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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造错案的元凶

制造错案的元凶
制造错案的元凶

上帝也会犯错误,何况普通的司法人员。这一真理性认识可用以说明各国刑事活动中不能杜绝错案现象的根源,然而却不能令人信服地解释我国为什么会一再发生李化伟、杜培武、李久明、佘祥林与胥敬祥等等当代版冤情。活生生的司法现实似乎表明,当今中国存在着某种促成错案的特别原因。

这不能想当然地归结为司法人员的个人原因。办案人员总是经过专业训练与职业熏染的执法者,并没有追求错案的天然倾向。这一点在中外各国别无二致。同样,这也不能简单归结为刑事诉讼的法制不健全、不完善。经过几十年的法制现代化进程,我国已经有比较完善的刑事诉讼法律体系,确认了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双重原则,不存在容忍错案的制度性空间。

那么,问题出在哪里?在我看来,答案其实也很简单:执法环境有着特殊障碍。相比西方国家而言,我国司法人员(主要是刑事警察)在执法活动中面临更大的困境,即种种不当的、甚至是过分的破案压力才是错案现象的元凶!

这绝非危言耸听,亦非为错案的始作俑者们开脱责任。如果冷静分析,不难发现:并不是所有司法领域都容易频发冤假错案。出错的往往囿于那些涉嫌杀人、强奸、抢劫等的恶性案件。这类案件的共性是案情重大,上下关注,被害人或其亲属缠住不放等。这就意味着司法人员办案时会徒增空前的压力。

压力来自于诸多方面。办理佘祥林案的有关警察曾说,“当时上下两头挤,我们实在是没一点办法,就想着能尽快结案。上面一次次发回重审,下面张在玉的家人三天两头到县里闹,又是说我们收受佘祥林家贿赂了,又是说我们徇私枉法了,再加上当时上头要求命案必破,我们的压力可想而知……”类似实例均表明,上级领导、当地政府、被害人及其亲属、社会舆论乃至刑事警察本身等等,皆为不容漠视的压力源。

依照现代行为科学的原理,工作中有压力本身并不一定是件坏事,压力与绩效之间呈倒“U”字型的关系。当一个人的压力感低于中等水平时,压力越大,越能激发人的反应能力,工作也做得越好;而当一个人的压力感超过中等水平时,持续性的压力强度会将其拖垮,并耗尽其潜能。

不幸的是,我们的刑事警察平常就面临着巨大压力的窘境。据统计,从国内外警力对比看,我国民警总数仅占人口总数的0.5?至0.7?,而美国为2.8?,意大利为4.88?,西班牙为4.77?,法国为3.94?,德国为3.21?,英国为3.2?,丹麦为2.36?;从警员管理人数看,我国每名警察平均管理2000人以上,而美国为379人。以如此低的警力投入来处理严重的社会治安,也就难怪破案战役、专项斗争接连不断,同时意味着刑事警察必然是长年累月地超负荷工作。有人概括为,我国的刑事警察在政治上是“红人”,在工作上是“累人”,在身体上是“病人”,在家庭内是“罪人”,在经济上是“穷人”。其日常的心理压力之大可见一斑!

毋庸讳言,正是在这种“破案有功、不破案受罚”的情势导引下,部分刑警急功近利,丧失了对侦查工作的耐心,采取了所谓的“快速、有效”的手段——刑讯逼供,以缓解压力。而历史已经昭示,刑讯逼供常常会走向真相的反面,酿成无法挽回的悲剧。

行为科学原理还表明,个体承受的压力是累加性的。每一个新的持续性的压力因素都会增加个体的压力水平。一根稻草的压力因素本身或许无足轻重,但若加在业已很高的压力水平上,它就可能“压垮骆驼”!从这个意义上看,我们的刑事警察虽然是“不倒的长城、铁打的汉”,但他们平时已经不堪重负,再遇到办理大案要案时异常放大的压力,那么,破案压力也可能变成“摧垮长城”的最后一根稻草!

21世纪什么最珍贵?人才!在一个以人为本的社会中,人们日益重视保护被害人、被告人及证人等的合法权益,却或多或少忽视了刑事警察的人本问题。现实生活中错案的一再发生,尤其是破案压力与刑事错案之间的特殊关系,为我们反思应该如何尊重、理解与关爱刑事警察这一群体,提供了一个独特的视角。

刘品新

法官错案追究制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办法》 分为六章23条,分别规定了错案追究制度设立的目的依据、错案的概念及认定、实施错案追究的机构以及追究的原则。 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强化法官办案责任意识,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廉洁司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人民法院监察工作条例》、《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应严格公正司法,不得违反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办理案件,对所办案件质量终身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错案一般是指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办案过程中故意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者因重大过失违反与审判执行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第四条案件是否构成错案由各级法院审判委员会依照本办法确认。对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案件,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第五条全省各级法院设立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由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副院长和分管审判管理工作的院领导、纪检组长和政治部主任任副组长。纪检监察部门、审判管理办公室具体负责错案责任追究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六条错案责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有错必究原则; (二)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原则; (三)依法审查,依程序确认原则; (四)责任自负,罚当其过原则; (五)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第二章错案范围 第七条各类案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错案责任: (一)违反规定私自办理案件或内外勾结制造假案的; (二)毁弃、篡改、隐匿、伪造证据或指使、帮助他人作伪证,导致裁判错误的; (三)私自制作诉讼、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工作过失导致诉讼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向合议庭、审判委员会报告案情时故意隐瞒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导致裁判错误的; (五)故意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刑、假释的; (六)故意违反法律规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执行措施或其他强制措施的,以及因在采取上述措施中有重大工作过失而造成案件当事人、案外人或第三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并造成严重后果,被审判委员会确认为错案的。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承担错案责任: (一)因法律法规规定不明确或对法律法规、事实证据理解和认识上存在偏差的; (二)在二审或审判监督程序中,当事人提供新证据致使案件事实发生变化的; (三)因国家法律的修订或者政策调整而改变裁判的; (四)其他经审判委员会依法确认不构成错案的情形。 第三章错案认定程序

