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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刑法学1整理后考试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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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空题

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刑事责任)相适应。

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和(事前无通谋)。

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

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种情况属于(立法解释)。

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15年)。

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放火……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一、单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一个正确的答案,并将正确答案的符号填在题后的括号内。)(每小题2分,共30分)

1、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D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2、我国1997修定的刑法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并颁布,其开始试行的日期是( D )

A、1997年3月14日

B、1997年4月5日

C、1997年7月1日

D、1997年10月1日

3、被告人李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犯罪,但在缓刑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且未过追诉时效,对李某的处理应刻是(A )A、撤消缓刑将罪与后罪按数并罚的原则处理B、撤消缓刑执行原判刑罪

C、对后罪处以刑罚原判刑罚不再执行

D、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数罪并罚

4、某农民偷割了20米(约价值80元人民币)正在使用中的高架穿过铁路长途电话线,构成犯罪。其罪名是(B )

A、盗窃罪

B、破坏通讯设施罪

C、破坏交通设施罪

D、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5、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向乙家走去,半途中突然腹痛,便返回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B )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意表示

D、不构成犯罪

6、区分一罪与数罪的标准是(C )

A、犯罪行为的个数

B、行为人主观上的罪过个数

C、犯罪构成的个数

D、犯罪结果的个数

7、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适用假释的法定条件是( C )以上。

A 、实际执行20年B、实际执行15年C、实际执行10年D、实际执行5年

8、甲发现出差的乙手提包内有大量现金,遂用欺骗的方法,用酒将乙灌醉,在乙昏睡中,甲将乙的手提包窃走。甲的行为构成(A )

A、抢劫罪

B、抢夺罪

C、盗窃罪

D、诈骗罪

9、李某欲到田家盗窃一稀世珍宝,进入藏宝室,正在开藏宝室保险柜,忽然听到屋外有多人脚步声,只好仓惶逃走。李某的行为属于( C )

A、犯罪预备

B、犯罪中止

C、犯罪未遂

D、犯罪既遂

10、美国公民甲乘坐开往菲律宾的中国轮船。在轮船驶入公海时,与日本公民乙发生争执,甲失手打死了乙。对甲的犯罪行为(A )

A、适用我国法律

B、适用美国法律

C、适用日本法律

D、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11、民政干部某甲1998年7、8月间,利用职务之便,挪用抗洪救灾款2万余元,借给其堂兄经营服装。某甲的行为属于(A )

A、挪用公款罪

B、挪用特定款物罪

C、职务侵占罪

D、挪用资金罪

12、某甲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盗窃了5000元人民币,对某甲以(A )

A、以盗窃罪论处

B、以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罪论处

C、实行数罪并罚

D、不构成犯罪

13、非法拘禁罪属于(B )

A、牵连犯

B、持续犯

C、连续犯

D、结合犯

14、犯罪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在犯罪构成要件中是(C )

A、对任何一种犯罪都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

B、只能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C、构成某些犯罪所必须具备的要件

D、构成一切犯罪都必须具备的要件

15、对于又聋又哑的人或者言盲人犯罪的处罚原则是(D )

A、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B、应当从轻、减轻处罚

C、可以从轻、减轻处罚

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一般预防的对象是( B )

A、犯罪分子

B、社会上有可能实施犯罪的不稳定分子

C、人民群众

D、一切人

2、我国刑法分则把犯罪分为十类的依据是( C )

A、犯罪主观方面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的同类客体

D、犯罪的一般客体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与生产、销售假药罪之间,存在( B )关系

A、想象竞合

B、法条竞合

C、牵连

D、吸收

4、某个资公司会计王某涂改帐目,将公司巨额资金据为已有。王某的行为构成( C )

A、贪污罪

B、侵占罪

C、职务侵占罪

D、挪用资金罪

5、陈某盗窃数千元现金后,怕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失主发现前,把钱放回原处。陈某的行为属( C )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不负刑事责任

6、一人贩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对该妇女实施了强奸,其行为构成(A )

A、拐卖妇女、儿童罪

B、拐卖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C、强奸罪

D、以上都不对

7、我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D )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从旧兼从轻原则

8、某甲与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向乙家走去,半途中突然腹痛,便返回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B )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意表示

D、不构成犯罪

1、在下列刑种中,属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有( BC )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死刑

2、下列哪些情况属于在我国领域内犯罪( ABC )

A、行为地在我国,但结果地不在我国

B、行为地不在我国,结果地在我国

C、行为地和结果地都在我国

D、行为地和结果地都不在我国

3、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BC )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A、盗窃罪

B、抢劫罪

C、贩卖毒品罪

D、抢夺罪

4、紧急避险所针对的危险的来源包括(ABCD )

A、人的犯罪行为

B、动物的侵害

C、自然灾害

D、人的生理或疾病的原因

5、一般缓刑适用的对象包括( AC )

A、被判拘役的犯罪分子

B、被判管制的犯罪分子

C、被判3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D、被判5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6、周某(22岁)伙同其弟(15岁)共同实施诈骗行为,骗取了大量钱财,则(BC )

A、二人构成共同犯罪

B、周某单独构成诈骗罪

C、周弟不构成犯罪

D、周弟构成犯罪

二、多项选择题(在每小题的四个备选答案中,选出二至四个正确答案,并将其号码填在题后的括号内,多选、少选均不得分。)(每小题2分,共20分)

1、犯罪的基本特征是( ABC )

A、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B、具有刑事违法性

C、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D、具有应承担刑事责任性

2、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是( AC )

A、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

B、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过失致人死亡罪

C、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贩卖毒品罪

D、不满14周岁的人故意杀人、放火的

3、下列情况中属于教唆未遂的是( BD )

A、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未遂

B、被教唆的人拒绝接受教唆没有犯任何罪

C、被教唆的人犯被教唆的罪构成预备形态、中止形态

D、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人罪,而实施了其他犯罪

4、在刑罚执行过程中,犯罪分子有哪些表现应当减刑(ABC )

A、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

B、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C、有立功表现的

D、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5、危害结果是(BC )

A、任何犯罪的必要要件

B、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

C、过失犯罪的必要要件

D、故意犯罪的必要要件

6、下列哪些属于量刑的法定情节( CD )

A、犯罪动机

B、犯罪目的

C、自首

D、累犯

7、在下列各罪中,属于复杂犯罪客体的有(ABC )

A、敲诈勒索罪

B、抢劫罪

C、刑讯逼供罪

D、盗窃罪

8、下列诸犯中不属于数罪的有(ABCD )

A、继续犯

B、连续犯

C、结合犯

D、想象竞合犯

9、公司、企业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有下列哪种行驶可以构成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BCD )

A、斡旋受贿的

B、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

C、索取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D、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

10、职务侵占罪的主体是(ABD )

A、公司的人员

B、企业的人员

C、国有经济组织的工作人员

D、其他单位的人员

名词解释

1、刑法学: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刑法的体系即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就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刑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10、刑法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亦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在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3、保护原则:亦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4、普遍原则:亦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是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

19、从旧兼从轻原则: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是指刑罚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1、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

22、一般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25、犯罪对象: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26、犯罪客观方面: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方面。

27、危害行为: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所谓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29、不作为:是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即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30、危害结果:是指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

31、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笔单位。

32、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笔承担刑事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辩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犯罪特殊主体: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35、单位犯罪: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畴。

36、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方面。

37、犯罪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38、直接的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9、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犯罪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1、过于自信的过失: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

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2、疏忽大意的过失:是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43、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44、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45、犯罪动机是指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46、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48、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者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49、特别防卫权: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的权力。

50、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51、避险过当: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当有的危害行为。

52、放意犯罪停止形态: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53、犯罪既遂:是指行为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54犯罪预备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

55、犯罪未遂:一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或障碍,而使犯罪未达既遂形态的情况。二是指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而未达犯罪既遂的情况。

56、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57、共同犯罪:是二人愿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故意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不是若干单独犯罪的简单相加,而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

58、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59、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60、胁从犯: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61、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62、想象竞合犯: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63、结果加重犯: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64、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的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状态。

65、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66、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即本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即他罪>的犯罪形态。

67、吸收罪: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68、刑事责任:是指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69、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70、刑罚目的: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71、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72、一般预防: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

73、主刑: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的刑罚方法。

74、管制: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75、拘役: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76、有期徒刑:有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定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他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77、无期徒刑: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生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78、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79、附加刑: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80、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属于财产刑。

81、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82、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的刑罚方法,属于资格刑。

83、驱逐出境: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它是一种专门适用于犯罪的外国人的特殊的附加刑,既可独立适用,又可附加适用。

84、刑罚裁量: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85、刑罚裁量情节:又称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

86、法定情节: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87、酌定情节: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88、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89、自首: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笔正在服役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90、数罪并罪:是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罪原则及刑罚计标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91、限制加重原则: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应判处)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之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92、缓刑:基于刑罚暂缓执行,即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93、刑罚执行:简称行刑,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94、减刑: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主动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95、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96、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97、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98、追诉时效: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旧于无效的制度

100、时效延长: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刑法理论上称为时效延长。

赦免: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部分的法律制度。

回避是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自诉人是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的人。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对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发现在认定事实上或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依法提出并由人民法院进行重新审判的诉讼程序。

取保候审: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

抗诉: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或发现判决和裁定确有错误,提请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并予以纠正的审判监督行为。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

监视居住: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查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督的一种强制方法

鉴定结论:是指受公安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

证明要求:是指法律要求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达到的程度。

刑法的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已行为的能力。

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已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单位犯罪:指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意外事件: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

正当防卫: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紧急避险: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共同犯罪: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罚: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

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数罪并罚: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缓刑: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

减刑:指对被子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假释:指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赦免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于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2、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3、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4、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5、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或者他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者拒不交出的行为。

1、贪污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行为。

2、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3、犯罪中止: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4、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已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简答题

1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答: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刑法学以其特定的研究对象研究中国的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主;适当借鉴外国或历史上刑法上刑法的有关经验与内容,具体而言,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要以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实践为基本依托,以社会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以外国和中国历史上有关刑法的有益经验为比较和借鉴,研究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原理、原则与共性制度,研究具体犯罪的罪责刑规范。

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刑法性质具有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答: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按照这一原则,我们制定刑法,既不能照抄照搬前人或者外国现成东西,而应当系统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我国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

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答:一立法解释、司法解释与学理解释。二文理解释与论理解释。

5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答:一、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二、刑法基本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三、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6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答: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基本要求是:1)做到刑事司法公正。2)反对特权。

8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答:含义是:犯多大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罪,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质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基本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要求;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

9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答:刑法空间效力的规定有以下几种:一、属地原则。二、属人原则。三、保护原则。四、普遍原则。

10、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答:刑法溯及力的规定有以下几种:五、从旧原则。二、从新原则。三、从新兼从轻原则。四、从旧兼从轻原则。

1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答:犯罪的基本特征有:一、严重的社会危害性。二、刑事违法性。三、应受刑罚惩罚性。

1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答:是对犯罪各种内在、外在特征的高度概括。

怎样区分罪于非罪的界限?答:一、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二、以后果是否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三、以是否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四、以数额是否较大,是否巨大或者数量是否大,是否较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五、以是否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犯罪对象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六、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七、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八、以是否“明知”“故意”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九、以是否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十、以是否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

1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14、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答: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二、犯罪构成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三、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

15、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答: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16、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整体客体。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

1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答: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区别在于: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四、犯罪的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18、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行为?答: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不作为。在以下三点的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1)法律明文规定的特定义务。(2)职务上或业务上要求履行义务。(3)由行为人先行的行为而使法律所保护的某种利益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义务。

19、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答: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害结果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它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造成的损害。

20、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答:因果关系具有客观性、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复杂性等基本特征。解决了因果关系,只是确定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负伤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问题。

2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答:一、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即有生命存在的人类独立的个体;二、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答:刑事责任能力是刑法意义上的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者在其主观意志和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的行为,而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决定于行为人智力和社会知识发展程度,因而,它必然受到行为人年龄的制约,合称刑事责任年龄。

23、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答: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有以下规定:(1)完全不负责任年龄阶段;(2)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4、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答:一、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在的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二、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

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三、尚未完全丧失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5、犯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答: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

26、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答:一、怎样理解罪过是刑事责任的主观根据;二、犯罪主观方面与犯罪客观方面在定罪中的关系;三、犯罪的不同罪过形式及其意义。

27、什么是犯罪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答: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直接故意特征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征的。间接故意特征表现为行为人放任行为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二者区别是:(1)从认识因素上看,;(2)从意志因素上看;(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28、什么是犯罪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答: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有:一、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二、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疏忽大意过失的特征有:一是“应当预见”;二是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意外事件与疏忽大意过失的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过失则是行为人对发生危害结果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是由于其疏忽大意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29、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答:(1)客体的错误;(2)对象的错误;(3)行为实际性质错误;(4)工具的错误;(5)因果关系的错误。这些情况的错误认识不应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行为人仍应负实施行为的刑事责任。

