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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修正案(八)》修正及主要内容

《刑法修正案(八)》修正的原因及主要内容

一、修正的原因

(一)近年,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我国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需要对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修改。

(二)2008年底《中央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的意见》要求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也要求对刑法作必要的修改。

二、主要内容

(一)缩小了死刑的适用范围

取消了13个经济性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这13个犯罪是: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票据诈骗罪,金融凭证诈骗罪,信用证诈骗罪,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盗窃罪,传授犯罪方法罪,盗掘古文化遗址、古墓葬罪,盗掘古人类化石、古脊椎动物化石罪。

(二)限制了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犯罪分子的减刑

1.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2.对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

(三)对老人犯罪从宽处罚

1.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审判的时候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不适用死刑,但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四)修改了累犯的成立要件

1.不满十八周岁的人不成立一般累犯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2.扩大了特别累犯的范围

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任何时候再犯上述任一类罪的,都以累犯论处。

(五)对数罪并罚进行修改

1.提高了有期徒刑数罪并罚的上限

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2.明确了附加刑并罚的原则:相加原则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六)对缓刑进行了大幅度修改

1.细化了缓刑的适用条件

(1)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2)对符合以上条件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3)增加规定:在以前累犯不适用缓刑的基础上,规定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不适用缓刑。

2.修改缓刑的执行和撤销制度

(1)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3)增加了撤销缓刑的情形:违反人民法院判决中的禁止令,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七)提高减刑的限度

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下列期限:

1.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

2.判处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十三年;

3.人民法院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限制减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五年,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不能少于二十年。

(八)对假释进行了修改

1.提高了假释的时间条件

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2.扩大了禁止假释的范围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九)对管制进行了修改

1.增加了管制应当遵守的义务

判处管制,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2.修改了管制的执行机关

对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十)明确规定坦白从宽处罚:由酌定情节修改为法定情节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十一)限制立功从宽处罚的力度

删除:犯罪后自首又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十二)限制减轻处罚的幅度

犯罪分子具有本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的,应当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本法规定有数个量刑幅度的,应当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

(十三)免除轻罪未成年人的前科报告义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十四)增加了一些罪名:

1.将醉驾以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规定为犯罪

2.增加了恶意欠薪罪

3.对摘取和出卖人体器官如何定罪处罚做出了规定

(1)增加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

(2)未经本人同意摘取其器官,或者摘取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的器官,或者强迫、欺骗他人捐献器官的,定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

(3)违背本人生前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或者本人生前未表示同意,违反国家规定,违背其近亲属意愿摘取其尸体器官的,定盗窃、侮辱尸体罪。

4.增加虚开普通发票罪

5.增加持有伪造的发票罪

6.将食品安全监管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规定为犯罪。

(十五)扩大了一些犯罪入罪的范围

1.资助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活动罪:扩大了资助的对象范围,不再要求是资助境内的组织、个人。

2.叛逃罪:不再要求达到“危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的”程度。

3.生产、销售假药罪:由危险犯修改为行为犯

4.扩大了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对象范围:将外国以及国际组织的公职人员纳入本罪的范围。

5.强迫交易罪:扩大了本罪惩罚的范围,提高了法定刑

6.强迫职工劳动罪:扩大了本罪惩罚的范围。

(1)将采用暴力、威胁方式强迫他人劳动纳入本罪。

(2)明知他人实施前款行为,为他人招募、运送人员或者有其他协助强迫他人劳动行为的,也定本罪。

(3)提高了法定刑。

7.盗窃罪:

(1)扩大了本罪惩罚的范围: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行为。

(2)废除了盗窃罪的死刑。

8.非法采矿罪:去掉了“经责令停止开采后拒不停止开采”的要求。

9.协助组织卖淫罪:为组织卖淫的人招募、运送人员也定协助组织卖淫罪。

(十六)提高了一些犯罪的法定刑

1.强化了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的打击:

(1)提高了法定刑。

(2)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犯罪组织,又实施其他犯罪的,也应当数罪并罚。

(3)对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特征作出了具体规定。

2.提高了敲诈勒索罪的法定刑。

3.提高了寻衅滋事罪的法定刑

(十七)其他修改

1.生产、销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罪:

