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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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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设立独立法人培训机构的请示

院领导:

培训中心是学校与企业、社会联系的纽带和窗口,是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培训中心可以依托我校雄厚的教学资源以及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面向企业、社会公众及在校学生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我校现有的教学场地和设备设施,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培训管理队伍都为成立培训中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心成立后,各种类型的培训项目、职业资格认证、专业技术类培训等都将在这个平台上更加方便有效的展开。

一、成立培训中心的必要性

1、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经济发展的实际看,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从人们的观念来看,社会已认识到发展社会办学教育,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性;从内部因素看,高等职教已进入“战国”时代,公办高职院校生存与发展正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2、改革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可以更加适应市场和竞争的需要,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更加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二、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的积极作用

1、拓展了教育资源,提高了教育资源效益

2、对满足多样性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3、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

4、弥补了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

三、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的宗旨

“立足行业、面向社会、办出特色、形成品牌”。

附件: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申办手续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

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6、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三)教学场所及设施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房屋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学校决策机构

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成员。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经1/3以上组成人员提议,可以召开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临时会议。

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讨论下列重大事项,应当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可通过:

⑴聘任、解聘校长;

⑵修改学校章程;

⑶制定发展规划;

⑷审核预算、决算;

⑸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⑹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五)校长和教职员工

1、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须配备专职校长1名,由决策机构聘任。

政治条件:遵守国家法律,具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品行端正,作风正派,热心社会主义教育事业。

身体条件:年龄在70岁以下,身体健康,能坚持到校履行领导职责。

资历条件:校长须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或相关管理工作经验。

学历条件:应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自主聘任教师、职员。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人员配备应与办学规模相适应。

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财务人员应具有会计岗位资格证书。

七、提交材料(A4纸)

(一)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申办类材料:

1、行政许可申请书

2、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报告(有筹设期的需提交筹设批准书和情况报告。报告应对筹建过程做出较为详细的说明)

3、学校章程、决策机构章程(打印件和电子版)

4、举办者基本情况表(举办者为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

5、首届学校决策机构负责人、决策机构成员基本情况表

6、学校决策机构会议决议

7、民办教育机构校长基本情况表、专兼职工作人员基本情况表、专兼职教师基本情况表

8、学校各项管理制度:行政管理、教育教学管理、学籍管理、教师培训、财务管理、安全管理(安全保证书;公共安全、疫情控制应急处置方案)、责任追究等项制度

9、当事人若委托代理人须出具《授权委托书》

(二)举办者须向教育行政部门提交的资格类材料:

1、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的,提交法人证书及复印件;

举办者为公民个人,提交户口簿、身份证及复印件;

联合举办学校的提交双方资格证明和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应提供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书。

2、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经公证的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赠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提供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房产证及复印件;校舍租借合同;民办学校与出租出借校舍方签订的《安全协议书》,明确双方的责任义务。

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还应提交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出具的备案表,并将《备案表》作为附件附在《验资报告》内。

3、校长的资格证明(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身份证、户口本、学历证书、教师资格证书、职称证书、档案关系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含本人工作简历及政治、业务表现)、民办学校决策机构的聘任书。

4、教师、财务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需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各1份):

聘任教师和财会人员的合同、教师资格证书或职称证书。

八、申办流程

(一)受理

申请人将申请材料送至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

受理人员依照有关规定审验递交的材料是否齐备、准确。申办材料齐全、符合规定,予以受理,出具《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出具《行政许可补正申请材料通知书》或《行政许可不予受理决定书》。

(二)初审

民办教育科会同有关部门初审并实地考察学校的校舍、教学设施等条

件。如符合条件,民办教育科将申办材料上报主管主任复审。

(三)复审

主管主任对申办材料进行复审,符合条件的报教委办公会审批。

(四)审定

教委办公会审批决定。

(五)告知

同意设立的,制作行政许可决定书,并通知申办人。不同意设立的,说明理由。以书面形式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六)送达

对批准正式设立的,制作并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颁发《办学许可证》。

对未批准设立的,制作并送达《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申请人到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民办教育科取得《送达回证》。

九、办理时限

三个月

十、收费标准:不收费

申请材料格式文本:见下列附件

附件一

行政许可申请书

东城区教育委员会:

我(单位)现向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

的行政许可。

申请原由:。

提交材料如下:

申请人承诺:对以上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因提供不真实材料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请依法审查并予批准。

申请方签字(盖章)

年月日

联系人:

申请人地址、邮编:

联系电话:

附件二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姓名身份证号: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

职业

住址

联系电话或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代为办理事项。

委托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受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附件三

北京市东城区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学校名称:北京市东城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二条学校性质:经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选项:区民政局社团办、市人事局编制办、区人事局编制办)批准,由举办的民办(选项:非企业、事业)单位,是实施非学历教育培训活动的公益性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学校宗旨:为搞好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发展社会主义教育事业,为社会培养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办学。

第四条本校遵守宪法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守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接受东城区教育委员会和法人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学校地址:北京市东城区。

第六条学校办学层次与类型:非学历教育培训。

第七条学校办学内容:。

第八条学校办学规模:。

第九条学校办学形式:学校招生对象为(选项:学龄前儿童、学生、成人),学习期限为,教学采用(选项:业余面授、函授、远程教育等)形式。

第二章学校办学资产来源及数额

第十条出资数额、方式及出资性质:学校的出资方

以货币(或其他方式)万元人民币作为办学出资。所出资金为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联合出资的分别注明出资数额、出资方式及所占比例,并附联合办学

协议)

第十一条学校日常办学经费来源:(选项:收取学费、出资方投入、政府资助、捐赠、其他合法来源)。

第三章举办者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举办者享有如下权利和义务:

