公众人物的特殊性,妄图以普遍性而掩盖特殊性存在的事实。我方从不否认公众人物也作为公民,享有公民权利,但更重要的是,公众人物从聚光灯下获取了名利财富,掌握了很多普通公民无法掌握到的资源,甚至拥有呼风唤雨的影响力。这时候,我们如何还能只把公众人物当作普通公民来对待? 其次对方辩友今天说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尤其是私生活部分是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我方不敢苟同,作为公众人物,一言一行都可以在社会掀起波澜。公众人物的个人生活一旦触犯了法律,这时候道德的标准,法律的公平与正义,社会的秩序将会受到严峻的考验。这时候,就和公共利益息息相关密不可分了。面对张艺谋生七个孩子的事实,如果再用隐私权做借口来阻挡社会的监督,来搪塞公众的知情权,这必定会无形中给了公众人物一个可趁之机,加深了民众对公众人物甚至对法律的不信任。 再者,我们来看大众知情权。大众知情权必不等于社会的猎奇心理,知情权的行使也并非为了满足社会大众对公众人物隐私的窥探欲。知情权既然作为公众的宪法性权利,不仅受到法律保护,同时也是在对社会的公平正义,道德的发展进行监督,让原本阴暗化复杂化的事件得以在阳光下运行。李天一涉嫌强奸的案件,作为父亲的李双江难道可以以隐私权需要受到保护为借口拒绝向公众交代吗。张默吸毒的案件,作为父亲的张国立也不能以隐私权为借口来躲避公众行使知情权。 当然,任何权利的行使不会是无边无际的。公众人物的知情权让位于大众知情权,并不就等于知情权的滥用。因为知情权的行使也会恪守界限,遵循原则,为社会的公平公开公正的发展做出贡献。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摘要] 本文从公众人物的概念入手,分析公众人物隐私权,并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提出了相应的分析和对策。 [关键词] 公众人物隐私保护制衡 在传媒业高速发展的今天,对公众人物的隐私报道和媒体挖掘隐私,人们早已见怪不怪。一些公众人物不当行为令人侧目,由于现代新闻捕捉、传播技术的提高,公众人物的花边新闻得丰富很大程度上满足了大众的猎奇心理。有人认为公众人物在得到社会关注的同时也丧失了隐私权,同时新闻媒体则凭借着“新闻自由”的保护,充分利用自己的权利发掘公众人物的隐私。越来越多的公众人物选择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问题,但却往往力不从心。而在司法界,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现实案例,只要不涉及国家利益,都会最大程度地保护新闻自由。那么,是否为了接受舆论的监督和满足大众的猎奇需求,公众人物就没有隐私权了呢?本文认为,在发挥新闻媒体舆论监督及客观报道的作用的同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同样需要保护。 公众人物的概念一般指在社会生活的某一范围或时间内广为人知或对其所在社会领域有重要影响的成员。美国最高联邦法院对公众人物下的定义是“公众人物是指该个人在社会中的角色有独特的显著性,其中有些人从任何角度来看,都有相当的权利及影响力;说得更直接些,即这些人通常投身在特殊公共争议的最前线,以便能影响到争议的解决方式。”在新闻学上,公众人物是指公众非常感兴趣或熟悉的人物,包括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领域里的名人。 我们可以对公众人物做以下划分,即公职官员与公众人士。按公众人物在国家和社会中扮演的角色划分,公职官员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中具有一定职位、掌控一定权力的人,在我国通常指各级机关领导干部。此类人拥有较大的权力和影响,大众自然产生一种渴望了解其学历、出身、行动、背景、品德、财产状况等心理,只有掌握了这些信息,大众才能更好的行使选举权和罢免权,如美国国务卿赖斯的学历问题即由某媒体披露有不实成分,而赖斯从未以侵犯其隐私权或名誉权与媒体对抗,因为新闻媒体的行为是对官员的监督,也是对公共利益的保护,所以,对他们的隐私权应做出必要的限制。 公众人士是指在某一行业内有所成就或对社会有不良影响的非官员人士,前者如明星、科学家、文学家、艺术家、企业家、皇亲贵族、媒体名人等,后者则主要指犯罪嫌疑人、商业投机者等。他们的社会影响力足以涵盖其所在的领域和范围,进而影响到关注他们的人,对社会生活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和后果,无论他们所做或善或恶,都应受社会监督。他们的隐私虽然不一定涉及公共利益,但却与公众的知情权和兴趣要求有巨大关系,并且这其中的大多数人本身就依赖传

