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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法院庭审质量标准(试行)

天津法院庭审质量标准(试行)
天津法院庭审质量标准(试行)

天津法院庭审质量标准(试行)

【法规类别】案件管辖与处理

【发布部门】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5.03.19

【实施日期】2015.03.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天津法院庭审质量标准(试行)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发布)

1.总则

1.1为规范庭审程序,提高庭审质量,优化庭审效果,根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全市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用于指导、评价庭审工作。

2.程序应用

2.1庭前准备

2.1.1庭前准备工作充分。

2.1.2依法送达各类法律文书。

2.1.3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

2.1.4根据案情需要召集庭前会议。

2.1.5依法确定举证期限。

2.1.6根据需要组织证据交换。

2.1.7宣布法庭纪律。

2.2宣布开庭

2.2.1核对诉讼参加人身份。

2.2.2询问是否清楚诉讼权利义务。

2.2. 3征询回避意见,依法做出处理。

2.3法庭调查

2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排放标准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2008-08-19发布2008-10-0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工业企 业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GB12348-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和GB12349-9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 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订内容如下: ——将《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349-90) 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标准的适用范围、背景值修正表; ——补充了0类区噪声限值、测量条件、测点位置、测点布设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室内噪声限值、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和测量结果评价的内容。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90)和《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测量 方法》(GB12349-90)。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17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工业企业和固定设备厂界环境噪声排放限值及其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工业企业噪声排放的管理、评价及控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等对外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也按本标准执行。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降低污染频次,保障公众健康。 编制依据 国家及环境保护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 我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 发〔2013〕35号)。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预案体系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区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2 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领导机构及职责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

天津市企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编制导则(园区版)

天津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编制导则 (工业园区版) 天津市环境应急与事故调查中心

前言 本导则规定了工业园区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基本要求,使工业园区能够根据自身的风险因素,在加强风险源监控和防范措施,有效减少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概率的同时,规定应急响应措施,对实际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和紧急情况做出响应,及时组织有效的应急处置,控制事故危害的蔓延,最大限度地减少伴随的环境影响。

1.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天津市辖区内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和可能因火灾、爆炸、泄漏等造成对环境影响的工业园区,包括危险化学品生产、贮存、经营、使用、运输、伴生,以及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的工业园区。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7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2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8号); 《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天津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06]36号); 《天津市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津环保监[2009]172号);

《危险化学品名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告2003第1号);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号); 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等。 3.术语和定义 3.1 突发环境事件 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社会经济与人民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3.2 危险化学品 指属于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的化学品。 3.3 危险废物 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特性的废物。 3.4 环境风险源 指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并对周边环境造成危害的环境因素,环境风险源的危险程度由所涉及的危险物质的特性(物质危险性和物质的量)、危险物质存在的安全状态、所处的周边环境状况三个要素决定。

重庆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实施细则(试行) 2015年12月 精品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和《重庆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办法》,执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统一重庆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法,科学指导噪声区划工作,制定本实施细则。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环境规划与科技标准处组织制订。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细则由重庆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1 总则 1.1 依据国家《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和《声环境功能区划技术规范》(GB/T15190-2014)(以下称规范),为统一声功能区划分技术方法的内容和深度,加强重庆市环境噪声管理,改善声环境质量,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制定本细则。 1.2 本细则适用于由重庆城市人民政府在编制的城乡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具体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声环境管理。 1.3 本细则是和规范配套的具体规定,声功能区划分方法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 区划原则 2.1 区划应以城市规划为指导。都市功能核心区、都市功能拓展区(主城区)以《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2007-2020年)》为指导,城市发展新区、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的其他区县在《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 (2007-2020年)》的总体要求下,以各地方的城市规划为区划的主要依据。 2.2 单块的声环境功能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 km2,实际划分中可根据实际地形特征确定适宜的区域面积。应严格控制4类声环境功能区范围。