(一)向北京市东城区教育委员会申请设立民办学校。

(二)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

(三)举办者必须遵守学校章程,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存续期间,举办者不得抽逃出资,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四)举办者必须提供达到学校设置标准所规定的办学场地、办学设备等办学条件,且教育教学场所、设施设备符合安全标准。

(五)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

(六)了解学校办学状况和财务状况。

(七)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的规定决定学校重大事项。

(八)学校终止后,依法进行学校财务清算。

第四章学校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学校的决策机构是(选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由举办者、校长和教职工代表组成,是学校的最高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确定决策机构负责人;

(二)聘任和解聘校长;

(三)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制定学校发展规划,批准学校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批准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

(七)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事宜;

(八)决定学校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决策机构的首次会议由(选项:举办者、出资最多的举办者)召集和主持。决策机构成员平等行使表决权。

第十五条决策机构负责人由同志担任,任期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六条决策机构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由决策机构负责人或者1/3以上成员提议方可召开。

第十七条决策机构必须有2/3以上的组成人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2/3以上组成人员同意方能生效。决策机构应当对所议事项做出决议,并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签字。

第五章学校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学校设专职校长一名,经学校决策机构聘任, 由

同志担任,并报东城区教育委员会核准。校长任期每届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学校实行决策机构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依法独立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决策机构的决定;

(二)组织实施学校发展规划,拟定学校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

(三)拟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方案,聘任和解聘学校除校长外的其他工作人员,并实施奖惩;

(四)组织学校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工作,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五)合理使用学校办学经费;

(六)定期向决策机构报告学校工作和学校财务状况;

(七)行使决策机构的其他授权。

第二十条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3人,并推选1名召集人。人数较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可不设监事会,但必须设1-2名监事。)

第二十一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中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或校长、所长、主任等)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单位财务;

(二)对本单位董事、理事(或校长、主任等)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单位董事、理事(或校长、主任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三条(选项:理事长、董事长、校务委员会主任、校长)同志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六章教师、其他工作人员以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四条学校聘任具备国家规定任教资格的教师任教。

第二十五条学校依法与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签订聘任合同和劳动合同,并对教师和其他工作人员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二十六条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并为教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二十七条学校依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教职工合法权益。

第七章财务、会计制度及收入分配原则

第二十八条学校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本学校的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账簿,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主动接受主管部门的监督,并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做出财务会计报告,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公布审计结果。

第二十九条学校资产在学校存续期间由学校依法管理和使用,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条学校的举办者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收入分配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按不低于年度净资产增加额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用于学校的建设、维护和教学设备的添置、更新等。

(或选择:学校的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学校在扣除办学成本后,按照不低于年度净收益25%的比例提取发展基金以及按照国家规定提取其他的必须费用后,出资人在办学结余中按照 %比例取得回报。学校决策机构在做出取得回报的决定后15日内,将决定报东城区教委备案。)

第八章修改章程、变更事项及学校的终止

第三十一条学校根据需要可以修改章程,修改后的学校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学校章程应由决策机构全体成员表决通过。修改后的学校章程送东城区教委和法人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校变更事项,应经过决策机构同意,向东城区教委提

出申请,经批准后向法人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三十三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自行终止:

(一)根据学校章程规定要求终止的;

(二)。

第三十四条学校自行终止办学,应由学校决策机构提出终止意见,报请东城区教委批准。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成立清算组织,对学校财务进行清算,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制作清算报告。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学校依据法定顺序清偿债务。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三十五条终止的民办学校,向东城区教委提交清算报告和办学许可证,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提交印章。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章程经年月日召开的第

届决策机构会议表决通过。

第三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学校决策机构。

第三十八条学校设立事项以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三十九条本章程自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决策机构成员有:

年月日

附件四

北京市东城区学校决策机构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决策机构名称为:北京市东城区学校(选项:董事会、理事会、校务委员会)

第二条董事会(理事会)是北京市东城区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决策机构,负责学校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条董事会(理事会)办公地点设在学校校内。

第二章组织

第四条董事会(理事会)设董事(理事)人。董事会成员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条董事会(理事会)第一届董事会(理事会)由举办单位推举产生。董事会(理事会)由主办单位代表、校长、教工代表组成,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聘任。

第六条董事会(理事会)董事(理事)每届任期年,可连选连任。董事(理事)因故解职解聘的应免去董事职务,并由董事会补选。

第七条董事会(理事会)设董事长(理事长)一名,董事长(理事长)由董事会(理事会)依法推举产生。董事长(理事长)为学校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理事长)负责主持董事会(理事会)会议并在董事会(理事会)休会期间负责执行董事会(理事会)的职责。

第八条董事会(理事会)设立办公室承办董事会(理事会)的日常事务。

第三章职责

第九条董事会(理事会)职权如下:

(一)聘任、解聘校长;

(二)修改学校章程;

(三)制定发展规划;

(四)审核预算、决算;

(五)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六)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条董事会(理事会)通过的各项重要决议,应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四章会议

第十一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每年举行一次,由董事长(理事长)召集。经董事长(理事长)或1/3以上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理事会)会临时会议。

第十二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的决议,须由组成人员的2/3以上人数通过。

第十三条董事会(理事会)会议董事不得委派代表,必须亲自参加。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未规定事项,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学校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本章程及章程的修订报请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后执行。

年月日

附表一

设立民办教育机构申请报告

附表二

举办者基本情况表(举办者为社会组织)