30、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成立应具备哪些条件?答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笔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二、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三、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四、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五、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31、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答: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关系、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还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具备条件有:一、起因条件;二、时间条件;三、对象条件;四、紧急必须的限制条件;五、主观条件;六、限度条件。根据紧急避险的性质和目的,紧急避险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而不能等于或大于所保护的利益。这是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界限。

32、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体异同?答:相同点是.目的相同;前提相同;责任相同。异同是:危险的来源不同;损害的对象不同;行为限制不同;行为限度不同;主体要求不完全相同。

33、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有哪些类别?答: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它有以下类型:结果犯、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

34、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答:(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所谓犯罪预备,从性质上讲,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的行为;所谓犯意,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

35、怎样理解犯罪中止的特征?答:一、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特征;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特征。

36、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答:共同犯罪,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故意犯罪而言,共同犯罪不是若干单独的简单相加,而会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它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条件:(一)主体要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二人以上。(二)客观条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公同的犯罪行为。(三)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

37、试述犯罪集团独立的条件?答:一、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二、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三、犯罪人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四、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38、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分为三种: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组织犯,是首要分子的一种。二、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也是首要分子的一种。三、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既可以是实行犯,也是教唆犯。刑事责任是:根据刑法典26条第3款和第4款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全部犯罪处罚。

39、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笔刑事责任?答: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有两种: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根据刑法典第27条第2款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0、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笔刑事责任?答:教唆犯,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特征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成立条件有:一、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即用各种方法唆使他人去实行某一具体犯罪。二、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按照刑法典第29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从重处罚。按照刑法典第29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1、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答: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其特征是:一、继续犯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二、继续犯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三、继续犯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

42、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答:想象竞合犯,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是:一、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二、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三、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四、行为从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

43、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答: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特征:一、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也即符合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与加重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二、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或者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也即基本犯罪构成要件是成立结果加重犯的前提和基础,加重结果不能离开本犯罪构成要件而独立存在。三、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44、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的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答:1)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2)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5、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过当的界限?答:(1)所谓必要限度是指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2)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本质区别。

46、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形态有什么区别?答:(1)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是:行为人已经着手实际犯罪;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2)犯罪预备是犯罪分子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犯罪中止是犯罪分子因为自己意志的原因而停止犯罪;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47、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答: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张,确定或区分罪数之单复的标准,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犯罪事实是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

48、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处断原则?答:(1)连续犯的特征: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故意犯罪;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构成犯罪的危害行为;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具有连续性;连续犯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2)处断原则:对于连续犯应当适用按同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即在对连续犯按一罪论处,不实行数罪并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从重处罚或者作为加重构成情节酌情判处刑罚。

49、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答:(1)牵连犯的特征: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牵连犯所包含的数个危害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2)处断原则:凡刑法典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按其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其他的使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50、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1)概念:刑事责任是依照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受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2)特征:非难谴责性;刑事法律性;严厉惩治性;人身专属性。

51、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答:(1)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2)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3)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方式。

52、简述刑罚的概念及特征。答:(1)刑罚的概念: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2)特征: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为保障。

53、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答1)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犯罪人,而其他法律制裁方法却适用于行为仅违反非刑事法律尚未构成犯罪的人2)严厉程度不同:刑罚是一种最严厉的制裁方法3)适用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国家审判机关的刑事审判部门适用,而民事制裁、经济制裁、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分别由国家审判机关的民事审判、经济审判等部门适用;行政制裁,只能由国家行政机关适用。4)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对犯罪人适用刑罚,必须以刑法为根据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刑事诉讼程序进行。其他的分别以民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实体为根据,并依照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程序法律规范所规定的程序进行。5)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有可能构成累犯。而适用其他方法制裁的违法行为如果实施了犯罪,一般不会受到与累犯严厉程度相同的刑事处罚。

54、简述刑罚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基本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答:(1)概念: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2)特殊预防,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3)一般预防,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4)特殊预防与一般预防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对任何一个犯罪人适用刑罚,都包含着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目的。

55、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答:(1)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五种;附加刑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2)管制,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3)拘役,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4)有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5)无期徒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6)死刑,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的刑罚方法。(7)罚金,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交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8)剥夺政治权利,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权利和刑罚方法。(9)没收财产,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地收归国有的刑方法。

56、试述我国刑法中限制死刑适用的规定。答:(1)条件的限制:只适用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18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程序的限制: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4)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

57、刑罚裁量的概念、内容和意义是什么答?1概念:人民法院依照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了,确定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2)内容:决定是否对犯罪人判处刑;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决定对犯罪人所判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3)意义:量刑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量刑是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只有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了适当量刑,才能使刑罚起到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才能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

58、简述刑罚裁量的原则.答1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2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

59、如何理解刑罚裁量情节?答:刑罚裁量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的各种情况。

60、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及构成条件。答:(1)概念: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2)种类: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两种。(3)构成条件: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之内。

61、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答:(1)概念: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2)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3)特别自首的成立条件: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罪行。

62、什么是立功?其表现形式有哪些?答:(1)立功是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知侦破其他案件等行为。(2)表现形式: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的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犯罪嫌疑人;其他立功表现的。

63、数罪并罚的概念是什么?如何适用数罪并罚?答:1概念: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决定其应执行的刑罚制度。2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如果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4)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64、简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及适用条件?答:(1)概念:指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消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2)种类:一般缓刑和战时缓刑。(3)一般缓刑的适用条件:犯罪分子被判处拘役或者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适用缓刑不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4)战时缓刑的适用条件: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65、什么是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后的刑期应当如何计算?答:(1)概念: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2)条件: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的;减刑必须有一定的限度。(3)计算方法: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对于原判处无期徒刑的,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对于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犯罪分子,再次减刑后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起计算。

66、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如何确定和计算?答:(1)概念: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2)条件:假释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者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期限;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67、在什么情况下撤销假释?对被撤销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如何处理?答:(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2)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68、什么是时效?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有什么意义?答:1时效:指经过一定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2意义: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活动;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69、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答:(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70、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什么是时效的中断与延长?答:(1)计算: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2)时效的延长: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察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察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这种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

1、简述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2、简述犯罪未遂的特征

答:(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3、(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或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有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4、(1)前者可以采取暴力的方法进行,而后者不采用暴力的方法进行。

(2)前者不要求捏造事实,而后者须捏造事实来损害他人格与名誉。

(3)前者要求对被害人当面公然侮辱,而后者并不要求当被害人的面。

1、(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不法侵害的产生与存在。

(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或不法侵害正处于已经开始并且尚未结束的进行状态)。

(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而不能对没有实施侵害的第三者实行。

(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有保护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

(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2、(1)前者可以采取暴力的方法进行,而后者不采用暴力的方法进行。

(2)前者不要求捏造事实,而后者须捏造事实来损害他人格与名誉。

(3)前者要求对被害人当面公然侮辱,而后者并不要求当被害人的面。

1.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有哪些条件?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

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条件:1、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2、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3、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4、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5、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2.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如何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是防卫者所采取的行为和所造

成的损害,只要是制止不法侵害行为所必要的,不论造成的损害是轻是重,都成立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如果不是非法不能制止不法侵害,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就应认为是防卫过当。区别: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是两个既有本质区别又有密切联系的概念。防卫过当在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主观上存在罪过,因而是一种非法侵害行为,这是防卫过当区别于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也是追究防卫过当人刑事责任的基础。防卫过当与正当防卫的密切联系在于两者都具有行为的防卫性。防卫过当必须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利益,针对不法侵害人的前提下实施。只是因为防卫超过了必要限度造成不重大的损害,才使防卫的性质发生了变化,由正当变为不当,由合法转为非法。

3.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划清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是指为了使国家、

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条件:(一)紧急避险的起因条件(二)紧急避险的时间条件(三)紧急避险的对象条件(四)紧急必须的限制条件(五)紧急避险的主观条件(六)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划清要件: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这是紧急避险的限度条件。它所损害的利益必须小于所保护的利益,这是衡量紧急避险是否超过必要限度的界限。衡量合法权益的大小,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人身权益大于财产权益(二)在人身权益中,生命是最高的权利,不允许为了保护一个人的健康而牺牲另一个人的生命,更不允许牺牲别人的生命来保全自己的生命。(三)在财产权益中,财产价值高的利益高于价值低的利益,公共利益重于个人利益,但在实践中也允许为了较重的个人利益而损害较轻的公共利益。

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相同点:1.目的相同。二者都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

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2.前提相同。二者都必须是合法权益正在受到威胁。3.责任相同。二者都应当对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承担刑事责任。区别:1.危险的来源不同。2.损害的对象不同。3.行为的限制不同。4.行为的限度不同5.主体要求不完全相同。

5.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是指行为人的故意犯罪行为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

全部要件的犯罪完成形态。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类型:1.结果犯。2.行为犯3.危险犯4.举动犯。

6.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特征:(一)犯罪预备的客观特征含义:

1.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

2.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二)犯罪预备形态的

主观特征含义:1.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2.

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违背行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区别:犯罪预备不同于犯意表示。犯罪预备形态,是故意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状态。犯意表示,是指以口头、文字或其他方式对犯罪意图的单纯表露。犯意表示尚未开始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因而属于犯罪思想的范畴。只有犯意而尚未实施犯罪行为的,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因而不能认定为犯罪和处以刑罚。

7.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状态有什么区别?特

征: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区别:前两个侧重于提示犯罪未遂的客观特征,第三个侧重于提示犯罪未遂的主观特征,三个特征表现为主客观的统一和齐备。(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自动性,即)行为人必须是自动放弃犯罪,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犯罪具备具体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既遂的标准,以着手实行的犯罪是否具备全部构成的全部要件作为既遂与未遂区分的标志。(确认犯罪是否既遂,应以行为人所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8.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即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和自动有效地

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1.时空性。即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中而尚未形成任何停止状态的情况下放弃犯罪。2.自动性。这是犯罪中止形态的本质特征,是犯罪中止形态与犯罪的未遂形态和预备形态的根本区别所在。3.彻底性。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也需要具备上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所必须具备的三个特征。这种特殊犯罪中止类型还要求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了他已实施的犯罪之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状态而停止下来。

9.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是故意犯罪的一种特殊形态,是相对于单个人故意犯罪而言,即共

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成立条件:(一)主体要件: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构成的共同犯罪。2.两个以上的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3.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构成的共同犯罪。(二)客观要件,是指各犯罪人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行为分三种情形:1.共同作为、共同不作为、作为与不作为的结合。2.共同直接实施犯罪。3.存在分工的共同犯罪行为。(三)主观要件,是指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的犯罪故意。具有两个特征:1.共同的认识因素。2.共同的意志因素。

10.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它分为两种:

一)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从犯,即次要的实行犯;二)是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从犯,即帮助犯。根据刑法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1.试述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指三个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条件:1)犯

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2)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便在于实施犯罪;3)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4)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在一定的组织性。

12.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

用的犯罪分子。种类: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是首要分子的一种,也就是组织犯;2)在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是首要分子的一种;3)其他在犯罪集团或一般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可以是实行犯,也可以是教唆犯。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典第26条第3款和第4款的规定,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对其他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13.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和刑事责任?是以劝说,利诱、授意、怂恿、收买、威胁以及其他方

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来没有犯意或虽有犯意但不坚定的人,使其决意实施自己所劝说,授意的犯罪,以达到犯罪的目的的人。它的特点是:本人不亲自实行犯罪,而故意唆使他人产生犯罪意图并实行犯罪。成立的条件:1.客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行为。2.主观上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

种类:刑事责任: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如果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这情况在刑法理论上叫教唆未遂;教唆不满14周岁的人或精神病患者犯罪的,对教唆者应当按单独犯论处,在刑法上称为间接正犯即间接实行犯。

14.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一罪包括实质的一罪与处断的一罪。其中,实质的一罪,是指形式上具有数罪

的某些特征,但实质上仅构成一罪的犯罪形态。包括继续犯、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处断的一罪,是指实质上构成数罪,但因其所具有的特征而被司法机关作为一罪处断的犯罪形态。包括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依据不同的标准,也可以分为实质数罪和想象数罪、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并罚的数罪和非并罚的数罪。它的意义,明辨实质数罪中应予并罚的数罪范围,并在此基础上,针对非并罚的实质数罪,包括其中的异种数罪和同种数罪,如牵连犯、连续犯等犯罪形态,确定与之相应的处断原则。

15.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这后至犯

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特征:1)它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2)它是持续地侵犯同一或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3)它是犯罪行为及其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4)它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16.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

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特征:1)行为人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这是主观特征;2)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是客观特征;

3)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害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也是客观特征;4)行为人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罪名,这是它的法律特征。

17.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

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特征:1)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2)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处的重结果或加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丰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3)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18.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的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

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处断原则: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对于连续犯应当适用按一罪从重处罚或按一罪作为加重构成情节处罚的处断原则,即在对连续犯按一罪论处、不衽数罪并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行为人所触犯的罪名从重处罚或作为加重构成情节酌情判处刑罚。