(1)修改为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行为。

(2)去掉了对罚金具体数额(比例)的规定

2.生产、销售有毒、有害的食品罪:删除了对罚金数额(比例)的规定。

(十八)生效时间:本修正案自2011年5月1日起施行。

一、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试题特点

国家司法考试是遴选未来从事法律实务的应用型人才的,而非遴选研究型人才,并且司法考试在题型上(前三卷)主要采用选择题,而要采用选择题的形式考,所考的知识点必须能够设计出四个具有极强混淆性,而正确与错误的界限又非常清楚的备选项,正因为如此,司法考试试题具有极强的规律性。就刑法而言,这种规律性尤为明显。因而透彻把握往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的特点对于指导考生复习备考从而提高司法考试成绩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笔者认为,10年司法考试刑法试题呈现出以下规律和特点,这些规律和特点对指导考生复习备考极为重要。

(一)分值非常高,在司法考试各科中稳居老二

表一题型及分数分布

题型题数分值单选题20 20 多项选择题15 30 不定项选择题 4 8 案例分析题 1 22

总分值80 (二)总则与分则各占一半,分值分布合理

表二总/分则分数分布

年份总则分

值总则分值比

分则分

分则分值比

总/分则分值比

例差距

2006 46 51% 44 49% 总则比分则多

2%

2007 35.75 45% 44.25 55% 分则比总则多

10%

2008 49 48% 54 52% 分则比总则多

4%

2009 24 30% 56 70% 分则比总则多

40%

2010 39.5 49% 40.5 51% 分则比总则多

2% (三)与往年相比难度不大,但相对于其他科目仍然比较大

1.从往年来看,刑法试题难度呈现出波浪起伏的状态:

图一刑法试题难度变化情况

02 03 04 07 08

05 06 09 10

2.2010年刑法试题难度相对较低,至少表现为以下方面:

一是复合型题目减少。

二是低难度题目大幅增加。

3.但需要强调的是,这里所说的难度降低只是指纵向上相对于前几年而言,就横向上相对于其他科目而言,2010年刑法试题难度仍然比较高。这至少表现为以下方面:

第一,即便是2010年难度降低,刑法不少题目也拐了一道弯、两道弯,甚至多道弯。

第二,尽管总体而言,2010年刑法试题难度降低,但仍有一些题目难度比较大,甚至可以说相当大。

(四)重点突出,一些重要的章和知识点分数比重很大

1.分值比重很大的九章及知识点

第3章:犯罪构成要件

第6章:共同犯罪

第11章:刑罚的裁量

第16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第17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

第18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19章:侵犯财产罪

第20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

第22章:贪污贿赂犯罪

不仅如此,以上几章中,有些知识点特别重要,考了多道题,因而分值非常高。这9个知识点是:

1.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2.事实认识的错误

3.犯罪中止的判断

4.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5.自首的判断

6.使用假币罪

7.金融诈骗罪

8.诈骗罪

9.挪用公款罪

2.一分没考的八章

以下八章10年一分没考:

第2章:犯罪概说

第9章:刑罚概说

第13章:刑罚的消灭

第14章:刑法各论概说

第15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第21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第23章:渎职罪

第24章:军人违反职责罪

3.考到了但分值不大的七章

以下七章考到了,但是分值不高,一共只考14.5分,仅占刑法总分80分的18%。这七章是:

