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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中“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处理

在合同的违约责任问题上,有一个“三金”制度(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定金)及“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和迟延履行金”如何处理的问题,现略作粗浅说明如下:

一、关于损害赔偿金

民事责任以补偿性为首要目的,故合同法的损害赔偿金也是以补偿性为主,而以惩罚性为例外。《合同法》第113条第1款规定的即是补偿性损害赔偿金,第2款规定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也即《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的规定,是我国法上唯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关于损害赔偿金的范围,损害赔偿金包括积极损失与可得利益损失,其中可得利益损失金额又受到两个限制:一是可预见规则限制;二是防止扩大规则限制(第119条)。

二、违约金

违约金具有如下特征:①违约金的数额是双方预先确定的;②违约金是一种违约后的补救措施;③就迟延履行约定的违约金的支付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换言之,只要当事人无特别约定,支付违约金的行为不能替代履行合同,当事人不得在支付违约金后而免除履行主债务的义务。

三、定金

定金既是一种担保方式,又是一种违约责任形式。定金在合同得到正常履行情形下,是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的。只有在给付定金方或接受定金方发生违约行为而适用定金罚则时,定金才起到了定金责任的作用。定金罚则的内容是:给付方违约时不得收回;接受方违约时双倍返还。

四、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和迟延履行金问题

在诉讼过程中,应如何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是合同纠纷案件当事人容易忽略的一个问题,许多当事人在诉讼请求中仅用十分模糊的表述提出“要求违约方支付自违约之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如何计算、计算到何时并不很清楚。而拿到判决书后,往往对其中除违约金外规定的利息及延迟履行金与违约金的区别也并不十分清楚。究竟应如何计算义务人自合同履行之日至实际给付之日应承担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利息和延迟履行金呢,应采取如下计算方法:

1、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因不履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合同约定条件时,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故应承担违约责任是给付违约金的前提。而合同当事人依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起诉至人民法院,就意味着表示愿由人民法院对双方争议的事实进行认定,并服从人民法院对纠纷予以了断的裁决。一旦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了违约事实的存在,并在判决书中确定了义务人应履行合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就表示义务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履行给付违约金的义务,而权利人则同意接受义务人依判决书确定的方式履行给付义务。故违约方应承担在判决做出之前的违约责任,支付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的违约金无可争议。而义务人在判决书规定的履行期内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是人民法院和权利人都认可的,应不能称其为违约行为,相应也不能计算违约金。至于履行期满后,义务人仍不履行给付义务的行为,应承担的是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也非违约责任,也不应计算违约金。所以,逾期付款违约金应计算到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开始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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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书中确定的履行期间,是给予义务人一定时间的履行宽限期,但这只限于时间上的宽限,并不能被理解为利益上的宽限。权利人因义务人逾期还款的违约行为,影响了正常的经营活动,造成了资金利息和预期利益的损失,理应由义务人予以赔偿。由于银行逾期贷款利率往往低于合同约定的违约金计算比率,又略高于正常贷款利率,以此计算义务人在判决书履行期间内应向权利人支付的赔偿金额对双方都是公平的。

3、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义务人应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算支付迟延履行金。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2条的规定,义务人在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内仍未履行给付义务的,应承担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的责任,按规定以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加倍计算支付迟延履行金。迟延履行金比照银行罚息加倍计算,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质,在客观上起到了敦促债务人早日履行裁判义务的作用。

有的观点认为:顾名思义,逾期付款违约金,只要逾期付款的违约行为一直存在,就应当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至实际给付之日。还有观点认为:如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违约金计算到款项付清之日”,依照合同自由原则,人民法院就无权改变当事人的约定,除非当事人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的规定提出请求且确实有理,人民法院才能适当增加或减少违约金,否则就应将违约金计算到实际给付之日。上述观点混淆了违约责任、赔偿责任与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义务之间的性质,而以此计算的违约金既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往往有失公平。实际情况中,从合同履行日开始,经过诉讼直到义务人实际给付之日,有可能时间间隔很长,有的甚至会长达几年。如果对此期间不同阶段义务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加区分地一概认定为违约责任,从法律角度讲是很不严谨的。且依据《合同法》第114条第3款的规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支付是独立于履行行为之外的给付,即支付违约金不能替代原债务的履行。而一般情况下,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要高于加倍的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息,以此来计算义务人至实际给付之日的违约金,惩罚显然过重。而按上述观点,在人民法院给予义务人的履行宽限期内也要计算违约金,这对于义务人来说是不公平的。至于“将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至人民法院判决生效之日”的观点,未考虑到判决生效日会因处于不同的诉讼阶段而不同,容易在实际操作中造成计算失误。且义务人未按判决指定履行给付义务时,违约金应连同主债务一起作为计算银行利息和迟延履行金的基数,故应是一个容易确定的数字,而按照上述观点计算违约金很难及时得出明确的结果,在实践中不具有操作性。

