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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最新)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最新)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最新)卫生部关于印发《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的通知

(卫医政发〔2010〕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加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规范管理,提高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我部组织制定了《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

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的担任。

第九条血液透析室医师、护士和技师的配备应当达到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血液透析室医师负责制定和调整患者透析治疗方案,评估患者的透析质量,处理患者出现的并发症,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血液透析室护士协助医师实施患者透析治疗方案,观察患者情况及机器运行状况,严格执行核对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根据透析机和患者的数量以及透析环境布局,合理安排护士,每名护士每班负责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应相对集中,且数量不超过5名透析患者。

第十三条血液透析室技师负责透析设备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转,定期进行透析用水及透析液的监测,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第十四条血液透析室根据工作需要,可配备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人员,从事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血液透析器复用工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掌握有关操作技术规程。

第三章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机构设置血液透析室,应当经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进行执业登记后,方可开展血液透析工作。

第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医疗质量管理的相关制度,定期开展医疗质量控制工作,持续改进医疗质量。

第十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血液透析质量及相关工作,建立合理、规范的血液透析治疗流程,制定严格的接诊制度,实行患者实名制管理。

第十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血液透析患者登记及医疗文书管理制度,加强血液透析患者的信息管理。

第十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良好的医患沟通机制,按照规定对患者进行告知,加强沟通,维护患者权益。

第二十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透析液和透析用水质量监测制度,确保透析液和透析用水的质量和安全。

第二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按照规定使用和管理医疗设备、医疗耗材、消毒药械和医疗用品等。

第二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为透析设备建立档案,对透析设备进行日常维护,保证透析机及其他相关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三条血液透析室的医疗废弃物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分类和处理。

第四章感染预防与控制

第二十四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加强医源性感染的预防与控制工作,建立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科学设置工作流程,降低发生医院感染的风险。

第二十五条血液透析室的建筑布局应当遵循环境卫生学和感染控制的原则,做到布局合理、分区明确、标识清楚,符合功能流程合理和洁污区域分开的基本要求。第二十六条

血液透析室应当分为辅助区域和工作区域。辅助区域包括工作人员更衣室、办公室等。工作区域包括透析治疗区、治疗室、水处理间、候诊区、接诊区、储存室、污物处理区;开展透析器复用的,应当设置复用间。

第二十七条血液透析室的工作区域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透析治疗区、治疗室等区域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III 类环境的要求。(二)患者使用的床单、被套、枕套等物品应当一人一用一更换。(三)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时应当严格限制非工作人员进入透析治疗区。

第二十八条血液透析室应设有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独立的隔离透析治疗区,配备专门治疗用品和相对固定的工作人员,用于对需要隔离的患者进行血液透析治疗。

第二十九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严格执行医疗器械、器具的消毒工作技术规范,并达到以下要求:(一)进入患者组织、无菌器官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灭菌水平;(二)接触患者皮肤、粘膜的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必须达到消毒水平;(三)各种用于注射、穿刺、采血等有创操作的医疗器具必须一用一灭菌。血液透析室使用的消毒药械、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器具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使用的医疗器械、器具不得重复使用。

第三十条每次透析结束后,应当对透析单元内透析机等设备设施表面、物品表面进行擦拭消毒,对透析机进行有效的水路消毒,对透析单元地面进行清洁,地面有血液、体液及分泌物污染时使用消毒液擦拭。

第三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根据设备要求定期对水处理系统进行冲洗消毒,并定期进行水质检测。每次冲洗消毒后应当测定管路中消毒液残留量,确保安全。

第三十二条医务人员进入透析治疗区应当穿工作服、换工作鞋。医务人员对患者进行治疗或者护理操作时应当按照医疗护理常规和诊疗规范,在诊疗过程中应当实施标准预防,并严格执行手卫生规范和无菌操作技术。

第三十三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严格的接诊制度,对所有初次透析的患者进行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艾滋病病毒感染的相关检查,每半年复查1次。

第三十四条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及艾滋病病毒感染的患者应当分别在各自隔离透析治疗间或者隔离透析治疗区进行专机血液透析,治疗间或者治疗区、血液透析机相互不能混用。

第三十五条血液透析室应当严格按照血液透析器复用的有关操作规范,对可重复使用的透析器进行复用。

第三十六条血液透析室应当建立医院感染控制监测制度,开展环境卫生学监测和感染病例监测。发现问题时,应当及时分析原因并进行改进;存在严重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透析工作并进行整改。

第三十七条医疗机构发生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院感染暴发,应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进行报告。

第五章人员培训和职业安全防护

第三十八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岗位规范化培训和考核制度,加强继续教育,提高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业务技术水平。

第三十九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制定并落实对本机构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培训计划,使工作人员具备与本职工作相关的专业知识,落实相关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

第四十条医疗机构应当加强血液透析室医务人员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工作,提供必要的防护用品,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有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保障医务人员的职业安全。

第四十一条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生被血液污染的锐器刺伤、擦伤等伤害时,应当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及时报告机构内的相关部门。

第六章检查评估

第四十二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本规范的规定,对辖区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检查评估。

