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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附件1:

山西省农业厅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种畜禽质量,维护种畜禽生产经营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种畜禽管理条例》、《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和《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或者生产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本办法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农户饲养的种公畜进行互助配种的,或者农户饲养的种畜禽用于自繁自养,并且销售的剩余仔畜、雏禽(种卵)未超过下列数量的,不需要办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一)仔猪100头,羊羔20只,牛犊、马(驴)驹10头;

(二)鸡雏500只(枚),鸭雏200只(枚),鹅雏200只(枚),鹌鹑雏1000只(枚),鸽雏1000只(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种畜禽场是指能够生产具有种用价值、适于繁殖后代的畜禽及其卵子(蛋)、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生产场所,包括种畜场、种禽场、特种经济动物繁育场、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以及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供应站等。

第四条畜禽原种(纯系)是指经国家畜禽遗传资源委员会审定或者鉴定,并公布的畜禽新品种(配套系)和地方良种,或由国务院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引进的国外优良畜禽原种和曾祖代配套系。

第五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实行分级管理。

(一)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

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二)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三)单纯从事种畜禽经营(不含生产)以及孵化点(坊)、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由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发证;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样式由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六条基础设施条件

(一)种畜禽场的基础设施条件

1.场址的地势和防疫隔离条件良好,生产区与生活区、办公区隔离分开;水源充足,洁净无污染,达到国家畜禽饮用水标准;

2.生产区净道和污道分设,有粪污排放处理设施和场所,符合环保要求;

3.场内设有病畜隔离舍、死畜无害化处理设施;

4.种畜禽舍布局合理、生产工艺及设备配套齐全;

5.种牛场和种羊场有相应的运动场或饲料地。种牛场具有青贮等配套设施;

6.具有资料档案室、配种室、疫病诊断室,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

(二)单纯从事经营(不含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的企业或个人应具备的条件

1.配备有冻精、冻胚贮存室,3个以上30L液氮贮存罐,5个以上10L液氮罐,至少1台生物显微镜,水浴锅;

2.销售的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均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种禽畜场,并符合种用标准。

(三)种禽孵化点(坊)的基础条件

1.有消毒设施、孵化室、种卵贮藏室、售雏室、自供电设备和至少2台1万枚以上容量的孵化器及配套的出雏器;

2.孵化的种蛋应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种禽场。

(四)配种站(点)、人工授精站(点)、胚胎移植中心的基础条件

1.进行种畜配种的,有固定配种场所和消毒设施;

2.进行人工授精配种的,有采精场所(室)、人工授精操作室、输精器材、精液贮存及检测设备;

3.配种所用的种公畜或禽、人工授精所用的畜禽冷冻精液、胚胎移植所用的胚胎均来源于具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的种禽畜场,供体畜符合国家规定的种畜健康标准和质量要求。

第七条技术力量要求

(一)种畜禽场技术力量要求

1.场长应具有畜牧兽医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2.从事种畜禽育种繁殖、饲养管理、生产经营管理和疫病防治的技术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

3.直接从事种畜禽生产的工人应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熟练掌握种畜禽生产全过程的基本知识和技能并取得相应技术岗位证书;

4.要有职业技术培训计划,定期对员工进行职业技术培训并落实相应的培训资金。

(二)单纯从事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技术力量要求

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应的执业资格证书,或者具备初级以上畜牧兽医技术职称,或者经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三)从事种禽孵化、种畜配种、家畜人工授精配种和胚胎移植等活动的单位或个人技术力量要求

技术人员应当取得相关专业中专以上学历,或者具备相应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或者经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

专门从事家畜人工授精和胚胎移植繁殖工作的人员还应取得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群体规模标准

(一)种畜禽场生产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1.种猪场

纯种场基础母猪200头以上;

扩繁场基础母猪150头以上;

配套系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2.种牛场

肉牛(兼用牛)基础母牛100头以上;

奶牛基础母牛200头以上。

3.种羊场

细毛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

半细毛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

绒山羊基础母羊200只以上;

肉羊(兼用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

奶山羊基础母羊50只以上。

4.种禽场

原种场母系成年母禽2000只以上;

祖代场母系成年母禽3000只以上;

父母代场母系成年母禽3000只以上。

5.种驴场

基础母驴60头。

6.种兔场

基础母兔200只。

7.种蜂场

核心群30群以上。

8.其他种畜禽另定

(二)省级确定保护的地方畜禽资源场群体规模(指单品种数量)

1.猪基础母猪50头以上;

2.牛、马、驴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

3.羊基础母羊100只以上;

4.兔基础母兔100只以上;

5.家禽基础母禽300只以上;

6.其他畜禽另定。

(三)国家确定保护的地方畜禽资源场群体规模(指单品种规模)

1.猪基础母猪100头以上。

2.牛、马、驴、骆驼基础母畜50头(匹)以上。

3.羊基础母羊达200只以上。

4.兔基础母兔达100只以上。

5.家禽基础母禽300只以上(其中鹅100只以上)。

6.其他畜禽另定。

第九条种畜禽引进

(一)所引品种应符合全省良种繁育体系建设规划,并经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如果是从国外引种,则需要经过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请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引种应当从持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购入,同时应附带种畜禽场出具的家畜系谱、种畜禽合格证明和种畜个体养殖档案,并向购种单位索取供种资质证明(供种单位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品种数量证明。

保种场必须是从地方品种原产地选择具有生产性能优良、健康、符合本品种特征的优秀个体。

(三)种畜禽引种应来自非疫区,引种前必须到输入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办理审批手续,并取得相应的准调证明。跨省调运的,应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办理检疫审批手续。