布兰代斯《论隐私权》

4 Harv. L. Rev. 193 Harvard Law Review December 15, 1890 *193 THE RIGHT TO PRIVACY Samuel D. Warren Louis D. Brandeis Boston, December, 1890 Copyright ? 1890 Harvard Law Review Association; Samuel D. Warren, Louis D. Brandeis “It could be done only on principles of private justice, moral fitness, and public convenience, which, when applied to a new subject, make common law without a precedent; much more when received and approved by usage.” WILLES, J., in Millar v. Taylor, 4 Burr. 2303, 2312. THAT the individual shall have full protection in person and in property is a principle as old as the common law; but it has been found necessary from time to time to define anew the exact nature and extent of such protection. Political, social, and economic changes entail the recognition of new rights, and the common law, in its eternal youth, grows to meet the demands of society. Thus, in very early times, the law gave a remedy only for physical interference with life and property, for trespasses vi et armis. Then the “right to life” served only to protect the subject from battery in its various forms; liberty meant freedom from actual restraint; and the right to property secured to the individual his lands and his cattle. Later, there came a recognition of man's spiritual nature, of his feelings and his intellect. Gradually the scope of these legal rights broadened; and now the right to life has come to mean the right to enjoy life, — the right to be let alone; the right to liberty secures the exercise of extensive civil privileges; and the term “property” has grown to comprise every form of possession —intangible, as well as tangible. 人身伤害――噪音与气味――精神价值的法律确认――名誉的法律确认 Thus, with the recognition of the legal value of sensations, the protection against actual bodily injury was extended to prohibit mere attempts to do such injury; that is, the putting another in *194 fear of such injury. From the action of battery grew that of assault. [FN1] Much later there came a qualified protection of the individual

论隐私权的内涵

论隐私权的内涵 【摘要】隐私权是个人对其不愿为公众所知,与人格尊严有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利益的自由支配权。隐私权的内容集中表现为两个方面:保护自己的隐私,禁止他人任何形式的窃取、披露和利用以及披露、利用自己隐私的权利。隐私权是自由支配权,具有人格利益和财产利益双重属性,应纳入名誉权范围保护。 【关键词】隐私权;自由支配权;人格利益;财产利益 自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于1890年在《论隐私权》一文中将隐私界定为一种“免受外界干扰的、独处的”权利后,隐私权日益引起学界、司法实务界的广泛关注。经过多年发展,人们虽然对隐私权的内涵达成了一些基本共识,但在一些领域仍存在争议。作为一种抽象、概括的权利,隐私权的内涵发展形成了多元纷争的现象,其基本问题有进一步予以澄清的必要。 一、隐私权的定义 托马斯·库利是第一个将隐私权定义为“不受干扰的权利”的人。①此说在隐私权最初研究过程中成为最常用的定义。这种观点认为,隐私权是使得个人保持独处不受干扰的权利。此说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且为纷争多年的隐私权定义问题提供了统一的概念界定。然而随着隐私权研究的逐渐深入,此观点的弊端也逐渐显露。以“独处而不受干扰的权利”作为隐私权的定义,在概念上与“消极自由”并无差异。②消极自由是指,在一定限度内,某一主体,可以或应当被允许,做他所能做的事情,或成为他所能成为的角色,而不受到别人的干涉。③消极自由事实上区分了私人生活和公共生活两种领域,而为个体保留一个不容国家、政府或其他权威、抽象理念任加干涉的广大私生活范围。以上隐私权的概念与此并无差别,由此造成隐私权的实质内涵与其他自由权并无明显区分。此为该学说作为隐私权定义的最大缺憾。 信息控制理论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团体或公共机构自主决定何时、何种方式、在什么程度上与他人沟通自己的信息。④该观点注意到了隐私权中主体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较前一种观点有进步意义,然而依然存在不足之处。首先,将隐私权定义为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便有必要将“个人信息”的范围予以说明,但此观点在该方面定义模糊。不知何为个人信息,如何把握隐私权的具体范畴?其次,该观点过于重视隐私权中包含的财产利益,倾向于将隐私权财产化、市场化,而忽略了当中包含的人格利益,未免片面。 隐私权是一项发展中的权利,其概念尚未明晰,还未取得一致见解。本文参酌以上对隐私权定义的各种意见,认为隐私权是个人对其不愿为公众所知,与人格尊严有关,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信息利益的自由支配权。关于该定义,有以下四点值得注意:

