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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制度)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管理制度)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颁布单位: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8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壹月二十七日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壹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壹)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于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关联具体工作。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壹)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且不得于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且及时退仍。第八条于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壹)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之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于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

规定办理。

第壹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壹)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壹)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于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于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运营草原的,仍应当和草原承包运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第十壹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

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壹)项目批准文件;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方案;

(四)和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运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等补偿协议。

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三)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和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运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应当提供第壹款(壹)、(二)、(四)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二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或者审批工作。

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完成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延长十个工作日,且告知申请人延长的理由。

第十三条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被申请征用、使用的草原进行现场查验,核查草原面积等情况,且填写《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

草原现场查验人员应当不少于三人,其中应当包括俩名之上具有中级之上职称的关联专业技术人员。

被申请征用、使用草原的摄像或照片资料和地上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的视听资料,能够作为《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的附属材料。

第十四条现场查验人员应当于《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上签署查验意见,且将《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连同其他关联资料报送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五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查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申请人发放《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预收草原植被恢复费;经审查不同意的,应当于《草原征占用申请表》中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且书面告知申请人。

申请人凭《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依法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建设用地申请未获批准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预收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全部退仍申请人。

第十六条临时占用草原或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需要使用草原的申请,经审核审批同意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以文件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七条草原征用、使用、临时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批准的面积征用、使用、临时占用,不得擅自扩大面积。确需扩大面积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重新申请。

第十八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有关规定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壹)无权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

(三)违反规定程序批准征用、使用草原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使用草原的;

(五)于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的;

(六)临时占用草原,占用期届满,用地单位不予恢复草原植被的;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征占用草原的。

前款第(壹)、(二)、(三)项所列情形,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九条县级之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征占用草原审核审批管理档案。

第二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的第壹季度将上年度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征占用草原的情况汇总方案农业部。

第二十壹条《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和《草原征用使用现场查验表》式样由农业部统壹规定,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统壹印制。《草原征用使用审核同意书》由农业部统壹印制。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施工组织设计是组织施工的总体计划布置,是指导其施工全过程中各项施工活动的管理、技术的综合性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正确与否,将是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四大目标能否顺利实现,对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优势,合理组织施工,科学管理,尽力采用施工新技术,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安排好空间和时间,组织安全、文明施工,注意保护环境,确保工程质量,缩短建设工期,提高投资效益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第二章编报与审批程序 第二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约定的时间内,负责工程项目承建的施工单位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内部自审、批准工作,填写《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报审表》报监理单位。 第三条项目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正式文件及相应附图后,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后,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如需修改,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退回施工单位进行修改、补充,然后再重新报审,总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查。 第四条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由项目监理单位报送建设单位。 第五条规模大、工艺复杂或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项目监理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后,还应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提出审查意见, 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必要时还应与建设单位协商,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和有关专家会审。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时,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本单位的具体条件,从技

术、组织、管理、经济、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计算机网络应用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分析,确保施工组织设计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措施上得当,利于安全、文明施工,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利于缩短施工周期。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一经批准,必须按已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执行。 施工中,如果施工单位要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必须按原审批程序,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方能变动。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原则 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应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充分考虑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施工现场条件及法规条件的要求,突出“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施工单位是否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的特点及难点,施工条件是否分析充分。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的可操作性:施工单位是否有能力执行并保证工期和质量目标;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切实可行 第十二条技术方案的先进性:施工组织设计采用的技术方案和措施是否先进适用,技术是否成熟;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公司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规范信息系统管理,合理利用信息系统资源,推进公司信息化建设,促进计算机的应用和发展,保障公司信息系统的正常运行,充分发挥信息系统在企业管理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公司生产经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的信息系统,是指由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构成的,按照一定的应用目标和规则对信息进行采集、加工、存储、传输、检索等处理的人机系统。 第三条信息系统的安全保护应当保障计算机及其相关的和配套的设备、设施(含网络)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应当保障信息的安全,保障计算机功能的正常发挥,保障应用系统的正常运行,以维护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二章硬件 第四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落实责任人,负责保管所用的网络设备和线路的完好。两人以上的用户,必须明确一人负责。 第五条计算机设备的日常维护由各业务部门、子公司、分支机构负责。计算机设备和软件发生故障或异常情况,由公司网管统一进行处理。 第六条按照作息时间准时开关机,及时处理有关文件,严禁使用公司计算机玩游戏、听音乐、看影碟等。 第七条计算机操作人员应保持计算机环境清洁,下班之前退出所有程序关闭计算机,切断插板电源后方可下班离开。 第八条各负责人应对计算机定时杀毒,对外来不明存储设备,必须经过严格的病毒检测,方可使用。 第三章软件及账号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业务部门、分公司配备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根据使用者落实到人,各责任人对于计算机系统必须设置账号密码,严格控制非使用人员使用计算机,使用软件系统必需经公司批准,使用分配的账号,并设置密码后方可使用,网络管理员根据企业制度的账号管理规则对用户账号实行管理,并对用户账号的安全和保密负责。 第十条责任人对自己的计算机要经常进行病毒检测与杀毒。严禁外单位人员操作公司信息系统,严禁使用外来存储设备,以防泄密和病毒侵入。 第十一条操作计算机时不得使用一些危险性的命令,严禁分区及格式化硬盘等操作。 第十二条计算机操作人员不得随意在各终端及局域网上安装任何与工作 无关的软件程序,但经审批通过的管理软件除外。 第四章网络和互联网访问 第十三条未经网管批准,任何人不得改变网络拓扑结构、网络设备布置、服务器、路由器配置和网络参数,外部电脑未经网管允许, 常州千红生化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系统管理制度不得接入公司网络。 第十四条网络使用划分为五级安全保护等级,联接局域网内的任何一台计算机按照确定的等级进行使用,不得随意更改,用途须与工作有关,使用互联网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否则其所带来的后果由用户责任人承担。 第一级:办公电脑可以在网络监控下,使用互联网,访问外部网站,能够使用外部即时通信工具。 第二级:办公电脑可以在网络监控下,使用互联网,访问外部网站,只能访问指定的网站,不能使用外部即时通信工具。 第三级:办公电脑只能在公司局域网内联网,使用公司内部的网络资源,不能够联接互联网。 第四级:办公电脑只能在本部门或分公司网段联网,可以使用公司统一资源,不能访问跨部门网络资源。