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附监测图

目录 1、项目总体情况 (1) 2、调查范围、因子、目标、重点 (3) 3、验收执行标准 (4) 4、工程概况 (5) 5、环境影响评价回顾 (9) 6、环境保护措施执行情况 (11) 7、环境影响调查与分析 (13) 8、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监测(附监测图) (15) 9、环境管理状况 (16) 10、调查结论与建议 (17) 附图及附件: 附图1 本项目地理位置图 附图2 项目周边环境示意图 附件1 关于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附件2 建设项目工程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

1、项目总体情况 建设项目名称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 建设单位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张锐钢联系人王欣 通讯地址天津市塘沽区新港二号路35号建设大厦401 联系电话25706758 传真/ 邮政编码300461 建设地点天津港南疆港区 建设性质新建行业类别水利和港口工程建筑E(4722) 环境影响报告表名 称 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单位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 初步设计单位—— 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部门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 管委会环境保护和市 容市政管理局 文 号 津滨塘环容审 〔2011〕73号 时 间 2011.5.18 环保设施设计单位——环保设施施工单位——环保设施监测单位—— 投资总概算(万元)3377 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 43 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 1.3% 实际总投资(万元)2238 其中:环保投资 (万元) 43 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 1.92% 设计生产能力——建设项目开工日期2011.6 实际生产能力——投产试运营日期2011.12 调查经费(万元)—— 项目建设工程简述(项目立项—试运 营) 天津港南疆港区现有港区东西长约8km,南北宽约700~1200m,已经形成的港区陆面积为7.9km2,拥有南1#~15#共15个生产性泊位,天津港散货物流中心将要迁移至南港工业区,为适应南疆港区的发展需要,在此背景下,天津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3377万元建设天津港南疆港区配套服务区用地回填造陆工程。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所编制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告表于2011年5月18日得到滨海新区塘

398号文-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天津市《声环境质量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调整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进一步做好天津市声环境保护工作,改善城市居民正常的工作、生活和学习环境,结合城市发展的需要,特制定本区域划分。 一、适用范围本区域划分适用于本文中涉及的区域,未列在本文内的区域如有管理需要,可由当地区(县)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划定,并报市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区域划分的引用而形成的条文。当下列文件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中的相应条款。 (一)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天津市城市总体规划》 (二)相关标准及政策性文件 《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1994 )《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GB9660-1988)《关于开展创建安静居住小区活动的通知》(环发[2002]169 号)《2008-2010 年天津生态市建设行动计划》 三、区域划分原则 (一)、从天津市目前噪声现状出发,结合城市近期规划进行功能片区划分 和调整。 (二)、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以区、县环保部门确定为主,市环境保护 局协调为辅。 (三)、全市范围内由市环境保护局确定的“安静小区” ,其声环境质量与噪声污染事故的处理统一按 1 类功能片区标准执行。 四)、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中未涉及到的乡镇、村庄等区域如出 现噪声污染事件时,所在区域统一按 2 类功能片区执行。 (五)、本次功能片区划分与调整工作不进行 4 类功能片区具体划分,仅由各区、县相关部门确定本区域交通干线。交通干线与相邻区域的距离划分按GB15190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 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环境监测 【发文字号】津环保办[2012]18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2.12.06 【实施日期】2012.12.0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环保局关于印发《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 (津环保办【2012】184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各区县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环保部、市政府今年以来关于环保重点工作信息公开的一系列重要要求,深化我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我局制定了《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核查审批、环境监测、重特大环境突发事件等重要信息公开的范围及职责分工,明确了公开的程序和保障措施,对公开工作的保密及依申请公开也提出了要求。该办法已经2012年第10次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单位认真遵照执行。 2012年12月6日