我国网络隐私权保护现状分析

李核章 摘要:收集技巧的迅猛开展使社会的政治、经济、文明、教导、科技等范围爆发了深入的变更,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极大年夜的便利。然则,收集在给人类到来便利的同时,也打破了时间、空间界限,使作为隐私权樊篱的时间、空间在很大年夜水平上掉掉落了意义,它使社会和大众的一些活动一览无遗。本文从收集隐私权的基本后果入手,对我国收集隐私权的保护近况想停止初步的剖析。 关键词:收集隐私权;保护 1、我国收集隐私权保护现行的专门司法规矩 随着革新开放的兴起,经济社会开展的同时,我国的相干司法律例也逐渐建立和完美。 (1)1996年4月8日邮电部宣布实施的《中国公用计算机互联网+国际联网办理方法》规矩:任何组织或团体,不得应用计算机国际两网从事伤害他人信息系统和收集平安、侵犯他人正当权益的活动。 (2)1997年12月11日经国务院同意,同年12月30日起实施的《计算机信息收集国际联网平安保护办理方法》。1998年国务院信息办宣布《计算机信息收集国际联网办理暂行规矩实施方法》。 (3)2000年11月7日信息家当部宣布实施了《互联网电子通知布告效劳办理规矩》,该文件规矩:电子通知布告效劳供给商应对网上用户的团体信息保密,未经网上用户之容许,不得向他人泄漏其团体信息,背犯此类规矩者,由电信办理机构责令改正,给商务用户形成伤害损掉的,依法承当司法义务。 (4)2000年12月全国人大年夜常委会经过的《全国人大年夜常委会关于保护互联网平安的决定》规矩:应用互联网欺侮他人或假造抱负诽谤他人及正当截获、篡改、删除他人的电子邮件或许其他数据,侵犯公平易近通信自在和通信秘密的,可以构成立功,依刑法清查刑事义务。 因而可知,我国关于收集隐私权的保护还相对比拟落伍。现有司法规范的效能相对较低,相干的司法律例多为行政部分宣布的规章条例,而且,这些司法律例多是由各部分在自己的权限范围内指定的,比拟零碎,各规矩之间也存在着诸多的抵触和抵触。所以说,我国现在还未建立起系统完美的收集隐私权保护的立法系统,没法满足保护收集隐私权的需求。 2、我国收集隐私权保护的缺少 1.立法方面存在的后果 起首,隐私权保护的司法系统还不完美。在立法方面,关于保护权益人的收集隐私权方面,我国还没有构成一个系统、完美的司法系统。对将收集隐私权的保护常识规矩了若干的行政律例和部分规章,司法律例之间没有太多的连接,各自自力制订。相互之间存在较多的