19.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1)它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2)它必须具有两个以上的、相对独

立的危害社会行为;3)它所包含数个危害社会行为之间必须具有牵连关系;4)它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处断原则:凡刑法典分则条款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明确规定了相应处断原则的,无论其所规定的是何种处断原则,均应严格依照刑法典分则条款的规定,对特定犯罪的牵连犯适用相应的原则予以处断;对于其他牵连犯即刑法典分则条款未明确规定处断原则的,应适用从一重处断原则定罪处刑,不实行数罪并罚。

20.什么是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

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特征:1)它具有非难谴现性;2)它具有刑事法律性;3)具有来历惩治性;4)具有人身专属性。

21.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1)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刑事责任是刑

罚的前提,刑罚是刑事责任的后果;2)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3)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行为。

22.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

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法。特征:1)刑罚是以限制或剥夺犯罪人权益为内容的最来历的法律制裁方法;2)它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3)它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4)它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5)它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6)刑法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23.简述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1)适用对象不同;2)严厉程度不同;3)适用机关不同;4)

适用根据和适用程序不同;5)法律后果不同。

24.简述刑法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的基本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

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特殊预防: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成为守法公民,是我国刑罚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一般预防: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相互关系:是紧密结合、相辅相成的,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刑罚时,既要考虑特殊预防的需要,又要考虑一般预防的需要,使用权判决符合这两方面的要求,决不能强调一方面而忽视另一方面。

25.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种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

26.试述我国刑法中限制死刑适用的规定?1)它适用条件的限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2)

它适用对象的限制,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和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3)它适用程序的限制(刑法典第48条第2 款规定:死刑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核准权全部都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4)它执行制度的限制,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27.刑罚裁量的概念、内容和意义是什么?又称量刑,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

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内容:1)决定是否犯罪人判处刑罚;2)决定对犯罪人判处何种刑罚和多重的刑罚;3)决定犯罪人所判处的刑罚是否立即执行。意义:1)具有承前启后的作用;2)它是使法定的罪刑关系变成实在的罪刑关系的必要条件;3)只有在准确定罪的基础上适当量刑,切实做到罚当其罪、罪责刑相适应,才能使刑罚起到保护人民、惩治犯罪,保卫和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积极作用,才能贯彻国家的刑事政策,才能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尊严和人民法院判决的权威。

28.简述刑罚裁量的原则?一、以犯罪事实为根据的量刑原则,1)查清犯罪事实;2)确定犯罪性质;3)

考察犯罪情节;4)判断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二、以刑事法律为准绳的量刑原则,1)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刑罚方法的适用条件和各种刑罚裁量制度的规定;2)必须依照刑法关于各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和有关各种量刑情节的规定;3)必须依照刑法分则和其他分则性刑法规范规定的法定刑和量刑幅度,针对具体犯罪选择判处适当的刑罚。

29.如何理解刑罚裁量情节?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的、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免除刑

罚处罚的各种情况。以刑法是否就刑罚裁量情节及其功能作出明确规定为标准,分为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以规定法定情节的刑法规范的性质和法定情节的适用范围为标准分总则性情节和分则性情节。

30.简述累犯的概念、种类及其构成条件?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

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种类:分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构成条件:一般累犯,1)前罪与后罪都是故意犯罪;2)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发生在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5年之内;4)前后两罪均非危害国家安全罪,或前后两罪之一不是危害国家安全罪。特别累犯,1)前罪与后罪必须均为危害国家安全罪;2)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应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3)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空安全罪,都构成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距时间长短的限制。

31.如何理解自首的概念及其成立条件?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条件:一般自首条件:1)自动投案;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特别自首条件:1)成立的主体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2)必须如实供述司法机关不定期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

32.什么是立功?其表现形式有哪些?指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提供重要线索,从而

得以侦破案件等行为。形式:一般立功和重大立功两种。

33.数罪并罚的概念是什么?如何适用数罪并罚?指人民法院对一行为人在法定时间界限内所犯数罪分

别定罪量刑后,按照法定的并罚原则及刑期计算方法其应执行的刑罚的制度。

34.试述缓刑的概念、种类及适用条件?指对于原判刑罚附条件不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分为一般缓刑(指

人民法院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暂缓执行原判刑罚,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规定一定的考验期,暂缓其刑罚的执行,若犯罪分子在考验期内没有发生法定撤销缓刑的情形,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的制度)和战时缓刑(指在战时对于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没有现实危险的犯罪军人,暂缓其刑罚执行,允许其戴罪立功,确有立功表现时,可以撤销原判刑罚,不以犯罪论处的制度。一般缓刑条件:1)犯罪分子被判处的是拘役或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2)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认为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3)犯罪分子不是累犯。适用战时缓刑条件:1)适用的时间必须是在战时;2)适用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依立法精神应含被判处拘役)的犯罪军人;3)适用战时缓刑的基本根据是在战争条件下宣告缓刑没有现实危险。

35.什么是减刑?减刑的条件有哪些?减刑后的刑期应当如何计算?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

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为的制度。条件:1)它的适用对象是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犯罪分子在刑为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视、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3)减刑必须有一不定期的限度。刑期计算:1)对于原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减刑后的刑期从原判决刑罚执行之日起计算;2)对于原判处无期徒的,减为有期徒刑后的刑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3)对于由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后,依法再次减刑的犯罪分子,再次减刑诟的刑期从有期徒刑执行之日即无期徒刑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之日起计算;4)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或立功表现,曾经减过刑,后经复查,发现原判决量刑过重,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后改判为较低轻的刑罚。

36.什么是假释?假释应当遵守哪些条件?假释的考验期限如何确定和计算?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

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条件:1)它的对象只能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2)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已经执行了一定期限的刑罚;3)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4)犯罪分子不是累犯或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10年以下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10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37.在什么情况下撤销假释?对被撤销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如何处理?1)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

期限内又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典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罚并罚;2)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只要尚未超过追诉时效期限,应当撤销假释,依照刑法典第70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3)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

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38.什么是时效?我国刑法规定追诉时效有什么意义?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对所

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意义:1)有利于我国刑罚目的的实现;2)有利于司法机关集中精力打击现行犯罪活动;3)有利于社会的安定团结。

39.我国刑法是怎样规定追诉期限的?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5年;2)法定

最高刑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追诉期限为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以上有期徒刑的追诉为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追诉期限为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还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40.如何计算追诉时效?什么是时效的中断与延长?1)在通常情况下,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2)

犯罪行为有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3)在时效中断的情况下,前罪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时效中断: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时效延长: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

41.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响?

法律认识错误有假想犯罪、假想的不犯罪和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罪名和罪刑轻重的误解,事实认识错误有客体的错误、对象的错误、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工具的错误和因果关系的错误。事实错误影响: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就要影响;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可,则不影响。

42.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

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避免的心理态度。特征:疏忽大意的过失:1)行为人应当预见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行为人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过于自信的过失:在认识因素上,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2)在意志因素上,行为人之所在所以实施行为,是轻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的发生。

43.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区别:1)认识因素上有所不同,二者都是预见到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

能性,但它们对这种可能性是否会转化为现实性即实际上发生危害结果的主观估计是不同;2)意志因素上有重要区别,二者对危害结果的态度仍是不同的。

44.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二者都是行为人对有害结果的发生没有预见,并因此发生了这种

结果,但区别:根据行为人的实际认识能力和当时的情况,意外事件是行为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不可能预见,不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疏忽大意的过失则是和行为人对行为发生危害结果的可能性能够预见,应当预见,只是由于其疏忽大意的心理而导致了未能实际预见。

45.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指行为人明知自

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直接故意是以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为其必要特征的。间接故意有认识特征和意志特征。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同。

46.如何理解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指犯罪主体对自己待业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包括罪过

(犯罪的故意或犯罪的过失)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

47.罪主体的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犯一)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定罪的意义1)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

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2)主体特殊身份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一个重要标准;3)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二)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的意义1)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的刑罚相对重一些:2)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3)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的就要从重处罚。

48.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和危害行为的,构成犯

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应受刑罚处罚,但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根据:1)医学证明生理醉酒人的认和控制行为有力只是有所减弱但并未完全失,不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2)生理醉酒人在醉酒前对自己醉酒的可能实施危害待业应当预见到,甚至已有所预凶,在醉酒状态下实施危害行为时具备故意或过失的犯罪主观要件;3)醉洒完全是人为的,可以戒除的。

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我国刑法典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宝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必须同时具备:1、医学标准。指从医学上看,行为人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而实施特定危害社会行为的精神病人。其含义如下:首先,行为人须是精神病人。精神病是由于某种原因人体内外原因引起的严重的精神障碍性疾病。其次,精神病人必须实施了特定的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如果这些危害行为是精神健全者实施的,就会构成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再次,精神病人实施刑法所禁止的危害行为须是基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即行为人的精神病于行为时须处于发病期,而不是缓解或间歇期。2、心理学标准。

指从心理学、法学的角度看,患精神病的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不但是由其精神病理机制直接引起的,而且由于某种原因精神病理的作用,使其行为时丧失了辨认行为的能力,是指行为人由于精神病理的作用,在行为时不能正确地了解息行为危害社会的性质及其危害后果。

49.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于刑事责任年龄是如何规定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

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规定:1)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不满14周岁的人;2)想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3)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已满16周岁的。

50.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

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辨认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控制能力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二者存在首有机联系,1)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2)控制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关键,可见仅有辨认能力而没有控制能力,就没有了选择和决定自己行为的能力,就不成其为刑事责任能力,控制能力的存在又须以具备辨认能力为前提,因而不可能存在仅有控制能力而没有辨认能力的情况,是缺一不可。

5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1)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2)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具备

刑事责任能力。

52.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客观性、

相对性、时间序列性、条件性和复杂性。解决了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只是确立了待业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了其刑事责任,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主客观诸要件的统一,具备犯罪构成才能够追究刑事责任,要使行不人对自己的行为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以观上的故意或过失,即因果关系,如行为人缺乏故意或过失,仍不有构成犯罪和使其负责任。

5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广义:是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

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54.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指

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形式:作为、不作为。犯罪的不作为的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义务,是构成犯罪的不作为的前提;2)行为人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实际可能而未履行;3)行为人未履行特定义务的不作为行为具有严惩的社会危害性,而不是一般的危害性。

55.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与区别?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

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具体社会关系的主体或参加者。区别:1)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2)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3)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4)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

56.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研究对象是

刑法和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刑法的阶段性质刑法是一个历史范围和刑法的法律性质特征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57.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拟定的实

践根据,调查研究,实事求事,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借鉴吸取了中国历史上和外国在刑事立法方面对人民有益的和科学的经验,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使得我国的刑法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别的刑法。多年来同犯罪作斗争行之有效的、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独创的制度,刑法都作了规定。

58.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按解释效力分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按解释方法所作分文理解释

与论理解释。

59.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1)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2)刑法基本原则

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3)刑法基本原则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60.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1)法定化;2)实定化;3)明确化。

61.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主要是指司法上的平等,因为刑法立法上的平等

与合理问题,属于立法创制中要解决中的问题,而法律一旦制定出来,要求的就是依法办事,即在适用法律定罪量刑上平等与公正。要求: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要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宗教、信仰、政治面貌、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经不同的刑法适用。

62.怎样罪责刑事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

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要求:立法要求:1)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刑法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法制度;3)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不同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司法要求: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3)纠正不同法案量刑轻重?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63.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

权的范围问题,它的原则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

64.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以审判或判处尚未确定的行

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就有溯及力,不适用则没有溯及力。它的原则有从旧原则、从新原则、从新兼从轻原则和从旧兼从轻原则。

65.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2)犯罪

是触犯罪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3)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66.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1)以情节是否严重,是否恶劣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2)以后果是否

严重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3)以是否引起某种结果的严重危险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4)以数额是否较大、是否巨大或数量是否大、是否较大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5)以是否具有法律特别规定的犯罪对象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6)以是否使用法律规定的犯罪方法作为罪与非罪的界限;7)以行为是否在特定时间内或地点实施作为划分罪与非罪的界限;8)以是否“明知”、“故意”

作为界限;9)以是否具有某种特定目的作为界限;10)以是否具有首要分子、直接责任人员、领导人等特定身份作为界限。

67.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

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关系:联系在于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区别在于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犯概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上,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属性,从而使我们得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犯构成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总之它们之间是相互区别,相辅相成,共同为正确地认定犯罪服务。

68.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1)它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2)它是行为的社

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3)它由刑法加以规定。

69.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犯罪构成的要件是指成立犯罪所必须具备的条件。犯罪客体、犯罪客观方

面,犯罪主体,犯罪主观方面。

70.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

所危害的社会关系。分类: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意义:1)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提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2)通过分类,可以提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

71.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有:(1)贪污贿赂犯罪。(2)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3)国家机

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案件。(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72.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移送起诉的案件,必须查明:(1)犯罪事实、情节是否清楚,