近年冤假错案

近年来全国已发现冤假错案据不完全统计,近年来全国已发现冤假错案42件。具体如下: 第一名:河南九件: 河南郝金安“抢劫杀人”被判死缓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张从明“抢劫杀人”入狱近6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胥敬祥“抢劫、盗窃”蒙冤13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王俊超“奸淫幼女”入狱6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南张绍友“奸杀侄女”被判死缓,九年后真凶落网获释。 河南秦艳红因“奸杀少妇”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 河南赵作海故意杀人案,被判死缓、入狱多年后因被害人生还而无罪释放。 河南张振风强奸案,因公安刑讯逼供、隐匿证据导致张等五人一审被判死缓,现因真凶出现被无罪释放。 河南李怀亮“死刑保证书案”关押12年被宣判无罪。 第二名:河北七件 河北徐计彬“强奸”蒙冤15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宋保民“强奸女青年”冤死狱中7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徐东辰“奸杀少妇”蒙冤8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刘前“强奸未遂”含冤9年后被宣告无罪。 河北李久明“故意杀人”遭受酷刑含冤2年后被无罪释放。 河北孟存明因“强奸女老师”蒙冤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河北聂树斌“故意杀人”被执行死刑后十余年,真凶落网,但聂至今未雪。 第3名:云南4件 云南孙万刚因“奸杀分尸”被判死缓8年后被宣判无罪。

云南陈金昌因“抢劫杀人”被判死缓2年后因真凶落网获释。 云南杜培武“故意杀人”含冤2年真凶落网后被无罪释放。 云南王树红因“奸杀卖淫女”惨遭电刑被打残蒙冤299天后被无罪释放。并列第四名:江西、湖南各3件, 江西涂景新因“贪污”被判死缓蒙冤7年被宣告无罪。 江西叶烈炎涉嫌“爆炸罪”被羁押941天后被无罪释放。 江西费琴被控“杀夫”2年后被宣判无罪。 湖南滕兴善“故意杀人”被执行死刑,十余年后,被杀之人露面。 湖南杨明银“故意杀人”入狱10年后被宣判无罪。 湖南姜自然“故意杀人”被关押6年后被宣告无罪。 并列第六名:湖北、吉林、黑龙江、广西各2件 湖北佘祥林“杀妻”被判死缓,入狱11年后,妻子现身无罪释放。 湖北黄爱斌因“故意杀人”被判处死刑羁押4年后获释。 吉林孙邵华“杀死3人后点火焚尸”服刑11年后无罪释放。 吉林王海军被控“杀妻”蒙冤19年后被宣判无罪。 黑龙江史延生因“抢劫杀人”一家7口蒙冤5年后被宣判无罪。 黑龙江杨云忠“故意杀人”蒙冤7年被宣判无罪。 广西王子发因“故意杀人”被判死缓含冤九年,真凶自首后3年获释。广西覃俊虎、兰永奎因“抢劫杀人”被羁押4年后被无罪释放。 并列第10名:山东、甘肃、重庆、陕西、四川、福建、海南各1件 山东陈世江“故意杀人”蒙冤8年后被宣告无罪。 甘肃李天荣因“诈骗”被打掉4颗牙蒙冤757天后被无罪释放。 重庆童立民因“奸杀小保姆后碎尸”被判死缓4年后被无罪释放。

近几年的冤假错案的受害人及原因

最高检昨日下发《关于完善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下称《意见》),其中规定,检察人员承办的案件发生被告人被宣告无罪,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确认发生冤假错案,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跑或死亡、伤残等情形的,一律启动问责程序。 最高检新闻发言人肖玮介绍,在明确各类检察人员职责权限的基础上,建立“权责一致”的司法责任体系,构建科学合理的司法责任认定和追究机制,是落实司法责任制的核心。《意见》明确了司法责任的类型和标准,并分别列举了各类司法责任的具体情形,以及免除司法责任的情形,增强了司法责任追究的可操作性。 三类过错要承担司法责任 《意见》根据检察官主观上是否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观上是否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将司法责任分为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重大过失责任和监督管理责任三类。 《意见》明确了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责任必须追责的11种情形: 包庇、放纵被举报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使无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的; 毁灭、伪造、变造或隐匿证据的; 刑讯逼供、暴力取证或以其他非法方法获取证据的; 违反规定剥夺、限制当事人、证人人身自由的; 违反规定限制诉讼参与人行使诉讼权利,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超越刑事案件管辖范围初查、立案的; 非法搜查或损毁当事人财物的; 违法违规查封、扣押、冻结、保管、处理涉案财物的; 对已经决定给予刑事赔偿的案件拒不赔偿或拖延赔偿的; 违法违规使用武器、警械的; 其他违反诉讼程序或司法办案规定,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中国十大冤假错案受害人曝光: 1】内蒙古呼格吉勒图奸杀案:1996年4月9日,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卷烟厂发生一起强奸杀人案,警方认定18岁的呼格吉勒图是凶手,仅61天后,法院判决呼格吉勒图死刑,并于5天后执行。2005年,轰动一时的内蒙古系列强奸杀人案凶手赵志红落网,其交代的第一起案件便是当年这起“4·9”杀人案。今年10月30日,来自内蒙古政法委、公安厅和高院的消息称,“4·9”杀人案最快本月启动重审程序。 2】念斌投毒案:2006年7月27日夜,福建省平潭县澳前村17号两户居民家中多人出现中毒症状,其中两人经抢救无效死亡。警方经过侦查,很快确定是人为投入氟乙酸盐鼠药所致,认为其邻居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被逮捕,提起公诉。后该案历时8年10次开庭审判,4次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2010年10月最高法院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发出不核准死刑的裁定书,并撤销原判发回福建省高院重审。2011年9月7日,该案在福州中院再次开庭审理,在没有新事实新证据的情况下,福州中院于同年11月24日再次对念斌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据相关人士称2014年9月份平潭县公安局已经重新立案,对念斌重新布控,依法不允许出境。此前的8月22日,福建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引发广泛社会关注的“念斌投毒案”,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 3】佘祥林杀妻案:1994年初,佘祥林的妻子张在玉突然失踪,久寻不到,张家开始怀疑是