第四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检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的,应当责令其进行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暂停血液透析室工作。

第四十四条医院应当对卫生行政部门的检查指导、数据统计和质量评估予以配合,不得拒绝和阻挠,不得提供虚假材料。

第四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可以设置血液透析质量控制中心或者其他有关组织,对辖区内血液透析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透析室工作质量的持续改进。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卫生行业标准

卫生行业标准公司标准化编码 [QQX96QT-XQQB89Q8-NQQJ6Q8-

2017-06-01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 WS 507—2016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Regulation for cleaning and disinfection technique of flexible endoscope 2016-12-27 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发布

前言 本标准的、、、、、、、、、、、、、、、、、为推荐性条款,其余为强制性条款。 本标准按照GB/T—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医院、国家卫生计生委医院管理研究所、总后勤部卫生部医疗管理局、第二军医大学长海医院、首都医科大学宣武医院、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大学第一医院、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附属协和医院、黑龙江省医院、首都医科大学附属北京友谊医院、南方医科大学附属南方医院、第四军医大学西京医院。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运喜、邢玉斌、巩玉秀、田晓丽、李兆申、王力红、张流波、李六亿、方英、刘枫、索继江、孔金艳、邓敏、张宇、张京利、杨云生、陈翠敏、任旭、张澍田、姜泊、郭学刚。

软式内镜清洗消毒技术规范 i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软式内镜清洗消毒相关的管理要求、布局及设施、设备要求、清洗消毒操作规程、监测与记录等 内容。 本标准适用于开展软式内镜诊疗工作的医疗机构。 注:本标准中的“内镜”系指软式内镜。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15982 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 28234 酸性氧化电位水生成器安全与卫生标准 GB 30689 内镜自动清洗消毒机卫生要求 WS/T311 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WS/T313 医务人员手卫生规范 WS/T367 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软式内镜flex犫丨e endoscope 用于疾病诊断、治疗的可弯曲的内镜。 清洗 cleaning 使用清洗液去除附着于内镜的污染物的过程。 3 .3 漂洗 rinsing 用流动水冲洗清洗后内镜上残留物的过程。 终末漂洗final rinsing 用纯化水或无菌水对消毒后的内镜进行最终漂洗的过程。 3 .5 清洗液 tfeaning sOutOn 按照产品说明书,将医用清洗剂加人适量的水配制成使用浓度的液体。

山东省医院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山东省医院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血液透析诊疗行为,提高透析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血液透析室基本要求 血液透析室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血液透析室原则上应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置。 2.血液透析室应具备透析治疗区、水处理间、复用间、治疗准备室、接诊区、医务人员办公室等基本功能区。 3.血液透析室应具有质量合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双路供电系统、通风设备及抢救设备等设备。有条件的还应配备必要的网络接口及个人视听设备等设施。 4.血液透析从业医师、护士、技师应接受过不少于3个月的省级以上血液透析专业培训,卫生员需经过医院有关部门的岗前培训。 5.血液透析室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透析液及透析用水质量检测制度、相关技术操作规范、设备运行

记录与检修制度、垃圾处理制度及紧急意外情况处理预案等制度、规范。 二、血液透析室的分区及要求 血液透析室的透析治疗区、治疗准备室、水处理间、复用间、接诊区及医务人员办公室等基本功能区应符合下列标准: ㈠透析治疗区 ⒈透析治疗区建筑应采用整体厅式设计,避免分隔式,以保证视野开阔。 ⒉透析治疗区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l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并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具备空气消毒与净化装置。透析治疗区地面应经过防酸,碱及其它腐蚀物处理并设置有效地漏,并具备有效的消防设施及紧急安全疏散通道。 ⒊一台透析机与一张透析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每个透析单元面积不小于3.2m2,床(或椅)间距不小于0.8m。有条件应设置1~2张体重监测床,以便于卧床病人使用。

民政部、劳动及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档

民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卫生部、总后勤部关于印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 行)》的通知 (民发[2004]19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劳动保障、卫生局,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总参三部、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军事科学院院务部,国防大学、国防科学技术大学校务部,武警部队后勤部,总后所属直供单位: 为贯彻国务院、中央军委2004年8月1日公布的《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我们制定了《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 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试行) 依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综合考虑残疾军人于医疗期满后的器官缺损、功能障碍、心理障碍和对医疗护理依赖的程度,将现役军人因战、因公(含职业病)致残等级评定标准由重至轻分为1-10级,其中,1-6级同时适用于因病致残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1.植物状态; 2.极重度智能减退; 3.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 5.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6.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 7.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8.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 9.双眼球摘除; 10.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 11.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 12.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 13.小肠切除90%以上; 14.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 (二)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1.重度智能减退; 2.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 3.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

