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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正式版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正式版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正式版

Through the joint creation of clear rules, the establishment of common values, strengthen the code of conduct in individual learning, realize the value contribution to the organization.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理暂行规定正

式版

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管

理暂行规定正式版

下载提示:此管理制度资料适用于通过共同创造,促进集体发展的明文规则,建立共同的价值观、培养团队精神、加强个人学习方面的行为准则,实现对自我,对组织的价值贡献。文档可以直接使用,也可根据实际需要修订后使用。

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工作,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消防性能化设计评估”(以下简称性能化设计评估),是指根据建设工程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要求,运用消防安全工程学原理,采用先进适用的计算分析工具和方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提供设计参数、方案,或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方案进行综合分析评估,完成相关技术文件的工作过程。

第三条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单位

和个人开展性能化设计评估,公安消防机构对性能化设计评估应用实施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程项目可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超出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适用范围的;

(二)按照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进行防火分隔、防烟排烟、安全疏散、建筑构件耐火等设计时,难以满足工程项目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五条下列情况不应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

(一)国家法律法规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有严禁规定的;

(二)现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已有明确规定,且工程项目无特殊使用功能的。

第六条拟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工程项目,在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前,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遇到的问题,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范围及必要性;

(三)其他相关文件材料。

第七条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申请材料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经初审不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函告

申报单位;对经初审同意的,书面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复函。

第八条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的单位和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办公地点,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

(二)法定代表人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高级技术职称;

(三)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其中性能化设计评估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4人,建筑防火、消防给水、防烟排烟、消防电气专业技术人员各

不少于1人;

(四)专业技术人员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且从事本专业工作经历不少于5年;

(五)专业技术人员不同时在两家及以上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单位聘用;

(六)具有满足性能化设计评估需要的计算软件及计算设备;

(七)不从事影响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公正性的业务。

第九条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收到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同意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复函后,应当告知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本规定第八条的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

第十条工程项目确定采用性能化设计评估方法后,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和公安消防机构应依据相关消防技术标准,并结合工程项目实际情况,共同研究确定消防安全目标及性能判据。火灾场景的设定、分析工具的选取、分析计算方法的采用等技术内容应符合相关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第十一条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执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遇到的问题,需要进行性能化设计评估的范围及必要性;

(三)消防安全目标及性能判据;

(四)火灾场景的设定,包括火灾场景设计理由、场景描述和火灾载荷、人员状况、设计火灾等的确定过程;

(五)采用的分析方法和工具的适用性分析;

(六)针对各火灾场景的评估分析;

(七)分析结果与性能判据的比较;

(八)优化的消防设计方案;

(九)与消防设计方案相对应的限制条件、消防安全管理要求;

(十)相关技术文献;

(十一)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主要完成人员、审核人员及批准人员的签名,并加盖单位印章。

第十二条对于性质重要的工程项目

的性能化设计评估,可根据需要,由另一家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进行复核评估。

第十三条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完成后,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告知建设单位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及其专业技术人员符合规定条件的证明材料;

(二)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文件;

(三)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

(四)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管辖地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申请材料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对经初审不同意的,函告申报单位;对经初审同意的,书面报送省级公安消防机构。

第十五条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从收到书面报告之日起,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组织专家论证的决定,并从决定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会同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

第十六条参加专家论证会的人员应当包括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性能化设计评估单位、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以及相关专业的专家。

第十七条专家论证会应当成立专家组,专家组人数不应少于7人,且为奇数。专家组设组长、副组长各1名。专家组成员中不同专业的专家比例应当均衡,且至少应有2名从事性能化设计评估工作

的专家,公安消防机构人员的数量不应超过总数的三分之一。

参加论证的专家不应与论证项目有利害关系,所从事工作或所学专业应当与论证的内容相接近,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且熟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有较高的专业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

第十八条专家论证会由专家组组长主持,并按下列工作程序进行:

(一)介绍工程项目基本情况;

(二)介绍工程项目消防设计方案;

