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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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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单雯翔

摘要:2005年12月《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的发布,加快了我国从“文物保护”走向“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进程。本文系统地归纳了我国文化遗产事业的发展与实践过程,主要包括早期文物保护理念的形成、新中国成立后多层次文物保护体系的建立和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理念的扩展与实践。

关键词文化遗产;文化遗产保护

进入21世纪,面对蒸蒸日上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人们开始关注文化遗产的保护。文化遗产保护概念不断扩大,保护理念也不断深化。今天,文化遗产保护已不再是单纯的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而是更多地立足于对自然生态环境、历史变迁轨迹、人的内心世界的尊重。因此,重新认识人类社会复合系统中的文化遗产保护,是新的时代赋予我们的重要任务所在。

1、早期文物保护理念的形成

我国素有保护古代遗物的悠久传统,正像商周时期的青铜器上常见铭文“子子孙孙永保用”所表达的理念,人们存祈愿江山社稷世代相传的同时,对前朝的珍贵器物,也有了妥善保存、永续利用的愿望。商周时期,皇室、贵族宗庙内“多名器重宝”,保存着为数不少的青铜器、玉器以及其他前朝的遗物。汉代皇室收藏亦十分丰富,“创置秘阁,以聚图书”,其中既有典籍,也有绘画。但是,长期以来统治阶层只是将这些器物看做赋予其政权合法性的某种依据,或仅为满足个人私好。唐代文化鼎盛,从此时的诗句“每著新衣看药灶,多收古器存书楼”(张籍《赠王秘书》)、“唯爱图书兼古器,在官犹自未离贫”(朱庆余《寄刘少府》)中可以看,当时文人雅士即热衷于收藏和鉴赏前朝器物。宋代文化再兴,被视为中国考古学前身的金石学,即形成于北宋时期,主要是以肯铜器和石刻为主要对象,进行比较系统的分类、著录并加以考证和研究。北宋曾巩的《金石录》最早使用“金石”一词,之后,吕大临的《考古图》及《释文》是现存最早而较有系统的古代器物图录;赵明诚的《金石录》著录金石拓木已多达两千种。至南宋,无论是钱币、玺印、铜镜,还是画像石、砖瓦等物均有著录。于是,金石学开始在我国成为专门之学,为研究五代以前,尤其是研究商周秦汉史,提供了宝贵的资料。

“文物”一词在我国出现较早,最早见于战国初期成书的《左传》。《左传·恒公二年》中有“夫德,俭而有度,登降有数,文物以纪之,声明以发之”的记载。在《后汉书·南匈奴传》中亦有“制衣裳,备义物”的记载,但是从文献记载中可以了解到,“文物”在当时主要是指礼乐典章制度,与现代的“文物”基本是不同的概念。但是到了唐代,杜牧诗:“六朝文物草连天,天淡云闲今古同”,其中所称“文物”即指前代的遗物,其含义已接近于现代所认识文物的概念。从宋代开始,往往将前朝器物统称之为“古器物”或“古物”。在民间,明代和清代初期比较普遍使用“古董”或“骨董”,到清代乾隆年间又有了“古玩”一词。

“文物”准确概念的产生是近代科学兴起与发展的结果。诞生于近代西方的考古学,尝试用科学发掘和断代的办法获取古代遗存,并将那些古代遗存变成科学地复原人类历史和文化的工具,这些古代遗存也就有了“文物”这一具有全新内涵和意义的词汇。在我国,20世纪初通过对古代遗存发掘和研究,而重建古代历史的现代考古学出现,才带来了现代意义上的“文物”的概念。这一概念改变了人们对待古代遗存的思维习惯和行为方式,对待古代遗存价值的认识也更多地从“物质”转到了“文化”。

我国在政府层面开始重视文物古迹的保护至今已有百年以上的历史。清光绪三十二年(1906 ),朝廷设民政部,拟定《保存古物推广办法》,通令各省执行。“早在清光绪三十四年(19081颁布的《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中,就将‘保存古迹’列为城镇乡的‘自治事宜’”(张松,2005)。清宣统元年(1909),朝廷又组织官员、学者调查国内碑碣、造像、绘画、陵墓、庙宇等文物古迹。“全国各地现存之古代桥梁、寺庙,几乎绝大部分均在清代进行过修葺”(谢辰生,1993)。1905年民族实业家张謇在南通创建南通博物苑,是我国第一座博物馆。1912年民国政府筹建国立历史博物馆,1914年在故宫外朝成立古物陈列所,同年颁布《大总统禁止古物出门令》。1919年朱启钤在南京图书馆发现宋《营造法式》抄本后,在1925年由商务印书馆大量印制引起国内外学术界对我国古代建筑的重视和研究热情。

我国现代意义的文物保护始于1920-1930年代。1922年北大成立以马衡为主任的考古学研究室是我国最早的文物保护研究机构。1925年建立故宫博物院。为了维护国家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保护文物和科学标本,1928年国民政府设立了“中央古物保管委员会”,这是由国家设立的第一个专门保护管理文物的机构,同年内务部颁发《名胜古迹古物保存条例》。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古物保存法》,这是我国历史上由国家公布的第一个文物保护法规。1931年7月又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细则》,开始将古代建筑纳入义物保护的范畴。1935年民国政府颁布《暂定古物的范围及种类大纲》,内容涉及古生物、史前遗物、建筑物、绘画、雕塑、铭刻、图书、货币、舆服、兵器、器具、杂物12类,其中建筑物义包括城郭、关塞、宫殿、衙署、书院、宅第、园林、寺塔、祠庙、陵墓、桥梁、堤闸及一切遗址。同年,北平市政府编辑出版了《旧都文物略》,还成立了专门负责研究、修整古代建筑的“旧都文物整理委员会”。

自20世纪初,一些开明人士、进步学者对我国古代建筑进行系统渊查并整理出版。1929年朱启钤等人发起成立中国营造学社,其宗旨是系统地运用现代科学方法,对我国古代建筑进行“法式”和文献方面的实地调查测绘和研究考证。中国营造学社内设法式组和文献组,分别由梁思成和刘敦桢任组长。在1932-1937的5年时间内,先后对我国137个县市、1823座各类古代建筑进行调查,详细测绘古代建筑206组,绘制测绘图稿1898张,编辑出版《中围营造学社汇刊》共7卷22期,并出版《清式营造则例》等专门书刊。直到全国解放前夕,清华大学梁思成主持编录的《全国重要建筑文物简目》共登录古代建筑450余处,其中提出了将“北京城全部”作为一个项目列入保护范围的思想。

2、多层次文物保护体系的建立

1949年以后,文物保护作为新中国国家文化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政府统筹进行管理。由政务院以及后来的国务院所颁布的一系列有关文物保护的法规均沿用了“文物”一词,为保证在“第一个五年计划”的基本建设工程中做好文物保护工作,1953年lO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颁布了《关于在基本建设工程中保护历史及革命文物的指示》。1956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要求“必须在全国范围内对历史和革命文物遗迹进行普查调查工作”,首先对已知的重要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革命遗址、纪念建筑物、古建筑、碑碣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委员会公布为保护单位,做出保护标志。该文件首次提出“保护单位”的概念,这也是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第一次文物普查。根据第一次文物普查编印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保护单位名录共7000多处。1961年国务院颁布《文物保护管理暂行条例》,规定各级文化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经常性的文物调查工作,并选择重要文物,根据其价值大小,报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条例》正式提出“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及内容界定,明确规定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价值分为三个不同的保护级别,即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同时,国务院公布了第一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180处。1974年8月国务院颁布《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使“文化大革命”期间一批珍贵文物免遭损失。1981年我国开展了第二次全同文物普查,共调查登记不可移动文物40余万处,并先后公布了2351处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8000余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60000余处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1982年田家《文物保护法》公布实施,将“文物”一词及其包括的内容用法律形式同定下来:“文物是人类在历史发展过程中遗留下来的遗物、遗迹”。“文物是指具体的物质遗存,其基本特征是:第一,必须足由人类创造的,或者是与人类活动有关的;第二,必须是已经成为历史的过去,不可能再重新创造的。“当代中国根据文物的特征,结合中国保存文物的具体情况,把‘文物’一词作为人类社会历史发展进程中遗留下来的,由人类创造或者与人类活动有关的一切有价值的物质遗存的总称。”“其范围实际上包括了可移动的和不可移动的一切历史文化遗存,在年代上已不仅限于古代,而足包括了近、现代,直到当代”(谢辰生,1993)。该法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由国务院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名城,建立起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制度。国务院分别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核定公布了第一批至第三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2002年新修订的《文物保护法》,并公布实施,确立了“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工作方针,为新时期文物事业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法律基础。文物保护的范围有所扩大,即包括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和石刻、壁画;与重大历史事件、革命运动或者著名人物有关的以及具有重要纪念意义、教育意义或者史料价值的近代现代重要史迹、实物、代表性建筑;历史上各时代珍贵的艺术品、工艺美术品;历史上各时代重要的文献资料以及具有历史、艺术、科学价值的手稿和图书资料等;反映历史上各时代、各民族社会制度、社会生产、社会生活的代表性实物。同时,具有科学价值的古脊椎动物化石和古人类化石同文物一样受国家保护。目前,文物保护单位分为:古文化遗址、古墓葬、古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6大类。该法还规定:“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镇、街道、村庄”,由省级人民政府核定公布为历史文化街区、村镇,并报国务院备案。在国家层面上建立起了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保护制度。至此,我国在文物保护领域形成,单体文物、历史地段、历史性城市的多层次保护体系。