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守则

卫生部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守则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第八条血液透析室应当配备护士长或护理组长,负责各项规章制度的督促落实和血液透析室的日常管理。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护士长或护理组长应由具备一定透析护理工作经验的初级(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注册护士的担任。 第九条血液透析室医师、护士和技师的配备应当达到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的要求。 第十条血液透析室医师负责制定和调整患者透析治疗方案,评估患者的透析质量,处理患者出现的并发症,按照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记录。 第十一条血液透析室护士协助医师实施患者透析治疗方案,观察患者情况及机器运行状况,严格执行核对制度、消毒隔离制度和各项技术操作规程。 第十二条血液透析室应当根据透析机和患者的数量以及透析环境布局,合理安排护士,每名护士每班负责治疗和护理的患者应相对集中,且数量不超过5名透析患者。 第十三条血液透析室技师负责透析设备日常维护,保证正常运转,定期进行透析用水及透析液的监测,确保其符合质量要求。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工作,提高血液透析治疗水平,有效预防和控制经血液透析导致的医源性感染,提高医疗质量和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适用于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 第三条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当地医疗服务需求,做好血液透析室设置规划,严格实行血液透析室执业登记管理。 第四条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管理,对辖区内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进行指导和检查,加强血液透析治疗的质量管理,保障患者安全。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五条设置血液透析室的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本规范,制定并落实血液透析室管理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和操作规程,明确工作人员岗位职责,落实血液透析室医源性感染的预防和控制措施,保障血液透析治疗安全、有效地开展。 第六条医疗机构应当指定相关部门负责血液透析室的质量监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血液透析室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操作规程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二)对血液透析室的医疗质量、医源性感染管理、器械和设备管理、一次性医疗器具管理等方面进行检查; (三)对血液透析室的重点环节和影响医疗安全的高危因素进行监测、分析和反馈,提出控制措施; (四)对血液透析室工作人员的职业安全防护和健康管理提供指导; (五)对血液透析室发生的医源性感染进行调查,提出控制措施并协调、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七条血液透析室应当设负责人全面负责血液透析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由具备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二级医院及其他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的负责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执业医师担任。血液透析室负责人必须具备透析专业知识和血液透析工作经验。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法规类别】卫生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卫妇社发[2009]48号 【发布部门】卫生部(已撤销)国家中医药管理局b04b10 【发布日期】2009.05.20 【实施日期】2009.05.20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E0303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 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卫妇社发〔20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各总队、机动师、指挥部、直属学院后勤(院务)部: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

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公约》第8条要求缔约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2007年7月,《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按照《准则》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已成为时代潮流。2005年12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今后不再雇用吸烟者,并对现有吸烟职员提供戒烟帮助。据世界卫生组织对194个国家的统计结果,到2007年底,已有84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法规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其中16个国家和地区的所有机构全面禁烟,其余68个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等2类以上其他机构全面禁烟。2007年1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吸烟(公众卫生)条例》,要求在2009年6月30日前实现“无烟香港”目标,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已将烟草依赖作为一种慢性病列入国际疾病分类,编号为 F17.2,确认烟草是目前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目前我国吸烟人群超过3亿,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高达5.4亿

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附件6 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管理规范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血液透析治疗技术临床应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制定本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及其医生开展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的最低要求。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医疗机构开展血液透析治疗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 (二)二级甲等及以上医院,以及由卫生行政部门核准登记、许可从事肾内科疾病治疗医疗机构。 (三)具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的血液透析设备。 (四)血液透析治疗应该具备相应的影像指导设备,如超声、CT或MRI等以及局部的温度监控设备。 (五)血液透析治疗应配备多功能监护仪,能进行心电、呼吸、血压、脉搏、血氧饱和度监测。 (六)血液透析治疗室应具备心、肺、脑抢救复苏条件,有氧气通道、麻醉机、除颤器、吸引器等必要的急救设备和药品。 (七)有至少2名具有血液透析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医师,及经过肾内科相关知识和技术培训的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二、人员基本要求

(一)血液透析医师 1.取得《医师执业证书》,执业范围为开展本技术应用相关专业的本院在职医师。 2.有3年以上肾内科诊断治疗的临床工作经验,具有主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3.经过相应的血液透析治疗技术培训。 (二)参与血液透析的其他相关卫生专业技术人员需经过血液透析治疗技术相关专业系统培训。 三、技术管理基本要求 (一)严格遵守血液透析治疗技术操作规范和诊疗指南,正确掌握适应证和禁忌证,根据患者病情、可选择的治疗手段、患者经济承受能力等综合判断,决定治疗方案。 (二)术者由具有相应血液透析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的本院医师担任,术后制定合理的治疗与管理方案。 (三)实施血液透析治疗前,应当向患者和其家属告知治疗目的、治疗风险、治疗后注意事项、可能发生的并发症及预防措施等,并签署知情同意书。 (四)实施血液透析治疗后应严密观察病情,及时处理可能发生的并发症。 (五)建立健全血液透析治疗技术评估和随访制度,并按规定进行随访、记录。 (六)医疗机构及医师要按照有关规定,定期接受血液透析治疗技术临床应用能力评估,包括病例选择、治疗成功率、严重并发症、死亡病例、医疗事故发生情况、术后病人管理、病人生存质量、随访情况和病例质量等。