(四)种畜禽引种应有输出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和畜禽标识。

(五)种畜禽运输应符合GB16567《种畜禽调运检疫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持

有动物车辆运载工具消毒证明。

第十条种畜禽生产

(一)原种(纯系)场、保种场应根据育种要求建立核心群,制定保种计划和选育目标以及选育、配种技术路线与方案;

(二)原种(纯系)场种公畜要求三代以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且系谱清楚。种禽配套系曾祖代场应用品系不少于6个,祖代场用于生产的品系不少于3个;

(三)保持合理的种群更新率

1.猪年更新率25%以上;

2.鸡年更新率100%以上;

3.鸭年更新率50%以上;

4.鹅年更新率50%以上;

5.其他畜禽年更新率保持在15%以上。

(四)种畜禽质量必须符合本品种国家标准,暂无国家标准的参照行业标准,既无国家标准又无行业标准的参照地方标准或企业标准。国外引进品种参照供方提供的标准。

第十一条经营管理

(一)建立健全种畜禽质量管理、防疫管理、人员管理等各项规章制度和种畜禽养殖档案;

(二)种畜禽应当建立个体养殖档案,注明标识编码、性别、出生日期、父系和母系品种类型、母本的标识编码等信息。销售种畜禽时,个体养殖档案应随同调运,并注明调出和调入地。同时,由种畜禽场出具种畜禽合格证明、家畜系谱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三)销售商品代仔畜、雏禽的,应当向购买者提供其销售的商品代仔畜、雏禽的主要生产性能指标、免疫情况、饲养技术要求和有关咨询服务并附具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出具的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技术资料

(一)要有完整系统的种畜禽养殖、育种、防疫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

1.种猪场要有母猪繁殖配种,后备猪生长发育,育肥猪肥育、屠宰性能测定,公猪精液品质检测,种猪卡片、饲料来源,免疫日期、疫苗名称,防疫消毒、治疗用药来源与品名等记录与分析。

2.种牛场要有母牛配种、产犊、泌乳、体重体尺、外貌鉴定,犊牛培育,公牛采精及精液品质,种牛卡片,免疫日期、疫苗名称与来源,防疫消毒、治疗用药、品名与来源,肉用牛应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来源、饲料报酬等记录与分析。

3.种羊场要有母羊繁殖配种,羊羔断奶鉴定,育成羊鉴定,种羊卡片、兽医防疫等记录分析,绵羊(绒山羊)还应有剪毛(抓绒)量、净毛(绒)率测定,肉用羊应有各期体重、日增重、饲料来源、饲料报酬、免疫日期、疫苗名称、防疫消毒、治疗用药等记录与分析。

4.种禽场要有受精率、孵化率、各期成活率、开产日龄、各期体重、入舍禽(或饲养日)产蛋数、蛋重、饲料来源、各期耗料量、免疫日期、疫苗名称、防疫消毒、治疗用药,肉鸡、肉鸭还应有料肉比、屠宰率、皮脂率等屠宰指标的记录与分析。

5.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应当有完整的采集、销售、移植等记录,记录应当保存2年。

(二)种畜禽要进行良种登记,系谱资料齐全;

(三)初次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要建立种畜禽生产技术资料的收集和保存系统;已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要有完整系统的原始记录和统计分析资料并按年度整理归档,长期专人保管。

第十三条种畜禽保健

(一)有免疫程序,场内防疫和监测制度;

(二)无一、二类烈性传染病和国家规定的其他疫病。

第十四条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或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需向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山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申请表一);

(二)《山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理由;

2.企业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情况;

3.场址地理位置、场区布局情况(附示意图);

4.技术力量(附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学历证明等复印件);

5.企业负责人学历或职称证明。

(三)单品种群体规模及品种来源证明。主要内容包括:

1.供种单位《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由供种单位开具的供种品种数量证明、品种合格证复印件、系谱档案复印件、检疫合格证明等材料;

3.供种单位开具的购种票据复印件。

(四)饲养管理规程。基本要求是:

1.科学、规范、符合该畜种特点;

2.符合国家畜产品安全要求;

3.内容详实、可靠、具有可操作性。

(五)卫生防疫制度。基本要求是:

1.科学、规范、符合国家动物防疫法要求;

2.切合实际,具有可操作性。

(六)免疫程序。基本要求是:

1.科学、规范、详实、可靠;

2.具有可操作性。

(七)制种方案。基本要求是:

1.科学、规范、具有可操作性;

2.配种选育计划详实、可靠。

(八)动物卫生防疫合格证复印件。

(九)新办场应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有效期内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第十五条申请取得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或单纯从事胚胎移植、人工授精、配种以及种禽孵化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需向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山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表(见申请表二)。

(二)《山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申请报告。主要内容包括:

1.申请理由;

2.组织机构、经营管理等情况;

3.经营或生产服务场所地理位置、工作环境布局情况(附示意图);

4.技术力量(附技术人员职称、职业资格培训合格证书和学历证明等复印件);

5.基础设施和仪器设备证明。

第十六条申报材料装订要求

(一)书面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审核机关和审批发证机关各留一份备案;

(二)书面申请材料必须用A4纸打印,首先要有内容目录,其次要有封面、封底,每一部分要用扉页分开,扉页上要注名本部分内容题目;