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

论公众人物的名誉权和隐私权保护 论公众人物得名誉权和隐私权爱护 一、公众人物名誉权、隐私权和新闻自由得冲突 (一)公众知情权与公众人物两种权利得冲突 新闻自由和名誉权、隐私权是截然不同得权利论文联盟.新闻自由旨在爱护和满足受众得知情权,督促政府改善其机制,监督公众人物谨言慎行,在社会中形成良好风气,具有主动性、探查性、公开性得特征. 隐私权指任何他人包括新闻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未经隐私权人许可,不得擅自公开刺探、报道他人得隐私,这是一种法定义务,这种法定义务表现为不作为,即不得以主动得行为去侵害他人隐私.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保持并维护自己名誉得权利,这些被维护得名誉是指具有人格尊严得名声,是人格得重要内容,受法律得爱护.当公民得名誉权受到侵害之时,能够要求侵害人停止对自己得这种权力得侵害,同时对所造成得妨碍负责. 媒体满足公众知情权必须受到法律得限制.行使新闻自由权应该不侵害公众人物得隐私权和名誉权,所谓“新闻报道止于隐私开始之处”.然而,在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时,应该对公众人物得隐私设置必要得限制,如此才能够有效地同意舆论监督,同时又满足了公众得知情权,这是权利平衡得体现. (二)公众人物两种权利与其自身冲突 公众人物作为一个特别群体,在社会上享有一般公民所没有得某些特权,例如,他们拥有高度得知名度,受到公众得关注,公众给予其非常大得妨碍力,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号召力,在政治和文化上也会享受到“特别待遇”.WwwM由此可见,社会机构要建立一些相应得制约机制,才能够限制公众人物在这方面“滥用特权”.也能够理解为,公众人物一方面享有比一般老百姓更多得权利,另一方面,他得某些权利就会受到限制,这就表现在名誉权和隐私权上,他们不可能像一般公民一样,对这两种权利得爱护范围相对要小一些. 二、公众人物两种权利受损得表现和妨碍 2002年12月28日,范志毅状告上海《东方体育日报》侵犯名誉权得官司落定.通过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得判决,判定范志毅败诉.从1985年起,这种官司在国内出现过非常多次,但最终基本上以媒体败诉结束.因此,那个案件得判决有其时代意义.据证实,这也是我国司法实践中第一次提出“公众人物”这一概念.公众人物名誉权咨询题得提出与解决,利于愈加凸显得公众人物、新闻媒体与社会大众矛盾得缓和,一定程度上保障了公众言论自由权得行使和新闻业监督职能得发挥. 近年来,对公众人物隐私权得研讨最典型得案件,确实是上世纪英国得戴安娜王妃为了躲避狗仔队得追逐,最后出了车祸玉殒香消,这件情况震惊了世界新闻界,狗仔队一下子成为众媒体批判得对象,对戴安娜王妃得惋惜不绝于耳.假如仅是一件一般得车祸案,必定可不能引起这么大得反响,这件情况之因此吸引全世界得眼球,确实是因为戴安娜王妃特别得身份.这讲明作为公众人物,与一般公民在人格权爱护上,不尽相同. 三、如何爱护公众人物得名誉权和隐私权 (一)新闻工作者对公众人物两种权利得尊重 就公众人物得名誉权和隐私权爱护而言,新闻工作者得一言一行都至关重要,准确、客观得报道事实,不侵害他人名誉和隐私,这论文联盟不仅是对他人得尊重,也是对新闻工作者媒介素养得检验.正确保障公共人物得名誉权和隐私权,不仅仅是公众人物自己得情况,也需要新闻媒体及工作者得积极配合,使我国得新闻舆论监督更加民主化,也能够把这种意识正确传达給受众,使受众享有自身得足够得权利. (二)公众人物对自身两种权利得爱护 假如公众人物自身没有意识到自己得权利,任其受到损害而忍气吞声,或者“一笑而过”,只