举办者基本情况表(举办者为公民个人)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行政许可事项公示书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基本条件 许可事项:实施非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 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大连市民办教育机构设置暂行规定》 许可方式:颁发办学许可证 许可权限:受理、审核,报市教育局批准备案 办理地址:大连市西岗区教育局2楼211室 联系电话:83685832 联系人:栾晓晖 许可条件: 1.办学资金:在西岗区办学,首次投资额不少于50万元。 2.校舍:具备与办学层次、办学规模相应的稳定、集中、符合标准的校舍。在西岗区办学,面积不少于400平方米,并配有相应的教学设施设备。凡租借的校舍,租期一般不少于三年。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简易建筑;危房;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物的一部分;民宅、居民小区内部(如在小区临街公建房屋办学,须具有小区物业同意办学的书面证明以及周边住户同意办学的签字证明);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3.校长:民办教育机构拟聘任的校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5 年以上教育教学工作经历;具有与所办民办教育机构的教育教学层次相应的学识水平、专业技术职称和教育教学与管理能力;身体健康,能坚持全日制工作,其年龄一般不超过70岁。 4.教师队伍:非学历教育机构要有与所设的专业的层次、办学规模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职员工一般不得少于10名(其中,专职教师5名),所聘用的教师应具备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有聘任教师和工作人员的聘任合同书。教师中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教师应低于教师总数的5O%。办学一年以上方有聘用外籍教师资格,聘用外籍教师应符合有关规定。 5.其它:举办实施体育(含武术)、卫生等专业性培训的教育机构,由相关业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应当具备现代网络信息设备。 许可程序: 1、申请人登陆大连市西岗区教育网(https://www.sodocs.net/doc/456269351.html,)主页中的“民办教育”栏目,浏览“办学指南”中举办民办教育机构应提交的材料目录。 2、申请人在按照教育行政部门公示的申请办学的材料目录准备好材料后,将材料和真实情况提交给教育行政部门,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3、教育行政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初审,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的,或申请人按照本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当场做出受理的书面通知书;如果在初审的过程中,申请材料有不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五日内书面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关于非学历教育培训管理实施办法 (讨论稿)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教育部和省教育厅有关非学历教育管理文件精神,规范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的管理,统筹协调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之间的关系,充分调动各部门及教职工开展非学历教育培训的积极性,使我校的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包括各类社会认证培训、执(职)业资格考试培训及其他各类进(研)修(讨)、课程证书班、自考助学、考前辅导等形式的培训、辅导与考试等。 第三条非学历教育培训要明确方向,严格教学管理,重视办学质量,注重社会效益,维护学校声誉。培训应有别于学校的学历教育,既要以社会需求为原则,又不能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培训原则上不得以任何方式与学校的学历教育混同、衔接。 二、组织实施 第四条学校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教务处是我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各种对内对外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具体事务由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承担。 第五条为积极推进培训工作,学校鼓励各部门(系部、处室)开展各类型培训工作,但事前需将培训项目及培训收费标准,培训方案、培训时间等相关资料书面报教务处成教办,并填写《安徽医学高

等专科学校非学历教育培训申请表》,经成教办初审,教务处审核,分管校长审批后,方可对外组织实施。 第六条由国家颁发证书的各种职业技能、各种等级考试的培训与考试,原则上由教务处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成教办根据相关考试要求,制定培训计划,并组织教学。教学资源由成教办协调有关部门解决,发生的费用由成教办从相应非学历教育培训收费中支付,并计入培训成本。 第七条各行业单位委托的岗位技能培训,由培训部门根据送培单位要求,制定教学计划,报成人教育管理办公室审核后,由成教办组织相关部门统一实施。教学资源由培训部门协调解决,发生的费用从收取的培训费中支付,计入培训成本。 第八条承办单位需刊登招生广告的,须报学校及省教育厅等有关部门批准。 三、监督检查 第九条各部门应加强对非学历教育培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具体人员,做好相关非学历教育培训的规范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第十条各部门不得以各自名义自行举办或与校外单位签署办学协议,更不得以学校、部门的名义颁发学历证明、课程证明和结业证明等。各类非学历教育结业证明(书)应报成教办核准,并办理有关登记、发证和备案手续。 第十一条为确保学校培训市场的正常秩序和教育资源的合理利用,凡是利用学校教育资源私自组织的教育培训、或不按报批内容规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规定

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规定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暂行管理办法 一章总则 一条为规范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活动,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教育秩序,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结合我某某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二条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并领取《办学许可证》的从事非学历教育的民办专修/进修学院、培训学院/学校/中心、自学考试辅导学院/学校/中心/站/部(以下简称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从事招生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三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的管理、监督以及违规处理由办学许可证发证机关及其主管机关负责。 四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招生工作应做到既有利于教育机构之间的公平竞争,又有利于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和受教育者的双向选择。二章招生资格 五条申请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和我某某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等规定的基本条件,依法取得办学许可证。 六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主要面向本某某招生。办学规模较大,条件较好或举办我某某经济社会需求紧缺专业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

构,可跨某某招生。跨某某招生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生活动。 七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普通高校、成人高校、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合作举办函授站、教学点、网络中心、研究生课程班等,不具备独立招生、办学资格。在业务上应接受主办学校管理,协助主办学校完成招生、教学、管理和课程考试等组织工作。 八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与外国教育机构合作进行招生,按照《中华人民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收境外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条正在筹设、被依法停止、被取消招生资格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够得招生。 三章招生工作规则 十条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和法规,认真做好招生工作,确保招生工作有序开展。 (一)要制定有关招生工作的规章制度、招生方案。 (二)要建立健全招生机构,法人代表负总责,明确分管领导。(三)要加强招生队伍建设,配备素质高的招生工作人员。 十一条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招生章程、简章、广告和录取通知书(以下简称招生宣传)内容必须真实、准确、规范、合法、详尽,不得含糊其辞。 招生宣传应当清楚地介绍本校的办学层次(本科、专科)、办学性质(是否民办)、办学类型(自学考试辅导、学历文凭考试)、学习形式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申请报告