血透中心管理系统

血液净化治疗中心智能管理系统 血液净化是肾脏替代疗法的一种,是抢救急、慢性肾功能衰竭的有效措施。其原理是利用半渗透膜来去除血液中的代谢废物和多余水分,并维持体内的酸碱平衡。近年来,世界各国救治的急慢性肾衰竭患者的数量、质量和方法逐年在发展。目前,许多有条件的医院都设立了血液净化中心,为肾病病人进行血液净化治疗。 我国每年终末期肾衰发病率比较高,但由于经济及医疗条件所限,至今接受血液净化疗法的患者只占很少一部分。如何能在提高血液净化疗法的质量基础上,更好地提高工作效率,是目前血液净化中心今后发展的方向。 昆明杰软科技有限公司与解放军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的血液净化中心合作,根据临床实际需要和专家意见,设计开发了一套杰软血液净化治疗中心智能管理系统。该系统是一套集血液净化数据采集、存储、分析、统计于一体的系统,是血液净化中心信息化的一套完整的解决方案。系统能够帮助血液净化中心的医护人员方便、快捷地完成日常工作,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提高了工作效率,节约下来的时间能够更好地为病人服务。 一、系统概述 1、系统概要 血液净化治疗中心智能管理系统综合运用了医学和计算机技术,实现了透析治疗过程的流程式管理以及对患者病情的实时监控,为医护人员及时诊断病情、制定优良的医疗方案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和帮助,极大的提高了工作效率并降低了成本。 2、系统特点 (1)流程化的管理 本系统严格按照解放军成都军区昆明总医院的业务流程量身打造,可从患者情报、透析日程准备、患者治疗排班等各个不同环节对血液透析治疗进行管理和监控,便于用户掌握最及时和准确的信息,同时省去大量繁琐的书面记录工作,解决了各类资料的储存问题。 (2)丰富的专业化医疗数据主表 本系统附带一套完整的透析数据主表,基本囊括国内透析业界所有业务历程所需的各类数据,用户可以简便的检索和编辑所需要的数据。 (3)界面友好、操作便捷 本系统从医护人员使用实际出发,界面设计简洁美观,实际操作简单易学各功能模块之间关联性强,用户只需通过双击、拖拽的简单操作就能实现所需要的功能,极大限度的节省了医护人员的宝贵时间。 二、系统功能简介 1、患者管理

最新核心期刊护理专刊目录汇总(1)

“最新核心期刊护理专刊目录汇总”。科技核心 护理学报 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主办单位:南方医科大学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中华现代护理杂志 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单位:中华医学会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解放军护理杂志 主管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卫生部 主办单位:第二军医大学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护理与康复 主管单位:浙江省卫生厅 主办单位:浙江省护理学会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上海护理 主管单位:上海市卫生局 主办单位:上海市护理学会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护理研究 主管单位:中华护理学会(业务)山西省卫生厅(行政) 主办单位:中华护理学会山西分会;山西医科大学第一医院;山西医科大学护理学院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齐鲁护理杂志 主管单位:山东省卫生厅 主办单位:山东省护理学会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中国护理管理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主办单位:卫生部医院管理研究所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护理管理杂志 主管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联勤部卫生部 主办单位:中国人民解放军北京军区总医院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现代临床护理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办单位:中山大学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护理实践与研究 主管单位:河北省卫生厅

主办单位:河北省儿童医院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护理学杂志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主办单位:华中科技大学同济医学院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国际护理学杂志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办单位:中华医学会吉林省医学期刊社 杂志类型:科技核心 双核心期刊(北大核心、科技核心)中华护理杂志 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 主办单位:中华护理学会 杂志类型:北大中文核心科技核心 中国实用护理杂志 主管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主办单位:中华医学会 杂志类型:北大中文核心科技核心

山东省医院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精选版

山东省医院血液透析室 基本标准 Document serial number【KKGB-LBS98YT-BS8CB-BSUT-BST108】

山东省医院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血液透析诊疗行为,提高透析治疗质量,保证医疗安全,根据卫生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一、血液透析室基本要求 血液透析室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血液透析室原则上应在二级以上医院设置。 2.血液透析室应具备透析治疗区、水处理间、复用间、治疗准备室、接诊区、医务人员办公室等基本功能区。 3.血液透析室应具有质量合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双路供电系统、通风设备及抢救设备等设备。有条件的还应配备必要的网络接口及个人视听设备等设施。 4.血液透析从业医师、护士、技师应接受过不少于3个月的省级以上血液透析专业培训,卫生员需经过医院有关部门的岗前培训。 5.血液透析室必须建立并严格执行消毒隔离制度、透析液及透析用水质量检测制度、相关技术操作规范、设备运行记录与检修制度、垃圾处理制度及紧急意外情况处理预案等制度、规范。 二、血液透析室的分区及要求