百度隐私权保护声明

百度隐私权保护声明 百度首页 关于百度 知识产权声明 免责声明 权利声明 隐私权保护声明 百度非常重视信息的保护,在使用百度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前,请您务必仔细阅读并透彻理解本声明。一旦 您选择使用,即表示您认可并接受本条款现有内容及其可能随时更新的内容。 一、适用范围 本声明适用于由百度提供的服务,解释了用户(自然人)信息收集和使用的有关情况。 本声明不适用于由其他社会组织或者个人提供的服务,例如百度搜索结果展现的第三方链接,以及可能包 含百度产品和/或服务的网站。百度建议您访问相关网站和/或服务了解其隐私政策。 二、信息收集 1. 您向百度提供的信息。为了向您提供更好的用户服务,百度会在您自愿选择服务或提供信息的情况下系统 自动存储您的个人信息,并将这些信息进行整合。请您在注册时及时、详尽及准确的提供个人资料,并不 断更新注册资料。所有原始键入的资料将引用为注册资料。如果因注册信息不真实而引起的问题,由您自 行承担相应的后果。请您不要将您的帐号、密码转让或出借予他人使用。如您发现您的帐号遭他人非法使 用,应立即通知百度。互联网上不排除因黑客行为或用户的保管疏忽导致帐号、密码遭他人非法使用,此 类情况与百度无关。 2. 日志信息。当您使用百度服务时,服务器会自动记录一些信息,例如您对我们服务的使用情况、IP地址、 所访问服务的URL、浏览器的类型和使用的语言以及访问日期和时间等。例如: 113.65.41.253 - - [13/Mar/2011:12:59:59 +0800] "https://www.sodocs.net/doc/4e5886846.html,/s?wd=测试&tn=baidu HTTP/1.1" "Mozilla/4.0"

辩论应不应该支持媒体曝光公众人物私生活立论

不应该支持媒体曝光公众人物私生活 谢谢主席,大家好。 (几个定义的辨析) 对方辩友在有意混淆几个概念。 首先,我们必须强调“曝光”是指被揭露,而“私生活”是指涉及个人行为,不属于社会活动范围的,没有义务公开的私人活动。从中可见我们今天探讨的行为对于公众人物来说,是被动的和非自愿的。(对方辩友所说的,公众人物为了增加自己知名度,而主动迎合媒体所报道的内容,不在我们今天的范围内) 其二,我们必须明晰“隐私”和“私生活”的关系,隐私的范围比私生活大得多,其分为一般隐私和核心隐私,而私生活则更私密,其绝大部分是属于是核心隐私,这一部分是不涉及公共利益的,包括私人通信内容,恋爱,婚姻及婚姻生活,心灵创伤,医疗信息,犯罪史等与社会公共生活无关的私事,这一部分没有义务公开,这部分的“核心隐私权”没有必要让渡。 今天辩题的背景,正是由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媒体的监督权和公众的知情权发生了矛盾而产生的。这三者关系就好似一个铁三角,三者需要的是相互制约,其中任何一方的权力过多,都会导致三角的失衡,今天我们判断应不应该支持的标准,就是是否会影响三者的平衡。 首先,对于公众人物,其也属于自然人,权利是不因主体的属性而发生本质改变的。公众人物和普通人同样拥有最基本的人格权,即隐私权。对方辩友一直在强调“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需要必要的让渡,是为了权利与义务的平衡。但换而言之,在一定限制的同时,就更需要绝对的保护。正如之前所说,私生活绝大部分涉及的是公众人物核心隐私权,这部分是不需要被让渡的基本人权。(而对于对方辩友所说的私生活当中的非道德部分只是很小一部分)同时,私生活中会不可避免地涉及公众人物的家人,这会对家属造成二次伤害; 其二,对于媒体,其作为一种社会公器,具有新闻监督的职能。而正是因为其具有监督权,更应谨慎对待,而支持媒体曝光私生活会使得媒体定位发生偏差。从动机看,这种曝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平衡翻译