证据是否确实、充分,犯罪性质和罪名的认定是否正确;(2)有无遗漏罪行和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人;(3)移送起诉的案件,是否属于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 (4)有无附带民事诉讼;(5)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73.简述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起诉的条件。(1)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或者证据足以

证实犯罪不是犯罪嫌疑人所为的;(2)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4)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5)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6)犯罪嫌疑人死亡的;(7)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74.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应当回避的情形:(1)是本案的当事人

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

75.简述判决与裁定在使用上的区别表现在:1)适用对象不同。判决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裁定主要解决

程序问题,只解决部分实体问题。2)适用范围不同。判决只在审判终结时适用;裁定则适用于整个审判或执行程序的全过 3)适用方式不同。判决必须采用书面形式;裁定可采用书面和口头两种形式。 4)上诉、抗诉期限不同。不服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不服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76.简述反诉的概念和反诉必须具备的条件。反诉,是指自诉案件的被告人作为被害人,控告自诉人犯有

与本案有联系的犯罪行为,要求人民法院追究其刑事责任的诉讼。反诉以自诉的存在为前提,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而不是对自诉的答辩。(2分) 反诉必须具备以下条件须是与本案有关的犯罪行为:第

一、反诉的被告必须是本案自诉人;第二、反诉的案件必;第三、反诉的内容必须是属于人民法院直

接受理的案件。

77.被害人在刑事诉讼中的权利有 (1)请求立案;(2)申请回避;(3)委托代理人;(4)要求赔偿损失;(5)

对不立案和不起诉的决定向检察院提出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6)有权参加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7)对一审判决不服在法定期限内请求人民检察院抗诉;(8)对生效判决或者裁定提出申诉,请求重新审判。

78.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的规定有:(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住处,无固定

住处的,未经批准不得离开指定的居所;(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但会见其聘请的律师不需要经过批准。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79.提起自诉案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自诉必须是由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近亲属提起。(2)提起

自诉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人。(3)案件属于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范围。(4)自诉必须在追诉时效期限内提出。

80.暂予监外执行的对象仅限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其适用条件是:(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

外就医,并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开具的证明文件的。(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但是,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

1.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答: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其研究对象是刑法.而刑法的基本内容是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所以刑法学的研究对象也可以说刑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刑法学研究对象的这种特殊性是葂于其他部门法学的主要标志.。

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答:阶级性质:刑法是统治阶级根据自己的意志和利益制定的,是统治阶级

对被统治阶级实行专政的工具。法律性质:(1)刑法保护的社会关系广泛;(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答:宪法是我国刑法制定的法律根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

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4.刑法的解释有哪些种类。答:⑴按解释效力的不同可分为: ①立法解释,就是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

义所作的解释.②司法解释,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3.学理解释,就是由国家宣

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立法解释和司法解释属于有权解释,有法律约束力.学理解释在法律上没有约束力,属于无权解释. ⑵按解释的方法不同可分为: ①○

1.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②论理解释,就是按照立

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论理解释可分为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5.怎样理解刑法基本原则的特征。答:(一).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二.)必须体现我国刑

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三.)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

6.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什么?答:(1)法定化,即犯罪与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

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法律规定。(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答:含义是: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

究;同样情节的犯罪人,在定罪处罚时应当平等;任何人受到犯罪的侵害,都应当依法受到保护,而且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不得因犯罪人或者受害人的特殊身份、地位、或者不同出身、民族、宗教信仰等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罚适用。基本要求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等情况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而要一视同仁,依法惩处。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不同的刑法适用,但同时,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并不否定因犯罪人或被害人特定的个人情况而在立法上、司法上允许定罪量刑有其符合刑法公正性的区别,如果这些个人情况对犯罪的性质和危害程序有影响的话,在定罪量刑上应有所区别,无影响的则不应有所区别;在司法实务中贯彻适用该原则必须着重注意以下两个问题:A刑事司法公正,即定罪公正、量刑公正和行刑公正;B反对特权,即只要是犯罪,就要平等地适用刑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予以惩处,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8.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答:(1)含义: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

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2)基本要求:①立法要求,即立法上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法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我国现行刑法确立了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规定了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法制度,刑法分则设立了轻重不同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②司法要求:A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B纠正重刑主义的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C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9.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答: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取属人原则和保护原则,

并在一定范围内肩采取普遍管辖原则的结合型刑事管辖体制。①属地原则(也称为领土原则)。②属人原则(也称国籍原则)。③保护原则(也称安全原则)。④普遍管辖原则。⑤独立行使刑事管辖的主权原则,兼顾“一罪不二罚”的原则。

10.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答:刑罚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

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我国刑法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即新法原则上不具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则依新法处理。根据这一原则的规定,对于1949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97年10月1日修订刑法生效前实施的行为,应按以下情况分别处理:(1)当时的刑法不认为是犯罪,现行刑法认为是犯罪的,只能适用修订前的刑法,现行刑法不具有溯及力。(2)当时的刑法认为是犯罪,但现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则应适用现行刑法,现行刑法具有溯及力。(3)当时的刑法和现行刑法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现行刑法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刑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即“从旧”。但如果当时的刑法处刑比现行刑法要重,则适用现行刑法。此即从轻原则。(4)如果根据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的判决的,该判决继续有效。

1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答:根据《刑法》第13条的规定,可以看了,犯罪这种行为具有以下三

个基本特征:一.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是犯罪(最基本)的特征.二.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犯罪不是一般的违法行为,而是违反刑法即触犯刑律的行为.三.犯罪是应当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对于违反刑法的犯罪行为来说,要承担刑罚处罚的法律后果.这三个基本特征都是必要的,是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的. 1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 答: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概念是对犯罪的内涵和外延的科学概括,是区

分罪与非罪的根本标准。一方面,这一定义科学地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属性和法律特征,指出犯罪是严重破坏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本质属性,它揭示了犯罪的社会政治本质。同时该定义又明确指出犯罪必须是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但法律没有规定其为犯罪,或者没有规定对这种行为的刑罚处罚,那么也不能认定为犯罪。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惩罚性揭示了犯罪的法律特征,这一规定是现代法治国家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和必然反映。另一方面,这一定义在对犯罪进行定性描述的同时又设置了定量要求。

13.什么是犯罪构成?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

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三个特征: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有机统一的整体;是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是由刑法加以规定的。关系:(一)二者的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的概念的具体化.首选,作为犯罪概念基本属性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属性.离开了犯罪概念所提示的共同本质的认识和对其的体现,犯罪构成就失去了立法和理论上的根据.其次,犯罪构成也通过一系列犯罪成立的主观和客观要件,反映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处罚性。(二)二者的主要区别:是二者的功能不同,犯罪概念的功能是从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犯罪有哪些基本特征.从而使我们以从原则上把犯罪行为与其他行为加以区别.而犯罪成的功能,是在犯罪概念的基础上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要具备哪些法定的具体条件它所要解决的是构成犯罪的规格和标准问题.

14.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答: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一.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

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整体,任何犯罪都必须具备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它们的有机统一是内在联系的,缺一不可的,就形成犯罪构成.二.犯罪构成是行为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标志.并非每一事实特征都可以成为犯罪构在要件,而只有对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需的那些事实特征,才是犯罪构成的要件.三.犯罪构成由刑法加以规定,诸多事实特征必须经过法律的选择,才能成为犯罪构成的要件.

15.犯罪构成有哪些共同要件。答:具有以下四个共同要件:一.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的保护而为犯

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二.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所规定的,说明行为对某种客体造成侵害的客观事实特征.包括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等.三.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四.犯罪主观方面,是指犯罪主体对其实施的危害行为及其结果所抱的心理态度.

16.什么是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怎样分类的?其分类的意义是什么?答:概念: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

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者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那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分类和意义:刑法理论按照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作不同层次的概括,从而把犯罪客体划分为三类或者三个层次:犯罪的一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对犯罪客体进行分类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通过分类可以进一步揭示各类犯罪客体的属性,正确认识犯罪客体在刑事司法中的作用,解决刑事司法中诸如定罪量刑中的各种难题。其次,通过分类,可以揭示犯罪的共性和个性特征,从更深的层次上认识犯罪,总结其规律性,制定正确的刑事政策。犯罪的上述三类客体是三个不同的层次,它们之间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

17.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有什么联系和区别?答: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的联系在于:作为犯罪对象的具

体物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人是作为犯罪客体的具体社会关系的承担者。通常来说,犯罪客体总是通过一定的犯罪对象表现它的存在,也即犯罪分子的行为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者具体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区别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第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犯罪对象则不是任何犯罪都不可缺少的,它仅仅是某些犯罪的必要要件。第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而犯罪对象则不一定受到损害。第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第五,犯罪对象是具体的人或物,因此可以凭借人的感觉器官来感知;犯罪客体则是生命权、财产权、公共安全等凭借人的思维才能认识的观念上的东西,二者具有具体与抽象的差别。18.什么是刑法中危害社会的行为?它有哪些基本表现形式?在什么条件下才能成立犯罪的不作为?

答: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者意识,危害社会的行为。危害行为具有以下两个方面的,首先,危害行为是在法律上对社会有害的行为。我国刑法理论认为,作为犯罪的行为,不仅具有社会危害性,而且具有刑事违法性。危害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危害行为的价值评价特征,也称为危害行为的社会

性特征。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通过人的行为表现出来,没有危害社会的行为,不是犯罪。这种危害性在法律上表现为违反刑法规范性。因此,刑法中规定的正当防卫行为、紧急避险行为、不满14周岁的人实施的对社会有害的行为等都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其次,危害行为是在行为人的意识和意志支配下的行为。因为只有这样的危害行为,才可能由刑法来调整并达到刑法调整所预期的目的。由于危害行为是意识和意志的产物,因此人的无意识和无意志的身体动静,即使客观上造成损害,也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因而不能认定这样的行为构成犯罪。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义务是不作为犯罪成立的前提条件。其一,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实际可能而未履行。

其二,行为人的不作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19.怎理解我国刑法中的危害结果?答: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上的危害结

果,是指由行为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和不属于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就是对直接客体的损害。狭义的危害结果是定罪的主要根据之一。从司法实践定罪的实际需要出发,可以将狭义的危害结果分为两类:即有形的、可以具体测量确定的物质性危害结果和无形的、不能具体测量确定的非物质性危害结果。非物质性危害结果并非无迹可寻、不可估算,只是同物质性危害结果相比,认定方式更为复杂、更为困难而已。

20.刑法中的因果关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答: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

答:①一行为直接而合乎规律地引起特定的危害结果。②一行为在危险状态或特定条件下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③一行为加上被害人的行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④两行为前后连接导致危害结果发生。⑤数行为共同作用而导致发生危害结果。⑥中断的因果关系。某种危害行为引起或正在引起某种危害结果,在这一过程中介入异常因素而发生另一危害结果。解决了因果关系是否即意味着行为人要负刑事责任:只是确立了行为人对特定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不等于解决刑事责任问题。要使行为人对自己的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行为人还必须具备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

即使具备因果关系,如果行为人缺乏故意或故失,仍不能构成犯罪和使其负刑事责任。那种把因果关系与刑事责任混为一谈,认为有因果关系就负刑事责任的观点是错误的,是客观归罪的观点。21.自然人犯罪主体的共同要件有哪些?答:⑴犯罪主体必须是自然人。⑵作为自然人的犯罪主体必须

备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只有达到一定年龄,精神正常因而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的主体.

22.什么是刑事责任能力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是什么关系?答:⑴刑事责任能力其内容包括两个方面:

①是辨认能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自己的行为在刑法意义,性质,后果的分辨认识能力.②是控制能

力,这是指行为人具备决定自己是否以行为触犯刑法的能力.⑵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之间存在着有机联系,这表现在:辨认能力是刑事责任能力的基础,控制能力的具备是以辨认能力的存在为前提.

只有总之,刑事责任能力的存在,要求辨认能力与控制能力必须齐备,缺一不可.