(三)需将书面申请材料用WORD文档刻录成电子光盘两份或用优盘一并上报。引种证明等材料原则上要用扫描格式录入,若无条件扫描的要将需要扫描的内容做详细的文字说明。例如:若无条件扫描录入“品种引进证明”的,则需要用文字注明,某年某月从某场引进某品种畜禽数量若干,原文存本场档案室,编号是多少,复印件见书面申请材料等。

第十七条发证程序

(一)申请取得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申请人向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后,报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发证。

(二)申请取得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纯系)场、纯种扩繁场和杂交配套系场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

内报送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报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必须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三)申请取得经营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或单纯从事胚胎移植、人工授精、家畜配种以及种禽孵化等生产经营许可证的,由申请人向所在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并报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市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行政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但必须将延长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十八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有效期为3年。有效期届满,需要继续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提出申请,更换新证。

第十九条在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变更许可证注明事项的,应当按照办证程序,申请变更登记,其编号、有效期不变,原证收回。

第二十条审批机关对已经批准的《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实行不定期抽检,抽检不合格的,责令限期改正。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申请表一(省级审核发证审批表)

《山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申请表二(市级审核发证审批表)

《山西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年月日

财政部印发《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办法》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批制度,明确支出款项的用途、金额、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保证资金支出的合法、安全。 会计师事务所拓展和承接业务,不得向委托人或相关方面提供回扣或其他形式的商业贿赂。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购买有价证券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独立性要求。 会计师事务所不得为其他企业、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产物资采购、使用、保管、处置等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定期清查和盘点,对发生的财产损失要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负债管理,保证适当的流动性,对发生的各种借款和应付应交款项,应当按合同约定方式和期限及时归还或支付。 会计师事务所分所不得同其他企业或单位发生除正常业务活动外的债权债务关系。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业务类型对取得的收入进行明细核算,同时按照资金用途对支出的费用进行明细核算。 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有效的工时管理系统和成本控制系统,在保证执业质量的前提下,不断强化成本预算约束,实现成本的全员管理和全过程控制。

公司产品赊销管理制度

xxx科技有限公司--产品赊销管理制度 为了争取客户尤其是吸引合作价值大的客户,提高产品的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 公司实行有条件的产品赊销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 一、赊销必须遵守的几条原则: 1、业务人员必须根据公司的赊销管理制度选择赊销对象、赊销额度、赊销期限,不符合 条件的客户不能赊销。 2、业务人员赊销产品必须严格按照赊销审批流程进行,形成规范化的管理,避免随便放 宽赊销条件甚至是盲目赊销。 3、对赊销客户一般应采取小批量分期结账的办法,以避免出现大额货款难以收回的问 题。 4、新客户一般不予赊销。 二、客户信用等级评估 为了尽量降低赊销的风险,销售人员必须对客户进行资信调查和信用等级评估。评估的内容主要包括:客户的经营状况、财务状况、负责人诚信口碑等。公司客户的信用等级划分如下: 信用等级划AAAAAA 经营状况好一般一般 财务状况好好一般 负责人诚信好好好 按照赊销审批流程要求,业务人员在向销售部经理提出评审申请,或销售部经理本人向公司提出评审申请前,必须填写《客户信用评审申请表》,对客户的信用等级进行评估。 三、产品赊销的评审 销售部经理对业务人员提出申请进行初步审核,通过初步审核后进入公司评审程序。公 司评审程序销售部由经理发起,由总经理主持,销售部经理、财务部经理参加。公司产品赊 销“信用额度”见下表: 信用额度等级A级B级C级 金额(万元)50-2120-55以下 未通过赊销评审者按现金销售对待。 通过赊销评审者由总经理确定赊销“信用额度”,由财务部建立客户授信档案及台账, 并向销售部业务人员开放。销售部业务人员依据客户赊销授信额度,与客户签订《产品赊销 合同》,超过授信额度部分,客户须以现金支付。 业务人员不能随意对客户许诺赊销,答应自己权限以外的条件。

集团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四川商投集团信息化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推动集团信息化工作健康发展,促进集团信息化建设,根据《四川省商业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特设定集团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开展的“专业咨询活动”的工作范 围:提出企业信息化发展战略建议,对集团和分子公司IT 规划进行论证、对集团信息化建设的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IT技术和理论培训、集团信息化有关软件和硬件设备采购的论证、IT项目检查和验收评审和技术鉴定工作、IT建设技 术和政策咨询。 第三条信息化“专业咨询活动”的领域:信息化规划和决策工作、信息化管理工作、信息化应用、软件与通信、硬件和设备、网络与信息安全、电子商务;1名专家可以从 事多个“专业咨询活动”领域。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从事信息化专业领域工作满8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具有与招标项目类似的实践经验。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专家工作。 (五)国家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聘请专家的流程: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人员经个

人或单位推荐,本人填写推荐表,报集团信息化办公室初审后报集团信息化领导小组审议,纳入集团信息化专家委员会,并发放专家聘任书,集团信息化办公室负责信息化专家委员会日常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评标信息化专家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曾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第六条集团信息化专家的权利: (一)受委托和邀请,担任相关“专业咨询活动”的专家成员。 (二)按照相应“专业咨询活动”的政策规定和相关要求对提交的文件资料进行审查,并独立做出判断,不受任何干预。 (三)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相应“专业咨询活动”报酬。第七条专家的义务: (一)遵循公平、公正原则,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遵守职业道德,对所提出的“专业咨询活动”的意见和结论承担责任。 (二)对“专业咨询活动”的工作过程保密,不得对外透露相关文件及有关的技术经济秘密。 (三)遵守“专业咨询活动”的工作纪律,不得和任何与“专业咨询活动”结论和意见有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的人员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专业咨询活动”相关个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集团公司分级管理办法