五、“三金”的适用关系

1、定金与违约金的适用关系。《合同法》第116条规定,既约定定金,又约定违约金的,可以且也只能由非违约方选择一种对其最有利的责任形式。这里应指出的是,第116

条是针对同一违约行为同时规定违约金与定金责任情形的,如果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和定金是针对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在一方同时实施了不同的违约行为形态时,两种责任形式也可以并用。

2、违约金与损赔偿金的适用关系。原则上,违约金的适用并不以实际损害发生为前提,不管是否发生了损害,当事人都应支付违约金。但是,最终违约金金额大小的确定无疑与实际损失额关联密切,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违约金金额的调整是以实际损失额为参照标准的,并且是“就高不就低”。

3、定金与损害赔偿金的适用关系。定金具有非补偿性的特点,其适用不以实际损害的发生为前提,因而是独立于损害赔偿责任的,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金毫无关系,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货款的总值。

六、相关法条原文

1、《合同法》第113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得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114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第115条、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116条、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适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

七、案例分析

(一)钱某系私营企业老板。1997年6月5日晨7点30分对招手停下来的出租车司机王某说:“我欲去某宾馆签约,必须8点半以前赶到,否则我将损失10万元”。司机王某说:“时间没问题,你放心吧!”后因王绕道加油耽误了时间又遇上班高峰期堵车,上午9点钟才将钱送到指定地点。钱签约未成而向王某起诉要求赔偿10万元。经查,王某为个体司机,钱某签约不成,造成利润损失10万元属实。

分析:对此,钱某的10万元损失是预期的间接损失,王某应赔偿。10万元损失为可得利益而非既得利益的损失,故属间接损失,且为司机可以预见到的损失。依《合同法》第113条规定,只要“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就应赔偿损失,不以过错为前提。

(二)甲与乙订立了一份苹果的购销合同,约定:甲向乙交付20万公斤苹果,货款为40万元,乙向甲支付定金4万元;如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应支付违约金6万元。甲因将苹果卖与丙而无法向乙交付,乙提出的如下诉讼请求中,既能最大限度保护自己的利益,又能获得法院支持的诉讼请求是什么?

分析:依《合同法》第116条规定,违约金责任与定金罚则不可并用,故可以请求甲支付违约金6万元,同时请求返还支付的定金4万元。

(三)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乙公司依法向甲公司偿付多少?

分析:依《合同法》第116条规定,本案若选用定金条款,甲公司只能得到1万元(双倍返还);若适用违约金条款,本案中违约金亦为1万元,但依《合同法》第114条第2

款规定,因甲公司受损2万元,故甲公司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将违约金增至2万元,再加上理当返还的5000元定金,这样甲公司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要求乙公司偿付2〃5万元。

(四)某甲和某工厂订立一份买卖汽车的合同,约定由工厂在6月底将一部行使3万公里的卡车交付给甲,价款3万元,甲交付定金5000元,交车后15日内余款付清。合同还约定,工厂晚交车一天,扣除车款50元,甲晚交款一天,应多交车款50元;一方有其它违约情形,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6000元。合同订立后,该卡车因外出运货耽误,未能在6月底以前返回。7月1日,卡车在途径山路时,因遇暴雨,被一块落下的石头砸中,车头受损,工厂对卡车进行了修理,于7月10日交付给甲。10天后,甲在运货中发现卡车发动机有毛病,经检查,该发动机经过大修理,遂请求退还卡车,并要求工厂双倍返还定金,支付6000元违约金,赔偿因其不能履行对第三人的运输合同而造成的经营收入损失3000元。另有人向甲提出,甲可以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工厂意识到对自己不利,即提出汽车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合同无效,双方只需返还财产。那么,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1)汽车买卖合同是否有效?(2)卡车受损,损失应由谁承担?(3)甲能否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请求双倍赔偿?(4)甲能否要求退车?(5)甲能否请求工厂支付违约金并双倍返

还定金?(6)甲能否请求工厂赔偿经营损失?(7)甲能否同时请求工厂支付6000元违约金和支付每天50元的迟延履行违约金?

分析:第一,从案情分析,汽车买卖合同是合法有效的。第二,卡车受损应由工厂负责。

护法》请求双倍赔偿。因为作为合同的对方当事人某工厂并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所称的“经营者”,甲也不是该法所称的“消费者”。甲与工厂之间的汽车买卖合同关系不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调整。第四,甲能够要求退车。《合同法》第111条规定:“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害方根据标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