23.什么是刑事责任年龄?我国刑法对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答:刑事责任年龄就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实

施犯罪行为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年龄达到了刑法规定的界限,就要受到刑事制裁;不够岁数,也就不能承担刑事责任。我国刑法把刑事责任年龄划分为三个阶段:①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凡不满14周岁是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②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也称相对无刑事责任年龄阶段。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阶段。法律要求他们对自己实施的严重危害社会的8种故意犯罪即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负刑事责任。③是已满16周岁是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但我国法律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4.怎样理解和掌握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答:达到一定年龄的精神健全的人,由于其知识

和智力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因而其刑事责任能力即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就开始具备,并以达到成年年龄作为其责任能力完备的标志。但是,人即使达到负刑事责任的年龄,也可能由于患精神病而影响刑事责任能力,使责任能力减弱甚至完全丧失,因而世界各国均对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问题在刑法中作出明确的规定,以此来限定犯罪主体成立的条件,我国也不例外。对于无责任能力的精神障碍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我国现行刑法第18条第1款规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25.聋哑人,盲人,生理醉酒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如何?答:⑴我国刑法第19条规定:"又聋又哑的人或者

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也就是说,聋哑人,盲人实施刑法禁止的危害行为构成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和受刑罚处罚,但又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二.我国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因醉酒人并未完全丧失辨认和控制能力;应当预见或已有预见酒后的行为;醉酒是了于人为的等原因.所以,对生理醉酒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26.犯罪主体特殊身份有什么意义。答:(1)影响行为的定罪是犯罪主体特殊身份的首要功能。①主体

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区分罪与非罪的标准之一。②主体特殊身份的具备与否,是某些犯罪案件中区分和认定此罪与彼罪的重要标准之一。③在无特殊身份者与有特殊身份者共同实施要求特殊主体之罪的情况下,主体特殊身份影响无特殊身份者的定罪。(2)犯罪主体特殊身份对量刑也有一定影响。表现在:①在我国刑法中,对行为类似的特殊主体的犯罪一般都较一般主体的犯罪规定相对较重的刑罚。②在我国刑法总则规范中,设有一些因犯罪主体的身份而影响刑罚轻重的规定。③在刑法分则规范中,规定对某些犯罪若行为人具有特殊身份就要从重处罚。

27.如何理犯罪主观方面的概念?答:所谓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所持

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故意或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个因素.其中,行为人的罪过是一切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主观要件,也称选择性主观要件;犯罪动机不是犯罪构成必备的主观要件,它一般不影响定罪,而影响量刑.

28.什么是犯罪的故意?犯罪的直接故意与间接故意各有什么特征?二者有哪些区别?答:故意犯罪,

是指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犯罪故意包含两项内容:一是认识因素,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这种明知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所讲的认识因素;二是意志因素,即行为人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这种("希望")或("放任")的心理属于心理学上的意志因素.二.犯罪的直接故意的特征为: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祔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希望")危害结果发生.这是其必要特征.三.犯罪的间接故意的特征为:在认识因素上是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在意志因素上是("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区别:(1)从认识因素上看,二者对行为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认识程度上有所不同。(2)从意志因素上看,二者对危害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显然不同。(3)特定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对这两种故意及其支配下的行为定罪的意义也不相同。

29.什么是犯罪的过失?过于自信的过失与疏忽大意的过失各有什么特征?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

意有哪些区别?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何在?答: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至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疏忽大意的过失的特征是:应该能够预见到危险,因为自己疏忽大意没有预见,以至造成严重后果。过于自信过失的特征是“轻信能够避免”,一方面行为人希望并相信能够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另一方面行为人没有确实可靠的客观根据而轻率相信可以避免。过于自信的过失与间接故意的区别:(1)认识程度有所不同,间接故意认识的程度较高;(2)对危害结果所持的态度不同。过于自信过失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否定态度,危害结果的发生,是违背行为人意愿的。而间接故意的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持放任态度,即危害结果的发生与不发生,都不在乎。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的区别:应当预见。

30.行为人在法律上和事实上认识的错误有哪几种情况?这些情况对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解决有何影

响?答:在法律上认识的错误:①假想的犯罪。②假想的不犯罪。③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罪名上和刑罚轻重上的误解。在事实上认识的错误:①客体的错误。②对象的错误。③行为实际性质的错误。④工具的错误。⑤因果关系的错误。

31.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当具备哪些条件?答: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

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正当防卫的成立应具备的条件:①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②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③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④正当防卫的主观条件⑤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

32.什么是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怎样划清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界限?答:⑴所谓必要限度应理解为

防卫人的防卫行为足以制止不法人的不法侵害行为而没有对其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与没有造成不应有的危害作为正当防卫必要限度条件是相辅相成,缺一不可. ⑵在司法实践中划清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必须以是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是否造成了不应有损害两个方面进行

衡量.只要防卫行为的强度为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需,并且没有明显超过侵害行为的强度,防卫行为对侵害者所造成的损害不是过分大于侵害行为人可能造成的危害,就应当认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是正当防卫,否则便构成防卫过当;⑶在财产权益,价值高的高于价值低的.

33.什么是紧急避险?成立紧急避险应当具备哪些条件?如何理解紧急避险的必要限度?答:概念:紧

急避险是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因此,必须符合法定条件才能排除其社会危害性,真正成为对社会有利的行为。具备的条件:①合法权面临现实危险②危险正在发生

③出于不得已而损害另一合法权益④具有避险意识⑤没有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限度:

刑法第21条第2款规定:“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在刑法理论上,把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而造成不应有的危害的行为,称为避险过当。避险过当不是一个罪名,在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应当在确定其罪过形式的基础上,以其所触犯的我国刑法分则有关条文定罪量刑。在避险过当的罪过形式中,大多数是疏忽大意的过失,在少数或个别情况下,可能由间接故意或过于自信的过失构成避险过当。由于避险过当在主观上是出于保全合法权益的动机和目的,在客观上发生在紧迫的情况下。

34.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有何异同?答:两者的相同点在于:①目的相同。②前提相同。③责任相同。

两者的不同点在于:①危害的来源不同。②行为的对象不同。③行为的限制不同。④行为的限度不同。⑤主体的限定不同。

35.犯罪既遂形态有什么特征?既遂犯有哪些类型?答:犯罪既遂即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是指行为人

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已经具备了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某一犯罪的全部构成要件。犯罪既遂的类型包括四种,即行为犯、举动犯、结果犯和危险犯。结果犯:指不仅要有犯罪构成客观要件的行为,而且必须发生法定的犯罪结果,才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结果。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等。行为犯:指以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达到一定程度。如强奸罪,诬告陷害罪等。危险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法律规定的发生某种危害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基本模式为:行为加足以发生危害结果。举动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基本模式为:特定行为。主要表现为参加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和教唆煽动性犯罪两种。如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教唆煽动性质的犯罪。

36.犯罪预备形态有什么特征?犯罪预备与犯意表示有什么区别?答:(一)犯罪预备形态具有如下特征:

⑴客观特征: ①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他就是为犯罪的实行和完成(创造便利条件)

的行为. ②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即犯罪活动在具体犯罪实行行为着手以前停止下来.

⑵主观特征: ①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 ②犯

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下来,从主观上来是违背行为人意志的,既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二)与犯意表示的主要区别在于:犯意表示仅仅是犯罪意图的单纯流露,不具有任何犯罪行为的性质,仍属于(思想)的范畴,根据我国刑法主客观要件相统一的定罪原则,犯意表示不能构成犯罪,而犯罪预备则是在犯罪意图的支配下,已经实施了犯罪构成的条件,因此是受惩罚的犯罪行为。37.怎样理解犯罪未遂形态的特征?犯罪未遂形态与犯罪预备形态、中止形态、既遂态度有什么区别?

答:特征:①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预备相区别的标志。②犯罪未得逞,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既遂相区别的标志。③犯罪未得逞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这是犯罪未遂与犯罪中止相区别的标志。区别:①与犯罪既遂的区别。犯罪既遂是故意犯罪的完成形态、行为人所故意实行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而犯罪中止形态是犯罪未完成形态,未具备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同时犯罪既遂的处罚原则也与犯罪中止的处罚原则不同。②与犯罪预备的区别。犯罪预备概念特征:是犯罪过程中未完成的一种停止形态,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形态的特征。A、客观方面不同,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犯罪的预备行为,行为人尚未着手犯罪的实行行为;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行为的任何阶段。B、主观特征不同,行为人进行犯罪预备活动的意图和目的,是为了顺利地着手实施和完成犯罪,犯罪在实行行为尚未着手时停止下来,从主观上看是违背了行为人的意志,即是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而犯罪中止行为人停止行为是自动放弃,因此从主观上看,并没有违背行为人的意志。③与犯罪未遂的区别。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区别A客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行为人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而犯罪中止可以发生在任何阶段。

B主观方面不同。犯罪未遂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因此犯罪行为的停止是违背行为人的主观意志的;犯罪中止,行为人行为停止犯罪行为是出于其内心,即该放弃行为是不违背其主观意志。④犯罪中止还包括有效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一种犯罪中止状态,其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有效性是其区别于其他停止形态的又一个特征。

38.怎样理解犯罪中止形态的特征?答:犯罪中止形态有两种类型,其特征略有不同: (一) (自动放弃

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有: ①(时空性).按照法律的规定,必须是在犯罪处于运动过程,而尚未形成其他任何停止形态的情况,这是犯罪中止的客观特征②(自动性).即指行为人彻底放弃了原来的犯罪,自动性是指行为人出于自已的意志而放弃了自认为当时本可继续实施和完成犯罪.这是犯罪中止的本质特征③(彻底性)彻底性指行为人彻底放弃原来的犯罪.这一特征意味着,行为人在主观上彻底打消了原来的犯罪意图,在客观上彻底放弃了自认为本可继续进行的犯罪行为.而且从主客观的统一上行为人也不打算以后继续实施此项犯罪.(二),(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所谓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犯罪中止,是指在某些犯罪的某些特殊情况下,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行为可能造成但未造成犯罪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而在这种情况下成立的犯罪中止,也可以说是一种特殊类型或特殊情况下的犯罪中止.由于这种类型的犯罪中止所面对的犯罪已经实行到了相当的程度,已经实施的行为有可能产生既遂所要求的犯罪结果,从犯罪中止形态的立法目的出发,除应具备前述普通类型的犯罪中止的三个特征之外,还要求具备("有效性")的特征,即行为人还必须有效地防止了犯罪的法定犯罪结果的发生,使犯罪未达既遂停止下来. 39.试述共同犯罪的概念和成立条件。答: ⑴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⑵条件①主体条件,

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或两个以上的单位,或有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与单位。②客观要件:要求各个犯罪主体必须具有共同犯罪的行为,共同犯罪行为是指各共同犯罪人,为追求同一危害结果而实施的相互联系,彼此配合的犯罪行为,在发生结果时,其行为均与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③主观要件;要求各共同犯罪人必须有共同犯意的故意,共同犯罪故意是指各共同犯罪人通过意思联络,认识到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决意参加共同犯罪,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试述犯罪集团成立的条件。答: ①犯罪主体必须是三人以上②犯罪组织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实施犯罪

③犯罪人所共同建立的组织具有相当的稳定性④犯罪分子之间相互纠合体现出一定的组织性。

41.试述主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答:主犯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

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主犯包括以下三种人:①.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犯罪分子,即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只存在于犯罪集团之中,是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②.聚众犯罪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即聚众犯罪中的首要分子。这种主犯实际上只存在于聚众犯罪之中,并且起了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聚众犯罪”是指纠集多人共同实施一项犯罪活动。如聚众斗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的犯罪等。聚众犯罪与犯罪集团不同,它是因进行一项犯罪将众人聚集起来的,而不具有较固定的犯罪组织和成员。③.在犯罪集团或者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这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在犯罪集团中虽然不是组织、领导者,但出谋划策,犯罪活动特别积极,罪恶严重或者对发生危害结果起重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二是在其他共同犯罪中起重要作用,直接造成严重的危害后果,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刑法对主犯的处罚包括两种情况:一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二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主犯,按照该主犯在共同犯罪活动中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或者按照其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由于一般主犯虽然在共同犯罪中对其所参与的犯罪起主要作用,但其毕竟还不能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一样,组织、策划、指挥甚至参与犯罪集团的全部活动,因此,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以外的其他共同犯罪的主犯,在追究刑事责任时其承担刑事责任的范围也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不同。他们只对自己亲自参与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像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那样要对集团所有的犯罪活动承担刑事责任。42.试述从犯的概念、种类和刑事责任。答: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从犯包括以下两种人:①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说在犯罪集团或者其他共同犯罪活动中,受他人的指使实施了某种犯罪行为,但没有达到罪恶重大和情节特别严重的程度。这种人虽然也是共同犯罪行为的实施者,但其地位从属于主犯,所起的作用属于次要的。具体表现为:在犯罪集团或其他共同犯罪中,对主犯的犯罪意图表示赞成、附和、服从,听从主犯的领导、指挥,没有参与有关犯罪的决策和谋划;在实施具体犯罪中,在主犯的组织、指挥下进行某一方面的犯罪活动,情节较轻。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次要的作用。②在共同

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也就是为共同犯罪的实施创造有利条件,提供物质或者精神的帮助,辅助犯罪的实施。这种从犯实际上是帮助犯,通常表现为犯罪分子本身并不亲自参加具体犯罪行为的实施,如在有些犯罪中在犯罪的准备阶段以及在共同犯罪行为实施期间,协助实行犯采点望风、提供作案工具、指示犯罪地点和犯罪对象、消除犯罪障碍等帮助犯罪实施,促成犯罪结果实现的行为。这种从犯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对整个犯罪结果的发生,只起了辅助的作用。根据刑法的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即根据从犯参与犯罪的性质、情节和从犯本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等具体情况,比照主犯或者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43.试述教唆犯的概念、特征、成立条件和刑事责任。答:教唆犯是指教唆他人犯罪的人。即自己并不