3、新时期文化遗产保护实践

为了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全面提升文化遗产保护水平,2005年1 2月发布《国务院关于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通知》。此后,文化遗产保护理念进一步扩展,可从相关的实践工作中窥见一斑。

3.1长城保护工程

长城是人类历史上修筑时间最长、工程最大,对社会影响最深、最广泛,留存文化信息最丰富的古代建筑工程。但长期以来,长城的人为破环明显,主要表现为取材性破坏、建设性破坏和旅游开发性破坏三个方面。因此,将长城作为一项完整的文化遗产保护项目,纳入统一保护管理体制,成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重要目标。在这一指导思想下,国家文物部门组织编制了《“长城保护工程(2005-2014)”总体工作方案》,方案对长城资源调查、长城保护立法、长城保护规划编制和长城保护抢险修缮等方面作出了系统的安排。2006年12月国务院公布《长城保护条例》。目前,“长城保护工程”总体工作方案进入全面实施阶段。一是

全面开展长城资源调查;二是制定长城保护专项法规,即在《长城保护条例》的法规框架下,逐步建立起完善的长城保护法规体系,特别是积极推动长城沿线各省、各城市结合当地长城保护工作实际,及时制定地方性法规和专项法规,划定长城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三是编制《长城保护总体规划纲要》,即从保护长城本体及其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出发,在对长城进行全面研究评估的基础上,就规划的原则、性质、目标,保护区划、保护措施、相关环境治理和生态保护,以及展示开放、管理等方而,做出具有实际指导意义的原则性规定;四是加强重点地段的长城抢险维修,即本着文物保护方针和严格按照“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进行修缮,在保持原有布局、原有形制、原有材料、原有工艺的前提下,优先安排抢修价值重大、濒危的长城段落;五是加强长城保护科学研究,对长城保护理论和保护技术、长城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等相关问题进行深入研究。

3.2“大遗址”保护国家项目库

“大遗址”是我国文物工作者根据文化遗产的特征以及保护和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的重要概念,专指文化遗产中规模大、价值高的文化遗址。针对大遗址的保护与城市开发建设、区域经济发展的矛盾,以及许多大遗址在各种人为和自然因素的蚕食、破坏下逐步残缺甚或灭失的现实,近年来加大了大遗址保护研究力度,通过高句丽遗址、股墟遗址、大明宫遗址等保护项目的实施,初步积累起大遗址保护的成功经验,其中高句丽王城、王陵和贵族墓葬以及安阳殷墟先后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为大规模抢救保护大遗址提供了成功范例。因此,从2005年起,国家开始设立大遗址保护专项资金,加大了投入力度,特别是设立大遗址保护国家项目库,首批100处大遗址列入其中。

3.3工业遗产保护

长期以来,人们重视保护农业社会时期留下的文化遗产,而对于工业遗产的保护未能引起重视,以致近年来沈阳、哈尔滨、重庆以及上海、北京等城市的一xie重要工业遗产,在城市改造和房地产开发中迅速消失。近年来,人们开始认识到工业遗产也是文化遗产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工业遗产具有历的、社会的、科技的、经济的和审美的价值,直观地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重要过程,是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证。保护工业遗产也是保持人类文化的传承,维护文化的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社会不断向前发展的重要举措(2006年4月l8日百余位文化遗产保护领域的专业人士和来自全国各工业城市的代表,汇聚无锡召开首届中国工业遗产保护论坛,形成《无锡建议》,号召工业遗产是整个人类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城市化加速进程中应加以妥善保护。随后国家文物局向全国发出加强工业遗产保护的通知,启动了国家层面保护工业遗产的行动。在已经启动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已经将工业遗产作为重要的普查对象,对工业遗产的认定、保护和合理利用制定相应的标准;开展工业遗产保护相关法规、规章的制定工作,使经认定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业遗产通过法律手段得到强有力的保护;对于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业遗产,最大限度地维护其功能和景观的完整性和真实性,使专业工业博物馆和处于妥善保护和开放状态下的工业遗产地成为宣传工业遗产价值和保护事业的重要场所。

3.4乡土建筑的抢救

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文化遗产数量众多。各级义物保护单位中,有半数以上分布在村镇,特别是具有鲜明地方特色的乡上建筑。当前正在全国范围内迅速展开的新农村建没,将为我国农村地区带来前所未有的巨变。这场深刻的历史变革,也对乡土建筑保护提出了紧迫的要求。特别是一些地方错误地把新农村建设理解为新村建设运动,存在简单的城市化倾向,造成乡村、民族、地域特色的丧失,大批乡土建筑的安全正在面临着极大的威胁。如何正确处理新农村建设与乡土建筑保护的关系,使乡士建筑的文化内涵、建筑特色、历史风貌得以有效保全,是事关我国文化遗产保护和新农村建设全局的重大问题。2007年4月围家文物局在无锡召开“中国文化遗产保护无锡论坛——乡土建筑保护”会议,来自全国文化遗产保护领域和相关专业的全体代表提出“关于保护乡土建筑的倡议”,呼吁各级政府积极行动起来,动员并依靠全社会的力量,加强乡土建筑的保护,使我们民族的智慧与品格永远传承。近年来,国家陆续投资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的乡土建筑进行了维修保护,各级地方政府也利用财政资金和吸引社会资金用于维修乡土建筑。引对各地大量历史文化村镇被破坏的状况,建设部、困家文物局共同设中了“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制度,先后公布了三批共150余处国家历史文化名村、名镇。各级地方政府也陆续将一大批具有重要历史、文化、科学价值的乡土建筑和古村镇公布为相应级别的文物保护单位和历史文化名村、名镇,为乡十建筑的有效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保障。同时,在世界遗产委员会日益注重世界遗产类别平衡性的背景下,乡土建筑这一新兴类别成为我围申报世界文化遗产项目的重点,“开平碉楼及村落”已于2007年成功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福建土楼”则成为2008年我国中报世界文化遗产的唯一项目。

3.5博物馆融入社会

随着民众生括水平的人幅度提高,闲暇时间的增多,作为文化遗产重要传承机构的博物馆在丰富社会文化生括中扮演着越来越突出的角色,已经成为一个地区、一座城市发展水平的形象代表,公众旅游休闲和文化消费的重要选择。目前,我国博物馆总数已达2400多座。丰富博物馆品类和突出搏物馆特色,不仅是当前时代发展的客观要求,也是博物馆事业生机与活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不仅要追求博物馆数量的增长,更重要的是在丰富品类、突出特色上创新举措,调整博物馆建设的结构布局,优先鼓励和引导科技类、专题类、民族类以及民办博物馆的建设与发展,特别是填补空白的各类博物馆建设。目前正在积极筹建的有中国科技博物馆、中国妇女儿童博物馆、中国民族博物馆等。服务民众是博物馆的天职,只有主动融入社会,拉近与公众的距离,增强亲和力,真正成为社会公众精神文化生活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才能获得生存和发展的广阔空间。在2003年5月杭州市属国有博物馆物馆开始实施对公众免费开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益。2004年3月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发布“关于公共文化设施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休免费开放的通知”,全国博物馆逐步建立起向未成年人等社会群体免费开放制度。2008年1月中宣部、财政部、文化部、国家文物局发布了《关于全国博物馆、纪念馆免费开放的通知》,全国各地博物馆、纪念馆陆续实现对全社会免费开放。在当今文化呈现多样性的时代,文化遗产地和博物馆已经成为青少年的学习课堂。

3.6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

我国历史悠久、民族众多,所拥有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绚丽多彩。这非物质文化遗产源渊于中华文明,根植于民族民间土壤,保护好它们对于民族精神的延续,传统文化的弘扬,具有重要作用。当前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生存、保护和发展遇到很多新的情况和问题,而临着严峻形势。一方面,由于文化生态的改变,正在使非物质文化遗产逐渐失去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环境基础,许多非物质文化遗产正处于生存困难或已处于消亡状态。特别是一些依靠口传心授方式加以传承的文化遗产正在不断消失,许多传统技艺濒临消亡,大量有历史、文化价值的珍贵实物与资料遭到毁弃或流失境外。另一方面,一些地方保护意识淡薄,重申报、重开发,轻保护、轻管理,片面地开发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经济价值,随意滥用、机械复制、过度开发的现象相当普遍,致使一些非物质文化遗产显现的某种文明价值,因不合理的利用而中断。甚至一地方借继承创新之名随意篡改民俗艺术,损害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原真性。同时,法律法规建设的步伐不能与保护的紧迫性相适应,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标准和目标管理以及收集、整理、调查、记录、建档、展示、利用、培训等工作相对薄弱,与保护相关的一系列基础性问题不能得到系统性解决。2005年3月围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意见》,要求建立国家级和省、市、县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体系,逐步建立起比较完备的、有我国特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制度。2005年12月国务院在《关丁加强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通知》中,确妒了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的指导方针,即“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传承发展”。通知中明确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种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与群众生活密切相关、世代相承的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包括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民俗活动和礼仪与节庆、有关自然界和宇宙的民间传统知识和实践、传统手工艺技能等以及与上述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文化空间。通知要求积极推进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各项工作,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制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抢救珍贵非物质文化遗产;建立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加强少数民族文化遗产和文化生态区的保护。2006年5月国务院正式公布了《第一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其中包括民间文学、民间音乐、民间舞蹈、传统戏剧、曲艺、杂技与竞技、民间美术、传统手工技艺、传统医药、民俗等共518项。