(三)介绍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

(四)专家组对性能化设计评估文件是否科学、合理,消防设计方案是否符合国家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确定的消防安全原

则进行充分论证,形成专家组论证结论意见,由组长、副组长签字,并附专家组全体成员签名名单及专家个人书面意见。

第十九条当专家组认为设计方案存在需进一步研究解决的关键问题或专家意见存在较大分歧时,应作进一步研究,修改完善后,由省级公安消防机构再次组织专家论证。

第二十条专家论证会组织单位应将专家组论证意见形成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并印发有关单位。

第二十一条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应作为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监督检查的依据。专家论证会议纪要及相关材料应报公安部消防局备案。

第二十二条公安部消防局适时组织对备案的性能化设计评估项目进行抽查。对不符合本规定要求的,按有关规定实行责任追究。

第二十三条本规定自二〇〇九年二月五日起施行。各地过去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此位置可填写公司或团队名字——

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新版)

建设单位为:公司 地质勘察单位为: 设计单位为: 监理单位为: 施工单位: 监督机构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施工情况 1、地基与基础:于年月日机械开挖地基土方,年月日经由关部门对基槽进行检测验收认定已到粘土持力层后进行 基础结构施工,基础正负零以下,为C15砼条行基础加DQL,预埋柱下钢筋,均符合设计要求,各到工序完 单位工程质量评估报告(建设单位)

建设单位为:公司 地质勘察单位为: 设计单位为: 监理单位为: 施工单位: 监督机构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施工情况 1、地基与基础:于年月日机械开挖地基土方,年月日经由关部门对基槽进行检测验收认定已到粘土持力层后进行

建设单位为:公司 地质勘察单位为: 设计单位为: 监理单位为: 施工单位: 监督机构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施工情况 1、地基与基础:于年月日机械开挖地基土方,年月日经由关部门对基槽进行检测验收认定已到粘土持力层后进行 有关文字材料需打印。 单位工作质量检查报告(设计单位)

建设单位为:公司 地质勘察单位为: 设计单位为: 监理单位为: 施工单位: 监督机构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施工情况 1、地基与基础:于年月日机械开挖地基土方,年月日经由关部门对基槽进行检测验收认定已到粘土持力层后进行

建设单位为:公司 地质勘察单位为: 设计单位为: 监理单位为: 施工单位: 监督机构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施工情况 1、地基与基础:于年月日机械开挖地基土方,年月日经由关部门对基槽进行检测验收认定已到粘土持力层后进行

建设单位为:公司 地质勘察单位为: 设计单位为: 监理单位为: 施工单位: 监督机构为:建筑工程质量监督站 二、施工情况 1、地基与基础:于年月日机械开挖地基土方,年月日经由关部门对基槽进行检测验收认定已到粘土持力层后进行 基础结构施工,基础正负零以下,为C15砼条行基础加DQL,预埋柱下钢筋,均符合设计要求,各到工序完 单位工程质量检查报告(勘察单位)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文件 项目名称: 1500吨/年特种表面活性剂生产项目 设计单位:山东润昌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日期: 2010.08.02

设计文件目录

设计说明书 TY100721-XSJ-01 项目名称:1500吨/年特种表面活性剂项目 建设单位: 天津瓦同化学品有限公司 项目投资:2000万元 建设单位地址:天津市武清区曹子里乡小高口村西侧 建设单位法人:张舜 项目负责人:张舜 一、工程设计依据 1、执行标准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06 (3)《化工企业总图运输设计规范》 GB50489-2009 (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 GB50140-2005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2008 (6)《化工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定》 HG/T 20698-2000 (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7-94(2000年版)(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92 (9)《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HG/T20675-1990 (10)《化工企业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设计规程》HG/T20681-1989 (1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51-92 (2000年版)