亲自参加某种犯罪,而是以自己的言行去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通过他人去实施犯罪。教唆犯是共同犯罪人中最为复杂的一种类型,社会危害性大。教唆犯具有以下特点:①必须具有引起他人产生犯罪意图的教唆行为。也就是用劝说、怂恿、利诱、收买、威胁等方法,将自己的犯罪意图灌输给本无犯罪意图,或虽有犯罪意图但不坚定的人,使他人接受自己犯罪意图,坚定犯罪的决心,以达到犯罪的目的。如果是对已经决定犯罪的人再用言辞鼓励,促其顺利实施犯罪,该种行为属于帮助犯罪,不属于教唆犯。②必须具有教唆他人犯罪的故意,过失不能构成教唆犯。即明知自己的教唆行为会引起他人产生犯罪的意图,进而实施犯罪,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去犯罪。如果由于言词不慎,无意间说的一些话,引起了他人的犯罪意图,导致了犯罪的发生,不能认为是教唆犯。对于教唆犯的刑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分为以下三种情况:①教唆他人犯罪,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所谓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是指教唆行为在共同犯罪中所占的地位和它的实际危害,即教唆犯教唆的方法、手段、教唆的程度,对完成共同犯罪所起的作用,及其在实施所教唆的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由于教唆犯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不同,其行为的危害程度也不同,在处罚上也应有所不同,对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应按照刑法关于主犯的处罚规定处罚。

②教唆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重处罚。这主要是因为未成年人的发育不够成熟,辨别是非

的能力较差,易受坏人教唆而陷入犯罪的歧途,所以教唆未成年人犯罪本身就是一种严重的犯罪行为,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性。为了保护青少年的健康成长,打击坏人对他们的腐蚀,法律作了特别规定。③如果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所谓“被教唆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包括两种情况:一是教唆犯的教唆没有起到使被教唆人产生犯罪意图,实施犯罪的作用,被教唆人既没有实施教唆犯教唆的犯罪,也没有实施其他犯罪,其教唆行为没有造成任何实际危害结果。二是被教唆人没有犯所教唆的罪,而犯了其他罪。不论哪一种情况,都是教唆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由于被教唆人没有实施所教唆的罪,教唆犯的教唆行为尚未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或者虽造成危害结果,但与其教唆行为没有因果关系,因而对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44.如何区分一罪与数罪。答:根据犯罪构成标准说的主长,应是犯罪构成的个数,即行为人的犯罪事实

具备一个犯罪构成的为一罪,行为人的具备数个犯罪构成的为数罪。我国以主客观相统一的犯罪构成的个数作为区分一罪或数罪的标准。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数个犯罪行为,侵犯了数个性质相同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相同罪名的数罪。不同种数罪:行为人出于数个故意或过失,实施了数个行为,侵犯了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触犯了刑法规定的不同罪名的数罪。

45.什么是继续犯?其特征如何?答: ①所谓继续犯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

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实行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②继续犯的构成特征: ①必须是基于一个犯罪故意实施一个危害行为的犯罪。②是持续地侵犯同一个相同直接客体的犯罪。③是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④必须以持续一定时间或一定时间的持续性为成立条件. 以上四个特征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够成继续犯.

46.如何理解想象竞合犯的概念和特征?答:概念:又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故意或过失,

实施了一个危害行为,侵害了数个刑法所保护的客体,触犯了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特征:①必须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罪过而实施犯罪行为。②行为人只实施一个危害社会行为。③行为人所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侵犯数个不同的直接客体。④行为人实施的一个危害社会行为,必须同时触犯数个异种客体.

47.何谓结果加重犯?其有何特征?答:概念: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

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加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特征:①行为人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必须客观地引发了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 ②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必须通过刑法明文规定的方式,成为依附于基本犯罪构成要件而存在的特定犯罪的有机组成部分. ③行为人对于所实施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及其所引起的加重结果均有犯意.

48.简述连续犯的特征及其处断原则。答:特征(一)连续犯必须基于连续意图支配下的数个同一犯罪故

意,(二)连续犯必须实施数个足以单独犯罪危害行为(三)连续犯所构成的数个犯罪之间必须上有连续性(四)连续犯所实施的数个犯罪行为必须触犯同一罪名.处断原则:对于连续犯一般按照(一罪从重)处罚.

49.牵连犯有何特征,如何处断。答: (一)牵连犯必须基于一个最终犯罪目的.(二)牵连犯必须具有两个

以上的,相对独立的危害社会行为.(三)行为人实施的数个危害社会的行为之间具有手段与目的或原因结果的内在联系.(四)牵连犯的数个行为必须触犯不同的罪名。处断原则:对于牵连犯除刑事立法和司法有特别规定的以外,应当采取(吸收)即应当适用(从一重罪处断)原则,定罪处罚,不实行(数罪并罚)

50.什么是刑事责任?刑事责任具有哪些基本特征?答: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

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刑事责任的特点是: ①产生刑事责任的原因在于行为人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性,只有行为人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构成了犯罪,才能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②与作为刑事责任前提的行为的严重的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刑事责任是犯罪人向国家所负的一种法律责任.刑事责任的大小,有无都不以被害人的意志为转移. ③刑事法律是追究刑事责任的唯一法律依据,罪刑法定。④刑事责任是一

51.怎样理解刑事责任与刑罚的关系。答: ①刑事责任的确立和确定决定刑罚的设立和适用,没有刑事

责任就没有刑罚. ②刑事责任的程度不同决定刑罚的轻重不同,刑事责任重则刑罚重.刑事责任轻则刑罚轻. ③刑事责任以刑罚作为基本实现方式,犯罪人依法承担刑事责任,主要是通过(刑罚)的具体运用来实现的.

52.简述刑罚的概念和特征。答:概念:是指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在刑法中确立,由法院对犯罪人适用并

通过特定的机构执行的最为严厉的强制措施。特征:①刑罚的适用对象只能是犯罪人. ②刑罚适用的主体只能是国家审判机关. ③刑罚的种类及适用标准必须以刑法明文规定为依据. ④刑罚适用必须依照刑事诉讼程序⑤刑罚适用以国家强制力作保障.

53.刑罚与其他法律制裁方法的区别。答: ①适用对象不同)刑罚仅适用于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而其他

制裁方法则适用于除犯罪人以外的,一般违法者. ②(严厉程度不同).刑罚可以对犯罪人的人身自由,生命,财产和资格予以限制或剥夺.其他方法则不能剥夺生命权和长时间的人身自由. ③(适用的机关不同).刑罚只能由审判机关的刑事判决部门适用而其他制裁方法则分别由审判机关民事,经济审判部门和行政机关适用. ④(适用的根据和程序不同)适用刑罚必须根据刑法的规定和刑事诉讼程序的规定而其他制裁方法则依据其他实体,程序法适用. ⑤(法律后果不同).被适用刑罚的犯罪人如果重新犯罪,就可以构成累犯,而仅被适用其他制裁方法的人犯罪则不能构成累犯. 54.简述刑法目的的概念,特殊预防和一般预防和基本内容及两者的相互关系。答:概念:是指在社会

力量的作用或影响下,国家制定和适用刑法,积极追求刑法的某些特定功能、作用和价值所期望达到的理想结果;特殊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教育改造犯罪分子成为守法的公民.一般预防的主要内容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和抑制有可能犯罪人的促使他们及早醒悟,消除犯罪意念,防止他们走上犯罪道路.此外对人民群众也有教育作用.三,以上两种预防是一种对立统一关系,对立是指两者预防对象不同,统一表现为两者目的的一致性,不过二者在刑事活动的不同阶段,以一般预防为主,兼顾特殊预防,在刑罚适用阶段,两者并重,,在刑罚执行阶段,以特殊预防为主,兼顾一般预防.

55.我国刑罚的种类有哪些?其基本内容是什么?答:我国的刑罚分为主刑、附加刑。主刑,也称为基

本刑,是指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主刑有两个特点:一是只能独立适用,不能作为其他刑罚的补充而附加适用。因此,主刑又称单独刑。二是对犯了一种罪行的某一犯罪分子,只能适用一个主刑,不能同时判处或者执行两个甚至两个以上的主刑。附加刑,也称为从刑,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附加刑相对于主刑而言,可附加刑也有两个特点:一是既可以附加于主刑而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二是附加刑既可以只适用一个,也可以同时适用几个。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刑法学1期末考试复习题(带答案)

一、名词解释 1、刑法: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2、犯罪:一切危害刑法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3、刑事责任:刑事法律规定的,因实施犯罪行为而产生的,由司法机关强制犯罪者承受的刑事惩罚或单纯否定性法律评价的负担。 4、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5、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6、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7、刑罚: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强制性制裁方法。 8、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9、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10、普通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二、论述题 1、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的区别 (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的危险来源广于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 (2)损害对象不同。紧急避险损害的是第三者的合法权益;正当防卫只能损害不法侵害者的利益。 (3)实施条件不同。紧急避险只能在不得已的情况下才能实施;正当防卫并非是制止不法侵害的最后手段(4)限度标准不同。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害只能小于所避免的侵害;正当防卫需要整体判断,有时即使造成的损害大于所避免的损害仍具有正当性。 2、死刑适用的限制条件 (1)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犯罪时不满18周岁、审判时怀孕以及审判时已满75周岁的,不适用死刑 (3)死刑判决必须经死刑复核程序核准后才能执行 (4)对于应当判处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可以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二年执行 3、我国数罪并罚原则的适用 (1)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 (2)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发现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对新发现的罪作出判决,把前后两个判决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已经执行的刑期,应当计算在新判决决定的刑期以内。 (3)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4、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 (1)行为人为二人以上。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或单位。 (2)共同的犯罪行为。共同的犯罪行为指各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互相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一的犯罪活动整体。 (3)共同的犯罪故意。共同的犯罪故意指各共同犯罪人认识他们的共同犯罪行为和行为会发生的危害结果,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三、其他的复习范围将以选择题的形式考查。 1、乙于某日晚在一条僻静胡同里抢夺了一名妇女的黑色挎包,内有2000元人民币。在此案件的案情事实中,对犯罪构成没有意义的是? A.实施了抢夺他人较大数额财物的行为 B.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 C.行为人具有刑事责任能力 D.行为人选择了晚上在僻静胡同里作案 2、我国刑法分则将犯罪划分为10类,其划分的根据是? A.同类客体 B.犯罪对象 C.直接客体 D.一般客体 3、甲患有抑郁症欲自杀,但无自杀勇气。某晚,甲用事前准备的刀猛刺路人乙胸部,致乙当场死亡。随后,甲向司法机关自首,要求司法机关判处其死刑立即执行。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没责任能力,不承担故意杀人罪的责任

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1)》2019年秋期期末考试试题完整版

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1)》2019年秋期期末考试试题完整版 说明:试卷号:2107 课程代码:01708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选择题 1.下列情况中,我国刑法有溯及力的是(AD)。 A.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而刑法不认为是犯罪 B.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刑法认为是犯罪 C.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轻 D.当时的法律和刑法均认为是犯罪但当时的法律处刑比刑法重 2.下列人员中,实施危害行为造成危害结果而不负刑事责任的有(D)。 A.聋哑人和盲人 B.精神正常时的间歇性的精神病人 C.生理醉酒的人 D.故意伤害他人致人轻伤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 3.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中,只有(A)才是一切犯罪构成的必备条件。 A.危害行为 B.危害结果 C.犯罪的时间、地点 D.犯罪的方法 4.某甲在行车中不小心将某乙撞伤,为了尽快逃脱,便将流血昏迷的某乙拖入路边树林。某乙失血过多死亡。对于某乙的死亡,某甲的行为属于(B)的犯罪。 A.直接故意 B.间接故意 C.疏忽大意的过失 D.过于自信的过失 5.犯罪既遂的类型有(ABCD)。 A.行为犯 B.危险犯 C.结果犯 D.举动犯 6.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C)处罚。 A.从轻 B.减轻 C.从轻或者减轻 D.减轻或者免除 7.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的犯罪,经过20年后仍须追诉的,应当(A)。 A.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B.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决定

C.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D.由最高人民法院决定 8.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减为有期徒刑的条件是(BD)。 A.确有悔改B.确有重大立功表现 C.确有悔改并有立功表现 D.没有故意犯罪 二、填空题 9.刑法与其他部门法相比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一是__________,二是__________。 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强制性最为严厉 10.我国的__________和__________在我国领域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不论该罪的法定最高刑是否为三年有期徒刑,均适用我国刑法。 国家工作人员军人 11.单位犯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__________和__________判处刑罚。 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12.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__________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__________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属于犯罪的间接故意。 可能放任 13.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__________处罚。 免除 14.牵连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本罪),而__________或__________又触犯其他罪名(他罪)的犯罪形态。 方法行为结果行为 15.无期徒刑是指剥夺犯罪人终身自由,实行__________的刑罚方法。 强迫劳动改造 16.缓刑考验期限应从一____之日起计算。 判决确定 17.以限制加重原则为主,以__________原则和__________原则为补充的折衷原则是我国刑法采用的数罪并罚原则。 吸收(原则)并科(原则) 18.假释的对象是被判处__________、__________的犯罪分子。 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三、名词解释