桑德(天津)再生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子公司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桑德(天津)再生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桑德再生” )子公司级别划分标准,设定桑德再生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权限,实现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利益最大化,防范经营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桑德再生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 )。桑德再生管理的参股子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桑德再生作为子公司主要出资人,依法对子公司享有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资产收益等权利,有责任对子公司实施分级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子公司按照规定建立高效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自身经营领域和地域特点等不断完善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自主履行正常的管理和经营职责。 第五条子公司根据核定的级别享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子公司级别越高,自主管理权限越大。 第二章分级管理 第一节分级标准 第六条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成果、管理团队和企业文化等因素将子公司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七条特级子公司具备规模优势,经营业绩突出,管理团队具有优秀的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责任意识很强,发展前景良好,在桑德再生资源板块至关重要, 年度综合评估超过90分以上。 第八条一级子公司颇具规模,经营业绩较好,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较高、责任意识较强,发展前景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在桑德再生资源板块比较重要,年度综合评估达到75-90 分。 第九条二级子公司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一般,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正在不断提升、责任意识较强,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年度综合评估达到60-75 分。 第十条三级子公司规模较小,经营业绩较差甚至亏损,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需要大幅提升,市场竞争力较弱,发展前景黯淡,企业存在较多 问题,年度综合评估60 分以下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云南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云南省会计条例》及相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云南省行政区域内,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申请、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武警、军队系统除外)。 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

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会计从业资格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一)省级单位(含中央驻滇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地处昆明市所辖五华区、盘龙区、西山区、官渡区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其他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其他县(市、区)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二)州(市)级单位,以及中央、省驻州(市)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地处州(市)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由州(市)财政部门负责管理;地处县(市、区)的,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三)县级单位,以及中央、省、州(市)驻县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由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四)临时聘用的人员,分别按上述(一)、(二)、(三)项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五)自由择业者,在本省有常住户口的,由户口所在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地县级财政部门负责管理。

技术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技术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加强公司研发项目深入研究、人才培养及队伍建设,提高公司研发理论、专业技术和产品质量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隶属关系 技术专家委员会是公司下设的团体组织,由公司领导、工程师及各部门领导、专家、研发工程师等组成。 三、职责及义务 1.了解、掌握和研究公司业务及相关技术,及时向相关管理部门提供信息和工作建议; 2.参与研究和指导公司及部门的重大科研项目的选题、论证及研发指导工作; 3.参与公司及部门研发项目的评审工作,为项目研发提供技术研究参考建议,为项目提供建设性参考意见。 四、成员组成及委员会应具备的条件 4.1成员组成 专家委员会一般由10名左右成员组成,设主任1名,副主任5名(副主任

为技术中心及事业一部、事业二部、事业三部、事业四部各一人)。

专家委员会由公司领导、工程师、部门领导、部门专家、项目负责人、研发工程师等组成。 4.2委员会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为从事或曾从事相关工作的资深工程师、领域专家担任。 委员应具备较高的相关专业知识与研究水平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本专业领域的分析与判定能力;熟悉公司或部门的主要业务内容,以及国内外相关领域的现状与发展趋势,在本专业领域具有一定的发言权和影响力;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认真严谨的学风和献身科学与环境公益事业的精神,秉公办事,并勇于承担相关的责任。 五、责任、权利与义务 5.1 责任 1. 积极参与并指导同环境损害评估鉴定业务相关的研究与实践工作,为公司及部门项目提供专业性建议; 2. 积极参加公司及部门组织的学术性、研究性等相关活动、会议; 3. 认真完成公司交班的各项工作; 4. 及时提供本行业、专业领域的研究新成果、新技术、新动态,以及行业专业内各种国内外信息与动态资料。 5.2 权利与义务 1. 专家委员会成员本着自愿加入的原则,由专家委员会主任及副主任共同评估确定;

会计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重编)范本

内部管理制度系列 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标准、完整、实用、可修改)

编号:FS-QG-28013会计事务所财务制度 Model Accounting Firm Financial System 说明:为规范化、制度化和统一化作业行为,使人员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提高工作效率和责任感、归属感,特此编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优化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快发展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9〕56号)等,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国家有关法规制度和本暂行办法,结合合伙人协议、事务所章程等,建立内部财务管理体制和各项财务管理制度。 第三条鼓励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和《企业内部控制评价指引》,进一步强化会计师事务所财务内部控制。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全所范围内的会计核算、资金使用、业务收支和收益分配等进行统一管理,进一步加强

对分所财务的集中控制,切实做到一体化管理,避免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财务管理各自为政。 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结合经营特点和管理要求,优化业务流程,加大信息技术应用推广力度,进一步整合财务和业务信息管理系统,不断提高财务管理效能。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统一的财务管理体制和财务会计法规制度,设立独立的财会部门或在相关部门内指定专职财会人员,明确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职责权限。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任用会计人员应当实行回避制度。 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股东)的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会计师事务所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 第八条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财务预算管理制度,对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收支等实施预算管理。 鼓励小型会计师事务所建立财务预算管理制度。 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对应收账款的管理,完善财务部门和业务部门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保证应收账款真实、完整。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严格的资金支付授权审

