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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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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资格管理制度

职称及职业资格证管理制度

1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院职称和职业注册资格管理工作,吸引更多的专业人才加盟,提升我院人力资源的综合竞争力。同时,充分利用资格证书资源,更好的发掘、培养和使用各类人才,鼓励员工积极参与国家职称与职业资格考评,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部门及员工。

第三条职称定义

本制度所指的职称包括切合我院实际的专业技术职称及有关职业资格定义

如下:

(1 )专业技术职称:遵照国家或各行业现行的法定程序,以评审、考试、认定以及考评结合等方式,通过注册登记、复审等程序而评定的,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主体在其自身从事专业方面的专业技术与学识水平的等级称号;

(2 )职业资格:按照国家制定的职业标准,通过政府认定的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的职业能力水平进行

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评价和鉴定,对合格者授予相应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职称及职业资格证分类

(1)以等级划分,我国现行专业技术职称由高至低,分为三个等级五个档次:a.高级:

正高级、副高级; b. 中级; c. 初级(助理工程师);

(2)以专业属性划分,我国现行专业技术职称有二十九个系列,涵括

个大类学科700 多个专业,其中,适于我院实际的职称专业主要分布于工程、财经、新闻出

版司法文化艺术及其他等系列;

3)根据我院的实际情况,适于我院相应岗位任职资格需要的职业资格主

要有:起重设备

检验师(员)、无损检测师(员)、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注册结构师、注册建筑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安全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

2 职称及职业资格证管理

2.1 职称申报

第五条职称考评应根据国家有关职称工作的方针、政策,遵循院倡导和个人自愿相结合原则,费用由个人承担。备考、复习和材料填报应坚持自学和业余时间为主的原则,尽量不影响本职工作。原则上,新员工入职一年以上方可在本院参加职称考评,自愿报考国家职业资格考试者,不受入职时间的限制。

第六条各部门亦可根据业务发展的需要,自行选派、组织本部门的员工参加职业资格考试。

第七条我院在推荐专业技术人员申报职称时,执行申报推荐数额进行比例控制的政策,紧密结合我院专业技术岗位聘用情况,按照“严格标准、择优推荐、控制数量、提高质量”和“重品德、重能力、重业绩、重贡献”的原则合理确定申报推荐人员数额,并通过综合考核、民主测评等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任现职以来的职业道德、学术成果、表彰奖励、工作业绩、执业资格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由院专业技术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确定拟申报推荐人选并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方可推荐。拟申报职称的人员除满足人社部申报条件外还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拟申报助理工程师(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年底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或民主测评成绩90 分以上,并满足下列条件之

( 1 )考核通过初级检验员;

(2 )通过部门技术考核;

(二)拟申报工程师(取得下列成果之二)连续三年年底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或民主测评成绩90 分以

上,并取得下列成果其中两项:

(1 )参加过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并作为科技项目主要参加者(排名前六);

(2 )作为主要参加者(排名前三)参加过在本单位立项的—项以上科研项目并通过验收;

(3)编写过两项以上一般科研项目的研究方案,或独立写出两项以上研究报告,并予以立项或通过论证;

(4)参与(排名前六)制定同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或标准图集,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认定并采纳两项以上;

( 5 )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奖,或地(市)级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一项或获得省(部)级优秀规划、勘察、设计奖进步三等奖以上一项(主要贡献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6 )作为主要参加者,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研究并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经

济效益一项(以各州、地、市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委员会的认定意见为准);

(7)主持解决过科研、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评估、工程检

测和工程鉴定中的技术难题四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以文件为主);

(8)公开出版过专著或合著,或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过科研论文一篇以上。

三)拟申报高级工程师:

连续三年年底专业技术人员考核评价或民主测评成绩90 分以上,并取得下列成果其中两项:

(1)参加过两项经主管部门批准的科研项目,并作为科研项目主要参加者(排名前三);

( 2 )作为项目主持在本单位有两项以上科研项目的并通过验收;

(3)编写过四项以上一般科研项目的研究方案,或独立写出四项以上研究报告,并予以立

项或通过论证;

(4)主持(参加)制定同行业的技术标准、规程或标准图集,被省(部)级业务主管部门

认定并采纳两项(参加四项)以上;

(5)主持解决过科研、设计、施工、质量监督、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工程评估、工程检

测和工程鉴定中的技术难题四项以上,取得明显的社会、经济效益(以文件为主);

(6 )获得过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三等奖以上一项或获得省(部)级优秀规划、勘察、设计奖进步三等奖以上两项(主要贡献者,以获奖证书为准);

(7 )作为主持(参加),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开发、研究并推广应用中取得显著

经济效益两项(参加四项)以上(以各州、地、市行业主管部门的专家委员会的认定意见为准);

(8)公开出版过专著或合著,或在核心刊物上公开发表过科研论文两篇以上。

2.2 管理

第八条技术质量管理部是院职称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职称考评及申报工作;负责对员工职称申报材料及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核、评审、申报;负责职称证书的聘用、管理;负责受理有关专业技术人员职称的咨询、申诉;登记、更新、维护专业技术人员及职称证书信息。

第九条对要求任职者具备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的岗位,职称/ 职业资格证书将列入是否聘

用的参考依据之一。

第十条新员工入职或员工在职期间取得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时,须将证书报技术质量管理部备案,如本院内有注册需要,由技术质量管理部部知会有关部门和员工按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注册。

第十条员工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的注册应遵循唯一性原则,即同一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证书在同一时期只能唯一注册于我院。任何员工、公司或部门不得擅自将列入本制度第四条的职称

或职业资格证书注册或挂靠、使用于我院以外的其他单位。

第十一条证书在注册有效期内或使用期间由院统一保管和使用,其余职称证书由员工本人

保管使用。若期间证书损毁或遗失,由造成损毁或遗失方承担后果和责任。

第十二条对违反本制度注册或使用技术职称和职业资格证书、瞒报、虚报情况、蓄意破坏

职称证书资料者,将严肃查处,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 元以上2000 元以下罚款,以及赔偿由此给院或员工个人造成的损失,同时,对于违反本制度的员工,停止发放职称补贴直至改正为止。

对拒不改正的员工或拟录用者,予以解除劳动合同或取消录用资格

第十三条证书的使用、注册和管理应该符合国家法律及行业规范的要求。

对于因个人主观

原因造成证书的使用和管理违反国家法律或行业规范而产生的后果由个人承担

2.3职称及职业资格证补贴

第十四条补贴范围

根据院需要,将本制度第三条所述的适于我院实际的专业技术职称及职业资格列入公司补贴

范围,补贴标准分为七类,具体如下表:

表2-1职工职称补贴标准

按本制度完成在我院备案或注册的,院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按照本制度规定注册职业资格证书的员工,自完成注册的次月起享受补贴;持有符合本制度规定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的新员工,按本制度备案并经试用期满转正之月起享受补贴。

职称补贴按申报核定的标准随工资每月发放至员工个人的工资账户。

第十七条未列入本制度第十四条的其他专业技术职称或职业资格暂不列入补贴范围,但院将根据发展的需要作调整或扩充。对必须具备或获得相应职业资格方能上岗的,不列入补贴的范围。

3其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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