(12)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审核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06号2009.5.1 (13)《室外给水设计规范》 GB50013-2006 (14)《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50493-2009 2、其他 (1)国家主管部门有关立项批文,会议纪要等 (2)天津瓦同化学品有限公司设计任务委托合同 (3)《1500吨/年特种表面活性剂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4)厂方提供的该工程基础设计条件及其它有关技术资料 二、建设规模和设计范围 1、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组成 根据当地原料及产品供需情况及瓦同化学品公司发展计划,确定建设项目规模为1500吨/年特种表面活性剂生产装置。 根据工程要求,该装置加工原料乙炔、碱液、酮、脂肪酸和羟乙基 乙二胺等,年开工时数6336小时。 按功能分区的原则将本厂区分为生产装置区、辅助生产区(原料及 产品存储区)、公用工程区、行政区等,各区由道路分隔。 2、设计范围与分工。 本次设计范围为半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 栓系统及灭火器具、安全疏散指示。 三、总指标

20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五章档案管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等部门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对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 第三条本细则是和《暂行规定》配套的具体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除遵守本细则外,尚应符合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细化本细则。 第五条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的,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的技术审查并入联合审查,意见一并出具。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根据施工图审查意见中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意见,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实行规划、土地、消防、人防、档案等事项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应当将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并入联合验收。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内容齐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二)扉页: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字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包括: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 申报表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建设单位(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说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监理单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的“□”内画√。 5.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3)消防设计文件; (4)施工许可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装订,其中“证明文件”、“许可文件”、“合格文件”均为复印件,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6.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报材料。请注意领取备案文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二、备案范围及方法 依法应进行消防设计审核范围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日内,到消防窗口领取并填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表》,由窗口工作人员指导进行消防设计纸质备案和网上备案,网上备案为:《消防办事大厅系统》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465315208.html,/。 三、备案建设工程抽查及方法 消防窗口工作人员通过《消防办事大厅系统》中预设的抽查程序,对备案的建设工程随机确定抽查对象,抽查比例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50%--90%比例进行。被抽查到的单位将按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四、抽查工作权限 (一)济南市公安消防分局负责对下列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由济南市规划部门规划批准的下列备案的建设工程: (1)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大于不含本数,下同)或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建设工程;(2)规划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平方米或建设工程中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居住或商住组团。2、改建建设工程(包括内部装修、用途变更) 负责历下区、市中区、槐荫区、天桥区、历城区、高新区的内部装修改造面积大于2000平方米或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改建建设工程。 (二)各区、县(市)公安消防大队对下列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备案及抽查: 1、新建、扩建建设工程 (1)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长清、高新大队负责辖区内除支队备案抽查范围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 (2)章丘、平阴、济阳、商河大队负责辖区内所有建设工程备案抽查。 2、改建(包括内部装修、用途变更)建设工程 (1)历下、市中、槐荫、天桥、历城、高新大队负责辖区内内部装修改造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小于含本数,下同)且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改建建设工程; (2)章丘、长清、平阴、商河、济阳大队负责本辖区内所有改建建设工程。 五、申报材料 被抽查到的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在申报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建设规模的持续扩大,各类建筑根据 规模和使用性质的不同,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设置一系列 的消防安全设施,以保证建筑物的消防安全。作者从事建筑工程消防 设计审核、验收工作,在工作中遇到很多工程技术和质量上的问题, 作为消防监督部门,既要监督好,从技术上服务好,更要把好源头关,增强对消防工程设计和施工质量的监控。 1建筑工程消防设计上的先天隐患 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因为设计市场竞争,低价揽业务,缺乏对设计条件 的充分调查;无原则迎合业主心理,降低标准设计;设计单位设计人 员对消防技术标准理解、掌握水准不够以及责任心不强,设计粗糙等 因素,工程设计常出现如下问题: 总平面布局设计方面存有不标注与本项目相邻的周边建筑的性质、层 数或高度、防火间距,总平面布局设计与现场实际不相符,在设计图 纸中隐藏了部分影响消防车道畅通和防火间距不足的建构筑物,总平 面图与建筑图关于建筑的性质、规模不一致等问题,如果现场勘察不 到位很容易造成隐患和产生相邻纠纷。 在建筑图设计方面存有设计内容不全面、建筑材料耐火等级和燃烧性 能选择不符合规范要求,帮助业主回避平面布置不合理等问题。 消防设施方面主要消防给水设计不切实际,不能满足消防要求。 2建筑自动消防设施存有的主要问题 安装使用建筑自动消防设施,不经过消防监督部门审核、验收把关, 造成一些问题。有些单位为压缩基建开支,或者降低成本,选择质差 价廉的消防产品,质量难以保证;有些单位安装调试后,仍然存有问题,始终不能开通运行,甚至几年不能投入使用;有的在使用很短一 段时间后,就整个系统瘫痪,需要重新设计、换型,造成很大的浪费。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及验收 一、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10条“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二、受理部门及审批单位(一)以下项目由市公安消防局受理和审批:1、高层民用建筑,独立的地下工程;2、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多层民用建筑或建筑群;3、汽车加油站、加气站、油库、液化气站及其它甲、乙类火灾危险场所;4、甲、乙类厂房、仓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或单栋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的丙、丁、戊类厂房、库房。(二)以下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消防大队受理和审批:除第(一)项范围以外的建筑工程报工程所在地的公安消防大队受理和审批。 三、审批时限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发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对于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同时将延长审核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验收完毕,并发出《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对于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同时将延长验收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四、申办应提交材料(一)建审材料: 1、申请报告。由建设单