天津市环保重点工作政府信息公开办法 为深入推进我市环保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更好地发挥环保重点政府信息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2012年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安排的通 知》(国办发[2012]26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务公开和政务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津政办发[2012]70号)、《关于做好政府信息公开重点工作的通知》(津政办发[2012]71号)、环保部2012年第51号公告、《关于做好2012年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函[2012]920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环办[2012]134号)及全国环保系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会议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重点环保工作公开范围及职责分工 (一)环境核查审批信息 1、建设项目环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和环评中介机构资质等信息。包括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受理情况,报告书简本,审批情况,环评批复和验收批复文件。(责任单位:开发处、辐射所、评估中心) 2、重点行业环保核查信息。包括规章制度(核查程序、核查办法、时间要求、申报方式、联系方式等事项),通过核查的企业名单和核查结果。(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3、上市环保核查信息。包括上市环保核查规章制度,申请上市核查公司及其核查范围内企业的名称、行业、所在地、受理时间、进展情况、核查结论等信息。(责任单位:监察总队) (二)环境监测信息

环境质量标准

环境质量标准 环保法中“环境”定义: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 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 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SO14001标准(环境管理体系)对环境的定义:组织运行的外部存在,包括空气、水、土地、自然资源、植物、动物、人,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境质 量标准(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s)是为了保障人体健康、维护生态环境、保证资源充分利用,并考虑技术、经济条件,而对环境中有害物质和因素 作出的限制性规定。 环境质量:表述环境优劣的程度。指一个具体的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体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按不同的要 素可以分为:水环境质量、大气环境质量、土壤环境质量、噪声环境质量等环 境标准。为了保护人体健康、防治环境污染、促使生态良性循环,同时又合理利用资源,促进经济发展;依据环境保护法和有关政策,对环境中污染物(有害成分)的含量及其排放源规定的限量阀值和技术规范。 环境质量标准有哪些? 环境质量标准是国家为保护人群健康和生存环境,对污染物(或有害因素)容 许含量(或要求)所作的规定,是衡量环境是否受到污染的尺度,是环境规划、环境管理和制订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环境质量标准按环境要素分,有水质量标准、大气质量标准、土壤质量标准和生物质量标准四类,每一类又按不同用途或控制对象分为各种质量标准。 水质标准 水质量标准是对水体中污染物和其它物质的最高容许浓度所做的规定。按水 体类型可分为地面水质量标准、海水质量标准和地下水质量标准等;按水资源 的用途可分为生活饮用水水质标准、渔业用水水质标准、农业用水水质标准、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 预案 文件编码(GHTU-UITID-GGBKT-POIU-WUUI-8968)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急机制,确保重污染天气时应急工作高效、有序进行,削减污染峰值,降低污染频次,保障公众健康。 1.2编制依据 1.2.1国家及环境保护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京津冀及周边地区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环发〔2013〕104号)、《关于加强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环办〔2013〕106号)、《城市大气重污染应急预案编制指南》(环办函〔2013〕504号)、《关于统一京津冀城市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强化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225号)、《关于做好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修订工作的函》(环办应急函〔2016〕1260号)。 1.2.2我市相关文件 《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办法》、《天津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津政发〔2013〕3号)、《天津市清新空气行动方案》(津政 发〔2013〕35号)。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天津市行政区域内发生重污染天气的预警和应急响应。

本预案所称重污染天气,是指根据《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空气质量指数(AQI)级别达到五级(重度污染)及以上污染程度的大气污染。 1.4预案体系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政府部门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预案、各区县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保障实施方案及重点排污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实施方案。 2组织机构构成与职责 2.1领导机构及职责 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秘书长和市环保局局长担任。 应急指挥部的主要职责: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建立预警应急指挥系统,组织实施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 2.2办事机构及其职责 应急指挥部的办事机构是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作为常设机构,设在市环保局,主任由市环保局局长担任,工作人员为专职人员。 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的主要职责:适时修订《天津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按程序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发布实施;负责应急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落实应急指挥部决定,协调各成员单位、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对重污染天气相关工作;组织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应急保障预案和各区县人民政府应急保障实施方案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应急指挥部,由应急指挥部移交相关部门追究责任。

