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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2次完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庭审提纲

一、开庭前的准备

书记员:(书记员开庭前应依次进行以下准备工作。)

1、查明公诉人、被告人、辩护人、证人的到庭情况;

2、入庭宣布法庭规则:

为维护法庭秩序,保证审判活动顺利进行,特宣布法庭纪律如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

其他妨害审判活动的行为;

2、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不公开宣判的不宣布此

条)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不得中途退庭,如擅自退庭,是

原告的按照撤诉处理,是被告的,依缺席判决处理。

4、任何人未经审判人员同意,不得发言,提问:

5、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擅自在法庭上进行录音、录像、

照像;

6、当事人发言时,应坚持摆事实、讲道理。注意文明礼貌,

不准攻击、辱骂他人;

7、不准吸烟,保持室内卫生;

8、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

3、宣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审判人员入庭时,书记员宣布全体起立;审判人员进入法庭后,审判长宣布全体坐下;

4、合议庭组成人员、诉讼参与人就座后,书记员当庭向审判长报告庭前准备工作就绪,可以开庭。

二、开庭后庭审调查前的准备

审判长: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旺涉嫌公司人受贿罪一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开庭。(敲法槌)传被告人李旺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李旺。

被告人:到

审判长:你是否用过曾用名?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的出生年月日是?

被告人:1955年4月9日

审判长:什么地方出生?

被告人:江苏省连云港市

审判长:什么民族?

被告人:汉族

审判长:文化程度?

被告人:大专文化

审判长:你有职业吗?讲一下

被告人:担任连云港市锦屏磷矿矿长兼任中共连云港市锦屏磷矿委员会书记(正处级)

审判长:讲一下你的家庭住址?

被告人:连云港市新浦区东方花园C-36号

审判长:你以前是否受过刑事处分或者行政处罚?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你是在什么时间被羁押的?

被告人:2006年6月18日

审判长:什么时间被逮捕的?

被告人:2006年6月30日

审判长:因为什么问题被羁押的?

被告人:因为受贿罪

审判长:你的身份证号码?

被告人:320706*********

审判长:你的政治面貌?

被告人:中共党员

审判长:你是否收到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的时间?

被告人:恩,收到。

审判长:你是否收到《诉讼权利告知书》?是否收到《适用刑事案件普通程序告知书》?

被告人:收到。

审判长: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今天依法公开审理,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旺涉嫌受贿一案,本法庭由本院审判员莫淑娟担任审判长,与人民审判员李敏栋、张颖雯组成合议庭,书记员李艳担任法庭记录。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龚加锦、徐辛悦出庭支持公诉。受被告人李旺的委托由联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田远超、刘彬出庭为被告人李旺进行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清楚了。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被告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享有如下诉讼权利:首先是申请回避权利,回避的意思也就是说,如果你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理的,你们可以说明理由,申请换人审理,你听懂了吗?

被告人:听懂了。

审判长:被告人李旺,你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被告人:不要。

审判长:李旺的辩护人,你们是否申请上述人员回避?

辩护人:不需要。

审判长:你还有自行辩护的权利,除了你的委托律师为你辩护之外,你还可以自己为自己辩护,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清楚了。

审判长:另外你还有权向法庭出示证明你罪轻或无罪的证据,可以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终结以后,你还有最后陈述的权利,都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三、法庭调查阶段

审判长:下面进入法庭调查阶段,先请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海检刑诉﹝2006﹞03号被告人李旺,男,1955年4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06*********,汉族,本市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3年6月担任连云港市锦屏磷矿矿长兼任中共连云港市锦屏磷矿委员会书记(正处级)。2004年6月30日,市中院裁定锦屏磷矿破产,被告人李旺在被捕钱的破产企业法定留守人员的身份履行职责,同时从2004年6月至今担任江苏锦屏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李旺居住于连云港市新浦区东方花园C-36号,无犯罪前科。

本案由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反贪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旺涉嫌受贿罪,于2006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06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田远超、刘彬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06年6月14日经市检察院大要案指挥中心批准,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公安机关执行。2006年6月18日我院决定对其采取拘留,同年6月19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分局执行,2006年6月30日,我院决定对其采取强制逮捕措施,同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局海州分局执行。2006

年8月25日经连云港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李旺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壹个月,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被告人李旺涉嫌受贿罪一案,现已侦查终结,经依法侦查查明:

认定上诉事实的证据如下:

(一)收受王言勇贿赂的情况:

1、2003年10月4日,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单位明达爆破公司总经理王言勇送的价值10800元TCL牌背投彩电一台。

2、2004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向王言勇索要400000元给其募股,王言勇便让上海客户陆国定向其提供的李旺账户汇款500000,其中400000元李旺用于购买单位改制的股份。

3、2002年至2004年春节,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利用其逢年过节的机会先后5次收受王言勇给其贿赂,每次2000元,共计10000元钱。