3.7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在1980年代,特别是1985年我国政府加入《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后,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逐步展开。世界文化遗产,不强调保护管理层次,也没有规模上的严格划分,可以大到整个城市、某个街区,小到单体建筑;但是更强调保护类型的划分,目前分为文化遗产、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文化景观遗产以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等多种类型。1987年长城等6项遗产被列入《世界遗产名录》。20多年来,我围已经拥有35处世界遗产,其中包括25处世界文化遗产、4处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事业,为我国文化遗产保护与国际先进理念加强交流提供了机遇和条件,也使我国文化遗产保护机构与联合国教科文组织(UNESCO)、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ICOMOS)、国际文化财产保护与修复研究中心(ICCROM)等国际组织保持了经常性的联系和建立了广泛的合作关系。2006年12月颁布实施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办法》,随即《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监测巡视管理办法》、《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专家咨询管理办法》相继制定实施。这些规章制度促进我国多层次文物保护体系与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体系相互融合、相互借鉴、相互支撑,其中监测巡视管理制度用以保证世界文化遗产的健康发展,专家咨询制度则对世界文化遗产保护管理中的重人问题

进行研究论证,为决策提供专业咨询。同时,依照世界遗产委员会评审世界遗产的工作程序和规程,综合考虑真实性、完整性和平衡性,完成了《中国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重设工作。在重新设定的世界文化遗产预备名单中,将“杭州西湖·龙井茶园”、“哈尼梯田”等作为“文化景观”的代表;将“大运河”、“丝绸之路中国段”等作为“文化线路”的代表;将“山陕古民居”、“皖南古民居”、“江南水乡古镇”、“藏、羌碉楼与村寨”和“黔东南苗族村寨”等作为乡士建筑的代表,体现了世界文化遗产类型的平衡性和多样性。

3.8新公布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

2006年5月,国务院公布了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名单。一方面,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虽然仍沿用了第五批的分类法,即包括古遗址、古墓葬、占建筑、石窟寺及石刻、近现代重要史迹及代表性建筑、其他6类,但是,入选单位包括了一xie以往较少进入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之列的,反映我国民族文化、地域文化和近现代文化生活、经济活动等方面的文化遗产。例如大生纱厂、汉冶萍煤铁厂矿旧址、青岛啤酒厂早期建筑、石龙坝水电站等工业遗产;玉山古茶场、聚馆古贡枣园、清农事实验场旧址、嵖岈山卫星人民公社旧址等农业遗产;大栅栏商业建筑、高邮当铺、哈尔滨莫斯科商场旧址、国际饭店等商业遗产;柳氏民居、理坑村民居、杨氏民宅、日斯满巴碉房等乡土建筑;马胖鼓楼、大召、康松桑卡林、聂塘卓玛拉康等少数民族遗产。同时,还包括中国营造学社旧址、中国西部科学院旧址、抗战胜利纪念堂、集美学村和厦门人学早期建筑等近代遗产;民族团结誓词碑、荆江分洪闸、郑州二七罢工纪念塔和纪念堂、唐山大地震遗址等现代遗产。另一方面,在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中,对近年来要求加强保护呼声较高的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村镇以及“线形文化遗产”、“文化景观遗产”等遗产类型也进一步做了有益的尝试。例如将二坊七巷和朱紫坊建筑群、西门街古建筑群、鼓浪屿近代建筑群、烟台山近代建筑群等历史文化街区,郭壁村古建筑群、南屏村古建筑群、上廿棠村古建筑群、阿坝羌寨碉群等历史文化村镇,井陉古驿道、独松关和古驿道、连城要塞遗址和友谊关、阿坝红军长征遗迹等文化线路遗产,坎儿井地下水利工程、“二十四道拐”抗战公路、仕水碇部、红旗渠等文化景观遗产,也列入了保护名单之列。而京杭大运河作为一个特殊的类型被列入名单,格外引人注目。这跨越今日四省两市辖区,连接20座左右城市,全长1794km的文化遗产廊道,整体列入保护项目,对文物保护单位制度无疑是一场革命性挑战。这次公布的文物保护单位的数量达l080处,几乎是前五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数量的总和。“但是,这个名单对中国的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绝不仅仅体现存数字上。这些数字的背后有更多的问题值得我们认真思考”(吕舟,2006)。主要体现在所展示的文化遗产内涵较为丰富,所包括的文化遗产范围较为广泛,所涉及的文化遗产内容更加深化,反映出当代文化遗产保护事业所应具有的整体性、拓展性和前瞻性。

3.9“文化遗产日”

1956年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在农业生产建设中保护文物的通知》中的第一条就是要求文物保护工作不能仅仅依靠政府,而是要“加强领导和宣传,使保护文物成为广泛的群众性工作”,并且提出了要建立群众性文物保护小组的要求。50年之后,国务院决定自2006年起,每年6月的第一个星期六为我国的“文化遗产日”。由国家确定“文化遗产口”的设立,既有利于使文化遗产保护事业变为亿万民众的共同事业,也表明具有现代文明意义的,并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同的文化遗产观正在我国形成。保护文化遗产不仅是各级政府和专家学者的责

任,而且是每一个公民应该担负起来的责任,更是亿万民众的共司责任。文化遗产保护作为一项利在当代、功在千秋的社会公益事业,需要动员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民众既是文化遗产的创造者,也是文化遗产保护的主人。

注释:

其中“名胜古迹”项目包含湖山、建筑、遗迹3类,“古物”则包括碑碣、金石、陶器、植物、文玩、武器、服饰、雕刻、礼器、杂物10类。

6、遗产概念

20世纪末,“遗产”已成为一个关键词,通常是一种负面的含义(Hcwison,1987)。当然,这种表达是不完美的,虽然很多人企图显示遗产已变得十分突出( Hunter,1996)。在英国,它看起来很可能与19世纪出现的民族特征和身份的概念有联系,尤其反映在景观上(lowenthal,1991)。这就产生了“遗产”问题,这些是否保留了“不正确的”、抽象的和概念化的东西,自1980年代初期以来,“遗产”在保持/保存的争论中变成了一个很重要的词汇。争论者如休伊森(Hewison,1987)就反对“遗产”的崛起,认为历史场所表现形象的选择和净化以及依赖于博物馆为基础的产业和文化。

“遗产”既不是历史亦不是场所,它是为大众消费而提供选择和展示的过程(如下图)。“遗产是通过对神话、意识形态、民族主义、地方荣耀、浪漫理想或简单的市场营销处理而成的一种历史商品”( Schouten,1995)。这是商品化的一种形式。因此,“遗产”与“保护残留的历史资源”是有着相当不同的意义的,而选择是这个过程的核心。将过去作为遗产进

行管理和解释也会产生问题:“某些现在打算作为遗产的已经受到批评,不仅仅存其外观上,更不幸的是,它们好像是因重大的历史件和时间性而变得珍贵并被展示出来”( Fowler,1989)。因此,保护与遗产的概念已相当分离,虽然近年来有将它们混淆在一起的趋势。

阿什沃思(Ashworth,1994)提出,“保存”的概念和实践从早期的保留古迹身份证明,向“保护”以及整个历史地区功能作用的全覆盖,冉到将其商品化并与消费相结合的历史性“遗产”地的演进,早期呈现出忽视可靠性和历史“正确性”的情形。这些在英国的早期实践中都能见到。

然而,存英国的体制中,对这种理论上的争论不多见。“遗产”这个词汇是在议会《1947年规划法》争论中首先使用的( Delafons,l997a),然后就自动停止了使用。随后立法中参考了其他的用语,包括“市民公共福利设施”( civic amenities)(《1967年城乡规划法》)。遗产的概念是由《欧洲建筑遗产年报》(1975)重新唤醒的。这个概念首先由桑迪斯于1969年在布鲁塞尔举行的国际会议上提出来,其中两个目的是:唤醒欧洲人民对其共同建筑遗产的必趣;保护及加强对建筑及建筑和历史区的兴趣。

这个用语在该年由达特茅斯女士(Lady Dartmouth)编辑的官方庆祝出版物中出现(DoE,1975),后来又在《国家遗产法》(1983)中重新出现,尽管正如约翰·德拉丰上面所摘述的,官方很不情愿运用这个词。但是,它不仅出现在该法的标题中,而且还出现在其所创立的团体的日常名字中:“英格兰遗产局”成了英国历史建筑和古迹委员会的正式名称。