论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平衡 中文摘要 2002年范志毅诉文汇新民联合报业集团名誉侵权案件为十年来我国因体育新闻引发的侵权诉讼中媒体的首次胜诉。本案判决首次提到了“公众人物”的概念。保护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存在一定冲突。公众人物隐私权有别于普通公民,需要受到更多的限制。当然,这种限制并不是无限的,公众人物隐私权的很多方面仍然要受到严格保护。本文从该案件判决入手,提出相对普通公众,公众人物隐私权由于存在受关注度高、与公共利益有着更大的相关性等特点,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和维护公共利益之间存在着协调、平衡的问题,阐述了隐私权、公共利益、公众人物的概念,并从坚持公共利益原则、建立公众人物曝光制度等方面具体阐明了如何平衡保护公众人物隐私权与维护公共利益之间的冲突。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公共利益;权利克减;平衡

目录 引言 (2) 一、案情和判决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本案的判决所提出的问题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公众人物和公共利益的基本概念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公众人物..................................................................................................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公共利益..................................................................................................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权利克减与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限制 ...................................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状 ..................................................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权利克减理论 ........................................................................................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公众人物隐私权法律保护的限制 .................................................. 错误!未定义书签。(四)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五、公众人物隐私权与公共利益冲突的平衡.............................................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公共利益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二)实际恶意原则 ........................................................................................ 错误!未定义书签。(三)公众人物曝光制度............................................................................... 错误!未定义书签。(四)隐私权的法律保护............................................................................... 错误!未定义书签。 结语............................................................................................................................ 错误!未定义书签。参考文献..................................................................................................................... 错误!未定义书签。

论隐私权的保护

摘要 如今,随着经济全球化、信息全球化飞速发展,互联网也在逐步走进千家万户,成为了当今沟通交流、办公学习、感知世界不可或缺的重要工具与途径。当我们打开多种多样网络媒体,只需按动键盘,点击鼠标,数不胜数的信息数据都将即刻映入眼帘。每一次数据的输入、每一次图片的浏览都在不知不觉中为这个庞大虚拟世界的建造提供着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丰富资源。数据爆炸的网络大环境下,信息的快速流动使得人们获得更多信息的需求愈加强烈、传播渠道更加畅通、信息的采集更加高效便捷,然而公民的个人信息也越来越容易被非法搜集、滥用,这无形中给隐私权的保护造成了隐患。隐私权作为公民享有的重要的人格权利,其受保护的程度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标志之一。在我国,隐私权作为一项未列举的基本权利,由于相关法律保护上的缺位, 在面临国家权力侵蚀的同时, 也遭受着不同民事主体的侵害。本文将通过对当前中国法律体系中关于隐私权的规定及问题进行论述,寻求我国在网络大环境下保护隐私权的可行之道与解决方案。