位提交申请消防审核的书面报告,并加盖建设单位印章。申请报告的内容包括建设项目基本情况、申请事由及相关情况说明。2、申报表单。建设单位根据所申报的建筑工程类别有选择地填写并提交《建设工程总平面(方案)设计消防审核申报表》、《建筑消防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或《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3、规划批文。新建、扩建工程项目的立项批文及规划红线图。4、设计图纸。(本项所列各类图纸在报审时应同时提交其设计光盘,文件扩展名格式为.dwf。)①总平面设计:工程总平面布局图;②方案设计:工程总平面布局图,工程单体平、立、剖面方案设计(含相关设计说明资料);③扩初设计:总平面图、建筑扩初图、建筑给排水扩初图、建筑供暖通风扩初图和建筑电气扩初图;④施工设计:总平面图、水总平面图、建筑施工图、建筑给排水施工图、建筑供暖通风施工图和建筑电气施工图; ⑤装修设计: 装修设计平面图、立面图及设计说明资料(应包含装修材料明细说明); ⑥自动消防设施设计:自动消防系统(设施)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资料(自动灭火系统应包含设计计算书);⑦变更设计:变更后涉及到的建筑、水、电、暖通设施等的设计图纸。5、消防设计专篇。对于国家、省级、市级重点工程和其它设置有建筑自动消防设施的建筑工程应提交消防设计专篇;6、资证及前期法律文书。装修和自动消防设施设计申报审核时,应提交设计单位设计资质及原建筑工程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7、评估报告。对于设计超出国家消防技术规范或规范未予明确的建筑工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消防设计审核的区别在哪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与消防设计审核的区别在哪? 2012-05-17 20:24trch4488|分类:建筑学|浏览10299次 分享到: 2012-05-17 21:27提问者采纳 1、消防设计备案是新修订的《消防法》(2008年版)出现的新的制度。 2、区别,简而言之:(1)对小项目实行备案,先取得施工许可证再消防设计备案;对大项目及较大的娱乐场所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先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施工许可证;(2)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审核属于行政许可;(3)备案可能被抽中,审核必须向消防机构申报;(4)备案可以在互联网申报,审核必须到消防机构申报;(5)备案合格及不合格的在互联网上公告结果,审核合格的或不合格的,公安消防机构均应出具加盖印章的法律文书《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6)办理时限,备案30个工作日内出结果公告,审核20个工作日内出法律文书意见;(7)备案手续不办的最多罚款5000元,审核手续不办擅自施工的,最低罚款3万元最多30万元,还必须责令停止施工。 3、新消防法由原来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所有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改为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实行消防设计审核和消防验收制度,对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和消防验收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1)关于备案。除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建设单位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提交备案申请材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受理消防设计备案时,按照规定要求确定被抽查的建设工程。备案不属于行政许可,不影响建设单位领取施工许可证后的开工。此外,根据本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建设单位未依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2)关于抽查。对于建设单位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这里所规定的“抽查”,是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建设单位报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从中抽取一部分建设工程进行的消防设计审查。如果通过审查消防设计文件,发现建筑设计单位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消防设计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该消防设计文件就属于不合格。消防设计文件的备案与抽查本身不影响建设工程的施工,但如果经依法抽查发现消防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根据本法第十二条的规定,该建设工程应当停止施工。 对确定消防设计抽查的建设工程,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在受理凭证上告知建设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说明和总平面图、建筑平立剖面图、消防系统图等与消防设计相关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送指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接受抽查。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试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9月