(二)收受下属单位炸药厂厂长马守成贿赂情况:

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04年3月在其儿子结婚前的一天晚上收受马守成现金5000元;

2003年中秋节和2004年春节,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2次利用逢年过节,收受马守成送给其贿赂共计10000元;

(三)收受下属单位李其海贿赂情况:

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2003年10月搬家到东方花园后的一天,收受李其海等人送给其价值3500元钱的金鱼缸一套;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职务之便,于2004年3月在其子结婚前的一天晚上收受李其海送给其贿赂6000元;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职务之便,于2003年中秋节和2004年春节,共2次收受李其海送给其贿赂6000元;

(四)收受下属单位崔军华贿赂情况:

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03年11月任命崔军华担任下属单位化工厂厂长一职,崔军华为表达感谢之情,于在2004年春节送给犯罪嫌疑人李旺利5000元;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2004年3月在其儿子结婚前的一天晚上收受崔军华送给其贿赂10000元钱。

(五)收受下属单位高俭贿赂情况

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从2003年中秋节到2004年春节,收受锦屏磷矿安装公司经理高俭两次送给其购物卡,每次价值1000元,计2000元。

(六)收受业务单位陆国定贿赂情况

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破产清算组留守人员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05年下半年,收受业务单位陆国定价值10120元豪利时手表一块。

另外,我们在侦查中发现,李旺还涉嫌公司人员受贿犯罪,其查明的犯罪事实如下:

(一)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江苏锦屏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05年10月份的一天晚上,在其家中收受王寅中送的现金50000元,李旺予以收下并为其谋利。

(二)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江苏锦屏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06年3月底,收受业务单位陆国定价值97920元的劳力士情侣表一对。(三)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江苏锦屏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04年中秋节至2005年中秋节,利用逢年过节,收受下属单位马守成贿赂共3次,每个节每次送10000元,共计30000元;于2006年上半年,3次收受马守成以炸药提价每顿提成100元钱为名的贿赂,共计23200元。

(四)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江苏锦屏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04年中秋节到2005年中秋节,利用逢年过节,收受下属单位李其海贿赂共3次,每次是3000元钱,共计9000元。

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江苏锦屏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于2005年春节到2006年春节,利用逢年过节,收受下属单位崔军华贿赂3次,每次是10000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一)我院侦查人员在组织部门提取的李旺主体身份证明以及锦屏磷矿营业执照,江苏锦屏矿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书证。

(二)我院侦查人员从李旺家中搜查的获取的马守成送给李旺装炸药提成信封及现金,TCL牌背投彩电一台,李旺书写的收受贿赂的记录,豪利时手表一块,劳力士情侣表一对及发票等物证,书证。

(三)证人马守成,李其海,崔军华,陆国定,高俭,马福林,王淑萍,孙乐喜,王言华,王言军等人的证词。

(四)犯罪嫌疑人王言勇的供述以及犯罪嫌疑人李旺的前期供述亦供认上述事实。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旺利用担任锦屏磷矿矿长、锦屏磷矿党委书记、锦屏磷矿破产清算企业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给其的贿赂共计:478420元,其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规定,涉嫌受贿罪。另外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江苏锦屏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给其的贿赂共计2401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涉嫌公司人员受贿罪。被告人李旺归案后,在监视居住、拘留以及执行逮捕后的前期,尚能如实的供述犯罪事实,并表示愿意退还赃款。但在2006年8月29日对其宣布延长羁押期限后被告人李旺对以前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进行全盘翻供,认罪态度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龚加锦、徐辛悦

二00六年九月二十八日审判长:公诉人宣读的起诉书,被告人你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与你收到的起诉书内容一致吗?

被告人:一致。

审判长:被告人李旺,下面你就起诉书所指控的事实,向法庭做简要的陈述。

被告人:其实我就想说一下主要的事实,就是在我担任锦屏磷矿矿长之间,王言勇等人为了便捷的做成一些事情。曾经向我贿赂过一些小钱,在企业改制的时候,有些人也曾经为了升职给我送过小钱。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关于那个四十万的事情,我只想强调的是,当时我觉得我和王言勇是朋友关系,所以我叫他帮帮忙借四十万给我。也许王言勇曾经说过那四十万是我跟他要的。但是,我确定我是借的。也许他说我跟他要的,是迫于各方面的压力,或者是他就是推卸责任,行了就这么多。

审判长:下面公诉人可以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对被告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被告人李旺,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发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李旺,你回答一下王言勇为你募集了四十万的事实是否存在?

被告人:存在。

公诉人:审判长,讯问完毕,暂时没有别的问题。

(视情况加入公诉人与被告人的答话)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发问?

辩护人:是的

田辩护人:下面就具体的案件问题向你提几个问题?

被告人:好的

田辩护人:在2003年国庆期间,王言勇打电话给你的时候,你在家吗?被告人:不在

田辩护人:你在电话中怎么和你妻子交代的?