草原征占用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 第58号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已经2006年1月16日农业部第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杜青林 二○○六年一月二十七日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

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草原征占用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具有审核审批权限的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草原征占用申请。 第十一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确需征用、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填写《草原征占用申请表》,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技术文件资料管理制度

1 目的 对技术文件资料保持完整性、正确性和统一性实施有效控制,确保各有关场所使用的技术文件资料是有效版本。 2范围 适用于质量体系有关技术文件资料的控制。 3职责 3.1研究所负责技术文件资料的编写、更改、管理、复制、发放、回收处理。3.2 其他相关部门及各生产厂,负责各自技术文件资料的管理。 4管理内容 4.1技术文件资料管理通则 4.1.1技术文件资料可以是多种媒体形式包括图纸、工艺文件、技术标准、电子文档等,是公司的法定文件之一,属公司机密,全公司员工都有义务妥善保管。未经许可,个人不得私自对保密的技术资料进行拷贝、复印、描图、晒图,不得私自带离公司。如果采取非法手段获取不属于其工作范围之内的公司保密技术资料,并将其泄露,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公司将依据我国有关法律条款追究其法律责任。4.1.2技术文件资料是指导生产、检验生产的唯一依据,技术文件资料的修改权属公司研究所,并由授权人实施,其他任何个人只有建议权。 4.1.3技术文件资料管理的范围包括: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技术协议、技术合同、企业标准和外来图样、标准等。

4.1.4 各部门使用的有效版本技术文件资料,应有相关记录,并按本管理制度实施管理。所有生产和管理使用的技术文件资料符合规定的有效的,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违规擅自复印图纸工艺,更不可以正式用于生产和管理。 4.1.5 各类技术文件资料在发布前按程序规定的授权应审批其适用性。 4.1.6 各类技术文件资料按归口部门确定的发放范围和定额进行发放。 4.2 研究所负责组织技术文件资料编制、更改及实施控制管理 4.2.1各类技术文件资料的更改必须符合规定程序,在技术文件资料或相应附件上应标明更改内容,并做好记录。符合Q/CG 107-2002《产品图样及设计文件更改办法》和Q/CG542-2002《工艺文件更改办法》的要求。 4.2.2为确保各个场所使用的文件均为有效版本,其标识按以下规定: a)、发放的技术文件资料应盖有研究所确认有效版本印章,各使用部门应在其使用的技术文件上盖有部门印章; b)、技术文件资料均以新版本替代老版本,同时回收老版本,在新版本未颁布之前,老版本仍然为有效版本。 c)、根据《CG.QP.04.01文件控制程序》质量体系程序文件的规定,原则上在每年的一季度内安排一次对图纸、工艺技术文件的定期评审确认,确认时由研究所统一发放确认通知及年度确认章,由各技术文件使用单位执行。对符合4.2.2 a)和b)条款规定、盖有研究所确认有效版本印章和盖有使用部门印章标识的有效版本的图纸、工艺技术文件资料,由生产厂(处室)技术资料管理人员盖上由研究所发放的本年度确认章,作为当年度对图纸、工艺技术文件的定期评审确认。 4.2.3文件的更改应注意技术的接口。例如:设计图样更改,涉及其他零部件及工艺文件、采购文件、检验文件等时,相应文件同时更改,以保证文件的统一性。4.3技术文件资料的生产管理