声环境质量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目录 1 概述: 2 适用范围 3 引用文件 4 术语定义 5 分类 6 噪声限值 7 监测要求 ?测量仪器 ?测点选择 ?气象条件 ?类型方法 ?测量记录 8 划分要求 ?城市声 ?乡村声 9 实施要求 10 附录A 11 附录B 12 附录C 概述:编辑 Environmental quality standard for noise ( GB3096-2008 代替GB 3096-93,GB/T 14623-93 2008-10-01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本标准是对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和GB/T 14623-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的修订。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B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适用范围编辑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引用文件编辑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的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 / T 15173 声校准器 GB / 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 / T 17181 积分平均声级计 GB / 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术语定义编辑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A 声级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用A 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 表示,单位dB(A)。 3.2 等效连续A 声级equivalent continuous A?weighted sound pressure level 简称为等效声级,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 内A 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 表示(简写为Leq),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LA———t 时刻的瞬时A 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3 昼间等效声级day?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夜间等效声级night?time equivalent sound level 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d 表示,单位dB(A)。 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 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Ln 表示,单位dB(A)。 3.4 昼间day?time、夜间night?time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昼间”是指6:00 至22:00 之间的时段;“夜间”是 指22:00 至次日6:00 之间的时段。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为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需要(如考虑时差、作息习惯差异等)而对昼间、夜间的划分另有规定的,应按其规定执行。 3.5 最大声级maximum sound level在规定的测量时间段内或对某一独立噪声事件,测得的A 声级最大值,用Lmax表示,单位dB(A)。 3.6 累积百分声级percentile sound level用于评价测量时间段内噪声强度时间统计分布特征的指标,指占测量时间段一定比例的累积时间内A 声级的最小值,用LN表示,单位为dB (A)。最常用的是L10、L50和L90,其含义如下: L10———在测量时间内有10%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峰值; L50———在测量时间内有50%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中值; L90———在测量时间内有90%的时间A 声级超过的值,相当于噪声的平均本底值。 如果数据采集是按等间隔时间进行的,则LN也表示有N%的数据超过的噪声级。 3.7城市city、城市规划区urban planning area 城市是指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和镇。 由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为 城市规划区。 3.8乡村rural area 乡村是指除城市规划区以外的其他地区,如村庄、集镇等。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环境标准按其用途可分为: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标准及大气污染警报标准等。按其适用范围可分为:国家标准、地方标准和行业标准。 一、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系以保障人体健康和一定的生态环境为目标而对各种污染物在大气环境中的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进行大气环境质量管理及制定大气污染防治规划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依据,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行依据。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原则,首先要考虑保障人体健康和保护生态环境这一大气质量目标,为此需综合这一目标的污染物容许浓度。 目前各国判断空气质量时,一般多依据世界卫生组织(WHO)1963年提出的的空气质量四级水平。 一级:在处于或低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观察不到直接或间接的反应(包括反射性或保护性反应) 二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人的感觉器官有刺激,对植物有损害或对环境产生其他有害作用。 三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可以使人的生理功能发生障碍或衰退,引起慢性病或生命缩短。 四级:在达到或高于所规定的浓度和接触时间内,对敏感的人发生急性中毒或死亡。 其次,要合理地协调与平衡实现标准所需的代价与社会经济效益之间的关系。为此需进行损益分析,以求得为实施环境质量标准投入的费用最少,收益最大。此外,还应遵循区域差异的原则。特别是像我国这样地域广阔的大国,要充分注意各地区的人群构成、生态系统结构功能、技术经济发展水平等的差异性。因此,除了制定国家标准外,还应根据各地区的情况,制定地方大气环境质量标准。 为了准确地认识和评价大气质量状况以及对大气环境进行必要的管理,我国陆续制定和颁发了有关的大气质量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1982年制定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82),1996年又作了修订(GB 3095-1996),它是为控制和改善大气质量,创造清洁适宜的环境,防止生态破坏,保护人民健康,促进经济发展而制定的。这个标准适用于全国范围的大气环境。 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系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为目标,而对从污染源排人大气的污染物容许含量所作的限制规定。它是控制大气污染物的排放量实行净化装置设计的依据,同时也是环境管理部门的执法依据。 要控制大气污染,必须制定污染气体的排放标准及其相应的法规和监测手段。但是对污染气体排放标准的制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涉及到各国的环境政策及经济、技术发展水平。目前在排放标准的制定上基于两种不同的原则:一种原则是制定一个减少污染气体总排放量的总目标,以此为基准制定排放标准,在技术上则必须去寻找、采用和发展符合排放标准的方法,这是技术强制法,是高标准的,德国、奥地利和瑞典采用这个原则;另一种原则是选择现有的、合适的降低污染气体的技术,根据现有技术能达到的水平来制定排放标准,英国就是采取这个原则。介于这两者之间的方案是,根据