第1章:刑法概说

第4章:犯罪排除事由

第5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第7章:单位犯罪

第8章:罪数形态

第10章:刑罚的体系

第12章:刑罚的执行

表三考点及分数分布

总/分则章名分

考点

总则第1章刑法概

1 罪刑法定原则

第2章犯罪概

第3章犯罪构

16 14至16之间的人的刑事责任,不作为

犯的成立要件,因果关系的判断,间接

故意,过失,对象认识的错误,因果关

系认识的错误

第4章犯罪排

除事由

1.5 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第5章犯罪未

完成形态

3 犯罪中止的判断

第6章共同犯

4 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第7章单位犯

2 单位犯罪的定罪与量刑

第8章罪数形

3 牵连犯,吸收犯

第9章刑罚概

第10章刑罚

的体系

3 禁止适用死刑的情形,没收财产的适用

第11章刑罚

的裁量

5 累犯的成立要件,自首的认定

第12章刑罚

的执行

1 减刑的适用

第13章刑罚

的消灭

分则第14章刑法

各论概说

第15章危害

国家安全罪

第16章危害

公共安全罪

4 投放危险物质罪,重大责任事故罪,交

通肇事罪

第17章破坏

社会

主义

市场

经济

秩序

9.5 生产销售假药罪,变造货币罪,使用假

币罪,信用卡诈骗罪,保险诈骗罪,金

融凭证诈骗罪

第18章侵犯

公民

人身

4.5 拐卖妇女儿童罪,绑架罪,刑讯逼供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利、民主权利

罪第19章侵犯财产罪9 抢劫罪,抢夺罪,盗窃罪,侵占罪,诈

骗罪,敲诈勒索罪

第20章妨害

社会

管理

秩序

罪6.5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盗掘古文化遗

址、古墓葬罪,走私、贩卖、运输、制

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传播淫秽

物品牟利罪

第21章危害

国防利益罪

第22章贪污贿赂罪7 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受贿罪

第23章渎职

第24章军人

违反职责罪

说明:1.自08年开始,司法考试大纲将刑法分则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每一节升格为一章,由于这两章多数年份考分比重并不大,因而笔者认为这种升格实际上并不合理,因此,在进行分数统计时,笔者还是将这两大类犯罪各自作为一章,而不是将每一节作为一章。

2.对复合型题目,本表以备选项为单位计分:单选题每个备选项计0.25分,多选以及不定项选择题每个备选项计0.5分,因而分值出现了小数。

3.如果一个备选项涉及两个以上的知识点,笔者以命题者意图测试的主要知识点计分。

4.四卷刑法案例总分22分,一共考到5个知识点,其中难度最大的一个知识点(第2问)计6分,另外4个知识点各计4分。

(五)考点重复率非常高,个别题目甚至与往年几乎一模一样

如前所述,由于司法考试遴选的是法律应用人才,考试内容重点关注的是实践中发生频率较高的法律现象和法律问题,并且司法考试前三卷都采用选择题的形式,因而虽然刑法内容非常多,但是有一定难度、

可考的知识点实际上非常有限,因此,司法考试刑法每年考点的重复率非常高。根据笔者的统计,刑法有40多个考点重复率非常高,几乎达到了每两年至少考一次的程度,有的甚至超过了这个频率,达到了三年考两次、四年考三次,甚至年年考的程度。10年,刑法试题同样沿袭了这一特点。具体而言,刑法30多个高频考点中,10年考到的有:1.刑法的解释

2.罪刑法定原则

3.不作为犯的成立要件

4.因果关系的判断

5.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的刑事责任

6.单位犯罪

7.事实认识的错误

8.正当防卫的成立要件

9.犯罪预备、未遂、中止、既遂的判断

10.共同犯罪的成立要件

11.死刑的适用

12.累犯的成立要件

13.自首的成立要件及认定

14.假释的成立要件及撤销

15.交通肇事罪

16.持有、使用假币罪

17.洗钱罪

18.信用卡诈骗罪

19.先缴纳税款,然后骗取出口退税,骗取的数额超过缴纳的数额的,以逃税罪与骗取出口退税数罪并罚

20.绑架罪

21.拐卖妇女儿童罪

22.抢劫罪

23.敲诈勒索罪

24.抢夺罪

25.盗窃罪

26.诈骗罪

27.侵占罪

28.妨害国边境管理罪的一罪与数罪

29.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

30.贪污罪

31.挪用公款罪

32.受贿罪

33.行贿罪

不仅如此,10年个别题目在措词上几乎都与往年一模一样。

(六)尽量回避理论上有争议的问题,避免考生因学术界存在分歧而失分

刑法理论非常精深,对许多问题,甚至对刑法的一些基本问题,法学界都存在不同的看法。尤其是2009、2010年,最终主持出题的学者与2008年、2007年主持出题的学者在学术观点上存在重大差异,如果命题时不注意回避这种差异,极可能导致考生因接受的学术观点与主持出题