被告人:肯定不能让她收了,如果他出于朋友的情面,不能拒绝,要把发票要来,给他等额的钱。

田辩护人:在2004年7月,在你们企业募股改制过程中,当时你需要钱的时候,你是让王言勇帮帮你忙,帮你借点钱吗?

(审判长:要立刻制止辩护人的提问,因为辩护人的提问方式不对,带有引导性的提问了)

田辩护人:当时你需要钱的时候,你找王言勇时,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

被告人:就是让他帮我借点钱用。

田辩护人:审判长,我的提问完毕。

审判长:其它辩护人有发问的吗?

刘辩护人:是的。在05~06年间,你是否有收到过王言勇送的茶叶和盆景?

被告人:是的,收到。

刘辩护人:你是什么时候发现里边有钱的?

被告人:他走后,我打开盒子后才发现的。

刘辩护人:请你对此简要的陈述一下。

被告人:那天我发现盒子里有钱后,我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当时我想这钱是不能动的,一定要还给他。后来我去浙江后把钱带过去准备还给他的,但是在浙江都没有遇到他,后来我又带了回来放在床底一直没有动过。

刘辩护人:根据你的陈述,王言勇当时送给你茶叶的时候你并不知道里边有钱,是他走之后你才发现的。并且你当时有明确表示你并不想要这6万元,而且还特意把钱带到浙江,想有机会还给他。只不过后来因为没碰到的客观原因,所以没有机会还给他,是吗?

被告人:是。

刘辩护人:审判长,我的提问完毕。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举证质证,首先由公诉人就“李旺涉嫌受贿”一案向法庭举证,出示相关证据。

公诉人:审判长,本院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旺犯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一案,有证人证言,书证等证据,上述中的部分主要证据,已于提前移送法院,下面,为证实公诉方指控的被告人李旺犯有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的事实,公诉方将向法庭宣读并出示三组相关证据。首先,向法庭宣读的是证人崔军华的证词,(公诉人在此将证词加入)证明的是被告人李旺收受下属单位崔军华贿赂情况的事实经过。

审判长:下面请法警将证据呈上来。

(法警接收证言传阅)

审判长:被告人李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向法庭宣读证人王寅中的证词,(加入证词)这个证据主要能够证明被告人李旺还涉嫌公司人员受贿犯罪的事实经过。(宣读证言)

审判长:下面请法警将证据呈上来。

(法警接收证言传阅)

审判长:被告人李旺,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了进一步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需要证人陆国定出庭作证,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陆国定到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陆国定到庭作证

审判长:陆国定,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证人陆国定:我叫陆国定,男,汉族,1972年10月4日出生,初中文化,浙江宁波人,现住上海市栖山路16号301室,现任上海启拓实业有限公司总经理。

审判长:你与本案被告人的关系?

证人陆国定:我刚开始不认识李旺,是王言勇跟我借钱的时候我才知道有这个人。

审判长: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陆国定: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先由公诉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请问证人陆国定,你和王言勇是何时认识的?

证人陆国定:可能是2002年和他认识的,一开始是我一个朋友介绍的,认识一段时间后,我就和他所在的明达工程爆破公司有了业务来往。

公诉人:那你和王言勇之间是否有经济上的往来?

证人陆国定:有,王言勇在2004年6、7月份曾经向我借50万元,2004年9月份就还给我了。

公诉人:请你将详细情况向我们讲一下

证人陆国定:好的,大约在2004年6、7月份,王言勇打电话给我说:

他现在急需钱用,让我帮他凑50万元钱,因为我和他公司之间有业务往来,所以我就同意借给他了,当时我就按照他所提供的帐号给汇过去50万,后来大约过了两三个月,王言勇打电话说要还我50万,并约我在嵊泗大洋镇,将50万还给了我,当时我还打了一张收到条给王言勇。公诉人:王言勇所提供的银行帐号以及开户名你还记得吗?

证人陆国定:我只记得开户名是李旺,银行是连云港的一家银行,这一点我记得很清楚

公诉人:你当时按王言勇的要求将50万元汇给李旺,你当时是否认识李旺?

证人陆国定:当时不认识,但后来王言勇出事后,他负责明达公司时,我与李旺才开始有联系

公诉人:在你结识李旺后,你们是否有不正常的经济往来?

证人陆国定:有的,时间好像在2005年9月份左右,我让我妻子买了一块加之约一万多元的手表,10月份左右,我陪李旺到浙江去谈一期工程,在此过程中,我就将这块表送给了他。2006年初锦屏磷矿改制后,李旺多次邀请我去连云港玩,后来我就在2006年三月份去了连云港,去之前,我让我妻子买了一对加之90000余元的手表,以及两瓶白酒、一个女包,我把上述物品给他后,;李旺说我太客气了,然后就收下了公诉人:在李旺被羁押之前,你和他最近一次见面是什么时候?主要谈了什么?