领导干预造成冤假错案追刑责

领导干预造成冤假错案追刑责 《规定》明确司法人员要全程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令这些违法干预有据可查。同时,建立每个季度的报送制度,使通报成为常态。而那些违法干预司法的领导干部,将会受到党纪、政纪、军纪等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京华时报记者杨凤临新华社 □举措 1记录 司法人员需全程记录 《规定》提出,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当全面、如实记录,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 同时,为了防止司法人员不如实记录,《规定》指出,如果司法人员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情况的,予以警告、通报批评;有两次以上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情形的,将被纪律处分。主管领导授意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录的,还会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此外,为了给司法人员的记录行为提供保障,《规定》还特别指出,领导干部不得对司法人员打击报复。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将司法人员免职、调离、辞退或者作出降级、撤职、开除等处分。 >>解读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告诉记者,凡是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不管什么形式,都应当如实记录,随案入卷。作出这样的规定,一是可以防止司法机关和司法人员选择性记录,二是在案件出现问题时,可以倒查责任。 蒋惠岭说,为了保证司法人员能够如实记录每一次受到的干预,规定作出了比较完善的制度设计,也对司法人员提出了十分严格的要求。首先是保护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第二是严肃处理不如实记录的人员,从而增强司法队伍本身的法治意识。 2通报 干预司法会影响仕途

《规定》指出,司法机关应每季度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进行汇总分析,报送同级党委政法委和上级司法机关。党委政法委按程序报经批准后予以通报,必要时还可以向社会公开。此外,党委政法委在研究相关情况后,还要报告当地党委,同时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 此外,干预司法将成为政绩考核项目,会被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绩考核体系,作为考核干部是否遵守法律、依法办事、廉洁自律的依据。 >>解读 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表示,“抄送纪检监察机关、党委组织部门”的用意就在于方便这些部门对相关领导干部进行考察。 蒋惠岭认为,干扰司法行为将对官员的“仕途”造成影响,必将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行为起到有力的制约作用。用一句话说,干扰司法不仅影响升迁,连“官帽子”都可能不保。 3追责 明确两种情形要追责 关于对领导干部的责任追究,《规定》明确了两种情形。一是违法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办案处理,造成后果或者恶劣影响,将给予党纪、政纪、军纪等处分,造成冤假错案 或者其他严重后果,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二是领导干部对于如实记录的司法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军纪等处分,构成犯罪的还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 最高人民检察院监察局负责人表示,责任追究是对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领导干部的一种惩处,这也是告诉广大领导干部不要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律规定和法定职责处理案件,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领导干部都是怎样插手办案的? □追问 递条子、打电话最为常见

某某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某某人民检察院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为加强检察机关内部制约机制,防止错案发生,提高检察干警执法水平和办案质量,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错案追究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错案是指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由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或基本证据收集、认定明显失实,或者适用法律错误,致使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依法纠正的案件。 二、本规定旨在追究检察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收受贿赂、徇私舞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严重失职、渎职造成的错案。 三、错案追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坚持有错必究、执法必严、责任自负;处罚与责任相适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 四、成立院错案责任追究领导小组。由检察长任组长,纪检组长任副组长,监察室、政工部门、办公室主任为成员,负责日常工作。 五、在查处错案责任的过程中,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干扰和阻碍,要积极配合,如实提供证据。