的学者不同而失分,这显然是不合理的。为解决这一问题,2009、2010年刑法试题尽量回避了理论上存在争议的问题。

譬如,关于抢夺罪与盗窃罪的区别:

再如,对利用信用卡实施犯罪如何定性:

由此可见,尽管刑法学术界对很多问题都存在争议,但考试命题时通常会尽量回避这些争议。因此,以前有些考生在复习时因为学界对有些问题存在争议而不知所措,产生焦虑情绪,甚至花大气力找到有关学者的著作从头到尾地看,这显然是没有必要的。

(七)新增法律、司法解释有所涉及,但分数比重不大

二、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刑法复习方法

司法考试测试范围非常广,一共要考15门课(29小门),几乎涉及法学的每一个学科。并且除少数学科外,绝大多数学科都涉及大量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内容非常多,甚至非常庞杂。而绝大多数考生准备司法考试的时间只有三四个月或五六个月,甚至只能利用业余时间,因而考生在复习备考时必须非常注意方法。合理的复习方法能够有效帮助考生缩小复习范围,减轻复习压力,提高复习效果,发挥事半功倍的效果;反之,如果复习方法不合理,考生像平时学习一样,一本书一本书地看,一个知识点一个知识点地记忆的话,那么你态度确实很好,花费的时间和精力可能很多,但效果肯定不好。法律不同学科特点不同,复习时应当采用的方法不同。就刑法而言,应当特别注意以下几点:(一)应当投入相对较多的时间

之所以如此,原因至少有以下两点:

首先,刑法的分数比重很大。

其次,刑法试题难度比较大。

(二)应当慎重选择教材和复习资料

这里我想重点强调一下,如何对待法律出版社的三大本(以下简称《辅导用书》)。当然我这里说的是对《辅导用书》的刑法部分应如何对待。

这里我强调的是,司法考试刑法复习绝不能完全依靠法律出版社的《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以下简称《辅导用书》)。

一是对许多司法考试根本不考的内容,《辅导用书》也花费了大量篇幅进行介绍和阐述。

二是有些对司法考试非常重要的内容,《辅导用书》只字未提。

三是有些对司法考试非常重要的内容,《辅导用书》虽然也讲到了,但过于简单,不利于考生掌握。

那么怎么选择复习资料呢?目前市场上有关司法考试的复习资料非常多,少数质量不错,绝大多数质量一般,甚至非常低劣。挑选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其一,字数不能太多,不能太厚。

其二,知识点应当比较齐全,应当能包含往年司法考试90%以上的知识点。

(三)抓住重点,敢于放弃偏僻知识点

其一,刑法涉及的各种理论、立法以及司法解释内容非常多,要求考生在复习备考的有限时间内都掌握清楚是不现实的。

其二,虽然这两年司法考试每年都考一些生僻的知识点,但这些知识点在刑法全部试题中只占很少一部分。

(四)要充分重视往年真题

那么,怎么重视往年真题呢?我觉得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必须认真作往年的真题,至少得做两遍以上。

2.要认真对待每一道题目,做对的要知道为什么对,做错的要知道为什么错,不能做完后对了答案就万事大吉。

3.要注意与题目相关的知识点,要能举一反三。

(五)如果时间和经济条件允许的话,我强烈建议大家参加一个师资力量配备比较好的司法考试辅导班

1.参加辅导班有利于帮助大家缩小复习范围,减轻复习压力。

2.参加司法考试辅导班有利于突出重点,提高应试时答题的速度。

3.参加司法考试辅导班有利于弥补一般教材以及大家知识上的缺陷。

4.考前辅导班通常能够帮助大家押中一部分题目,使大家在临考之前再上一个台阶。

我自2003年开始,每年考前都会设计两套模拟题,这两套模拟题通常就能命中司法考试30%以上的知识点。具体而言,03年命中率是35%;04年命中率是43%;05年命中率是51%;06年命中率略低一点,33%;07年命中率高达69%,并且有23分几乎与真题一模一样;08年命中率61%,有21分几乎与真题一模一样;09年刑法80分,考点命中56分,命中率70%,有31分与真题非常类似,比例为39%;10年刑法80分,考点命中59分,命中率74%,有29分与真题非常类似,比率为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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