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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三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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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都议定书》三机制

《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三机制是指:议定书第六条所确立的联合履行以下简

称JI)、第十二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CDM)和第十七条所确立的排放贸易(以下简

称ET)。下面先简要介绍三机制的基本含义。

JI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以下简称ERU) ,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以下简称AAU)配额上

扣减相应的额度。

CDM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以下简称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

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CDM 被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

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CDM 的提出很富有戏剧性。其源于巴西提交的关于发达国家承担温室气体排放义务案文中“清洁发展基金”(Clean Development Fund,简称CDF)。根据巴西的提案,发达国家如果没有完成应该完成的承诺,应该受到罚款,用

其所提交的罚金建立“清洁发展基金”,按照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比例资助发展中国家开展清洁生产领域的项目。在就该基金进行谈判时,发达国家将“基金”改为“机制”,

将“罚款”变成了“出资”。

ET是指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什么是《京都议定书》的三机制?

《京都议定书》(以下简称议定书)的三机制是指:议定书第六条所确立的联合履行以下简称JI)、第十二条所确立的清洁发展机制以下简称CDM)和第十七条所确立的排放贸易(以下简称 ET)。下面先简要介绍三机制的基本含义。

JI是指发达国家之间通过项目级的合作,其所实现的减排单位(以下简称ERU) ,可以转让给另一发达国家缔约方,但是同时必须在转让方的“分配数量”(以下简称 AAU)配额上扣减相应的额度。

CDM主要内容是指发达国家通过提供资金和技术的方式,与发展中国家开展项目级的合作,通过项目所实现的“经核证的减排量”(以下简称CER),用于发达国家缔约方完成在议定书第三条下的承诺。 CDM 被认为是一项“双赢”机制:一方面,发展中国家通过合作可以获得资金和技术,有助于实现自己的可持续发展;另一方面,通过这种合作,发达国家可以大幅度降低其在国内实现减排所需的高昂费用。 CDM 的提出很富有戏剧性。其源于巴西提交的关于发达国家承担温室气体排放义务案文中“清洁发展基金”(Clean Development Fund,简称CDF)。根据巴西的提案,发达国家如果没有完成应该完成的承诺,应该受到罚款,用其所提交的罚金建立“清洁发展基金”,按照发展中国家温室气体排放的比例资助发展中国家开展清洁生产领域的项目。在就该基金进行谈判时,发达国家将“基金”改为“机制”,将“罚款”变成了“出资”。

ET是指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转让额度。

二、议定书三机制具有哪些共同特点?

议定书三机制的共同特点是“境外减排”,而非在本国实施减排行动,因此,有时候也称为境外减排机制。从经济学原理看,其源于在全球范围内寻求最低的减排成本和路径。其发展可上朔到谈判制订《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气候公约)阶段。在气候公约谈判进程中,发达国家以允许其采取灵活的政策和行动履约为其率先采取承担温室气体减限排义务的前提条件,这些灵活的政策和措施主要是指其在境外采取的减排行动,这种减排行动获得的“减排抵消额”应该被允许进行“交易”。提出这一观点的经济学思想是:在世界任何一个地方产生的温室气体减排对大气产生的后果都是一样的,而在世界上不同的国家,即使采取同样的行动,由于国家之间发展水平的不同、劳动力成本的差异等,其所需的减排成本会有较大的差异。这种客观存在于不同国家之间的减排成本差异成为了一种推动力量,推动了高减排成本的国家强烈要求允许其到具有低减排成本的国家实施减排行动以获得低成本的减排效益。经过谈判,在气候公约第四条第

2款a段,允许发达国家“联合执行”(Jointly implement, JI)政策和措施,以实现其义务和公约的目标。这是第一次正式采用“联合执行”温室气体减排义务的法律条款,也可以认为是议定书三机制发展的最初思想。

在1995-1997年进行议定书谈判的过程中,发达国家以此作为基本依据,要求允许采用更加灵活的政策和措施、以低成本、高效率的“成本效益”原则实现议定书的目标和承诺。经过长时间马拉松式的谈判,最后发展成现在的议定书三机制。三机制和减限排目标谈判成为当时谈判的焦点,是议定书谈判达成最后协议的核心内容。