英格兰遗产局(及后来的国家遗产部)在1980年代和1990年代遗产及其场所规划的扩大争论中一直起着重要的作用。这些争论有些发生于法庭上,并逐步增多,如华美外观案例检验了相关法律的判决和解释,同时也从内在或外在方面定义了遗产的概念( Suddards and Hargreaves,1996)。已经颁发的政策文件,特别是《DoE通告8/87》及其1994年的替代版本PPG15(D0E,1994),以及《英格兰遗产局政策捐南》(英格兰遗产局,1995)都清楚地表明智力型的“遗产”概念正在被实践。这里存在着选择、改进(通常称为“强化”)、市场运营及提升以及解说等问题。然而,所有这都给受过良好教育的精英们留下明显的价值和态度印象( Thomas,1994)。

有一个领域还存在着争议,就是保存/保护的“遗产”价值得到高估,形成外表主义即历史的城墙或壳被保留了下来,而存其后面却是个现代化的建筑( Richards,1991)。在过去的15年中,这种现象有增无减;在某些如伯明翰的实例中,对上诉的同意后跟着的就是地方规划管理机构的拒绝同意(Barrett and Larkham,l994)。通常认为这是种保存建筑的唯一的成功方式,而其他的方式成本太高或不可行(相关的实例可参见萨德兹和哈格里火斯(1996))。当然,这种情形被广泛接受实际上是一种政策倒退,特别是当申请拆毁一些19世纪的库房由于想保留“保存着外壳,但其外貌、周围环境或原有住房的氛围无法保存”而得到批准同意时,更是如此( Suddards and Hargreaves,1996)。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主要有9个方面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方法与原则主要有9个方面 原封不动的保存(冻结保存):原封不动的保存,保持历史文化的原真性.这是联合国提倡的标准.一般对文物古迹应原封不动的保存; 整旧如故——谨慎修复:对于残缺的建筑(古遗迹)修复应"整旧如故,以存其真".《威尼斯宪章》提出了世界各国公认的两个修复原则:修复和补缺的部分必须跟原有部分形成整体,保持景观上的和谐一致,有助于恢复而不能降低它的艺术价值、历史价值、科学价值、信息价值; 增添部分必须与有部分有所区别,使人能辨别历史和当代增添物,以保持文物建筑的历史性.此外,加固、维护应尽可能地少,即必要性原则; 慎重重建:一些十分重要的历史建筑物因故被毁.由于它们是地方重要的特征、象征,因此,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有必要重建.重建有纪念意义.但是,重建必须慎重,必须经专家论证,因为重建必然失去了历史的真实性,又耗资巨大,还破坏了遗迹.在更多情况下保存残迹更有价值; 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对历史文化遗产的利用以不损坏遗产为前提,以续继原有使用方式为最佳,也可以为博物馆,作为参观旅游景点要慎重,防止被破坏; 保持历史街区和古城的格局特征.重点保护好历史街区和古城的平面布局、方位轴线、道路骨架、河网水系等; 保护特色建筑风格:保护特色建筑风格,包括建筑的式样、高度、体量、材料、颜色、平面布局、与周围建筑的关系等.控制适当的建筑尺度——高度、体量非常重要,切记今古不同,不要求高、求大; 保护历史环境:事物与其存在环境是密不可分的,不可以脱离环境而存

在.历史文化遗产环境的意义更重要,重要的、特色的、与重要历史有关的地形、地貌、原野、水体、花木及其特征都要保护; 拿不准的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应暂不拆除.许多偏远的地方,尤其是山区农村,古镇、古村、古街、古建筑,虽然不是重点文物保护单位,但是却也是历史文化遗产,有相当高的价值.当地人不知道,有没有财力和机会请专家鉴定.在这种情况下,最好暂不拆除,以免造成遗憾,待专家论证后在根据情况处理. 做好历史文化古城和历史文化地段保护规划.规划是龙头,保护必须以规划为前提,规划必须先行.有了规划,按规划进行保护. 传统文化与落后文化、旧文化的混淆,直接导致了人们对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不力。在一些人看来,要更新,就要破“旧”立“新”,就要“快刀斩乱麻”、“放开手脚干”。而片面追求经济建设,忽视文化建设和历史文化保护,让更多高楼大厦和旅游发展吞噬了很多历史建筑,毁坏了不少历史名城的风貌。这不但使文化遗存和原来的地方风情、城市风貌一扫而光,割断了社会的历史文脉,而且,长此以往更会带来一个民族文化的弱化。 一个民族文化的根基,一种精神文明的传承,需要载体。悠久的文化,是承载于千年文化遗产,例如风俗、习惯、传统表演艺术、古遗址、古建筑等之上的。以建筑为例,现代建筑以钢筋水泥为材料,它的抗震性能较差,而中国古代多以木质建筑为主,它的建造结构使它具有

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保护研究教学提纲

文化遗产旅游开发与保护研究 内容摘要:历史文化遗产是我们民族的瑰宝,世界遗产是历史文化遗产的杰出代表,它们为旅游业的发展提供了珍贵的资源。随着世界经济与科学文化的发展,文化遗产的有效保护与旅游的项目开发受到越来越多人的关注。文化遗产旅游的合理开发问题已经成为当今社会的一个热点。如何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同时,进行适度的旅游开发,协调社会各方面的关系,促进遗产地经济的繁荣和历史文化的继承发展,寻求适宜文化遗产的旅游开发模式,已经成为当代学者面临的重大问题。遗产保护和发展旅游之间存在怎样的一种关系,在现实中如何协调处理二者之间的这种关系,二者能否达成双赢的局面,如何有效合理的开展文化遗产旅游等问题一直是当今学者普遍关注的课题。 关键词:文化遗产旅游开发可持续发展 一、研究意义 文化遗产保护及其旅游发展已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欧美国家的成功案例告诉我们,文化遗产旅游的适度开发是解决文化遗产保护的诸多问题和旅游发展所需要资源要素的有效方法。但是也应该看到,文化遗产进行旅游开发涉及社会、经济、文化、生态等多种因素,需要对其构成的社会综合开发系统进行全方位的审视,而我国尚未构建一套完善的文化遗产的管理和开发体系,在理论研究上多是一些一般的分析和说明,往往限于一般原则和策略的罗列,也没有针对文化遗产旅游的系统分析。我国文化遗产的延续、保护和旅游业的可持续发展需要旅游学者对文化遗产旅游的关注与重视,文化遗产旅游的研究也将拥有广泛的社会意义和应用价值。 二、文化遗产保护的原则 文化遗产的灵魂是它的原生性和真实性。文化遗产的根本特点是它的不可再生性,一旦失去就是永远失去。任何复制品都不具备原来的价值。文化遗产的保护要遵循以下几个原则: 1 原真性 原真性又可译为原生性、真实性,主要有原始的、原创的、非复制的、非仿造的等方面的意思。保护各种形式和各历史时期的文化遗产要基于遗产的价值,而人们认识这些价值的能力相当一部分要依赖与这些价值有关的信息源的可信性和真实性,因此就有原真性的要求。信息源各方面包括形式与设计、材料与物质、使用与功能、传统与技术、位置与环境、精神与感受以及其他内在的、外部的因素,用这些信息源来检验文化遗产在科学、历史、艺术及社会等方面的详尽状况。 2 完整性 完整性保护原则体现在两个层面,一是范围的完整,文化遗产自身是一个整体,又和周围的环境相互依存、和谐共生,少了任何一部分都会有损其价值,这就要求我们既要保护文化遗产本身,又要保护其依存环境,不能只关注单个的“点”而形成“孤岛”现象。比如我们的风景名胜区,是我国山水文化的浓缩,自然人文交相辉映,管理中要保护这种天人合一的融洽和山水风貌的完整。完整性原则的另一层面是文化意义上的完整,文化遗产的关联性要求我们不能只保护物质的实体,还要关注相关联的历史文化。比如北京故宫,以其空间组合布局、造型艺术、使用功能等诸方面的融合、和谐、秩序,渲染了当时皇权至上的伦理

2017年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古代埃及文明的历史遗产

[键入文字] 2017 年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古代埃及文明的历史遗产 历史网的小编给各位考生整理了2017 年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古代埃及文明的历史遗产,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更多的资讯请持续关注历史网。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古代埃及文明的主要历史遗产 金字塔、法老、狮身人面像、阿布辛拜勒神庙、菲来神庙(伊西斯神庙)、阿布辛拜勒神庙的搬迁行动。 ▲高考历史必考知识点:古代埃及文明的历史遗产之金字塔 金字塔在埃及丶美洲等地均有分布,古埃及的上埃及和下埃及,今苏丹和埃及境 内。大小不一,其中最高大的是胡夫金字塔,高146.5 米,底长230 米,共用230 万块平均每块2.5 吨的石块砌成,占地52000 平方公尺。埃及金字塔是古埃及的帝王(法老)陵墓。世界八大建筑奇迹之一。数量众多,分布广泛。开罗西南尼罗河西古城孟 菲斯一带的金字塔最为集中。埃及共发现金字塔96 座,最大的是开罗郊区吉萨的三座金字塔。 约从公元前3500 年开始,尼罗河两岸陆续出现几十个奴隶制小国。约公元前3000 年,初步统一的古代埃及国家建立起来。古埃及国王也称法老,是古埃及最大的奴隶主,拥有至高无上的权力。他们被看做是神的化身。他们为自己修建了巨大的陵墓金 字塔,金字塔就成了法老权力的象征。因为这些巨大的陵墓外形形似汉字的“金”字, 因此我们将其称之为“金字塔”。在哈佛拉金字塔前,还有一尊狮身人面像守卫着法老 们的陵墓。 金字塔建筑在科学技术方面的成就和意义:在巴黎埃菲尔铁塔前,胡夫金字塔是人 类最高建筑物,距今已四千多年历史;内部结构构造复杂啊,墓内有通道、墙面和地面,内壁有精美浮雕。复杂的空间结构要承受几百万吨的压力,却在几千年间安然无恙,可谓建筑史奇迹;四个底边精确达到千分之一以内,整座金字塔坚实稳固,石块 1