XXX公司客户分级管理制度

客户分级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合理有效的管理客户资源,更好的服务于每一个客户,提高客户的满意度、忠诚度,同时进一步提高产品的利润率,提升客户价值,XXX有限公司拟制定以下客户分级管理制度。 一、客户分级管理办法 1.针对目前现有客户,对上一年度的销售情况进行整体分析,按照下述的分级管理 规定合理分级,并有针对性的进行管理。自该制度制定并实施起,每年度对客户 经营情况进行一次分级考核,有效调整客户管理方式; 2.客户分级管理采用计分形式,总分为100分。具体计分项由销售规模、付款信誉、 产品利润率、产品订量、销售模式、金鹏产品在其销售总额中的比例、经营产品 历史、行业知名度等8项构成。根据积分高低,按20%A类客户,30%B类客户, 40%C类客户,10%D类客户进行分类; 3.针对不同分级的客户,公司原则上采取下述的价格控制方式:A类客户在公司内 控价格基础上,可以给予5%以内的价格优惠,B类客户可以给予3%以内的优惠, C类客户按不低于内控价格执行,D类客户按内控价格基础上提价5%执行;内销 JUF代理客户中,A 4.A类客户在保证收款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放宽付款期限至交货日3个月内。B 类客户在保证收款安全的前提下,可适当提供货到付款及远期30日内支付的付款 方式;C类客户原则上不接受远期付款方式;D类客户付款方式必须为款到发货; 同时,如果客户在1个季度内有两次(含)以上不按付款条件支付货款的情况发 生,营销部应立即将其付款方式降低到下一级别; 5.A、B、C三类客户订单原则上必须按合同要求按时保质的完成,同时遵循A类优 先,B类保障,C类让步的原则,A类客户常规订单交期保证在20天内,B类常规 订单交期保证在30天内,C类客户常规订单交期保证在40天内,并且允许对A 类客户加急订单进行插单处理,B类客户视生产状况决定是否接受插单;D类客户 订单签订时,必须充分考虑现有整体订单情况,严格审单,酌情接单;对于同一 类别客户,优先顺序按积分由高到低排列; 6.营销部对所有客户询价及其他函电,必须在24小时内予以答复。同时,A类客户 是公司的重点保护客户,应每季度对客户进行一次电话或现场随访,即时了解客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和财政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陕西省行政区域内(含中央驻陕单位)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和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中担任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的人员,以及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取得会计从业资格:(一)出纳; (二)稽核; (三)资本、基金核算; (四)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 (五)职工薪酬、成本费用、财务成果核算; (六)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 (七)总账; (八)财务会计报告编制; (九)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 (十)其他会计工作。 第四条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会计专业技术职务的聘任,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第五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会计主管机构(以下简称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六条会计从业资格实行考试制度。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计算机基本操作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5年以内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八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实行网上报名、网上审核报名条件、网上缴费,全省统一组织考试、统一公布成绩。 第九条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会计基础、会计电算化。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科目实行无纸化考试。考试大纲由财政部统一制定,考试题库由财政部统一组织建设。 第十条会计从业资格各考试科目应当一次性通过。 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于每次考试结束后30天内,在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官方网站(“陕西会计”网)公布考试结果。 会计从业资格考试通过的人员,应当自考试结果公布之日起6个月内,登陆“陕西会计”网

关于印发《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沪会

附件: 上海市会计师事务所分类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本市会计师事务所的管理,促进其提高整体业务素质和综合管理水平,规范执业行为,防范执业风险,更好地发挥注册会计师在社会经济活动中的鉴证和服务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许可和监督管理办法》《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批准在本市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及分所(以下简称“事务所”)。 第三条事务所分类管理,是指上海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事务所职业道德、执业质量、内部治理及综合管理等方面的情况,经一定程序的考核评审(以下简称“考评”),确定事务所的管理类别。分类管理类别从高到低依次为A、B、C、D四类。对不同类别的事务所,协会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管理,并向市财政局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提供分类管理情况,作为其加强行政监管工作的参考。 第四条事务所分类管理考评工作,由协会组织实施。 第二章考评内容

第五条考评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职业道德,包括职业道德制度、诚信承诺、行业建设公约等执行情况; (二)执业质量,包括执业质量控制及业务规范等执行情况; (三)内部治理,包括治理结构、治理机制,执业质量制度、执业质量控制和职责分工; (四)党建工作,包括党组织覆盖情况、党建工作情况、工会及团组织建设情况; (五)综合管理,包括境外业务、人力资源和人才培养、财务会计、信息技术、社会责任、分所管理、其他综合管理等情况。 第三章考评条件及标准 第六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务所应当参加考评: (一)成立时间在一年以上,未参加过考评的; (二)已被评定为A类管理并超过5年的; (三)已被评定为B类管理并列入当年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 (四)已被评定为B类管理,在5年内未接受过协会执业质量检查的; (五)因分类管理受到投诉举报或反映问题严重的; (六)需要予以考评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事务所不得申请参加考评: (一)受暂停执业处罚期间的;

(管理制度)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北京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 第壹章总则 第壹条为了规范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财政部关于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凡于本市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 单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按《会计从 业资格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年检。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者评审、不得担任会计 专业职务、也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书。 各单位不得任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

第三条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原则上实行属地管理。 北京市财政局、各区、县财政局为本市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部门。北京市财政局负责和 指导全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及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核发工作。具体工作按属地原则分别实施 管理: 1.市属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公司和其他组织(中央于京单位、中 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铁道部系统除外)由市财政局管理。2.区县属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村会计人员,由各区县财政局管理。 3.临时聘用人员,视同现聘用单位的职工,分别按上述1、2条的规定由相应的财政部 门负责管理。 4.和任何单位不存于编制关系或聘用关系的人员、无工作单位人员(退休、下岗)及 于本市有常住户口人员,由户口所于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无常住户口的,由居住所

