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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实训基地项目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申报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

地项目有关事项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2年4月12日访问量:6744

教财厅函[201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财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教育局、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财务局:

为切实做好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申报和评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教育部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支持奖励

评审试行标准>的通知》(教财[2005]12号)要求,由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统一组织本行政区域内各有关学校的项目评审与申报工作,在评审工作中要积极与学校主管部门沟通协商。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应根据评审结果和本地职业教育发展规划,将申请中央财政支持的中等和高等职业教育项目分别排序上报。各地应按民办学校、技工学校占当地所有类型职业学校的比例安排名额,择优遴选这两类学校上报。推荐实训基地项目采取限额申报的方式,不得超过《2012年推荐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备选项目分省控制数》(附件1)规定的数量。教育部、财政部将组织专家对各地申报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根据各地职业教育在校生规模、改革创新力度与成效、往年项目执行效果、地方资金承诺及落实情况、今年申报工作组织情况等因素,确定2012年支持的项目数量。

二、各地推荐的项目学校应办学方向明确,改革思路清晰,注重产教结合、深入开展校企合作、

深化教育教学改革,注重加强专业、课程和师资队伍等内涵建设,注重有效实施毕业生就业服务,注重把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成教学中心、研发中心和技术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教育体制改革总体要求,鼓励和引导各地推进职业教育改革创新,项目安排要向国家职业教育试验区、承担职业教育办学模式改革试点和职业教育行动计划联系点任务的单位、有效开展校企合作和集团办学的学校倾斜。同等条件下,各地可优先推荐上一年度申报但未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项目或未获得过中央财政支持的学校。对已纳入“国家示范性高等职业院校建设计划”的高职骨干建设院校和“中等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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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改革发展示范学校建设计划”的中等职业学校,2012年原则上不再申报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但项目建设期满并通过国家验收的学校可以申报。

三、各地推荐的实训基地项目要切实适应先进制造业、现代农业、现代服务业、国家重点振兴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对技能型、应用型人才的要求。特别是要重点支持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业、船舶业、汽车业、冶金和建材行业、电子信息行业、石化行业、现代物流、综合交通运输、新能源、海洋经济、生产性服务业和生活性服务业、循环经济、环境与生态保护、水利和防灾减灾、建筑业、民族文化和工艺传承等产业领域的专业,重点支持服务于企业技术改造,服务于应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新装备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专业,以及具有区域经济特色、市场需求量大、技能型人才紧缺的其他专业。各校申报专业名称需严格按照《中等职业学校专业目录(2010修订)》或《普通高等学校高职高专教育指导性专业目录》中的专业名称填报。各校申报的专业都要经过科学的论证,要举行行业企业专家论证会,并在2012年度的申报报告中填报论证结果。

四、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实施的责任主要在地方,地方各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支持力度。对获得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项目,地方应按与中央专项资金不低于1:1的比例安排资金。其中,由中央集中采购的专业,地方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承担;由地方自行采购的专业,地方资金由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确定承担的具体级次、分担比例,并负责统筹落实。地方各级安排的资金要及时、足额到位。

五、按照教财[2005]12号文规定,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设备购置实行政府采购。数控技术、计算机应用与软件技术2个专业的设备仍由教育部政府采购中心集中办理招标采购,其他专业的设备由地方政府组织采购。具体采购级次和组织方式由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研究确定,采购周期不得长于中央集中采购周期。政府采购的货款,中央集中采购专业由省级财政统一支付,其他专业由项目学校同级财政直接支付到政府采购确定的设备供应商。通过政府采购节省下来的资金,仍用于原基地项目建设。

六、各地要抓紧完成好以往年度项目建设工作,尽快使设备投入使用,发挥效益。省级财政、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大对设备采购、货款支付等工作的统筹力度,为2012年项目顺利实施打下基础。凡无故不履行合同,拖欠2010年及以前年度中央集中采购的专业设备货款,且未在2012年5月4日前付清货款的省份,不得再申报2012年项目。已申报的省份,在复核备选项目时将取消该省份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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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各地申报材料具体如下:

1.《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申请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请示(格式)》(附件2)

2.《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附件3)

请各省级教育行政、财政部门务必于2012年5月4日前将以上材料及电子文档一并联合报至教育部(不接受学校单独上报),逾期不再受理。其中,材料1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填写,以正式公文形式报送(一式四份);材料2由省级教育、财政部门组织各申报学校填写并审定后,统一报送(一式一份)。本文及附件可登录教育部网站(https://www.sodocs.net/doc/418034296.html,),进入财务司主页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专栏下载。

联系人及电话:

教育部财务司李龙010-66014303 134********

财政部教科文司王征010-68551282

传真:010-66014303 E-mail:lilong@https://www.sodocs.net/doc/418034296.html,

附件:1

.2012年推荐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备选项目分省控制

数.doc

2

.___省教育厅、财政厅关于申请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

建设项目的请示(格式).doc

3

.2012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doc

教育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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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市财政局教育局(或院校)

关于申请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

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请示

(格式)

(正文…..)