世界遗产地保护规划编制指南

精心整理 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编制大纲 一、世界遗产的定义: 1、根据《保护世界遗产公约》和《实施保护世界遗产公约操作指南》, 世界遗产分为文化遗产、自然遗产、文化与自然遗产和文化景观。 《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中规定: 第1条 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文化遗产”: -文物: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建筑、碑雕和碑画、具有考古性质成份或结构、铭文、窟洞以及联合体; -建筑群:从历史、艺术或科学角度看在建筑式样、分布均匀或与环境景色结合方面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独立的或连接的建筑群; -遗址:从历史、审美、人种学或人类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人类工程或自然与人联合的工程以及考古地址等地方。 第2条 在本公约中,以下各项为“自然遗产”:. -从审美或科学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由物质和生物结构或这类结构群组成的自然面貌; -从科学或保护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明确划为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从科学、保存或自然美角度看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 《指南》中第46条规定:

只有同时部分满足或完全满足《公约》第1条和第2条关于文化和自然遗产定义的财产才能认为是“文化和自然混合遗产”。 第47条规定: 《公约》第1条就指出文化景观属于文化财产,代表着“自然与人联合的工程”。它们反映了因物质条件的限制和/或自然环境带来的机遇,在一系列社会、经济和文化因素的内外作用下,人类社会和定居地的历史沿革。 2、根据国家七部委2012年的联合发文(发改社会[2012]1549号)《关于印发国家“十二五”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设施规划的通知》,我国对世界遗产的定义为“指在科学研究、自然多样性保护、历史、艺术和审美角度具有国家意义的文化、自然或文化和自然混合型的遗产,既包括以物质形态存在的遗产,也包括以非物质形态存在的文化遗产。”根据我国现行保护管理政策,国家文化和自然遗产保护主要针对国家级风景名胜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城和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国家地质公园以及各类珍贵可移动文物”。 3、根据《四川省世界遗产保护条例》,世界遗产定义为“本条例所称世界遗产,是指经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批准的世界文化遗产、自然遗产、自然和文化遗产。” 二、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的性质 世界遗产保护规划是指导世界遗产地保护管理工作,并使管理能力达到和保持在满足世界遗产价值有效保护的综合性文件。 三、世界遗产保护规划编制的紧迫性和必要性

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开发.docx

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开发 北海老街是研究北海近现代史的重要史料,是北海古老民俗风情的重要载体。北海老街沿街的骑楼式建筑是东西方文化碰撞与融合的结晶,具有较高的艺术价值和文化内涵。国内外有一些历史学家和建筑学家赞誉北海老街为“近现代建筑年鉴”。 一、北海老街特色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开发现状 20XX年以来,北海市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老城保护区规划与管理规定,对临街的骑楼建筑和历史价值较大的原址建筑实行一级保护,并建立了严格的修缮改造审批制度,投入巨资,分三期对北海老街的特色建筑文化遗产进行保护性开发。一期是重点对珠海路段进行保护性修复,主要是立面和视觉修复;二期是改造老城,重点是修复、开发与挖掘重点文物景点,创建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三期是重点建设珠海路、中山路街区的配套设施与一些文化旅游项目。北海市政F借鉴江浙古镇保护开发模式,按照“修旧如旧”的原则,使老街两边的大清邮局旧址、宜仙酒楼、永济隆将军府等历史人文景点,都保持了建筑的原有风貌。修建后的北海老街集休闲、观光、购物为一体,重现了昔日百年商埠的繁华和老街特有的文化气息。北海市政F对北海老街进行保护性开发,经济建设和文化复兴两者并重,举办北海老街文化艺术节和百年老街摄影大赛,创建高校艺术教学创作基地。如今,全国各地的艺术家、学生来到北海老街写生、摄影、采风,让百年老街绽放出时尚的新绿。北海市政F在保护性开发北海老街中,将厚重的文化积淀转化为经济活力,发展旅游经济,让百年老街焕发出新的

活力。 二、北海老街特色建筑文化遗产保护性开发存在的问题 1.当地居民与商户保护老街骑楼建筑意识淡漠北海老街被开发成旅游步行街之后,部分原居民将破旧的骑楼建筑或推倒重建,或重新装修,影响了骑楼建筑的本来面貌。北海老街的商户租借骑楼建筑经营酒吧、餐馆,他们在装修铺面时对骑楼建筑造成了一定的破坏。 2.影响了当地居民的生活,传统民俗技艺后继无人北海老街旅游品牌越来越响亮,原住居民的传统生活习俗的改变就越来越大,他们开始向游客兜售珍珠、贝壳等旅游产品,“以船代轿”的疍家特色婚俗被“以车代轿”逐步取代,一些民间传统曲艺因年轻人不愿学唱而后继无人。 3.北海老街的旅游形象定位存在偏差,旅游开发不合理北海老街在开发之初主打酒吧文化,后来的店铺又充满小资情调,老街的历史文化与民俗文化难以得到充分体现。北海老街旅游配套设施不完善,步行街仍有车辆穿行并乱停乱放,休闲座椅、垃圾桶和指示牌等设置较少,给游客带来不便。北海老街没有开发特色小吃,沿街店铺缺乏自身特色,影响了老街旅游业的发展。 三、北海老街特色建筑文化遗产的保护性开发建议 1.提高民众保护老街特色建筑文化遗产的意识民众要加强学习文化遗产保护法规,提高保护文化遗产的意识,增强保护老街特色建筑的自觉性。特别是老街居民和商户,在改建或者装修时,不要破坏或影响骑楼建筑原貌,争取找出双赢的解决方案。

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

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 开发 集团标准化工作小组 #Q8QGGQT-GX8G08Q8-GNQGJ8-MHHGN#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 摘要:世界文化遗产是指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和世界遗产委员会确认的人类罕见的、目前无法替代的财富,是全世界公认的具有突出意义和普遍价值的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中国作为文化古国,到目前中国已有48处文化古迹、历史名城和自然景区列入世界文化遗产名录。这些文化遗产体现了中华民族的思维方式和文化价值,是中国珍贵的文化财富。就目前来说,一些文化遗产是及其脆弱的,在城镇化和工业化的浪潮中,我国一些文化遗产遭到破坏。如何处理好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关系是当前我们必须重视的问题。 关键词:中国世界文化遗产现状及原因保护与开发开发转变 为了使物质文明的进步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为了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于1972年倡导并缔结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公约》。 中国于1985年成为该公约的缔约国并于1999年10月29日,当选为世界遗产委员会成员。。于1986年开始向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申报世界遗产项目。中国虽然起步较晚,但却后来居上,自1987年至2015年国先后被批准列入《世界遗产名录》的世界遗产已达48。名列第二,仅在意大利之后。 文化遗产是我们的祖先智慧的结晶,它直观地反映了人类社会发展的这一重要过程,具体有历史的、社会的、科技的、经济的和审美的价值,是我们社会发展不可或缺的物证。纵观中国所有世界性的文化遗产,它们都蕴含着中华民族独特的特色,几千年深厚的文化底蕴和重要的历史意义。 世界文化遗产其价值如此丰富,如何对待中国世界文化遗产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一方面,为了最大发挥文化遗产的价值,对文化遗产进行推广与开发是必不可少的。这不仅可以促使人民去了解我们身边不可多得的文化财富,也可以带来一定的经济