于地的区、县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三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四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壹)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三)具备壹定的会计专业知识和技能; (四)热爱会计工作。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方案、做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 计方案、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和会计职务有关的违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人员,不得取得或者重新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第五条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实行考试制度。具备高中毕业之上学历(具备本实施办法

专家委员会的管理办法

中国企业高管培训发展联盟 欧阳学文 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国企业高管培训发展联盟(以下简称“联盟”)的工作需要,联盟拟构建中国企业高管培训发展联盟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 第二条专家委员会为联盟的咨询服务组织,在联盟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二章职责范围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1.研讨联盟的发展与规划; 2.为联盟各项工作方案及标准编写提供意见指导; 3.担任联盟组织的相关评比活动的评审工作; 4.为联盟的各项主题研究及咨询项目提供支持; 5.主动宣传联盟,扩大联盟的影响力与权威性。 第三章组织与管理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的委员的入选方式为成员单位推

荐,联盟秘书处组织专项评审通过后聘任。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内部设立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要负责专家委员会发展方向研究及各项内部工作决议。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联盟秘书处推荐,经过专家委员会全体成员选举产生。 第六条专家委员会委员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具有良好的党性修养; 2.具备高度责任感和事业心,能够独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履行专家职责、提出评价意见; 3.在从事所属领域或行业,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聘期一般为一年,可以续聘,到期不续聘者自行解聘。 第八条专家委员会成员的日常联络和工作协调由联盟秘书处办公室负责。 第九条专家委员会实行例会制,每季度至少召开1次会议。会议由联盟秘书处组织召开,会议内容由联盟秘书

处根据成员单位的需求拟定。为了提高效率,根据会议的内容及重要性,可采用普通会议、网络会议、电话会议等多种方式。 第十条本办法由联盟秘书处负责解释说明。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规章制度 1. 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2. 会计师事务所职业道德规章制度 3. 会计师事务所人事管理规章制度 4. 会计师事务所档案管理制度 5. 会计师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6.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1、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章制度 为了进一步体现按劳分配原则,建立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制,充分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和业务开拓的主动性,加强质量控制和内部管理,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一)、组织机构及岗位设置主任会计师(董事长)总经理 (二)岗位任职条件 1.主任会计师:具备优秀的道德品质和良好的经营理念,能团结带领全体同仁共同奋斗,使事务所得到健康稳步发展;同时,具备较高的管理水平和业务素质,能有效地控制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并能为事务所经营风险承担主要责任。 2.总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先进的经营理念;具备优秀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具备很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客户工作经验;具有优秀的团队管理和项目管理经验。业务知识广博,能全面领导事务所的各项业务工作。 3.副主任会计师、副总经理:具备精湛的业务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能有效协助主任会计师和总经理制定全所各项管理规范;具备很强的组织、管理、协调能力和业务开拓能力;在分管范围内,能有效地开展各项工作。 4.部门经理: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团队精神,具备相关执业资格;有较强的业务开拓能力和较高的业务素质;具有丰富的项目管理经验,能很好的组织、协调、指导本部门人员完成所里分配的各项业务。 5.高级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丰富的执业经验和精湛的执业水平,能有效控制风险;具备较强的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大型的审计或评估等项目。 6.项目经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相关执业资格;具备较高的执业水平和风险控制能力;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和沟通能力,能够担任项目负责人完成各类审计或评估项

产品质量等级品率和质量损失率管理办法

产品质量等级品率和质量损失率管理办法 1目的 产品质量等级品率是质量指标体系的重要指标之一。该指标反应企业产品的质量水平及变化情况,有利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促进调整产品结构,满足消费者不同档次的需求,同时有利于优化资源配置和企业的投资方向,为企业制定质量政策提供依据。与此同时,企业为降低产品质量损失率,寻求经济合理、用户满意的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完善本公司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的管理工作,特制定并执行本办法。 2范围 本办法规定了质量等级品率(包括优等品产值率、一等品产值率、合格品产值率)的确定原则、计算公式、统计范围及判定原则。 本办法规定了质量损失率的确定原则、计算公式、内部损失成本和外部损失成本的核算范围,以及内部损失和外部损失数据的采集、核算、分析及传递的途径;规定了质量损失率的考核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对产品质量等级品率的确定和计算。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内部损失成本、外部损失成本统计,质量损失率的核算、分析、报告及考核。 3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000 质量管理体系基础和术语 GB/T 13340-1991 产品质量等级品率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GB/T 13341-1991 产品质量损失率的确定和计算方法 GB/T 12707-1991 工业产品质量分等导则 4术语 4.1产品质量等级品率 报告期加权分等产品产值之和(即加权优等品产值、加权一等品产值和加权合格品产值之和)与同期分等产品总产值(即优等品产值、一等品产值与合格品产值之和)之比。 4.2质量损失率