一、….….

(一)………

(二)………

二、…….

附表:1. 2011年推荐中央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情况汇总表

2. 2009年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由中央集中采购的专业设备货款支付情况表

3. 2010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到位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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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请示具体格式规范

一、页边距

上、下边距各3.5厘米,左右边距各2.5厘米。页脚2.8厘米,页脚加页码,仿宋三号,居中,样式如“-1-”。

二、正文格式

1、统一用A4纸型,纵向排版。

2、标题统一用“关于申请中央财政专款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的报告”,宋体二号,居中。标题与正文之间空一行。

3、正文用仿宋三号字体,正文一级标题用黑体三号,二级标题用楷体三号加黑。

4、正文每页22行,每行28字,行间距为单倍行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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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申报请示主要内容

一、基本情况

内容应包括:项目单位的基本情况;现有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的建设情况;相关专业举办时间;与专业相关技能鉴定站的建设情况;近两年在校生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及该专业近三年毕业生的就业率等。

二、项目实施必要性和可行性

内容应包括:本地职业教育发展情况及实训基地建设有关政策措施(重点是投入方面);本地中长期经济支柱产业情况和本专业人才需求分析;项目建设的目标;实施项目的人员条件、资金条件和基础条件;在培养模式、教学内容、课程体系、教材和教学方式等方面改革的具体措施和成效;要求能够积极培养社会急需的技能型短缺人才,毕业生就业率高;深化职业教育教学改革、教材和课程改革、推进学校管理体制和用人机制改革;在加强校企合作等方面有突破、有创新;特别是在开展社会培训、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等方面有显著成绩。除数控技术等8个专业外,需论证其他申报专业的必要性及与本地中长期经济支柱产业的关联性。

三、项目实施方案的保障机制

内容应包括:人才培养发展规划;项目资金的具体用途;本地对加快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出台的制度及采取的措施(含资金、人事、分配制度等);区域内和学校实训基地资源共享的措施及分年度建设方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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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2011年度推荐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

基地建设项目情况汇总表

说明:1.学校类型请注明公办中职1、公办高职、民办中职、民办高职,公办中职2,其中公办中职1为中专和职业中学;公办中职2为技工学校。

2.地方承诺投入专项资金比例=100×地方投入资金/中央财政投入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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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职业教育实训基地由中央集中采购的

专业设备货款支付情况表

注:1.“设备到位情况”按四种情况填写:到位并投入使用;到位但未验收使用;未完全到位;未到位。

2.“未付清货款的主要原因”和“计划支付所欠货款的时间和办法”两项如需特别说明,可另附材料。

3.“项目代码”为国家统一编码,请勿自行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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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到位情况表

项目代码”为国家统一编码(详见2010年各校项目任务书),请勿自行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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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6

2011年中央财政支持的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申报书

申报学校

专业名称

主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一一年五月

填报说明

1.院校类型:公办中职1、公办高职、民办中职、民办高职,公办中职2(公办中职1为中专和职业中学,公办中职2为技工学校);

2.教学行政用房面积:包括办公、教室、实验实训场所、图书馆、体育馆(风雨操场)等的面积;

3.自筹经费:包括专项经费、学校培训、科技服务等收入费用;

4.兼职教师:指正式聘任的,独立承担一门专业课或实践教学任务(20学时以上)的行业、企业及社会中的专业技术人员和能工巧匠;

5.教学仪器设备:单价在800元以上的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

6.大型教学仪器设备:单价不低于5万元的用于教学的仪器设备;

7.主干专业:指办学条件比较好,就业率较高的主体专业,或省级重点(教改试点)专业;

8.行业企业经历教师:指专任教师中具有与本专业相关的行业、企业两年以上工作经历的教师。

注:申报学校必须如实填写本表各项数据,如有弄虚作假将取消评审资格。

一、申报院校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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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申报基地(专业)基本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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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表1

学校(盖章)申请中央财政支持职业教育实训基地建设项目基本情况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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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7

表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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