工程项目审批管理制度模板

工程项目审批管理 制度

施工组织设计审批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施工组织设计是组织施工的总体计划布置, 是指导其施工全过程中各项施工活动的管理、技术的综合性文件。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正确与否, 将是直接影响工程项目的进度控制、质量控制、投资控制、安全控制四大目标能否顺利实现, 对充分发挥施工企业的优势, 合理组织施工, 科学管理, 尽力采用施工新技术, 有效地利用人力、物力, 安排好空间和时间, 组织安全、文明施工, 注意保护环境, 确保工程质量, 缩短建设工期, 提高投资效益有着十分重要意义。 第二章编报与审批程序 第二条在工程项目开工前约定的时间内, 负责工程项目承建的施工单位必须完成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及内部自审、批准工作, 填写《施工组织设计( 方案) 报审表》报监理单位。 第三条项目监理单位接到施工单位报送的施工组织设计正式文件及相应附图后, 总监理工程师应在约定的时间内, 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查, 提出意见后, 由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如需修改, 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书面意见, 退回施工单位进行修改、补充, 然后再重新报审, 总监理工程师重新审查。 第四条已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 由项目监理单位报送建设单位。 第五条规模大、工艺复杂或新结构、特种结构的工程, 项目监理

单位对施工组织设计审查后, 还应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 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后, 提出审查意见, 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 必要时还应与建设单位协商, 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和有关专家会审。 第六条施工单位在编制施工组织总设计时, 必须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和本单位的具体条件, 从技术、组织、管理、经济、职业健康、安全文明施工、环境管理、计算机网络应用等方面进行全面、综合分析, 确保施工组织设计在技术上可行, 经济上合理, 措施上得当, 利于安全、文明施工, 利于提高工程质量, 利于缩短施工周期。 第七条施工组织设计一经批准, 必须按已批准施工组织设计执行。 施工中, 如果施工单位要对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调整、补充或变动, 必须按原审批程序, 经专业监理工程师审查, 总监理工程师签认后, 方能变动。 第三章施工组织设计审查的原则 第八条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审查和批准应符合规定的程序。 第九条施工组织设计应符合国家的技术政策, 充分考虑承包合同规定的条件、施工现场条件及法规条件的要求, 突出”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的原则。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的针对性: 施工单位是否了解并掌握了本工程的特点及难点, 施工条件是否分析充分。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的可操作性: 施工单位是否有能力执行并保证工期和质量目标; 该施工组织设计是否切实可行。

信息化系统管理制度

XX局信息化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随着大集中系统应用推广、随着我局信息化建设的推进及计算机装备水平的提高,为加强计算机、网络系统运行的管理工作和税收信息化建设工作,规范计算机应用,保障网络系统和业务数据的稳定、高效、安全运行,提高科技管税水平,促进信息化建设稳步发展。原有《XX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系统管理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现信息化建设管理需要。结合我局的业务需求和实际情况,根据《计算机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国家税务局总局税务系统电子数据处理管理办法(试行)》、《昆明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监察暂行办法》、《昆明市地方税务局计算机管理试行办法》、《XX地方税务局信息化安全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制度。现将原来《办法》修订为《XX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化系统管理制度》。 第二条XX市地方税务局信息化系统的管理工作,必须按照国家的法律和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的原则,在省、市地税局的领导下进行。 第三条信息化系统管理含盖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网络安全管理、业务电子数据管理、设备及耗材管理,等四个方面。 第四条各科室、分局、稽查局(以下统称各部门)。各部门的计算机运用工作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省、市地方税务局有关规定,在局计算机管理部门授权范围内按照本办法规范运作。 页脚内容1