六、错案责任追究的范围。在办案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应追究错案责任: (一)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实施错误拘留的; (二)对没有犯罪事实或明显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人批准或决定逮捕的; (三)对有确凿的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存在,而不依法立案、起诉的。 (四)对明知无罪而作起诉决定的; (五)由于技术检验、鉴定结论明显错误,导致案件处理错误的; (六)对申诉案件复查后作出错误决定的; (七)其他依法应纠正的案件。 七、因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和实践上有争议或因当事人故意作虚假供述或伪造其他有罪(或无罪)证据而导致的错案,以及因法律、政策发生变化,导致案件处理结果发生变化的,不属本规定追究的范围。 八、错案责任主体: (一)案件承办人徇私舞弊、故意歪曲、隐瞒事实真相或因失职、渎职造成的错案,由案件承办人承担直接责任。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行政执法错案过错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加强对烟草专卖行政执法中的错案追究工作,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促进烟草专卖管理机关依法行政,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错案是指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作出的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并对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损害的案件。 三.错案追究制度是指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对作出错案的单位或有关责任人员追究其行政和经济责任的制度。 四.错案追究制度遵循以下原则: (一)及时、公正、公开; (二)实事求是,有错必究; (三)重证据,重调查研究; (四)错案追究与加强行政执法相结合; (五)惩处与教育相结合。 五.错案的认定: (一)经过行政诉讼,被人民法院判决认定其为错案的; (二)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作出决定认为是错案的; (三)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通过调阅执法案卷、受理当事人申诉等途径,审查认定为错案的; (四)因超越执法权限或违反程序等造成过错,给单位形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 六.责任划分: (一)行政执法人员有重大过失造成错办的,追究当时执法办事人员的责任,部门领导对下属人员的执法过错负连带责任; (二)未经审核、审批的,执法人员擅自作出错误决定的追究执法人员个人的责任; (三)因审核人、审批人的错误决定导致错办的,追究当时审核人、审批人的责任。 七.责任种类及内容: (一)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由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错案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二)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上级烟草专卖管理机关可根据情况建议其所属机关或直接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取消行政执法资格、调离执法岗位等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给行政管理相对人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义务机关赔偿损失后,应当责令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执法人员承担全部或部分赔偿费用。 八.负责执法过错追究责任的办案人员,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实事求是地调查、核实、不循私情,不弄虚作假,否则从重追究相应责任。 九.被处理人不服处理决定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烟草专卖行政主管机关提出申诉,但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冤假错案原因探析

刑诉论述:结合今年来发生的一些典型冤假错案,谈谈我国司法实践中刑事错案的形成原因及其防范机制 一、结合案例分析冤假错案形成原因 96年4月9日,呼和浩特市一女子被掐死在公厕内,报案者呼格吉勒图在案发62天后被枪决的案件(“4·09案”,又称呼格案)。05年,嫌疑犯赵志红落网,自称是呼格案的凶手。由此,呼格吉勒图的父母开始了漫漫9年申诉路。14年11月20日,呼格案进入再审程序,再审不进行公开审理。这仅仅是众多冤案中的一起,同时影响比较大的还包括,佘祥林杀妻案、浙江叔侄强奸致死案、赵作海杀人案等等。 (一)主要思想理论原因 首先可以发现这些冤假错案在定案之时,并非个个铁证如山,无一例外都存在种种疑点,而最终却造成悲的核心就在于在于疑罪从无的思想没有植入我们司法审判的传统; 其次,事实的认定离不开证据,证据制度,证明标准的不完善,也使得我们的侦查机关无法客观公正的还原事实,法官无法正确认定事实; 最后,这些冤假错案的发生少不了案外因素的干预,也即不能独立的司法。考量领导命令,考虑社会影响力,考虑被害人家属情绪等的案外因素都与冤假错案的产生有不同程度的关系。 (二)具体实践原因 1、案内原因 案内原因根据案件成立直至判决的产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的原因,(1)立案侦查阶段关于证据事实材料收集不完善、不真实的因素;(2)在移送审查起诉阶段关于监督不利,承担公诉职能,却不具有担责意识的因素;(3)在审判阶段,重法律审理轻事实证据认定,证据制度和证明标准不完善的因素。 2、案外原因 案外因素包括:(1)在党政机关的干预下案件的办理变得追求效率而丢弃质量。 政法委牵头,公检法联合办案的传统,使得权力得不到牵制,检法之间不能互相抗衡,导致一旦发生重大刑事案件,根据上级指示必要严格查处,严格的同时却不能依法,依法的同时却事实不清,最终作出一个错误的判决。(2)在重大刑事案件侦破后,许多的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贯彻落实意见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贯彻落实意见 【法规类别】犯罪和刑事责任 【发文字号】苏高法发[2013]2号 【发布部门】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发布日期】2013.12.19 【实施日期】2013.12.1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司法文件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防范刑事冤假错案的贯彻落实意见 (苏高法发[2013]2号2013年12月19日) 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和第六次全国刑事审判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省刑事审判工作实际,对防范刑事冤假错案提出如下贯彻落实意见。 一、树立科学司法理念 1.坚持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彻底摒弃“重打击、轻保护”等陈旧落后观念,尊重被告人的诉讼主体地位,维护被告人的辩护权等诉讼权利,做到不纵不枉。 2.坚持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绝不能因为舆论炒作、当事人上访闹访和地方“维稳”等压力,作出违反法律的裁判。对地方干扰因素较

大的案件,必要时可以指定管辖、提级管辖。 3.坚持程序公正原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审判案件。高度重视对辩方诉讼权利的保障,重视审查侦查机关取证程序的合法性,严格遵守审限、审级、限制发回重审等程序规定。 4.坚持罪刑法定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正确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确保定罪准确。摒弃“重定罪、轻量刑”的观念,准确适用刑罚,防止量刑失衡。 5.坚持无罪推定原则和疑罪从无规则。防止先入为主、庭前预断,摒弃“有罪推定”。树立疑罪从无观念,对“定放两难”的案件,决不能降低标准、勉强定罪。 6.坚持证据裁判和公开审判原则。认定案件事实以证据为根据并依照法定程序审查认定证据。依法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审判过程、裁判文书依法公开。