声环境质量标准图文稿

声环境质量标准 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

G B3096-2008声环境质量标准1?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声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3785?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15173?声校准器 GB/T15190?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17181?积分平均声级计 GB/T50280?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B01?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A声级?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 用A计权网络测得的声压级,用LA表示,单位dB(A)。 3.2 等效声级?equivalentcontinuousA-weightedsoundpressurelevel 等效连续A声级的简称,指在规定测量时间T内A声级的能量平均值,用LAeq,T表示(简写为Leq), GB3096-2008 单位dB(A)。除特别指明外,本标准中噪声限值皆为等效声级。 根据定义,等效声级表示为: 式中:LA——t时刻的瞬时?A声级; T——规定的测量时间段。 3.3 昼间等效声级?day-timeequivalentsoundlevel、夜间等效声级?night-timeequivalentsoundlevel在昼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声级称为昼间等效声级,用Ld表示,单位dB(A)。在夜间时段内测得的等效连续A声级称为夜间等效声级,用Ln表示,单位dB(A)。

环境质量标准及污染物排放标准

1、建设项目概括 甘肃金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兰炭气、焦炉气、电石气综合利用年产8万吨液化甲烷项目投资42155.0万元,利用金昌日升隆化工有限公司产生的兰炭尾气并依托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Kt/a合成氨装置预处理后的焦炉气、电石气,经变压吸附后生产80Kt/aLNG产品,同时为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Kt/a合成氨装置提供原料气。从而实现了生产装置所用原料的大突破,使得生产成本大幅下降,在节约成本提高经济效益的同时实现变废为宝,解决了园区环境污染和资源浪费的问题。 (1)项目名称 兰炭气、焦炉气、电石气综合利用年产8万吨液化甲烷项目; (2)建设单位 甘肃金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3)建设地点 拟建项目位于河西堡镇化工集中区,厂区北侧为甘肃丰盛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厂区,西北侧为鑫华焦化有限公司厂区,东南侧为金泥水泥厂。 (4)建设性质及总投资 本项目建设性质为新建,项目总投资42155.0万元。 (5)建设规模 拟建项目新建兰炭气柜一座、变温吸附车间、变换车间、变压吸附车间、净化车间、深冷分离车间及产品LNG储罐等主体工程内容和配套的办公生活设施,投入运营后达到年产LNG8万吨的规模。 (6)产品方案 本项目年生产LNG 8.0万吨。 LNG产品目前没有国家标准,项目LNG产品部分参照执行《液化天然气一般特性(GB/T19204-2004)》的技术规格。 (6)建设内容 项目组成以及建设内容见表1:

表1 主要建设内容一览表 2、产业政策符合性分析 项目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版)中鼓励类中第三十八项“环境保护与资源节约综合利用”中的第15项“三废”综合利用及治理工程,项目的建设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3、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 (1)环境功能区划 ①环境空气功能区划 依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中的规定,本项目位于大气环境二类区域内。 ②声环境功能区划 河西堡镇对产业园拟建地区未进行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依照《声环境质量标准》中的规定,该区域是以工业生产为主要功能,需要防止工业噪声对周围环境产生严重影响的区域,应属于3类声环境功能区。 (2)现状环境质量及评价

GB 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 免费下载 - 已解密,可打印

ICS 13.140 Z 52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代替GB12523-90,GB12524-90GB 12523-2011 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Emission standard of environment noise for boundary of construction site 标准正在出版过程中,本电子文本为发布稿,内容供参考,标准内容以正式出版文本为准。2011-12-05发布 2012-07-01实施 环境保护部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 局