证人陆国定:时间我不太清楚了……但是谈的事情我记得很清楚,因为他当时说的话我不太明白

公诉人:那请你具体说说

证人陆国定:好几天前,李旺到上海来,我们在一起吃饭时他对我讲说:你在2004年给我打的50万元钱,我给你给我打钱的账户上打40万元还给你,我说不要打,这个钱王言勇已经还给我了,我又没借钱给你,你要还就还给王言勇好了。但是后来他回连云港后还是打了5万给了我的那个账户上,这个我很奇怪,到现在不知道怎么回事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证人陆国定的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证人陆国定进行发问,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李旺,你对证人陆国定的证言有没有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陆国定退庭。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为了进一步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需要证人高俭出庭

作证,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高俭到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高俭到庭作证

审判长:高俭,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证人高俭:我叫高俭,男,196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连云港人,现住新浦康泰南路4号1单元201室,现任锦屏磷矿机电设备安装公司总经理。

审判长:你与本案被告人的关系?

证人高俭:朋友关系

审判长: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证人高俭: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由法警将保证书拿到证人席,待签字后交回审判长)

审判长:先由公诉人进行发问。

公诉人:你和王言勇是否认识?

证人高俭:认识,并且我们两人私交关系也不错

公诉人:据王言勇交待,他曾和你于2004年一月份期间去过李旺家,是否确有此事?

证人高俭:有

公诉人:那请你仔细回忆一下具体情况

证人高俭:这个我记得很清楚。当时我和王言勇到李旺家是一起谈有关企业改制的事,在这期间,李旺就说,这个企业要改制了,他个人要拿出120多万买股,但拿不出这么多钱,到时候不够的话要我们两位小老弟帮忙解决一下,王言勇说没问题,但因为李旺没指明说借,所以我就对他说,我社会上的有钱人很多,到时候我可以帮忙找他们借应该没问题

公诉人:那后来李旺募股筹钱时是否找了你?

证人高俭:嗯……准确地说,没有!在我当时表态可以帮他借钱以后,李旺就再也没有找过我谈这个事,包括我后来实际借给他40万元钱也不是李旺打电话给我,而是王言勇打电话给我的。我一直觉得李旺借钱的事不正常,后来在王言勇被嵊泗检察院查处取保候审出来后,有一天我和他呆在一起我就问了他,当时李旺让你我凑钱给他,为什么就给你打电话而不给我打电话啊?到底是让我们俩出钱还是让你一个人出钱?王言勇当时不置可否的含糊其辞,我从他的表情中感觉应该是让他一个人出的。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对起诉书中指控的被告人全部犯罪事实所向法庭提供的证据举证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证人高俭进行发问,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护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李旺,你对证人高俭的证言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高俭退庭。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是否有鉴定书或者证明提交,无则结束)公诉人举证完毕。审判长:被告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的辩护人是否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

辩护人:没有。

四、法庭辩论阶段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进行法庭辩论。在辩论前,法庭提请控、辩双方注意,辩论应主要围绕确定罪名、量刑及其他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表公诉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陪审员。今天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李旺受贿、公司人员受贿一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本院检察长的指派,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代表国家,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为进一步揭露犯罪,弘扬法治,现就本案发表如下公诉意见,一、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李旺受贿、公司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六条及第一百五十七条之规定,法庭调查合法公正。公诉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依此举出了各项犯罪事实的证据。这些证据,由侦查机关通过合法的程序取得,在法庭上亦已经过公诉方和辩护方的质证,并被法庭记录在案。

(二)从公诉人举证的证据来看,被告人李旺受贿、公司人员受贿一案的犯罪事实,有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犯罪嫌疑人王言勇的供述以及犯罪嫌疑人李旺的前期供述,证人马守成、李其海、崔军华、陆国定、高俭、马福林、王淑萍、孙乐喜、王言华、王言军的证言事实,李旺主

体身份证明、公司营业执照等书证,从李旺家中搜取的马守成送给李旺妆炸药提成信封及现金、TCL牌背投彩电一台、李旺书写的收受贿赂的记录、豪利时手表一块、劳力士情侣手表一对等物证、书证,较多的证据请参阅证据清单。

本案的证据无论从证据能力、证明力还是证据数量上讲,都足以证明起诉书中指控的关于李旺受贿、公司人员受贿的犯罪事实,故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二、被告人李旺犯罪情节恶劣,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应以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其一、被告人李旺的行为符合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以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根据我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根据我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向下属单位明达爆破公司总经理王言勇索要400000元给其募股,对法益有严重的危险性,构成了索贿的从重处罚情节,应以受贿罪定罪处罚。

本院出具的证据形成了一个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其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依法以受贿罪、公司人员受贿罪论处。