对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

对防止冤假错案的思考 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是一个重大的话题,也是一个沉重的话题.近年来,全国先后曝光了一批冤假错案,这些案件不仅给当事人带来 无法弥补的伤害,也引发了公众对司法公正的质疑和担忧,甚至动摇 了公众对法律的信仰和对法治的信心,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平正义和司法公信力,造成了非常恶劣的社会影响.检察机关是国家的法律监督 机关,坚决防止冤假错案,既是检察工作不能突破的法律底线,也是检察机关必须认真履行的重大责任. 在任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之前,我曾经长期在公诉部门工作,经手处理过一定数量的重大复杂刑事案件.任汉中市院检察长以来, 也组织处理了一些棘手案件,其中包括一起在全省较有影响的超期羁押侵犯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案件.根据多年办案的实践经验和理性思考,结合中政委、高检院制定出台的关于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实施意见,我谈一点个人的体会. 在法治文明的今天,出现这么多冤假错案原因是多方面的,涉及多个机关,各个办案环节,各个层面,然而,单就检察机关来讲,我认为我们在防止冤假错案中还有薄弱环节:一是审查案件技能不强,业务素 质不高.实践中法院判无罪的以及作其他处理的一些案件,有相当一 部分,办案人在审查案件时都没有提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审查意见.办案人审查能力不强、业务技能欠缺,如果部门负责人再把关不严,分管检察长决定不审慎,都将为案件质量埋下重大隐患.二是执法观念有偏差,诉讼价值把握存在问题.我们经常讲,要树立正确执法理念,要坚持客观公正的原则,要贯彻疑罪从无的原则.但在具体办案中,不论是具体办案人、部门负责人,还是分管检察长,甚至检察长,或多或少仍存在执法观念把握不正确的问题.重实体、轻程序,重打击、 轻保护的问题依然存在,甚至是根深蒂固,在这种错误观念的支配下,宁可错诉也不愿错放,怕担责任,怕舆论监督,怕承受压力.当然,在处理一些普通案件、一般问题时不一定显现出来,但一旦遇到重大、复杂、敏感案件时,这些错误倾向表现的就比较突出.有的是打击犯罪

全国员额法官、员额检察考试真题及参考答案

,并结合工作实践,谈如何建构检察机关的司法责任制。 第三题,案例题。 四道案例,四选一。分别涉及职务犯罪侦查、刑事、民事、预防冤假错案。只记得其中一个案例是:A路过一地,看到BCD抢劫,就上去阻止,起了冲突,A夺刀过来把B捅死了,A被CD捅伤(轻伤),于是逃跑,CD追赶,这时候路过的E 看到A被追以为A是坏人,就阻止A逃跑,A以为E是CD同伙就拿刀将E捅伤(重伤)然后继续逃跑。公安以故意伤害对A立案,请问如何对A的行为定性?个人觉得,A对B是正当防卫,这个基本上没有异议。A对E是假象防伪,关键看是否有预见可能性,如果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则认定为过失致人重伤(疏忽大意的过失);如果没有预见可能性,则定意外事件。 法院 第一部分是思想政治题,不分专业,所有应考人员考题一样; 第二部分是审判专业题,分刑事、民事、行政类,应考人报名时自选。思想政治题目内容来自《习近平总书记在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讲话中指出: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