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价值意义

世界文化遗产的保护及其价值意义 文化遗产的定义, 与“文化遗产”的“泛概念”不同, 从保护的角度看, 一般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与非物质文化遗产。"! 联合国教育、科学及文化组织从1972 年到现在, 一直在进行文化遗产的保护, 其保护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 从1972 年开始到现在, 以实践《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建立“世界遗产名录”为主的、偏重于物质文化的保护; 第二阶段, 从1989 年的《保护民间创作建议案》&%开始到现在, 建立“人类口头和非物质遗产代表作名录”’(为主的、对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联系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关于文化遗产保护的一系列文件及其背景来看, 这两个阶段的保护, 与全球化进程和世界经济、文化发展趋势紧密联系, 具有高 瞻远瞩的战略眼光和影响世界文化走向的深刻意义。 一、物质文化保护的背景及其意义(1972 年———现在) ( 一) 世界遗产保护的提出和经济文化背景 20 世纪是科技革命的辉煌世纪, 也是“全球化”重新启动 的世纪。世界各地为了发展经济, 攫取资源, 破坏自然, 正如1972 年《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指出:“在地球上许多地区, 我们可以看到周围有越来越多的说明人为的损害的迹象: 在水、空气、土壤以及生物中污染达到危害的程度; 生物界的生态平衡受到严重和不适当的扰乱; 一些无法取代的资源受到破坏或陷于枯竭; ??”*)。另一方面, 经济建设对文物的破坏, 比战争更为恐怖。比如60 年代, 埃及在尼罗河上修建了阿旺斯水坝, 致使两座千年神庙毁于一旦。据统计, 当时所毁掉的文物古迹数量大大多于两次世界大战所破坏数量的总和。人类为了自己这一代的所谓“幸福”, 恣意蹂躏自然、毁灭文物。面对残酷的事实和严峻的局面,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联合国人类环境宣言》发布的5 个月之后, 通过了《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 08 ( 二) 世界遗产的分类与价值 《公约》规定保护的对象是“文化遗产”和“ 自然遗产”。“文化遗产”的保护对象是: 文物、古建筑群、历史遗址, 这些显然是物质的。后来在实践中又添加文化与自然遗产、文化景观。“自然遗产”显然是从保护环境、保护自然角度提出的。凡是有条件评 上的, 都收入《世界遗产名录》。我们平时所说的“世遗”, 指的是 这类名录。以下对世界遗产: 世界文化遗产、世界自然遗产、世界 文化与自然遗产、世界文化景观的性质、价值作阐释。 1.世界文化遗产包括文物、建筑群、遗址三方面。如我国被列入的有拉萨布达拉宫、安徽古民居建筑、苏州古典园林、曲阜孔府、孔庙、孔陵等, 这是属于建筑群; 秦始皇陵及兵马俑坑、龙门石窟、敦煌莫高窟等, 这是属于遗址、文物; 周口店北京人遗址属于历史遗址。这些文化遗产, 无论是雕塑、雕刻、建筑, 都代表一种独特的艺术成就, 都是人类创造性的天才杰作, 从历史、文化、艺术或科学角度看, 都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 历史遗址则有人类学、人种学的价值。世界遗产委员会对莫高窟作了以下的价值评价: 莫高窟地处丝绸之路的一个战略要点。它不仅是东西方贸易的中转站, 同时也是宗教、文化和知识的交汇处。莫高 窟的492 个小石窟和洞穴庙宇, 以其雕像和壁画闻名于世, 展 示了延续千年的佛教艺术。 敦煌壁画是世人公认的“墙壁上的图书馆”, 丝绸之路是“和平”之路。“中国威胁论”不符合中国的历史和现在, “文明冲突论”也不是世界文化发展的趋势。 2.世界自然遗产指具有普遍价值的地质和自然地理结构以及受威胁的动物和植物生境区; 具有突出的普遍价值的天然名胜或明确划分的自然区域。自然遗产的保护具有保护物种、地理地质结构价值, 还有自然审美价值。例如中国的九寨沟、武陵源、黄龙风景区等。自然遗产保护区包括: 国家公园和其他早已指定的物种保护区。 3.世界文化与自然双重遗产满足上述文化遗产和自然遗产两方面条件的, 可列为“双遗产”。“双遗产”深刻体现了人与自然、人与文化和谐的价值观念。《公约》中本来没有“双遗产”,“双遗产”是我国泰山的自然美和我们祖先智慧相结合而对世界遗产作出的贡献。1987 年, 中国泰山申报世界遗产, 5 月, 联合国教科文组织自然遗产协会副主席卢卡斯先生来泰山考察, 发现山上名胜古迹众多, 有古建筑群20 多处, 历史文化遗迹2000 多处, 还有 福

关于文化遗产的保护

关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建议 朱晓英12号 目前,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文化遗产被发现。人们生活质量提高的同时,文化要求和休闲需求也越来越高,使得旅游越来越流行,文化遗产的管理和保护越来越重要。但现在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存在着许多问题: 1.申请完毕就没人管理。虎头蛇尾. 许多文化遗产被发现后,没有人管理,使得自然原因和认为原因的因素,文化遗产被破坏。 2.宣传过大,导致游客众多,致使保护增加困难。 许多文化遗产被发现后,政府及媒体大力宣传,使得旅游人数越来越多,游客素质又不相同,导致文化遗产的各类认为破环更为严重,管理和保护越为困难。 3.不能有效地进行后续开发。 文化遗产发现总会有或都或少的损坏,但是恢复和修理技术不没有很完善。还有为了更多的经济利益,政府的后续开发并不是非常有效。 4.管理经常是外行领导内行。 许多文化遗产开发后就交给不同的人管理,而那些人并没有学习过文化遗产的管理,导致不能正确的处理文化遗产,使得文化遗产被破坏。 5.没有传承性,属于过了今天没明天那种,非常盲目 许多文化遗产被开发后,马上向大众人民开放,一时人流密集,使得文化被破坏而不能在传承下去,消失在历史之中。 6.历史文化遗产失去了历史的气息。 现在的历史文化大都向大众开放,使得各种各样的餐馆等现代化建筑越来越多,文化气息也越来越现代化。 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问题,例如:我国法律对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不力,科学技术水平低是制约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瓶颈等。 (一)面对这些问题,保护和管理历史文化遗产就越来越重要。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和管理需要三个层次: 三个层次分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城三个层次,根据这些保护对象的不同性质、特点,采取不同的保护原则和保护方法。 1、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要遵循“不改变文物原状的原则”。保存全部历史信息。要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带,提出控制要求,要特别注意保护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以便更完整地体现它的历史科学艺术价值。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现实意义

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现实意义 在全球化和现代化进程中,文化遗产受到社会转型的猛烈冲击,有的正面临消亡。许多民族国家在文化上逐渐丧失自主、迷失身份,成为精神世界的“游荡者”。只有识别分析文化遗产,探寻其文化 信息和意义底蕴,才能不断强化对本民族文化的认同,才能吐故纳新,铸造新时代的民族精神,支撑现代社会人们的精神支柱。所以,科学地实施文化遗产保护,是现代化国家张扬民族精神,独立自主 进行可持续发展的必然的文化诉求。 与时俱进的中国文化遗产保护。 人类进入现代社会以后,社会现代化进程加速前进,从而严重冲击着文化遗产的保存。传统社会的现代性转变造成与文化遗产保护 的尖锐矛盾,经济全球化掣肘文化多样性的共存共荣。但是,现代 性自觉也促进了世界文化遗产保护。 1987年,长城、明清故宫、周口店北京人遗址、秦始皇陵兵马 俑坑和敦煌莫高窟首次被列为世界文化遗产。同年,泰山风景名胜 区被推选为中国第一个世界文化和自然双遗产。1992年,九寨沟、 武陵源、黄龙名胜风景区被列为世界自然遗产。1996年,庐山被评 为世界文化景观;2001年,昆曲首次被联合国定为人类非物质文化 遗产??中国这些文化遗产的价值和意义受到世界的公认和盛赞。其中,莫高窟取得“东方艺术明珠”之称,九寨沟被誉为“童话世界”,秦始皇陵兵马俑坑有“世界第八奇迹”之誉,昆曲被认为是 中国“百戏之祖、百戏之师”。2004年7月,第28届世界遗产大 会在中国苏州举行,当时中国拥有30处世界遗产,在西班牙、意大 利之后,成为世界文化遗产最多的前三名国家。从1985年加入《保 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以来,中国共有37项世界遗产代表作。其中,文化遗产有23项、自然遗产5项、文化与自然遗产4项、文 化景观1项、非物质文化遗产4项。

牡丹江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研究

牡丹江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研究 牡丹江师范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 【摘要】红色文化遗产是一类特殊的文化遗产,无论在物质上还是精神上都是无比珍贵的财富,具有独特的特征和非常重要的保护价值。作为东北抗联地区主要城市之一的牡丹江市拥有大量的红色文化遗产,但是在保护与开发工作方面,由于保护手段及资金的限制存在很大的问题。因此,加强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对红色旅游的可持 续发展具有深远意义。 【关键词】红色文化遗产;牡丹江;开发与保护 一、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利用现状 在发展红色旅游的五年规划“121”工程中首次提出了红色文化遗产概念并指出要建立“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体系。红色文化遗产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红色文化遗产是指“从中国共产党成立至解放前夕28年的历史阶段内,包括红军长征、抗日战争、解放战争等各个革命时期存在、产生和创造的在历史、艺术、社会学等方面有着重大革命纪念意义和纪念价值的建筑物、遗迹,或者一些工艺品、文献等实物和人类精神文化产品及其所承载、体现的革命历史、事迹、精神。”【1】 本文从狭义的概念上对牡丹江红色文化遗产进行研究探讨。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产分为物质红色文化遗产和非物质红色文化遗产两类。其中,物质红色文化遗产主要包括革命遗址旧址、烈士陵园、纪念碑、纪念馆、要塞遗址等,如:绥芬河铁路大白楼―中共六大代表秘密过境居住地旧址、杨子荣烈士陵园、牡丹江爱国自卫战争殉难烈士纪念碑、马骏纪念馆、东宁要塞群等;非物质红色文化遗产指这些遗址遗迹及纪念设施所承载的革命事迹、精神和一些反映它们的文学作品、歌曲、戏