三、根据被告人具体的犯罪事实以及认罪态度,本案具有法定的量刑情节。

被告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锦屏磷矿党委书记、锦屏磷矿破产清算企业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给其的贿赂共计:478420元,其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涉嫌受贿罪;利用其担任江苏锦屏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收受他人给其的贿赂共计24012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涉嫌公司人员受贿罪。另外在2006年8月29日对李旺宣布延长羁押期限后,被告人李旺对以前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进行全盘翻供,

认罪态度恶劣。依据《刑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可对被告人李旺从重处罚。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已经构成起诉书中所指控的犯罪,提请合议庭对公诉人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被告人李旺的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应当对被告人李旺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诉意见发表完毕,请合议庭在评议时予以采纳并作出公正判决。

公诉人 :龚加锦、徐辛悦

2006年 10月 8日当庭发表

审判长:下面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被告人:关于公诉方提出的王言勇送我的电视机,我想澄清一下,当时他送电视机的时候,我老婆给我打了电话,然后我直接叫我老婆把发票要过来把电视机的钱给他。但是他当时没要,我回家后遇到了他,我当时还是要强烈把钱给他的,他最终还是没要。关于那四十万的问题,王言勇是帮我募集了四十万,但是那四十万是我跟他借的,是以朋友的名义借的。

审判长:下面由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护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江苏省联盛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李旺家属的委托,并得到被告人李旺的同意,指派我们作为其一审阶段的辩护人。我们在接受委托后,依法会见了被告人,详细阅读了本案相关案卷材料,并且进行了力所能及的调查,通过刚才的庭审,我们对本案有了更深入的认识。对于指控被告人犯罪,没有异议,但是对于指控的次数、数额有异议。特别是对于侦查机关有刑讯逼供行为,辩护人认为有查清和移送有关部门处理的必要。现在根据相关事实,并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一)、关于涉嫌受贿罪问题

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构成的四个必要条件是:1、他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犯罪主体必须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在收受他人财物的基础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该案件中出现的被告人与当事人的数次行为,虽然涉及到财物,被告人也有过身为国家公务员的经历,但有些行为不能构成受贿罪。

1、关于被指控收受王言勇送的价值10800元TCL牌背投彩电一台的问题。在2003年国庆期间,王言勇给被告人李旺送了一台价值10800元的TCL电视机。我们认为:被告人李旺在王言勇将电视机送到李旺家时李旺不在家(这点李旺的妻子和一名安装技术人员可以证明),当被告李旺通过电话得知该事情后,立刻主动要求其妻子给予等额的钱来给付。虽然最终在被告人不清楚的情况下,被告人的妻子收下了这台电视机。但是我们很清楚的看到,被告人李旺一直坚持不收或者给付等价的金额交换从而避免了受贿的嫌疑。从主观上,被告人既没有收受贿赂的意思和想法,只是客观的现象,使得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误解了该行为。以上情况说明,我们认为这项指控的受贿罪不成立。

2、关于被指控被告人李旺向王言勇索要40万元给其募股的问题。

在2004年7月,被告人李旺由于公司改制募股需要,希望王言勇能够帮忙借点钱。事后,王言勇让陆囯定向李旺提供的姓名与账户上打了50万(其中40万是王言勇的,10万是王言勇自己募股的,有银行汇款凭证 4卷 32页),针对这40万,我们认为这是被告人李旺向王言勇借的,因为当时是被告人李旺让其帮忙,而且在得知这40万是来自陆囯定时,被告人李旺明确表示要归还。并因此不放心,还多次的咨询了单位的法律顾问,最后为了,安全起见,还与公司的法律顾问亲自到上海去办此事,在所住的宾馆中,与陆囯定谈妥,将会把50万达到其账户上。在回上海不久,就安排了公司财务部把5万元达到陆囯定的账户上去。在程序上已经是一个完整的借钱过程。所以,我们认为该项指控的受贿罪不成立。

3、关于被告人李旺与马守成之间不正当的经济关系问题。

在2003年6月,被告人任矿长后,马守成曾三番五次的去给被告人李旺送钱,都被被告人李旺给拒绝了,其中有一次,被告人李旺收了马守成的1万元。但是,被告人李旺将收下的钱交到纪委哪里去了。另外被告人李旺收受曹新军的1万元也一起交到纪委那里去了。(有监查室的领导干部礼金、礼品上交登记记录为证、4卷 35页)。希望以上的陈述能够在量刑时,给予考虑。

(二)关于涉嫌公司人受贿罪

1、关于被告人李旺在其家中收受王寅中送的现金六万元的问题。

在2005年,被告人李旺的下属单位明达工程公司副经理王寅中来家汇报工作,顺便给被告人李旺带来钱和茶叶以及盆景。只是当时王寅中把6万元故意装在茶叶里,被告人李旺在王寅中走后才发现,并且发现之后带去浙江退给他,只是在客观上没有碰见到王寅中,并且该公司的国有制已经不存在了,使被告人李旺在心里上产生了松懈,才把这些