众权益。考题要求考生结合具体的讲话内容,谈如何履职做好一名法官。 “刑事卷”的专业题设计了一个复杂曲折的盗窃案:刑满释放的陈某密谋进入吴老板家中进行盗窃,在策划阶段拉上了吴老板的司机李某入伙。李某偷配了钥匙,还约老板出去吃饭以创造盗窃机会。然而,陈某入室盗窃时意外遇到了吴老板的妻子,并将其打伤。事后,李某得知老板家中50多万的金银财物被盗、还打伤了人,心里非常懊悔,于是主动向老板坦白,但不承认自己的行为构成犯罪 四川省检察官员额考试真题 一、题型:单选、多选、判断、案例(两道程序纠错题、四道刑法案例题) 二、主要考点分析:刑法基本原则、刑事责任年龄、共同犯罪、未完成形态、刑罚分类、死缓的不同后果、累犯、缓刑假释的适用、盗窃罪、失火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奸、拐卖妇女罪、非法拘禁罪、集中贿赂犯罪、检察官任职条件等。江苏省检察官入额考试真题 一、案例分析:考点有罪名认定、犯罪数额、共同犯罪、主从犯、累犯认定。 二、根据材料写审查报告:两名嫌疑人涉嫌经济犯罪,报告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城乡建设与发展 家庭承包经营的基本经营制度”。生产形式的变化是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内容的重要发展。 “两权”变“三权分置”。从第一轮土地承包开始,农村土地的所有权就归农民集体所有,农户拥有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即“两权”,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农民获取了更多的非农就业机会,在承包期内农户有土地流转的需求且事实是农民已自发开始流转土地给亲戚朋友耕种,生产力的发展使农村土地规模化成为可能并且已成为今天的趋势,生产关系也应适度调整,2016年10月中央印发《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三权分置”正式实施,承包田的三权分置中土地所有权依然是农民集体所有,农民有土地承包权和土地经营权,承包权和经营权都属从发包方处签订合同的承包农户所有,农户可以使用、流转、抵押、退出土地承包权,农户有经营权,农户土地流转后流转方也拥有土地经营权。三权分置对农村土地流转、土地规模化经营、农民增收等方面有积极作用。“两权”变“三权分置”中再次体现了群众的创造力,也体现了国家适时顺应生产关系的发展来调整国家政策。 2.3 规模经营的发展 改革开放初农村生产力水平较低,农业耕作主要靠人力和畜力,机械化程度和水平都较低;农民外出务工机会少,农村劳动力多被禁锢在农村。生产力发展至今,越来越多的农民有非农就业机会,农村农业生产的机械化水平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农民也从土地中解放出来;土地流转已成为趋势,“2016年我国农村承包地流转面积为0.32亿hm2,比2012年增加了1.33亿hm2,增长72.3%,年均增长14.6%。”;2008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指出:“按照自愿有偿原则,允许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发展多种规模经营”,近年来我国农业规模化生产组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断发展,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2016年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分别已达179.4万个和13万个,比2012年分别增长160.4%和8.6%。”,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在各地不断涌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中的“三权分置”对促进土地流转、提高土地规模化生产经营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3 小结 虽然农村基本经营制度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变化,但我们仍要认识到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从开始到现在并将继续坚持不变的是农村土地农民集体所有这一根本原则。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化实质上是农村土地制度的不断完善和制度创新,是我国经济基础和生产关系的发展,是群众路线和实事求是理论方针的实践。 [参考文献] [1] 徐勇.包产到户沉浮录[M].珠海:珠海出版社,1998. [2] 韩长赋.论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关系[J].中国农村经济,1998(01): 36. [3] 唐忠.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变迁[J].中国人民大 学学报,2018(03):29. 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李俊雅 (哈尔滨商业大学 法学院,黑龙江 哈尔滨 150028)[摘要]目前,以加强司法责任制为重心的司法体制改革拉开序幕。实行司法责任制的关键是加强法官责任。从现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存在的误区,负面效应来看,应以保证法官能够独立的实行司法审判权为中心,加强对法官的违法违纪审判行为严加处理,才能更好的为法官实行审判权提供良好的环境。 [关键词]法官责任;错案追究;责任标准 [中图分类号]D926.2 [文献标识码]A 新中国的法官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最早可以追溯至20世纪90年代初。以1990年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实行这一制度为契机,其他地方法院陆续建立相关制度。以1998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9月出台的《人民法院审判纪律处分办法(试行)》为标志,我国法院系统的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正式确立。错案责任追究制度的本质是通过加强法官的监督最大限度的减少错案的发生,进一步提高司法公正。然而,该制度实行以来遭受到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质疑,该制度未来是废是存,需要全面考察和进一步总结。1 现行错案追究制度存在的问题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一种事后追责制度,它是法官内部监督制度,同时也是我国现行的法官责任制度。无形中设定了一条警戒线,督促法官主动加强业务能力,增强办案责任心,进而有效防止错案的发生。该制度建立以来饱受诟病,主要原因是设立该制度时,我国的法律系统尚不完善,随着时间的发展,该制度与国际上存在的法官责任豁免制度相互矛盾,甚至相互冲突,我国面临着与世界法治建设接轨的局面,因此,很有必要深层次挖掘该制度存在的问题。 [收稿日期]2018-11-09 [作者简介]李俊雅(1991—),女,河南商丘人,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法学理论研究。 李俊雅:对我国错案责任追究制的理性思考 -235-

司法程序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及其防范

龙源期刊网 https://www.sodocs.net/doc/408190385.html, 司法程序冤假错案产生的原因及其防范 作者:夏里斯淇 来源:《现代商贸工业》2020年第04期 摘要:由于人类认识能力的缺陷,所以“冤假错案”的发生无法绝对避免。从陈国清案入手,分析了造成冤假错案的重要原因:政策层面、侦查程序、起诉程序和审判程序,包括“严打”政策、口供定案、“留有余地”的判决方式等。为防范冤假错案,需要改变“命案必究”的思维,改变口供定案,避免留有余地的判决。 关键词:冤假错案;口供定案;留有余地的判决 中图分类号:D9 ; ; 文献标识码:A ; ; ;doi:10.19311/https://www.sodocs.net/doc/408190385.html,ki.1672-3198.2020.04.067 近年来,聂树斌案、杜培武案等数起被广泛关注的冤假错案被纠正,从大量的冤假错案中我们至少可以推断部分司法机关没有完全发挥其应有的侦查、审查起诉和审判职能。如何从这些冤假错案中吸取经验教训,解决问题,避免类似冤假错案的产生,是我们的研究的重点。因此本文从对陈国清案的分析入手,旨在发现并尝试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案。 1 案件引入 1.1 案件经过 1994年河北省承德市发生两起出租车司机被抢劫致死案,案件调查后陈国清、何国强、 杨士亮、朱彦强等四人先后被捕,经十年反复审讯,河北高院于2004年3月26日以抢劫罪终审判处陈国清、何国强、杨士亮死刑缓期两年执行,朱彦强无期徒刑。但迄今为止,四人一直声称自己无罪。 1.2 案件存在的疑问点 (1)荒诞离奇的破案经过。案件发生后,承德警方仅因陈国清近来情绪反常便认定陈国清是犯罪嫌疑人。(2)口供为王的薄弱证据。该案始终没有找到充分的物证,始终靠口供支撑全案。(3)确实充分的无罪证据。该案调查中,有多名证人能证明其四人无作案时间,但警方始终徇私枉法。(4)惨无人道的刑讯逼供。陈国清等人始终在审讯过程中受到刑讯逼供,最终被逼认罪,无中生有。(5)绝处逢生的真凶线索。曾有人举报杀人真凶为其他人,但警方始终选择充耳不闻,选择掩盖自己出现冤假错案的事实。