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立申请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有关规定,经过认真充分准备,现申请筹设XX市XX区X缘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具体情况如下: 一、举办者信息 (一)举办者姓名/名称:(个人)刘X奇/(机构)XX市XX星教育投资有限公司。 (二)(个人)身份证号:510XXX19XX10XX70XX (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XXXXXXXXXXXX93 法人身份证号码:510XXX19XX10XX70XX (三)举办者住址/住所:XX市XX区XX号小区XX家园XX栋XX层 二、拟举办培训机构信息 (一)培训机构名称:XX市XX区X缘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二)培训机构地址(包括面积):XX市XX区XX号小区XX家园XX栋XX层,260m2(注:建筑面积200m2以上)。 (三)培训内容:中小学语文、数学、英语课外辅导 (四)培训规模:培训中心每年拟招收学生150人次以上 (五)培训形式:业余面授 (六)培训层次:非学历教育 (七)培养目标:以人为本、以德立校,引导学生具有健康的心理、强健的体魄、良好的品行、扎实的基础,实现全面发展, - 1 -

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方针和教学大纲要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以优异充实的师资力量、良好的教学设施条件、较高的教学和管理水平办成一所优质的培训中心。 (八)党组织设置:我中心现有党员X名,暂未符合组建党组织的条件,如果机构发展后达到3名以上党员,我中心会积极按照党章规定建立党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 (九)办学条件 1.资产来源:举办者个人独资开办,开办资金总额为XX万元。举办机构法人独资开办,开办资金总额为XXX万元。注:开办资金不低于10万元。 2.办学场地设置分布:中心办学租用校舍260平方米。其中10平方米为前台接待区域;50平方米为办公区域,设置X个教师办公卡位,财务办公室一间,机构负责人办公室一间;200平方米为教学区域,大教室X间,小教室X间,VIP课室X间;其他区域XX平方米。注:培训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总建筑面积的三分之二,最高楼层不超过四楼,有二个楼梯通道,两楼梯口之间的距离不得少于5米。 3.设施设备条件:中心共投入XX万配备了相应的教育教学设备,其中包括:监控系统一套、空调XX台、多媒体教学仪器XX套、学生桌椅一批、一对一卡位XX套。 4.管理人员与师资队伍:中心聘任管理人员X名、专任教师X 名、兼职教师X名、财务人员X名、前台工作人员X名。均为大专以上学历,教师均具备教师资格证。注: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开展义务教育阶段语文、数学、外 - 2 -

2019年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自查报告-范文模板 (2页)

2019年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自查报告-范文模板 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整理,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立即删除! ==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方便编辑和修改! == 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自查报告 根据xx省教育厅下发《关于开展年度省直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情况年检工作的通知》的指示精神,我院领导高度重视和认真贯彻落实,特别组织一个年检查领导小组,对本学院的办学情况进行了一次全面自查,先将自查情况向你们汇报如下: 一、建立自查领导小组(于xxx年11月10号成立): 二、分工: 1、组长和副组长负责分工和协调工作,组织和指导自查小组全面工作。 2、第1小组:负责检查:(1)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2)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3)和谐校园建设、安全稳定工作的情况,(4)按章程开展工作的情况,(5)办学条件基本情况。并定期向组长和副组长汇报。 3、第2小组:负责检查:(1)教师队伍建设情况,(2)内部管理机构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3)招生广告备案和宣传及收退费情况,(4)财务收支情况或现金流动情况,(5)法人财产权的落实和资产管理情况。并定期向组长和副组长汇报。 三、下面就年检的主要内容和自查的情况,如实逐项向你们汇报: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学院自开办以来,在xx省教育厅的正确领导下,我们严格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积极组织全体教职员工认真学习时事政治,定期开展学法活动,认真学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等法律、法规。 学院聘请xx大学的管理干部xx同志担任院长,聘请办学经验丰富的xx同志担任常务副院长,他们政治思想素质高,从事教育事业三十多年,能自觉抵制各种违反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思想倾向,能够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按照教育规律办学,对党和国家教育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在他们的带领下,学院上下,人人能做到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的教育事业,关心学生,热爱本职工作,个个都能学法、守法。 学院根据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制定了学院的办学章程、工作计划、工作制度、工作纪律、工作流程,制定《xx博雅专修学院员工手册》、《xx博雅专修学院制度汇编》等。对各个工作岗位提出了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与改革开放、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放在首位的岗位职责要求。学院正沿着健康的发展方向前进。 (二)党团组织建设、思想政治工作的情况 1.党建工作情况 学院党支部的建立,对学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及学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服务方案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服务方案 服务实施的主体: 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由中国教育学会作为专业第三方开展相应工作。 服务可解决的问题: ●解决培训机构教师教学质量问题 通过调查发现,目前多数培训机构教师的教学质量没有有效的评估和监督机制。同时很多培训机构为了快速扩张,导致师资招聘、培训、管理体系严重滞后,师资靠在校大学生、社会工作人员拼凑等情况。而教师是教育事业的主导力量和教育质量的决定性因素。通过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一方面可以规范课外培训师资队伍,为培训教师队伍建设、培养培训、教师管理提供基本依据;另一方面可以为培训机构教师的发展指明方向,促进教师不断学习,提高教学水平。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的规范和教学水平的不断提升,将会不断的提高整体教师队伍的教学质量。 ●解决行业中存在的过度营销的问题。 课外培训市场是在满足学生和家长多元化需求的背景下产生的,因此学生和家长对于教师的要求也就各不相同;同时目前培训机构教师缺乏统一的专业标准和专业水平评价标准。这些往往导致家长在选在培训机构教师时存在盲目性选择的问题。这也就为某些培训机构过度的营销提供可空间。通过培训机构专业水平等级认证,可以逐步建立规范的培训机构教师队伍,有助于让学生和家长真正的了解老师,解决学生和家长之间信息不对称、家长盲目选择教师盲目性的问题,最终使培训机构进行过度营销的空间逐渐的消失。 ●解决培训机构教师归属感的问题,促进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的稳定。 培训机构教师不同于公立学校的教师。公立学校的教师的两个主要职责是教书和育人。