钱放在自己家的床下面,并且这些钱一直没有用,可以看出被告人李旺主观上也没有收受这些财物的意识。只是客观的原因导致被告人李旺没有及时的把钱退回去。所以,我们认为该项指控的公司人员受贿罪不成立。

(三)侦查机关的非法行为。

现代法治原则要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加强对证据可采性或合法性的关注。因此,强调证据的合法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去收集和提取证据,既不能允许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也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国家的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绝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力去非法提取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或采用威逼、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人证言等证据。任何执法、司法人员实施了上述被禁止的行为,都应依法受到处罚。

本案中,侦查机关对使被告人长达8天9夜不让其休息,多次在深夜时,对其进行讯问,其行为已然触犯我国刑法第238条。通过这一犯罪行为获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四)对被告人李旺量刑时应考虑的酌定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李旺参加工作几十年,一贯表现良好,长期以来都可以说是一个工作认真敬业勤奋肯干的人,从先后的任职情况的事实也说明了周围群众对他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的肯定。特别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突然由一个“国家人”变为“社会人”,心情的起伏可以理解,加之年岁也日益不饶人,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怂恿和利益诱惑下,他没有能够更好的持之以恒保持自己职业上的清白,是一个遗憾,也是对社会上类似群体的一个警醒,但据此也说明他在此过程中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并且在案发后很快主动交待了犯罪,且真诚悔罪,愿意积极退还他人所送财物,更进一步说明其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很小,希望合议庭能充分予以考虑。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李旺的行为已构成涉嫌受贿罪和涉嫌公司人受贿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李旺一贯遵纪守法,无前科,有自首、系初犯具有自愿主动积极退还他人所送财物的情节,认罪态度好,真诚悔罪,应当从轻、减轻对其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予以充分考虑。

辩护人:;辩护组全体成员(刘彬、田远超)

二00六年九月十八日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人:李旺以募股名义向王言勇借钱,已构成事实上的索贿,且从证人询问笔录证实王言勇“借”钱给李旺的动机也是出于搞好上下级关系,那么其行贿明的很明显。所以李旺索贿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刘辩护人:是的,审判长。有以下三点意见:1,在关于过节收礼的问题上,逢年过节,根据中国的文化传统,都喜欢给朋友送一些礼物来表示一下情意联络一下感情,在这起案件中,李旺大部分的钱款都是因为逢年过节收下的。根据《刑法分则》第385条规定“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的,为受贿罪。”但在这一事件中,既不存在索取或是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又不存在为他人谋利益,只是单纯的过节送礼表情意,所以我方认为,在这一问题上,李旺不属于受贿罪。2,洞房花烛夜,金榜题名时。这是最值得让人高兴的两件事了。在李旺长子结婚时,送红包是人之常情。作为李旺的好朋友,在红包之外,再给些礼金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了,如果这也算是受贿的话,那那么多的老百姓是不是也犯了行贿受贿罪了?3,对于公诉方所说的李旺索贿的40万元,我方想重申一下几点,一当时被告李旺只是想让王言勇帮忙募股,对于那王言勇向陆国定借的40万是毫不知情的;二当李旺得知募股的钱中有40万是向陆国定借的之后,便主动要求退还,后来也付之于行动;三介于王言勇之前被检察院审查过,后被保释,是否想借此次机会戴罪立功,有为自己开脱的嫌疑。作为一名中共党员,李旺在担任厂长书记等职务以来,一直工作出色,也获得了很多的荣誉和好评,尽职于事业忠诚于党,念在被告是初犯,社会危害性不大,并且认罪态度良好,能够主动交代受贿事实,根据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审判长和合议庭在量刑上可以酌情考虑.我的补充完毕。

五、被告人最后陈述

审判长: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的规定,现在由被告人做最后陈述。被告人李旺,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被告人: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经历过这件事后,我认识到我错了,我对不起党和国家多年来对我的培养和信任,对不起我的家人,我想世上是没有后悔药可以吃的,如果可以回到过去,我再也不会干这种蠢事,不会再干对不起党和国家的事,但是事实已经改变不了,我做错了事,我愿意接受处罚,我会退回我收的所有财物,也愿意接受劳动改造,我会用我的行动为自己赎罪,回报社会,希望法庭给我一次重新做人的机会,谢谢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审判长:现在休庭十分钟,由合议庭对本案进行评议。将被告人带出法庭,现在休庭!(敲法槌)

六、宣判

书记员:(依次宣请公诉人、辩护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入庭就坐;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就坐。)

审判长: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现在继续开庭。

传被告人李旺到庭。被告人李旺涉嫌受贿一案,本庭在合议时充分地考虑了控、辩双方的意见,经过认真的评议并作出结论,现在宣布判决:(审判长站立宣判认定的事实,证据的综合认证,对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的采纳与否及理由,判决的主文及适用的法律、判决结果。书记员待审判长宣判至“判决如下”时宣布“全体起立”。)