议定书确立的各项条款是原则性规定,很多条款根本无法操作。为此,需要对这些原则性规定逐条逐字进行分解,用可以操作的条文另行做出具体规定。为此,从1998-2001年的4年时间里,气候公约缔约方会议及其附属机构会议花费了绝大部分时间用于谈判京都议定书的实施细则,其中谈判难度最大的议题之一就是三机制实施规则的谈判。1998年,确立了该项议题的“基本要素”和完成谈判的“日程表”;1999年,对三机制议题的要素进行了全面的剖析,从宏观上达成如何开展这些合作的共识;2000年,逐步形成实施规则的基本框架,并分析和剥离出大量的重点和难点问题进行重点辩论;2001年,对关键的核心问题进行辩论并形成了一揽子方案,完成了议定书实施规则的主体谈判。有关这些具体实施细则的条文载于2001年在气候公约第七次缔约方会议通过的“马拉喀什协定”中。

考虑到JI和ET只是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渠道,而CDM则是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为此,我们对JI和ET这两个机制只作较为简要的介绍,而把重点放在CDM上,以使读者既能够全面了解议定书三机制,也能够重点掌握CDM,用于自己的企业发展。

三、JI 的基本内涵?

如前所述,JI是议定书第六所确立的发达国家之间的合作机制。在该机制下,一个发达国家通过以技术和资金投入的方式与另外一个发达国家合作实施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或具有吸收温室气体的项目,其所实现的温室气体减排或吸收量(以下简称 ERU),转让给投入技术和资金的发达国家缔约方用于履行其在议定书

下的义务,同时从转让这些温室气体减排或吸收量的发达国家的“分配数量”(以下简称AAU)中扣减相应的数量。

目前,实施JI项目的基本规则已经建立,但是JI项目仍然还无法实施,主要是因为实施JI项目所必须的一系列前提条件目前还没有到位。2000年后启动的项目,如果被证明合格,可以追认为JI项目,但是只能在2008年以后才能签发ERU 。

四、清洁发展机制(CDM)的基本内涵是什么?

议定书载明,CDM应该有双重目的:帮助发展中国家实现可持续发展、帮助发达国家实现其在议定书第3条下的减限排承诺。因此,CDM被普遍认为是一种双赢机制:理论上看,发展中国家通过这种项目级的合作,可以获得更好的技术、获得实现减排所需的资金甚至更多的投资,从而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发达国家通过这种合作,将以远低于其国内所需的成本实现在议定书下的减排承诺,节约大量的资金,并且可以通过这种方式将技术、产品甚至观念输入发展中国家。

五、排放贸易 (ET) 的基本内涵

ET是议定书第十七条所确立的发达国家之间的一种合作机制。与JI不同,ET并不需要基于具体的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或碳汇吸收的效果的项目来实施这种合作,而是直接进行贸易:一个发达国家,将其超额完成减排义务的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外一个未能完成减排义务的发达国家,并同时从转让方的允许排放限额上扣减相应的卖出额度。严格意义上讲,这种贸易应该仅仅局限在国家与国家之间。但目前的规则也允许发达国家政府授权其法律实体进行这种贸易。从环境经济学角度看,为发达国家确立的排放削减目标成为了一种环境经济资源,允许对排放限额这种资源进行相互贸易。

目前,实施ET的基本规则已经建立,但是还不可能实施真正意义上的贸易,因为实施ET所必须的一系列前提条件目前还没有到位,例如,发达国家需要建立的温室气体核算系统、国家登记簿等都尚未建立,气候公约秘书处需要建立的登记簿也还处于框架设计阶段。尽管目前有不少机构声称在进行温室气体排放交易,但是没有一个这种交易得到了气候公约缔约方会议或其授权机构的认可,因此从这种交易机构获得的减排抵消额也不可能用于履行议定书的承诺,是一种无效交易。事实上,很多这样的机构是为抢得先机,抢先开展试验性工作以获得实践经验,便于今后获得经营这一可能具有丰厚利益的业务的商机。一般认为,真正开展贸易需要到2008年以后,因为到那时候才会有较强的"买方"。现在,也有一些国家如英国开展了其国内的贸易业务;一些跨国公司在公司内部也开展了这种贸易,但是这些与ET是不同的。欧盟决定在2005年在欧盟内部启动排放贸易,将采用排放贸易的规则来实施这一贸易政策。欧盟决定,不管议定书是否生效,欧盟都将按照议定书的要求,在欧盟实施议定书的各项义务。欧盟的排放贸易还允许CDM项目产生的CER进入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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