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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XX区村干部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XX区村干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村干部管理,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村干部是指在核定职数范围内,按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的在岗村(含农村社区)“两委”成员。

第三条区委组织部负责全区村干部的宏观管理,各乡镇和开发区党(工)委(以下简称“乡镇党委”)是村干部管理的责任主体。

第二章选拔任用

第四条村干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能认真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办事公道、廉洁自律;

(二)带富能力强。懂经营、会管理,能团结带领党员群众共同致富;

(三)协调能力强。善于运用民主、法律、示范和服务的方法做群众工作,能妥善处理矛盾纠纷,维护和谐稳定;

(四)一般应具备初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在55周岁以下。年满60周岁的,原则上不再提名推荐为村“两委”干部候选人,特别优秀的村党组织书记,经乡镇党

委审核,书面报区委组织部同意,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新任村干部年龄原则上在45周岁以下,文化程度高中(中专)以上。各地也可结合实际从严规定。

(五)具备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得担任村干部:

(一)丧失行为能力的;

(二)被判处刑罚或刑满释放(缓刑期满)未满5年的;

(三)受到撤职处理或被依法罢免未满3年的;

(四)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

(五)参与、组织、煽动群众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

(六)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

(七)拖欠、占用村级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不履行村民义务一年以上,影响恶劣的;

(八)有不赡养老人、不抚养子女或参与赌博、嫖娼、打架、吸毒等严重违反社会公德情形的;

(九)党纪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村干部应当从现任优秀村干部、致富能手、退伍军人、村医村教、大学生村官、外出务工返乡农民党员等人员中择优选拔确定,鼓励乡镇“以钱养事”公益岗位人员、回村大学生、民营企业优秀经营管理人才、区乡机关企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回村任职。

第七条村党组织成员选拔调整按照“两推一选”程序进行,特殊情况也可由乡镇党委任命村党组织书记、副书记。村民委员会成员选拔调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乡镇建立村干部个人档案,实行一人一档,规范管理。

第八条全面推行村党组织书记、村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村“两委”干部交叉任职。根据建制村人口规模、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工作需要确定村干部职数。人口1000人以下的,一般不超过3名;1000-2000人的,一般不超过4名;2000-5000人的,一般不超过5名;5000人以上的,一般不超过7名。因阶段性工作需要在定编职数外聘用工作人员的,村党组织须提出书面申请,报乡镇党委批准,工作结束后及时终止聘用。擅自聘用人员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九条村干部分工由村党组织根据工作需要和干部个人能力等因素,统筹研究确定,报乡镇党委备案。

第十条村干部因死亡、辞职、离职、职务自行终止、被罢免等原因造成空缺的,村党组织应在3个月内组织补选。暂无合适人选的,乡镇党委可从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中直接选派。

第十一条凡有夫妻关系、直系亲属关系和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在村内同时担任村干部。

第十二条每个村应当培养不少于3名后备干部,后备干部一般在40岁以下、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由党员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推荐,经乡镇党委考察后确定。乡镇党委应建立村级后备干部库,严格管理,定期培训,跟踪培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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