(刑事判决书内容)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苏刑初字第06号公诉机关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旺,男,1955年4月9日生,身份证号码:320706*********,汉族,本市人,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03年6月担任连云港市锦屏磷矿矿长兼任中共连云港市锦屏磷矿委员会书记(正处级)。2004年6月30日,市中院裁定锦屏磷矿破产,被告人李旺在被捕前的破产企业法定留守人员的身份履行职责,同时从2004年6月至今担任江苏锦屏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被告人李旺居住于连云港市新浦区东方花园C-36号2006年6月19日由连云港市公安分局刑事拘留,2006年6月30日被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辩护人田远超、刘彬连云港市德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06﹞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旺犯受贿罪,于2006年6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龚加锦、徐辛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旺及其辩护人田远超、刘彬出,证人马守成、李其海、崔军华、陆国定、高俭、马福林、王淑萍、孙乐喜、王言华、王言军,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旺利用担任锦屏磷矿矿长、锦屏磷矿党委书记、锦屏磷矿破产清算企业负责人职务上的便利,收受、索取他人给其的贿赂共计:478420元,其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涉嫌公司人受贿罪。但在2006年8月29日对其宣布延长羁押期限后被告人李旺对以前在检察机关的供述进行全盘翻供,认罪态度恶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进行判处。

被告人李旺辩称——

辩护人田远超、刘彬提出的辩护意见是(一)、关于涉嫌受贿罪依据我国《刑法》规定:受贿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其构成的四个必要条件是:1、他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3、犯罪主体必须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4、在收受他人财物的基础上为他人谋取利益。所以,该案件中出现的被告人与当事人的数次行为,虽然涉及到财物,被告人也有过身为国家公务员的经历,但这有些行为不能构成受贿罪。

1、关于被指控收受王言勇送的价值10800元TCL牌背投彩电一台的问题。

在2003年国庆期间,王言勇给被告人李旺送了一台价值10800元的TCL电视机。我们认为:被告人李旺在王言勇将电视机送到李旺家时李旺不在家(这点李旺的妻子和一名安装技术人员可以证明),当被告李旺通过电话得知该事情后,立刻主动要求其妻子给予等额的钱来给付。虽然最终在被告人不知道的情况下,被告人的妻子收下了这台电视机。但是我们很清楚的看到,被告人李旺一直坚持不收或者给付等价的金额交换从而避免了受贿的嫌疑。从主观上,被告人既没有收受贿赂的意思和想法,只是客观的现象,使得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误解了该行为。以上情况说明,这项指控的受贿罪不成立。

2、关于被指控被告人李旺向王言勇索要40万元给其募股的问题。

在2004年7月,被告人李旺由于公司改制募股需要,希望王言勇能够帮组一下。事后,王言勇让陆囯定向李旺提供的姓名与账户上打了50万(其中40万是王言勇的,10万是王言勇自己募股的,有银行汇款凭证),针对这40万,我们认为这是被告人李旺向王言勇借的,因为当时是被告人李旺让其帮忙,而且在得知这40万是来自陆囯定时,被告人李旺明确表示要归还。并因此不放心,还多次的咨询了单位的法律顾问,最后为了,安全起见,还与公司的法律顾问亲自到上海去办此事,在所住的宾馆中,与陆囯定谈妥,将将会把50万达到其账户上。在回上海不久,就安排了公司财务部把5万达到陆囯定的账户上去。程序上已经是一个完整的借钱过程。所以,该项指控的受贿罪不成立。

3、关于被告人李旺与马守成之间不正当的经济关系问题。

在2003年6月,被告人任矿长后,马守成曾三番五次的去给被告人李旺送钱,都被被告人李旺给拒绝了,其中有一次,被告人李旺收了马守成的1万元。但是,将收下的钱交到纪委哪里去了。另外被告人李旺收受曹新军的1万元也交到纪委那里去了。(有监查室的领导干部礼金、礼品上交登记记录为证)。希望以上的陈述能予其量刑方面,给予考虑。

(二)、关于涉嫌公司人受贿罪

1、关于被告人李旺在其家中收受王寅中送的现金50000元的问题。

在2005年,被告人李旺的下属单位明达工程公司副经理王寅中来家汇报工作,顺便给被告人李旺带来钱和茶叶以及盆景。只是当时王寅中把5万元故意装在茶叶里,被告人李旺在王演寅中走后才发现,并且发现之后想带去浙江退给他,只是在客观上没有碰见到王寅中,并且该公司的国有制已经不存在了,使被告人李旺在心里上产生了松懈,才把这些钱放在自己家的床下面,并且这些钱一直没有用,可以看出被告人李旺主观上也没有收受这些财物的意识。只是客观的原因导致被告人李旺没有及时的把钱退回去。所以,该项指控的公司人员受贿罪不成立。