金并双倍返还定金。依《合同法》第116条之规定,当事人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

所以,甲不能请求工厂既承担违约金

113条第1

故这两种违约金责任可以并用。

合同范本之买卖合同违约金规定

买卖合同违约金规定 【篇一: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 买卖合同即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 的合同,通俗地说,就是花钱买东西的合同。在市场经济中,买卖 关系日趋活跃,买卖纠纷也时常发生,最为常见的就是因买受人延 迟或者拒绝付款发生的纠纷。那么,出卖人在争取自身权益时,除 了依法可以请求价款外,如何要求买受人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逾期付款违约金,本质上属于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的迟延履行违 约金。按照该条规定,买卖双方在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 约定的,原则上按照双方约定计算。但是,该条同时还规定,如果 约定违约金“低于”或者“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予 以增加或者减少。 于此同时,《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解释》第二 十四条对买卖合同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或者该违约金的计算方 法的情况下,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进行了规定。 综合以上可见,买卖合同中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可分两种情况:一、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未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按照该司法解释的规定,如果出卖人主张逾期付款损失的,人民法 院可以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人民币贷款基准利率为基础,参照逾 期罚息利率标准计算。 那么逾期罚息利率如何计算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 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之规定,逾期贷款 (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 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该通知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也就是说,出卖人可以 货款利率水平的130%-150%向买受人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已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进行约定的。那么,首先将取决于约定违约金与实际损失孰大孰小,而后才能讨论采取 何种标准。关于实际损失的计算,这里要明确的是,实际损失应当 是可预见的损失,即在合同订立当时是可以预见的损失。 1、如果双方约定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低于拖欠货款的贷款利息损失, 那么,出卖人可以请求法院提高逾期付款违约金至拖欠货款的贷款 利息损失。

我国法律违约金的规定对违约方是否具有惩罚性

我国法律违约金的规定对违约方是否具有惩罚性 一、对《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的分析 1、我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 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 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 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 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根据该条第一款: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对违约金的约定:“可以约定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此款前半句给予当事人双方对违约金数额自主约定的权利,后半句对违约金的标准又有一定的指导,即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这里可推知此处违约金仅具有补偿守约方损失的作用,而对违约方并无惩罚作用; 根据该条第二款:可知当事人约定的违约金与“造成的损失”有相差时,也可以请求法院调整到“造成的损失”相当的范围,由此可知,如果当事人自主约定的违约金数额与法律规定范围有冲突时,法律规定的效力大于当事人自主约定的效力,而此范围仅对守约方的损失有补偿作用,并不能起到惩罚违约方的作用; 根据该条第三款:“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此处支付的违约金是补偿性质的还是惩罚性质的?有学者认为是惩罚性质的,然而,笔都却不完全赞成。因为现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资金和货物的周转率直接而且非常重要的影响着收益,迟延履行债务降低了债权人的资金周转率,占用了债权人资金的时间,给债权人的利息、周转、盈利等及其它可得利益造成影响,因此给债权人也造成了损失,因此,此处支付的违约金也具有补偿的性质,并不能简单的认为是惩罚性质的。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八条当事人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请求人民法院增加违 约金的,增加后的违约金数额以不超过实际损失额为限。增加违约金以后,当 事人又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更直接的看到法律指导违约金的标准:不超过守约方实际受到的损失,而且支付了该部份违约金之后,就不可再要求赔偿损失,即无论叫法是“违约金”还是“赔偿损失”,都只能择其一实施,显而易见,仅起到赔偿守约方损失的作用,并未能达到惩罚违约方的效果。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九条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

最高院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最高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 疑问:借款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与工程款、租金、货款等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是否一致?工程款、租金、货款在未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情形下,是仅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还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加收30%-50%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 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关于合同中定金订金违约金

关于合同中的定金、订金、违约金一、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二)定金的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其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定金的分类 1、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见有“定金罚则”,故实际非债的担保。)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 3.1解约定金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人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金等条件下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3.2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3当事人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违约金、定金、损害赔偿的区别

定金、违约金与损害赔偿责任能否交叉使用 来源:作者:杜海军时间:2009/03/23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保护自己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 关于此案,有几种争议观点案例: 甲公司与乙公司依法订立一份总货款为20万元的购销合同。合同约定违约金为货款总值的5%。同时,甲公司向乙公司给付定金5000元,后乙公司违约,给甲公司造成损失2万元。甲公司依法向乙公司要求多少才能最大保护自己利益并得到法律支持? 关于此案,有几种争议观点: 观点一:甲公司应要求2万元。理由是:《合同法》第116条规定:“当事人即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一方违约时,对方可以选择使用违约金或者定金条款。”同时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通过这二条可以看出,定金条款与违约金条款不能同时适用,而违约金条款与损害赔偿可以并用,