第五条我局设立计算机管理部门负责全局的计算机系统管理工作,研究制定相关的工作规划、措施,监督、检查计算机系统的使用、运行情况,传达、协调、制定有关技术和应用标准。使用计算机的各部门,负责相关业务应用程序的操作、日常维护及安全保密工作。及时向计算机管理部门报告应用中发现的有关问题。 第六条XX市地税局计算机管理部门内设专职系统维护员职位,负责软件、硬件、数据库和业务系统管理。计算机系统操作员是指经局计算机管理部门授权,在授权范围内使用我局计算机系统相关功能的操作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XX市地税局使用计算机的各部门和全体干部职工(含协管员)。 第二章计算机系统运行管理 第八条根据省、市地方税务局的规定与要求设置计算机管理部门、配备专职系统维护员负责全局的信息化建设和计算机系统维护、管理工作;各部门指定即兼职计算机管理员员(信息安全员)负责本部门计算机、网络设备、打印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对本部门其他人员计算机应用的辅导。 第九条 XX市地税局专职系统管理人员应履行以下职责: 一、按照省、市地方税务局的要求和本局实际情况,负责对全局信息化建设工作进行总体规划和组织实施。 二、负责起草全局计算机管理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配合省、市地方税务局的总体业务目标,制定技术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协助各部门对单行业务应用软件的维护工作,并为各部门业务应用软件及基础数据资料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五、保障全局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行。 六、负责监督、检查、协调,并从技术上指导各部门的计算机工作,提供技术支持。 页脚内容2

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国草原法》、《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在自治区行政区域从事草原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草原监督管理工作。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负责草原监督管理具体工作。下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接受上级草原监督管理机构的工作监督和指导。 木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草原保护、建设和利用情况的监督检查,根据需要可以设专职或者兼职人员负责具体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条公安、工商、环境保护、国土资源、林业、水利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草原监督管理部门做好草原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承包经营 第五条在草原承包经营期,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草原承包经营权,允许其依法进行草原承包经营权流转。 承包期,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草原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依法收回承包的草原。 承包期,承包方交回承包草原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草原时,承包方在承包草原上投资,建设畜牧业生产设施、提高草原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第六条承包期,发包方不得调整承包草原。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草原等特殊情形确需对个别农牧户承包的草原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嘎查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嘎查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木乡级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承包合同中约定不得调整的,按照其约定。 下列草原可以用于调整: (一)集体经济组织预留的机动草原; (二)发包方依法收回的草原; (三)承包方自愿交回的草原; (四)通过治理增加或者自然变化形成,并依法办理变更手续的草原。 第七条按规定已经预留的机动草原,应当用于: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法律法规及规和集团公司有关规章制度,为进一步促进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科学化、专业化和规化,提高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水平,确保工程质量,合理控制投资,并结合集团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集团公司、子公司投资的所有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修项目,含受政府或其他单位委托代建的投资项目。按经营活动分为公益性项目和实业拓展项目、国有资产维修装修项目。公益性项目主要包括:道路、管网、路灯、绿化及水电气等基础设施、保障性住房、环保、文卫和其他公益性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业拓展项目主要包括:房地产、旅游、农业、能源等综合性开发项目、土地整理项目等;国有资产维修装修项目。 第三条实行分管领导牵头负责制,相关部门、子公司具体承担项目建设的实施与过程管理,保证项目建设质量、工期、安全、投资目标的实现。 第四条集团公司对工程项目建设的核心环节和重要事项进行有效管控,促使工程项目建设和管理高效运行、规操作。主要涉及工程建设项目投资决策、立项审批、案审定、招投标(含公开、比选、邀请、竞争性谈判)、成本控制(含

设计变更、施工过程增加、减少投资技术经济签证、主要材料设备确价、审计结算)、资金管理、审计监督、考核评估和保障服务等工作。 第五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责任分工。 (一)集团公司计划发展部负责建设项目管理规章、制度、流程的制定,建立健全工程管理体系并监督执行;制定集团公司工程类项目年度投资和建设计划;组织工程项目规划案设计及审批、实施(融建)案编制、立项、建设红线、地勘、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清单(控制价)编制、财政评审等前期工作,组织招投标工作(含公开招标、比选、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组织协调解决工程招投标投诉、纠纷;负责集团公司工程项目信息系统建立、管理和维护;收集、汇总建设项目有关信息,完整、及时、准确向集团公司领导及上级部门上报各类动态信息;联系协调规划、国土、建设、发改等部门,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二)房产公司负责组织对工程建设项目建设情况(进度、质量、安全、成本控制、合同履行、组织管理等)进行督查和考评;有效控制建设成本工作(重点涉及施工过程设计变更、增加、减少投资技术经济签证现场定性定量等情况按程序核定和组织相关部门对主要材料设备市场价调查及 按程序确价、组织竣工结算初审等),负责组织工程项目款项拨付审核,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管理的其他相关工作。 (三)项目建设责任部门及子公司负责办理工程项目土地手续、选址意见书、用地规划可、用地批准书、工程规划

草原征占用审批操作规范及行政审批流程图

五、草原征占用审批 ——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一)名称:临时占用草原审核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85年6月18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1次会议通过,2002年12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31次会议修订,2002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2号公布, 2003年3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第四十条“需要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规定,县级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市辖区未设立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由地级市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核发。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性质,即草原的农用地属性不变,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无需办理农用地转让手续;