(2020年整理)电大本科期末考试《刑法学》试题及答案.doc

学海无涯 试卷代号: 8637 座位号 电大分校14-15学年度第二学期6、放火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标人和招标人 开放本科期末考试《刑法学》试题 题号-一- -二二三四五总分得分 9、故意伤害(致死)罪,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 意伤害(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别在于两者的 10、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 11、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 玩忽职守渎职财产。 伤害故意,对死亡结果过失。故故意的内 容不同。 利用职务方便实施渎职行为和 得分评卷人 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计20分) 1 、犯罪构成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 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 2、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 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3、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4、洗钱罪 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得分评卷人 、填空题(每空1分,共计20分) 1、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 2、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________ 。 3、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罪行相话应原则、—原则。 4、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诰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5、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少试题第!语法错误,*页(共4页) 得分评卷人 三、不定项选择题(每题3分,共计18分) 1、危害行为只能表现为不作为一种形式的犯罪是()。 A遗弃罪B抢劫罪C故意杀人罪D强奸罪 2、下列情况不属于犯罪中止的有()。 A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返还财物的。 B犯罪分子认为条件不适合而停止犯罪 C主动停止犯罪预备行为 D客观上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误以为不能进行到底而中断犯罪的。 3、()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聋人B哑巴人C盲人D醉酒的人 4、甲开车故意将多人撞死的行为构成了()。 A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重大交通事故罪 5、王某在商场见一妇女为购一衣服正欲付款,遂上前一肥抓过该妇女手中的1600元钱, 并骂:“不象活,不和我商量就来买东西。”王某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抢夺罪C诈骗罪D招摇撞骗罪 6、间谍罪的主体可以是()。 A中国公民B外国公民C无国籍人D反动组织 得分评卷人 四、简答题(每题8分,共计24分) 1、何为正当防卫?其构成要件如何?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 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3分) 构成条件:(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 侵害;(2)针对不法侵害行为;(3)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5分) 《※※※※少试题第2页(共4页)

2016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7月国开(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码:2108; 课程代码:01711; 适用专业及层次:法学专科; 课程考核:形考(30%、纸考)、终考(70%、纸考)。 一、单项选择题 1.王某驾车时不小心将李某撞至马路边沿上,李某当即失血休克。王某怕被人发现,忙驾车逃离。结果李某失血过多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应当以(B)论处。 A.过失致人死亡罪 B.交通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ABCD)。 A.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C)。 A.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同 B.使用的手段不同 C.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 D.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4.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某甲的行为构成(D)。 A.贪污罪 B.盗窃罪 C.职务侵占罪 D.侵占罪 5.某仓库被盗时,吴某正与刘某等人一起吃饭,没有作案时间。但当侦查人员向刘某调查时,他却谎称当时吴某并未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吴某作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刘某的行为(B)。 A.构成诬告陆害罪 B.构成伪证罪 C.构成妨害作证罪 D.不构成犯罪 6.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ACD)。 A.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B.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 C.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数额较大的 D.个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7.滥用职权罪的主体通常是指(A)。 A.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B.国家工作人员 C.司法工作人员 D.行政执法人员 二、填空题 8.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的公共安全,包括____的生命健康和____安全。 不特定多数人重大公私财产(注:次序错误者不得分) 9.伪造货币并出售或者运输伪造的货币的,应当依照____定罪____处罚。 伪造货币罪从重 10.保险诈骗罪,是指投保人、____、____,以非法获取保险金为目的,违反保险法规,采用各种方法骗取保险金,数额较大的行为。 被保险人受益人 11.犯非法拘禁罪,具有____、____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 殴打侮辱 12.以勒索财物为目的偷盗____的,以绑架罪论处。 婴幼儿 13.转化型抢劫罪行为人使用暴力的目的在于____、____或者毁灭罪证。 1

2014年7月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1》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4年7月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1)》 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一、选择题 1.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这种情况属于()。A.立法解释 2.犯罪的最本质特征在于它是( )。 D .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 3.在犯罪客观方面的诸多事实特征中,()是一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必备要件。A .危害行为 4.某甲已满15周岁不满16周岁,当其犯( )时,应当负刑事责任。 B .抢劫罪 C .放火罪 D .贩卖毒品罪 5.自动放弃犯罪的犯罪中止的特征是( )。 A .时空性 B .自动性 D .彻底性 6.某甲抢劫杀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刑法条文、两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抢劫罪一个罪。这种情况在刑法理论上称为( )。D .想象竞合犯 7.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分子的()决定罚金数额。C .犯罪情节 8.被判处二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以后,可以假释。B .十年 二、填空题 9.刑法就是规定____、刑事责任和____的法律。 10.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问题的原则是____。 11.犯罪构成,就是我国刑法所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______及其____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 整体。 12.按照犯罪行为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我国刑法理论将犯罪客体分为二种,即____ 和____。 13.犯罪主体就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____或____。 14.违反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进行____或者____的情形,在刑法理论上被称为防卫不适时。 1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具体包括____ 和____两个方面。 16.有期徒刑的期限一般为____以上___以下。 17.缓刑只能适用于被判处____或者____的犯罪分子。 18.被判处十年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____年。 参考答案: 9.犯罪 刑罚 10.从旧兼从轻原则 11.社会危害性 程度 12.单一(简单)客体 复杂客体 13.自然人 单位 14.事先防卫 事后防卫 15.特殊预防 一般预防 16.六个月 十五年 17.拘役 3年以下有期徒刑 18.5(年) 三、名词解释 19.刑事责任能力,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20.犯罪主观方面,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它包括罪过(即犯罪的故意或者犯罪的过失)以及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这几种因素。 21. -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 22.时效,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四、筒答题 23.简述犯罪未遂的概念和特征。 参考答案: 犯罪未遂,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犯罪未遂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即行为人已经开始实施刑法分则规范里具体犯罪构成要件中的犯罪行为。 (2)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即犯罪未达既遂形态而停止了下来。 (3)犯罪停止在未完成形态是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 24.简述一般自首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参考答案: -般自首,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行为。 一般自首的成立条件是: (1)自动投案。即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即犯罪分子按照实际情况彻底供述自己实施并应由本人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事实。 五、案例分析 25.案情: 于某,男,27岁,聋哑人。 2012年3月,于某到某饭店打工,女老板黄某(43岁)见其英俊魁梧,很是喜欢,不久就与 其相好同居,并一直保持到2013年2月初。2月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2016年 7 月中央电大专科《刑法学(2)》期末考试试题及答案 说明:试卷号:2108 课程代码:01711 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专科 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 一、选择题 1.王某驾车时不小心将李某撞至马路边沿上,李某当即失血休克。王某怕被人发现,忙驾车逃离。结果李某失血过多死亡。对王某的行为应当以(B)论处。 A.过失致人死亡罪B.交通肇事罪 C.故意杀人罪 D.重大责任事故罪 2.侵犯著作权罪的行为方式表现为(ABCD)。 A.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 B.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 C.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 D.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 3.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的根本区别在于(C)。 A.实施的危害行为不同 B.使用的手段不同 C.造成的危害结果不同 D.行为人的主观心理态度不同 4.某甲为某车站存包处职员。某乙存包后离去,却将手提公文箱遗忘在存包处,某甲即将该箱藏匿。当某乙返回寻找时某甲拒不承认并拒不交出。某甲的行为构成(D)。 A.贪污罪 B.盗窃罪 C.职务侵占罪D.侵占罪 5.某仓库被盗时,吴某正与刘某等人一起吃饭,没有作案时间。。但当侦查人员向刘某调查时,他却谎称当时吴某并未与自己在一起,以致公安机关将吴某作为重点嫌疑对象进行了长时间的调查。刘某的行为(B)。 A.构成诬告陷害罪B.构成伪证罪 C.构成妨害作证罪 D.不构成犯罪 6.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有(ACD)。 A.个人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 B.个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 1

刑法学总论期末考试答案

姓名:胡永阳班级:默认班级成绩:99.0分 一、单选题(题数:50,共 50.0 分)1 犯罪论的结构涉及到的三要素不包括()。1.0分 ?A、 罪 ? ?B、 责 ? ?C、 刑 ? ?D、 行 ? 我的答案:D 2 关于紧急避险的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紧急避险保护了合法利益,但是牺牲了第三者的利益? ?B、 紧急避险所保护的利益大于所牺牲的利益 ? ?C、 紧急避险的行为是无害的,因此符合法律规范 ? ?D、 紧急避险实际上损害了合法利益 ? 我的答案:C 3 防卫过当的构成条件是()。 1.0分 ?A、 必须是正当防卫行为 ? ?B、 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 ?C、 造成重大损害

? ?D、 以上都是 ? 我的答案:D 4 根据我国《刑法总则》规定,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犯罪的未完成形态()。 1.0分 ?A、 犯罪预备 ? ?B、 犯罪未遂 ? ?C、 犯罪中止 ? ?D、 犯罪既遂 ? 我的答案:D 5 关于因果关系说法错误的是()。

1.0分 ?A、 刑法中,若一个行为直接导致一个结果的发生,不需要再做因果关系判断。 ? ?B、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指有刑法意义的危害行为与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C、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是在案件事实清楚的情况下的关系,而非刑侦意义上的犯罪原因。 ? ?D、 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与哲学上的因果关系具有相同的意义。 ? 我的答案:D 6 财产性犯罪中,()是作为区分既遂与未遂的标准。 1.0分 ?A、 犯罪是否得逞 ? ?B、 是否着手 ?

?C、 结果是否发生 ? ?D、 结果是否造成危害 ? 我的答案:C 7 特殊缓刑的适用对象只能是被判处()一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军人。 1.0分 ?A、 一年 ? ?B、 二年 ? ?C、 三年 ? ?D、 四年 ? 我的答案:C

2020年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期末考试题库

中央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期末考试题库 24? 发现后及时拆除。临近芒果收获季节时,因有人数次潜入芒果园偷摘芒果,胡某极为愤怒,便重新安装了电网并通上了电。? ????5月9日晚7时许,××农场职工子弟王某饭后出门散步,途经胡某的芒果地旁边时,不慎触到胡某安装的电网,即刻被电击倒地。刚好路过该地的龙某见状,立即大声呼救,并上拉扯王某,也被电击倒。附近群众闻声赶到现场,切断电源,并将龙某和王某送往医院抢救。王某因伤势过重经抢救无效死亡,龙某半月后痊愈。? ????试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是什么?对于胡某的行为应当如何处罚?(只答处罚原则)?评分要点:? (1)对于王某的死亡和龙某的受伤,胡某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对其行为应当按照(间接)故意犯罪定罪处罚。(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心理态度。其显著特点表现为行为人对可能发生的危害结果抱着漠不关心的放任态度,即不希望、不追求结果的发生,但也不反对结果的发生。(4分)? ????(3)胡某明知安装电网后可能致人触电伤亡,但其却臵他人安危于不顾而私自安装电网,以致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完全符合

故意犯罪的构成特征,应当按故意犯罪定罪处罚。(4分)? ????(4)胡某私自安装电网的行为,主观上并非希望致人伤亡,而是对于他人伤亡与否采取了听之任之的放任态度,因而其行为时的心理态度属于间接故意而非直接故意。(4分)? ????(5)胡某安装电网后并未采取任何防止他人触电的措施,因而其心理态度不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2分)?25.案情:? ????陈某,男,46岁,某校教师。? ????吴某,男,18岁,陈某的外甥,无业。?????朱某,男,17岁,无业。? ????陈某因在工作中对校长许某某产生不满,蓄意报复,于是便要家在外地的吴某找个人来干掉许某某,并许诺事成之后给每人3000元钱。2009年6月到9月间,陈某带着吴某、朱某数次观察了许某某的办公室方位和工作环境,确认了许某某,并告诉二人如何接近许某某,还另外给吴某1000元作为往返路费。2009年9月22日下午,吴某与朱某进入许某某的办公室。吴某搂住许某某的颈部,朱某用螺纹钢猛击许某某头部数下,吴某又用螺纹钢猛击许某某头部等处,导致许某某重度颅脑损伤死亡。吴某、朱某从陈某处拿到钱后潜逃。? ????请运用刑法总论中的相关理论分析并说明理由:对于陈某、吴某、 朱某的行为应当如何认?定和处罚(只答处罚原则)??评分要点:? (1)陈某、吴某、朱某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2分)? ????(判断正确者得分。判断错误则全题不得分)?????(2)

中央电大 本科 期末考试《刑法学》试题及答案(1)