目次 前言......................................................................................................................................................II 1 适用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环境噪声排放限值 (2) 5 测量方法 (3) 6 测量结果评价 (4) 7 标准的监督实施 (4)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改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的第一次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将《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 (GB12524-90)合并为一个标准,名称改为《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修改了适用范围、排放限值及测量时间; ——补充了测量条件、测点位置和测量记录; ——增加了部分术语和定义、背景噪声测量、测量结果评价和标准实施的内容; ——删除了测量记录表。 本标准于1990年首次发布,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GB12523-90)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测量方法》(GB12524-90)同时废止。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监测总站、天津市环境监测中心、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环境保护部环境标准研究所。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11年11月14日批准。 本标准自2012年7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 的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信访 【发文字号】津环保办[2010]74号 【发布部门】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日期】2010.04.22 【实施日期】2010.04.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下发《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津环保办〔2010〕74号) 各区县环保局,机关有关处室、各直属单位: 4月13日,国家环保部召开了2010年全国环境信访工作视频会议,市环保局根据会议精神并结合我市环境信访工作实际,制定了《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现将该《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各单位认真贯彻落实。 特此通知 附件: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 二〇一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附件: 关于做好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的意见 为深化我市环境信访工作,进一步加大环境信访突出问题化解处置力度,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按照环保部2010年全国环境信访工作视频会议精神,结合我市环保工作实际,现就做好我市2010年环境信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正确认识当前环境信访形势。近年来,我市环境信访工作总体呈平稳态势,但还存在不稳定、不确定的因素。随着我市现代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环境污染的侵权及纠纷事件将呈上升趋势,带来的环境信访压力越来越大,具体表现为:重复的集体联名的投诉不断增多;群众为维护自身环境权益对噪声、异味、电磁辐射等污染的投诉增多;以环境污染问题投诉谋求其他利益的信访事项增多,这些给当前信访工作带来了新的挑战。各单位要切实提高认识,从深入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保能力建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进一步增强做好环境信访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津环保许可函〔2018〕11号

津环保许可函〔2018〕11号 市环保局关于对SMC(天津)制造有限公司年研发、生产气动元件24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 报告书的批复 SMC(天津)制造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报批〈SMC(天津)制造有限公司年研发、生产气动元件240万件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请示》等材料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你公司拟投资58500万元人民币,在天津市北辰区天津高端装备制造产业园建设年研发、生产气动元件240万件项目。该项目为大型气动元件研发、生产出口基地的一期工程。项目厂区四至为:东至辰中路,南至永康道,西至通盛路(在建),北至永进道。项目总用地面积196078.6平方米,总建筑面积69527平方米,主要建设内容为:新建机加工/组装车间(四号车间)、铸造车间和表面处理车间(五号车间)、2栋设备用房、1栋设备备件用房、门卫、宿舍等建筑;在机加工/组装车间内配套建设数控机床、加工中心等加工设备和拧紧机、检查机、挤压机等组装设

备,铸造车间内布置8台1.5吨/时熔解炉及配套压铸设备(铸造能力48384吨/年),表面处理车间内布置2条含浸处理线(处理规模2×22万平方米/年)、2条铬盐钝化处理线(处理规模2×60万平方米/年)、4套自动喷涂设备(喷漆量63吨/年)、4条铝阳极氧化处理线(处理规模4×80万平方米/年)及配套处理设施。项目建成后,机加工/组装车间满足气动元件240万件/年的生产规模,铸造、表面处理车间及配套公用工程满足气动元件1600万件/年的生产规模。项目供水、供电均由园区市政管网提供,冬季采暖使用天津华电北辰分布式能源有限公司提供的蒸汽,宿舍制冷采用分体空调,车间制冷由冷风提供。项目环保投资2623万元,约占总投资的4.48%,主要包括施工期污染防治,运营期废气收集和处理设施、废水处理设施、隔声降噪、固体废物暂存、地下水防渗措施、事故防范措施、排污口规范化、在线监测等。项目预计于2019年4月竣工。 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地区总体规划和清洁生产要求,主要污染物和重金属污染物排放符合地方环境保护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要求。2018年5月28日至2018年6月8日,我局将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有关情况在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和天津市环保局网站上进行了公示,并将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全本在天津市环保局网站公示。在你公司确保落实报告书中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的前提下,我局同意你公司按照报告书中所列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进行建设。 - 2 -