(二)临时占用草原不改变草原权属,即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不变,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须经县级以上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定临时占用草原合同。 (三)临时占用草原只是临时改变草原用途,临时占用期落后,用地单位应及时归还并恢复草原原由用途。 (四)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上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用地单位必须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截止目前为止,贺州市尚未有因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项目的申请,相关工作也未能开展。)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因建设需要征用、使用草原、临时占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 六、申请材料 (一)《草原征占用申请表》; (二)草原权属证明材料; (三)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做出的包含环境影响评价内容的项目使用草原可行性报告; (四)草原植被恢复方案 (五)与草原所有权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以上材料按顺序装订成册,一式三份。 七、办结时限: (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

技术文件审核制度

技术文件审核制度-标准化文件发布号:(9456-EUATWK-MWUB-WUNN-INNUL-DDQTY-KII

目的 为规范项目监理部技术文件审核流程,建立系统的文件管理制度,制定本制度。 适用范围 适用于项目监理部的各类技术文件、资料的审核。 职责 1.3.1 总监理工程师应组织专业监理工程师对技术文件的进行审查; 1.3.2 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审查相关内容的技术可靠性、工艺性进行审查并签字; 1.3.3 对规模大、结构负责或属新结果、特种结构的工程,项目监理部应在审查相关技术文件后,报送监理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查,必要时与建设单位协商,组织有关专家会审; 工作内容 1.4.1 需经监理部核查、审核或审批的技术文件包括: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由双方提交的施工图纸,以及由承包单位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施工进度计划、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开工申请等。 1.4.2 监理部对已经核查、审查或批准的技术文件,应签署监理意见。未经监理部核查、审核或批准的技术文件,不能作为承包单位施工的依据,也不能作为监理的依据。

1.4.3 监理部在施工图纸审查的基础上,应协助承包单位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安排,提出满足施工进度要求的供图计划,以便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及时按供图计划向设计单位索取施工图纸。 1.4.4 监理部应按公司制定的相关制度,对承包人报送的安全生产技术方案或专项施工方案进行程序性审查。 1.4.5 技术资料应按专业、分类收集整理,保持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1.4.6 所涉及各类资料,总监理工程师负责组织分类,并在工程验收后规定的期限内,办理移交手续。 1.4.7 归档文件严禁用复写纸或用铅笔、圆珠笔填写

工程项目与施工材料费用管理制度

工程项目与施工材料费用管理制度 1.目的:规范公司工程(含养护)项目与施工材料费用的支付管理,满足成本开支的预算管理要求。 2.适用范围:公司所有工程类(含养护)、施工材料类项目,主要包括苗木费、机械费、人工费、辅材费、工程费、税费、养护费、专项支出费等。 3.内容: 3.1权责分配: 3.1.1技术部负责组织公司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及初步设计预算审核并报总经理审批; 3.1.2技术部负责组织实施过程费用控制,原则上按照预算控制; 3.1.3工程部、财务部门负责控制工程进度款支付; 3.1.4工程部、财务部门负责组织工程成本结算; 3.1.5工程部负责组织编写工程项目的竣工决算报告并报总经理审批; 3.1.6工程部负责回款,财务部门负责跟踪。 3.2 支付原则: 3.2.1预(决)算的审计应公正、合理、准确、精细。 3.2.2 工程类、养护类款项的支付应严格按照工程现场的实际完成进度及合同约定条款执行,杜绝发生提前、超额支付款项等现象。 3.3概算审查: 技术部根据项目情况,组织、编制项目概算进行审查形成书面意见,作为上报依据。 3.4上报审批: 技术部负责编制《项目审批表》上报总经理审批,批复后制定《项目预算表》报财务复核,总经理审批后由财务部门建立项目档案。 3.5 过程费用控制: 3.5.1所接项目如有分包情况,按工程项目名称与施工方签订合同,按公司合同审批程序执行。 3.5.2属于公司提前垫资的项目,如有提前支付人员工资、购买材料等支出,经办人员可按照《项目预算表》办理借款,预借支出不得超过总预算金额的70%,借款手续按公司《日常费用管理制度》执行。 3.5.3财务负责对项目费用进行过程控制。工程进度款由工程部审核工程量后,报财务复核、总经理审批后支付,原则上支付款项不能超过收回金额。对于超出预算部分的金额以报告形式说明原因报总经理审批后,财务方可增加预算。 3.6汇总分析: 财务每月对业务部门上报的工程项目、养护项目发生的费用进行汇总,并与批复的《项目预算表》进行对比分析反馈至业务部门。