(一)隐私权的起源与概念 隐私权保护最早可追溯于西方资本主义所提倡的自由、平等、博爱的人文思想。早在1789年,法国《人权宣言》中就体现出了个人自由的先进观念,这也可以被视为西方隐私权保护思想的初次闪现。隐私权作为一项民事权利而有必要得到国家公权力保护的观念, 则要延续至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共同在《哈佛法学评论》上发表《论隐私权》一文, 这是法学界首次提出隐私权的概念及相关理论。20世纪中后期, 随着民权运动的兴起而掀起的思想解放热潮,以及经济水平和科学技术的发展,隐私权才逐步在美国以及欧洲各国的立法及实践上受到了重视。如美国1974年《联邦隐私权法案》、1980 年《隐私权保护法》等。1i 由于我国宪法及民法并未对隐私权做出明确规定,因此我国民法界对隐私权的界定也是并无定论。其中,著名法学家王利明教授在其主编的《人格权法新论》里将隐私权定义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私人信息、生活范围进行支配并排除他人以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方式非法干涉的一种人格权利。目前,这种观点已被我国法学界大多数学者所认可。 笔者认为,相较于其他人格权利,公民的隐私权具有如下几方面的特殊点: 首先, 从隐私权的主体、客体来分析。隐私权理应等同于名誉权、姓名权等其他权利,是每位公民都应该享有并受国家保护的一种人格权,这也是当今世界多国法律对隐私权保护所呈现的整体发展趋势。但这并不代表所有的隐私都应受保护,所有的公民都享有一样的隐私权。在我国,某些特定的国家机关、单位及其相关工作人员依法掌握着公民某些特殊信息资料,如公安部门掌握公民户籍资料、婚姻登记机构掌握公民婚姻情况、房产局掌握公民房产信息等。同理,公民因在某些特定部门任职或执行某些特殊职务, 则他所占有的隐私领域相对于一般公民来说可能就要受到一定限制,如公务员、军人等部分隐私信息要按规定被国家有关部门所掌握或公开。 其次,从隐私权的内容来分析。隐私, 又称私人生活秘密或私生活秘密, 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被他人不法干预, 私人信息秘密不被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个人领域。2 ii 因此,隐私应是一种只被一定范围内的人知道且是拥有这种客观事实的人所不愿意公开、不希望被无关人干涉的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因此,笔者个人认为,在我国隐私可大体分为两类:一是若本人不主动告知,则无关此事的其他人很难直接知道的,且本人不愿为某些人知道的个人隐私。这就包括公民个人的家庭出身、身体缺陷、情感状态、对某人某事的评论等。二是公民个人已为人知,但是应被保存在有关国家机构的档案中,即只为经手过的相关工作人员知道的个人隐私。这就包括个人工作学习经历、医疗记录、婚姻状况、犯罪记录等。 此外, 并非全部个人隐私都会被法律承认和保护,隐私权的客体仅局限于被法律明文

隐私权保护政策

隐私权保护政策 【XX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我们”)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并会尽全力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可靠。我们致力于维持您对我们的信任,恪守以下原则,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权责一致原则、目的明确原则、选择同意原则、最少够用原则、确保安全原则、主体参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同时,我们承诺,我们将按业界成熟的安全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请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隐私权保护政策》。 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我们仅会出于本政策所述的以下目的,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一)为您提供网上服务 1、业务功能一:注册成为用户 为完成创建账号,您需提供以下信息:您的姓名、手机号、电子邮箱地址、创建的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 您提供的上述信息,将在您使用本服务期间持续授权我们使用。在您注销账号时,我们将停止使用并删除上述信息。 上述信息将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如需跨境传输,我们将会单独征得您的授权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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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众人物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 谢谢主席,大家下午好 听了对方辩友的立论,我方对您的观点实在不敢苟同 1、对方辩友对公众人物做了限定,认为只与公共利益相关的个体才能被称为公众人物,那就是说,只有政客官员才是公众人物,难道凤姐就不算公众人物了?难道芙蓉姐姐就不算公众人物?对方辩友这种说法简直是在挑战常识。 2、对方辩友说,公众知情权基于公共利益,必须得到保障,如果得不到保障,社会就会动乱。对方认为公众知情权是建立在公共利益之上的,但是真的是这样吗?现在大众行使知情权时是否都是为了了解公共利益呢?来看看香港艳照门,网友狂热地挖掘所涉女星的隐私?难道这关系到公共利益? 3、对方辩友认为,隐私权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这样才能起到舆论监督的作用。可现实是舆论对公众人物的关注和质疑,常常越过应有的边界,公众人物频频遭到过度“消费”。北大校长回家探母,情动之处下跪流泪,这么私密的事情,竟然还有媒体打着舆论监督的旗号大肆报道,请问大家,这样的情况合不合理? 4、对方辩友认为,隐私权是一种私权,公众知情权基于公共利益是一种公权,私权必须让位于公权。那么请问对方辩友看过乔治奥威尔的《1984》没有?书中的老大哥借着维护公众知情权的名义,用手中的公权肆无忌惮地侵犯个体的私权,大家希望书中主人公的遭遇发生在自己身上吗? 5、对方辩友认为,公众人物和公众角色是可以区分的,一个人担任公众角色时他的隐私权必须让位于公众知情权。那么请问对方辩友,奥巴马住也在白宫,办公也在白宫,请问您到底如何区分他什么时候才是公共角色,隐私权什么时候应该让步呢? 而我方认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不应该让位于公众知情权,理由如下 首先,我方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权利。公众人物的隐私涉及了公共利益之后,那么这部分隐私就不能上升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了。因为,所谓权利就是指一个人拥有支配及处分的自由,而牵涉到公共利益的那部分隐私,这个人是不能自由支配的,所以,公众人物对这部分隐私不享有隐私权。 也就是说,牵涉到更多公共利益的公众人物,他隐私权的性质是和我们没有区别的,但是他的隐私权范围比一般人要小。如果这时还要求隐私权让位的,实质上就是的对个人隐私权的侵犯! 其次,公众知情权的权利边界在立法及司法上是没有明确界定的,而在现实中,这样的权利是被无限扩大的,此时所有人可以基于任何理由刺探任何公众人物的任何隐私。对于似是而非的知情权,隐私权的边际只能一退再退,退无可退