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 (试行) 主编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参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批准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施行日期:2020年9月15日 2020杭州

消防设计审查是防止形成先天性火灾隐患,确保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重要措施。为响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调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职责机构编制的通知》要求,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管理,落实建设、设计和技术服务机构的责任,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相关单位,在充分总结借鉴各地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参考国家、行业及我省现行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并结合浙江省、杭州市的实际情况,编制了《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指南(试行)》(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共分7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审查范围、审查工作程序、技术审查依据及规范适用、技术审查内容、技术审查结果判定、档案管理及附件(技术审查意见书、技术审查要点记录(含汇总)表等)。 《指南》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组织编制并负责指导实施和解释。请各地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及时总结实践经验,提出意见和建议。 主编单位: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参编单位:浙江省工业设计研究院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主要起草人:王健、许雷挺、杨毅、王靖华、吕敬建、赖庆林、杨彤、邵敏、颜晓强、李平、余俊祥、丁珊、易家松、袁松林、徐国忠、南博文、丁德、邵剑文、高蔚 主要审查人:王宗存、黄晓家、王炯、杨茂成、景政治、蒋骥、项志峰、何江、刘莹、林鑫、王国钰

2020年6月住建部最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消防验收备案表》抽查文书式样

2020年住建部最新《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下载(2020年住建部最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建设工程消防抽查文书表》样式PDF文件模板下载)《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消防填表说明在最后。 2020年6月住建部最新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 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 2020年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 供各地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参照、细化的文书式样共10份,包括: 1.《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 2.《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3.《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4.《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 5.《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受理/不予受理凭证》 6.《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8.《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9.《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10.《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另附填表说明。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的通知 建科规〔2020〕5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我部制定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文书式样》。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20年6月16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51号令)

索引号:000013338/2020-00100 主题信息:其他 发文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生成日期:2020年04月01日 文件名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有效期:2020年06月01日生效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主题词: 废改立情况: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已经2020年1月19日第15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王蒙徽 2020年4月1日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改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改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注意的问题 集团企业公司编码:(LL3698-KKI1269-TM2483-LUI12689-ITT289-

改建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应注意的问题随着我国经济建设的不断发展,各地新建建筑工程项目不断增多,同时对原有建筑进行改建、扩建及重新装修的现象也比较普遍。在这些改建工程消防设计中,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工程耐火等级要与改建后的建筑功能相符合,这是改建工程中常被忽略的问题。建筑的使用功能、层数、面积发生变化,原设计的耐火等级有可能满足不了新功能的需要。比如将普通的高层旅馆改变为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旅馆时,该建筑由二类高层建筑变为一类高层建筑,其耐火等级要求也相应发生变化;再如将普通工业厂房改为甲、乙类厂房时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同时,在结构设计中还要考虑建筑的使用年限以及作用在各构件的荷载变化的影响,尤其是钢制构件还要进行疲劳计算。提高构件耐火等级的方法有许多种,比如增加混凝土构件保护层厚度,改进装饰装修材料,对耐火能力较差部位进行防火处理等,在设计中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采用。 二、消防设施的设计要与新功能相配套。工程用途变化、面积和层数变化的同时,与之相配套的消防设施有可能改变。如消火栓及常备灭火器材的数量变化、消防水池及高位水箱的储水量是否需要增加、消防电梯及消防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的设置与否、消防供水以及空调、防排烟系统等配套设施的设置都应加以考虑。当然,对于一般的比较简单的