浅析刑事错案及责任追究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sodocs.net/doc/408190385.html,/souask/ 浅析刑事错案及责任追究 【摘要】刑事错案是随着犯罪的产生而同时存在的一种社会历史现象,对其正视、认识、纠正和预防,体现出人类文明的进步,也是人类社会进步的结果。本文试图从刑事错案的概念、特征,发生原因入手,特别是刑事错案中由于主观原因导致的刑事错案,提出对其责任追究的必要性等一些浅显观点和认识。 一、刑事错案的概念 ㈠何为刑事错案 目前对何为刑事错案的概念没有一个定论,不同的学者提出了不同的概念,笔者比较赞同的观点是:所谓刑事错案是指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包括国家安全机关、监管机关)在刑事司法活动中,由于对案件的基本事实、基本特征认定错误,或者严重违反诉讼程序,而导致的刑事案件的追诉、审判、执行出现错误的案件。 ㈡刑事错案的特点 从它的概念我们可以看出它有如下特征: 1.刑事错案只在公、检、法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发生。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我国有权受理刑事案件的机关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其它任何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或个人都无权处理刑事案件,这就决定了刑事错案只能发生在刑事案件被公检法机关受理而进入刑事司法活动这一过程中。

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https://www.sodocs.net/doc/408190385.html,/souask/ 2.刑事错案只能是案件基本事实认定错误。即法律适用错误、程序严重错误或执行错误,也即只能是在罪与非罪,此罪与被罪,重罪与轻罪,诉讼程序,执行判决等方面的错误,而不包括办理案件过程中的有关失误。 3.定罪量刑错误,是刑事错案最终和典型的结果。依罪行法定原则及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如果所犯的罪行和对他的处理结果不一致,很明显这便是一件错案。 二、刑事错案的产生原因 客观司法实践中形形色色的刑事案件都有其产生的特定原因,因此在现实生活中导致刑事错案发生的因素也多种多样。但具体可分为两大类:一类是客观原因:一类是主观原因. ㈠客观原因 刑事错案产生的客观原因是指导致刑事错案发生的纯外界客观存在的,而非人的意志所决定的因素。 1.刑事案件数量多,涉及面广,复杂程度高。这无疑使司法机关工作量大幅度的增加,因而使刑事错案的产生可能性大大增加。 2.司法机关工作人员素质低。由于历史的原因从前进入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的条件较低、较松、较宽,使得一大批没有接受过正规系统法律高等教育的人担任检察官、法官,有的甚至没有接受过正规的高等教育,但是随着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行这一现象已经发生了质的改变。不过由于客观社会政治、经济发展变化太快,新事物不断涌现,知识更新换代周期短,而造成的司法工作人员本身跟不上时代的步伐也是产生冤假错案的一个原因。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1

错案责任追究制度 一、为提高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防止错案发生,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办案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二、错案责任追究制度,是指纪检监察干部在案件检查和审理过程中,因故意或过失而造成错案,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应予以追究错案责任的制度。 三、错案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和“谁办案谁负责、谁审理谁负责”的原则,实行一案一追究。 四、在案件检查和审理过程中,由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错案,应追究责任: 1.违纪线索经过初步核实后,按党纪、政纪条规,办案人员应当建议转立案而没有建议立案,或不应当转立案而建议立案的; 2.移送审理的案件主要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有关程序严重违背规定,应予重新调查取证的; 3.故意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致使违纪人员窜供、案件调查不能正常进行的; 4.隐瞒案件事实真相,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扩大或缩小案情的; 5.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反“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办案手段,进行诱供逼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案件调查人员根据被调查人的违纪事实,定性不准确,所提出的处分建议与党纪、政纪有关规定相差两个以上档次的;

7.案件审理提出的处理意见,与党纪政纪有关条规相差两个以上档次的; 8.其他因办了错案应受到责任追究的。 五、错案追究的责任划分: 1.在案件检查环节,实行主办人负责制,调查组其他成员负次要责任,案件承办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2.在案件审理环节,实行主审人负责制,参审人员负次要责任,案件审理承办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负领导责任。 六、凡应受到责任追究的,根据错案性质、事实、情节和责任人的认错态度等,分别给予以下处理: 1、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 2、停止承办案件检查或审理工作; 3、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建议调出纪检监察机关; 5、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以上处理方式可以单独或合并运用。 七、凡受到错案责任追究的人员,当年不得评为先进个人;室有2人次以上受到错案责任追究的,当年不得评为先进集体,室负责人不得评为先进个人。 八、错案责任追究情况列入年终室和个人工作目标考核,作为奖惩各室和个人全年总体工作的重要依据之一。 九、错案责任追究工作在县纪委常委会领导下进行,错案的最后认定和对责任人的责任追究由县纪委常委会集体讨论确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检察机关纠正冤假错案五大案例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检察机关纠正冤假错案五大案例 来源:法学教学案例网 3月14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2014年检察机关纠正冤假错案五大案例。内容如下:案例1、最高检历时7年督办广东徐辉申诉案 点评: 这是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督办7年的申诉案。 从2006年12月25日受理徐辉申诉案,到2014年9月15日徐辉被宣告无罪,在7年多的时间里,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与广东省检察院上下联动、相互配合,注重与审判机关的沟通协调,积极主动发挥监督职能,对徐辉案的重新审理及改判起到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在此案发回重审后,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持续督办此案进展情况。广东省检察院安排专人跟踪法院办理情况,多次督促法院尽早进行审理。针对珠海市中级法院2012年8月开庭重新审理但迟迟未判的情况,最高检与广东省检察院共同研究,向珠海市中级法院再次发出《纠正违法检察建议书》,对其久拖不决、审而不判进行监督。 观察该案平反过程,并未有新证据出现。法院再审判决书显示,原审裁判认定徐辉构成犯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是因真凶出现、亡者归来而改判。其主要依据正是广东省检察院《检察意见书》中列出的几个方面,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依法维护公平正义的坚强决心。