《声环境质量标准》完整板式

1.2 声环境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声环境质量标准 GB 3096 — 2008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部公告 2008年第45号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现批准《声环境质量标准》为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并由我部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联合发布。 标准名称、编号如下: 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 — 2008) 按有关法律规定,以上标准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 以上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以上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出版,标准内容可在环境保护部网址(https://www.sodocs.net/doc/4516567895.html,)查询。 自标准实施之日起,《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废止。 特此公告。 2008年8月19日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防治噪声污染,保障城乡居民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声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 3096—93)、《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 14623—93)的修订,与原标准相比主要修改内容如下: ——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

——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 ——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区环境噪声限值作了调整; ——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 本标准于1982年首次发布,1993年第一次修订,本次为第二次修订。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3096—93和GB/T 14623—93废止。 本标准的附录A为资料性附录;附录B、附录C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广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站。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2008年7月30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8年10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声环境质量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五类环境功能区的环境噪声限值及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声环境质量评价与管理。 机场周围区域受飞机通过(起飞、降落、低空飞越)噪声的影响,不适用于本标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有效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785 声级计电、声性能及测试方法 GB/T 15173 声校准器 GB/T 15190 城市区域环境噪声适用区划分技术规范 GB/T 17181 积分评价声级计 GB/T 50280 城市规划基本术语标准 JTG B01 公路工程技术标准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土壤环境质量标准 -------------------------------------------------------------------------------- 新华网2001.05.23 15:38:31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防止土壤污染,保护生态环境,保障农林生产,维护人体健康,制定本标准。 1 主题内容与达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按土壤应用功能、保护目标和土壤主要性质,规定了土壤中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浓度指标值及相应的监测方法。 1.2 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林地、自然保护区等地的土壤。 2 术语 2.1 土壤:指地球陆地表面能够生长绿色植物的疏松层。 2.2 土壤阳离子交换量:旨带负电荷的土壤胶体,借静电引力而对溶液中的阳离子所吸附的数量,以每千克干土所含全部代换性防离子的厘摩尔(按一价离子计)数表示。 3 土壤环境质量分类和标准分级 3.1 土壤环境质量分类 根据土壤应用功能和保护目标,划分为三类: Ⅰ类主要适用于国家规定的自然保护区(原有背景重金属含量高的除外)、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地、茶园、牧场和其他保护地区的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保持自然背景水平。 Ⅱ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农田、蔬菜地、茶园、果园、牧场等土壤,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Ⅲ类主要适用于林地土壤及污染物容量较大的高背景值土壤和矿产附近等地的农田土壤(蔬菜地除外)。土壤质量基本上对植物和环境不造成危害和污染。 3.2 标准分级 一级标准为保护区域自然生态,维持自然背景的土壤环境质量的限制值。 二级标准为保障农业生产,维护人体健康的土壤限制值。 三级标准为保障农林业生产和植物正常生长的土壤临界值。 3.3 各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标准的级别规定如下: Ⅰ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一级标准; Ⅱ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二级标准;Ⅲ类土壤环境质量执行三级标准; 4 标准值 本标准规定的三级标准值,见表1。 表1 土壤环境质理标准值mg/kg 级别土壤pH值一级二级三级 项目自然背景<6.5 6.5~7.5 >7.5 >6.5 镉≤0.20 0.30 0.60 1.0 汞≤0.15 0.30 0.50 1.0 1.5 砷水田≤15 30 25 20 30 旱地≤15 40 30 25 40 铜农田等≤35 50 100 100 400 果园≤—150 200 200 400 铅≤35 250 300 350 50 铬水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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