曲等。如;反映剿匪英雄杨子荣的一本书《林海雪原》、一部戏或电影《智取威虎山》。 目前黑龙江省具有革命遗址924处,其中牡丹江市224处,占全省革命遗址总数的24.24%,居于首位。牡丹江市主要革命遗址分布情况:市区有孟泾清烈士纪念碑、牡丹江市革命烈士陵园、“八女投江”雕塑、中共吉东局第二、三、四次工作会议遗址等18处;绥芬河市有绥芬河站―绥芬河站党支部旧址、铁路工团活动旧址、李春荣故居等15处;海林市有杨子荣烈士陵园、海林威虎山剿匪纪念地、东北抗日联军柴河东山密营遗址群等15处;东宁县有中共东宁党组织早期活动地、沙河子烈士陵园、三岔口地下交通站遗址等13处;宁安市有张闻天工作室、石门子站斗遗址、陈翰章牺牲地等26处;穆棱市有中共穆棱县诞生地遗址、绥东军分区司令部遗址等16处;林口县有八女英雄杨贵珍故乡 纪念碑、大盘道伏击战遗址等12处。牡丹江市革命遗址224处中,文物保护单位国家级2处,省级5处,市级5处,县级14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国家级2处,省级4处,县级14处。 另外,目前牡丹江市革命遗址保存状况为:保存好的18处,保存较好的58处,一般的76?,较差的28处,差的22处,消失的22处。我们看可以看出牡丹江市革命遗址从一 般到较差再到差,最后到消失的红色文化遗产共有148处,占全市革命遗址总数的66%以上。建国以来,随着社会发展,一批革命遗址在城区规划改造中被拆除,而未拆除的遗址中也有大部分处于危房状态,如不抓紧维修加固,将会造成一大批革命遗址消失。因此,加强对牡丹江红色文化遗产的保护形势严峻,刻不容缓。 二、牡丹江市红色文化遗产保护存在的问题 1.保护力度不够,开发不平衡。全市的红色文化遗产缺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GB50357-2005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范 (GB50357-2005) 1总则 1.0.1为确保我国历史文化遗产得到切实的保护,使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及其实施管理工作科学、合理、有效进行,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规划。 l.0.3保护规划必须遵循下列原则: l保护历史真实载体的原则: 2保护历史环境的原则; 3合理利用、永续利用的原则。 1.0.4保护规划应全面和深入调查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及现状,分析研究文化内涵、价值和特色,确定保护的总体目标和原则。 1.0.5保护规划应在有效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基础上,改善城市环境,适应现代生活的物质和精神需求,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1.0.6保护规划应研究确定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措施与利用途径,充分体现历史文化遗产的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并应对历史文化遗产利用的方式和强度提出要求。 1.0.7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成为城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政策的组成部分。城市用地布局的调整、发展用地的选择、道路与工程管网的选线以及其他大型工程设施的选址应有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 1.0.8对确有历史、科学和艺术价值,未列人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古迹和未列入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地段,保护规划应提出申报建议。 1.0.9非历史文化名城的历史城区、历史地段、文物古迹的保护规划以及历史文化村、镇的保护规划可依照本规范执行。 1.0.10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除应遵守本规范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 2术语 2.0.1历史文化名城 historic city 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并且具有重大历史价值或者革命纪念意义的城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 学院:林学院班级:12旅游管理3班学号:201231060326 姓名:叶燕 前言:简述中国世界文化遗产历史,探讨保护与开发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中出现的问题,从中提出一些解决措施与对策。 摘要:文化遗产是人类社会发展的见证,是人类文明的重要载体,它既属于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也是全人类的共同财富,近年来文化遗产越来越受到世人的关注。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不同的人往往看到遗产不同的价值,而人们更加关注于遗产的经济价值与经济效益,更加倾向于将文化遗产看作一种能够产生经济价值的资源,这就必然会对文化遗产造成不同程度上的损害,这也带来了关于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的矛盾问题。这也成为了人们发展的一大难题。 关键词:中国世界文化遗产保护与开发措施与对策 中国历史悠久,博大精深,从盘古、上帝、女娲等神话时代算起约有5000年;自夏朝算起约有4200年;从三皇五帝算起约有4600年;从中国第一次建立大一统中央集权制的秦朝开始算起约有2200年。中国历经多次演变和朝代更迭,持续时间较长的朝代有夏、商、周、汉、唐、宋、元、明、清等。中原王朝历史上不断与北方游牧民族交往、征战,众多民族融和而成为中华民族。而由中国历史长河衍生出来的中华文化,不仅流传年代久远,地域甚广,而且从中涌现了不少世界文化遗产。 为了使物质文明的进步与环境保护相协调,为了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成员国于1972年倡导并缔结了《保护世界文化与自然公约》。中国1985年正式加入联合国《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该公约现有175个缔约国,已有730处遗产列入《世界遗产名录》。 中国自1987年故宫、长城等第一批世界遗产入选以来,在短短的20多年时间里,现已拥有43处世界遗产,其中包括30处世界文化遗产、9处世界自然遗产、4处世界自然与文化双重遗产。此外还有非物质文化遗产4项。首都北京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与城市更新 第一节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意义与原则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是城市发展的一种独特的资源,把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纳入城市规划中,在城市发展战略的层面通盘考虑,将有利于提高城市社会、经济、环境综合效益,有利于城市整体健康而持续地发展。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发展历程 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起源于文物建筑的保护。自19世纪末起,世界各国陆续开始通过立法保护文物建筑。法国1840年颁布了《历史性建筑法案》,1887年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1913年颁布了《历史古迹法》,1930年颁布了《景观地保护法》;英国1882年颁布了《历史纪念物保护法》,1900年颁布了《纪念物保护法》修正案,1913年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1931年颁布了《古建筑加固和改善法》修正案,1953年颁布了《历史建筑与古纪念物法》;日本1897年制定了《古社寺保存法》.1919年制定了《古迹名胜天然纪念物保存法》,1929年制定了《国宝保护法》,1950年制定了《文化财保护法》;美国1906年制定了《古物保护法》等。 1964年5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威尼斯召开的第二届历史古迹建筑师及技师国际会议上,通过了著名的《国际古迹保护与修复宪章》,即通常所称的《威尼斯宪章》。《威尼斯宪章》的制定是国际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发展中的一个重要事件,这是关于保护文物建筑的第一个国际宪章。它确定了文物建筑的定义及保护、修复与发掘的宗旨与原则,其指导意义延续至今。 1933年,国际现代建筑协会制定了第一个获国际公认的城市规划纲领性文件——《雅典宪章》,其中有一节专门论述“有历史价值的建筑和地区”,指出了保护的意义与基本原则。自20世纪60年代起,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实践开始从文物建筑扩大到历史地段。 1962年,法国颁布了保护历史地段的《马尔罗法令》,又称《历史街区保护法》。之后,很多国家也陆续制定自己国家历史地段保护法规,如丹麦、比利时、荷兰分别于1 962、1962、1965年在各国《城市规划法》中规定了保护区;日本1966年颁布《古都保存法》,并于]975年在《文物保护法》的修改中增加“传统建筑群保存地区”的内容;英国于1967年颁布的《城市文明法》中将有特别建筑和历史意义的地段划定为保护区;美国于1935年制定了《历史地段与历史建筑法》,于1966年制定了《国家历史保护法》等。 1976年11月,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大会第19届会议提出《关于历史地区的保护及其当代作用的建议》,简称《内罗毕建议》。《内罗毕建议》重点提出了历史地区在立法、行政、技术、经济和社会方面的保护措施,并将研究、教育和信息工作作为历史地区保护的重要工作之一。 1987年10月,国际古迹遗址理事会在美国首都华盛顿通过的《保护历史城镇与城区宪章》(或称《华盛顿宪章》),是继《威尼斯宪章》之后又一个关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重要国际性法规文件。这一文件总结了20世纪70年代以来各国在保护的理论与实践方面的经验,明确了历史地段以及更大范围的历史城镇、城区的保护意义和保护原则。《华盛顿宪章》再次提到保护与现代生活的关系,并明确指出,城市的保护必须纳入城市发展政策与规划之中。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始于20世纪20年代的考古科学研究和文物保护。1930年6月,国民政府颁布了《古物保存法》,1931年7月又颁布了《古物保存法细则》,