而培训机构教师虽然也承担育人的职责,但是由于客观条件的限制更多的注意力会放在教书和服务上,这就导致培训机构教师的身份属性不明确。社会以及培训机构教师本身对自己的职业的定位存在着疑惑,缺乏归属感。通过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可以让培训机构教师获得规范的身份,同时可以使自己的业务水平和业务成就得到学生、家长和社会的认可。这将会增强培训机构教师队伍的稳定性,从而促进教育培训行业的发展。 服务的具体内容和流程 服务内容概述 学会按照《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和《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评价标准》,对培训机构教师进行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的认证。在认证过程中通过过程性材料审核、笔试、面试、成果认定与答辩等形式全方位的考核教师综合素养、学科素养、师德等。 培训机构初级教师专业水平认证—针对有意向从事培训机构教师职业的应届毕业生和培训机构中的准教师;定位为甄别教师是否具备合格教师的基本能力和素养。 培训机构中级教师专业水平认证—针对培训机构中的骨干教师;定位为甄别教师是否具备骨干教师水平。 培训机构高级教师专业水平认证—针对培训机构中的优秀教师;定位为甄别教师是否具备行业引领教师的水平。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办学材料清单

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报送以下材料: (一)办学申办报告。内容应当包括:举办者、机构名称、办学地址、培养目标、办学类型、办学内容、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举办者为单位的应加盖单位公章,举办者为公民个人的应由本人签字。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文件。社会组织的举办者应提交其法人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其中,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和国资参股企业投资办学,须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举办的证明文件。个人举办者应提交本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联合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须提交《联合办学协议》,其中应载明各方出资的方式和数额、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包括相应的法律责任),以及变更联合办学的规则和程序等。 属捐赠性质的资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捐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以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三)拟任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校长的资格证明文件及档案关系所在单位意见。职称证书或学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无刑事记录和不良行为的证明材料。 (四)办学场地证明。自有办学场地需提交相应的房产证和土地证复印件(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场地应提交出租方的房产证的复印件(需加盖产权单位公章或产权人签字)、租赁协议、房屋安全合格证明、教学用途消防安全验收证明、食堂卫生合格许可证。 (五)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应包涵下列主要事项: 1.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类型、范围、内容、形式等; 3.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法定代表人; 6.举办者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自行终止的事由; 8.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修改程序;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 Prepared on 22 November 2020

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说明:该文本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示范文本,XXXX 为填入内容,()为选择或提示内容。各教育机构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填写有关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教育机构的办学活动和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教育机构的名称为:靖远县加合舞蹈培训学校有限责任公司(无锡市民政局核准名称)。 第三条本教育机构的性质:由XXXXX(公司、个人)自愿举办的非学历教育机构,属社会公益性事业,是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教育组织。 本教育机构出资人不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第四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宗旨是:XXXXXX;办学层次:非学历;办学形式:业余授课;招生对象:XXXXX。 第五条本教育机构的办学审批机关是:无锡市教育局;登记管理机关是:无锡市民政局;业务主管单位是:无锡市教育局。 第六条本教育机构办学按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报经无锡市教育局批准,领取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并经无锡市民政局进行法人登记后开展教育活动。 第七条本教育机构的注册地址:XXXXXX(租赁/自有),邮编:XXX。

第八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办学范围 第九条本教育机构的举办者:XXXXXX公司,属于国家机构以外的公司(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公司、社会团体组织或个人)。 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教育机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董事; (三)查阅本教育机构董事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第十条本教育机构开办资金:人民币XXX万元;出资者:XXXXXX公司;出资形式:货币(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出资比例:100%(实物及其他折价额,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的40%)。 第十一条本教育机构的业务范围:XXXXX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本教育机构依法设立董事会,其成员为XX人。董事会是本教育机构的决策机构。 第十三条决策机构的产生方式、人数、任期:首届董事会由举办者依照规定条件推荐组成,以后决策机构的人员调整由原董事会全体人员讨论决定。董事会在其成员中设董事长1名。董事由举办者、职工代表推选产生。董事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决策机构成员名单报审批机关备案,每届任期叁年。 第十四条董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修改本教育机构章程;