但以找齐为原则。因此,本案甲公司若选择违约金条款,乙公司应支付违约金1万元,因损失大于违约金,甲公司可以要求增加至2万元。而甲公司选择定金条款,仅能要求双倍返还1万元。 观点二:甲公司应要求3万元。我国《合同法》所规定的定金在性质上属于违约定金,适用于债务不履行的行为或其他根本违约行为。同时,定金责任是一种独立于其他责任形式的制裁措施(具有惩罚性),这一点可以从双倍返还中体现出来.而且,定金的适用不以实际发生的损害为前提,定金责任的承担不能替代损害赔偿。赔偿损失,又称违约损害赔偿,根据《合同法》第107条规定,违约方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害,依法和依据合同的规定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从该条可以看出,损害赔偿责任是因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债务所产生的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而不具有惩罚性。损害赔偿具有一定程度上的任意性并以赔偿当事人实际遭受的全部损害为原则。因此,定金是独立于损害赔偿的一种责任形式,两者是可以并用。但也不能认为它与损害赔偿金毫无关系,定金与损害赔偿责任的联系表现在定金责任与损害赔偿责任的并用不能超过全部货 款的总值,这体现在《担保法》对定金数额的限定上面。因此,该案甲公司可以向乙公司要求3万元,即定金双倍返还1万元加上损害赔偿2万元。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

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 篇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 逾期付款违约金如何计算 实践中,各类合同在履行时因逾期违约导致要支付违约金的情形时有发生,不仅如此,在违约金的支付问题上,也常有争议。因逾期付款导致要支付违约金时,究竟该如何计算违约金?以下是相关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的几种处理方式。 逾期付款违约金根据是否有约定,分为不同的处理方式。 (一)、双方对逾期付款违约金有约定:根据合同自治原则,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违约金的计算方式,该约定不违反法律规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是若该约定过高或过低,应如何处理,也存在着不同意见。 1、第一种意见认为,只有当事人提出,法院才能对违约金进行调整,依据是《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七条:“当事人通过反诉或者抗辩的方式,请求人民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调整违约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及第二十九条第一款:“当事人主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请求予以适当减

少的,人民法院应当以实际损失为基础,兼顾合同的履行情况、当事人的过错程度以及预期利益等综合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予以衡量,并作出裁决。”但在审判实践中,当事人的损失一般不易确定,依据该解释进行裁判也容易形成不同的标准,是否调整及如何调整存在不同处理方式。例如张某向购买李某钢材,欠李某货款50万元,假设双方约定若逾期还款则违约金的计算方式为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二支付违约金,或者每日按欠款总额的千分之一或者是每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违约金,那么该违约金是否过高若张某在庭审中提出该违约金过高,要求降低,法院应该如何处理就一般案件而言,逾期付款的损失主要是利息损失,有的法官主张若双方约定的违约金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一般不认为是过高,不予调整,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的,调整为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其依据是1991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502次会议讨论通过,最高人民法院以法(民)发〔1991〕21号通知于1991年8月13日下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

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的使用规则及计算方法

定金、违约金及损害赔偿的适用和计算方法 作者:马冠军律师(冠军律师网)合同是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契约,《合同法》充分体现了合同自愿、合同自由的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出现定金、违约金和损害赔偿金等问题,造成当事人无所是从,给法院和仲裁机构裁判造成不必要的困难。为此本人将“三金”在法律层面上如何适用做系统总结,以便在签定合同时把握适用。 一、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订立后,履行前,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 1、合同约定“定金”的优势。《合同法》第115条规定,“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另一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根据这一规定,定金具有双重属性,既是一种担保形式,又可作为一种违约责任形式。这在很大程度上会促使当事人信守承诺,认真履行合同,定金因此起到了较好的担保效果。同时,违约方丧失定金或双倍返还定金无疑是其违约后所承担的法律后果,因此,定金可以说是一种变相的违约金形式。 2、定金罚则。给付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接受定金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3、关于定金的法律规定。《担保法》89—91条。A、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定金合同应以实际交付之日起生效。B、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百分之二十。C、当事人一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应当按未履行部分所占合同约定的内容的比例,适用定金罚则。

没有明确约定金额和计算方法的违约金计算依据

2009-08-31 17:31 合同有违约金条款,但无具体金额和计算方法主张违约金的法律依据: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 (1999年1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法释〔1999〕8号) 法释〔1999〕8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已于1999年1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042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1999年2月16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二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8〕粤法经一行字第17号《关于逾期贷款如何计算利息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对于合同当事人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的,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中国人民银行调整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时,人民法院可以相应调整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 本批复公布后,人民法院尚未审结的案件中有关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按照本批复办理。本批复公布前,已经按我院1996年5月16日作出的法复〔1996〕7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依据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审结的案件不再变动。 此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 (2000年11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 法释〔2000〕34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批复》已于2000年11月13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一些法院反映,我院法释〔1999〕8号《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的批复》的有关内容与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不一致。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将最高人民法院法释〔1999〕8号批复中“参照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4月30日发布的银发〔1996〕156号《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的通知》的规定,目前,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可以按每日万分之四计算”的内容删除。 此复 3、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降低金融机构存贷款利率公告 一、降低存款利率。各项存款年利率平均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存款年利率由4.77%降为3.78%。调整后各档次存款利率见附表一。 二、降低贷款利率。各项贷款年利率平均降低0.5个百分点,其中一年期贷款年利率