工程,仅需考虑一个或几个方面的问题。对于一些“先天不足”的建筑物,如一些设计消防给水、无消防自动系统的建筑,在“后天”改建中要按照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技术标准重新设计,弥补不足,做到不留新问题。但是,在求新的同时,还要本着实用、节约的原则,充分利用建筑原有的消防设施,做到物尽其用。 三、疏散设计一定要满足规范要求。从近年各地发生的火灾事故来看,由于疏散要求不能满足而发生人员伤亡的事故较为常见。在改、扩建工程设计时应在保障使用功能的前提下优先考虑疏散设计。首先,应保证有足够的疏散出口,疏散门的开启方向、疏散走道的宽度及室外的消防车道应符合规范要求。其次,疏散走向要尽量简洁,考虑同时提供室内任何位置向两个方向疏散的可能性,在保障疏散距离符合规范的前提下,尽量减少通道的转折次数,让使用者在紧急情况下达到最快撤出的目的。在走廊及拐角处应辅助有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第三,避难层、楼梯间、防火墙、防火门等建筑构件要有可靠的耐火性能或防、排烟性能,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给遇难者提供一个安全的避难、疏散场所。 四、室内装修设计要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95的要求。近年来,各地均出现了不同程度的装修热潮,装修材料多样化、高档化,用电设施大量增加,火灾预防的难度也相应提高。在装修设计

2020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6月1日施行!住建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规定适用于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抽查,自2020年6月1日起施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全文如下: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所需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理备案并接受抽查; (三)实行工程监理的建设工程,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 (五)按照工程消防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选用合格的消防产品和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 工范围 集团标准化小组:[VVOPPT-JOPP28-JPPTL98-LOPPNN]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分工范围 一、支队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m2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 m2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 m2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 m2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或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 m2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二)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1、设有上述第(一)项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2、建筑面积大于1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或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含具有上述功能的综合楼); 3、本项第一款、第二款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 m2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4、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300MW级机组及以上的燃煤发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150MW级及以上的燃机电厂,设有单台变压器容量180MV·A及以上的变电站、地下变电站); 5、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含三级加油站、加油加气站,总存瓶量不大于10t的液化石油气灌装站,三级液化石油气瓶装供应站)。 二、大队审核验收的建设工程 (一)下列情况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 1、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 m 2、小于等于5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2、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 m2、小于等于3000 m2且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需要设置自动消防设施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

重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附件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以及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特殊建设工程,是指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的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其他建设工程,是指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第三条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职责承担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跨行政区域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由该建设工程所在行政区域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共同的上一级主管部门指定负责。 第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运用互联网技

术等信息化手段开展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建立健全有关单位和从业人员的信用管理制度,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水平。 第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的经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将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情况告知消防救援机构,并与消防救援机构共享建筑平面图、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系统图等资料。 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工作人员,以及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定期参加职业培训。 第二章有关单位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八条建设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首要责任。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的从业人员依法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承担相应的个人责任。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责任和义务: (一)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降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 (二)依法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办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doc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建设单位(印章):填表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 建设单位 主要负责人 工程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工程地址开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 类别□新建□扩建□改建(□装修□建筑保温□改变用途)使用性质工程投资额(万元)施工许可文号 单位类别单位名称资质等级法定代表人/ 主要负责人 联系人联系电话 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 单体建筑名称结构类型耐火等级 2 层数建筑高度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m 2 地上地下)地上地下 (m)(m 设置位置总容量(m 3) 储罐设置型式 浮顶罐(□外□内)□固定顶罐□卧式罐 球形罐(□液体□气体)可燃气体储罐(□干式□湿式)□其他储存形式□地上□半地下□地下储存物质名称 堆 场 储量储存物质名称 材料类别□A □B1 □B2 保温层数 □建筑保温 使用性质原有用途 装修部位□顶棚□墙面□地面□隔断□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其他 □装修工程装修面积 2 (m ) 装修层数使用性质原有用途 □室内消火栓系统□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 防□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其他灭火系统