(三)侦查机关的非法行为。

现代社会的司法活动应该崇尚公正与文明,人类社会的进步应该表现为对人权的尊重。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和侦查人员改变过去那些带有偏见的办案思路和习惯,不要再用对待“阶级敌人”的态度和手段去对待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即使抛开无罪推定的原则,仅从实际情况出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也并不一定都是有罪的人。就刑事司法的证明过程而言,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只是可能的犯罪者,他们应该在诉讼过程中享受公平的待遇。

对此,我们不仅要做到实体公正,即要求司法机关在审判裁决的结果中体现公平正义的精神。更要追求程序公正,即要求司法机关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活动的整个诉讼过程中,坚持公正、平等、合法的原则。前者的要旨在于审判结果的正确性;后者的要旨在于审判过程的正当性。可以说没有程序公正,就没有实体公正。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我们必须强调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贯彻合法程序原则和公平待遇原则。当然,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是不可偏废的。实践已经证明,单纯追求实体公正不仅会导致漠视甚至践踏诉讼参与者的正当权利,而且也会导致司法公正观念的扭曲。

现代法治原则要求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在司法活动中加强对证据可采性或合法性的关注。因此,强调证据的合法性是不言而喻的。

在刑事司法活动中强调证据的合法性,就要求侦查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去收集和提取证据,既不能允许任何人在法律面前享有特权,也不能非法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国家的司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绝不能滥用手中的权力去非法提取证据,严禁刑讯逼供或采用威逼、引诱、欺骗等手段获取证人证言等证据。任何执法、司法人员实施了上述被禁止的行为,都应依法受到处罚。

本案中,侦查机关对使被告人长达8天9夜不让其休息,连续对其进行讯问,其行为已然触犯我国刑法第238条。通过这一犯罪行为获得的证据,是非法证据,应予以排除。

(四)、认定被告人李旺犯罪时应考虑的酌定减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李旺参加工作几十年,一贯表现良好,长期以来都可以说是一个工作认真敬业勤奋肯干的人,从先后的任职情况的事实也说明了周围群众对他工作态度和工作能力的肯定。特别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突然由一个“国家人”变为“社会人”,心情的起伏可以理解,加之年岁也日益不饶人,在一些别有用心的人的怂恿和利益诱惑下,他没有能够更好的持之以恒保持自己职业上的清白,是一个遗憾,也是对社会上类似群体的一个警醒,但据此也说明他在此过程中犯罪的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并且在案发后很快主动交待了犯罪,并真诚悔罪,愿意积极退赃,更进一步说明其

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非很严重,希望合议庭能充分予以考虑。

经审理查明:

一、受贿罪

(一)收受王言勇贿赂的情况:

1、2003年10月4日,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收受下属单位明达爆破公司总经理王言勇送的价值10800元TCL牌背投彩电一台。

2、2004年7月初,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向王言勇索要400000元给其募股,王言勇便让上海客户陆国定向其提供的李旺利账户汇款500000,其中400000元李旺利用于购买单位改制的股份。

3、2002年至2004年春节,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利用其逢年过节的机会先后5次收受王言勇给其贿赂,每次2000元,共计10000元钱。

(一)收受下属单位炸药厂厂长马守成贿赂情况:

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04年3月在其儿子结婚前的一天晚上收受马守成现金5000元;

2003年中秋节和2004年春节,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2次利用逢年过节,收受马守成送给其贿赂共计10000元;

(三)收受下属单位李其海贿赂情况:

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在其2003年10月搬家到东方花园后的一天,收受李其海等人送给其价值3500元钱的金鱼缸一套;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职务之便,于2004年3月在其子结婚前的一天晚上收受李其海送给其贿赂6000元;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职务之便,于2003年中秋节和2004年春节,共2次收受李其海送给其贿赂6000元;

(四)收受下属单位崔军华贿赂情况:

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03年11月任命崔军华担任下属单位化工厂厂长一职,崔军华为表达感谢之情,于在2004年春节送给犯罪嫌疑人李旺利5000元;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2004年3月在其儿子结婚前的一天晚上收受崔军华送给其贿赂10000元钱。

(七)收受下属单位高俭贿赂情况

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矿长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从2003年中秋节到2004年春节,收受锦屏磷矿安装公司经理高俭两次送给其购物卡,每次价值1000元,计2000元。

(八)收受业务单位陆国定贿赂情况

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锦屏磷矿破产清算组留守人员兼党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于2005年下半年,收受业务单位陆国定价值10120元豪利时手表一块。

另外,我们在侦查中发现,李旺还涉嫌公司人员受贿犯罪,其查明的犯罪事实如下:

(九)犯罪嫌疑人李旺利用其担任江苏锦屏矿业有限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的职务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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