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需要哪些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证调转需要哪些手续 会计从业资格证迁出本地的办理流程 1、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证)的人员因工作调动等原因,离开原工作单位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或中央有关部门继续从事会计工作的,应当按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四款的规定办理从业档案调转手续,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到新工作单位所在地区或中央有关部门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重新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2、需提供资料(由申请人处理): (1)、需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 (2)、调入方单位出具工作介绍信(本网站可下载,介绍信不能出示复印件),(3)、身份证原件、会计从业证原件。 (4)、如果委托他人办理还需提供委托书一份。 3、调转程序(由财政部门处理):调出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接到会计从业资格档案调转申请后,经逐级审核后由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部门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二份交由当事人携带给调入方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一份留存备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从业资格注册、变更、调转登记表》中应记载持证人员的基本情况、年检有效截止日期、继续教育情况、调转时间等内容。请你备齐资料到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证发证机关(财政局)办理转出手续。 4、没有参加继续教育的人员调出本地请与调入方财政部门联系,是否同意接收。 5、办理工作时间:即时办理完毕(约30分钟)。 外地会计从业资格证迁入当地流程 外地的会计从业资格证可以迁入工作地注册,无需再考试取得当地会计从业资格证。 一、迁入注册条件:必须在当地有工作单位且从事财务会计工作(户口不限)。

二、调转程序 1、先咨询原发证财政局办理会计从业资格证档案调转手续,由当地财政局填写《会计从业资格变更登记表》一式三份并盖公章,交由当事人携带,并于办理调转手续后90日内到工作单位所在区的财政部门办理重新注册登记手续(超过90天不予接收)。 2、以上手续办好后到当地工作单位辖区财政局会计科领取《××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表》填写好后并加盖当地工作的单位公章,按表格说明填写,备齐有关资料到单位所属辖区财政局会计科办理有关手续。 办理转入手续请带齐如下资料: ①1寸红底彩色照片2张; ②身份证、毕业证、电算化证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③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④有职称证的须提供原件、复印件, ⑤《XX市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信息表》一份, ⑥原财政局提供的表格, ⑦会计从业证原件。 三、其他规定: 1、会计从业证按工作单位属地管理原则,即工作单位在哪个区必须到所在区财政局办理注册手续。 2、经审核,符合我们规定的外地迁入会计从业证将会更换成当地颁发的会计从业资格证。 3、迁入手续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港口库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

港口库场作业安全管理规 定示范文本 In The Actual Work Production Management, In Order To Ensure The Smooth Progress Of The Process, And Consider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Each Link, The Specific Requirements Of Each Link To Achieve Risk Control And Planning 某某管理中心 XX年XX月

港口库场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示范文本使用指引:此管理制度资料应用在实际工作生产管理中为了保障过程顺利推进,同时考虑各个环节之间的关系,每个环节实现的具体要求而进行的风险控制与规划,并将危害降低到最小,文档经过下载可进行自定义修改,请根据实际需求进行调整与使用。 1.在桩头作业应选择好站立位置,防止踏空,不准站在 关路,死角和桩头边缘上操作。 2.堆桩标准化,应做底大顶小,不得“盖帽”,桩脚收 顶时,应留有站脚和操作的足够余地。 3.拆桩时应先检查桩头有无倾斜危险,应从上到下依次 按层起桩,不准拆反桩。 4.桩脚上和桩脚边不准躺卧休息。 5.上、下高桩时,应使用根部包扎橡皮的扶梯,不准抓 绳子和网络。 6.桩头上有两人以上同时操作时,必须明确其中一名与 司机联系。

7.在仓库内使用铲车配合操作时,应防止行车伤人和废气中毒。 请在此位置输入品牌名/标语/slogan Please Enter The Brand Name / Slogan / Slogan In This Position, Such As Foonsion

集团公司分级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分级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分级管理办法

桑德(天津)再生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子公司分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明确桑德(天津)再生资源投资控股有限公司(“桑德再生”)子公司级别划分标准,设定桑德再生对子公司重大事项管理权限,实现股东及其他相关方利益最大化,防范经营管理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子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桑德再生管理的控股子公司(“子公司”)。桑德再生管理的参股子公司可以参照执行。 第三条桑德再生作为子公司主要出资人,依法对子公司享有参与重大事项决策、资产收益等权利,有责任对子公司实施分级管理和重大事项管理。 第四条子公司按照规定建立高效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根据自身经营领域和地域特点等不断完善经营决策机制和内部控制制度,自主履行正常的管理和经营职责。 第五条子公司根据核定的级别享有相应的管理权限。子公司级别越高,自主管理权限越大。 第二章分级管理 第一节分级标准 第六条根据企业规模、经营成果、管理团队和企业文化等因素将子公司分为特级、一级、二级和三级。 第七条特级子公司具备规模优势,经营业绩突出,管理团队具有优秀的综

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责任意识很强,发展前景良好,在桑德再生资源板块至关重要,年度综合评估超过90分以上。 第八条一级子公司颇具规模,经营业绩较好,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较高、责任意识较强,发展前景较好,市场竞争力较强,在桑德再生资源板块比较重要,年度综合评估达到75-90分。 第九条二级子公司经营规模和经营业绩一般,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正在不断提升、责任意识较强,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和发展前景,年度综合评估达到60-75分。 第十条三级子公司规模较小,经营业绩较差甚至亏损,管理团队综合素质和实际管理水平需要大幅提升,市场竞争力较弱,发展前景黯淡,企业存在较多问题,年度综合评估60分以下。 第十一条子公司级别划分标准详见附件一。桑德再生根据监管需要及子公司规模变化和生产经营发展情况对级别划分标准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节级别核定 第十二条经营管理部负责对子公司进行年度综合评估,其他相关部门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每年2月28日前,经营管理部负责综合评估的人员(“综合评估人员”)根据子公司的年度审计报告等文件资料和信息提出子公司级别核定建议方案。 第十四条经营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子公司级别核定建议方案无误的,应提交总经理办公会审议。经营管理部负责人审核子公司级别核定建议方案后提出意见的,综合评估人员应予以完善。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会计从业资格管理,规范会计人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以下简称《会计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适用本办法。 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从事下列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各单位不得任用(聘用)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 不具备会计从业资格的人员,不得从事会计工作,不得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或评审,不得聘任会计专业技术职务,不得申请取得会计人员荣誉证

