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前公司名和变更后的公司名都在”,这个新公司应该是新设分立。跟新的公司签订了合同,们之间的劳动关系也就从那时候算起。所以是从09年算起。这样合理。前公司规避了责任,当时签订新合同的时候,原来公司应该给予补偿的。但是仲裁时效已经过了,因为这个权利当时可能知道(虽然不知道)。当然,如果能证明 现在 才知道原来的权利受损,可以在从现在起的一年内提出劳动仲裁(可能性挺小的),要求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