浅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浅论公众人物的隐私权 王阳 2015年3月 摘要:在现今社会,媒体侵权案件时有发生,对于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受到各界人士越来越多的关注。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保护的问题在法学界一直没有定论,法律对于公众人物隐私权也没有明确规定。我认为,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问题不可一概而论,政治性公众人物应当对媒体尽量放权,隐私权让渡于公众的知情权,对于自愿性政治公众人物和非自愿性政治公众人物应当做到尽量保护其隐私权的不受侵犯。 关键词:公众人物隐私权政府官员网络媒体 随着经济时代的迅猛发展,人类社会的不断进步,信息传播手段也在不断的提高,借助于网络的迅速传播功能,虽然极大地方便了人们的生活和工作,但也给一些人带来了很大的困扰。现实中,有些媒体总是会或多或少的报道一些和个人隐私权有关的新闻,而政府官员和娱乐明星由于是公众人物,具有能轻易吸引人们眼球的特性,则成了经常被媒体“邀请”光顾版面的常客。有人认为,公众人物应当享有隐私权,因为公众人物首先是一个人,应该享有一个自然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公众人物理应享有隐私权,保护自己的私有空间不容侵犯;也有人认为,公众人物的言行举止在社会生活中能够起到巨大的示范作用,他们的行为关乎国家、社会的利益,所以应当隐私权让渡于公众的知情权。我认为,应当根据公众人物类别的不同,对于隐私权应当给予不同的限制。下面我将就区别对待公众人物的隐私权问题阐述我个人的一些看法。 一公众人物与隐私权的概述 公众人物亦称公共人物,是指一定范围内具有重要影响,为人们所广泛知晓和关注,并与社会公众利益密切相关的人物。其以社会知名度和社会公共利益相关性为构成要件,二者缺一不可,共同体现了公众人物的特性。如领导人、艺术家、明星、社会活动家等。在美国法中,公众人物可以分成三类:一是所谓“完全目的的公众人物”(即政治性公众人物),主要是指在政府机关担任重要公职的人员。二是所谓“自愿的公众人物”,即指影星歌星体育明星等公众人物。三是“非自愿公众人物”,是指某些人本身不是公众人物,不会引起公众兴趣,更不会涉及公共利益,但因某些事件的发生而偶然卷入其中而成为“公众人物”。我比较赞同这种分类,按照这种分类可以更好的论证为什么对于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保护不可以一概而论。①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生活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侵扰、知悉、使用、披露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包括:个人生活安宁权、个人生活信息保密权、个人通讯秘密权、个人隐私使用权。隐私权的设立目的在于将“私人的”和“公众的”两个领域严格区分,使人们在私人领域真正自由,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对自己是否向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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