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人员信息系统管理制度 为确保人员信息准确与更新及时性特制订本规定 1、上海大众经销商人力资源管理系统分为售前和售后两个网址,是上海大众对所有经销商进行人员管理、信息沟通的平台,包括两大模块:经销商人员管理、信息发布。进行人员管理时,售前网在“人员管理”模块中,售后网在“人力资源”模块中。 2、人员信息系统管理的归口部门为行政管理部。行政部人事培训主管拥有人力资源管理系统的操作权限,人事培训主管定期登陆系统,查看最新通知,对系统人员进行维护;其他人员无权进行系统信息修改。行政经理负责监督检查人员系统维护的时效性,人力资源管理指标信息的准确性、规范性、指标达成率等。 3、维护时间 3.1 常规自查:人事培训主管根据《人员信息系统管理规定》要求对相应岗位的信息进行维护和管理,做到准确、无误、及时。人事培训主管每月20日进行人员系统维护,每月25日根据劳动合同花名册进行自查,行政经理每月28日对上月系统操作的规范性进行检查和核实。(签订合同审批表,调岗通知、调岗表) 3.2 变更时限:人员入职应该在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的30个工作日内进行维护。转岗应填写人员内部调动申请表,批准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工作状态维护成转岗。离职维护应在员工办理完毕离职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人员工作状态维护成离职。 4、售前网维护内容 4.1员工入职:在“添加新员工”模块中依次维护员工信息,重要岗位需上传相关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身份证明、驾驶证等。 4.2转岗:在“查看员工信息”模块中选择员工姓名,在“工作状态”一项中选择“转岗”,最后点击“修改”。员工转入的新岗位和替代者按员工入职上报。 4.3离职:在“查看员工信息”模块中选择员工姓名,在“工作状态”一项中选择“离职”,最后点击“修改”。 4.4重要岗位人员维护:按照DOS规定要求,已获得认证的岗位人员(销售顾问除外)出现变更(已从公司离职),包括以下人员(总经理、销售总监、服

公司技术文件及资料管理制度

公司技术文件及资料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公司技术文件及资料管理工作,完整地保存和科学地管理公司的技术文件及资料,充分发挥技术文件及资料在公司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更好地为公司各生产技术部门服务。制订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技术文件及资料是指各技术部门(包括制造部)在生产技术、科研成果、质量、设备、基建等技术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保存的图纸、图表、文字材料、照片等技术资料以及外来、外购的图纸、资料、图书等。 第三条技术资料的主管部门要把技术文件及资料工作纳入本单位的技术业务管理工作中,保证其技术文件材料的积累,达到收集齐全、整理系统,并按制度及时归档。以保证全公司技术档案工作的顺利开展。 第四条按照集中统一管理技术文件及资料的基本原则,公司技术研发中心设立综合资料室,并配备专职人员管理。综合资料室集中统一管理全公司的生产、开发、质量、设备、基建等技术文件及资料。建立、健全技术档案工作,达到全公司技术文件及资料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和有效利用。 第二章技术文件资料的归档 第五条每一个技术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后,都要有完整、准确、系统的技术文件资料,并按公司《图样和技术资料管理程序》的要求将所形成的技术文件资料加以系统的整理,组成保管单位(卷、袋、册、盒),由技术主管审查后及时向公司综合资料室移交归档。 第六条各部门或技术人员在移交技术文件资料时,交接双方应按《图样和技术资料管理程序》的规定办理交接手续,签字归档备查。凡不符合组卷要求或技术文件资料不全的,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收。 第七条凡需归档的技术文件资料,应尽量符合国标、部标和企业标准的规定。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纸按规格绘制,图样清晰。严禁用铅笔、圆珠笔和复写纸打印。 第八条凡各部门形成的图纸类文件,应描制底图一份,并经技术负责人签字后,向资料室移交归档。 第九条凡外来、外购回公司的图纸资料,随仪器、设备入厂的图纸、使用说明书、电气线路图等在开封前,有关单位必须通知资料管理人员参加清点,如数归档。 第三章综合资料室的任务和管理人员的职责 第十条综合资料室的任务: 一、集中、统一、科学地管理好技术文件资料,维护技术文件资料的完整、系统、准确和安全,并及时、准确地提供利用。 二、协助各部门和有关技术人员做好技术文件资料的正确整理、立卷归档工作。 三、负责设备档案资料(设备图纸、使用说明书、机械或电器原理图、验收文件等)的保管、借阅与管理工作;

工程项目管理制度汇编(doc 31页)

X X X工程项目技术管理制度 编制:审批: XXX公司 XX工程项目部 XXXX年XX月 X X X工程项目质量管理制度 编制:审批: XXXX公司 XX工程项目部 XXXX年XX月 X X X工程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编制:审批: XXXX公司 XX工程项目部 XXXX年XX月 X X X工程项目计划、统计与进度管理制度 编制:审批: XXXX公司 XX工程项目部 XXXX年XX月 X X X工程 项目成本核算管理制度编制:审批: XXXX公司 XX工程项目部