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以良渚文化为例

浅析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与开发——以良渚文化为例 发表时间:2018-04-12T11:53:23.403Z 来源:《文化研究》2018年第1期作者:崔浩轩[导读] 自联合国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一股申报“非遗”热潮,我国政府、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予以了高度重视 崔浩轩文登新一中 264400 摘要 自联合国颁布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以来,世界各国掀起了一股申报“非遗”热潮,我国政府、社会对非物质文化遗产都予以了高度重视,相关的科研工作逐年增加。贵州苗族良渚文化是丰富的文化旅游资源,但是形成鲜明的旅游品牌、开发力度不够,存在着旅游开发不成规模等问题,这导致贵州苗族良渚文化宝贵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得不到传播和发展,本文以贵州苗族良渚文化为例,对贵州苗族良渚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开发的现状进行分析,指出贵州苗族良渚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开放中的不足,并提出相应的对策。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贵州苗族良渚文化;资源开发;保护 1.良渚文化概述 良渚文化代表遗址为良渚遗址,距今5300-4500年左右。良渚文化分布的中心地区在钱塘江流域和太湖流。1936年发现的良渚遗址,实际上是余杭县的良渚、瓶窑、安溪三镇之间许多遗址的总称。钱塘江流域和太湖流一带山脉连绵,因而虽然形成的历史悠久,所以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特色能够较好地保存。武陵地区是中国的文化的重要汇聚处,也是我国的“民族文化走廊”。 2良渚文化保护意义 文化是民族之魂,是一个国家兴旺发达的不竭动力。中华之泱泱大国,上下五千年的历史过程中创造了丰富的文化遗产,其中非物质文化遗产既是重要组成部分又难以保护。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维护国家统一、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力前提和基础。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已刻不容缓。 3良渚文化的保护现状分析 近几年来,经济建设不断得到发展,也成为社会各界关注的重点,然而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上,虽然已经有人注意到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重要性,但是对于保护与传承的实践操作上却显得不容乐观。在全球化的趋势不断加深的背景下,城市化速度不断加快,传统文化逐渐消失,良渚文化也处于被人们逐渐遗忘的状态。因而,良渚文化遗产应该引起人们的广泛重视。 4良渚文化的保护措施与建议 4.1 保护与开发的原则 4.1.1普及非物质文化遗产知识产权保护的概念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有着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大量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流失,政府在保护民族文化的同时,可以挖掘非物质文化遗产新的价值,创造经济利益。 在社会经济不断发展的时期,在科学发展观的原则的指导下,我国的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事业进入了一个快速发展的新阶段,取得了巨大的成就。但是,由于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不到位,造成了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发展还存在一些不足,因此,研究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法律保护不到位的原因并探析其对策就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和实践意义。 4.1.2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法律体系的建设 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把程序正当原则作为依法行政的基本要求之一进行了明确规定。依法行政,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依靠程序来维护和保障行政公正。因为在行政执法的实践中,行政相对人的地位与行政执法主体比较,处于弱势和实际上的不平等地位,一旦行政执法主体行使行政职权侵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时,有些权利就很难恢复原状,即使可以得到救济也多为事后救济。 5结论 在保护传统文化的呼声中,我们不仅要“传承”,更要“发扬”和“创新”,唯有民族的才是世界的,唯有民族的才能是我们自己的。我们要在历史的长河、民间艺术的江海中“捕捞”那些珍贵的文化资源。那是我们创作的源泉,中国的传统文化,取之不尽,用之不竭,在“传承”与“创新”两股力量的冲击下,被注入新鲜的血液,继续活跃在历史舞台。 参考文献 [1] 刘琼. 历史唯物主义视域下中国文化软实力建设研究[D]. 华中师范大学 2015 [2] 刘正芳.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发展道路研究[D]. 华中师范大学 2015 [3] 苏琨. 文化遗产旅游资源价值评估研究[D]. 西北大学 2014

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

世界历史文化遗产的开发与保护 ——以云南丽江古城为例摘要:秦砖汉瓦、唐城宋墙、明街清坊所蕴含和象征的绝不仅仅是逝去的辉煌,它们标识着人类曾经走过的历程,其中的每一砖每一瓦都负载着人类历史的真实信息,承载着人类共同的文明和文化。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遍布中华大地的丰富文物古迹和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是中国数千年辉煌文化的典型代表和中华民族丰厚的文化遗产,而且也是整个人类文明成就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人类文明多样性和丰富性的真实体现。继承、保护和弘扬中华民族的优秀文化遗产不仅是中华民族实现伟大历史复兴的精神基础,而且也是中华民族对整个世界和人类的文明进步所应承担的历史责任我们看到,如何求解名城保护与城市的现代化发展问题,不仅是文化史家的责任,更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丽江古城是世界文化遗产之一,也是中国历史文化名城之一。其所有的文化价值,历史价值和人文价值都是人类文明史上一笔重要的财富。本文着重探讨丽江的开发,针对开发对保护方法进行评析且得出结论。 关键词:丽江古城,开发,保护 一、云南丽江古城 (一)丽江古城的简介 丽江古城位于中国西南部云南省的丽江市,丽江古城又名大研镇,坐落在丽江坝中部,与同为第二批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四川阆中、山西平遥、安徽歙县并称为“保存最为完好的四大古城”大研古城是一座没有城墙的古城,光滑洁净的青石板路、完全手工建造的土木结构的房屋、无处不在的小桥流水。大研古城是一座具有浓烈人文气息的小城,明亮的阳光下,总会有步履缓慢的上了年纪的纳西老人悠闲地踱步,他们身着藏满历史的靛蓝色衣服,头戴红军时期的八角帽,对眼前身后猎奇的目光视而不见、不屑一顾。 丽江古城内的街道依山傍水修建,铺的大多都是红色角砾岩,雨季不会泥泞、旱季也不会飞灰,石上花纹图案自然雅致,与整个古城环境相得益彰。位于古城中心的四方街是丽江古城的中心,位于古城与新城交界处的大水车是丽江古城的标志,古城大水车旁有一块大屏幕,每日播放的歌曲即是古城最受欢迎最有特色的歌曲,其中《纳西净地》是较为出名的歌曲之一。

文化遗产保护策划书

浙江纺织服装职业技术学院2016年暑期社会实践 文化遗产保护调研 活 动 策 划 书 2016年4月29日

目录 一、课题基本内容: 1、活动主题 (3) 2、活动背景 (3) 3、课题分析 (4) 4、课题调研方向 (7) 5、活动意义与目的 (7) 二、具体活动安排: 1、活动时间 (7) 2、活动地点 (7) 3、活动前期准备 (7) 4、活动具体安排及流程 (8) 5、活动后期及总结 (9) 三、其他: 1、队员职务分配 (9) 2、经费预算 (9) 附件 (10)

一、课题基本内容 1、活动主题:文化遗产保护调研 2、活动背景: (1)文化遗产保护的必要性 文化遗产保护包括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我国文化遗产蕴含着中华民族特有的精神价值、思维方式、想象力,体现着中华民族的生命力和创造力,是各民族智慧的结晶,也是全人类文明的瑰宝。保护文化遗产,保持民族文化的传承,是连接民族情感纽带、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国家统一及社会稳定的重要文化基础,也是维护世界文化多样性和创造性,促进人类共同发展的前提。加强文化遗产保护,是建设社会主义先进文化,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 (2)宁波的历史人文底蕴 宁波是文化历史名城,7000多年前先民们已经在宁波和绍兴交界的地方,创造出的河姆渡文明对比当时其他地方已经非常先进。宁波无论是古代文人还是现在的院士人数都非常多,余姚,三北,镇海,鄞州自古都是文人骚客的聚集地,各种学术思想百花齐放。现在宁波籍的院士人数又是全国第一或第二。北宋,南宋,元朝,明朝的时候宁波都是全国十大城市之一。与其他大城市不同它们大多为军事或政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docx

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规划 近年来,我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在经济迅猛发展的浪潮中,也伴随着对历史文化遗产不同程度的破坏。出现该局面的因素是多元化的,而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是人类社会文明发展以及社会进步的必然要求。为此,人们对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重视起来,从起初的典籍、器物的保存,到现在的遗址、建筑物保存,内容越发广泛。而与此同时,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政Z性,需要对保护意识的不断强化,才能够达到社会文化发展共识。 一、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政策 二十世纪初期我国就开始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最先起源的是考古研究所的成立,于1922年XX大学成立;紧接着,我国在1929年成立了营造学社,对古代建筑采用了现代科学的方法进行深入研究。于是1年后,我国开始出台了第一步涉及到文化遗产保护政策的条文,在国民政F颁布的《古物保存法》的17条以及《实施细则》中均有体现。经过了10多年的演变与发展,《全国重要文物建筑简目》诞生,是清华大学梁思成先生于1948年主持编写的,全篇共计450余条,是作为我国后续公布的第一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基础性依据存在的。二十世纪六十年代,《文物保护管理条例》在我国国务院颁布,对我国首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了公布,将其作为“文明保护单位”,并制定了对文物古迹进行保护的制度,目前,我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已经超过1500余个。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国务院对24个历史文化名

城进行了首批,创立了历史古城保护制度,目前,我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已经超过100于个。紧接着,我国相继出台了《文物保护法》,《城市规划条例》,《保护世界文化和自然遗产公约》,《城市法规划》等,据初步统计,国家文物局、建设部公布中国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均已经超过12个。 二、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 中国市长协会第三次代表大会中,温家宝总理曾经提出,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要结合其固有属性采用针对性的保护方式,为此,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规划要分层次进行,从而全面落实城市历史文化遗产的保护工作。 1、文物古迹的保护文物古迹的保护是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的首要层次,涵盖多方面内容,例如,古墓葬、文化遗址、石窟寺、壁画、石刻、近现代代表性建筑以及重要史迹等。《文物保护法》规划了保护内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所保护的对象有着明显的差异,要根据文物的科学、历史以及艺术价值来确定。现阶段,损害文物价值多指破坏文物环境,《文物环境法》指出,除了保护文物,还要“建设控制地带”的范围进行划定,继而通过城市规划,来控制该地带的建设工作,主要包括对新建筑的建筑高度、色彩、功能、形式、体量等方面的控制。对文物古迹的历史环境的保护,不仅仅是保障其观赏价值,还可以将其在建筑历史上的功能作用进行充分发挥,使人们对文物建筑的艺术效果和设计匠心做出一个准确的认识,帮助其更好的了解历史事件。保护文物的重要对象是对近现代建筑的保护。早在20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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