高校开展继续教育非学历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高校开展继续教育非学历培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随着社会的发展,教育在其中的作用变得越来越重要,而如今高校开展的继续教育非学历培训对于社会来说是非常巨大的进步,这一政策成就了许多人未完成的大学梦,为他们的人生提供了新的可能,也为社会培养出了更多的人才;但在执行这一政策过程中也存在一定的问题。本文主要针对高校开展的继续教育非学历培训存在的问题以及相应对策进行探讨。 标签:高校;继续教育非学历培训;问题与对策; 现今社会大力提倡终身教育,随着这种理念的传播与深入,高校继续教育非学历培训飞速发展。这种教育方式已经成为高校培养后续人才、建设学习型社会的必要手段。 我国对这种教育方式进行了一定的探索,但实际效果却不理想,其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难。一部分原因在于一些高校对其定位不明确,制度不健全,没有形成应有的影响力,不够重视其地位,因此教育资源的分配有所偏差,其配置相应落后;另一部分原因在于这种教育方式大多被私营教育机构所采用,人们对高校所承办的继续教育非学历培训认知度不高,信任度不够。 虽然现在的情势并不乐观,但高校具有的比如人才、科技、设施等优势也是其他机构无法相比的。高校可以通过进行社会调查的方式了解市场情况,根据市场需要培养专业人才,之后向企事业单位进行推荐。 一、继续教育概述 继续教育涵盖以下四种含义:第一,继续教育实际上是一种非学历的相关成人教育;第二,受教育者自身在学历以及专业技术等方面已经达到一定的水平以及层次;第三,继续教育有关内容包括新技术、新知识、新方法、新理论、新技能、新信息;第四,学习的根本目的就是为了能够对知识进行更新补充,从而改进并完善知识结构,扩大视野,有效提升创新能力,进而适应社会进步、科技发展以及本职工作方面的需要。 理解继续教育时一定要将它和成人教育合理地区分开,虽然两者大体相同,但细节之处仍有不同的地方。 其主要表现在:第一,教育对象方面。对继续教育来说,其面对的是全体从业人员;但是成人教育面对的是成年人,其中不但包括全部从业人员,同时也包括了无业人员。第二,有关内容方面。继续教育涵盖了从业人员自身的回归教育以及岗位培训;但是成人教育不但涵盖了全部从业人员自身的回归教育以及岗位培训,还包括无业人员就业方面的教育。第三,层次方面。通常来讲,成人教育以及继续教育在水平界限方面大致相同,只是在起点上有一定的差别。例如,对城镇来说,继续教育的实际层次相较于成人教育的起点要高一些,这是由于文盲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的培训教育的机构工作总结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二)资产来源 1、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须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民办教育促进法和实施条例所称国家财政性经费,是指财政拨款、依法取得并应当上缴国库或者财政专户的财政性资金。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可以用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国家的资助、向学生收取的费用和民办学校的借款、接受的捐赠财产,不属于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举办者的出资。 3、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利用国家财

政性经费,不得影响公办教育机构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公办教育机构参与举办的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具有与公办教育机构相分离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实行独立财务会计制度,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 4、举办者以国有资产参与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规定,聘请具有评估资格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合理确定出资额,并报对该国有资产负有监管职责的机构备案。 5、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出资义务。民办学校的举办者不得向学生、学生家长筹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资金举办民办学校。 6、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须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其中20万元为风险资金)。 (三)教学场所及设施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提供符合《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的教学场所及设施。不得使用居民住宅、地下室作为办学场所。在治安、消防、食品卫生、房屋等方面,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四)学校决策机构 1、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 2、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校长、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其中1/3以上的理事或者董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理事会或者董事会由5人以上组成,设理事长或者董事长1人。 3、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理事会、董事会

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

实施高等以下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非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设立(含筹设)、分立、合并、变更和终止的审批 (子项: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设立审批) 办事指南 一、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xx市奉贤区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设立(含筹设)的审批、办学许可证的办理。 二、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xx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沪教委终【20xx】2号《xx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 三、申请人条件 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公民个人。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市登记,具有法人资格,并经登记机关年检合格;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公民个人,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四、审批条件 1、准予设立(含筹设)的条件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真实、有效。 2)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申请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公民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举办者由多方联合举办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3)符合本区域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4)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开办注册资金50万以上,并出具“验资报告”;有经过公证的公司、企业进行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额需不低于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开办注册资金,担保协议明确权利与义务。 5)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应当提供具有房产证的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办学场所实际使用面积不少于500平方米,其中教学用房不少于2/3;办公区、教学区应在同一地点。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校舍租赁协议(合同)应与产权人订立,租赁协议(合同)规范,应具有法律效力,租用期不少于5年。 6)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举办者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xx市终身教育促进条例》及沪教委终【20xx】2号《xx市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审批和管理办法》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非学历教育院校(机构)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

申办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资料一览表

申办民办学校(非学历教育机构)资料一览表 1.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核准表(由民政局核准,复印件,原件备审); 2.锡山区(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审批备案表(原件); 3.办学申请报告(关于举办xxx的申请报告)(原件); ——附件:卫生、体育、艺术、保安等教育内容涉及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意见 4.办学可行性报告(关于举办xxx的可行性报告)(原件); 5.举办者的资格证明(复印件,原件备审); ——社会组织:法人单位资格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等)、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单位验资报告——个人: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相关:(1)担保:担保协议、担保人(法人单位)资格证书、担保人(法人单位)最近一个月的资产评估报告书 (2)联合:经办学注册地所在公证机关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 6.拟开设培训项目的教学计划鱼教学大纲(原件); 7.办学出资证明(由会计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原件); 8.组织机构设置及相关人员(校长、教师、会计等)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原件备审);

——组织机构设置表(框架图) ——校长:个人简历、居民身份证、教师资格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决策机构聘任书、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法定代表人:个人简历、居民身份证、学历证明、职称证明、公民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会计:居民身份证、会计从业证书、聘任合同(协议) ——教师:聘任合同(协议)、花名册、(项目包括:性别、年龄、身份证号、政治面貌、学历、专业、教师资格证号、职称、从教年限、拟任职务、专兼职) 9.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基本情况 ——董事(理事))长:居民身份证、专业资格证书、学历证明、职称证明; 10.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章程(参照示范文本) 11.办学场所及设施、设备证明文件材料 ——办学场所:自有产权证复印件(或3年期以上租赁协议、产权证复印件)、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明(或受理凭证)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doc