案例2、最高检发出检察建议开启再审黄家光错案 点评: 黄家光申诉案是刑事申诉案件办理程序改革以来,又一起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出再审检察建议并得到改判的案例。 刑事申诉检察是检察机关处理刑事案件的最后程序,是司法救济程序的重要环节,是监督纠正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黄家光14年的坎坷申诉路,也折射出检察机关刑事申诉的变革。 2012年,最高检调整刑事申诉案件的办理程序,改变以往刑事申诉检察部门认为需要提出抗诉的案件移送公诉部门审查的模式,改由刑事申诉检察部门直接报请检察长或检委会讨论决定,为刑事申诉检察部门更好地发挥职能作用提供了制度保障。 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在加大自身办案力度的同时,加大督办力度,并对下级院办理的重点、疑难、敏感案件主动介入,予以指导。黄家光案件就体现了最高检刑事申诉检察厅的这一指导思想———承办检察官在仅仅半年时间内就完成了大量的调查取证工作。 2014年11月,最高检印发修改后的《人民检察院复查刑事申诉案件规定》。修改后规定规范和细化了办案程序,加强了对自身办案活动的规范和监督,强化了对申诉权的保障,突出了刑事申诉检察的监督属性和纠错功能。比如以前并没有对立案前的刑事申诉案件规定具体的审查期限,造成个别办案人员拖延不办或者“选择性办案”,修改后规定明确要求,受理后2个月以内必须作出审查结案或者立案复查的决定,只有重大、疑难、复杂案件,经批准才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此外,规定还加大了公开审查力度,规定复查刑事申诉案件可以采取公开听证等形式进行公开审查。 案例3、检察机关察微析疑推动纠正王本余错案

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法官审判责任追究办法 (征求意见稿) 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落实“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要求,按照中央政法委、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改革试点的要求和《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贵州省司法改革试点方案》、《印江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司法体制改革试点方案》,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一般规定 第一条法官在审判、执行工作中,不严格公正司法,违反法律规定、法定程序办理案件,违法造成错案应当问责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法官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法官对办案质量承担责任。 第三条实行法官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造成错案的,法官承担错案责任。 第四条法官责任追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实事求是原则; (二)权责统一原则; (三)公开公正原则;

(四)有错必纠原则; (五)罚当其过原则。 第五条对法官审判责任的认定,应当依据事实、行为人的法定职权、主观过错以及错误行为所产生的后果确定。 第六条法官包括审判长、主审法官、参审法官。 主审法官是指担任合议庭案件承办法官或独任审判的法官,对于全案在实体、程序、文书制作等各方面的质量、效率、效果、合法性、规范性等负有统揽责任。 参审法官是指合议庭中除审判长、主审法官外的其他合议庭法官,负有与合议庭成员职责相适应的共同责任。 第七条差错、违法案件发现途径: (一)在办理党委、人大、政协机关转办的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二)通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反映的案件中发现的案件; (三)通过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过程中发现的案件; (四)在接待当事人申诉、审查来信来访中发现的案件; (五)依照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被发回重审或改判的案件; (六)经过案件质量内部评查或第三方评查发现的案件; (七)在审理国家赔偿确认或国家赔偿案件中发现的案

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错案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审判权运行机制改革,建立办案质量终身1负责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度,提高审判质量,促进司法公正廉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处分条例?和?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責任追究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 结合审判、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错案是指人民法院审判、执行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故意违反法律法规,致使裁判、执行结果错误,或因重大过失导致裁判、执行结果错误,应当依法子以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人法律和纪律责任的案件。 第三条各级人民法院办理案件,未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发生的错案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确·认;中级和基层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发生的错案,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确认;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发生的错案,由省高级人民法院错案責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确认。 第四条错案贵任追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实事求是,依法纠错; (二)权责一致,终身负责; (三)严格程序,罚教结合。

第五条全省各级入民法院设立错案责任追究工作领导小 组,由院党组书记、院长任组长,党组副书记、分管审判管理 工作的副院长任副组长,其他班子成员、审判委员会专职委 员为成员。下设错案贵任追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 室成员由审判管理办公室、纪检监察、组织人事部门相关人 员组成,负贵错案责任造究工作的日常事务。 第二章错案责任追究情形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错案責任: (-)私自办理案件或制造虚假案件的, (二)涂改、隐匿、備造、偷换或者故意损數证据材料,或者 指使、支持、授意他人作伪证,或者以威脇、利诱方式收集 证据,或者丢失、过失损數证据材料,导致裁判结果错误的; (三)故意不子收.集依法应当由人民法院收集的证据,导致 裁判结果错误的; (四)私自制作诉i公、执行文书的,或者制作诉讼文书时,违 背合议庭评议结果、审判委员会决定,或者因重大过失导致 裁判文书主文错误,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向合议庭、审判 委员会1汇; 报案情时故意隐暗主要证据、重要情节,或者 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遗漏主要证据、重要情节,导致裁判结果 错误的; (六)违反法律规定,对不符合减刑、假释条件的罪犯裁定减 开Ij 、假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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