XXXX年XX月 X X X工程项目材料、机械设备管理制度 编制:审批: XXXX公司 XX工程项目部 XXXX年XX月 X X X工程项目现场管理制度 编制:审批: XXXX公司 XX工程项目部 XXXX年XX月 X X X工程

项目分配与奖励制度 编制:审批: XXXX公司 XX工程项目部 XXXX年XX月 X X X工程项目例会与施工日志制度 编制:审批: XXXX公司 XX工程项目部 XXXX年XX月 X X X工程项目分包及劳务管理制度 编制:审批: XXXX公司

XX工程项目部 XXXX年XX月 X X X工程项目组织协调制度 编制:审批: XXXX公司 XX工程项目部 XXXX年XX月 X X X工程项目信息管理制度 编制:审批: XXXX公司 XX工程项目部 XXXX年XX月 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为贯彻执行《XX市市政公用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XX 市建筑企业施工现场安全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XX市市政工程集团公司施工现场安

全生产,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精神。项目部根据上述三个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工程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工程安全文明礼貌施工规定。 一、工地必须建立健全门卫,用火用电,切实搞好安全防范措施。 1、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都必须戴好安全帽,扣好帽扣, 严禁赤膊、赤脚、穿拖鞋上岗作业。 2、积极推行“三相五线制”的用电制度,要预防电器火灾, 本工程所有参与人员严禁使用电炉,电炒锅,热得快,严禁在宿舍内私拉电线及使用碘钨灯; 3、电器设备使用时,需分层分段设置开关箱,用毕后,应分 层分段切断电源,以防触电事故发生; 4、建立健全24小时值班制度,要及时巡逻,防止失窃;严格 遵守各种纪律和治安保卫人员的有关条例;坚决杜绝各类治安事件的发生。 二、文明施工、遵章守法 1、工程内部所住人员必须办理当地派出所签发得暂住证,并 复印身份证,暂住证交项目部安全管理员存档。 2、工地内必须按时搞好环境卫生工作,及时清除施工范围内 杂草、垃圾,严禁在工地内大小便。 3、对新来进入工地得劳务人员,必须立即进行登记,如发现 咳嗽、发热,感冒的应及时送就近医院医治,防止“非典”输入; 4、及时消灭四害,注意环境卫生,要对宿舍周边喷洒药物, 清除蚊蝇等孽生地;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4修订全文--国务院部委规章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14修订 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 (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第一条为了加强草原征占用的监督管理,规范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保护草原资源和环境,维护农牧民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情形: (一)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等需要征用、使用草原的审核; (二)临时占用草原的审核; (三)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使用草原的审批。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草原征占用的审核审批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的草原监督管理机构承担相关具体工作。 第四条草原是重要的战略资源。国家保护草原资源,实行基本草原保护制度,严格控制草原转为其他用地。 第五条矿藏开采、工程建设和修建工程设施应当不占或少占草原。除国家重点工程项目外,不得占用基本草原。 第六条矿藏开采和工程建设确需征用或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征用、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农业部审核; (二)征用、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七条工程建设、勘查、旅游等确需临时占用草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权限分级审核。 临时占用草原的期限不得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占用的草原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占用期满,使用草原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恢复草原植被并及时退还。 第八条在草原上修建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确需使用草原的,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办理: (一)使用草原超过七十公顷的,由省级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二)使用草原七十公顷及其以下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草原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修筑其他工程,需要将草原转为非畜牧业生产用地的,应当依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款所称直接为草原保护和畜牧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是指: (一)生产、贮存草种和饲草饲料的设施; (二)牲畜圈舍、配种点、剪毛点、药浴池、人畜饮水设施; (三)科研、试验、示范基地; (四)草原防火和灌溉设施。 第九条草原征占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国家明令禁止的项目不得征占用草原; (二)符合所在地县级草原保护建设利用规划,有明确的使用面积或临时占用期限; (三)对所在地生态环境、畜牧业生产和农牧民生活不会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征占用草原应当征得草原所有者或使用者的同意;征占用已承包经营草原的,还应当与草原承包经营者达成补偿协议; (五)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具有恢复草原植被的方案; (六)申请材料齐全、真实;