(整理)关于某规定合同中定金、订金、违约金、

关于合同中的定金、订金、违约金 一、定金 (一)定金的概念 “定金”指合同当事人为保证合同履行,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向对方缴纳一定数额的钱款。 (二)定金的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是一种金钱担保方式。 其担保性体现在法律对定金罚则的规定上(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是通过给付行为设定的。 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 3、定金必须以明确的意思表示约定。 当事人要么明确约定其给付的金钱为定金,要么约定了定金罚则的实际容,否则不构成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8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保证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三)定金的分类 1、订约定金 订约定金,又称为立约定金,是指为担保合同的订立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定约定金是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为适用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5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2、成约定金 成约定金,谓为合同成立要件的定金,与要物合同之物的交付,作用相同。(因其未见有“定金罚则”,故实际非债的担保。)司法解释第116条规定,当事

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要件的,给付定金的一方未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 解约定金,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的以承受定金罚则作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的定金。解约定金是以一方解除合同为适用条件。设立解约定金必须在合同中作出明确规定,否则对合同规定的定金只能解释为违约定金(一方当事人有利可图时,就会以返还双倍定金或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这有损诚实信用的原则)。 3.1解约定金的实质在于给予合同当事人于放弃或者加倍返还定金等条件下以单方面解除合同的权利。 3.2合同中约定了解约定金的,当事人以承担定金损失为代价要求解除合同的,对该合同不能强制实际履行。 3.3当事人如果申请人民法院强制实际履行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驳回。 3.4定金处罚不排除损害赔偿,在守约的当事人损失大于定金上收益情况下,承担了定金处罚的当事人仍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违约定金 违约定金实际就是履约定金,即以担保合同的履行而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 《担保法》第 89 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务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5、证约定金 证约定金,是指以交付事实作为当事人之间存在合同关系的证明的定金。证约定金不是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合同是否成立与定金的交付没有关系。《担保法》及其最高法院司法解释没有对证约定金作出专门规定,但是司法实践认可交付定金的书面证明(如收据)为主合同业已经成立的证据。事实上,证约定金是一般定金都具有的共性,大多数情况下,定金的证约性质不因当事人专门约定而产

购销合同不按时付款

竭诚为您提供优质文档/双击可除 购销合同不按时付款 篇一:关于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之探讨 关于买卖合同逾期付款违约金之探讨 近日,经办一起关于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合同约定甲方提供货物,乙方按时支付货款(合同未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甲方供货且安装验收完毕后,乙方却迟迟不支付相应货款。后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支付货款,并同时向甲方支付逾期未支付货款产生的违约金(从约定支付货款期次日起,至法院判决履行期届满截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1.5倍计算)。 在现代工商业迅速发展的经济社会,商品的流通频率、数量、范围越来越大,随之来来的在这些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纠纷也随时增加,其中较为常见的就是买卖合同中关于逾期支付货款纠纷。卖方按时交付符合要求的货物,而买房却迟迟不支付对应货款,导致实务中诉讼案件频发。 根据买卖合同纠纷实务案例,大致可分为两大类:一种是合同有明确约定逾期支付货款的违约责任;另一种是没有

合同或者合同未约定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一、合同约定了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处理情形。 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原则上按照约定的处理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了违约责任(约定一方违约时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或者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买方没有按照付款期限付款的,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但根据1999年出台的合同法在没有区分商事合同、民事合同的基础上确定了违约金调整机制,即所谓的“损失补偿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因逾期付款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如没有约定,债权人应提供对方逾期付款给自已造成损失的证据,含利息损失、追款费用等;同时《合同法司法解释二》关于违约责任的司法解释,对违约金的主张进行了明确的解释,在实务案件中需参照执行。根据上述司法解释,不论当事人如何约定违约金,还是要以实际损失为依据计算违约金。 二、买卖双方无书面合同但有证据证明交付货物,或虽有买卖合同但没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及或该违约金的计 算方法处理情形。 实践中,没有书面买卖合同,或者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

商品房买卖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商品房买卖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 开发商与买房人就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有约定的,一般从其约定。但如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的,可以请求法院降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法院可以支持超过造成的损失30%的违约金。举例说,如合同约定的违约金为2万元,而违约造成的实际损失为1万元,那么法院最终会支持1.3万元的违约金。同时,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的,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交房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这与目前普遍采用商品房买卖合同标准文本中约定的计算方式不同,又为大家提供了一种可以借鉴的方式。 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计算标准: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这是一个审判实践上的重大突破,为解决长期解决不了的产权登记问题创造了条件。因为此前对于逾期办理产权登记,只是判决确认违约和限期办理产权登记,损失赔偿需要业主举证有实际损失;即使