关于设立独立法人培训机构的请示 院领导: 培训中心是学校与企业、社会联系的纽带和窗口,是具有社会力量办学资质的独立法人机构。培训中心可以依托我校雄厚的教学资源以及国内知名的专家学者面向企业、社会公众及在校学生积极开展非学历教育。我校现有的教学场地和设备设施,训练有素、经验丰富的培训管理队伍都为成立培训中心奠定了坚实的基础。中心成立后,各种类型的培训项目、职业资格认证、专业技术类培训等都将在这个平台上更加方便有效的展开。 一、成立培训中心的必要性 1、自身生存和发展的必然要求 从经济发展的实际看,国民经济稳定发展,国家支持鼓励发展民办教育;从人们的观念来看,社会已认识到发展社会办学教育,培养技术、技能型人才的重要性;从内部因素看,高等职教已进入“战国”时代,公办高职院校生存与发展正面临着更加严峻的挑战。 2、改革管理体制、提高管理水平的必然要求 可以更加适应市场和竞争的需要,管理体制和办学体制更加适应高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 二、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的积极作用 1、拓展了教育资源,提高了教育资源效益 2、对满足多样性教育需求起到了积极作用 3、为民办教育的健康发展做出了贡献 4、弥补了政府教育投入的不足

三、举办非学历培训教育机构的宗旨 “立足行业、面向社会、办出特色、形成品牌”。 附件: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相关申办手续 设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二、事项性质:自办件 三、事项范围:教育行政管理 四、申办主体:个人或社会组织(国家机构除外) 五、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办法》、《北京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管理规定》 六、申办条件 (一)举办者资格 1、举办培训机构的社会组织,应为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构以外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 2、举办培训机构的个人,应为北京市户籍,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 3、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个人可以单独举办,也可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联合举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应当签订联合办学协

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广东省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标准(试行) 第一条为加强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机构的宏观管理,规范社会力量办学工作,根据国务院《社会力量办学条例》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所称社会力量举办非学历教育,是指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财政性教育经费,举办面向社会招生,不颁发国家承认学历证书的各类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 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自考助学、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实施劳动就业职业技能培训的教育机构,各部门、各单位举办面向本部门、本单位干部职工的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不适用本标准。 第三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配备具有较高政治素质和管理能力、熟悉教育的领导班子。教育机构负责人必须由具有教师资格并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多年有2年以上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担任。 第四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培训学校专任教师不少于10人,培训中心专任教师不能少于5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教师占专任教师总数的20%以上。 第五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有符合教育教学要求,符合安全卫生标准的校舍;有满足体育活动需要的运动场地和体育器材;有满足专业教学需要的实验、实习设施、设备。其办学条件具体应不低于下表要求。 第六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订立章程和管理制度。 第七条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具有可靠的基本建设投资和稳定的经费来源。培训学校和培训中心的开办资金分别不低于20万元和5万元。 第八条设置艺术、体育等特殊类非学历教育机构,或在贫困地区设置非学历教育机构,其标准可适当放宽。社会力量举办的非独立设置的内设培训部参照培训中心设置标准执行。 第九条本标准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流程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流程 为促进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的专业成长与发展,提高民办非学历培训教育质量,中国教育学会充分发挥学术优势,建立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评价体系,为教育培训机构教师树立从业行为标准以及明确专业发展方向。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教师专业水平等级认证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等级。 一、认证等级 初级认证 初级教师认证确保教师的各方面基本素养合格,突出学科专业素养和教学技能,致力于让教师在典型场景下胜任基本教学工作。 中级认证 中级教师认证旨在促进教师在经验中学习,并利用学习理论进行反思提升,全面提升教师各方面的综合素养,使之能胜任更多场景下教学工作。 高级认证 高级教师认证旨在引导教师成为专业细分领域的研究性人才,对行业做出突出贡献的顶尖人才进行认可,使之可以指引行业专业发展方向。 二、认证流程 初级认证流程 1. 认证报名与缴费 申请人阅读考试须知、填写报名信息并缴费后即可完成认证报名。 2.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 ① 考核形式:计算机化考试 ② 考试内容:包括综合素养考核、学科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两个科目。

3. 面试 采取情景化模拟面试形式,考生提前到场抽题备课,并进行现场试讲。 4. 资质审核 教师认证主办方对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核验证。 5. 获取证书 ① 颁发证书:认证单位根据审核结果,向认证通过者颁发证书; ② 注册更新:初级教师需每年进行注册。 注: ①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科目一和科目二均通过者,进入面试环节; ②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若有科目未通过,保留一次补考机会; ③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成绩有效期为1年,未通过面试者,保留一次补面机会。 中级认证流程 1. 认证报名与缴费 申请人阅读考试须知、填写报名信息并缴费后即可完成认证报名。 2. 教学效果跟踪 教师上传实际课程视频片段和相关教学材料,考察教师在真实教学场景下的授课能力与效果。 3. 教师素养与教学技能考试 ①考核形式:计算机化考试 ②考试内容:考察学习认知理论、学科功底、教学情景分析与教学设计。 4. 说课 考察教师的教育观念,对学生、教材及教学重难点的把握,对教育学、教育心理学原理的应用,以及所采用的教学策略是否符合学生认知规律和学科特点等。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置标准

关于明确宿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 设置标准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县(区)教育局,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政法和社会管理办公室,市湖滨新区教育局,市洋河新区社会事业局,苏宿工业园区劳动保障和社会事业局: 根据《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苏教规[2017]6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将宿迁市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设置 标准明确如下: 一、关于举办者 举办者为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应具有法人资格,信用状况良好,未被列入企业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无不良记录。 举办教育培训机构的个人,应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用状况良好,无犯罪记录。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教育培训机构。 举办者可以单独或者联合举办培训机构。联合举办培训机构,应具有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协议,并确定其中一方为主办者。