设 □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梯施 □灭火器□其他:

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说明 1.此表由建设单位填写并加盖印章,没有单位印章的,由其负责人签名。填表前请仔细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建设工程消防监督 管理规定》,确知享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建设单位应如实填写各项内容,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不得虚构、伪造或编造事实,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3.填写应使用钢笔和能够长期保持字迹的墨水或打印,字迹清楚,文 面整洁,不得涂改。 4.表格设定的栏目,应逐项填写;不需填写的,应划去。建设单位的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联系人姓名和联系电话必须填写。未确定监理单 位的,不填写相应栏目。表格中的“□”,表示可供选择,在选中内容前 的“□”内画√。 5.申报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应同时提交下列材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2)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3)消防设计文件; (4)施工许可文件;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 应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有《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 定》第十六条所列情形之一的,应提供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 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 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按照建设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 的,应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 提交的材料请使用国际标准A4型纸打印、复印或按照A4型纸的规格 装订,其中“证明文件”、“许可文件”、“合格文件”均为复印件,经 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受理人员现场核对复 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 6.通过网上申报备案的,应按要求提交全部电子申报材料。请注意领 取备案文书。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需提交的材料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报表(盖章原件); (2)建设、设计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及建设单位的授权委托书; (3)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明文件和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 (4)消防设计文件及消防设计质量承诺书; (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及附图; 新建、扩建工程,大中型或受保护的建筑物外立面装修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改建工程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提高容积率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改建工程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途的或者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提供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属于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工程的,应当提供建筑原消防审核、验收(备案)意见书及土地证、所有权(产权)证等确权文件; 上述证明文件、确权文件等复印件应当经申请人签名确认并注明日期,并由窗口人员现场核对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相关执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执业证明文件应当由原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名确认。 申报材料说明: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等(申报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2、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指:建设工程依法应当取得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申报时应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3、改建工程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或提高容积率的,应提供变更后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改建工程改变原规划确定的用途或者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提供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 4、既有建筑改建、装修,未改变原土地、建筑性质的,应提供证明该建筑物自身合法证明文件(土地证和房产证,申报时应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

装修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资料明细及表格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资料汇总 1、填写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请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2、所在大楼一消的消防验收意见书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复印件; 3、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代码证、或预先核准通知书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4、设计单位的营业执照、代码证及资质等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设计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5、施工单位的营业执照、代码证及资质等级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施工负责人的执业资格证书及身份证复印件; 6、消防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大楼总平面、消防专业图纸,装修专业设计图纸加盖设计院公章、出图章;(提供电子版图纸及A3幅面纸质版图纸) 7、建筑装修材料表加盖建设单位公章; 8、法人身份证或者单位介绍信与具体业务办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和法人委托授权书; 9、其他相关法律文件: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 10、大楼租赁合同或者购买合同(产权证书)复印件; 11、特殊场合装修,消防部门要求的其他资料提供。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申报表

(雁塔大队使用) 授权委托书 委托人名称: 地址: 法定代表人名称: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 住址: 工作单位及职务: 现委托在我单位 中,作为我单位及我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委托权限如下: □代为申报、办理相关事宜 □代为陈述、申辩 □代为主张或放弃与该事项相关的权利 □代为签署、签收法律文书 □其他(请写明具体代理事项内容) 委托时限:自起至止。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章) -------------------公司 2017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兹证明同志,性别: 身份证号:,任我公司总经理职务,系我公司法定代表人。我公司确认以下签证真实有效。 法定代表人签章: 公司地址: 联系电话: 特此证明! --------------------------------------------公司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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