血液透析室的透析治疗区、治疗准备室、水处理间、复用间、接诊区及医务人员办公室等基本功能区应符合下列标准: ㈠透析治疗区 ⒈透析治疗区建筑应采用整体厅式设计,避免分隔式,以保证视野开阔。 ⒉透析治疗区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 (GBl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并且光线充足、通风良好,具备空气消毒与净化装置。透析治疗区地面应经过防酸,碱及其它腐蚀物处理并设置有效地漏,并具备有效的消防设施及紧急安全疏散通道。 ⒊一台透析机与一张透析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每个透析单元面积不小于3.2m2,床(或椅)间距不小于 0.8m。有条件应设置1~2张体重监测床,以便于卧床病人使用。 ⒋透析治疗区应具备双路供电系统。不具备此条件的,在购置透析机时,应选用具有停电安全装置的透析机,以保证将体外循环的血液回输至病人体内。 ⒌每一个透析单元应配备独立壁式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液排放接口、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可移动负压吸引装置。有条件还应配备独立的视听装置、网络接口及呼叫系统等。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

关于印发《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 的通知 苏卫医〔2014〕68号 各市卫生局,昆山市、泰兴市、沭阳县卫生局,省管有关医院: 为规范和加强血液净化技术管理,我委组织制定了《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 管理规范(2014版)》(见附件,以下简称《规范》),现印发给你们,并就 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我省已将血液净化技术列入“第二类医疗技术”管理,凡未经审核批 准的医疗机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该项技术。 二、医疗机构开展血液净化技术应当与其功能、任务相适应,避免盲目追 求扩大规模,忽视医疗安全和内涵质量。各有关医疗机构,要认真对照本《规范》的标准和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加强对血液净化中心(室)管理, 落实血液净化中心(室)的医护人员配置和岗位培训要求,保证血液净化的医 疗护理质量和安全。 三、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科学规划辖区内血液净化中心(室)的设置,充 分考虑城郊偏远和广大农村地区血液净化的可及性,满足农村患者的医疗需求。要切实加强对辖区内医疗机构的监督与考核,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指导与督查,在督查中发现医疗机构血液净化中心(室)不符合规定、存在医疗安全隐 患的,应立即限期整改;问题严重的,责令其暂停血液净化技术临床应用。各 地要加强血液净化质量控制工作,建立健全质控组织体系和制度,对辖区内血 液净化中心(室)的质量和安全管理进行评估与检查指导,促进血液净化质量 的持续改进。 原省卫生厅《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试行)》(苏卫医﹝2010﹞ 6号)自此文下发之日起废止。 江苏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4年10月17日 抄送:无锡市医管中心,省医院协会、省肾脏病医疗质量控制中心。 江苏省血液净化技术管理规范(2014版)

透析室验收及检查要求

血液净化中心验收 一、血液净化室组织结构 1、血液净化室建立相应规章制度。 2、从业医师、护士、技师经过血液净化岗位培训且护士3个月、医师6个月并取得上岗证。至少两名医师,每台机器至少0.5个护士(有地方0.4)。 3、血液净化室负责人应具有主治医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最好高级肾内科职称) 4、护理负责人应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二、血液净化中心布局 1、布局与区域划分合理。 2、设立至少三通道,即分病人与工作人员垃圾通道(货物通道)。 3、个功能房间齐全。 4、每个透析单位应具备: ①每个透析(一床、一台机)单元占地不少于5㎡ ②照明与通风良好,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装置 ③RO水供给口、排水口、地漏 ④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 ⑤电源插座组(最好单个具有漏电保护器) 5、透析室消毒设施(紫外线灯、消毒液)齐全 6、透析室空气质量监测每月进行1次符合3类环境要求。 三、透析准备室 1、准备室应具备: (1)药品柜:放置生理盐水及其它备用药等 (2)冰箱:放置促红细胞生成素、肝素、鱼精蛋白等低温保存的药物(3)消毒物品柜:放置静脉切开包、无菌纱布等 (4)器材柜:放置透析器、穿刺针、血路管等消耗品 (5)治疗车(治疗盘、消毒液、穿刺针等) (6)抢救车(含必备的急救物品及药品、心电监护、简易呼吸器等) 2、无菌物品与污染物品分别放置,无菌容器、器械消毒液每周换1次。 四、水处理间 1、水处理室面积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1.5倍以上

2、有地漏 3、避免阳光直晒装置 4、有消毒装置 5、有空调 五、透析用水、透析液 1、透析用水符合标准。每月进行细菌培养,采样输水管的末端位置,电导率≤10us/cm2,细菌数≤100cfu/ml,内毒素含量≤0.25EU/ml 2、透析液和透析粉必须是国药准字药厂生产(内毒素细菌达标) 六、透析机及水处理机 1、透析机: (1)血液透析机购机原始资料与运行记录 (2)能平稳准确脱水,最好容量性脱水系统。 (3)设有电导率、温度、静脉压、动脉压、气泡检测等报警功能及自动消毒功能。 (4)透析消耗品为国际通用标准型号。 (5)透析机面板和各个部件于净清洁。 (6)消毒登记、使用登记、擦拭登记 2、水处理机 (6)水处理机性能材料与运行记录(最好具有热消毒)。 (7)经处理的净化水是通过医用PVC或医用不锈钢材质管道供给。 (8)水处理系统与管道每3个月消毒一次(根据厂家要求),保留记录。 七、库房 1、血液透析室应在清洁区设置干、湿库房(条件允许设置单独消毒液库房)。 2、库房应符合《医院消毒卫生标准》(GB15982-1995)中规定的Ⅲ类环境,湿库房应通风良好,安置空调,保持较低的室温,干库有货架及整理箱、湿库有垫板距地10cm以上。 3、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等耗材以及布类、文件存放于干库房,物 品应分类存放;透析液或透析干粉储存于湿库房。 4、库房要有专门负责人,库房的负责人应严格各类物品的入、出库,对透析器、管路、穿刺针等耗材的入出、出库应有详细的记录。 5、定期检查各类物品的库存量,对库存量不足的物品要及时申领, 保证透析室的临床使用。 6、保持库房整洁,室内空气紫外线消毒,每月做空气培养一次。