业主举出了损失的证据,法院也难以认定这损失与预期办理产权登记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对于此类案件法院也是无奈。现在有了上述标准,法院可以径直判决开发商承担逾期办理产权登记的违约金了。 上述三种计算标准都是在当事人没有约定标准情况下法院掌握的标准,如果当事人双方约定了标准,过高或过低时,法院将掌握这种情况下的上下限标准,即下限不低于实际损失,上限不高于实际损失的130%。 【相关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9990315]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0428] 第十六条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

合同中的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合同中的违约金和定金条款 违约金是合同当事人在合同中预先约定的当一方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时,由违约的一方支付给对方的一定金额的货币。违约金具有补偿性和惩罚性的两大特点.违约金一般分为法定违约金法、约定违约金和混合违约金。所谓赔偿金,是指当事人一方,因其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损失时,为了补偿违约金不足部分而支付给对方的一定数额的货币资金。合同中违约金和赔偿金现象存在四种情况:一是销售方违约而给采购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二是采购方违约而支付给销售方的违约金和赔偿金;三是劳务提供方违约而给劳务接受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四是接受劳务方违约而给劳务提供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前两种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主要出现在购销合同中,后两种违约金和赔偿金条款主要出现在劳务合同中。这四种违约现象涉及到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风险。 合同中有关违约金和赔偿金的发票问题,涉及到是否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应按照以下四种情况进行处理: 第一,销售方违约而支付给采购方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于不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采购方不需要给销售方开具发票,只开收据给销售即可;只要凭购销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规定和收据,销售方就可以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第二,采购方违约而给销售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销售方向采购方收取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必须向采购方开具增值税专业发票或普通销售发票,申报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采购方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第三,劳务提供方违约而支付给劳务接受方的违约金和赔偿金,由于不构成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劳务接受方不需要给劳务提供方开具发票,只开收据给劳务提供方即可;只要凭劳务合同中的违约条款规定和收据,劳务提供方就可以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第四,劳务接受方违约而给劳务提供方支付的违约金和赔偿金,劳务提供方向劳务接受方收取的违约金必须向劳务接受方开具营业税发票,申报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劳务接受方凭发票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扣除。 1、房地产企业收取或支付客户违约金的涉税处理 2、房地产企业没收或支付客户定金的涉税处理 3、房地产企业收取或支付建筑总承包商违约金的涉税处理 4、房地产企业收取或支付材料供应商违约金的涉税处理(四)合同中隐藏税收风险

浅议违约金、定金与损害赔偿金

违约金,是指合同当事人预先设定的或法律直接规定的,在一方不履行合同时给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违约金具有补偿性特点,并兼有一定的惩罚性。《合同法》第114条第2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因此,主张违约金时,可以实际发生的损失作为要求增加或减少违约金的法定依据。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由一方当事人按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向对方预先给付的金钱。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的定金数额不得超过合同标的额的20%,超过的部分由收受方退回或抵作价款。给付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应双倍返还定金。因此可以看出,定金责任是一种惩罚性规定,目的在于督促双方当事人积极履行合同的义务。损害赔偿金,是指一方当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法义务而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规定所应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原则上仅具有补偿性为原则,但以惩罚性为例外。根据等价交换原则,任何民事主体一旦造成他人损害都必须以同等的财产予以赔偿。因此,一方违约后,必须赔偿对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损失。但同时,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经营者在有欺诈行为时,应按消费者的要求以其购买商品价款或接受服务费用的一倍增加赔偿消费者的损失,该条是我国法律中惟一的惩罚性损害赔偿金。在实际工作中对三者的适用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在《合同法》颁布之前,理论上存在不同的认识。第一种观点,违约金属于民事责任的方式,而定金为合同的担保形式,两者在性质、功能方面不同,因而两者可以并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合同纠纷案件中具体适用<经济合同法>的若干问题的解答》就采取了这种观点,即:“定金与违约金的性质不同。定金是一种担保方式,而违约金是对违约的一种制裁和补偿手段。所以合同的一方可以在对方违约时既要求对方偿付违约金,又要求按定金罚则处理定金问题,只要法律和法规没有相反规定,就应当予以保护,但并用的结果应以不超过合同标的价金总额为限。”第二种观点认为,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用,不能一概而言,应具体分析。违约金与定金能否并罚,取决于定金的种类和性质,也受制于违约金的性质和完全赔偿原则。就违约定金来说,由于违约定金具有预付违约金的性质,这种定金与违约金在目的、性质、功能方面相同,两者不能并罚。但定金与违约金所适用的条件不同,它们的目的和功能也有所不同,因而两者可以并罚。例如,合同中约定,一方不履行时应支付定金,迟延履行时应适用定金罚则。在这种情况下,违约金和定

合同法逾期利息[工作范文]