技术文件审批管理制度

技术文件审批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公司技术文件审批流程,建立系统的文件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各类技术文件,包括工艺文件、质量检验文件、无损检验文件等。 3、控制程序 3.1工艺文件的审批 3.1.1工艺人员负责按照规定及生产实际所需,按相关标准要求作出工艺评定,由工艺科长审核,技术部经理批准。 3.1.2 每种工艺文件由工艺科保存一套完整的工艺文件,要加上封面和目录,并建立台帐。 3.1.3各种工艺文件规定的生产工艺和需要的检查要求,做到要求明确,满足现行标准的要求。 3.1.4各种工艺文件的要做好分类,由各工艺师或主任工艺师负责编制,工艺科长校对,技术部经理审核,总工程师批准。 3.2质量检验文件的审批 3.2.1检查员对于大型、复杂、重要产品,以及产品质量计划规定要求编制检验大纲(计划),质检科科长校对,技术部经理审核,报总工程师批准后实施。 3.2.2日常质量检验文件由检查员负责编制,质检科科长审核,技术部经理批准。

3.2.3产品竣工后,检查员组织按统一格式填写产品质量证明书,质检科科长负责对资料的完整性和数据的正确性进行校对。取得产品监检证书后,由企业法人和质量保证工程师共同签发质量证明书,检验负责人签发《产品合格证》并盖上质量检验专用章。 3.3无损检测文件的审批 3.3.1无损检测工艺卡应由无损检测人员编写,由Ⅱ级或Ⅱ级以上人员审核。 3.3.2无损检测工艺规程由Ⅱ级人员或Ⅲ级人员编制修订,无损检测责任人员审核,应符合现行规范的要求,经总工程师审批后颁布执行。 3.3.3进行MT、PT、UT的,无损检测员整理记录,发出合格或不合格的报告,探伤室主任审核后交产品检查员。 3.3.4产品规定的无损检测全部合格后,由资料员整理产品合格证用的无损检测报告,一式三份,经无损检测负责人审核合格并盖章后二份交给最终检验责任人,其中一份作为产品合格证的一部分,一份质检科保存,另一份探伤室自存,RT底片保存在无损检测资料档案室。 3.3.5外协的无损检测,由评定合格的外协单位有资格的人员来公司现场进行检测,合格后提供相应的检测报告,报告应经无损检测责任人审核合格后签字保存。 质量考核点: 1、建立工艺文件台账 2、各类工艺文件作出分类,签字齐全,保存完整 3、各类检验文件作出分类,签字齐全,保存完整

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定

独山子石化公司企业标准 Q/SY DS G 814—2014 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规定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由公司投资,在独山子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不包括在石化公司厂区内的)行政许可审批的管理内容与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公司各相关专业管理部门和单位的工程项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 3 术语和定义 3.1 工程项目 是指各类工业及民用建、构筑物及其配套的附属设施。 3.2 工程项目行政许可 指工程项目开工前,按国家法规要求在工程所在地人民政府办理的行政许可证明及文件。 3.3 工程承包商 指依据合同确立的、负责实施建设项目的工程总承包(EPC)、采购-施工总承包(PC)、施工总承包(C)、项目管理承包(PMC)、勘察设计等工作内容的企业。 3.4 使用单位 指工程项目建成后的接收或使用者。 4 职责 4.1 工程项目管理部职责

4.1.1 是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制度的修订。 4.1.2 负责办理工程项目(民用建筑及市政工程)施工图报审、工程质量监督登记、监理合同及施工合同备案登记和工程施工许可证。 4.2 规划计划处职责 负责办理人民政府的工程项目立项批(核)准文件。 4.3 财务处职责 负责办理工程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许可证(土地使用证)。 4.4 安全质量环保处职责 负责安全设施、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护“三同时”及水土保持专项报审、验收等工作。 4.5 工程承包商职责 负责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办理劳保统筹费、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及建筑垃圾处置证等。 4.6 项目受益单位(或使用单位)职责 负责办理建设项目消防报审、验收工作。 4.7 矿服职责 由规划工程处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自行安排相关单位办理各项工程项目建设手续。 5 管理流程(见附录A) 6 管理内容和要求 6.1 办理政府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核)准文件 规划计划处在工程项目初步(基础)设计批复后,或年度实施计划下达后办理政府主管部门的立项批(核)准文件。 6.2 办理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 6.2.1 安全质量环保处在建设项目计划联络单下达后办理工程项目的环境评价报告、安全评价报告的审批文件。 6.2.2 工程项目环境评价报告的办理 6.2.2.1 项目建议书阶段的报送资料: a)提供拟建项目选址及投产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报告。 b)环保局签署初步意见。 c)建设单位报审项目建议书。 6.2.2.2 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的报送资料: a)项目建议书批准后,报环保局征求开展环评工作的意见,确定后做环评报告书(表)。 b)对确定需做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委托评价单位编制环境影响评价大纲。 c)环评大纲完成后报环保局审核并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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