卫妇社发〔2009〕48号 卫生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

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武警部队后勤部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 面禁烟的决定 卫妇社发〔2009〕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卫生部直属有关单位,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各单位,卫生部部属(管)医院,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直属(管)医院,各军区联勤部、各军兵种后勤部卫生部,总参三部后勤部,总参管理保障部、总政直工部、总装后勤部卫生局,军事科学院、国防大学、国防科技大学院(校)务部卫生部(处),总后直属单位卫生部门,武警部队各总队、机动师、指挥部、直属学院后勤(院务)部: 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是医药卫生领域第一部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多边条约。2006年1月9日,《公约》在我国正式生效。 《公约》第8条要求缔约方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公众接触烟草烟雾。2007年7月,《公约》第二次缔约方大会通过了《防止接触烟草烟雾准则》(以下简称《准则》)。按照《准则》要求,自2011年1月起,我国应当在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室内工作场所、公共交通工具和其他可能的室外公共场所完全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禁止吸烟已成为时代潮流。2005年12

月,世界卫生组织宣布今后不再雇用吸烟者,并对现有吸烟职员提供戒烟帮助。据世界卫生组织对194个国家的统计结果,到2007年底,已有84个国家和地区通过法律法规禁止在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吸烟,其中16个国家和地区的所有机构全面禁烟,其余68个国家和地区的医疗卫生机构等2类以上其他机构全面禁烟。2007年1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吸烟(公众卫生)条例》,要求在2009年6月30日前实现“无烟香港”目标,所有室内公共场所和工作场所全面禁烟。 1998年,世界卫生组织已将烟草依赖作为一种慢性病列入国际疾病分类,编号为F17.2,确认烟草是目前人类健康的最大威胁。目前我国吸烟人群超过3亿,遭受被动吸烟危害的人数高达5.4亿,其中15岁以下儿童有1.8亿,每年约有100万人死于吸烟导致的疾病。 控烟履约,人人有责,军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更应起表率作用。为带头做好控烟履约工作,根据《公约》和《准则》精神,结合我国实际,决定自2011年起在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全国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并就有关工作提出以下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卫生部门控烟履约责任 军地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全面禁烟是控烟履约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地、各单位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

最新血液透析室基本标准

一、血液透析室分区布局 布局和流程应当满足工作需要,应设置①功能区:透析治疗室(设立普通治疗区和/或隔离治疗区)和治疗准备室;②辅助功能区:水处理间、清洁库房、污物间、洁具间以及接诊室/区、患者更衣室等;③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有条件可在功能区设置专用手术室/操作室,使用集中供液系统的透析室应在辅助功能区设置配液间,开展透析器复用的透析室应在辅助功能区设置透析器复用间和复用后透析器储存间。 布局和流程应当符合医院感染管理要求,洁污分区明确、标识清晰、流程合理。其中,治疗准备室、水处理间、清洁库房、配液间、复用后透析器储存间及医护人员办公室和生活区为清洁区域,透析治疗室、专用手术室/操作室、接诊室/区及患者更衣室为潜在感染风险区域,透析器复用间、污物处理室及洁具间为污染区域,不同洁净度区域内的功能用房遵循相对集中安置的原则。 二、人员 (一)至少配备2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1名具有肾脏病学专业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配置10台以上透析机的血液透析室至少配备6名执业护士。不足10台透析机的,每台透析机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应至少配备1名工程师/技师。 (四)医师、护士和工程师/技师都应具有3个月及以上三级医院血液透析工作经历或培训经历。医疗和护理组负责人必须具备肾脏病学和透析专业知识,具备1年以上血液透析工作经历。 (五)应根据需要配置一定数量的保洁人员,保洁人员应经规范化培训后上岗,并定期培训考核。 三、房屋、设施 (一)每个血液透析单元由一台血液透析机和一张透析床(椅)组成,床(椅)间距不少于1.0米;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及其安全装置、反渗水供给接口、透析废液排水接口。 (二)透析治疗区内,根据规模及布局应设置1个或多个能够观察覆盖全部患者的医护工作站。 (三)水处理间使用面积不少于水处理机占地面积1.5倍。