合同法逾期利息 篇一: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问题 买卖合同中逾期违约金与逾期利息(逾期损失)问题鉴于,欠款纠纷的买卖合同案件,所提出的诉讼请求除返还欠款外,当事人的金钱孳息损失,是以“逾期违约金”提起还是应以“欠款利息”提起的问题,在查阅相关案例及法条后,就如何准确定位该诉讼请求,发表一些个人的看法,也为今后该类型的诉讼案件提供一些思路。 一、逾期付款违约金和逾期利息(逾期损失)的概念 所谓“违约金”,顾名思义,是指合同一方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向合同相对方支付的一定金额。其存在的前提是合同对此有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就是合同双方约定当一方不按期履行其付款义务时,应向另一方支付的违约金。 逾期利息(逾期损失),是指一方有向另一方支付一定金钱的义务,而其并未履行这个义务,另一方有权在向其主张支付本金时,同时主张本金延付期间的利息。 由上可知,原告主张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有合同约定,而主张逾期利息(逾期损失),则不一定有合同的约定,甚至不一定是合同纠纷,只要能够证明存在欠款的事实即可。 二、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款项支付的不同情形 1、当事人既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

付款项应承担的违约金或支付利息的标准或数额; 2、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也约定了逾期支付款项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但未约定违约金或利息的计算方法或数额; 3、当事人约定了支付款项的时间,但未约定逾期支付款项是否应承担违约金或支付利息; 4、当事人对支付款项的时间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 三、原告一般会列出的几种诉讼请求模式。 1、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2、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支付利息; 3、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既请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又请求支付利息; 4、在请求对方支付款项本金时,同时请求赔偿利息损失。 四、针对不同情况应当采取的诉讼模式。 我国现行法律对不同的合同中出现的欠款情形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规定是不尽相同的。《合同法》对此情形的基本规定是支付违约金,如总则部分和分则中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技术合同等。但是有些合同,如借款合同、建设工程合同等,则规定的是支付利息。另外有些合同,既没有规定应支付违约金,也没有规定应支付利息。

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贷款违约金计算标准一览表 从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标准及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贷款利息计算的相关规定产生和发展的历史沿革的分析中我们明确了高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从1999年2月1 6日起是采用银行同期或逾期贷款利息标准;对迟延履行金(利息)的计算采用的是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算的利息的2倍。因此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方法可分解为:1、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或同期银行贷款最高利率计算利息;2、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算利息。下面按照利息构成五要素本金、计息期间、计息周期、利率、计息方式分别对照最高人民法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相关规定探讨在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的具体适用: 1、关于计息期间。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起点,在司法会计鉴定中依据的生效判决书中都会明确规定;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终点则规定不明确,一般有下述三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当事人起诉之日,另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判决确定的履行期满之日,还有一种意见认为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笔者认为:实际清偿之日早于判定履行期满日的以实际清偿之日为准,实际清偿之日晚于判定履行期满日的以判定履行期满日为准。迟延履行金计算期间的起点高院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为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迟延履行金计算期间的终点应为实际清偿之日,但司法会计鉴定委托书中常会指明具体截止时间。 2、关于本金。此处本金指计算利息的起始基数,逾期付款利息计算起始基数判决书中都会明确写明,不过在逾期付款期间存在当事人支付部分利息和部分强制执行款的问题,对当事人支付的部分利息,应当在按期计算复利时将已付利息扣除,只将未付利息部分计算复利,如若已付利息大于应付利息的部分视为归还本金。对部分强制执行款也按上原则处理。对于迟延履行金的起始基数,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判决书一般也不会指明,实践中有三种意见:一种观点认为是指未付款本金;另一种观点认为将判诀中确定的本金和全部利息含罚息及复利加在一起作为计算迟延履行金的起始基数;还有一种观点认为迟延履行金应针对的是至履 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所有债权,包括本金、利息,以及包括 讼费用在内的所有债权。笔者认 为应为未付本金和逾期期间全部利息。 3、关于计息周期。按1999年4月1日实行的“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短期贷款按季结息的,每季度末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按月结息的,每月的二十日为结息日。具体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从2004年1月1曰起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人民帀贷款的计息和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协商确定。对当事人双方没有确定计息周期,笔者认为仍应按“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 短期贷款按月或按季结息,中长期贷款按季结息。短期贷款具体按月、按季结息由执行法庭确定。 4、关于利率。最高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计算的司法解释涉及的利率有三类:同期贷款利率、同期贷款最高利率、逾期贷款利率。第一个问题是如何适用贷款利率期限,此处的“同期”应該分别指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起点至逾期付款利息计算期间的终点和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满次日至迟实际清偿之日。但逾期贷款利率由于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适用的贷款期限,分歧很大,笔者认为应为实际逾期付款期间,即与上述“同期”含义相同。第二个问题是如何确定利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改单列罚息利率(按日定额利率)为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从2004年10月29日起对贷款利率上下浮限额改为:下浮限额为90%,上浮不限额,利率水平由市场供求诀定。利率市场化后,相应的司法解释没有更新,给逾期付款违约金、迟延履行金司法会计鉴定带来了困惑,一是人行只公布基准利率,下浮90%,上浮不封顶,