书。 第四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从业资格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委托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按照各自权限分别负责中央在京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负责所属单位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财政部委托铁道部负责铁路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六条财政部委托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分别负责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系统的会计从业资格的管理。 第二章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 第七条国家实行会计从业资格考试制度。 第八条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一)遵守会计和其他财经法律、法规; (二)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质; (三)具备会计专业基础知识和技能。 因有《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所列违法情形,被依法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自被吊销之日起五年内(含五年)不得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 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做假账,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计凭证、会计

中华电力公司外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doc

中华电力公司外部专家委员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更好地贯彻实施盛世中华电力发展战略及科技创新引领计划,坚持“小业主、大咨询”管理理念,充分发挥地方政府、电力行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国内外专家在中华电力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重大技术路线的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作用,实现建设“高效清洁、近零排放、生态文明的美丽电站”的目标,公司成立外部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为确保公司专家委员会以及公司选聘的国华系统外部专家(以下简称专家)有效发挥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中华电力研究院及所属有关单位。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三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主任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副主任由公司领导班子其他成员和专家担任(其中:公司总工程师担任常务副主任),委员由专家担任。 第四条专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中华电力研究院,与中华电力研究院电力产业发展研究中心合署办公,负责组织专家调研并做好工作协调、联络及服务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 (一)研究分析国内外经济形势、市场形势和国家产业政策对公司发展的影响,提出管理咨询建议; (二)分析公司贯彻国家、盛世集团有关政策情况,评估公司安全生产、经营管理、项目发展管理现状,提出诊断咨询和改进建议,促进公司管理提升; (三)收集、整理和传输重要产业政策动态,为公司制订战略发

展规划、安全生产、节能环保、经济运行实施意见等提供政策咨询和技术支持; (四)对公司重大科技发展、技术开发、技术引进、技术改造和项目攻关进行调研论证,提出咨询和建议; (五)根据公司安排,进行管理提升、高效电厂设计、近零排放、绿色发电等重要课题研究,提出咨询和建议; (六)指导公司各级技术专家开展工作。 第六条公司选聘的专家也为中华电力研究院及有关单位选聘的专家,在专家委员会管理下,开展有关课题研究、咨询和技术支持工作,服务于中华电力公司各单位。 第三章专家选聘管理 第七条专家选聘条件 (一)拥护党的方针政策,热爱电力事业; (二)精通产业政策、法规及行业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具有丰富的电力建设、生产、经营技术及管理实践经验; (四)高级职称,身体健康; (五)业内公认的国内外知名度较高的专家、教授或企业家。 第八条专家选聘程序 (一)根据工作实际,公司本部有关职能部门、中华电力研究院及有关单位推荐专家拟聘人选并提供专家信息资料,包括:个人简历、身份证、职称和学历证书复印件以及由本人签字的健康情况说明等,报公司人力资源部; (二)公司人力资源部审核后提交专家委员会批准; (三)公司、中华电力研究院及有关单位与专家签订《咨询劳务协议书》(见附件)。 第九条根据课题研究及咨询内容,专家提供技术服务及咨询劳

港口集装箱堆场管理系统操作手册

北京络捷斯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港 口 集 装 箱 堆 场 管 理 系 统 操作手册

目录 1引言 (3) 1.1 编写目的 (3) 2功能概述 (3) 2.1 系统登录和界面介绍 (3) 2.2 通用界面和操作 (4) 2.3 我的工作台 (8) 2.3.1个人日记 (8) 2.3.1.1 日记 (8) 2.4 集装箱进出存管理 (8) 2.4.1进场管理 (8) 2.4.1.1 进场批次 (8) 2.4.1.2 进场管理 (10) 2.4.1.3 进场批次查询 (10) 2.4.2出场管理 (10) 2.4.2.1 出场批次 (11) 2.4.2.2 出场管理 (12) 2.4.2.3 出场批次查询 (12) 2.4.3箱柜管理 (12) 2.4.3.1 箱柜登记 (13) 2.4.3.2 箱柜操作 (13) 2.4.3.3 移箱管理 (14) 2.4.3.4 锁柜和解锁 (15) 2.4.3.5 超期柜 (16) 2.4.4箱位管理 (16) 2.4.4.1 箱位设置 (16) 2.4.5修箱管理 (17) 2.4.5.1 修箱估价 (17) 2.4.5.2 修箱审批 (18)

2.4.5.3 修箱完成 (18) 2.4.5.4 修箱查询 (18) 2.4.6EDI数据生成 (18) 2.4.6.1 堆存报文 (19) 2.4.6.2 进场报文 (19) 2.4.6.3 出场报文 (20) 2.4.7统计查询 (21) 2.4.7.1 出场统计 (21) 2.4.7.2 进场统计 (22) 2.4.7.3 进场统计 (22) 2.4.8统计费用 (23) 2.4.8.1 出场费用统计 (23) 2.4.8.2 进场费用统计 (23) 2.4.8.3 堆存统计 (24) 2.4.9基础管理 (24) 2.4.9.1 费用设置 (24) 2.4.9.2 维修代码 (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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