血液透析管理系统论文

血液透析管理系统 毕 业 论 文 撰稿人姓名:王化忠 学科专业:计算机科学与技术 指导教师:龚鸣敏老师与 王化文院长

血液透析管理系统 摘要 随着计算机科学不断地深入发展及广泛应用,计算机应用在各行各业中体现的效果不言而喻,以信息化管理作用尤为突出。 医院实行信息化管理以来,大大提高了医护人员的工作效率,降低了劳动强度,减轻了以往手工输入的不便及出错率,提升了医护人员及患者的满意度,也保证了表格书写的合格率,由此带来了可观的经济效益及社会效益。因此,结合所要开发的系统的特点,软件设计采用了较实用PowerBuilder 9.0面向对象设计开发工具,采用与开发工具相结合的后台数据库:SQL Server2000 ,使用操作系统:Windows XP Server/Professional。功能要求实现各子系统的各功能模块中都要有录入、添加、删除、打印、查询、统计和数据加工功能,各子系统都要有参数设置功能。由于本实例程序数据库采用的是SqlServer 2000,因此需要设置SQL Server2000数据库后方可执行本例程序。本书提供的各实例的后台数据库都是SQL Server2000。在运行源代码前要先恢复各自的数据库,数据库恢复见附录一。 整个系统从符合操作简便、界面友好、灵活、实用、安全的要求出

发,完成患者基本信息、透析管理的全过程,包括患者基本信息和透析计划的建立、患者基本信息和透析计划的修改、信息查询、统计,以及透析信息的添加等透析管理工作。经过实际使用证明,本文所设计的血液透析管理系统可以满足医院管理方面的需要。论文主要介绍了本课题的开发背景,所要完成的功能和开发的过程。重点的说明了系统设计的重点、设计思想、难点技术和解决方案。 关键词:数据库;PowerBuilder 9.0;SQL Server2000;信息管理;血液透析管理

血透室整改措施

血透室整改措施 篇一:血透室整改方案 呵呵 血透室整改方案 (关于沈阳市卫生局联合检查血液透析室对我院检查所发现问题进行整改的具体方案) 康平县人民医院20XX-04-07 20XX年3月1日沈阳市卫生局联合检查团对我院的血液透析室进行了医疗、护理、院感等检查,发现了多方面问题为此我院非常重视,进行了多方面的软件、设施整改,但整改幅度不大,至20XX年3月18日由主管院长带队参加市局召开的“血液透析检查反馈意见”会议,我院更加深了对血液透析室格局、管理、操作等方面的重视,再度会议(医疗、护理、院感委员会扩大会议),大刀阔斧对血液透析室进行整改,专题研究并制定如下整改措施: 一、院感控制方面 1、布局整改:独立区域,血液透析室两侧封门(东厢房,南封门为患者通道,非血液透析人员禁入;北封门为医护人员通道,非工作人员禁入);患者通道入门处设立患者候诊区;独立区域内设立医护办公室、处置室、水处理间、备用库房,治疗室准备间、患者治疗室、医护更衣室;取替了配液间,原水处理室进行了隔断,一室变两室。

2、任命科主任、护士长,加强院感领导小组领导力量,履行院感控制职责。 3、B液配制取替,改原B液配制为购进B液原液。 4、配置感应水龙头、速干手消毒剂及干手物品。 5、设置物表、手、透析间、处置室、地面等各项消毒记录登记本。 6、建立了工作人员健康体检档案。 7、严格一次性医疗用品审批制度。 二、医疗方面: 1、为每位血液透析患者建立完整病志; 2、派专人监测透析用水的细菌培养、内毒素、化学污染物、纯水PH 值、残余氯、软水硬化度,并做好登记记录; 3、工作人员刺伤处理严格规范操作; 4、制定血液透析并发症应急预案、血液透析过程中停水停电应急预案、透析器破膜的应急预案。 三、护理方面: 1、抢救车内吸痰装置、简易呼吸器已经准备 就绪,除颤器正在购置中。 2、透析管道的使用已经规范化。 3、治疗室内又增设空气净化器1台。 4、室内增设兼职护理员1人,做到一人一更换床单。 5、科内组织相关知识及理论的培训及考核。 康平县人民医院

活动方案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2021年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制度】xx年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一节医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制度 第二节药学部组织结构与职责 第三节药学部工作制度 第三章质量管理体系 第一节质量管理组织与职责 第二节质量管理体系评审 第三节质量持续改进 第四章应急管理体系 第一节突发事件的药事应急管理体系 第二节突发性公共卫生事件的药事应争管理体系 第三节药事不良事件的应争管理体系 第五章药品管理 第一节特殊药品管理 第二节药品采购管理 第三节药品在库管理 第四节药品调剂管理 第五节药品的非正常处理 第六节处方管xx年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了解《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 1、《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下称《规定》)贯彻民生为重的理念,落实医改政策; 2、它促进合理用药,促障患者用药安全的力度大; 3、突出加重了医院层面和院领导的责任; 4、《规定》加强了临床用药的管理,贯彻了监测和持续改进理念; 5、《规定》加强了临床药学和医院药学部门建设; 6、《规定》强调医院药学工作的技术性、强调了药师在临床药物治疗中的作用; 7、《规定》符合医改和医药卫生事业发展形势,权威性高。 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全文 【发文字号】:卫医政发〔xx〕11号 【颁发部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 【执行时间】:xx0130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三章药物临床应用管理第四章药剂管理第五章药学专业技术人员配置与管理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内容解读问题解答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促进药物合理应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血液透析技术管理规范 为了规范本省血液透析治疗的管理,保证治疗的质量和病人的安全,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管理规范》和《血液透析中心基本标准和管理规范》等制定本管理规范。本规范为医疗机构和血液透析中心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最低要求。 血液滤过、血液透析滤过、血液灌流等技术参照本规范执行。 一、医疗机构基本要求 (一)开展血液透析治疗的单位必须在当地卫健行政部门、省和地区透析质控中心备案。 (二)开展血液透析长期血管通路(包括长期性中心静脉导管和各种动静脉内瘘)建立手术的医疗机构必须具有内科、外科、放射科、检验科等基本功能科室,能够独立完成基本诊疗项目,具有处理内外科常见疾病和内外科急症能力。 (三)血液透析室(中心)应具备透析治疗区、水处理间、治疗室、接诊区、库房、污物处理区和医务人员办公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应有符合规格的透析机、水处理装置及抢救的基本设备;必须建立医疗质量管理体系,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职责,执行感染控制措施、透析液及透析用水的质量检测制度、技术操作规范、设备检查及维修制度及病历档案管理制度等。 1. 血液透析室(中心)的分区及要求