1、犯罪构成 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犯罪构成要件包括犯罪主观方面、客观方面、主体、客体。 2、疏忽大意的过失 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3、行贿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行为。 4、洗钱罪 一般主体(单位或个人)明知是毒品、走私、黑社会性质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而以各种方法掩饰、隐瞒其收益性质和来源的行为。 1、犯罪具有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应受惩罚性。 2、我国刑法在溯及力问题上采用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3、刑法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罪行相适应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4、我国刑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5、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6、放火罪的主观方面是过失。 7、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按盗窃罪定罪处罚。 8、串通投标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投标人和招标人。 9、故意伤害(致死)罪,行为人在主观上表现为伤害故意,对死亡结果过失。故意伤害(既遂)和故意杀人未遂的区别在于两者的故意的内容不同。 10、携带凶器抢夺的,构成抢劫罪。 11、渎职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方便实施渎职行为和的玩忽职守渎职财产。 1、危害行为只能表现为不作为一种形式的犯罪是()。 A遗弃罪 B 抢劫罪C故意杀人罪D强奸罪 2、下列情况不属于犯罪中止的有()。 A盗窃他人财物之后,又返还财物的。 B 犯罪分子认为条件不适合而停止犯罪 C主动停止犯罪预备行为 D客观上有可能将犯罪进行到底,而犯罪人误以为不能进行到底而中断犯罪的。 3、()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A聋人B哑巴人C盲人D醉酒的人 4、甲开车故意将多人撞死的行为构成了()。 A杀人罪B交通肇事罪C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D重大交通事故罪 5、王某在商场见一妇女为购一衣服正欲付款,遂上前一肥抓过该妇女手中的1600元钱,并骂:“不象活,不和我商量就来买东西。”王某的行为构成()。 A抢劫罪B抢夺罪C诈骗罪D招摇撞骗罪 6、间谍罪的主体可以是()。 A中国公民B外国公民C无国籍人D反动组织 1、何为正当防卫?其构成要件如何?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对不法侵害人所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3分) 构成条件:(1)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2)针对不法侵害行为;(3)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行为实行防卫;(4)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5分) 2、何为累犯?一般累犯的成立条件是什么?累犯应如何处罚? 累犯是指因犯罪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的人,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3分) 一般累犯的构成条件有: (1)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2)前罪后罪都必须是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3)后罪必须发生在前罪所判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5年以内。(3分) 对于累犯应当从重处罚。(2分) 3、抢劫罪与抢夺罪的区别是什么? (1)直接客体不同,后者只侵犯公私财物所有权,前者除财物所有权外,还侵犯公民人身权利。(3分)

2020年电大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汇打印版

电大刑法学期末考试重点整理汇 一、单项选择(每小题2分,共16分) 1、B 2、C 3、B 4、C 5、C 6、A 7、D8、B 1、一般预防的对象是[] A、犯罪分子 B、社会上有可能实施犯罪 的不稳定分子 C、人民群众 D、一切人 2、中国刑法分则把犯罪 分为十类的依据是[] A、犯罪主观方面 B、犯罪客观方面 C、犯罪的同类客体 D、犯罪的一般客体 3、生产、销售伪劣产品 罪和生产、销售假药罪之间,存 在[]关系 A、想象竞合 B、法条竞合 C、牵连 D、吸收 4、某个资公司会计王某涂改帐目,将公司巨额资金据为已有.王某的行为构成[] A、贪污罪 B、侵占罪 C、职务侵占罪 D、挪用资金罪 5、陈某盗窃数千元现金后,怕被公安机关抓获,在失主发现前,把钱放回原处.陈某的行为属[] A、犯罪中止 B、犯罪未遂 C、犯罪既遂 D、不负刑事责任 6、一人贩子在拐卖妇女过程中,对该妇女实施了强奸,其行为构成[] A、拐卖妇女、儿童罪 B、拐卖妇女、儿童罪和强奸罪,实行数罪并罚 C、强奸罪 D、以上都不对 7、中国刑法第12条关于溯及力的规定采取的是[]

A、从旧原则 B、从新原则 C、从新兼从轻原则 D、 从旧兼从轻原则 8、某甲和某乙有仇,遂寻机报复.一天某甲得知某乙一人在家,便身带匕首向乙家走去,半途中突然腹痛,便返回家中.某甲的行为属于[] A、犯罪中止 B、犯罪预备 C、犯意表示 D、不构成犯罪 二、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 1、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时间、什么地域以及对什么人具有效力. 2、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 问题. 3、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及 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4、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5、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代为保管的她人财物或她人的遗忘物、埋藏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拒不交出的行为. 三、多项选择题(每小题2分,共12分)BCABCBCABCDACBC 1、在下面刑种中,属剥夺自由的刑罚方法有[] A、管制 B、拘役 C、有期徒刑 D、死刑 2、下面哪些情况属于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A、行为地在中国,但结果地不在中国 B、行为地不在中国,结果地在中国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刑法学(1)形成性考核册参考答案 作业一 一、1.根据我国刑法的有关规定,走私毒品的,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本案中的可卡因属于毒品的一种。山本**违反我国的出入境管理制度,携带毒品进入我国境内,不向海关申报而选择绿色通道,意图逃避海关监管,其行为构成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马**携款接货的行为属于走私行为,构成走私毒品罪。 2.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处,都适用我国刑法;只要犯罪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犯罪。山本**和马**的走私行为开始于我国境外,但完成于我国境内,属于在我国境内犯罪。同时,山本**虽然是外国国籍,但并非是享有外交特权和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而马**虽然是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公民,但其行为并不是发生在香港区域内,因而二人的行为均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形,因而适用我国刑法管辖。对山本**和马**的行为应适用我国刑法关于走私毒品罪的规定予以处罚,毒品的数量应以查证属实的数量计算,不进行纯度考虑。并以此作为刑事定罪量刑的依据。 二、 1.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2.王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如果构成犯罪,应当如何认定其行为的表现形式与主观心理态度?为什么? 答:王某的行为与陈某的死亡之间存在因果关系,王某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形式的过失杀人罪。 从客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构成不作为犯罪。王某负有实施保护陈某安全的特定义务,这种特定义务是由王某先行的行为使陈某处于危险状态所产生的。陈某是儿童,王某答应他将他带到离河岸七米多远处的深水处游泳,这无疑使陈某的生命处于危险状态,因而就产生了王某应当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 王某有履行保护陈某的特定义务的可能而未能履行。 王某的不作为行为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客体和对象,即陈某的生命权。并且,王某的不作为与陈某的溺水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所以,从客观方面看,李某的不作为行为构成犯罪。 从主观方面看,王某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王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应该预见到如果自己不陪同保护或把陈某带回到岸边。陈某很可能会发生溺水死亡的危险。然而他却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正是由于这种不负责任的疏忽大意导致了陈某溺水死亡结果的发生,所以,从主观方面看,王某的行为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 作业二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法》第17条第二款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刑法》第17条第四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

2020年电大刑法学()考试期末重要知识点

刑法学(1) 填空题 1.根据解释的效力不同,刑法解释可以分为(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 理解释)。 2.我国刑法规定的基本原则有(罪行法定原则)、(使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 解决。 4.我国刑法解决溯及力的问题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 5.犯罪行为的两种基本表现形式是(作为)和(不作为)。 6.(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不负完全刑事责任;(年 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完全刑事责任。 7.犯罪的故意有两种类型,即(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 8.有期徒刑的期限,为(6个月)以上(15年)以下。 9.对于中止犯,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 轻处罚)。 10.累犯分为(一般累犯)和(特别累犯)。 11.刑法学的研究对象是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 12.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它是(危害社会行为)。 13.(同类客体)是刑法对犯罪行为进行科学分类的基本依据。 14.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15.根据我国刑法规定,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 16.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对教唆者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17.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 18.数罪并罚时,拘役最高不能超过(1年)。 19.王某因故意杀人罪、盗窃罪,分别被判处死刑和有期徒刑6年,判处罚金 5万元。决定执行刑罚时,应当采取(吸收原则和并科原则)。 20.犯罪行为又连续或继续状态的,追诉期限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1.按照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要求,刑罚的轻重应当与(所犯罪行)和(承担 刑事责任)相适应。 22.我国刑法解决空间效力的原则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熟人原则)、 (保护原则)和(普遍原则)的合理因素。 23.我国刑法规定的相对负刑事责任的年龄阶段为(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 24.以共同犯罪故意形成的时间为标准,共同犯罪分为(事前有通谋)和(事 前无通谋)。 25.拘役的期限,为(1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 26.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 原则。 27.对于(累犯)不适用缓刑和假释。 28.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 29.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 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30.刑法第93条规定“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 员”。这种情况属于(立法解释)。 31.某甲意图毒死某乙,误将白糖当作砒霜拌入某乙所要吃的食物内,某乙吃 后平安无事。在这种情况下,某甲的行为属于(犯罪未遂)。 32.一行为触犯数个刑法条文、数个罪名,实际上只构成一罪的情况,在刑法 理论上称为(想象竞合犯)。 33.死刑不适用于(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人、审判时怀孕的妇女)。 34.对于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35.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性质)决定罚金数额。 36.虽然犯罪分子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但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 判处法定最低刑还是过重时,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也可以在法定刑以内判处刑罚。 37.法定最高刑为10年有期徒刑的犯罪,追诉期限为(15年)。 38.在我国,有权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行司法解释的机关是(最高人民法院) 和(最高人民检察院)。39.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40.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罪、强奸、抢劫、放火…… 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1.(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间歇期)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42.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 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因而不认为是犯罪的情况,刑法理论上成为意外事件。 43.防卫过当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明显)造成不法侵害人(重大损失), 因而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44.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教唆不满18周 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45.刑罚的目的在于预防犯罪,包括(一般预防)和(特殊预防)。 46.我国刑法对数罪并罚基本上是采取限制加重原则,同时兼采(吸收原则)和(并 科原则)中的合理因素。 47.对于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48.管制的最低期限是(3个月)。 49.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无期徒刑的条件是(没有故意犯罪)。 缓刑不适用于(被判处管制、构成累犯)的犯罪分子。 名词解释: 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 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相适应。 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 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 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 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 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 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 否适用的问题。 16.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则按旧法处理。 19.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 按新法处理。 20.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 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1.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 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22.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3.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 部分或某一方面。 24.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 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25.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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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选 1、我国刑法确立的三项基本原则是( C )。 A、(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2)罪刑相适应原则;(3)有罪推定原则 B、(1)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2)有罪推定原则;(3)罪刑法定原则 C、(1)罪刑法定原则;(2)罪刑相适应原则;(3)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 D、(1)罪刑法定原则;(2)罪刑相适应原则;(3)无罪推定原则 2、我国刑法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 B )上一律平等。 A、定罪量刑 B、适用法律 C、量刑幅度 D、自由裁量 3、“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这句话体现了《刑法》的( A )原则。 A、罪刑法定原则 B、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C、罪刑相适应原则 D、罪责自负原则 4、我国刑法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 C )相适应。 A、所犯罪行 B、承担的刑事责任 C、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 D、危害后果 5、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 A )内犯罪的,也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A、船舶或者航空器 B、船舶 C、航空器 D、船舶或飞机 6、我国刑法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犯罪的,( B )。 A、一律适用我国刑法 B、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我国刑法 C、我国公民适用我国刑法,外国人不适用 D、我国公民适用我国刑法,外国人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7、犯罪的( C )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A、行为或者客体 B、主体或者客体 C、行为或者结果 D、行为和管辖 8、施某,男,美国人,系该国政府一职员,2001年5月14日以旅游者的身份来中国旅游,6月3乘坐中国某航空公司航班飞机飞往新加坡途中,因琐事而与邻座一意大利人发生争执,遂用航班上将对方右眼刺伤致失明。关于本案是否可适用我国刑法,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D ) A、本案的犯罪行为人是外国人,受害人亦为外国人,依照属人管辖原则不适用我国刑法

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1》期末考试选择题题库

电大法学专科《刑法学1》期末考试填空题题库1.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反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6.学理解释: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罪刑法定原则:行为之定罪处刑,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9.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10.刑法空间效力: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1.属地原则: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12.属人原则: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论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在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3.保护原则: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公民利益的,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内还是外,都适用。14.普遍原则: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还是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5. 刑法溯及力: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16. 从旧原则: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17. 从新原则: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18. 从新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则按旧法处理。19. 从旧兼从轻原则: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新法处理。20. 犯罪构成: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其程度,而为该待业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1. 犯罪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危害的社会关系,是行为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 22. 一般客体: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23. 同类客体: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4. 直接客体: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因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25. 犯罪对象:指犯罪待业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具体物。 26. 犯罪客观方面: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27. 危害行为: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28.作为: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29.不作为: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 30. 危害结果:有广义和狭义,广义指由被告人的危害行为所引起的一切对社会的损害,包括危害行为的直接结果和间接结果。狭义指用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也就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31.犯罪主体: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2. 刑事责任能力: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3.刑事责任年龄: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须达到的年龄。 34. 犯罪特殊主体: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35.单位犯罪: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围。 36. 犯罪主观方面: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37. 犯罪的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38. 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39.间接故意: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0. 犯罪的过失: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预见,或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1. 过于自信的过失: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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