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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北大学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东北大学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东北大学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东北大学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强化研究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范意识,保障研究生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教育部第12号令)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研究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安全事故,引导研究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加强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研究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的工作。

第三条本暂行规定所称研究生指在东北大学学习并取得学籍的所有在校研究生。

第二章安全教育

第四条各学院(部)要把研究生安全教育工作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同时要和学校各部门和有关群众团体或组织相互配合,积极开展安全教育及安全知识宣传,增强研究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各学院(部)应成立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学院(部)党政主要领导、研究生辅导员及各研究所(系、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各学院(部)应根据不同学科、专业及青年人的特点,从研究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学习和活动中,特别是在研究生进入实验室、外出实习、社会实践、举办大型活动及节假日前适时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研究生,防患于未然。

各学院(部)应根据环境、气候、季节及有关规定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七条研究生的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研究生要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研究生克服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第三章安全管理

第八条研究生院是学校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其主要职责是贯彻落实国家有关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方针、政策,制定本校研究生安全教育管理文件,监督各学院(部)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协调各方关系,指导各学院(部)和有关部门处理各种安全事故。

第九条研究生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在各个学院(部)。各学院(部)应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包括具体实习、实验的安全操作规范及安全注意事项等),严格管理。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纳入学院(部)领导任期的责任目标和研究生工作考核体系,落实到年级、班级和宿舍,实行谁主管谁负责的责任制度。各学院(部)应明确有一名主管领导负责研究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

第十条研究生指导教师,要从关心、爱护研究生出发,树立安全思想,努力做好本职工作,引导研究生保护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履行对研究生进行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义务和职责。

第十一条研究生发生意外事故及研究生要求保护人身或财产安全等情况时,所在学院(部)应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并及时向研究生院和学校主管领导汇报。

第十二条研究生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注意自身的人身和财产安全,防止各种事故的发生。

第十三条研究生在日常教学及其他各项活动中,应遵守纪律,听从指导,服从管理;在公共场所,要遵守社会公德,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第十四条研究生组织校内集体活动,需提前一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经认真审查后,于活动开始前三天予以批准,并报研究生院和公安处备案。条件不具备时,活动不予批准。

第十五条研究生组织校外集体活动,需提前一周向所在学院(部)提出申请,学院(部)主管领导要对活动的时间、场所、参加人员、活动内容、安全措施、应急预案、交通情况、活动组织者、安全责任人等进行认真审查,条件具备后,方可签字同意,并报研究生院和公安处备案。各学院(部)要严格管理,条件不具备时,活动不能批准。

第十六条研究生禁止到野外水域游泳,一经发现,按学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十七条研究生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规定,自觉维护宿舍的安全和卫生,提高自我管理能力。

第十八条发现刑事、治安案件或交通、灾害等事故,在场研究生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学校或公安部门。在学校范围内的,相关学院(部)要立即告知研究生院或公安处,并立即采取措施,协助控制事态发展,减轻伤害和损失。

第四章事故处理

第十九条研究生人身和财产发生一般伤害后,所在学院(部)应立即把有关情况报

研究生院和公安处,协助相关部门进行事故的调查处理。

在校园内,发生研究生非正常死亡、重伤或被窃、失火等造成财产重大损失事故后,所在学院(部)应立即向研究生院、公安处和学校主管领导报告情况,同时要迅速采取措施,加强研究生思想政治工作,稳定情绪,恢复秩序,并协同学校和地方有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二十条对事故调查后认为涉及追究刑事责任的,所在学院(部)要与研究生院和公安处进行沟通,由公安处及时与公安部门联系,协助调查处理。重大事故的,协助学校主管领导协同各相关部门开展调查工作,并认真研究调查报告,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在安全管理或事故处理过程中,认为有必要搜查研究生宿舍,应经学校主管领导同意后,报请公安部门依法进行。

第二十二条发生重大事故,所在学院(部)和研究生院应第一时间向学校主管领导汇报,并在一天内向教育部及省市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同时及时通知研究生家长(属)。事故处理结束后一周内书面报告有关主管部门。

第二十三条研究生在正常的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经查因学校或相关单位主观原因及措施失当的,造成研究生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由学校有关部门或相关单位承担责任,负责做好处理及善后工作。在正常的教学、实习过程与日常生活中,经查系研究生因不遵守纪律或不按要求活动等过错行为而发生意外事故,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研究生本人承担责任,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四条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必须严格按研究生培养计划进行,如培养计划中没有外出学习、实习计划,需根据研究生培养部门相关规定修改培养计划,经审批通过后再办理外出学习、实习手续。

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或进行科学实验时,其指导教师应对研究生进行全面的安全教育,保障研究生的人身、财产安全,并按要求安排好研究生的食宿。

第二十五条研究生外出学习、实习或进行科学实验,指导教师必须按计划严格考核研究生的学习和生活情况,不得耽误各项培养环节。研究生应与指导教师加强联系,每星期至少与指导教师联系一次,指导教师每个月应向所在学院(部)汇报一次研究生在外地的安全情况。

第二十六条研究生未经批准擅自离校不归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对擅自离校不归,所在学院(部)和导师不知去向的研究生,所在学院(部)应及时上报研究生院和公安处,同时要积极寻找并报告当地公安部门,同时通知研究生家属。两周之内不归且未说明原因者,可张榜或网络公示,并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七条研究生假期不在校或办理离校手续后发生意外事故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八条在校内正常生活、学习及由学校在校外组织的活动中,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或自然灾害而发生的事故,视具体情况处理。

第二十九条学校建议所有研究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研究生外出实习、访学、参加学术会议或科技活动等,必须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对于公派出国的研究生,应及时在当地办理医疗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造成的损失和后果,由研究生本人自负。

第三十条凡经学校指定的专业医院确诊为精神病、癫痫病患者的研究生,应予退学,由其监护人员负责领回。研究生及其监护人不得无理纠缠,扰乱学校教学、生活秩序。

第三十一条因事故伤残的研究生,经治疗后病情稳定,学校认为生活能自理,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可留校继续学习;不能坚持在校学习者,应予退学,由学校按其实际学习年限发给肄业证书,并根据事故性质和伤残程度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退学研究生回其监护人所在地。

第三十二条研究生因病死亡及责任不由学校承担的意外死亡,学校不承担丧葬费,如家庭确有困难者,学校可酌情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

第三十三条因责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研究生,由学校或相关单位参照国家关于事业单位职工死亡丧葬有关规定处理,负担丧葬费的全部,并一次性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凡是事故责任由学校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承担的,学校不再给予经济补助。

第三十四条因保护国家财产和他人人身安全,见义勇为而致残或英勇牺牲的研究生,学校应报请省人民政府授予荣誉称号,并给予相应的待遇。

第三十五条对事故处理不服或持有异议者,可向学校或学校上一级部门申诉,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暂行规定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东北大学研究生院

2012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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