二、关于办学经费 培训机构应具有稳定的办学经费来源和必备的开办资金,凡举办冠名为“中心”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校”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凡举办冠名为“学院”的培训机构注册资金不少于400万元人民币。 允许举办者以自有办学场所的房产、教学仪器设备等与办学有关的财物作为办学出资,但所占比例不得超过注册出资最低额度的40%,同时需要经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法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的合法有效的权属证明。 培训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证明文件。注册资金须存入审批机关指定的银行,并提供合法有效的出资证明文件。 三、关于决策机构、管理人员及教师 培训机构应当设立由举办者或其代表、负责人、教职工代表等人员组成的董事会、理事会或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决策机构一般由5人以上组成,其中1/3以上的人员应当具有5年以上教育教学经验。设董(理)事长1人。决策机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在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担任任何形式的决策机构成员。法定代表人由董(理)事长或校长(负责人)担任。

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设立行政许可

行政许可具体条件1附件一、设置民办培训机构应当设立学校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负责人应当品行良好、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必须配备专职校长(负责人)。校长应当具有教师资格和3年以上的教育教学经历, 大学专科以上文化水平,年龄在70周岁以下, 身体健康,能胜任教育管理工作。 三、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一般不得少于4名。 四、培训机构的行政主要负责人和担任总务、会计人员之间实行亲属回避。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 五、有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并提供消防意房 屋检测部门的鉴定书;校舍建筑面积一般不少于200见书,平方米;场所至少2消防安全出口,成人为对象培训6楼以下,未成年人为对象培训3楼以下。租借的校舍,租借期不少于2年。下列房屋不得作为教学场所:1.简易建筑;2.危房;3.旅馆、饭店、舞厅等建筑 物的一部分;4其它不适合教学活动的房屋。 六、必须配备与办学内容相适应的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和必要的办公设备。 七、有与办学内容、教学特色相适应的教学计划、教材和教学大纲。 八、有规范的学校章程,有健全的组织机构,有齐全的规章制度。 九、教育机构举办者应当按时、足额履行办学出资义务,并出具有效

出资证明文件。出资额度须能保障学校教育教学及各项活动的正常开展,注册资金不低于10万元。 十、民办教育培训机构不得开展中小学生课程为内容的各类培训、补习。行政许可须递交材料 1、需要递交材料、表格模本请登陆龙湾教育网“教育行政-政务公开”专栏下载。 2、所有递交材料均须采用A4纸打印或复印,按序号顺序编排成册。 3、证明类材料审验后原件退回 4、举办者对提供所有材料真实性负责。 1 申序办备注材料应当包括内容材料名称号阶段办学条件、办学形式、办学规模、举办者、培养目标、 办学层次、 1 申请报告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在社会调办学方案等(办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办学条件可 行性报2的基础上对所办项目需求情况作出分析论证以保证生源稳定(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社会组织举办法人资格证明文举办者帐户资金资,法人代码证书人证书或社团法人证书证明举办者情况3 公民个人举办:身份证、户口薄,学历证书;外省市户籍公民还须提温州市区居住证明及担保人(单位)证明举办者如由多方组还应提供经公证的联合办学协议载明办学资金验资证明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办学 资金情4 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证明文件年以上的租赁合法的产权证明或具有法律效力 的租赁期办学场地登5提供消防安全意见书;房屋检测部门的同及出租方产权证定书;办学场所平面图6拟办教育服务机构名称核准通知书(区民政局出具名称核准7筹设批准8筹设情况报书面报告筹设情况并提出正式设9 份(双面打印申报《龙湾区民办教育培训机构申报表培训机构名称、地址、办学宗旨章程应当包括以下主 要事1-规模、层次、形式等;培训机构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议事规10章程核准事会或董事会等决策机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8-1培训等培训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是否要求合理回报构自行终止的事由;章程修改程序等已置和拟置办公、教学和其他设施清单(名称、数量、价值)办学设施清12会议

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审批程序

一、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 本文中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指由单位法人或公民个人举办的(不含以授予上岗证书、职业技术等级证书为目的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以各类非学历文化教育学习、培训和自考助学、考试辅导为主的培训学校(培训中心、培训班)(见附件一)。 二、办学审批程序: 民办教育实行办学许可证制度,教育行政部门为民办教育的主管部门。任何单位或个人举办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都必须取得由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由国家教育部统一印制的《办学许可证》,才具有法定办学资格。按照“分级审批”的原则,申办不设立独立教育机构的培训活动或短期培训班,由县(市)区教育局直接审批;申办培训学校、培训中心,由县(市)区教育局进行资格审查,市教育局审批;具体程序如下: 1、申办者应首先向所属县(市)区教育局提出办学申请,并按照规定报送申办材料(见附件二); 2、县(市)区教育局对申办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进行初审。对于基本符合申办要求者,由县(市)区教育局向市教育局书面报告初审意见,并报送整套申办材料。 3、市教育局组织力量对申办者的办学资格进行全面审查,并实地考察、评估办学条件(见附件三); 4、市教育局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个月内向申办者作出答复。对于符合要求的申办学校,正式发文批准成立,并颁发《办学许可证》。 5、申办者在收到办学批文和《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到民政部门办理教育类非企业单位登记手续、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机构代码、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招生,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三、管理和服务: 本着“属地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教育行政部门对辖区内的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和提供优质服务。 1、县(市)区教育局职责。 (1)负责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的日常管理,进行办学业务指导,督促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贯彻执行教育方针、严格依法办学、加强学校管理、保证教学质量; (2)协调县(市)区同级机构的管理和服务行为,依法维护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正当权益;及时向市教育局和上级有关部门反映民办非学历文化教育机构办学过程出现的问题; (3)审批短期培训班办学,报送市教育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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