血液透析室(中心)按实际需要合理布局,必需具备基本功能区,区分清洁区与污染区。 (1)透析治疗区 ①透析治疗区应当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III类环境,并保持安静,光线充足。具备空气消毒装置、空调等。保持空气清新,必要时应当使用换气扇。 透析治疗区内设置护士工作站,便于护士对患者实施观察和护理操作。 ②一台透析机与一张床(或椅)称为一个透析单元,使用面积不少于3.2平方米;血液透析床(椅)间距能满足救治及医院感染控制的需要,不少于0.8米。每一个透析单元应当有电源插座组、反渗水供给接口、废透析液排水接口,中心供液系统要有透析液接口。应配备供氧装置、中心负压接口或配备可移动负压抽吸装置。 ③透析治疗间应当具备双路电力供应或应急发电设施。 ④有操作用的治疗车(内含血液透析操作必备物品)、抢救车(内含必备抢救物品及药品)及基本抢救设备(如心电监护仪、除颤仪、简易呼吸器等)。 (2)治疗室 治疗室应达到《医院消毒卫生标准》中规定的对Ⅲ类环境的要求。 透析中需要使用的药品如促红细胞生成素、肝素盐水、鱼精蛋白、抗生素等应当在治疗室配制,现用现配。备用的消毒物品(缝合包、静脉切开包、无菌纱布等)应当在治疗

陕西省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中心)评审验收标准资料

陕西省医疗机构血液透析室(中心)评审验收标准 评价项目及标准 血液净化治疗专业人员及复用人员资格及各种知情同意 1、工作人员依法执业: ①从业医师、护士、技师持有执业证书,并经过血液净化岗位培训,考核合格, 具有血液净化从业资质; ②20台以上专职技师1人,不足20台须有兼职工程技术人员。 2、血液透析室(中心)主任(负责人)应由副高以上职称(含副高职)、有丰富透析专 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医师担任负责人。由经过透析专业培训的主治医师负责管理透析室(中心)的日常工作,若有疑难问题影响上级医师汇报。护理负责人应有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3、复用人员: ①必须是护士、护士助理或技术人员; ②经过培训,正确掌握操作程序。 4、配制透析液人员:经过培训的透析室护士或技术人员。 5、透析及复用知情同意书需完整。 透析室布局 6、布局与区域划分合理,符合《血液净化标准操作规程》要求,清洁区、污染区及其 通道必须分开。必须具备的功能区:清洁区,半清洁区,污染区。 候诊室:大小根据透析室(中心)实际患者数量决定。 更衣室:工作人员更换工作服、工作鞋方可进入透析治疗间和治疗室。 接诊区:患者称体重等,由医务人员分配透析单元,确定治疗方案、开具药品处方、化验单等。 血液透析治疗间: ①设立双通道,即分病人与工作人员通道。 ②每个透析单元应具备: ⑴每个透析单元(一床、一台机)单元占地>3.2㎡; ⑵照明与通风良好,具备空气消毒装置(如空气消毒机)、空调装置; ⑶RO水供给口、排水口、地漏; ⑷供氧装置,负压吸引装置; ⑸电源插座组。 ③透析室消毒设施(紫外线灯、消毒液)齐全。 治疗室 ①治疗室应具备: ⑴药品柜:放置生理盐水及其它备用药品等; ⑵冰箱:放置促红细胞生成素、肝素、鱼精蛋白等低温保存的药物; ⑶消毒物品柜:放置静脉切开包、无菌纱布等; ⑷器材柜:放置透析器、穿刺针、血路管等消耗品; ⑸治疗车(治疗盘、消毒液、穿刺针等); ⑹抢救车(含必备的急救物品及药品、心电监护、简易呼吸器等)。 ②无菌物品与污染物品分别放置,无菌容器、器械消毒液每周更换1次。 水处理室 ①水处理室面积为水处理机占地面积1.5倍以上。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2009年7月15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政府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安置方式

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安置计划 第八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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