合同法,逾期付款

合同法,逾期付款 篇一:关于当事人逾期付款法律责任承担具体执行标准的分析 关于当事人逾期付款法律责任承担具体执行标准的分析 【摘要】本文主要探讨当事人延履行金钱给付义务的法律责任承 担。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问题:(一)约定违约金;(二)法定赔偿 金;(三)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非法借贷关系中借 方逾期还款。 【关键词】违约金;赔偿损失;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非法借 贷利息一、约定违约金 在合同纠纷中,缔约双方约定如果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逾期付款, 应支付违约金,但又未约定违约金计付标准的,在出现逾期付款情 形时,应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在诉讼和仲裁实务中如何避免 逾期付款违约金适用标准上的错误?(一)逾期付款违

约金的性质 逾期付款违约金在性质上属于当事人在缔约时约定的违约方向对 方承担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第112条第2款,以及《合同法》 第114条第1款是逾期付款违约金的法律渊源。《民法通则》第112 条第2款:“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一方违反合同时,向另一 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对于违反合同而产 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条第1款:“当事 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二) 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计算标准沿革 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或复函的形式,确定了在当事人没有 约定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时应如何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最高

人民法院对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调整,都是根据人民银 行对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变动而变动。下表简要列示 了最高人民法院逾期付款违约金计算标准的历次变动情况: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三,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1994年3月12日《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依据何种 标准计算问题的复函》法函【1994】10号复函;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五,依据:《的 批复》法复【1996】7号;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四,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应当按照何种标准计算问题 的批复》法释【1999】8号; -,逾期付款金额的日万分之二点一,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XX】34号; -目前,“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息水平上加收30%- 50%”,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的批复》法释【XX】34号、

适用赔偿性违约金应以相对方存在实际损失为前提-最高人民法院上诉案例

适用赔偿性违约金应以相对方存在实际损失为前提——新疆某经贸有限公司与新疆某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 【导读】 如何区别惩罚性违约金与赔偿性违约金?在当事人同时约定了这两种违约责任的情况下,该约定是同时适用、选择适用还是区分适用? 【基本案情】 上诉人(一审原告):新疆某轻型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疆某经贸有限公司 代理人:北京市天同律师事务所陈耀权律师 新疆天雪律师事务所付淑霖律师 一审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一审案号:(2006)新民二初字第53号 二审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二审案号:(2007)民一终字第122号 1996年5月7日,新疆某经贸公司(以下简称“经贸公司”)与新疆某建材公司(以下简称“建材公司”)签订租赁合同,约定: (1)建材公司租赁经贸公司的厂房及设备生产加气块,租赁期限为10年,自1996年5月7日至2006年5月7日止;(2)租期内租金总额为壹万玖仟元;(3)租期内,经贸公司将全部炉渣免费供给建材公司处理;(4)经贸公司保证满足建材

公司在租期内的用电、用水、用气(包括扩大生产规模和增加产品等)。经贸公司不得无故停电、停水、停气,否则应赔偿建材公司损失每天3000元;(5)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及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并罚违约金30万元。 合同签订后,由于建材公司没有资金添置生产设备,加之炉渣本身的销售价格不菲,建材公司并未投产,而将炉渣卖到一些建筑工地和水泥厂直接谋利。十年来,建材公司销售炉渣获利超过一千万元。在租赁期间,建材公司还将租赁物中的配套设备转租给张某使用,并收取了租金。 2006年4月,即租赁合同履行期届满前不到一个月,建材公司以经贸公司未提供水、电、气,致其不能生产为由,提起诉讼,要求经贸公司赔偿其经济损失1095万元,并承担违约金30万元。 【一审情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 1、本案租赁合同签订后,从建材公司交纳电费以及将设备转租给他人正常使用等情况看,并不存在经贸公司不供电的事实; 2、关于经贸公司是否存在不供气的问题,从转租人张某的证言中可以证实,其从建材公司处转租设备后,一直正常生产经营,并向建材公司交纳了相应的租赁费; 3、生产加汽块与生产一般的砖所需的设备有所不同,要达到一定设备条件后才能生产,而建材公司不能举证证明自己已经具备生产加汽块的条件。因此建材公司所述经贸公司没有供水、电、气,导致其无法生产加气块的陈述与事实不符; 4、从本案建材公司的起诉状可以看出,其认为从双方合同签订之日起,经贸公司就一直存在违约行为。而建材公司却不能举证证明其在发现经贸公司违约后,就要求经贸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的事实,而是在双方合同10年履行期限即将届满时起诉要求赔偿损失,有悖常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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